美国证人在东京审判法庭的南京大屠杀证言
杨秀云
(常熟理工学院,江苏常熟,21155550000)
[摘 要] 东京审判法庭上,美国人威尔逊、贝德士、马吉作为检方证人出庭作证,他们与被告辩护律师展开了激烈的争辩。威尔逊凭借专业的医学知识在法庭上证明了南京大屠杀的真实性。贝德士用事实说话,他的大量证言被法庭采纳,并写入法庭判决书。马吉拍摄的照片和录像成为世人了解日军在南京暴行的重要史料。三位美国人用细节和证据说话,最终使南京大屠杀在东京审判法庭上被判定为不争的事实,其被告也被推上了绞刑架。
[关键词] 南京大屠杀 东京审判 美国证人
威尔逊在东京审判中出庭作证
南京大屠杀案已被东京审判和南京审判判定,成为不容置疑的事实,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但是自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日本右翼势力及保守派不断发表否定和歪曲南京大屠杀史实的言论,企图颠覆东京审判的合法性。对此,有学者分别从不同视角对法庭上的证言进行了分析,[1]推进了对该问题的认识。东京审判法庭审理南京大屠杀案过程中,检察方邀请中国、美国和日本证人共计十人[2]出庭作证,其证词经过控、辩双方的辩驳,构成了法庭判定日本战犯南京暴行罪责的重要证据。证言须经得起诘问,否则就不能构成事件。[3]本文通过威尔逊、贝德士、马吉的法庭证言以及法庭辩论,分析美国证人在南京大屠杀案判决中的作用。
一、美国证人的知识背景与中国经历
1946年6月4日,随着东京审判法庭审理工作的进行,为搜集南京大屠杀案证据及证人,美国检察官萨顿、中国检察官助理裘劭恒一行来到南京调查取证、搜寻证人,并鼓励、动员南京大屠杀暴行知情者到东京审判法庭出庭作证。在中国政府和南京市民的支持与帮助下,他们找到了南京大屠杀案的幸存者与目击者,获得了大量人证和物证。6月8日,他们带领贝德士等人,于12日飞抵东京。6月18日,威尔逊、马吉等人作为见证人,也到达东京,等待法庭传讯出庭作证。东京审判法庭审讯过程迂回曲折,每个证人的出庭时间无法确定,尽管检察处提出要求,破例让南京大屠杀的证人们提前出庭作证,费吴生等人还是因为工作原因提前回国,未能到法庭出庭作证,只提交了宣誓证词。因此,南京大屠杀案审理过程中,出庭作证的美国证人只有威尔逊、贝德士和马吉。
威尔逊(Robert O.Wilson),1906年10月5日出生在中国南京,父母均为美以美会传教士。他在普林斯顿大学读本科,1929年获哈佛医学院博士学位,1936年来到金陵大学医院工作,1936年1月至1940年8月一直是该院外科医生。南京沦陷后,威尔逊和另外一名叫做特里默的美国医生,还有5名护士[4]医治了大批被日军暴行致伤的平民和士兵。威尔逊还参与了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的医疗救济等活动。
贝德士(Miner Searle Bates),[5]1897年生于美国俄亥俄州纽瓦克一个牧师家庭,其父亲是位学者型传教士,曾任哈莱姆学院院长。1916年,贝德士在该学院获得历史学学士学位,主攻近世欧洲史和英国史。1920年获牛津大学硕士学位,同年受美国基督会派遣来到中国南京。除了在金陵大学历史系担任繁重的教学和管理工作外,贝德士还在金陵女子大学、中央大学、中央政治学校、金陵神学院兼任课程,并参与金陵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的创建工作。1934—1935年,贝德士在耶鲁大学攻读博士,师从著名传教士、汉学家赖德烈(Kenneth Scot Latourette),研修中国古代史,他的博士论文是关于公元前221—公元前87年中国中央帝国的建立。日军攻陷南京时,贝德士全家正在日本度假,接到校长陈裕光的命令后,他只身返回南京,参与组建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记录日军暴行、救济难民、与日方交涉,向日本大使馆抗议日军的烧杀抢夺。为了让更多人了解南京发生的事情,他把记录日军暴行的资料通过打捞“帕奈号”[6]的美国船只带到外界,他还是田伯烈编著的《外人目睹中之日军暴行》的主要筹划者和供稿人之一,贝德士成为日军暴行的传播者。他由于救济难民的重大贡献,被国民政府授予“襟绶景星”勋章[7]。
马吉(John C.Magee),1884年生于美国宾州匹兹堡,1906年耶鲁大学本科毕业,五年后获麻省剑桥圣公会神学院硕士学位。1912年被圣公会任命为牧师并来华。南京沦陷期间,马吉是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委员,也是国际红十字会南京分会主席。他努力从事难民救济工作,设立难民医院救治受伤的士兵与平民。除1938年5月马吉因休假回到美国一年外,直到1940年5月,他一直生活在南京。回到美国后,马吉成为康涅狄格州纽黑文市耶鲁大学圣公会学校的牧师。他拍摄的12卷关于日军在南京暴行的影像资料成为东京审判、南京审判及世人了解南京大屠杀的重要史料。
1938年3月至4月,贝德士对安全区及附近等南京城内区域进行了调查,史迈士对江宁、句容、溧水、江浦、六合等南京近郊的农村地区进行了抽样调查。根据调查和观察结果,他们认为南京城内有1万2千名非战斗人员被杀,其中包括老弱妇孺。这些不包括他们未统计在内的城内及城外的大量屠杀,也不包括数万名中国士兵或曾经当过兵的中国人。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中国全面启动改革开放,确立了全党全国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随着国家发展战略转向探索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环境保护法规和政策等制度建设也开始进入发展阶段。
在质证过程中,布鲁克斯反复询问马吉亲眼所见杀人、强奸、抢劫事件的次数,马吉回答说亲眼看到1人被杀、2次强奸、1次抢劫,并且他进一步说明道,他言及的事件都是受害者和目击者告诉他的,史迈士提交给日本领事馆的关于安全区的书面报告都记录了报告者的名字。布鲁克斯进一步问道:“你的最终报告中有没有详细地描述所发生的事件,有没有提到被指控的人和他所属的部队,有没有可以确认其身份的东西?”[27]他企图通过马吉目击的几次事件代替日军成千上万的暴行,他试图让法庭认为马吉证言中的事件是传闻,不可信。当时,韦伯庭长提醒布鲁克斯,他的询问方式和态度不足以驳倒证人证言的可靠性。马吉在证词中对此给予了很好的回答:“很奇怪,每当我们冲到日本兵面前,他们就会躲到一个地方,然后走开”。“我们认为——虽然我们没有证据——我们认为他们接到了命令,不要惹美国人”。“他看到我们过来,马上逃走了”。[28]可以看出,当时日本士兵的确接到了不要惹美国人的命令。1937年12月12日,日军攻占南京城的前一天,美国的“帕奈”号遭到日军攻击后,日本极力安抚美国,自然也不希望在事件发生地南京再惹事端。并且日本兵有意躲避安全区的外国人,甚至连有的日本军官都觉得占领区内存在中立国观察者实属罕见。
威尔逊在证言中说,马吉牧师带到医院的一个15岁的女孩,她说自己被强奸了,两个月后,检查出得了二期梅毒。松井石根的辩护律师伊藤清对于被强奸女孩梅毒的发病日期进行质问,企图通过发病的时间差逃避日本士兵的责任。最后韦伯庭长告诉伊藤,他必须接受证人的证言。威尔逊以其专业知识赢得了法庭的信赖,证明了其证言的真实性,威尔逊的这一证词堪称“高知识含量”的证词。马吉证言也提及该事件,“2月的某一天,我记不得是哪一天了,我把一个15岁的女孩送到了大学医院。”[10]马吉和那个女孩交谈了很长时间,后来,他又多次去看望她,了解到女孩的父母、姐姐、哥哥、哥哥的妻子均被日本士兵杀害。在第一个月,日本士兵脱光她的衣服把她锁在屋里强奸,后来她病得很厉害,士兵怕被感染,不予理睬。一天,一个日本军官开车把她送到60英里以外的南京。该事件记录在马吉7号影片第1画面中。[11]威尔逊的证言和马吉的证言得到相互验证。
根据耦合协调度模型测算出的结果,选取2005,2010与2015年淮海经济区旅游经济和城镇化的耦合度,并借助ArcGIS聚类工具对测度结果进行可视化(图1).
二、医生威尔逊的证言
1946年7月25日、26日,威尔逊出庭历述日军南京大屠杀暴行。作为金陵大学医院的外科医生,他每天救治病人无数,南京陷落一周后,该院180张床位立刻爆满,[8]有的人甚至在地上或楼道里接受治疗。威尔逊的主要任务是断定病情、进行救治。威尔逊的证言中有大量关于日军暴行致使平民或放下武器的中国士兵受伤的相关表述,具体如表。
在检方询问阶段,7月25日,萨顿要求威尔逊讲述医院病人的伤情,威尔逊回答道:“我只能讲一下南京刚陷落后我救治的一些病人伤情,……我记忆犹新的一件事是一位40多岁的妇女,送到医院来的时候,她脖子后有个巨大的伤口,切断了脖子周围所有的肌肉。从病人的叙述中,从送她到医院来的人的讲述中,没有……”[9]
威尔逊证言中的医疗症状
胰头肿瘤可因肿瘤直接侵犯胰腺和(或)阻塞胰管,进而导致PEI的发生。胰头肿瘤诊断时PEI的发生率为66%,诊断2个月后PEI发生率超过90%[10]。
际委员会委员,有的还同时是国际红十字会南京分会负责人,他们都参与了救济和保护难民工作。他们来华之前接受过良好的高等教育,拥有博士或硕士学位,还拥有自己的专业特长,如威尔逊是金陵大学医院医生,贝德士是金陵大学教授。发生突发事件时,他们具有记录某个事件的意识和能力,因此留下了大量关于日军暴行的记录。当东京审判、南京审判搜集证人时,正义感和良知以及对南京人民的同情促使他们挺身而出,不仅贡献了自己的日记、手稿等,还当庭作证,为南京大屠杀案的最终判决提供了大量关键证据。
医疗行业具高风险性,临床风险管理的应用,旨在降低医疗事故差错发生率,为患者提供安全、高效的护理工作。急诊科建立风险管理时,通过识别、评价及处理护理期间可能存在的风险事件,避免护理纠纷发生、经济损失及形象受损[2] 。本次研究中,观察组护理缺陷发生率1.67%低于对照组的15.0%,护理质量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果说明,风险管理在急诊科护理中应用,可减少护理缺陷事件,提高护理质量,应用效果较高。
冨山信夫作为辩护律师和日本第二复原省的联络人,[12]每天现场旁听法庭的审判。南京大屠杀案审理过程中,他痛苦地写道:“通过耳机,各种证人的证词不断地震响耳底,我的眼前浮现出了一副现世的地狱图。现在把这些日军行为记在这里仍觉恐怖,当时在现场真是卒不忍闻,以至于最后我几乎想摘下耳机了”。[13]
三、历史学者贝德士的证言
1946年7月29日,贝德士到法庭作证,其证言主要包括南京陷落后日军在南京暴行、南京商人的经营状况、鸦片及毒品交易等,尤其是陈述日军对平民的屠杀、日本士兵到安全区借口搜查士兵带走难民而屠杀、诱使平民成为日军苦力、强奸妇女、抢夺市民财产、抢劫商店、放火焚烧建筑物等暴行时,“法庭上充满恐怖惊诧之空气”。[14]贝德士在牛津大学、耶鲁大学接受过专业的历史学训练,作为历史学专家,他的论述言出有据,他关于日军在南京暴行的许多证言被法庭采用。
1934年,蒋介石、宋美龄视察金陵女子文理学院时,与院长吴贻芳以及马吉牧师合影
贝德士在法庭上的证词来源于田野调查或调查证实后的记录,证据确凿可信,形成了有效的证据系统。他基于报告和信件的证词在法庭作证时,几乎没有受到法官和辩护方的质疑和挑战,因此成为当时及后来审判南京大屠杀案的重要证据。
贝德士,安全区国际委员会委员、金陵大学应变委员会主席兼副校长,负责保护金陵大学的难民和校产,他代表金陵大学向日本领事馆提交补充报告。在南京陷落的最初3周时间内,他几乎每天带着打印好的关于安全区的报告和信件去日本大使馆,并和负责的日本官员进行交涉。贝德士是受过严格专业训练的历史学者,他对安全区内和邻近地区的日军暴行进行仔细核查,竭尽所能了解事实真相,以确保所述事实的真实性。章开沅认为,贝德士关于日军屠杀人数的表述“过于保守”,[17]这也恰恰说明了贝德士作为历史学者的严谨,不武断、不臆测。贝德士出于对事实的敬畏,认为强奸事件有8千起。贝德士的数字与拉贝有分歧的原因还在于,贝德士所见强奸案仅限于金陵大学校园内、安全区内或附近地区,当时整个南京城处于与外界断绝来往的封闭状态,而安全区外及整个南京城内外的数量,在1个月内是难以全面了解的,所以贝德士才“保守地估计有8千起”。“保守地估计”原本表示没有十分把握的情况下的不确定推测,此处贝德士证词的“保守地估计”恰恰说明了他对于事实的真实表述。而法庭正是在贝德士证词的佐证下,并参考其提供的其他人士的不同估算数字,认为强奸案有“2万起”,并把该内容写进判决书。他在法庭上关于日军强奸案陈述道:“我曾经5次遇到日本士兵强奸妇女,我赶走了强奸妇女的士兵,如果你们希望的话,我可以详细地进行讲述。”“有两件事情我记忆非常深刻,因为在这两次事件中,我差点丢了性命。这两起事件都发生在大学校园内,并且连日军军官也参加了强奸事件。”[18]
这段证言被板垣征四郎的美籍辩护律师马蒂斯说成是“道听途说”,与被提问的内容无关,马蒂斯认为威尔逊应该描述他所见伤情,而他所述的是病人告诉他的话。庭长告诉马蒂斯,他的反对无效,庭长认为威尔逊可以讲述病人告诉他的内容。威尔逊关于日军暴行的证言主要基于他自己所见病人伤情及病人本身、送病人到医院的人的讲述。
贝德士的大量证词因其可信性高而被法庭采用并写入判决书,如“他们在投降后的72小时内,被用机关枪屠杀于长江岸边。大约3万多名战俘被这样杀戮”。“在日军占领南京城的最初两至三天中,至少有一万二千名非战斗人员——男女老少死于这种不分青红皂白的滥杀”。[19]贝德士在法庭上的证言如下:“国际委员会雇佣劳力埋葬了三万多具士兵的尸体,这是我们作为救济计划巡视和指导的工作,被扔进长江及以其他方式埋葬的尸体不计其数。”[20]“这种屠杀行为的范围非常广泛,没人知道到底有多大范围。我们仅仅调查了安全区及附近地区,根据史迈士教授和我的调查,城内有一万二千名平民及儿童等非战斗人员被杀。”[21]
近年来,国内勘探技术发展势头良好,但总体技术水平仍然较低,勘察技术创新不够,不利于工程勘探技术经济效益的提升。在实际的测量过程中,测量取样所获得的数据质量较低,测量方法的应用范围较小,没充分分析地基承载力。对于勘测来说,即使能够满足勘测的技术要求,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前进,传统技术难以满足现实需要。
“被占领后的第一个月中,南京城里发生了将近2万起强奸案。”[15]这是东京审判法庭关于南京大屠杀案判决书的内容之一,该判决书证实了南京大屠杀是违反战争法规的犯罪。法庭上一般对于数字是比较敏感的,那么判决书言及的2万起强奸案的根据是什么呢?其依据正是贝德士在法庭上的证言:“占领后一个月,国际委员会主席拉贝及他的同事向德国官员报告说至少有2万起强奸事件,我保守地估计并根据安全区委员会的报告,强奸事件有8千起。”[16]
四、牧师马吉的证言
1946年8月15日、16日,马吉出庭作证,对日军在南京的暴行提供了详实的证词。南京陷落后,马吉用16毫米摄影机拍摄了日军暴行场景,并对画面附带了英语解说。其拍摄的影像分别保存于德国波兹坦档案馆和耶鲁神学院图书馆,后来被位于纽约市哈斯奥街的哈曼(Harmen)基金会所有。这
些影像被制作成《南京暴行纪实》,在美国、日本等地播放后,引起一片哗然。该影片主要由马吉拍摄的12卷影片组成,分别记录了日军占领南京后做出的令人触目惊心的事。这些影片不是为了激起对日本人的复仇心,而是想让包括日本人在内的所有人理解这场战争是多么可怕,并希望通过这种合法的手段制止日军挑起的这场纷争。[22]马吉在东京审判法庭作证时的证言与所拍摄影像资料描述的事件呈现高度一致性,同时也与其他证人的证言互相印证。
1938年4月18日,国际救济委员会成员、基督教青年会的费吴生冒险把马吉的影像资料带出南京,带到美国。他把日军在南京暴行的纪实影片播放给美国国务院副部长斯坦雷·宏贝克、亨利·斯蒂姆森上校及红十字会会员、下议院外交委员会、战时情报局成员及新闻记者们看,希望能引起美国政府的关注,并采取相应对策。4月22日,费吴生从纽约开始进行巡回演讲,广泛向外界传播日军在南京的暴行。他的演讲引起日本驻西雅图的佐藤由已领事的注意,他写成《关于支那方面宣传活动的调查》寄给有田八郎外务大臣,致使费吴生寄往日本和从日本寄给他的信件都不能顺利邮寄。
贝德士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为南京大屠杀案作证
小矶国昭的辩护律师阿尔弗雷德·W·布鲁克斯(Alfred W.Brooks)对马吉进行了激烈的质证。在审判过程中,布鲁克斯频繁提出质问,但十之八九都被驳回。尽管如此,他还是反复提出,然后又反复地被驳回,他称“不出三个月,我会让韦伯发疯的”。[26]他在法庭上的行为甚至连被告都觉得有点尴尬。
马吉法庭证言[23]与其拍摄影像[24]对照表
以上三位证人作为南京沦陷后留在南京的美国传教士,均为南京安全区国
布鲁克斯进一步质问马吉:日军入城后,南京城外是否仍有战斗发生?马吉回答说:当然南京城外肯定有战斗,但是他并不知道,也没有听说过,他相信南京城外的农村地区发生了战斗,但是他对此一无所知。[29]布鲁克斯原本想把南京城内的日军暴行转嫁到城外,这一质问却暴露了日军对南京城的严密控制,城内的人对城外发生的事情全然不知,南京城成了一座空城。贝德士在1938年1月6日给朋友的信中写道:“现在,我们的的确确成了这里的囚犯。我们甚至连出城门到下关都不可能”。1月5日,贝德士给家人的信中言及美国领事爱立逊(Allison incident,也译作阿利森)和德国领事罗森将于6日、10日来到南京时,他难以抑制心中的喜悦:“这些代表的到来将沟通我们与外面的世界,我就能和你有书信往来了,尽管我们写的内容必须十分审慎,不然我们就得滚蛋!尽管现在的压力主要是被困在这里——实际上,我们是能在城内自由行动的囚犯”。[30]日军禁止城内的人与外界联系,马吉自然难以知晓城外发生的战斗行为了,布鲁克斯的这一质问将日军在占领初期对南京城的严密控制程度暴露无遗。
1946年马吉牧师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出庭作证
布鲁克斯为了说明日本方面的调查人员进行处罚时,因不能确定受处罚的士兵而无法定罪的困难,于是当马吉证言说在追赶一个用刺刀威胁妇女的士兵时,捡到一把刺刀,那把刺刀被送到了日本大使馆,布鲁克斯狡辩说,刺刀上没有任何序号或标志,因而无法确定是哪个士兵干的,也就无法定罪。[31]韦伯庭长提醒布鲁克斯,他提问的问题太细致了,并且犯罪士兵的身份和所属部队并不是重点,重要的是那个士兵及其他士兵的犯罪行为。马吉进一步说明,虽然他不能确定犯罪士兵的身份,但是日本军部可以,他们可以进行搜查审问。军部也可以通过杀一儆百的方式加强管制,防止类似事件发生,这恰恰说明了日军军纪风纪的松散与混乱。
以观创新之丰:“嫦娥”飞天,可上九天揽月;“蛟龙”探海,可下五洋捉鳖;“天宫”“天眼”“墨子”“悟空”,静观苍穹之无极,深究造化之奥妙。
伊藤清在质证许传音时,说中国士兵擅长游击战,并且战败即逃,逃不掉就隐藏武器,穿上老百姓的衣服,组成便衣队。布鲁克斯也基于同样的思路,质问马吉是否知道战败的中国士兵藏到安全区伺机出击,马吉回答说:“南京被占领后,在南京城内,我没有听说过在城里发生过一起这类事情”。[32]紧接着,布鲁克斯简单地认为在南京城外有大量中国士兵游击队,并向马吉确认。马吉说:中国很多地方都有游击队,这是常识,但是南京城内没有游击队是根据他自己的所见所闻,他只听说过农村地区有游击队。这样的话,日军对安全区内非战斗人员的屠杀毫无疑问就是犯罪行为了,布鲁克斯移花接木般的辩护手段失败了。
运动可以提高患者的身体素质,改善患者的身体机能状态[15]。本研究结果显示,通过动机性访谈,干预后6个月,干预组舒张压、血红蛋白、血清白蛋白的改善显著好于对照组(P<0.05),这表明动机性访谈能够促进患者坚持长期运动,从而改善其心血管的适应性和耐受性。此外,由于体力活动的增加,患者的食欲和蛋白质能量摄入得到改善,肌肉蛋白合成增加。干预后6个月,干预组血红蛋白及血清前白蛋白明显升高,表明患者的营养状况有所改善。
五、余论
三位美国证人出于道义和良知,以中立身份来到东京审判法庭,用证据和细节说话。他们的证词有的来自安全区向日本使领馆提交的报告,有的来自个人的就医经历及个人在学校、国际红十字会的保护难民的亲身经历,有的拍摄了现场照片、影像资料。他们的口述证词与文本之间互相印证。他们真实可靠的“专业性证据”征服了整个东京审判法庭。在质问阶段,被告方的日本和美国辩护律师提出各种问题向证人发难,但事实胜于雄辩,辩方律师的质疑都被一一驳回,被告方辩护律师在对三位美国证人的质证过程中,没有得到任何有诡辩价值的信息。
不仅美国证人之间的证词相互印证,同时,美国证人和中国证人的证言也可以互证。如威尔逊和马吉关于梁庭芳、伍长德死里逃生的证词和梁庭芳、伍长德、许传音的证词相互印证;马吉关于新开路一家11人被杀的证词和许传音的证词互相佐证;贝德士、马吉关于日本士兵抢劫、焚烧基督教男青年会、俄国大使馆、平民房屋的证词和许传音的证词相互印证。美国证人和中国证人的证词形成了有效的证据系统,彻底击毁了被告的诡辩,通过法律手段证实了南京大屠杀史实的真实性,最终日本战犯被推上了绞刑架。
证言只有经过被告辩护律师质问的考验,才能显示其重要的证据价值,成为法庭判决的依据。检方、证人和辩方在法庭上的争辩记录为东京审判法庭对南京大屠杀案做出公正判决提供了依据,也成为后人立体认知南京大屠杀的可靠材料。
虽然SPOC模式下理论课程考评的主体思路与ERP沙盘模拟课程类似,但由于课程性质原因,理论课程考评中所使用的考评方法并不能完全覆盖沙盘模拟的考核要点。
参考文献
[1]张生、翟意安的《东京审判南京大屠杀案的辩护——以控、辩双方质证为中心的考察》(《抗日战争研究》2008年第4期)论述了法庭审理南京大屠杀案过程中,辩方对控方证人和证据的攻击、辩方证人和律师的失败原因、松井石根自我辩护的荒谬之处、法庭上的辩护对日本右翼的影响。程兆奇的《松井石根战争责任的再检讨——东京审判有关南京暴行罪被告方证词检证之一》(《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6期)和《小川关治郎证词的再检讨——东京审判有关南京暴行罪被告方证词检证之二》(《江海学刊》2010年第4期)通过史料证明小川关治郎证词的虚假性以及检方指控的松井石根“不作为罪”和“破坏和平罪”均成立,松井是名副其实的甲级战犯。以上两篇文章主要对被告证人、证据进行分析,未涉及辩方律师与美国证人之间的质问。曹树基的《国际条约与民族主义:东京审判中秦德纯之证词与质证》(《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15年第4期)根据东京审判庭审记录,分析了秦德纯关于日军侵略华北和七七事变的证词,指出秦德纯关于其所辖地区的人与事问题回答得天衣无缝,而涉及国际条约暨《辛丑条约》的证言中言语失当,这与国民政府对东京审判的认识不足有关,也与检察方的检证思路相关。同时,指出从国际法的视角分析中日战争可以成为中日战争史研究的新思路。
[2]十位证人分别为美国人威尔逊、贝德士、马吉,中国人许传音、尚德义、伍长德、陈福宝、梁庭芳,日本人多田俊、伊藤信文。
[3]孙江:《唤起的空间——南京大屠杀事件的记忆伦理》,《江海学刊》2017年第5期,第149页。
[4]南京沦陷前,金陵大学医院有中国医生20名,40至50个护士。日军占领南京后,他们纷纷离开南京,过着逃难的生活。
[5]“贝德士”是Bates在学界的公认称呼。2007年12月,贝德士的儿子Robert带领全家一行十多人来到南京寻根,参观南京大屠杀纪念馆时,Robert建议将展板上的“贝茨”改为“贝德士”。
[6]1937年12月12日,即日军占领南京的前一天,在距离南京约25英里的长江上,日本飞机炸沉了美国海军炮舰“帕奈号”,引起了美国强烈抗议。
[7]国民政府的特种大绶,颁授给对国家政务有勋劳之公务员,及对国家社会贡献卓越之非公务员或外籍人士。
[8]《威尔逊的证词与回答质证》,张宪文、吕晶编《见证与记录:南京大屠杀史料精选(西方史料)》,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646页。
[9][10]《威尔逊的证词与回答质证》,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第7册《东京审判》,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44、119页。
[11]章开沅编译《天理难容——美国传教士眼中的南京大屠杀(1937—1938)》,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6页。
[12]第二复员省临时调查部负责搜集、制作日本陆军、海军的相关辩护资料。
[13]冨山信夫:《我所见到的东京审判》,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第67册《东京审判日方文献及报道(上)》,南京: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77页。
[14]《日军在南京兽行一斑》,《申报》1946年7月30日。
[15][19]《判决书(有关南京大屠杀)》,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第7册《东京审判》,第607、606-607页。
[16][18][20][21]《極東国際軍事裁判速記録 第三十六號》,昭和二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月曜日),5、5、4、4页。
[17]《让事实说话:贝德士眼中的南京大屠杀》,章开沅:《贝德士文献研究》,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53页。
[22]《马吉牧师拍摄的影片解说词》,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第6册《外国媒体报道与德国使馆报告》,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378页。
[23]马吉证言资料参照《马吉的证词与回答质证》,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第7册《东京审判》,第110-132页。
[24]影像资料参照《关于影片〈南京暴行纪实〉的引言和解说词》,章开沅编译《天理难容——美国传教士眼中的南京大屠杀(1937—1938)》,第223-251页。
[25]马吉在法庭上的证言中提及日期是12月22日,而影片中的日期是12月16日,但关于人物、地点、事件的描述完全一致。
[26]《菅原裕〈东京审判的真面目〉》,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第67册《东京审判日方文献及报道(上)》,第225页。
[27][28][29][31][32]《马吉的证词与回答质证》,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第7册《东京审判》,第128、126、129、130、131页。
[30]章开沅编译:《天理难容——美国传教士眼中的南京大屠杀(1937—1938)》,第118、3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