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产”抑或“国宝”:民国初年清室古物的处置与保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私产论文,民国初年论文,古物论文,国宝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历代王朝都有皇室收藏的传统。清朝内府堪称集历代皇室收藏之大成,特别是在乾隆年间,由于乾隆皇帝极其强烈的占有欲,皇室收藏达到顶峰。①皇权的无远弗届,在此得到了淋漓尽致的表现。然而,这些藏品只是供皇帝一人玩赏,除少数亲近大臣外,外人无由得见。皇室收藏的秘密性质,赋予皇权以某种神秘色彩,如同紫禁城的高墙昭示着朝廷的深不可测一般。近代以来,伴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王朝制度的崩溃,大量清宫古物流落散失在外,它们进入公众的视野中,其命运引起了强烈的关注和讨论。在新的观念和视野中,这些古物不再被视为皇帝一人的“私产”,而是象征民族和国家悠久历史和不朽荣耀的“国宝”。但是,这一崭新而清晰的定义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却变得异常暧昧和复杂。1912年民国的建立并没有给清室古物安排好一个明确的归宿。由于《清室优待条件》的存在,这些古物仍被认为是属于清室的私产,虽然民国政府曾经以各种方式(如建立古物陈列所)试图将它们挪用为新生的中华民国的政治合法性资源,但是古物的所有权与其象征意义之间的错位和龃龉,仍然是一个令人头疼的难题。直到1924年11月5日北京政变,溥仪被迫出宫后,清室古物中何者属于私产何者属于公产依然存有争议。一年后故宫博物院的成立,终于确立了清室古物作为一个现代国家的文化遗产的地位。
清朝末年,博物馆这一来自西方的文化建制进入中国人的视野。在欧洲和日本,许多现代国家博物馆正是以皇室收藏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当时张謇和金梁均曾提议,开放皇室收藏,建立皇家博物馆,将皇室展现为国家的化身,在现代国家的框架下确立君主制的合法性②,但并未得到清王朝的响应。中国历代的皇室收藏皆极为注重私密性(从“内府”、“秘殿”等词汇中即可看出),并不习惯权力和财富的公开展示,这或许可以部分地解释,清政府为何会对张謇和金梁建立皇室博物馆的建议无动于衷或者干脆拒绝,虽然朝廷对博物馆这一舶来品并不陌生。③然而,与博物馆观念相伴而来的强大的帝国主义军事和经济力量,却是清王朝无法抵抗的。它在保存严密的皇室收藏上撕开了一个缺口,那些秘不示人的珍宝以一种始料未及的方式呈现在公众的目光下,并被卷入近代以来急剧变化的历史洪流之中。咸丰十年(1860)八月,英法联军焚毁圆明园,光绪二十六年(1900)六月,英、俄、法、日等11国联军攻陷北京,皆给皇室收藏带来了巨大损失。④
皇室收藏的流失,引起了晚清士人的强烈关注。在晚清驻外使节、官员和文士的海外游记中,经常能看到对欧美各国博物馆的记述。他们或欣羡其建筑的宏伟壮丽⑤,或赞叹其教育民众的良法美意⑥,但是当他们在博物馆中与来自中国皇室内府的器物不期而遇时,心头或许会别有一番滋味。光绪三年(1877)五月,时任驻英公使的郭嵩焘在巴黎遇见一位收藏家,“收藏中国古铜器大小数千种”,“其宣德法铜器,及乾隆朝所制,及古盘大围丈许,大率圆明园陈设古器也”。⑦光绪三十一年(1905)七月,流亡海外的康有为游巴黎欹规味博物院和乾那花利博物院,两处皆为伤心之地,前者藏有无数“中国内府图器珍物”,其中“玉玺甚多,则庚子之祸也”;后者“内府珍器,陈列满数架,凡百余品,皆人间未见之瑰宝”。⑧光绪三十二年(1906)二月,出洋五大臣之一戴鸿慈在大英博物院中国室内看到“内廷玉玺两方”,“吾国宫内宝物流传外间者不少,此其一也。若叩所从来,固亦凡国民所铭心刻骨、永不能忘之一纪念物也。”⑨康、戴两人地位境遇迥然不同,然而在异国看到流失的皇室珍宝,油然而生的国耻之感却是相近的。
颇具反讽意味的是,这些“人间未见之瑰宝”正是在从内府流失之后才进入士人的视野中,并在他们那里引发出对于国家命运的深刻忧惧和思考。换言之,这些流失的皇室珍宝的意义在新的语境中发生了变化,它们不再是皇帝一己之私产,而在思想和话语层面获得了某种“公共性”:它们成了中国在不平等的全球权力结构中的地位的象征。这种“公共性”可以跨越地位和身份的差异,凝结在“国家”这一新的观念和符号上。光绪三十四年(1908)正月,《国粹学报》第38期上登出了《晋顾恺之班昭作箴谏庶姬图》,即著名的《女史箴图》。这幅名作原属于清朝皇室收藏,庚子事变时落入英国人之手,辗转流入大英博物院。编者邓实在附记中说:“不谓此神州至宝,乃远在异洲,为白人所珍也。”据王正华推测,编者很可能是从1906年在伦敦出版的《中国艺术》(Chinese Art)第2卷中复制了《女史箴图》的插图,刊印在《国粹学报》上,它只是原作手卷的最后一部分。但是两幅同样的图像在各自语境中的意义却是截然不同的,《中国艺术》的编者白谢尔(Stephen Bushell)并未对大英博物院收藏《女史箴图》的经过多加说明,而是强调画作本身高超的美学价值。而在《国粹学报》中,图像连同编者的附记却传达出一种文化的危机感,它成了“鸦片战争以来中国的现代处境及其饱受战争创伤的历史的象征”。⑩
庚子事变对清皇室收藏的沉重打击,可以从狄葆贤的记述中略窥一斑。庚子年冬,狄葆贤亲眼目睹了京师的满目疮痍。两宫“西狩”后,昔日禁地颐和园也任人游览出入了。他看到的景象是“各处皆一空如洗,佛香阁下排云殿内,什锦橱数十座,高接栋宇,均存空格。可想见当时其中陈列之品,盖不知凡几。各国游客,皆争取一二物,谓留为纪念品,遂至壁间所糊之字画,窗间雕刻之花板,亦瓜剖豆解矣。”这无异于“敛全国之精粹而歼之”(11),从国家的层面上看,这种损失的惨重程度是难以估计的。
另一方面,庚子事变中大量流失的内府珍宝也带动了京师古玩市场的畸形繁荣。联军掠夺的珍宝经常就地销售或拍卖,琉璃厂的一些古董商趁机大量收购,再转手高价卖给外国商人,牟取暴利。“琉璃厂的古玩铺,在这以后,成了帝国主义者搜刮中国文物的中心市场”,不仅是清宫流出的珍宝,中原和西部新出土的古物也以琉璃厂为集散地,最后大多落入欧美和日本的商人和收藏家之手。(12)
皇室收藏的流散只是全国范围内古物流失的一个缩影。光绪三十二年(1906),罗振玉入都供职于学部,“京师人海,万方百物所萃,世家旧藏与齐鲁晋郑卫燕秦古物所出者,时于肆中遇之,尽倾俸钱购之”。(13)罗振玉虽尽力搜求,但较之欧美人之重金购买,终究只是杯水车薪而已。他在笔记中慨叹:“近欧美人之研究东方学者日增,故中国古物,航载出疆者,亦岁有增益,而我国国学乃日有零落之叹。无识之商民,又每以国宝售诸外人,以侔一时之利,殊令人叹惋无已。”(14)在罗振玉看来,古物的命运直接关系到“国学”的前途,古物的意义超越了器物自身的艺术或学术价值,而在现代国家观念之下被界定为“国宝”。
在20世纪初年的语境中,“古物”这个旧词似乎被赋予了某种新的内涵。19世纪以来欧美等国在东方从事的掠夺性的考古活动开始受到国人的关注,而当这类活动蔓延到中国的西北地区时,更是激起了强烈的反响。在相关的报道中,一般都使用“古物”一词来指称被发掘和掠夺的古代历史遗存。(15)在这一特定的语境中,“古物”一方面指示着所在国家的悠久的历史,另一方面又暗示着这些国家可悲的现代境遇;“古物”的命运也是国家命运的隐喻:无力自主,任人掠夺和摆布。
如果说清王朝连自身的皇室收藏都无力保护,那么就更不能奢求它能阻止国内古物的流失了。罗振玉曾向张之洞建议在各省设立博物馆,收购出土古物,以供考究(16);同时制定“古物保存律”,以阻止古物出口。(17)邓实也提出:“保存古物,不使流之异国,至文献无征,亦当今之急务也。所愿各行省踵而行之耳。”(18)事实上,清政府也采取过一些措施。按照光绪二十四年(1906)官制改革的规定,民政部负责古物古迹的保护。民政部为此曾上《保存古物推广办法折》,并详定章程,要求各地督抚饬属详查境内古物情形,咨部存案备核。罗振玉所供职的学部对此事态度也颇为积极,曾于“预备立宪分年筹备事宜单”的1909年应办事项下,开列京师开办图书馆时附设古物保存会。(19)然而,这些政策大多流于具文,并未得到有效的实施。在这种情况下,少数有识之士曾试图凭借一己之力来收集和保存古物,例如身为封疆大吏和收藏家的端方,就曾于宣统元年(1909)在琉璃厂海王村筹设博物馆,展出他自己收藏的金石、书画和古器。虽然位高权重,但端方仍有力不从心之感,他在给罗振玉的信中说:“近来所得即径送博物馆中,能用资少廉,尚可为博收广求之助,但此等古物近为外人所争涎,而吾国又无禁古物出口之法律效力,则区区之愿力,盖难尽达矣。”(20)不久武昌起义爆发,端方在四川资州被杀,博物馆自然也无果而终。颇具讽刺意味的是,端方珍藏的20件商周青铜酒器,在其去世后由其家人经美国人福开森之手,卖给了纽约中央博物馆(今纽约大都会博物馆)。(21)
尽管晚清士人无力抵挡古物外流的趋势,然而他们对古物命运的关切,以及在国家观念下保存古物的努力,仍具有重要意义。正如王正华所指出的,“清末古物保存理想确实横越政治阵营的壁垒,以‘中国’作为国家单位的观念架构进行古物保存”。(22)邓实和罗振玉政治立场大相径庭,《国粹学报》也是革命派的刊物,然而两人在保存古物上却形成了共识。国家观念具有超越特定的政治认同的抽象性,这一点对理解民国初年保存古物的观念和实践非常重要。
民国建立后,在新的官制体系中,由内务部负责“关于保存古物事项”。(23)当时古物流失的情形依然相当严重,1912年12月,税务处曾提请内务部检送保存古物章程,以便在古物出口时依据章程加以禁阻。然而一年以后,该章程仍未能拟定。(24)直到1914年6月14日,袁世凯才发布《限制古物出口令》,要求内务部与税务处会商相关办法,并由税务处拟定限制古物出口章程。(25)据时人透露,这还是因为美国亚细亚学会等外国团体,联名上书袁世凯,建议民国订立法律,“凡国中美术及历史攸关之古物,皆定为国有,名曰公产,受国法之保护”,才有这番结果。(26)美国亚细亚学会书记麦考密克(Fredrick McCormick)对中国古物保护尤为热心,曾于1908年在北京成立中国古物保存会,得到各国驻华使节和学者的响应。民国以后,麦氏继续积极推进该项事业,为此与政府高层和媒体来往密切。(27)中国古物的保存却须依赖外国人的推动,实在具有讽刺意味。时人认为,这是中外古物保存观念不同的缘故:
盖外人之保存出于公,公故多陈诸博物院,以广资学者之研究。中华之保存出于私,私故多藏之内府,仅以供至尊之摩挲,惟其然也,故中华古物保存之久暂恒视帝位命运之久暂为转移。彼外人者,宁有是虑乎?中华古物之丧失,远者姑弗论,即如前清咸丰九年之役,英法联军逼北京,而圆明园所藏之珍宝,悉为联军所掠。光绪庚子之役,八国联军陷北京,而有清之精华,与数千年历史相传之宝物,又悉为联军战胜之纪念品。国变以后,满清皇室且不惜以秘藏之瑰宝,转售外人,至奉天热河两行宫之被窃盗者,犹其次也。(28)
外国人视古物为国有,为公产,故能长久妥善地保存于博物馆中。博物馆是一种永久性的机构,相比之下,皇室之安危却系于一姓之兴亡,其收藏也随着王朝的衰落和瓦解而流散。皇室尚不能保存内府收藏,又何怪“贩夫走卒之日窃以营利哉”。皇室收藏的自私性格与中国古物的大量流失之间存在着内在的逻辑关联。
吊诡的是,这种皇室收藏的自私性格并未在清朝灭亡后随之消灭。《清室优待条件》第七款规定:“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其原有之私产由中华民国特别保护”,这里虽未明确“私产”的范围和内容,但从清室的角度看,“宫中所有物品,按照优待条件皆属私产,并无公产字样”。(29)就其字面意义而言,既然未提出与“私产”相对之“公产”,即是默认清室原有之收藏为其“私产”。民国虽有“保护”之责,却无所有之权,很难将清室古物完全纳入民国的古物保存和管理体制中。如上文时人所述,当时清室古物转售于外人并非秘密,而热河行宫之失窃更是一度闹得沸沸扬扬。
1912年12月,熊希龄出任热河都统,发现热河行宫内各种古物盗卖严重,加之避暑山庄房屋年久失修,古物保存状况亦堪虞。熊希龄为此连续两次上呈文给袁世凯,要求整理避暑山庄及其中的古物,并建议将古物装运到北京,作价卖给民国的博物馆收藏。袁世凯批准了熊希龄的建议,于是从1913年5月起清查热河行宫中古物。(30)1913年10月,内务部派杨乃赓、赵秋山偕同随员十余人,与清室内务府所派文绮、曾广龄等前往热河,将宫中古物集中清点,11月18日开始起运,至1914年10月28日运输结束。前后7批,运输古物11万多件。大约同时,1914年1月,内务部又派治格、沈国钧偕随员十余人,与清室内务府所派福子昆等,赴盛京故宫起运古物。从1月23日开始,3月24日便告结束,共6批,运输古物11万多件。(31)
熊希龄建议将热河行宫古物收入博物馆陈列,但当时民国政府尚未正式建立博物馆,只有设立于先农坛的古物保存所。内务部在1912年10月1日致袁世凯的呈文中称:“查古物应归博物馆保存,以符名实。但博物馆尚未成立以先,所有古物,任其堆置,不免有散失之虞。拟请照司所拟,于京师设立古物保存所一处,另拟详章,派员经理。”(32)最晚在1912年底,古物保存所即已设立,但它既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博物馆,也不是为陈列清室古物而建,无法容纳数量如此庞大的两处行宫的古物。1913年9月朱启钤出任内务总长后,首先面临的就是这个难题。此时,包括三大殿在内的紫禁城外朝已经收归民国政府管理。内务部佥事金城建议,仿照法国卢浮宫的先例,将两处行宫运来的清室古物,在紫禁城前朝建立博物馆陈列展示。朱氏欣然采纳。(33)1913年12月24日,内务部下令筹办古物陈列所,并制定《古物陈列所章程》17条,公布施行。1914年2月4日,古物陈列所成立,10月10日正式对外开放。(34)
对于新生的中华民国来说,将前朝的皇室收藏改造为公共博物馆符合普遍的世界潮流,也是现代性的一种标志。金城和朱启钤显然了解这一点。在共和政体的现代国家的建构过程中,由旧制度下的皇室收藏改造而来的国家博物馆,在凝聚民族情感、建构国家历史和塑造国家认同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1793年卢浮宫的开放被视为一个标志性的事件,它强化了大革命中诞生的共和政体的合法性,巩固了人们对现代法国的政治认同。(35)然而,以卢浮宫为榜样的古物陈列所,与之相比却存在着先天的不足。古物陈列所以“综吾国之古物与出品二者而次第集之,用备观览”(36)为职志,显然将自身定位为国家博物馆(至少是国家博物馆的预备),但古物陈列所所代表的“国家”从某种意义上说却是不完整的。首先,古物陈列所接收的清室古物并非皇室收藏的主体,紫禁城中的内府收藏依然相对完好地保留在逊位后的清室手里。如果按照中国的政治传统,新王朝在建立过程中总要接收或重建前朝的皇室收藏,以证明自己是天命所归,民国其实并未完全实现其政治目标。其次,即便是古物陈列所接收的热河奉天两处行宫的清室古物,也并不归其所有,而是属于清室的“私产”。
从古物陈列所的创建过程中即可看出其处于某种尴尬地位。当熊希龄建议将热河行宫古物卖给民国时,显然他认为这些古物产权属于清室。也正因此,热河奉天两处行宫古物的清点和搬运,都有清室内务府人员参与。而且,虽然紫禁城外朝部分已被民国政府收归管理,但当时仍有清室所属“护军”四千余人驻扎,陈列所人员出入门禁要向“管理左右两翼前锋八旗护军营”领用门证,查验放行。用作古物陈列所筹备处的武英殿西配殿北边两间,也是向该护军营事务处借用的。古物陈列所第一任所长治格,正是原清室护军都统。故研究者认为,古物陈列所事实上乃是民国政府与清室合作的产物。(37)
古物陈列所成立以后,清室还参与了古物的整理与编目。1917年11月古物陈列所启动编目工作时,参与其事的就有清室内务府郎中福启。在当时拟定的《编辑古物总目办法七条》中,第一条云,“先由清皇室国务院内务部各派人员到所考查情形,随即延聘通家,尅期举办”;第二条云,“各物原于辽热运取到京时,均经内务部清皇室各派专员按册验收并加签注。嗣又经清皇室约请古玩商鉴别估价,此次编目,宜先以据册核物为入手办法”;第三条云,“各物既经核符,随即逐件审鉴,并将奉热各处物品汇列总册,详注备考,分送清皇室国务院内务部存案”。(38)几乎在古物编目的每个环节,都有清室的参与。
既然古物属于清室私产,清室自然就有随时收回之权。古物陈列所中有“东海珠制成手串一挂”及“钻石宝剑二具”,就曾先后被清室内务府收回交内库保存。(39)1925年4月,清室善后委员会在清理清室档案时,曾发现清室向古物陈列所提取物品的单子,数量不在少数。(40)或许是因为古物陈列所中的古物产权属于清室而又归民国政府管理的灰色状态,民国政府机关也经常从古物陈列所中提取古物,或据为已有,或“惠赠友人”。(41)内务部曾为此专门发布命令,要求“自大总统以迄各机关一律不得提用”所中古物,可见情形之严重。(42)总之,按照现代博物馆的标准,古物陈列所对藏品的保护明显存在着诸多漏洞,这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咎于古物所有者与保存者分离的尴尬状况。
民国政府从一开始就曾考虑将这些古物收归民国所有,但所需的费用明显超出了民国政府的财政能力。1916年9月,国务总理段祺瑞在呈总统黎元洪的文中称:“文华武英各殿所陈列之古物,均系清室私产,共七十余万件,估价约五百余万元。分列品类,登记册簿,本拟由政府备价收归国有,徒以财政支绌,迄未实行。”(43)后来庄士敦获得了一份未曾公开过的文件,内容是民国政府就收购热河奉天两处行宫古物和清室订立的协议,按照协议,所有古物,除去清室收回的以外,均由民国政府按估定价格收购。由于财力紧缺,民国政府不能当即支付购买款项,这些古物被当作民国借自清室的债款,直到民国财力允许彻底支付时为止。(44)
民国所代表的“国家”无法覆盖清室的“私产”,暴露出民国主权的不完整状态。对于那些将国家认同理所当然地寄托于中华民国的人来说,这是一个难堪的事实。1925年,顾颉刚回忆起他在1917年游览古物陈列所的经历,对古物陈列所的管理状况表达了强烈的不满:“古物是全国公有的古物,本来我们太放任!”“以亡清的皇帝而竟向民国的古物陈列所随意提取物件,这真是岂有此理!”(45)古物的“国有化”,并未随着清朝的覆灭和中华民国的建立而自然完成,这是一个错综复杂的过程。古物陈列所涉及的只是一小部分,还有更庞大的紫禁城内府收藏前途未卜。
清室内府收藏既为皇帝的“私产”,清室自然有自由处置的权利。事实上,由于清室内务府开支庞大,而《清室优待条件》中规定的应由民国政府拨付的岁用400万元的经费根本无法兑现,变卖内府古物或将其抵押给银行以筹措经费,就成为清室维持日常运转的必由之路(46),其中相当一部分落入外人之手。例如,清室内务府曾将一批包括宋代官窑在内的历代名窑瓷器抵押给金城、大陆、盐业等银行,后因无力赎回,被英国大卫德爵士收购,成为其收藏中国瓷器的基础。(47)
清室的行为时常见诸报端,引起舆论的关注。(48)《申报》甚至登出了清室拟拍卖的古物名录。(49)1922年3月,京沪各报登载了清室为筹措溥仪结婚经费而准备将《四库全书》售卖于日本的新闻,北京大学沈兼士、钱玄同、周作人等得知后,极为愤慨,联名发布公开信,呼吁将此事提出于国务会议,派员彻查。信中称:“查照优待条件,爱新觉罗溥仪本应迁出大内,移居颐和园中,至于禁城宫殿及所藏之图书古物,皆系历代相传国家公共之产。其中如文渊阁《四库全书》之类,尤为可宝……亟宜一律由我民国政府收回,筹设古物院一所,任人观览。”(50)公开信明确提出清室古物是“历代相传国家公共之产”,建议民国政府收回。
1922年对于清室来说确实是一个多事之秋。该年6月,第一次直奉战争以奉系失败告终,吴佩孚控制北京,总统徐世昌被迫辞职。徐世昌同情清室,他任总统期间,清室基本上可以高枕无忧。然而,他一下台就传出了废除《清室优待条件》的消息。之前张勋复辟失败后,参与讨伐张勋的冯玉祥就曾经发出通电,要求取消清室优待条件,驱逐溥仪出宫,但并未得到北洋实力派的响应。(51)这次却不一样,传闻吴佩孚入京晋谒黎元洪时,明确主张废止清室优待条件,以免再出现复辟举动。黎元洪因事关重大,答以当慎重出之。清室闻此极为恐慌,准备将清室财产变价自立银行,以资周转,并将贵重财产转移至东交民巷使馆区保管。(52)也有消息说,清室收藏之历代宝物将送往某外国银行暂时保存。对此,报纸评曰:“该贵族等须知二百余年荟萃天下之珍奇,虽系清室私产,要为中国之精华,望主持此举之贵族,尚其十分慎重云”(53),虽仍然承认内府收藏为清室私产,但同时指出其为“中国之精华”,语气间透出警告之意。无论产权归属为何,在清室古物对国家至关重要这一点上并无异议。
类似的批评在当时的报纸上随处可见,引起了溥仪的英国师傅庄士敦的注意。1922年6月,他在给李经迈的信中提及这些“涉及出售宫廷财宝的短评”:“一些针对这类交易的抗议言论说,被处置的物品是国家的财产,皇室没有权利出卖它们。”庄士敦承认这些舆论给溥仪和清室的名誉造成了损害,他也认为“应该不失时机地将应该属于中华民族的财产与皇室的个人财产分离开来”。(54)他在信中没有透露何时才是恰当的“时机”以及具体应采取何种措施,但是从该年2月起溥仪开始派载泽、朱益藩等人清查内府书画(55),很可能是出于庄士敦的建议。庄士敦提醒溥仪,内务府变卖的金银制品,都是按重量而非其艺术价值来卖,损失很大。(56)在庄士敦的支持下,溥仪决定清查清室内府的财产,并派李经迈主持此事。(57)也正是从1922年起,溥仪与溥杰、溥佳等人开始将内府所藏古版书籍(大部分是宋版)和历朝名人字画(大部分是手卷),分批秘密运往宫外,预备为将来出宫后的生活筹措经费。(58)从溥仪的行动来看,其实他并没有区分“中华民族的财产”和“皇室的个人财产”的打算,显然在他看来,宫中的一切古物都是他的“私产”。内府收藏几乎丧失了象征皇室权力的政治内涵,基本上成为纯粹经济意义上的个人财产。(59)
一些同情清室的遗老则对内府收藏有着不同的看法。罗振玉此时也密切关注着清室及其收藏的命运。1922年6月22日,罗振玉在给王国维的信中说:“连日废止优待,已有消息(尚未披露,求且秘之),中怀万分作恶,已闻朝中当事,共商对付之法”(60),心情之焦虑溢于言表。罗振玉给清室开出的应对方案是由清室自建博物馆和图书馆,来保存内府收藏。7月,他托当时已经入宫的金梁向内务府诸大臣说明此意,陈宝琛、耆龄皆赞成,但考虑到清室早晚要迁出宫外(按照《清室优待条件》,清室只是暂居宫禁),“以两馆设都城,不异委之不顾”,所以目下无法实行。罗振玉向金梁申明,清室自建博物馆和图书馆的宗旨在“以开放为保存”,即通过此种形式宣示清室对内府收藏的“主权”。只要由溥仪下谕,在宫中设立两馆筹备处,即可将此事程序化,如果民国政府提出要求,就可以“自行筹备”拒绝。就算清室将来迁出宫外,“两馆已可同迁,主权即定,何施不可”。关键在确立清室的“主权”。他恳请金梁“为当道再破析言之”。(61)
罗振玉的建议没有得到清室的积极回应,但他并未因此放弃。1923年5月,王国维奉溥仪之命入直南书房。罗振玉希望利用他和王国维的个人关系来实现他的目标。(62)7月,罗振玉在致王国维的信中称“方拟草一稿”,由升允审定,再由杨锺羲、景方昶、王国维等人联名上奏。(63)此稿即《陈三事》疏,其中关键内容为第二项“移宝藏”,仍主张建皇室博物馆和图书馆。不过或许是因为清室面临的压力日趋严峻,罗振玉也对自己的方案做了调整,为清室古物的安全性起见,不再坚持在宫中建馆,而是通过德人卫礼贤,在奥国使馆界内寻求馆址。(64)罗振玉与王国维在来往信件中反复商讨疏稿,特别强调“奥馆一节,万不可删,此要紧关节,删去则成空旷语矣”。(65)8月,罗振玉还将第二项建馆事单独拎出,由升允直接上奏溥仪,足见他对此事之重视。(66)
在东交民巷外国使馆界内建皇室博物馆的主张,体现出罗振玉借助外国势力来解决清室古物问题的趋向,这在遗老中颇具代表性。1924年5月,王国维也呈上《筹建皇室博物馆奏折》,建议皇室“开放禁城离宫之一部为皇室博物馆,而以内府所藏之古器、书画陈列其中,使中外人民皆得观览,如此则禁城之内,民国所辖地面,既有文渊阁之《四库全书》,文华、武英诸殿之古器、书画,皆我皇室之重器,而皇室所辖地面,复有皇室博物馆陈列内府之重器,是禁城一隅实为全国古今文化之所萃,即与世界文化有至大之关系,一旦京师有事,万国皆有保卫之责”。(67)思路与罗振玉几乎如出一辙。虽然王国维仍主张在宫内建馆,但他也同样将保存清室古物的希望寄托在外国人身上。有趣的是,王国维一面承认清室古物为“全国古今文化之所萃”,另一方面又将其放置于更为超越的“世界文化”视野之中,以抵抗来自民国一方的国家话语的压力。
早年主张在奉天行宫建立皇室博物馆的金梁,此时也重拾旧议。早在1921年,金梁就提出设立皇室博物馆保存清室古物,并“与东西博古学家往还讨论”。1924年初,金梁奉命为内务府大臣,对清室未来多所规划,其中重要内容之一便是设皇室博物馆。他在奏折中提出,“拟将宝物清理后,即请设皇室博览馆,移置尊藏,任人观览,并约东西各国博物馆借赠古物,联络办理,中外一家,古物公有,自可绝人干涉”,“自设博物馆,连合中西,共同筹办,非特古物古迹皆有以自保,一面清理筹款,且有以自养”。(68)尽管罗振玉、王国维和金梁在其他事务上立场存在分歧,关系并不融洽(69),但在设立皇室博物馆以保存清室古物方面,观点和思路都极为接近。金梁所谓“中外一家,古物公有”,“连合中西,共同筹办”,和王国维寄望于“万国”之保卫一样,都是在确保清室对古物的所有权的前提下,引入外国势力来预防来自民国政府的威胁。这既是出于实际力量对比的现实考虑,同时也显示了遗老和民国在思想上的对立。
与清末张謇、金梁的倡议不同,遗老建立皇室博物馆的设想是非常状态下基于现实考量的策略,目标很明确,就是应对民国政府的干预,保存清室的古物,进而作为复辟的政治资本和象征资本。虽然未经明言,但在他们看来,清室古物依然保留着皇室收藏的政治内涵和象征意味,对维系溥仪的皇帝身份和清室的皇室身份以及推进复辟事业,具有不言自明的重要性。(70)然而,遗老的努力并未取得理想的效果。首先,清室内务府只关心如何通过变卖和抵押清室古物来筹措经费,以维持自身的地位和利益;再者,溥仪本人也视这些古物为其个人私产,很难理解遗老的良苦用心。1923年8月17日,罗振玉在致王国维的信中说:“化国为家政策即将随其后,兄移眷入都之事,恐亦可中止矣”(71),对溥仪整顿宫廷清理财产事不无疑虑。所谓“化国为家”,实指溥仪视清室事为其家务事,而遗老耿耿于怀的却是如何复大清之“国”。在溥仪一面,则以为罗振玉倡议设皇室博物馆是“另有打算,想把宫里东西弄到他可以支配的地方去”(72),罗振玉在给金梁的信中亦云:“弟不应再建言,若强聒不已,或且疑弟为别有怀抱矣”(73),可见当时即有各种流言。正如后来罗继祖所分析的:溥仪“是把名贵书画当成财宝看待的,祖父上的条陈,正好触犯他的忌讳”(74),在对清室古物之性质的看法上,遗老和溥仪之间存在难以弥合的分歧。
1923年,清室古物的售卖仍在继续,招致的批评也日趋激烈。1923年9月12日,《晨报》在新闻中披露:“昨闻溥仪复拟拍卖一大批古董宝物,以资救济,日前持典招上海各大洋商来京议价”,记者提醒民国政府阻止此类行为,将清室古物一律封存。(75)北京大学研究所国学门针对此事在报上发表公函,表示愤慨之情:“据理而言,故宫所有之古物,多系历代相传之宝器,国体变更以来,早应由民国收回,公开陈列,决非私家什物得以任意售卖者可比”(76),提议将此事提交国务会议派员彻底清查,绳以法律,“庶不致以此有限之国宝,填彼无厌之欲望,国家文献,实利赖之”,态度较一年前更为强硬。湖北省教育会则直接向职掌古物保护的内务部发去公电,亦称:“清室之古物,尤为历代帝室递嬗相传之珍秘,并非一代一人所得私有”,一旦散佚,则“立国精神将无从取征”。(77)强调清室古物并非清室私产,而为属于国家所有的“国宝”,已经成为舆论普遍的共识。
来自各方的批评不仅针对清室,更指向民国政府的不作为。国会中也出现了质问政府的声音。1924年3月,众议院议员李燮阳就清室盗卖古物向政府提出质问,指出1923年10月12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规定,有关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迹,应由国家立法并执行,据此政府应向清室提取所有古物,交内务部派专员保存,或发交古物陈列所。(78)内务部对此不敢怠慢,将李燮阳质问书抄送提署两翼及清室内务府,提请注意此事,并附内务部咨文,声明“清室现存之古物古籍,非经本部核准,不得随意售卖”。然而李燮阳对此并不满意,他指出此咨文不过为一纸空文,事实上仍承认清室对古物古籍的所有权,对其发售盗卖并无约束力,正当方法是依据宪法,“迅速向清室将所有古物古籍悉数提出保存之处”。(79)
其实,《中华民国宪法》有关古物保护的条款只是抽象的原则,并未具体涉及清室,而在《清室优待条件》依然有效的情况下,民国政府从法理上无法将清室古物收回,内务部也没有这种权力。针对李燮阳的再次质问,内务部回复说:“清室内务府对于本部前咨迄未见复,本部以职掌攸关,现正根据宪法,拟订古籍古物古迹保护法,以期厘定颁布,所有全国古籍古物古迹,无论何人所有,自非经内务部核准,概不得售卖移运,以资保存。”(80)1916年10月,内务部曾颁布《保护古物暂行办法》,规定国内一切古籍古物,不得转售外人,但并未禁止国内的古物买卖。⑧这次内务部决定制定更严格的规章,以阻止清室内务府任何售卖古物的行为。然而,无论对清室售卖古物采取何种严格的限制措施,内务部依然承认清室对古物的所有权。
从清室的角度看,古物售卖须经内务部核准,毕竟十分不便。溥仪为此曾召集御前会议,商定裁减经费至每年50万元。“此时清室拍卖古物,须经民国内务部核准,手续不易,故必须节减经费。”(82)另一方面,清室托人游说吴佩孚,试图借助实力人物解决问题。吴佩孚随后让总理孙宝琦通融办理,在阁议上提出讨论,众人自然不敢有异议,“遂由院通知军警机关取消禁令,并照会清室内务府,从此清室又可自由拍卖矣”。与此同时,清室也加快了抵押和变卖古物的步伐,将十二大编钟及金器数百件抵押给中国实业银行和大陆银行。(83)不久,清室内务府又将清朝历代皇后之金册金宝抵押给这两家银行。(84)
吴佩孚的举动引起了总统曹锟的不满。曹锟于是派冯玉祥、程克、颜惠庆、聂宪藩等10人为清室古物专员,并请清室遴选10人会同办理。4月5日在程克宅中开保存国有古物讨论会,讨论清室古物应属国有或私有之范围。会议决定:“凡系我国历代相传之物,皆应属于国有,其无历史可言之金银宝不等物件,则可作为私有。属于国有者,即由保管人员议定保管条例,呈由政府批准颁布,即日实行。其属于私有者,则准其自由变卖。”(85)舆论盛传此10人将赴清宫点查古物,引起清室恐慌。(86)金梁、郑孝胥等与宗室王公商量应对办法,考虑请赵尔巽出面斡旋。(87)很难说曹锟此举是出于保存古物的公心,更可能是与吴佩孚的矛盾所致,后来此事也就不了了之。不过,保存国有古物讨论会首次以官方形式,明确了清室收藏中国有与私有的范围,为溥仪出宫后清宫物品的处置奠定了基本原则和框架。
与此同时,1924年4月至5月间,民国政府还以退职总长张国淦的名义与清室秘密交涉,提出由民国方面全部收购古物陈列所和内府所藏古物。具体方案是:将民国从前借陈三殿之物(即古物陈列所中古物)作价500万元,再由清室将关涉文化之物让归民国,亦作价500万元,共计1000万元,将来由英美退出庚子赔款中拨付。但须由民国经理,清室每年但能拨用息金,不能将全价交与清室。清室内务府与之反复磋商,持而未决,罗振玉则极力反对,以为有损清室尊严和利益。(88)此事后来亦无下文,但从中可见,民国政府仍承认清室古物为其私产,即使收回也只能通过收购的形式。
总体而言,民元以来,面对清室拍卖或抵押古物的行为,民国政府反应迟钝,措施乏力,究其原因,约有三端。
首先,由于《清室优待条件》规定清室私产受民国保护,民国政府缺少直接干预清室行为的法理依据,又无财力回购清室古物,只能在事发时采取间接迂回的临时措施,以应付舆论的压力。尽管民国方面(包括李燮阳等议员)也一直有废止《清室优待条件》的呼声,但终究未能实行。(89)
其次,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具体负责古物保护事务的内务部缺少阻止清室行为的足够动力和实质性权力。1916年,内务部曾制定《保存古物暂行办法》,但这只是临时性的部门规章,不具备法律效力,有劝无诫,形同虚设。1920年,时任总统府顾问的叶恭绰呈请总统徐世昌,请速拟保存古物法规,提交国会审议公布。徐将呈文下发内务总长田文烈,田表示将详细核拟保存古物法规草案,但亦无下文。(90)这些只是针对一般古物而言,尚且如此虚应故事,遑论更加棘手的清室古物。事实上,在总统内阁如走马灯般轮换的民初政坛,内务部也不可能认真对待清室古物问题。只是由于1924年春夏间清室售卖古物情形愈演愈烈,内务部在各方压力下,才正式启动古籍古物古迹保存法的拟定工作。出乎意料的是,当1924年7月该法草案公布时,却遭致了北京大学研究所国学门考古学会的强烈批评。因为草案中称所有全国古籍古物古迹,无论何人所有,非经内务部核准,概不得售卖移运,被该会指为“越权垄断”。考古学会认为,古物之保存,教育部应承受主要职权。内务部保存古物不善,其下属古物陈列所管理漏洞甚多,早已丧失保管古物之资格,“内务部非保管古物之机关,该部所拟保存法草案根本上无存在之价值”。(91)古物保护本为内务部分内之事,如今却遭受否定性的质疑,说明其公信力已大打折扣。
第三,民国政坛派系林立,互相掣肘,给清室提供了转圜的空间。从1924年春夏间民国政府对清室采取的措施来看,显然其中牵涉多种力量,相互间不仅缺乏配合,反而彼此拆台。从历史上看,北洋系与清室关系错综复杂,同情者大有人在,清室也利用北洋系内部的派系矛盾,左右逢源,谋求生存的空间。清室近支王公经常向北洋实力派人物张作霖、吴佩孚等赠送古物,联络感情,在各派之间维持平衡。(92)据时人披露,1924年9月第二次直奉战争爆发前,清室对于双方要人均有古物馈赠。(93)这事实上成了清室古物流失的另一条渠道。
清室古物作为国家历史和文化的象征意义已被普遍接受,与之形成对比的是民国政府在清室古物问题上的软弱无力。看来依赖现存的政治体制已经无法完成清室古物“国有化”的任务,最终只能通过非常规手段来推动问题的解决。
清室古物之所以被认为是“国宝”,属于国家所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和依据是这些古物乃“历代相传之宝器”,“历代帝室递嬗相传之珍秘”,并非清朝一姓所能占有。即使内务部承认清室在法理上拥有对这些古物的所有权,但也强调它们“萃历代之晶莹,实吾华之国粹”。(94)换言之,这些古物的历史远远超出清朝统治的二百多年,它们理应属于一个整体性的连绵不绝的“中国”,而非某个具体王朝。
从历史上看,中国的皇室收藏确实具有极强的承继性,趋向于一元的发展,每一个新王朝都以接收或重建前朝的皇室收藏为确立自身统治合法性的重要手段。(95)有趣的是,在现代国家话语兴起之后,这一王朝前后更替和循环的历史却被民国的支持者用来构造以国家为单位的连续性叙事,从而将现代国家对王朝历史的占有和挪用合法化了。正如单士元后来所说:“中国历史上历代王朝均有收藏文物之传统。一个王朝灭亡后,新的王朝则取其收藏为本朝所有,清之于明亦循其例。所以清宫中历代宫廷传世之宝,均应视为国家所有。”(96)占有古物即意味着占有连续性的历史,并将这一历史整合到现代国家的宏大叙事中去。(97)
然而,遗老在这个问题上明确反对民国政府的观点。罗振玉后来在他的回忆录《集蓼编》中说:
燕都自明季甲申之变,宫中文物一时都尽。我朝治平垂三百年,以康乾之隆盛,复为搜聚天府之藏,遂驾明季而上之。海桑以后,宫禁稍疏,间有一二为宵小窃出者。不逞之徒遂谓禁御所藏乃历代流传,非一姓所有。(98)
据罗继祖的回忆,这里的“不逞之徒”指民国当局和当时代表学术界的马衡、沈兼士等人。(99)王国维也持同样的主张。1924年8月9日,北京大学研究所国学门考古学会在《北京大学日刊》上发布《保存大宫山古迹宣言》,宣称“亡清遗孽,既擅将历代相传之古器物据为已有;甚且押售外人,罔恤议论。近更有强占官产,毁坏大宫山古迹一事。”王国维阅后极为不满,致书考古学会负责人沈兼士、马衡,表示“不胜骇异”。王国维在信中针对“亡清遗孽擅将历代相传之古器物据为已有”一语,称“此语尤为弟所不解”。他认为明代学术至为荒陋,内府无收藏可言,且已为李自成军搜括殆尽,并引吴伟业诗为证,“是本朝入关以后未尝得明代之宝器也”,“今日内府之所藏,皆本朝二百余年之所搜集”,完全为皇室之私产,毫无疑义。此事对王国维刺激极大,致使其怒而辞去北京大学研究所国学门导师职务,并要求《国学季刊》停止排印其论文。(100)
罗、王认为清朝皇室收藏完全是其自身搜集,与明朝并无承继关系,并不符合事实。李宗侗后来反驳说,清室文物“固然一部分由清代诸帝所收集,但是至少其中的一部分是经由宋、元、明而传到清代的”,“我们若细研究,不只明宫遗留下若干古物,就是北南宋的宝藏亦转由元而明而至清宫”。(101)清朝皇室的宏富收藏固然在很大程度上拜乾隆所赐,但直接从明朝内府接收下来的亦不在少数,其中包括两宋帝王帝后像、明官窑瓷器、明皇室及宫廷画家的作品、明内府玉璧、玉琮等礼器,以及宋黄居寀《山鹧棘雀图》这样的名作,对此今人已有详细考证(102),两者之间的承继关系毋庸置疑。
问题的关键并不在这里,罗、王的观点显然出于一种策略性的考虑,是对民国一方国家话语的应激性反应。在王朝循环史观中,接收前朝皇室收藏对确立今朝的统治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吊诡的是,遗老为了维护清室的利益,却不惜将清朝从这一王朝循环史观中剥离出来。这里显示出遗老政治认同的困境:当历史被现代国家话语所垄断时,遗老只能把孤零零的大清朝作为自己的安身立命之所。(103)
但是,遗老在清室古物的处置上并没有讨价还价的资本。1924年4月5日,冯玉祥等人召开保存国有古物讨论会,确定了划分清宫物品的原则,“凡系我国历代相传之物,皆应属于国有,其无历史可言之金银宝不等物件,则可作为私有”。物品的历史性被作为判定其为国家所有的标准,最能体现现代国家话语对线性历史的内在要求。而从另一个角度看,“古物”概念本身就预设了物品的历史性这一前提。
1924年11月初,冯玉祥发动北京政变,曹锟被迫辞去总统职务。4日,以黄郛为首的摄政内阁召开国务会议,决定修改清室优待条件,要求溥仪立刻移出宫禁。5日下午,北京警卫总司令鹿钟麟、警察总监张璧及国民代表李煜瀛等人共同执行该项命令,溥仪当即迁出紫禁城。修改后的清室优待条件第五条规定:“清室私产归清室完全享有,民国政府当为特别保护,其一切公产应归民国政府所有。”(104)这里并没有明确划分公产和私产的标准,但答案看上去已经不言自明,历史性原则已经被普遍接受。11月6日,李煜瀛在接受《顺天时报》记者提问时回答说:“公私产之区别极为明白,决无混乱之虞,公产者如宫城、建筑物,及历代之至宝,其他各种即属私产。”(105)《社会日报》主笔林白水在时评中亦云:“至各种宝物,何者应归溥仪,何者应归民国,则纯以有无历史的价值,及与文化有无关系为标准。大抵小件珠宝金银皮货绸缎之类,皆可划归溥仪。而大件重器,及与历史文化有关之金石书画等等,则无非数千年国宝所流传,与爱新觉罗全无关系,断难据为私有者也。”(106)即使对清室表示同情的《顺天时报》,也承认“可以为民族或国家历史的乃至文化的资料之物为公产”在理论上是成立的。(107)
以物品有无历史价值来区分公产私产只是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原则,具体到物品本身有时并不容易判定。即如金银珠宝是否无历史之可言就存有争议,《北京益世报》的说法是:“凡属历代相传之古物,无论金银玉石以及字画书籍等物,均为民国保管,其他行常物品,并一切桌椅床凳零星杂物,概作溥仪之私产,均已划分清楚”,将金银等也纳入“历代相传之古物”中。(108)这个问题直接影响到清宫物品的点收。1924年11月7日,摄政内阁决定组织成立清室善后委员会,会同清室近支人员协同清理清室公产和私产。(109)14日公布了《办理清室善后委员会组织条例》。17日,在委员会的监视下,清宫中所存银两被发还给清室,但银两中的元宝上镌有福禄寿喜字样,系当时清帝用作犒赏之用者,被认为“富有历史价值”,于是决定留出数颗作为将来陈列展览之用。(110)可见,物品的历史性并无绝对的标准,须放置在具体语境中来考察。甚或可以说,“历史性”本身就是一种被赋予和阐释出的意义。(111)
清室善后委员会名义上虽由民国政府方面和清室近支人员共同组成,但事实上在具体判定公产私产时,还是民国方面说了算,因而看似困难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可从权处理,解决起来并非难事。(112)不过,也有同情清室者发出疑问:即使清室收藏中与历史和文化有关之古物为公产,那么清室或溥仪本人是否就无权拥有它们?《顺天时报》在社论中就提出:“然不许清室所持关于一切政治经济学术之物件及一切美术品,未免过酷。何则?虽属个人,亦无不能私有此等之理故也。”(113)庄士敦后来在他的书中也对民国政府没收清室财产的行为提出了抗议:“似乎,这块土地上的皇帝和他的祖先们不能以个人的资格收集艺术品。”(114)
从民国政府的立场出发,溥仪当然不是普通的个人。溥仪出宫,摄政内阁第一步便是接收印玺。(115)1924年12月,清室方面由耆英、宝玺等私人出面斡旋,要求从宫中取回若干过冬物品,清室善后委员会同意放行,“但不许携带有关文化、历史物品,如朝冠、龙衮具有帝制性质,违反国体者,尤在禁止之列”。(116)显然,即使在溥仪出宫后,民国方面对其先前的皇帝身份仍抱有足够的警惕,任何与之相关的古物都受到特别的看护和保管。而更为激进的观点则认为溥仪根本不应该拥有任何私产,因为他所有的产业都是以皇帝身份取得或继承的,“这些产业,是以帝王的名义取得的,与占据中国的疆土同。自革命以后,统治权既已公诸全国,中国的疆土,既已同时交出,以同样‘清帝名义’所取得的产业,当然同时交出。准诸‘王者无私’的话,则以前清室所占据的产业,皆系公产,而非私产。”(117)皇权的自私性和普遍性互为表里,但在这里,皇权的普遍性却成为否定溥仪的个人权利的理由,这对于将所有清室收藏视为其个人财产的溥仪当然是一个绝大的讽刺。
从另一方面来看,当清室古物因为其历史和文化价值而被判定为属于国有时,就意味着只有“国家”才有资格拥有它们。这个“国家”虽然是一种观念和话语,或一种象征性的修辞,但却具有强大的力量。任何个人、机关和政治实体(包括民国政府在内)都不能声称拥有这些“国宝”,必须建立一个新的独立的机构——故宫博物院——来容纳和保存它们。
溥仪出宫后,清室古物的命运成为“最足引起一般人注意者”,诸如政府部门搬运古物之类的谣言一时甚嚣尘上。(118)清室古物既属于“国宝”,如何妥善保存,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具体而言,“应由何人点收,何人保存,其标准与方法皆不可不从速规定。总之处理全国之公物,其手续必力求公开,而参加之人,尤不宜失之过狭。”(119)公开性与公共性成为社会舆论对清室古物处置工作的要求。
摄政内阁显然也极为重视此事。在成立正式的清室善后委员会之前,11月6日先成立了清室古物接收委员会,民国政府方面派出4人,清室方面派出2人,另请李煜瀛为委员长,当晚即开始对清宫物品进行点验。然而对委员会的人员构成,舆论并不满意,因为非政府方面只有李煜瀛一人,“于公开之旨,相去仍远”,“处理全国之公物,非多得各界参与,不足以昭慎重而示坦白,况其所处理者为最贵重而易遗失之物耶”(120),对政府方面的介入尤为敏感。后来,摄政内阁在组织正式的清室善后委员会时调整了姿态,对委员会成员不用委派或任命而改为“聘请”,意在突出委员会本身的独立与公正色彩。11月8日内阁发布的通电中称:“至于清室财产,业经奉令由国务院聘请公正耆绅会同清室近支人员共组一委员会,将所有物件分别公私妥为处置”(121),措辞极为慎重。李煜瀛后来回忆说,冯玉祥、黄郛请他出任善后委员会委员长,由政府明令发表,“吾允担任,但须多容纳几分社会及公开性质,不作为官办。遂决定委员长与委员不用任命而用聘请,并多延览学者、专家,为学术公开张本”(122),摄政内阁姿态的调整当即出于李煜瀛的建议。
1924年11月20日,李煜瀛正式就任清室善后委员会委员长职。其他委员共14人,分别是:汪精卫(易培基代)、蔡元培(蒋梦麟代)、鹿钟麟、张璧、范源濂、俞同奎、陈垣、沈兼士、葛文濬、绍英、载润、耆龄、宝熙、罗振玉。绍英以下为清室代表。民国方面,范源濂、葛文濬为政治色彩较淡的教育界人士,鹿钟麟、张璧是参与执行溥仪出宫任务的警卫总司令和警察总监,前者也是国民军方面的代表,蒋梦麟、俞同奎、陈垣、沈兼士均为北大教授,易培基为摄政内阁的教育总长,同时也是国民党人。李煜瀛则身兼北大教授和国民党人双重身份。此外还聘有监察员、事务员和顾问若干人。(123)从名单上看,以教育文化界人士为主,似多为“公正耆绅”,但从善后委员会的实际运作来看,却不脱派系色彩。清室成员后来从未参与委员会事务,真正起主导作用的是国民党人和北大教员,两者亦有重合(如委员长李煜瀛),实际上当时参与其事的北大教员在政治上亦多倾向于国民党。(124)任职于内务部的委员会顾问吴瀛甚至被当作北洋系而受到排挤。(125)
冯玉祥发动的北京政变本来就是在南方国民党人的协助下实行的,这场政变后亦被称为“中央革命”或“首都革命”,而摄政内阁成员也具有强烈的国民党色彩。(126)国民党人掌握善后委员会的领导权并不奇怪。需要在这里进一步分梳的是北京大学与清室善后委员会的关系。如前所述,北大对清室古物一直相当关切,特别是1922年2月北大研究所国学门成立后,多次在报刊上发布公函,指斥清室售卖古物破坏古迹的行为以及内务部保管古物之不善。当时在北大法文系任教的李宗侗回忆说,他自1923年以来就经常与研究所国学门来往,与研究所主任沈兼士常常谈起欧美保存古物的办法,以及故宫文物应当公开的主张,并因此成为研究所的委员。(127)国学门成立时即设置考古学研究室,1923年5月在该研究室下设立了古物古迹调查会,次年5月改称为考古学会。考古学会成员中,马衡、沈兼士、李宗侗、徐炳昶、李煜瀛、陈垣、董作宾、庄尚严等人,均参与了清室善后委员会的工作。考古学会从事古器物的搜集、整理和研究,并在李宗侗的建议下,成立了古物陈列室,实为一小型的博物馆。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看,考古学会希望故宫开放,参与整理清宫古物和档案文献,正是情理中事,不难理解其成员如此热心于清室善后委员会事务。(128)
或许正是因为北大考古学会的这层关系以及李煜瀛的北大教授身份,溥仪甫出宫就传出北大准备接收清室古物的流言。为此北大在《晨报》上专门发布启事予以驳斥:“查接收清室古物一事,何等重大,岂一二机关可得私有,所谓‘北大准备接收’及‘尽归北大’等语全非事实。”(129)值得深思的并不是清室善后委员会事实上的派系色彩,而是为何各方如此强调(至少在表面上)整理清室古物工作之独立与公共的必要性。其中不仅包括参与该项工作之人员构成,还涉及由哪个机关或机构来接收或保存这些古物。1924年11月7日摄政内阁发布命令,责成善后委员会妥慎保管清室公产,“俟全部结束即将宫禁一律开放,备充国立图书馆、博物馆等项之用”(130),但并未说明由何种机关来负责博物馆图书馆的筹备。内务部认为,“清室古物,与历史文化美术有极大关系,本部有保存古物之责,理应接收”,提出由其拟定筹办博物馆章程。(131)教育总长易培基表示反对,他的看法是:“清宫之古物,此后归入民国,将由何机关办理,实为一大问题。内务部与教育部孰应管理,皆可不论,惟附属于一机关中,殊觉不妥。予意拟成立一国立图书馆国立博物馆以保管之,地址即设在清宫中。”(132)
易培基提议成立独立的国立博物馆和图书馆,而不是像古物陈列所那样隶属于内务部。清室善后委员会贯彻了这一主张,“委员会从事清理故宫全部财产,意在公诸国人,并设立永久性机构,如图书馆,博物馆和工厂等,分别予以保管和利用,故在清理期间,即另行组织各种筹备机关,分别着手筹办,以期尽快完成”。(133)委员会提出设立永久性的独立机构来保存清室古物,不仅仅是为了满足一般社会舆论对清室古物整理工作之公开和公正的期望,同时也是基于现实政治的考虑。在时局动荡不安的北京,此举可以避免各派政治力量的干扰。1924年11月5日,溥仪出宫的当天,胡适就在给摄政内阁外交总长王正廷的信中说:“清宫故物应由民国正式接收,仿日本保存古物的办法,由国家宣告为‘国宝’,永远保存,切不可任军人政客趁火打劫”(134),即已有见及此。
果然,摄政内阁只维持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1924年11月24日即宣告总辞职,段祺瑞随即入主北京就任临时执政,民国政府依然在北洋系的控制之下。清室近支王公和遗老也开始谋划恢复优待条件,夺回失去的古物。有报纸称:“自临时政府成立,外间对于清室古物,不无与政治问题相混之嫌”,有鉴于此,北大等国立八校联席会议代表于12月5日赴吉兆胡同谒见段祺瑞,并递公函,要求政府注意清室古物问题,特别指出:“此古物保存问题,虽起于清室移宫之后,然系历史文化之关系问题,绝与政治问题无涉,故清室待遇之善后,为一问题,历代古物之保存公开,又为一问题。二者界限,必须划清,分别处置,无庸相混。”(135)将古物保存问题与政治问题相切割,强调整理清室古物事业的文化性质,显然是为了防止临时政府和清室的介入。
面对时局的纷扰,建立独立的博物馆日益成为清室善后委员会的当务之急。1925年7月,委员会委员俞同奎在《现代评论》上撰文,指出“我们务必于极短的期间内成立图书馆博物馆”,“图书馆博物馆的基础日固,渐渐可以离远政治的影响,而独立存在”。他说:
以目前的情景,委员会系产生于前内阁,总算受政府的委托,去接收清宫;这是政治的事情,能随政治状况而变更的。若我们将图书馆博物馆建设起来,那是社会的事业,就容易独立存在,无论政治有何变动,究不能变更社会的事业。我们的工作,当以民众的意愿为归,为清室效力固可笑,即为政府效力,也还认错了主人。我们必得供献出三百余年皇帝的宝藏,为全社会所公有共享;这方含有真的革命意味,方才对得起民国政府,方才对得起清室,方才对得起委员会本身。(136)
将博物馆定位为独立和公开的、服务于民众的社会文化事业,使其远离政治的影响,同时又指出如此“方含有真的革命意味”,这期间透露出的文化与政治之间微妙的错综意味深长。事实上,无论是在当时人眼中还是在后来人的记述中,毫无疑问,溥仪出宫和故宫博物院的成立都是极具政治性的事件。从国民党人的角度看,它消除了民国主权的不完整状态,确实称得上一场革命。溥仪出宫次日,摄政内阁通知北京市民一律悬挂国旗一日以示庆祝。(137)故宫博物院的正式成立则有意选在1925年10月10日国庆节,开幕式上黄郛发言:“今日开院为双十节,此后是日为国庆与博物院之两层纪念,如有破坏博物院者,即为破坏民国之佳节,吾人宜共保卫之。”(138)李宗侗则将溥仪出宫的11月5日视为意义不亚于10月10日的纪念日,“双十节这天是清室让出政权的日期,而十一月初五日是清室将文物的所有权归还给民国”。(139)这些具有强烈政治象征意义的行为和话语,都表明清室古物的处置和保存不可能仅仅是一项文化事业。
回到当时的历史语境中,清室善后委员会及其支持者对“政治”的有意趋避,将建立博物馆定位为文化事业,带有策略性的考虑。在国民党人和同情国民党者占多数的情况下,他们刻意强调清室古物整理事业和故宫博物院的革命性质,也在意料之中。两者并不矛盾,这里面值得分析的是他们所诉诸的国家话语和民国政府之间的缝隙。在这里,“民国”事实上变成了一个抽象的政治符号,高于北洋政府这一特定政权,也超越了国民党及其同情者、北洋政府、清室近支王公及遗老三种势力间的力量博弈(即时人所谓的“政治”)。这些清室古物被判定属于“民国”,就排除了任何特定的政治实体索取和占有它们的可能。(140)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现代国家话语和博物馆这一现代机构,拥有某些共通的机制:从诞生起便宣布自己将会永世长存的永久性,独立和超越于任何特定的政治认同的抽象性,为全体国民所共享的公共性。或者不如说,后者是从前者那里借用了它的魔力。在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清室古物被掠夺、盗卖和抵押,或者被皇帝随意地赏赐、馈赠或秘密地移运到别处。(141)当留存在清宫内府中的古物躲过了这些劫难,从清室的“私产”转变为故宫博物院的藏品时,它们似乎获得了一个永久和安全的藏身之处,它们的意义和身份也稳定和凝固下来:它们是“国宝”,是一个现代国家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象征,可以永远地放在那里世代供人瞻仰。
晚清以降,由于西方列强的进入和王朝体制的衰落,清王朝的皇室收藏开始流失,原本秘不示人的内府古物进入到士人和公众的视野中,并和新兴的现代国家观念结合起来。当时虽有将皇室收藏改建为现代博物馆的提议,但并未受到清政府的重视。1912年2月12日,民国参议院通过并宣布了《清室优待条件》,这是民国创建时一份具有条约意义和效力的重要协定,受到当时各方的普遍认可,清室古物作为清室“原有之私产”的地位亦被各方默认。然而,清室内务府为维持自身运转抵押和售卖古物,逐渐受到舆论的关注和批评,而古物被视为“一国文化之先导”(142)的观念则日益深入人心。1917年张勋复辟之后,开始出现废止《清室优待条件》的呼声,与此同时,舆论对清室抵押和售卖古物之行为的披露也日渐增多,批评与质疑的声音不绝于耳。特别是在1922年以后,两者都达到了相当猛烈的程度。清室古物应该作为现代中国的“国宝”得到永久和妥善的保存,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共识。1924年11月冯玉祥发动北京政变,摄政内阁修改《清室优待条件》,次年故宫博物院建立,清室古物最终成为国立博物馆中的藏品。意味深长的是,恢复清室古物的文化属性,确立其作为国家文化遗产之地位的努力,仍须借助政治革命的力量才得以成功。这从一个侧面揭示,王朝体制崩溃后皇室的物质遗存,在观念和制度两个层面上,被纳入和整合到现代国家架构中的复杂过程。
①杨仁恺:《国宝沉浮录》,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1991年版,第49—54页。
②张謇:《上南皮相国请京师建设帝国博览馆议》,张謇研究中心、南通市图书馆、江苏古籍出版社编:《张謇全集》第4卷,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272—273页;金梁:《道咸同光四朝佚闻》,台北,广文书局1978年版,第54页。
③光绪三十一年(1905)十一月至次年(1906)六月,戴鸿慈、端方等五大臣受命出国考察宪政,回国后上奏:“各国导民善法,拟请次第举办。曰图书馆,曰博物院,曰万牲园,曰公园。”朝廷谕下学部、巡警部知之,表示认可。参见魏开肇、赵蕙蓉辑《清实录北京史资料辑要》,紫禁城出版社1990年版,第582页。清政府将博物馆建设纳入其新政之中,看重的是其教育民众(“导民”)的社会功能,并未考虑皇室收藏与博物馆的关系。
④James Hevia,"Looting Beijing:1860,1900," in Lydia H.Liu(ed.),Tokens of Exchange:The Problem of Translation inGlobal Circulations(Durham:Duke University Press,1999),pp.193—203.
⑤王韬游卢浮宫,称其“栋宇巍峨,楼阁壮丽,殊耀外观”。参见王韬等《漫游随录·环游地球新录·西洋杂志·欧游杂录》,岳麓书社1985年版,第84页。
⑥薛福成认为设博物院是西人“养民之术”之一。参见薛福成《出使英法比义四国日记》,岳麓书社1985年版,第589页。
⑦郭嵩焘:《伦敦与巴黎日记》,岳麓书社1984年版,第631—632页。
⑧康有为:《欧洲十一国游记》,康有为等:《欧洲十一国游记·新大陆游记及其他·癸卯旅行记·归潜记》,岳麓书社1985年版,第214、219—220页。
⑨戴鸿慈:《出使九国日记》,湖南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10页。
⑩Cheng-hua Wang,"The Qing Imperial Collection Circa 1905—25:National Humiliation Heritage Preservation and Exhibition Culture," in Wu Hung(ed.),Reinventing the Past:Archaism and Antiquarianism in Chinese Art and Visual Culture(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10),pp.324—325.
(11)狄平子:《庚子纪事》,阿英编:《庚子事变文学集》下册,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001—1002页。
(12)王冶秋:《琉璃厂史话》,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3年版,第43—44页。
(13)甘孺(罗继祖):《永丰乡人行年录》,江苏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67页。
(14)罗振玉:《俑庐日札》,《国粹学报》第50期,1909年2月,“美术篇”,第6页(文页)。
(15)前者如《万国公报》第171册(1903年4月)上登载的《古物沉埋》,第173册(1903年6月)登载的《考求古物会》;后者如《东方杂志》第6卷第9期(1909年10月)“杂俎”栏《报余撷新》中“法人搜获甘肃古物”、“日人搜获新疆古物”诸条,以及第7卷第4期(1910年6月)“杂俎”栏《续报余撷新》中“俄人搜获蒙古古物”、“日人搜获满韩古物”、“英人搜获中国古物”诸条。
(16)罗振玉:《集蓼编》,黄爱梅编选:《雪堂自述》,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1页。
(17)罗振玉:《俑庐日札》,《国粹学报》第50期,1909年2月,“美术篇”,第8页(文页)。
(18)邓实:《爱国随笔·金石保存一》,《国粹学报》第52期,1909年4月,“丛谈”,第9页(文页)。
(19)关晓红:《晚清学部研究》,广东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477页。
(20)甘孺(罗继祖):《永丰老人行年录》,第40页。关于端方筹设博物馆的思路和实践,参见赖钰匀《端方的金石收藏与晚清展示文化》,“社会·经济·观念史视野中的古代中国国际青年学术会议暨第二届清华青年史学论坛”论文,北京,2010年。
(21)福开森:《匋斋旧藏古酒器考》,《学衡》第51期,1926年3月,第2页(文页)。
(22)王正华:《罗振玉的收藏与出版:“器物”、“器物学”在民国初年的成立》,台北《美术史研究集刊》第31期,2011年9月,第286页。
(23)《临时大总统为内务部官制草案提请议决咨》(1912年6月20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政治”(1),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32页。
(24)《税务处致内务部公函》(1913年12月27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文化”,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185—186页。
(25)《大总统发布限制古物出口令》(1914年6月14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文化”,第185页。
(26)《古物保存记》,《公言》第1卷第1期,1914年10月20日,第4页(文页)。
(27)《马克密君保存中国古物办法之函件》,《东方杂志》第11卷第6号,1914年12月1日,“内外时报”,第16—18页。
(28)《古物保存记》,《公言》第1卷第1期,1914年10月20日,第6页(文页)。
(29)中国历史档案馆:《溥仪出宫后图谋恢复优待条件史料》,《历史档案》2000年第1期,第76页。
(30)肖建生:《熊希龄与热河行宫盗宝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湘西文史资料》第30辑,“熊希龄资料专辑”,1993年印行,第83—84页。
(31)姜舜源:《古物陈列所成立前后》,《紫禁城》1988年第5期,第47—48页。
(32)《内务部为筹设古物保存所致大总统呈》(1912年10月1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文化”,第268页。
(33)陈为:《从古物陈列所到国立博古院——中国的第一座国家博物馆》,《中国博物馆》2009年第4期,第87页。
(34)关于古物保存所及其与古物陈列所的承继关系,参见杭春晓《民初绘画资源的开放:古物陈列所的成立与民初中国画》,《中国美术馆》2005年第9期,第81—83页。
(35)Andrew McClellan,Inventing the Louvre:Art,Politics,and the Origins of the Modern Museum in Eighteenth-Century Paris(Berkeley and Los Angel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9),pp.7—9.
(36)《内务部公布古物陈列所章程 保存古物协进会章程令》(1913年12月24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文化”,第269页。
(37)姜舜源:《古物陈列所成立前后》,《紫禁城》1988年第5期,第48页。
(38)《古物陈列所二十年经过纪略》,北平古物陈列所编:《古物陈列所二十周年纪念专刊》,北平古物陈列所1934年铅印本,第8—9页。
(39)《内廷收回宝珠》,《晨钟报》,1918年5月8日,第6版;《内廷收藏宝物》,《晨钟报》,1918年5月31日,第6版。又据后来担任古物陈列所所长的周肇祥记述:“盛京热河运来各物,因治格为所长,御书御容御宝衣物书画屡被清室提回,为数不少。余在盛京所见太宗血衣真珠朝珠皆在提回之列。”见周肇祥《古物陈列所记略》,北平《国学丛刊》第4册,1941年10月,第62页。
(40)顾颉刚:《古物陈列所书画忆录(并序)》,《现代评论》第1卷第19期,1925年4月18日,第13页。
(41)《国务院秘书厅为“惠赠”友人提取古物陈列所古物清单》(1918年9月—1919年8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文化”,第220页。
(42)《古物陈列所1914-1927年大事记》,故宫博物院藏《古物陈列所档案·行政类》第39卷,转引自段勇《古物陈列所的兴衰及其历史地位述评》,《故宫博物院院刊》2004年第5期,第28页。
(43)《议员马小进对古物所提之质问案》,天津《大公报》,1924年5月2日,第3版。
(44)[英]庄士敦著,陈时伟等译:《紫禁城的黄昏》,求实出版社1989年版,第241页。
(45)顾颉刚:《古物陈列所书画忆录(并序)》,《现代评论》第1卷第19期,1925年4月18日,第13页。
(46)溥仪:《我的前半生》,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27页。
(47)“国立故宫博物院”七十星霜编辑委员会:《故宫七十星霜》,台北,“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9页。
(48)《清室拍卖字画》,《晨钟报》,1918年4月15日,第3版;《清室大售古玩》,《申报》,1921年12月31日,第10版。
(49)《清室出售古物续志》,《申报》,1922年1月3日,第10版。
(50)《为清室盗卖四库全书敬告国人速起交涉启》,《北京大学日刊》第1005号,1922年4月20日,第3版。
(51)冯玉祥:《我的生活》,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55页。
(52)《清室优待条件有将取销说》,《申报》,1922年6月28日,第10版;劳祖德整理:《郑孝胥日记》第4册,1922年6月28日,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1911页。
(53)《清宫珍宝入外府》,《申报》,1922年6月13日,第11版。
(54)庄士敦:《紫禁城的黄昏》,第233—234页。
(55)王庆祥:《朱益藩与溥仪交往要事简记》,江西省莲花县政协文史办编:《末代帝师朱益藩》,海洋出版社1993年版,第30页。
(56)溥仪:《我的前半生》,第128页。
(57)溥仪:《我的前半生》,第157页。
(58)溥佳:《1924年溥仪出宫前后琐记》,全国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文史资料选辑》第35辑,文史资料出版社1963年版,第249页;溥仪:《我的前半生》,第143页。
(59)石守谦:《清室收藏的现代转化——兼论其与中国美术史研究发展之关系》,台北《故宫学术季刊》第23卷第1期,2005年秋季号,第11页。
(60)《罗振玉致王国维》(1922年6月22日),政协长春市委员会文史和学习委员会编:《罗振玉王国维往来书信》,东方出版社2000年版,第534页。
(61)《罗振玉致王国维》(1922年7月26日),《罗振玉王国维往来书信》,第540—541页。
(62)[美]周明之:《近代中国的文化危机:清遗民的精神世界》,山东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5页。
(63)《罗振玉致王国维》(1923年7月25日前后),《罗振玉王国维往来书信》,第576页。
(64)罗继祖:《庭闻忆略》,《蜉寄留痕》,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81页。
(65)《罗振玉致王国维》(1923年7月27日),《罗振玉王国维往来书信》,第577页。
(66)《罗振玉致王国维》(1923年8月16日),《罗振玉王国维往来书信》,第580页。
(67)袁英光、刘寅生编著:《王国维年谱长编》,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01页。
(68)《金梁奏请“密图恢复”五折》(1924年),吴瀛:《故宫五年记》,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113页。
(69)罗振玉《陈三事》疏中第三项为“杜邪谋”,“即据当日有请自削尊号可以去危就安及贿选议员可得维持优待经费为说,其中有为郑、金所主张”(罗继祖:《庭闻忆略》,《蜉寄留痕》,第81页),金即指“金梁”。金梁曾建议溥仪放弃皇帝尊号,以示大公无私,树立溥仪个人的道德形象,然后再徐图恢复,罗振玉对此表示反对。他曾对郑孝胥表示,当务之急“以保现有地位为第一,千万和平省事”,并“与言日(按:即金梁)之种种不妥,劝渠加以忠告”。参见《罗振玉王国维往来书信》,第601页。
(70)1918年2月,张勋复辟后不久,陈宝琛在宫中组织了一次钱选《观鹅图》的观赏题跋活动,遗老参加者甚多,用意在以此确认清室的皇室身份。参见洪再新《皇家门分的确认与再确认——清宫至伪满皇宫收藏钱选〈观鹅图〉始末》,《故宫博物院院刊》2004年第3期,第120—126页。
(71)《罗振玉致王国维》(1923年8月16日),《罗振玉王国维往来书信》,第581页。
(72)溥仪:《我的前半生》,第189页。
(73)《罗振玉致王国维》(1922年7月26日),《罗振玉王国维往来书信》,第541页。
(74)罗继祖:《庭闻忆略》,《蜉寄留痕》,第161页。
(75)《溥仪大拍卖古董》,《晨报》,1923年9月12日,第3版。
(76)《北大请禁清室盗卖古物》,《申报》,1923年9月26日,第7版。
(77)《湖北省教育会为制止清室出售古物致内务部电》(1923年11月12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文化”,第222—223页。
(78)《李燮阳质问清室盗卖古物》,《申报》,1924年3月15日,第7版;郭卫编:《中华民国宪法史料》,台北,文海出版社1973年版,第42页。
(79)《李燮阳再质问清室古物》,《申报》,1924年4月16日,第7版。
(80)《内部阻清室盗卖古物》,《申报》,1924年4月21日,第4版。
(81)《保存古物暂行办法》(1916年),《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文化”,第198页。
(82)《溥仪渐知稼穑艰难清室经费每年以五十万元为限》,《晨报》,1924年4月22日,第6版。
(83)《清室又可拍卖古物矣不必得内务部核准》,《晨报》,1924年5月2日,第6版。
(84)《清室又进行第二批古物押款》,《晨报》,1924年5月12日,第6版。
(85)《清室古物仍难自由变卖 与历史有关系之古物应归国有》,《晨报》,1924年5月6日,第6版。
(86)《清室将因古物而生内讧》,《晨报》,1924年5月8日,第6版。
(87)劳祖德整理:《郑孝胥日记》第4册,1924年5月13、23日,第1999、2001页。
(88)罗继祖:《涉世琐记》,《蜉寄留痕》,第198页。《永丰老人行年录》将此事系于1923年《陈三事》疏下,并作一谈,误。又见罗振玉与王国维1924年4月28日至5月5日书信,《罗振玉王国维往来书信》,第617—620页;劳祖德整理:《郑孝胥日记》第4册,1924年5月15、20日,第1999、2000页。
(89)关于清室优待条件的订立、维持与变迁,参见胡平生《民国初期的复辟派》,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85年版,第382—388页。
(90)《总统府顾问叶恭绰致大总统条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文化”,第578—579页;《内务总长田文烈致大总统呈》(1920年3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文化”,第584页。
(91)《研究所国学门考古学会对于内务部古籍古物暨古迹保存法草案意见书》,《北京大学日刊》第1512号,1924年7月26日,第2版。此文为顾颉刚所作,参见《顾颉刚日记》第1卷,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510页。
(92)如1919年下半年,清室开始与张作霖联系。载沣从内务府中选出两件古物馈赠张作霖,并派专差直接送到奉天。1922年吴佩孚在洛阳做寿,溥仪派郑孝胥带厚礼前去拜贺。参见溥仪《我的前半生》,第118、120页。又据溥佳回忆,载涛平素即喜欢与民国要人来往,“每当内战结束更换新的政权时,总是送往迎来酬酢不绝,彼此之间的关系搞得相当不错”。参见溥佳《1924年溥仪出宫前后琐记》,《文史资料选辑》第35辑,第247页。
(93)政之:《溥仪出京与日本》,《国闻周报》第2卷第7期,1925年3月1日,“社评”,第2页。
(94)《内部阻清室盗卖古物》,《申报》,1924年4月21日,第4版。
(95)[美]埃利奥特(J.S.Elliott)著,潘利侠、刘继月译:《中国皇家收藏传奇》,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年版,第16页。
(96)单士元:《庭训琐记——我与初创时期的故宫博物院》,北京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文苑撷英》,北京出版社2000年版,第8页。
(97)正如杜赞奇(Prasenjit Duara)所指出的,线性历史是前现代国家将自身转变为民族国家的主要模式。参见[美]杜赞奇著、王宪明等译《从民族国家拯救历史》,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7页。
(98)罗振玉:《集蓼编》,《雪堂自述》,第49页。
(99)罗继祖:《庭闻忆略》,《蜉寄留痕》,第83页。
(100)《致沈兼士马衡》(1924年),刘寅生、袁英光编:《王国维全集·书信》,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405页。
(101)李宗侗:《故宫博物院回忆录》,《李宗侗自传》,中华书局2010年版,第145页。
(102)张临生:《国立故宫博物院收藏源流史略》,台北《故宫学术季刊》第13卷第3期,1996年春季号,第5—11页。此文对清朝皇室收藏的形成及源流做了具体而精细的描述。
(103)清遗老的政治认同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无法在这里详细展开,相关论述可参见林志宏《民国乃敌国也:政治文化转型下的清遗民》(台北,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版)及周明之《近代中国的文化危机:清遗老的精神世界》。
(104)《摄政内阁公布“修正清室优待条件”文》(1924年11月5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政治”(2),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4页。
(105)《清帝迁出皇宫之理由李石曾氏谈话》,《顺天时报》,1924年11月6日,第7版。
(106)林白水:《对废帝的善后》,《社会日报》,1924年11月7日,“时评”,第2版。
(107)《清室宝物公私产之分界及其保管方法》,《顺天时报》,1924年11月11日,“社论”,第2版。
(108)《清宫遗物之处分》,《北京益世报》,1924年11月9日,第7版。
(109)《大总统发布清室宫禁充作博物馆令》(1924年11月7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文化”,第292—293页。
(110)鹿钟麟:《驱逐溥仪出宫始末》,天津市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天津文史资料选辑》第4辑,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11页。1932年,故宫博物院准备拍卖一部分金器,称“所以拍卖,因其无关文化也”,《世界日报》对此提出质问:“故宫金器,大抵皆有历史关系,乃得谓其无关文化耶?”见《故宫古物应加保护 决不应任意拍卖》,《世界日报》,1932年9月2日,“社评”,第3版。
(111)另外一个可以说明问题的例子是后来故宫博物院对药材、茶叶、绸缎等物品的处理,它们都是各地呈送皇室的贡品。1932年,故宫博物院呈准国民政府将这些贡品全部拍卖,显然在故宫博物院看来,这些物品并无历史和文化价值。当时故宫博物院图书馆职员李濂镗曾表示反对,指出绸缎图案为“已往五百年创制者之心血,所关实伟”。参见傅振伦《故宫博物院掌故拾零》,《傅振伦文录类选》,学苑出版社1984年版,第835—836页。
(112)那志良:《抚今忆往话国宝——故宫五十年》,香港,里仁书局1984年版,第18页。
(113)《清室宝物公私产之分界及其保管方法》,《顺天时报》,1924年11月11日,“社论”,第2版。
(114)庄士敦:《紫禁城的黄昏》,第253页。
(115)吴瀛:《故宫盗宝案真相》,华艺出版社2008年版,第9页。
(116)吴瀛:《故宫五年记》,第36页。
(117)《溥仪的私产问题——致〈现代评论〉记者》,《现代评论》第1卷第9期,1925年2月7日,“通信”,第18页。
(118)朔一:《清帝出宫与优待条件的修改》,《东方杂志》第21卷第22号,1924年11月25日,“时事述评”,第5页。
(119)《溥仪昨日迁出皇宫》,《晨报》,1924年11月6日,第2版。
(120)《皇宫昨日开始点验 李煜瀛为接收委员长》,《晨报》,1924年11月7日,第2版。
(121)吴瀛:《故宫五年记》,第14页。
(122)李煜瀛:《故宫博物院记略》,《故宫周刊》第2期,1929年10月19日,第1版。
(123)庄严:《前生造定故宫缘》,紫禁城出版社2006年版,第31—32页。
(124)索予明在《乾坤回首亦尘埃——复辟文证析述完结篇》中称:“溥仪出宫后,政府筹组了‘办理清室善后委员会’,参与的人多为国民党人,和接近国民党的社会知名人士”。见《漆园外摭——故宫文物杂谈》上册,台北,“国立故宫博物院”2000年版,第425页。吴瀛也指出,善后委员会“以北大为中坚,在最初的时期,高级一些的,都是北大的高级教职员”。见《故宫盗宝案真相》,第69页。除四位委员外,还有以顾问身份参与其事的马衡、袁同礼、徐炳昶、李宗侗、顾颉刚、黄文弼,四位事务员董作宾、魏建功、庄尚严、潘传霖也都是北大毕业的学生。国民党方面,还有吴稚晖、张继两位监察员。参见庄严《前生造定故宫缘》,第31页。
(125)吴瀛:《故宫盗宝案真相》,第73—74页。
(126)关于北京政变与国民党人的关系,参见刘曼容《孙中山“中央革命”计划与冯玉祥北京政变》,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中华民国史研究三十年(1972-2002)》下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
(127)李宗侗:《北大教书与办猛进杂志》,《李宗侗自传》,第219—224页。
(128)陈以爱:《中国现代学术研究机构的兴起——以北大研究所国学门为中心的探讨》,江西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93—95、110—111、226页。关于北京大学研究所国学门与故宫博物院的关系,参见吴十洲《紫禁城的黎明》,文物出版社1998年版,第127—133页。
(129)《国立北京大学启事》,《晨报》,1924年11月9日,第2版。
(130)《大总统发布清室宫禁充作博物馆令》(1924年11月7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文化”,第293页。
(131)《财政整理委员会就接收清室财产事致内务部礼俗司函》(1924年11月15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文化”,第293页。
(132)《易培基所谈之保存皇宫古物办法》,《晨报》,1924年11月16日,第3版。
(133)鹿钟麟:《驱逐溥仪出宫始末》,《天津文史资料选辑》第4辑,第120页。
(134)《胡适致王正廷(稿)》(1924年11月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编:《胡适来往书信选》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268—269页。
(135)《国立八校请政府注意清宫古物》,《晨报》,1924年12月8日,第3版。
(136)俞同奎:《对于清室善后委员会的希望》,《现代评论》第2卷第32期,1925年7月18日,第12页。
(137)吴瀛:《故宫五年记》,第5页。
(138)吴瀛:《故宫五年记》,第60页。
(139)李宗侗:《故宫博物院回忆录》,《李宗侗自传》,第145页。
(140)关于故宫博物院创立过程所显示的国族主义内涵,参见石守谦《清室收藏的现代转化——兼论其与中国美术史研究发展之关系》,台北《故宫学术季刊》第23卷第1期,2005年秋季号,第11—12页。
(141)关于清室古物流失的总体情况,参见《故宫七十星霜》,第6—13页。
(142)《内务部为调查古物列表报部致各省长都统咨》(1916年10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文化”,第1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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