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国两制”的基本格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一国论文,格局论文,两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运用邓小平提出的“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于香港、澳门,我国将分别在1997年与1999年恢复对香港、澳门的主权。这将为香港、澳门的长期稳定与繁荣提供根本保证,并对统一祖国的大业注入强大的动力。在这样的新形势下,我们正确理解实施“一国两制”统一祖国后国家的政治格局是十分必要的。笔者认为:国家统一政治格局中“一国”的最根本的体现为全国领土统一,全国外交权统一,全国国防权统一,全国根本大法立法权统一,地方最高长官任命权统一。而“两制”在国家统一后的政治格局中的基本体现则为在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前提下,港、澳、台特别行政区实行“三不变”与高度自治。
一、特别行政区“三不变”
所谓“三不变”就是未来港、澳、台的现行社会制度、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
邓小平同志在1978年下半年会见外宾的许多次谈话中提出:在解决台湾问题时,我们会尊重台湾的现实,可以保留原来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生活方式不动,美日在台湾的投资不动。后来,在谈到祖国统一时,他又多次强调上述观点,并作了阐述,使其更加完善,形成了系统的、明确的表述,即国家统一后,特别行政区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经济、文化关系不变。“三不变”中最基本的是第一个“不变”。
第一,未来特别行政区社会、经济制度不变。
在这里社会制度指的是整个社会的基本制度,即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人们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的相对稳定的整套规范体系,它包括本原的经济制度、家庭制度以及派生的政治制度、法制制度、文化制度等。世界历史上出现的社会制度先后有原始公社制度、奴隶制度、封建制度、资本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当今世界各国的社会制度总体上或属于资本主义或属于社会主义制度。1956年,我国大陆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港、澳因受英、葡管辖,其社会制度则分别同于英、葡,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台湾当局声称台湾是三民主义制度,其实质也是资本主义制度。我国在收回香港、澳门主权后将在港澳分别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将保持其原有社会制度不变。邓小平说:“我们在协议中说五十年不变,就是五十年不变。我们这一代不会变。我们下一代也不会变。到了五十年以后,大陆发展起来了,那时谁还会小里小气地处理这些问题呢?所以不要担心变,变不了。如果有什么要变,一定是变得更好。”这一基本方针政策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基本法》中明确规定下来,保证内地和香港、澳门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在一个中国内部长期同时并存,互相促进,共同发展,以实现中华民族的共同繁荣。同样,在台湾统一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后,其社会制度也同样保持长期不变。
社会制度的运作依赖于政治体制。为保证香港、澳门社会制度不变,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其政治体制基本不变。比如在香港、澳门政体中实行的行政长官负责制,行政长官拒绝签署法律,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法案等问题上,行政长官有权解散立法会等规定都可以保留。但是,对港、澳其现行政治体制基本不变不能作狭隘的理解。如,港、澳回归祖国后,其原有政治体制中殖民主义的因素应予废除。由于长期以来英、葡两国殖民统治,一些重大决策均由英葡官员最后决定,广大民众只有执行的义务而没有多少参与的权利。这显然是一种专制政治,带有明显的殖民统治印记。因此,未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不能完全照搬原有体制。全国人大通过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两部《基本法》第十五至二十七条分别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基本法》赋予在港、澳未来政治体制中,特别行政区居民享受在殖民统治下无法享受的广大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台湾回归祖国后,其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台湾同外国的民间关系不变,包括外国在台湾的投资及民间交往不变。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有高度的自治权,拥有立法权和司法权(包括终审权),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党政、军事系统都由自己管理。中央政府不派军队、行政人员驻台,而且在中央政府里还要给台湾留出任职名额。
经济制度是政治制度的基础。在大陆实行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经济制度。港、澳、台地区现行经济制度是资本主义经济,私有制为基础和雇佣劳动是基本特征。祖国统一后,将不对港、澳、台地区进行所有制改造。相反地,国家还在《基本法》中明确保护其私有制,保护资本主义的雇佣关系。港、澳、台三个特别行政区可作为单独的关税区,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保障货物、无形财产和资本流动自由;不实行外汇管理政策;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有权自行发行本地区货币;保持其自由港的地位;自行制定民用航空的各项制度;依法保护工商业的自由经营,自行制定工商业的发展政策。
香港政府的经济政策是“自由经济”的政策。过去港府对经济采取“不干预政策”。从70年代夏鼎基任财政司长开始,港府执行新的“积极不干预主义”,对贸易自由、企业自由、汇兑自由、资金进出自由、雇佣和就业自由、通讯自由、出入境自由等采取完全不干预政策,在货币金融方面,对内干预,对外则不干预,港币流通自由、不限制信贷;但对土地供应,拍卖等则一律由香港政府决定。港府的经济政策在香港的发展中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因而回归祖国后,国家对香港的经济政策也将体现“积极不干预”的精神。
澳门是世界著名的赌城之一,博彩业、旅游业在澳门现有的社会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在澳门回归祖国后,国家允许澳门特别行政区从本地区整体利益出发,自行制定旅游、博彩业的政策,以保证其对澳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在土地制度方面,澳门地区由于历史的原因,还有少量土地属于私人所有,对于这部分私有土地,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也将依法予以确认,而不收归国有。
台湾地区的经济,在60年代初,台湾当局利用国际上有利因素,依靠劳动力优势,吸引外资,以出口导向工业化为核心,大力发展出口加工业,实现了外向型经济的转变;80年代中期开始,台湾经济从初级外向型经济转向高级外向型经济,实行全面开放,彻底实现贸易的“自由化”。回归祖国后,台湾人民可以自行决定台湾地区的经济制度,使之更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二,未来特别行政区人民生活方式不变。
生活方式是在一定的社会生活条件下,整个社会群体以及个人生活的典型模式和全部特征的总和,它是社会生活质和量的统一。它的存在和发展,受一定的社会制度和生产力水平制约。大陆地区与港、澳、台地区的社会制度不同,生产力水平也有较大的差距。因而其生活方式有很大差异。祖国统一后,港、澳、台特别行政区居民的生活方式将得到充分尊重。有人担心祖国统一以后港、澳、台地区的生活方式会改变,居民生活消费水平会下降,人们社会生活的诸多自由也将受限制。其实这种担心是毫无根据的。中共中央、全国人大与中央政府一再强调回归祖国后,港、澳、台地区的生活方式不变,并将这一基本政策规定于《基本法》中。
祖国统一以后,港、澳、台地区的社会制度不变,居民生活方式不会变。要说变,就是香港、澳门地区不再是处于资本主义殖民地的位置;台湾回到祖国的怀抱,有祖国大陆为依靠,不再是势单力孤的一个孤岛,再也不须看外国人的脸色行事了。这种变是有益的变化。祖国统一以后,中央人民政府不干预特别行政区内部事务,国家尊重港、澳、台人民的传统、风俗和习惯,特别行政区居民依旧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来安排生活,国家不会干预居民的日常生活。
祖国统一以后,特别行政区经济政策基本不变。实行高度自治,由本地区人自行管理本地区的事务。实行财政独立,不向中央交纳税收。因此可以肯定,其繁荣稳定会得到保证和发展,生产力水平与消费水平也不会降低。
第三,未来特别行政区的对外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不变。
香港、澳门与台湾,由于长期脱离祖国而作为一个独立的地区处在世界经济体系中,因而长期以来,它们形成了与世界许多国家与地区的经贸关系,并进行着诸多经济往来。应该说,这种经贸关系对于促进港、澳、台的经济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在祖国统一之后,港、澳、台地区与世界各国进行经贸交往时,除在代表身份的称呼上改变外,其它都可以不变。即台湾不能称之为“中华民国”,港、澳在其名称前也应冠以中国二字,即港、澳、台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的称呼和身份对外交往,参加世界经贸组织,包括可以参加《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可以参加亚洲银行组织,以及其他的世界性与洲际性的经济组织。未来港、澳、台作为特别行政区的外贸进出,完全由自己控制,不受中央政府经济宏观调控的影响,也不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某些国家与地区关系变化的影响。
至于港、澳、台与世界许多国家与地区的文化交往。中央政府更不会去干预。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安排各种文化交往活动。只是在对外称呼上不同于现在而应作改变外,其他无须变化。可以以中国一个特别行政区的身份参加世界性或地区性的赛事或学术会议。就台湾而言可以用中国台湾名义参加奥运会和亚运会,以及参加各种国际与地区性的各种自然科学与社会问题的学术会议。港、澳也是这样。
二、特别行政区有高度自治权
根据邓小平“一国两制”的构想,香港、澳门、台湾回归祖国后,除实行与大陆不同的社会制度外,它们还享有高度自治权。邓小平在1978年以后的多次关于祖国统一问题的谈话中,都指出未来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邓小平关于未来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的讲话精神,均写进了港、澳《基本法》。
第一,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香港、澳门两部《基本法》第十七条都明文规定:“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关于台湾的《基本法》虽还没有制定出来,但未来的关于台湾的《基本法》,也会根据台湾的历史和现状,使台湾拥有立法权。这是未来港、澳、台高度自治的具体体现之一。
特别行政区享有的立法权与其它的省、直辖市拥有的立法权是有原则区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由此可见,其它的省、直辖市的立法,必须是以遵守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为前提。而特别行政区立法不受全国法律、法规体系的约束,只受《基本法》约束。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根据《基本法》行使立法权。它们的立法权表现在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制定法律,是根据社会现实和发展的需要,针对没有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制定出新的法律以适应调整这部分社会关系的需要;这里的制定法律,可以是制定特别行政区原先没有的,而根据现实情况所必须的法律;也可以是原有法律因与《基本法》相抵触被废除,而根据《基本法》制定出相应的新法律。修改法律,是指某些法律规范就其整体而言仍然是适应现实情况的,能有效地调整人们某一方面的行为,并且有普遍约束力的,但该法律规范的某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不能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时,必须对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使之与社会现实相适应。比如回归祖国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部门法中反映殖民统治内容的条款必须进行修改。废除法律,是指特别行政区原有法律已不适应社会,无保留价值,或新制定的法律与《基本法》严重违背必须作废的,立法会有权废除这部分法律。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立法内容也十分广泛,除涉及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外交与国防外,对其它一切方面都有权立法。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在不违背《基本法》的前提下,不受其他全国性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制约。特别行政区在行使立法权时,必须遵循《基本法》,并且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必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除该法律被认为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征询其所属的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不予备案,发回宣布失效外,立法会通过的其他所有法案经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签署公布后即生效。
第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行政管理权。
在港、澳、台统一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后,中央政府不派干部去港、澳、台参与其内部事务的管理。未来港、澳、台特别行政区的事务由本地区的人自己管理。
对港人治港,邓小平有过极精辟的论述,他说:“要相信香港人能治好香港。不相信中国人有能力管好香港,这是老殖民主义遗留下来的思想状态。”“香港人是能治好香港的,要有这个自信心。香港过去的繁荣,主要是中国人为主体的香港人干出来的。中国人的智力不比外国人差,中国人不是低能的,不要总以为只有外国人才干得好,要相信我们中国人自己是干得好的。”“北京除了派军队以后,不向香港特区政府派出干部,这也是不会改变的。我们派军队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而不是去干预香港的内部事务。”对台湾特别行政区则更宽。邓小平在1983年5月26日会见杨振宁教授时指出:“大陆不派人驻台,不仅军队不去,行政人员也不去。台湾的党、政、军系统,都由台湾自己来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分别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它们可以依照《基本法》规定,自行处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这就是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除行政长官及政府主要官员由外国人改为本地区中国人担任,并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外,其政治运作方式维持现状。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是特别行政区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下设政务司、财政司、法政司和各局、处、署;澳门特别行政区设司、局、厅、处。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基本法规定职权,对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
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政长官代表特别行政区,他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行使职权,并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
从中华民族统一大局出发,台湾回归祖国后,中国共产党将和台湾国民党等政党谈判,协商出一套较完整的,有助于祖国统一、民主振兴的台湾地方行政管理方案,在中央政府的宏观领导下,台湾地区将有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更大的行政管理权。
第三、特别行政区拥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第八十五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有此类条款规定相应的内容。在谈到大陆和台湾和平统一的设想时,邓小平说,祖国统一后,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以有自己的独立性,可以实行同大陆不同的制度,“司法独立,终审权不须到北京”。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是特别行政区所独有的权力,大陆的其它省、直辖市都没有这样的权力。大陆各省份司法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司法权,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力时,有一定的独立性,不受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但是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既受同级检察院的监督,又受上级法院监督;对于法院的判决,同级检察院可以抗诉,上级法院可以发回重审。大陆的终审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它有权进行司法解释并监督下级法院,审核死刑等。
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法院审理案件的终审权由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行使,终审不必到北京。这样,相对于大陆的其他省、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法院有更大的独立性。这也是根据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所必须的。
从法律类型来说,大陆地区是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保护的是公有制;港、澳、台地区的法律是资本主义类型的法律,保护的是私有制。香港在英国统治下,法律也沿用英国法律,因此它属于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澳门在葡萄牙统治下,其法律类型属于大陆法系,又称法典法系。港、澳两大法系在法律部门的划分、判例在法律实践中的地位作用等方面有重大差异。而台湾地区的法律类型受普通法系和日本法系的影响,同时又具有自己的特色。三个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类型与大陆的法律类型上有巨大的差别,其在诉讼程序、法律的表现形式、表述方式、法律概念和术语的使用技术风格等诸多方面都存在着巨大差异。因此,也没有必要让特区的终审权到北京。同时,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体现了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政策,是特别行政区拥有高度自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综上所述,祖国统一后,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这个前提下,港、澳、台可以保持现在社会运作状态与性质。在中央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上,中央人民政府不干涉未来港、澳、台地区的内部事务,未来港、澳、台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即拥有独立的行政管理权,独立的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未来港、澳、台将成为中国这个统一大家庭中,既根本不同于一般省份,又根本不同于自治区,也不同于经济特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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