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教育基本法的修改与教育基本理念的转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基本法论文,日本论文,理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53/57/31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469(2007)07—0006—08
二战以后,日本为了铲除战前天皇制国家主义和军国主义教育的弊害,推行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教育,而于1947年3月31日颁布施行了《教育基本法》(1947年法律第25号)。这部法律是战后日本教育的根本大法,确定了“培养尊重个人尊严、追求真理和希望和平的人”[1] 的总目标,确立了以自由、民主、平等、和平为核心的民主主义的教育基本理念。战后近60年来,在教育基本法及其教育基本理念的引领下,日本的各级各类教育取得了空前的发展。
然而,2000年以来,日本开始实质性地修改教育基本法。并于2006年12月22日颁布施行了经过全面修改的《教育基本法》(2006年法律第120号)。这部法律确定了“培养尊重个人尊严、追求真理和正义、尊重公共精神、具有丰富的人性和创造性的人”[2] 的总目标,确立了以“公共”、“传统”和“爱国心”为核心的国家主义的教育基本理念。
旧教育基本法所确定的教育基本理念是以否定战前《教育敕语》体制下的皇国主义、极端国家主义和军国主义教育路线为前提的,是以开辟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教育道路为旨归的。可见,旧教育基本法所确定的教育基本理念是对《教育敕语》精神的彻底否定。新教育基本法就其精神实质而言,是试图修正旧教育基本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个人主义倾向,其根本旨归是在日益深化的全球化背景下,谋求重新确立日本教育的国家主义路线。可以说,新教育基本法所表明的教育基本理念是对旧教育基本法精神的扬弃乃至反动。
一、旧教育基本法所表明的教育基本理念
从1945年8月15日昭和天皇宣布接受《波茨坦宣言》、日本无条件投降到现在已经60多年了,在此期间,日本的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取得了巨大发展,日本已经成为令世界瞩目的经济大国,这些成就的取得离不开日本的教育所提供的巨大的人才和智力支持。而《教育基本法》则为战后日本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起到了无可替代的方针路线引领作用。《教育基本法》作为日本教育的根本大法,不仅对于战争结束后消除战前极端国家主义和军国主义教育的弊害起到了关键作用,更重要的是它为战后日本建立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教育体制确立了新的指导理念。
(一)《教育基本法》的制定
关于制定《教育基本法》的历史背景,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考察:首先,日本战败后,即根据《波茨坦宣言》的精神,推行社会民主化改革,教育民主化改革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时的教育民主化改革经历了一个复杂的过程,而颁布《教育基本法》则是一项重大的成果。其次,《日本国宪法》为制定《教育基本法》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制定《日本国宪法》是日本政治民主化改革的首要举措。新宪法表明的“主权在民”、和平主义、自由平等、平等的教育权思想对《教育基本法》的理念有着根本的规约作用。《教育基本法》的前文表明了该法与新宪法的渊源关系。再次,制定《教育基本法》符合建设“民主的”、“文化的”、“和平”的新日本的时代潮流。二战结束后,日本文部省试图在“承昭必谨”、“维护国体”的思想指导下恢复学校的教育秩序。这既不符合广大日本国民渴求民主教育的愿望,也不符合占领军希望日本“实现教育的完全自由”的要求。推行民主化的教育改革迫切需要一部规定新教育的方针、原则和教育理念的法律。
制定教育基本法的初衷最初是由文部大臣田中耕太郎提出的。1946年5月22日。在第90届帝国议会审议修改宪法问题时,大岛多藏议员提出了“在宪法中新设有关教育的一章,详细规定教育理念、教育的自主性和保障机会均等等事项”的质询。对此,田中文相表示难以在宪法中特意新设有关教育的一章,但是他提出了制定一部规定教育的理念、方针和学校教育制度、教育行政的可称为“教育根本法”的法律的设想。在此基础上,同年8月6日第90届帝国议会通过的《关于文教重建的决议》规定要制定教育基本法。这样,8月10日,日本政府成立了总理大臣的咨询机构教育刷新委员会(简称“教刷委”),负责审议战后教育改革的基本理念。“教刷委”为了研究制定教育基本法的纲要,专门设立了第一特别委员会。经过研究审议,“教刷委”于11月29日确定了由第一特别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纲要。经过进一步的审议,12月27日,“教刷委”向内阁提出了第一次建议,其中包括《关于教育理念及教育基本法》的建议。此后,文部省经过仔细研究“教刷委”的建议而制定了教育基本法草案,1947年3月4日内阁会议通过了这个草案。3月5日日本政府将该草案上奏昭和天皇,3月6日天皇就此草案向枢密院提出谘询,对草案的字句进行了若干订正。3月12日,枢密院会议通过了教育基本法草案。3月13日和19日,日本政府先后将教育基本法草案提交给第92届帝国议会的众议院和贵族院审议。3月17日和26日,众议院和贵族院先后通过了教育基本法。同年3月31日,《教育基本法》正式颁布施行。从这一过程来看,《教育基本法》是由日本政府自主地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制定的。当然,在制定教育基本法的过程中,占领军总司令部(GHQ)的民间情报教育局(CIE)也给予了必要的指导。
(二)《教育基本法》所表明的教育基本理念[1]
1947年3月31日公布施行的《教育基本法》由“前文”、11条和“附则”组成。其整个文本都体现出了战后新教育的根本精神和宗旨,即为了实现“建设民主的文化的国家,为世界和平和人类福祉做出贡献”的理想,要依靠“教育的力量”,教育要“培养尊重个人尊严、追求真理和希望和平的人”。可以说,“培养尊重个人尊严、追求真理和希望和平的人”是《教育基本法》所确定的日本新教育的总目标。
对于这个总目标,《教育基本法》第1条“教育目的”又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即“教育必须以完善人格为目标”,培养“和平国家和社会的建设者”,培养“热爱真理和正义、尊重个人价值、重视劳动和责任、充满独立自主精神的身心健康的国民”。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教育基本法》第2条“教育方针”明确规定:“必须在一切机会和所有场合来实现教育目的”,“必须通过尊重学术自由,与实际生活相适应,培养主动精神,互相尊敬和合作,来努力为创造和发展文化做出贡献”。
可见,《教育基本法》的前文和第1条、第2条比较完整地阐述了日本战后新教育的根本精神和基本理念。当然,像第3条“教育机会均等”和第5条“男女共学”等也是对教育基本理念的规定。
(三)《教育基本法》在战后日本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作用与意义
考察《教育基本法》在日本战后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作用和意义,首先要明确其地位和性质。对于这部法律,一般公认为它是一部规定教育理念和原则的“根本大法”,在日本的教育法规体系中属于上位法,是日本教育的宪章或教育宪法。这样的性质、地位决定着战后日本各级各类教育的发展成就都与《教育基本法》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对此,日本的有关文件不得不予以正确评价。比如,《教育改革国民会议报告——变革教育的17条提案》指出:“战后50余年来,日本的教育是在教育基本法的指导下进行的。在此期间,教育显著普及,教育水平得到提高,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3] 另外,中央教育审议会的咨询报告《关于适应新时代的教育基本法与教育振兴基本计划的应有状态》也指出:“在教育基本法之下构建起来的以学校教育制度为首的各种教育制度,极大地提高了国民的教育水准,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原动力。”[4]
历史地评价《教育基本法》在否定战前教育的皇国主义、极端国家主义、军国主义根基和确定战后新教育的民主主义根基上的巨大作用是应有之义。在战前根据明治宪法和《教育敕语》确立的天皇制国家主义教育体制下,教育的总目标是培养天皇制下的“忠良臣民”。他们以对天皇的绝对“忠诚”为第一要义。与此相比较,在战后根据新宪法和《教育基本法》确立的民主主义教育体制下,强调“尊重个人尊严”、“完善人格”、“尊重个人价值”、“充满独立自主精神”,是教育基本理念的根本转变。日本学者杉原诚四郎在评价教育基本法的意义时道出了同样的道理:“战前日本的教育体制并非完全否认个人的尊严和价值,但是由于在天皇制教育之下,总体上重视的是与社会的协调,所以个人的尊严、个人的价值不能说充分地受到了尊重。战后,在民主主义之下,教育是从个人的尊严和个人的价值出发的。这是与战前教育的根本区别之所在。”[5]
二、新教育基本法所表明的教育基本理念
(一)教育基本法的全面修改
自20世纪50年代以后,不断有日本政府要员、教育官员屡屡发表批评教育基本法、赞美《教育敕语》、修改教育基本法的言论,而真正推进修改教育基本法是2000年以后的事情。日本在这时使修改教育基本法成为现实,有其现实的背景。第一,如中央教育审议会所认为的那样,日本社会正面临着巨大的危机,教育改革应当成为整个社会改革一环,而修改教育基本法是根本改革教育的前提。中央教育审议会的咨询报告指出,现今不得不说日本社会正在面临着巨大的危机,国民之间一直以来所坚持的价值观发生了动摇,自信丧失感和闭塞感不断扩散;伦理观和社会使命感的丧失失去了对正义、公正、安全的信赖,少子化、老龄化所带来的人口结构变化正在招致社会活力的下降;长期经济停滞不前使许多工人不得不离开岗位,新毕业学生的就业极为困难;面对这种状况,有必要对政治、行政、司法和经济结构等方面的制度进行根本性的改革;为了使日本成为充满创造性和活力、向世界开放的社会,教育必须与这些领域的改革一道,进行大胆的修整和改革[4]。
从宏观的社会背景来考察日本修改教育基本法的缘由,还有一个深层次的原因,这就是日本在谋求继续保持经济大国地位的同时,谋求成为政治大国和军事大国,这要求教育为其提供“人力”、“人才”的支持。正像日本学者渡边治和田中孝彦所指出的那样,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政治系统改革的重要目标是“改变小国主义的政治体系”,走向“军事大国”和“大国主义”;经济改革的目标是打破全球化背景下日本企业竞争力下降的状况,通过“新自由主义”的经济改革强化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以修改教育基本法为焦点的教育改革是“面向军事大国化、竞争力强化改革的一环”[6]。
日本教育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是此次修改教育基本法的第二个重要原因。对此,“中教审”报告作出了这样的分析:“我国的教育现在存在许多课题,正在面临危机的状况”。比如,青少年缺乏理想和目标,规范意识、道德观念、自律意识下降,欺侮、不上学、中途退学、班级崩溃等问题依然存在,青少年的凶恶犯罪有所增加。家庭和社区的教育能力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学生的学力下降,教育没有使学生掌握“切实的学力”[4]。日本教育当中存在着种种问题,可以看作是此次修改教育基本法的直接原因。
教育基本法的实质性修改是从2000年开始的。在日本,明确提出以修改教育基本法为教育改革之前提的是小渊(惠三)内阁的首相私人咨询机构教育改革国民会议。成立于2000年3月的教育改革国民会议把修改教育基本法作为“共同的审议事项”,在同年9月22日发表的中期报告和12月22日发表的最终报告中,都把修改教育基本法作为一项重要建议。《教育改革国民会议报告——变革教育的17条提案》明确指出:“事实上,(现在的)社会状况与制定教育基本法时相比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教育的应有状态受到了质疑。基于这种状况……对于教育基本法,(本会议)为使其显示新时代教育的基本前景而进行了坦率的讨论。”在修改教育基本法上“不可缺少”的三个重要观点是:1)培养生存于新时代的日本人;2)尊重、发展应被后代继承的传统、文化等;3)为使教育适应未来的时代,在教育基本法的内容中,要规定理念性事项及具体方针政策[3]。教育改革国民会议的报告为修改教育基本法起到了先导性作用。
2001年11月文部科学大臣远山敦子向中央教育审议会提出“关于适应新时代的教育基本法的应有状态”的谘询,从此教育基本法的修改拉开了帷幕。远山文科相在“谘询理由”[7] 中指出,教育基本法作为规定教育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的法律,自1947年公布、施行以来,使日本教育在50多年中不断得到发展,但是与该法制定时相比,社会状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教育状况也出现了变化,教育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问题,这要求在迎来21世纪的今天,要明确新时代教育的基本前景,因此要思考适应新时代的教育基本法的应有状态,着手修改该法,从根本上推进教育改革。她还就修改教育基本法的主要思路提出了以下五点:1)探讨教育的基本理念;2)探讨教育的基本原则;3)探讨家庭、学校、社区等教育主体的作用;4)探讨教育行政;5)探讨教育基本法的前文的处理方法。
中央教育审议会在接受远山文科相的谘询以后,即在总会及其下设的基本问题部会进行了多次审议,教育基本法的应有状态是一项重要议题,2002年11月发表了中期报告,2003年3月发表了最终报告。题为《关于适应新时代的教育基本法与教育振兴基本计划的应有状态》的最终报告由前言和三章组成,其中的第二章“关于适应新时代的教育基本法的应有状态”是专门探讨修改教育基本法的,该章有三方面内容:1)修改教育基本法的必要性与修改的视角;2)具体的修改方向;3)教育基本法的修改与教育改革的推进。
在上述中央教育审议会的咨询报告发表以后,日本社会各界对修改教育基本法给予了高度关注,一些市民组织(“21世纪复活教育基本法之会”、“反对‘修改’教育基本法市民联络会”、“把教育与文化向世界开放之会”和“教育基本法全国网络”)、教师团体(“日本教职员组合”、“全日本教职员组合”)和律师团体(“日本律师联合会”、“自由法曹团”)等对修改教育基本法进行了坚决的抵抗[8]。尽管如此,在“执政党教育基本法修改协议会”的推动下,在与政、官、财界关系密切的民间团体的支持下,日本政府积极地推进教育基本法的修改工作。“执政党教育基本法修改协议会”内的“执政党教育基本法修改检讨会”具体负责教育基本法修正案的制定工作。2006年4月28日,文部科学省向第164届通常国会提交了教育基本法修正案,该届国会从当年5月对这项法案进行审议,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法案未获通过。随后,教育基本法修正案又被提交到第165届临时国会审议,同年12月15日获得通过,12月22日颁布施行。新的教育基本法是对1947年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的“全面修订”[9]。
(二)新教育基本法规定的教育基本理念
旧教育基本法是以明确日本战后新教育的基本理念和方针为主要目的而制定的,新教育基本法也是这样,确立新世纪日本教育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仍然是其全面修改的目的之一。新教育基本法应当确立的教育基本理念首先是由中央教育审议会咨询报告明确阐明的,新教育基本法的条文所表明的教育基本理念基本上是对该报告精神的全面继承。下面以“中教审”最终报告的相关内容[4] 和新教育基本法“前文”及第一章的规定为依据,对此次修改教育基本法所确立的教育基本理念作以阐述。
“中教审”报告认为,此次修改教育基本法,一方面要“重视现行教育基本法所规定的普遍的理念”,另一方面要适应国内、国际的巨大变化,“为了培养开拓我国和人类的未来道路的人”,而“明确今后应当予以重视的理念”。前者是指“以宪法精神为依据的普遍的理念”,即“教育的基本理念”;而后者是指“当今极为重要的”教育理念,即“新规定的理念”。
1.所谓“教育的基本理念”,是指教育要“以完善人格为目标”,“培养身心健康的国民”。它具体指的是“贯穿于现行教育基本法”的尊重“个人的尊严”、“完善人格”、培养“和平国家和社会的建设者”、培养“身心健康的国民”等。对于这些内容,新教育基本法都保留了下来,但具体表述稍有差异(见表1)。
2.新规定的教育理念一:个人的自我实现与涵养个性、能力及创造性。“中教审”报告认为,这一理念的主旨是:在教育上,重要的是使每一个国民思考其生活方式和存在方式,具有进取心,在适应个性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能力;谋求每一个人的自我实现,目标就是完成人格陶冶;大竞争时代的来临要求科技进步在世界发展和课题解决中发挥作用,因此要果敢地挑战未知世界,涵养创造新事物的创造性。
对于这一条理念,新教育基本法是这样规定的:1)“我们期望,培养尊重个人尊严……具有丰富的人性和创造性的人”(前文①);2)“教育必须以完善人格为目标”(第1条②);3)教育要使学生(或学习者)“掌握广泛的知识和教养”,“尊重个人的价值,发展其能力,培养创造性”(第2条③)。
3.新规定的教育理念二:重视与感受性、自然和环境的关系。“中教审”报告认为,这一理念的主旨是:感知并表现美好事物的能力是人类所具有的普遍价值,是创造文化的基本精神和力量;自古以来,日本人就热爱自然,创造了丰富的文化,但是现在自然正从日本儿童的成长环境中消失;在地球环境成为重大课题的今天,人与自然是共生的,理解尊重并热爱自然是与爱护人类等生命体相通的。
对于这一条理念,新教育基本法第2条中作为第四项教育目标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培养尊重生命、爱护自然、为环境保护做贡献的态度”。
4.新规定的教育理念三:涵养积极参与社会建设的“公共”精神、道德性和自律性。“中教审”报告认为,这一理念的主旨是:今后的教育要涵养在尊重和确保“个人尊严”上所不可缺少的积极参与“公共”的意识和态度,为此,作为国家和社会一员的国民,要学习法律和社会规范的意义和作用,独立思考。涵养能积极地参与自由公正社会的建设的“公共”精神;还要认识到作为社会一员的使命和作用,约束自己,发挥自己的作用,培养学习、掌握社会上相互关系的规律等道德心、伦理观和规范意识。
对于这一条理念,新教育基本法在前文和第一章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1)“我们期望,培养……尊重公共精神……的人”(前文);2)教育要实现如下目标:“培养丰富的情操和道德情感”,“培养自主和自律的精神”,“基于公共精神,培养积极地参与社会建设并为其发展做出贡献的态度”(第2条)。
5.新规定的教育理念四:涵养尊重日本传统与文化、热爱乡土及国家之心和作为国际社会之一员的意识。“中教审”报告认为,这一理念的主旨是:全球化的发展和与外国距离的拉近,要求国民要有成为国际社会成员的意识和与有不同传统、文化的人们共生的意识。为此,要深入理解并尊重本国、本地区的传统和文化,涵养日本人意识和热爱乡土及国家的精神,但重视爱国心和理解、尊重日本的传统与文化并不是追求国家至上主义和全体主义。同时,还要敬重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传统与文化,涵养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谋求成为值得别国信赖的国家的意识。
对于这一条理念,新教育基本法在第2条的第五项教育目标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尊重传统和文化,热爱培育传统和文化的我国和乡土,同时,尊重其他国家,培养为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做贡献的态度。”
6.新规定的教育理念五:终身学习的理念。“中教审”报告认为,这一理念的主旨是:当今社会越来越复杂,社会结构也在发生巨大变化,每一个人为了活跃于社会的各个领域,必须通过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掌握职业生活所需要的新知识和新技能,必须为参与社会而进行必要的学习,即终身学习。今后,为了实现任何人不论何时何地都能自由选择学习机会并展开学习的社会,终身学习的理念越来越重要了。
对于这一条理念,新教育基本法新列一条,作了专门规定,即:“第3条(终身学习理念)每一个国民为了能够磨炼自己的人格,度过丰富的人生,必须在一生中,利用所有的机会,在所有的场所,进行学习,谋求实现能适当发挥其学习成果的社会。”
7.新规定的教育理念六:与时代和社会的变化相适应。“中教审”报告认为,这一理念的主旨是:教育要重视应由后代继承的价值,同时还要使每一个国民掌握能够应对时代和社会环境变化的能力。现在,国民的生活环境正在发生巨大变化,如全球化和信息化不断推进,地球环境问题不断深刻化,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等,为此,教育要不断准确地应对这些时代和社会的变化。
对于这一条理念,新教育基本法中几乎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从与“中教审”的思维逻辑对照看,该法又充分地表明了这一理念,这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点:其一,新教育基本法表明了教育要实现“继承传统和创造新文化的目标”的思想,这种“创造新文化”的表述表明了“与时代和社会变化相适应”的理念;其二,按照“中教审”报告的逻辑,除了要保留的贯穿于旧教育基本法中的教育基本理念以外,新规定的8条教育理念都应当是为适应时代和社会的变化而提出来的;其三,按照“中教审”报告对本条理念主旨的阐述,可以认为新教育基本法的培养具有“创造性”的人、培养“为环境保护做贡献的态度”、培养“为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做贡献的态度”的规定,突出地表达了对本条理念的尊重。
8.新规定的教育理念七:明确与职业生活的联系。“中教审”报告认为,这一理念的主旨是:职业在每个人的一生中占有重要的位置,人们通过劳动的喜悦可以感受生存的价值,切实感受与社会的联系。然而,在经济结构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价值观正在趋于多样化,培养职业观和劳动观变得越来越重要了。年轻人就职难的通常化、各年龄阶段转职的普遍化,强烈要求掌握重新就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为了避免支撑日本“产品制造”的衰退,尊重技术和能力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今后的学校教育要使学生掌握正确的职业观、劳动观和有关职业的知识、技能,同时要努力培养学生了解自己的个性、自主地选择出路的能力和态度。社会也要充实终身性的职业学习机会。
对于这一条理念,新教育基本法集中在第2条中作了这样的规定:“重视职业和生活的联系,培养尊重劳动的态度”。
9.新规定的教育理念八:为男女共同参与社会做出贡献。“中教审”报告认为,这一理念的主旨是:宪法规定男女平等,相应于此,现行教育基本法规定“男女共学”,即男女必须相互敬重、互相合作。但是,男女共同参与社会尚未充分实现。为了实现男女互相尊重人权、分担责任、充分发挥个性和能力的男女共同参与社会,现行教育基本法的“男女共学”理念现今仍然是很重要的。然而,由于现在男女共学的宗旨已经得到广泛渗透,制度上教育机会的性别差异也已消失,所以旧教育基本法第5条中对“必须确认男女共学”的规定可以删除。
对于这一条理念,新教育基本法虽然规定了尊重“男女平等”(第2条)、教育不得有“性别”歧视(第4条④)的理念,但是,它又根据“中教审”报告的建议,删除了旧教育基本法第5条“男女共学”的规定。
(三)新教育基本法的作用和意义
与旧教育基本法相比较,由前文、4章18条和附则组成的新教育基本法虽然在宏观构成上没有什么变化,但在具体内容上是有很大变化的。日本学者筱原清昭认为,新教育基本法的内容具有以下四个特征:第一,使教育的基本理念更具体地目标化了;第二,该法所规定的教育的机构、对象和领域扩大了;第三,使教育行政的法律主义明文化了;第四,使教育振兴基本计划法定化了[10]。在新教育基本法施行时日尚少的情况下,全面评价这项法律的作用时机尚不成熟。但现在已经明确的是新教育基本法出台后,日本正在着手修订其他相关教育法律,首当其冲被提上修改日程的是教师许可法、学校教育法和地方教育行政法[11]。另外,由于在修改教育基本法的过程中或新法颁布施行后,执政党和在野党之间、持不同政见的民间组织等在支持和反对“修改”上展开了明显的对立,也有许多国民对修改教育基本法处于“无意识”、“不关心”[10] 的状态,所以,日本国内对于新教育基本法的意义,认识上是有明显分歧的。笔者认为,从作为“教育理念法”的角度考虑,新教育基本法把“道德心”、“创造性”、“公共精神”、“保护环境”、“热爱国家”、“终身学习”等作为教育基本理念,是喜忧参半的。特别是把争议颇大的“公共精神”和热爱国家写入教育目标之中,势必会对日本的教育现场造成新的不安定。
三、修改教育基本法的意味:教育基本理念由民主主义向国家主义转变
教育基本理念归根结底是指培养什么样的人的问题,即教育的目的和目标问题。按照这一理解,旧教育基本法明确规定教育要“培养尊重个人尊严、追求真理和希望和平的人”,教育的目的是“完善人格”,这表明的是民主主义的教育基本理念。战后日本教育的总方针是实行民主主义教育,其根本依据是新宪法,新宪法为日本确立了“民主主义的价值体系”[12]。这种民主主义教育基本理念是建筑在个人的自由、民主、平等基础之上的,是与新宪法的主权在民思想相通的。因此,日本有学者把“尊重个人尊严”和“完善人格”看作是这种民主主义教育的关键词。例如,筱原清昭把旧教育基本法所表明的教育基本理念理解为尊重“个人价值”和“独立自主精神”的“人格完善”,并认为这是“个人主体的全人性的人格完善理念”[10]。
新教育基本法虽然也表明了“尊重个人尊严”、“尊重个人的价值”的理念和“完善人格”的目标,但其对教育总目标的完整表达是“培养尊重个人尊严、追求真理和正义、尊重公共精神、具有丰富的人性和创造性的人”,用中央教育审议会的话说,就是“培养开拓21世纪的、心灵丰富身体健壮的日本人”[4]。从中央教育审议会咨询报告的内容和新教育基本法的条文看,这次修改新增加了两项与此前日本教育所坚持的宗旨大相径庭、在日本国内反应强烈的理念,即:1)涵养“公共”精神(中央教育审议会)或“尊重公共精神”、“基于公共精神”(新教育基本法);2)“涵养尊重日本的传统与文化、热爱乡土及国家之心和作为国际社会之一员的意识”(中央教育审议会),或者“尊重传统和文化”、热爱“我国和乡土”、“培养为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做贡献的态度”(新教育基本法)。这两条理念的增加表明,日本的教育明显地向国家主义方向发生了重大转变。
有日本学者认为,旧教育基本法出于对战前“重视公共”的反省而确定了“重视个人”的原则。它也没有否定“个人”和“公共”的关系,但由于战后的日本教育产生了不必要的“否定公共”的感觉。走向了“个人主义”的倾向,所以,此次修改增加了“尊重公共精神”的理念,新教育基本法既重视“尊重个人尊严”又重视“尊重公共精神”,两者一并记述,这是试图保持“个人”和“公共”的平衡[13]。既然旧教育基本法没有否定“公共”,此次修改又何必明确规定“尊重公共精神”呢?答案只有一个,就是谋求突出地强调“公共”精神的涵养。如果把“公共”和社会、国家联系起来的话⑤,那么强调“尊重公共精神”显然是一种国家本位、社会本位的教育观。
那种把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等同于民主主义的思维方式是欠妥当的,这是混淆现象和本质的根本区别的思维方式。其结果,如果说新教育基本法还保留了民主主义因素的话,那也是国家主义之下的民主主义。从根本上讲,新教育基本法的理念转向了国家主义,因为民主主义与国家主义是具有相互排他性的。
另外,新教育基本法强调热爱“我国”,显然是一种国家主义的教育观。在修改教育基本法时。在“爱国心”的表述上,即使在联合执政的自民党和公明党之间也存在分歧,自民党主张“爱国之心”(国を愛する心),公明党主张“重视国家之心”(国を大切にする心),两者在“国家”并不意味着国家权力和政府的前提下达成妥协,因而教育基本法修正案将之表述为“热爱我国和乡土的态度”(ゎが国と郷土を愛する態度)[14]。新教育基本法把“爱国心”表述为“热爱培育传统和文化的我国和乡土”。在教育上坚持爱国主义,这本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对于日本而言,从整个日本的近现代教育史来考察。谈“爱国心”教育就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了。战前日本有一段秉持天皇制国家主义和极端国家主义的教育史自不必说,战后也有过这样的议论:“正确地热爱国家就是对国家忠诚”,“热爱日本国就是热爱日本国的象征”,“归根到底,敬爱天皇之念与敬爱日本国之念是相通的。因为,确实敬爱日本国的象征的天皇与敬爱其实体的日本国是相通的”[15]。因而,谈日本的“爱国心”教育需要明确“热爱国家的什么”的问题。如果像小泉首相所说的那样,热爱国家就是热爱作为“历史文化共同体”⑥ 的日本国,那么也要考虑热爱由什么样的“传统”和“文化”形成的日本国。
总之,新教育基本法明确规定“尊重公共精神”和热爱“我国”的理念集中反映了日本社会本位、国家本位的教育观,它们是国家主义的教育理念。新教育基本法采取和坚持国家主义的教育理念,是对旧教育基本法的民主主义精神的反动。正像日本学者筱原清昭所指明的那样,教育基本法的修改实现了由“个人主体的全人性的人格完善理念”向“培养作为国家建设者的国民的理念”的转变[10]。
[收稿日期]2007—03—26
基金项目:东北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校内青年基金项目“日本近现代教育思想思潮研究”。
注释:
① 新《教育基本法》前文的全文如下:“我们日本国民期望,在进一步发展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而构筑起来的民主的、文化的国家的同时,为世界的和平和人类福祉的提高而做出贡献。为了实现这一理想,我们期望,培养尊重个人尊严、追求真理和正义、尊重公共精神、具有丰富的人性和创造性的人,同时,推进以继承传统和创造新文化为目标的教育。在此,我们依照《日本国宪法》的精神,为了确立开拓我国未来的教育的基础,谋求教育的振兴,而制定本法。”
② 新《教育基本法》第1条(教育目的)的全文见表1。
③ 新《教育基本法》第2条的全文如下:“第2条(教育目标)教育为了实现其目的,要尊重学术自由,实现下列目标:一、掌握广泛的知识和教养,培养追求真理的态度,培养丰富的情操和道德情感,同时,培养健康的身体;二、尊重个人的价值,发展其能力,培养创造性,培养自主和自律的精神,同时,重视职业和生活的联系,培养尊重劳动的态度;三、尊重正义与责任、男女平等、对自己和他人的热爱、相互合作,同时,基于公共精神,培养积极地参与社会建设并为其发展做出贡献的态度;四、培养尊重生命、爱护自然、为环境保护做贡献的态度;五、尊重传统和文化,热爱培育传统和文化的我国和乡土,同时,尊重其他国家,培养为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做贡献的态度。”
④ 新《教育基本法》第4条的全文如下:“第4条(教育机会均等)1.所有国民都具有平等地接受适应其能力的教育的机会,不得因人种、信仰、性别、社会身份、经济地位或门第的不同,而在教育上受歧视。2.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为了使有障碍者能够适应其障碍的状态,接受充分的教育,必须采取必要的教育援助。3.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对于尽管有能力但因经济原因而就学困难的人,必须采取就学奖励措施。”
⑤ 在“个人”和“公共”的关系上,中央教育审议会于1966年10月31日发表的咨询报告《关于后期中等教育的扩充整顿》的附件《所期望的人》建立了“个人”、“家庭人”、“社会人”、“国民”的结构体系。1985年6月26日临时教育审议会发表的《关于教育改革的第一次咨询报告》在阐述“重视个性的原则”时,表明了个人与家庭、学校、社区、国家等具有“复杂的相互依存关系”的思想。中央教育审议会于2003年3月20日发表的咨询报告《关于适应新时代的教育基本法与教育振兴基本计划的应有状态》表明:“公共心”就是“把国家和社会的问题当作自己本身的问题,并为此积极地采取行动”;“公共”精神就是“自己是国家建设和社会建设的主体的觉悟和行动力”。
⑥ 小泉首相在众议院会议(2006年5月16日)上所作的答辩指出,“热爱我国和乡土的态度”的旨趣在于“热爱作为历史地形成的由国民、国土、传统和文化等组成的历史文化共同体的我国”,这并不是“热爱不同时期的政府和内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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