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合谋的激励机制研究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激励机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产业组织和规制经济学等诸多研究领域,合谋(collusion)现象造成了产业政策和政府规制政策的严重扭曲,这一点即使在市场机制发育十分成熟的国家如欧美等国,也经常会发生经营者合谋损害股东和消费者利益的事件,更不用说市场机制不完善的发展中国家(Crozior,1963; Dalton,1959)。合谋引发了资本市场和金融中介机构的诚信危机,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而像中国这样一个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的国家,市场机制尚未发育成熟,社会监督体系也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经营者与某些职能机构(监管机构、中介机构等)合谋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现象更是时有发生。因此,对于研究如何防范代理人合谋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随着博弈论等分析工具的不断完善以及人们对合谋认识的不断增加,理论界尤其是西方经济学家对合谋的研究也在不断的深入,经过近20多年的研究,应该说经济学家在研究如何防范合谋问题上已经比较成熟和完善。本文通过对现有防范合谋的激励理论进行回顾和梳理,为对防范合谋的激励机制设计理论感兴趣的读者提供一个全面了解该领域研究前沿的窗口。
一、国内外防范合谋激励机制研究综述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合谋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委托代理理论与产业组织理论中,其研究侧重于合谋行为的形成及防范研究。
(一)关于合谋的内涵
关于合谋的内涵,现有的文献主要是从两个角度进行阐述的。一个是从信息的角度,如Stanley.Baiman、John.H.Evans(1991)① 认为,“合谋,我们意味着私下的、法外的安排,其中代理人并不同意以所有者意旨的方式而行动”。他们接着指出,合谋的潜在性可能会导致所有者修改与代理人签订的契约或公司的经营政策和会计程序,这些行动反过来会歪曲与本没有合谋可能存在的经济环境相关的其他经济活动。Bente.Villadsn(1995)② 认为,合谋意味着监督者与代理人同意选择一个合作行动向量或行动集,但不是在非合作机制中委托人所追求的行动集或行动向量。如果可供选择的行动集(可能通过单边支付来交换),使得合谋主体获得高于预期效用的收益,那么合谋便有可能发生。Sandeep.Baliga(1999)认为合谋是监督人与代理人可以相互进行合作并共同操纵向委托人发布的信息,并在它们之间存在单边交易契约(side- contract)的一种行为。
另一个从后果的角度来研究合谋内涵,如G.Bologna(1997)指出,所谓合谋,是指欺骗者为获得经济利益而采用的非法欺骗行为。Massimo.Motta(2004)认为,在经济学中,合谋是使得厂商的价格高于竞争性正常标准的一种情形。
不管从何种角度来研究合谋内涵,我们认为合谋的内涵一般要包含三个条件。其一,必须有两个或以上的代理人。如果只有一个代理人的话,那就是逆向选择或道德风险而不是合谋;其次,必须能够达成一种可以分配合谋收益的子契约,并且这种子契约必须是一种君子协定,因为子契约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而它必须是自持的;再次,合谋是指代理人之间进行有目地的具有负的外部性的合作,如果具有正的外部性就不能成为合谋。
(二)关于合谋的成因
关于合谋的成因可谓众说纷纭,主要观点有:
Deangelo(1981)、Reynolds(2001)等人认为合谋是由于审计人员缺乏独立性而屈服于代理人压力而产生的。赵文华(1998)、张艳(2005)、雷方勇(2006)等人认为合谋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信息不对称。委托人与经理间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经理利用其私人信息,获得信息租金;审计人员以自己掌握的私人信息向股东寻租与经理分享租金,这样合谋便有可能产生。Laffont & Tirole(1986、1992)③ 等人认为,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契约只是产生合谋的条件,产生合谋的根本原因是互惠。互惠使得代理人通过私下里达成子契约而可以相互增加他们的收益水平,而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契约又为他们的子契约提供了条件。
从合谋的成因来看,我们比较赞同拉丰的观点。因为即使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契约,从代理人微观行为动机的角度来说,如果没有双方可以分享的收益即互惠,那么代理人间也不会有合谋的动机,进而也不会产生合谋行为。因此,我们认为互惠是产生合谋的最根本的原因,而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契约则为合谋的形成提供了条件。
(三)关于合谋的防范
要想有效地防范合谋,就首先必须了解这些行为需要哪些条件,然后才能通过消除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条件来使合谋行为难以完成。一般来说,一个合谋行为的发生需要下列条件,如下图所示:
图1 合谋行为的分解
目前防范合谋的文献主要集中于研究如何抑制代理人的合谋动机和如何在代理人中引入一种机制使得他们无法就契约收益分配达成君子协定从而防范合谋行为的发生这两部分。
在研究如何抑制代理人的合谋动机方面,现有文献主要是从激励相容约束的角度出发进行研究的,防范合谋的激励机制设计理论继承了激励理论的基本分析框架和方法。即委托人如何设计一组契约,以满足激励相容和参与约束来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时,也能满足代理人的效用最大化。实际上,在早期的研究工作中,Green- Laffont(1979),Laffont-Maskin(1980)等作过一些不成熟的探索,但没形成一个主流。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产业组织理论和博弈论的迅猛发展为合谋的分析提供了一个可行的分析工具。Tirole(1986)首次将现代经济分析中的委托代理理论引入到了合谋问题的分析上。他在一个委托人—监督人—代理人的三层组织结构中考察了合谋问题。在其1986年的论文中,Tirole假设监督人及代理人均为风险规避,存在着有限责任约束而且私下的转移支付不存在着交易成本。而在其1992年的模型中,Tirol则假设监督人及代理人均为风险中性,存在着有限责任而且私下的转移支付有交易成本。这样对于经济环境的刻画也许更加符合现实情况。在这两篇文献中,Tirole最大的贡献就是提出并证明了防范合谋的一般原理,即不失一般性,委托人可以通过设计一个防范合谋的主契约使得代理人从中得到的收益不少于合谋收益,因而代理人就没有进行合谋的积极性。沿着这样的思路,Baimen.S.J.Evans和 Nagarajan(1991)④ 建立了一个标准的三层组织结构分析模型,风险中性的委托人拥有可以产生不确定的、流动的、可无成本转移的产出的技术。由于其他原因,委托人不能运用这项技术,也不能观察其产出,因而必须雇佣一个风险厌恶的经理来观察其产出,为了监督经理努力工作,委托人又雇佣一个会计师来监督经理。由于信息不对称,经理可以与会计师合谋来欺骗委托人,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委托人就需要设计一个激励相容约束的契约。在动态博弈分析模型中,委托人之间要求经理或会计师向其汇报产出x和y,就经理而言,如果他汇报x意味着他没有进行合谋;就会计师而言,如果他汇报x意味着他也没有进行合谋。如果委托人能够可靠地预先承诺,那么披露规则就可以将激励方案限制到诱使真是报告的x和y的那些方案上,但对于预先承诺法庭是没办法完美或无成本地执行。因此,通过区分委托人在契约中是否使用产出报告,就可以将预先承诺分为完全承诺和部分承诺。因此,一个最佳的防范合谋的契约应该是:契约应该把两个代理人获得的总报酬奖励给诚实的代理人,而对不诚实的代理人则给予零报酬。
应该说,目前防范合谋的激励机制文献都是基于梯若尔的防范合谋一般原理开展研究的,所不同的是,模型假设的条件不同或者委托人或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不同,如Laffont & Martimort(1997)、Kofman & Lawarree(1993)、Moore & Scott(1989)、Suh(1987)等人都曾运用博弈论或者冯诺依曼-摩根斯坦期望效用理论对合谋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在此我们就不再赘述,相关文献可参考Cremer(1996)、Laffont J & Martimort(1997)、Laffont J & Tirole(1998)等。
利用Tirole的一般原理防范合谋问题最大的缺陷在于,如果合谋收益很大的话如几百万,就需要委托人在主契约中使得代理人的收益也要很大如至少要不少于几百万。这对于委托人来说显然不是帕累托最优,同时因为信息不对称,委托人也不能确切地知道代理人的合谋收益到底是多少。因此,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经济学家便把视角从合谋动机转向了契约分配,即希望通过增加交易成本来防范合谋问题的发生,应该说国外在这方面的研究进展比较快,成果也比较多。
Laffont & Martimort(1998、2001)⑤ 分析了在合谋情况下,集权制和分权制这两种层级组织结构。考虑一个委托人—监督者—代理人的模型,在某种条件下,一个分权机制等价于最优的防范合谋的集权机制。合谋使得监督者和代理人形成一个利益同盟,共同操纵信息的发布,造成委托人的主契约无法实施最优的结果,因而当集权机制下合谋问题不容忽视时,委托人通过授权给监督者(分权),让他设计与代理人(生产者)之间的激励契约就可以实施最优的配置。因为在分权机制中的监督者与代理人利益同盟中,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代理人知道自己的生产成本,而监督者并不完全知道),就会出现这种共同操纵信息的事后帕累托有效性与监督者抽取代理人信息租金的欲望之间的两难冲突,这种两难冲突的结果使得在某些状态下的共同操纵结果是事后无效率的。这种事后无效率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合谋的发生,从而使委托人从中受益。当代理人从主契约中所能获得的保留效用水平增加时,上述的同盟中的两难冲突进一步加剧,并可能造成同盟的破裂,通过这种方式,委托人就实施了一个最优的防范合谋的、配置结果。他们认为,当委托人和代理人间的交流不受约束时,集权制是可以选择的最优的组织模式;当委托人和代理人间的交流受到限制时,分权制是最优的组织模式,并且严格强于集权制。
在对称机制里面,由于代理人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因此对称机制无法有效地防范合谋的形成。Ishiguro(2001)首先在不对称机制基础上考虑了组织中的歧视作为一种不对称机制对于防范合谋的作用。歧视作为对能力相同的代理人进行人为的区别对待,受到歧视的代理人进行合谋时的机会成本是不同的,这种合谋的机会成本的差异决定了代理人在利益集团中的地位的区别,从而没有受到歧视的代理人在合谋受益的分配契约谈判中就会要求获得更多地收益,这样讨价还价不可避免就增加了代理人达成合谋的交易成本,当这个交易成本比较大时,就可以有效地防范合谋的产生。但是由于他所考虑的不对称机制过于简单而无法得出积极的结果。Chen和Chiou(2002)通过引入一个带有歧视的较为复杂的不对称机制证明了帕累托最优的结果是可以实施的,从而推翻了Ishiguro(2001)的结论。在Ishiguro(2001)中,委托人所引入的歧视是显性的,即根据诸如性别等外在的特征对代理人进行区别对待。但这种显性的歧视并不足以产生代理人之间严重的利益冲突并导致利益集团的崩溃,因为在显性歧视下,代理人的地位差异是一个公共信息,因而在合谋收益的分配时就可以此公共信息为依据。所以Ishiguro(2001)的机制无法防止合谋。Chen和Chiou(2002)在非对称机制通过引入隐性歧视,它使得代理人的地位差异不再是公共信息,而成为每个人的私人信息,因而在合谋收益的分配时不能以此为依据。此时利益集团在分配合谋收益时就面临着不完全信息下的谈判问题。歧视和委托人对信息的操纵所造成的不完全信息导致代理人之间相互猜忌并引发利益冲突,可以证明,当委托人引入的歧视足够严重时,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利益集团的崩溃,从而防止了合谋的产生。虽然Chen和Chiou(2002)引入隐性歧视的非对称机制可以有效地防范合谋的产生,但很明显,他们的机制是通过引入了一种垂直合谋——委托人与多个代理人中的一个合谋契约——来解决代理人之间的合谋问题,在解决平行合谋的同时又产生了垂直合谋问题,所以并不是理想的防范机制。
合谋本身就是委托人、代理人与会计师三方面博弈或四方博弈的结果,因此从囚徒困境的角度探讨合谋的治理问题,至少从理论上看是有意义的。因为囚徒困境中的两个参与者在缺乏信息沟通的前提下,可以相互监督。这项研究工作最早由Baiman等(1987)开始、并由Laffont & Martimort(1994)展开,最后由Kofman & Lawarree完成。会计假账问题严重阻碍和减少了成本数据的价值以及管理信息系统的效率。因此,Kofman & Lawarree(1993)⑥ 运用不同于Tirole(1986)的方法对此问题作了研究。他们引入了第一个审计(真实的外部审计者)监督内部审计和经理之间的合谋。模型是由4个风险中性参与者组成的3层层级结构:委托人—内部审计者、外部审计者—企业管理者。委托人拥有企业;管理者经营企业并且拥有关于其效率的私有信息;审计者为委托人收集信息。模型关注的是找到一种能够防止由自利代理人与监督者组成的层级结构中的合谋问题,其关键在于使用第二监督者来监督第一位监督者。如果委托人决定使用两位监督者,那么委托人出现的新问题是如何监督第二位监督者。由于合谋防止取决于侦查的概率大小,因此如果第二位监督者得不到监督,那么他将合谋并失去对委托人的有效性,这种理论不可避免地陷入无穷循环之中。他们认为,通过对囚徒困境中的奖励与惩罚机制的设计,可以让两位监督者之间形成相互监督的局面,从此来破解对监督者进行监督的无穷循环。但由于Kofman & Lawarree(1993)假定内、外部审计观察到的信号是相同的,因此委托人不会误惩内部审计。我们认为这种假定过于严格,如若两者观察到的信号相同,而外部审计又是诚实者,那委托人就没有必要再雇佣内部审计,解决合谋问题的办法就可以是只雇佣诚实的外部审计。而现实并不是如此,内部审计由于处在企业内部,他显然比外部审计拥有更多关于企业生产的信息。再有,从理论上讲,外部审计也是一个代理人,也是自利的,他必然也有可能与经理或内部审计发生合谋。而在Kofman & Lawarree(1993)的模型中,假设外部审计是不会合谋的,这可能与西方的代理环境有关,可能由于西方有着相对完善的市场环境、法制环境和良好的信誉机制,这会对处在市场环境下的合谋行为产生很强的约束力,使代理人不敢、不能、不愿去合谋,而在目前我国市场机制不健全的条件下,这种方法的效果却是令人怀疑的。
Laffont & Martimort(1997)建立了同一层级下代理人之间合谋的数学模型。模型的重要创新是,考虑到一旦两个代理人之间的交流是可行的或无成本的时候,他们就可能会合作,达成子契约而相互保证不如实向委托人汇报成本信息。由于两个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他们之间又是无差异的,因此,Laffont & Martimort假设由虚拟的、公正的第三方担任子契约机制的设计者,子契约的目标函数是最大化两个代理人的效用之和。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方是虚拟的,他在子契约从始到终都是大公无私的。由于子契约达成的前提必须保证合谋下的代理人效用大于不合谋下的效用。当委托人知道合谋有可能在组织内发生时,他设置的激励机制必须确保代理人联合扭曲信息的行为对他们自身不是最优的。但问题是委托人如何知道什么时候合谋有可能发生,当委托人不知道发生合谋的确切时间,他就没办法设计一个激励机制来防范合谋。同时Laffont& Martimor假设由虚拟的、公正的第三方担任子契约机制的设计者,这显然只是理论上的分析,对于实际防范合谋是没有意义的。
二、对现有合谋理论的述评
从现有研究合谋的文献来看,应该说目前防范合谋的激励机制设计理论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基于合谋问题的复杂性,可以说除了陈志俊所说的缺陷外还主要存在下面几点不足:
首先,目前大量的国内外文献在防范合谋方面主要是基于Tirole(1986,1992)防范合谋的一般原理——即不失一般性,委托人可以通过设计一个防范合谋的主契约使得代理人从中得到的收益不少于合谋收益,因而代理人就没有进行合谋的积极性——进行研究的。但问题是如果合谋收益巨大的话,我们是否也要在主契约中给予代理人巨额的收益呢?同时,因为信息不对称,委托人也不能确切地知道代理人的合谋收益到底是多少,那么如何在主契约中设计代理人的参与约束呢?大量案例表明,许多企业高管在高薪激励下依然进行寻租行为,这说明仅仅进行高薪激励可能是不足的或者是无效的,也许我们需要从另一个角度即参与约束的角度出发来防范合谋的发生。
其次,一般文献研究防范合谋主要利用微观机制设计理论(Laffont and Tirole,1993),研究如何抑制经济主体与生俱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研究其发生的内在逻辑,并在理论上给出了激励解,希望能让经济主体自我切断合谋动机,自觉地不违法。我们认为,要想从根本上防范合谋行为的发生是很困难的。因为人类的行为动机的产生和发展、变化是一个相当复杂、微妙的心理过程,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不仅仅由有关经济约束条件决定,而且还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人们内生偏好、知识、技能、天赋以及各种心理和生理约束条件的影响(Smith,1991,2000)。动机很重要,他会影响到人们的行为,但是动机不仅仅是简单的金钱收益。因此,要真正理解人们是怎样选择和行为的,我们就必须在传统的博弈论的基础上进行更深入的研究(Francesco Parisi and Vernon Smith,2005),将心理学、管理学以及神经科学融合在一起,都可以开创一种分析性的研究范式。因此,在防范合谋的机制设计方面借助行为和试验经济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并把它们归纳在激励机制的设计框架内或许是一种解决问题的好办法。
注释:
① Baimen.S.J.Evans,and Nagarajan:collusion in auditing ,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 1991.29
② Bente Villasen:communication and delegation in collusive agencies,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ncs,1995.19
③ Laffont J & Tirole J:Cost Padding,Auditing and Collusion,Anhales F Economic et de Statistique,1998.12
④ Baimen.S.J.Evans,and Nagarajan:collusion in auditing ,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 1991.29
⑤ Laffont J & Martimort D:Collusion Under Asymmetric Information.Econometrica.1997.65
⑥ Kofman F & Lawagree J:Collusion in Hierarchical Agency,Econometrica,19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