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见死不救的行为定性问题涉及刑法问题中的不作为犯理论。见死不救在道德层面无疑是会受到抨击的行为,但是在法律层面上,是否需要对见死不救行为进行定罪,学者们的看法不一致,法律中也没有明确的相应规定。对见死不救行为进行定罪的依据是什么,对见死不救行为不进行定罪的依据又是什么,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提出不同的观点。实际生活中的刑法问题错综复杂,对于见死不救行为的定性是现行社会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通过对见死不救行为在法律上进行定性,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社会中的见死不救行为,同时也对人们的行为提出了更高的标准。
关键词:见死不救;不作为犯;道德
一、已入刑的见死不救行为
当行为人负有进行某种行为的义务,且行为人具有进行该种行为的能力,并在有能力进行行为的情况下没有进行行为,则该人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应当受到刑罚上的处罚。无论是在刑法学理论当中还是司法实践当中,由于该种行为具有一定的危害社会性、违反刑事法规性、应受刑法处罚性,则负有义务的见死不救行为是一定会受到刑法上的处罚。虽然我国并没有明确的见死不救罪,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根据具体的情况,可以按照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罪名进行处置。
这是应当入刑的见死不救行为的其中一种情况,作为其他的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都是见死不救行为应当入刑的可能的前提。即使并不是以见死不救罪对其进行定罪,但是也从侧面表现出我国现行对于见死不救行为的态度与理论实践结果。虽然并不是对所有的见死不救行为都进行定罪入刑,但是很大程度上也对见死不救行为进行了制约。
二、未入刑的见死不救行为
当行为人不负有某种义务之时,对于其见死不救行为在道德上是应当受到抨击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不会将其入刑。“小悦悦事件”的最终并未对路人进行刑法上的处罚。事实证明,不负有义务的见死不救行为并不会受到处罚。这一现状也表现出另一个问题,正是由于这种不负有义务的见死不救行为不会受到刑法上的处罚,造成了社会现行存在的不良现象,大家都出于保护自己的目的,对于深陷险境的他人采用置之不理的态度。对于严重的见死不救行为或者是针对性较强的见死不救行为,实践中都是将见死不救行为列入不作为犯的范畴,一般只有在行为人具有一定义务的情况之下才会让行为人承担责任。而对于小悦悦事件中的大众化的见死不救行为,在实践中对于路人采取了不予处置的解决方式。至少目前在我国的学术与实践方面还没有明确见死不救罪名的相关规定。
三、对于见死不救行为的定性
我国目前对于见死不救行为的刑法上的态度是比较可取的。但是存在的问题是,我国在对于见死不救行为进行刑法上追究时,是采用的其他罪名。是否可以对于见死不救行为,在加入一定限制条件的情况之下,将其规定为一个单独的罪名。可是在将其规定为一个独立的罪名的情况之下,会不会造成与其他罪名互相混淆,这也是设立“见死不救罪”需要面临的一个问题。
现在我国对于是否在刑法上设立“见死不救罪”主要有两个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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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在刑法上设立“见死不救罪”,赞成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现行《宪法》中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必须要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等,并且《立法法》第6条也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根据《宪法》与《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保护国民的生命健康与安全是国家与国家机构的重要责任,而当作为国家保护对象的国民生命、身体健康受到威胁时,国家应带采取合适的措施来保护国民的生命与身体,因此对于见死不救行为,应当规定在法律之中,而不应不被法律所采纳。而且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看,《刑法》当中的许多规定都是又道德层面上升至法律上来,而见死不救作为道德上必须谴责的行为,上升至法律并不是不可能的事情。在是否在刑法上设立“见死不救罪”还面临的一个问题是,设立“见死不救罪”是否会与现行刑法中的已有规定重复,我国现行对于见死不救行为的处理方式是在行为人与被救助人存在特殊关系的情况下,而增设“见死不救罪”正刚好解决的这个空缺问题,使得见死不救行为得到更好的遏制。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当在刑法上设立“见死不救罪”,而赞成这种观点的学者将见死不救与见义勇为对比起来,见死不救与见义勇为都是道德层面的东西,而要将见死不救设立为刑法中的罪名,将面临理论与实践中的种种困难。同时在被救助人在面临危险之时,如果行为人对其进行救助,通常被人称之为见义勇为,这样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如果将见死不救设立为罪名,如果对需要救助的人没有进行救助,将会使行为人触犯刑法,可是当行为人对需要救助的人进行了救助之后,该行为人则会被冠以见义勇为的名号,这样子也就是说明,当一个人不犯罪时会被表彰。我们现行法律作为人们行为的底线,要求认为遵纪守法,不犯法是大家应该做的事,但是现在却因为人不犯罪要对其进行表彰,让人有一些无法接受。法律与道德作为两个层面的东西,有一定的重合,但是也有一定的界限,只有将各自的界限明确,才能让法律与道德作为两个规范手段发挥出自己应当具有的功能。如果让法律过多插足于道德的领域,可能会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
四、结语
回顾人类发展进程,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类生活也在不断进步。法律同样有一个演变的过程,法律也是根据现行生活而不断变化着。虽然处于同一个世界,但是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发展国情,众多的发达国家对于见死不救方面已经有了规定,我们可以想到这跟它们的经济发展有关。之所以经济发展较好的国家会在法律方面发展比较先进一些,是因为只有在经济发展较好的情况之下才能解决国民的基本需求,在解决了国民的基本需求之后才可能解决生活质量、国民素质等更高层次的问题。
因此,我们可以合理遇见到今后在见死不救方面的法律发展。不论是整个世界还是单个的国家,经济与国民生活都是在不断的提高,待国民的素质提高到一定程度,在道德方面的要求可能就会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使得人民的道德素质不停提升。现在已经有不少的国家在见死不救问题方面有了发展,证明对于见死不救行为的问题制定具体的法律是切实可行的。
我国目前的确对于见死不救行为没有明确的规定为见死不救罪,但是对于确切的见死不救行为已经有了处罚的方法,虽然涉及的方面不是十分全面,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表现了我国对于见死不救问题的坚决态度。中国在不断提升自身经济能力的情况之下,法律也会随之不断发展。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见死不救问题在我国刑法中会有明确的规定。
参考文献
[1]黎宏.《“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J].《法商研究》2002(6).
[2]党晓慧.《“见死不救罪”的立法必要性之思考》[J].《内蒙古电大学刊》.2007(2).
[3]池应华.《“见死不救”行为的事实认定与法律评价———社会心理学关于亲社会》[J].法商研究2005(6).
作者简介:程晨(1995.09-),女,四川省成都市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论文作者:程晨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1月4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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