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执政方式的历史演变与改革_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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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要提高自己的执政能力,必须要有与当代中国社会发展潮流相适应的执政方式作保证,尤其是加入WTO已经对我国各级政府的行为提出严峻的挑战之后, 在各级政府适应改革发展的迫切要求已经明确提出建立有限政府、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的目标以后,党的执政方式科学化问题,更成为党的建设中一个引起广泛关注的重大课题。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目标要求,为这一问题的研究和探索指明了方向。

一、党的执政方式的特定内涵

从一般的意义上而言,以什么方式执掌国家政权的问题,并不是现在才有的问题,它是伴随着国家公共权力的出现而出现的一个为历代统治者所倍加关注的问题。但政党的执政方式问题则是近代民主政治发展到现代政党政治时代后才出现的。我们这里所讲的党的执政方式问题,特指的是作为工人阶级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

一般来说,党的“执政方式”是特指党控制、驾御国家公共权力的体制、机制、途径、手段和方法,我们平时经常讨论的“党政关系”问题,实质上指的就是执政方式方面的问题。

党政关系是现代政党政治普遍存在的现象,是指执政党与国家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所谓国家公共权力包括国家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这三种国家公共权力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有不同的制度安排,西方国家公共权力的制度安排形式是三权分立制衡,而我们国家是人民代表大会下的一府两院形式,最高国家权力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也就是说,我们今天所探讨的党政关系,是一个“大党政”的概念,它并不是简单的指党首与政府首脑的关系,也不单单是执政党与政府的关系,更不是企事业单位、各种社会团体和文化组织内部的党组织与行政组织的关系,政府各职能部门内部党组与行政的关系也不在这一课题的重点研究之列。我们平时常说的“党的领导”,反映在党对国家公共权力的领导方面,就是我们这里探讨的党政关系,也就是党如何科学执掌国家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问题,实质上就是执政方式的科学化问题。

从历史上看,执政党执掌国家权力曾经有过三种方式:一是执政党位居政府之上,由执政党做出决策,而国家权力机关成了直接执行党的决策的工具;二是执政党根本不通过国家政权机关,而直接行使管理国家及一切社会事务的职能,即所谓“党国”政治;三是执政党通过国家政权行使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即通过国家代议机关制宪、修宪及其它立法活动,以及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对法令的贯彻实施来实现领导,也就是实行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自政党政治出现以来,前两种执政方式在中外近现代历史上都给人类留下了极为惨痛的教训,它无法引导国家走出治乱循环的恶性怪圈,与现代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相悖,与人类文明进步的历史潮流相逆,不利于国家民族的长治久安,最终也给执政党的自身建设带来极大的危害。苏联、东欧共产党最终失去执政地位与此是有直接关系的,台湾省国民党在大选中落败的深层原因也在于此。所以,坚持依法执政和依宪执政是转变党的执政方式的唯一科学的价值取向。

二、党的执政方式的历史演变

党的执政方式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为人民掌好权、管好权、用好权的问题。无论在民主革命时期的局部执政实践中,还是后来在全国执政实践中,这一问题一直是我们党努力探索和解决的重大课题。

由于中国革命走的是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全国政权的独特道路,因此,中国共产党经历了从局部执政到全国执政的历史过程。早在井冈山和中央苏区时期,党就建立了工农民主政府,开始了局部执政的实践,并对党的执政方式科学化进行了有益探索。比如,党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各地方苏维埃和中央苏维埃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和法规,特别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制定和实施,集中体现了这种民主法制建设的成果。又如,党致力于苏维埃基层政权建设的民主化。直接来自民众、依靠民众,同广大民众结合起来发挥它的政权职能,成为苏区地方苏维埃政权建设的显著特色和优势。再如,工农革命政权的选举立法及其实施,开辟了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天地。中共中央和根据地政府把切实贯彻选举法规,真正实施民主选举,作为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为了贯彻选举法,中央和根据地政府特别强调贯彻“民意选举”的原则,即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发动选民对候选人名单进行讨论,反对由上级批准再交选民大会“选举”,或者未经选举而由党委指派的做法。由于当时斗争环境的残酷和区域变动的频繁,很多好的规定没有来得及贯彻实施,但凡是切实执行了的地方,都产生了良好的效果。

延安时期党领导的边区政府和敌后抗日根据地政府,是全国人民公认的民主政权和清廉政权。党在这一时期的执政实践中,创造了很多宝贵的执政经验,至今对我们有启示意义。

第一,创造性地建设和完善政权组织,并善于通过政权组织来实现党的领导。在延安边区和各敌后抗日根据地,政府及民意机关实行有鲜明特色的“三三制”政权形式。在共产党员只占三分之一的情况下,如何实现党对政府工作和参议会的领导,党对此专门做出决定,只能经过自己的党员和党团,党委和党的机关无权直接命令参议会和政府机关。所以,“三三制”是一种政治基础大大扩展了的政权形式。

第二,确立党的领导的科学概念,强调党的领导主要是间接领导而反对直接权力领导。毛泽东同志明确提出,党的领导不是靠更多人数,而是靠党员的质量优越;党的领导不是盛气凌人地要人家服从,而是以党的正确政策和自己的模范工作来实现;党的领导不是简单地依靠我们手里有军队和政权去强迫别人,而是努力说服非党人士同意我们的建议,并心悦诚服地执行;切忌我党包办一切。邓小平同志也强调,党的领导责任是放在政治原则上。

第三,善于通过组织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实现党的领导。党高度重视民主政治建设,广泛动员和精心组织人民群众参加选举。强调“民主政治选举第一”。1937年和1941年,陕甘宁边区的两次选举,选民参选率都达到了80%以上,根据地和游击区的比例也很高。在具体的选举办法上,结合各地实际发明了“认人投豆选举”、“烧香点洞选举”等多种形式。并且有较为完备的选举法规来保证选举的成功。

第四,善于通过法律制度建设保证党对政权的依法领导。据不完全统计,边区和根据地所制定的涉及政权组织的施政纲领和法律、法令、条例达30多件。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党还在根据地制定并实施了保障人权条例。在我国人民民主法制史上是一个创举。

第五,依靠党的率先垂范和廉洁奉公的优良作风来实现党的领导。抗日根据地要求一切公务人员必须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在极其困难的战争环境里,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实行生活津贴制度,并且规定收入不得超过普通工人的工资水平。各级领导干部身先士卒,绝不特殊,就连中央高级领导人也同士兵一样穿着打补丁的灰土布军服。这对于培养干部廉洁奉公、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同时,也建立了良好的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和官兵关系。

这些局部执政的实践和积累的经验,为党领导人民夺取全国政权后在全国范围内执政,奠定了基础。首先,党在这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原则和新中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把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既坚持了共产党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和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的原则,又强调了这是统一战线基础上的政权,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都是人民,只是对极少数反动派实施专政。其次,为了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原则下建立新政权,党号召各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共商建国大计,而不是依靠枪杆子独霸政权,并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形式制定了《共同纲领》,选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这是党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起点。第三,党还在解放各大城市后,在地方上创造了各界代表会议、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等多种民主形式,颁布了民主建政通则等重要文件,使广大人民群众一解放就享受到民主的权利。特别是后来1953年的普选和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以及“五四宪法”的制定,更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的精神。第四,党还清醒地意识到,在全国范围执政是对全党的一个严峻考验,在七届二中全会上就提出了“两个务必”,并严令各级党组织和委派进入政权组织的党员廉洁奉公、服务人民。

综上所述,无论在民主革命局部执政时期,还是在建国初全面执政时期,我们党领导政权是相当成功的。其经验概括起来,就是遵循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和清廉执政的基本精神,赢得了人心,改造了民风,带领人民群众建设了一个亘古未有的新社会。

但是在1957年以后,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党在执政方略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决定实行“大政方针在政治局,具体部署在书记处”,“具体执行的细节决策属政府机构及其党组”的“一元化”领导体制。这样就在实践中发生了许多问题,在民主与法制建设方面出现了严重的曲折。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在于,由于受到苏联模式的影响,我们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没有完全搞清楚,认为过去的做法是适应新民主主义的,从新民主主义转变到社会主义以后要向苏联学习。具体的原因是,从第一个五年计划起,实行了计划经济的经济体制,它和建国初我们党的执政体制和实践不断发生摩擦和冲撞,这就直接导致中央决定改变过去的做法。实行“党政不分的一元化领导”体制,与当时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直接领导经济建设的任务是相适应的,但弊端也是十分明显的。总起来说,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的功能被淡化了,宪法和法律的作用被虚化了,政府的施政能力被弱化了。这种失误发展到极端又出现了完全背离法治目标的“大民主”办法。

改革开放前,党的执政方式存在的突出问题,邓小平同志已经多次作出了精辟的分析和论述,集中起来就是:以党代政,党政不分,权力过分集中于党,而党的权力又过分集中于党的第一书记,党的一元化领导因此而变成了各级党的一把手的个人领导。这种人治色彩浓厚的执政方式,非常容易造成个人的专权独断,从而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严重的伤害和损失。文化大革命,就是最典型的例证。

三、党的执政方式的初步改革

对“文化大革命”教训的初步反省,使我们党认识到,在党政关系问题上出现“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主要原因,是我们在认识上没有弄明白什么是党的领导,也没有搞明白共产党应该如何做到善于执政。也就是小平同志说的:我们党长期以来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你把这些“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都去直接管起来,认为这才是党的领导,认为这样才是共产党在执政,否则就认为是否定党的领导,那怎么可能实现好党的领导呢?

所以,要克服“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弊端,首先必须划分执政党与国家公共权力的职能,实现党政职能的分开。也就是说,要首先廓清党应该管什么?怎么管?国家应该管什么?怎么管?它们二者究竟是什么关系?

有一个问题曾长期困扰着人们:既然是共产党缔造了国家政权,既然党的领导与广大人民的利益要求高度一致,为什么共产党在执政后不能直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物?经过历史的曲折发展之后,我们终于认识到,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进的政治组织,这不仅使党有别于国家政权机关,也有别于一般社会群众团体和社会的经济、文化组织。党虽然在代表工人阶级利益的同时,也从根本上代表着全体人民的利益,但这里所说的“人民”只是一个政治意义上的概念。而国家政权机关是经过全体公民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选举产生的权力机构和权力执行机构,因此它在法律上能代表全体公民行使国家权力。党同国家政权的这种不同性质,决定了执政党虽然是领导全国政权和全社会的党,但这种领导只能是把党的正确的、先进的主张通过合法途径上升为国家意志,渗透到国家机关的活动中去,对国家公共权力施加强有力的政治影响,然后通过国家政权来有效执行国家意志去实现,而不能越俎代庖,去直接发号施令,去直接代替国家机关具体行使管理职能。

在这样的认识基础上,我们党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郑重地提出了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问题,并不断深化对执政党职能的认识。党的十二大报告指出:“党不是向群众发号施令的权力组织,也不是行政组织和生产组织。党的领导主要是思想政治和方针政策的领导,不应当等同于政府和企业的行政工作和生产指挥。”党的十三大更明确提出了“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应当改革党的领导制度,划清党组织和国家政权的职能,理顺党组织与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司法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种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做到各司其职,并且逐步走向制度化”,从而确立了执政党领导职能改革和转变的总体原则和方向。

这一原则的落实结果是1987年党的十三大做出的重大的政治体制改革举措,即实行“党政分开”,以期通过党政职能的明确界定、划分以使党政各司其职,来解决“文革”中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应该说,对党政职能分开的认识和改革尝试,是我们党在党政关系问题上的巨大进步,看不到这一点,就不能解释为什么改革开放20多年来,在大多数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共产党纷纷失去执政地位的背景下,我们党不但经受住了考验,而且还取得了如此巨大的、举世公认的成就。但也不能否认,改革中出现的“党政分设”式的所谓“党政分开”,并没有达到党政职能分开的改革初衷,“一个人说了算”的老问题并没有因此而得到合理解决,同时还造成了新的问题,特别是党政一把手闹矛盾的比较普遍的内耗“现象”,从而严重影响了党的执政效率,人为加大了党的执政成本,制约了党的执政功能的充分发挥。这种简单的“党政分开”实践,所产生的问题突出表现为:

一是职数太多难以协调。职数太多一方面是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大班子的职数太多;另一方面是指同级党委中常委的职数太多(有的县县委常委达到17人之多)。这样就使各级党委书记的大量精力,都消耗在了四大班子和常委班子之间的协调和平衡方面,本来是工作上的上下级关系,很多时候变成了无谓的扯皮、协调、掣肘关系。四大班子之间和常委班子内部内耗现象严重。

二是职能不清运行紊乱。首先是传统的党委与政府职能不清的问题依然严重。都抓经济建设,怎么分?其次是党委与人大的职能不清。党委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和人大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如何划分?如何操作?结果在工作中就造成了混乱,往往是有名有利出政绩没风险的事,大家都争着管;没名没利风险大的事则互相推诿。

三是职位重叠执行不力。一方面,表现为同一件事分管的领导职位重叠,使具体执行者无所适从,严重影响工作效率,比如管农业的,有农业局的局长、有政府的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还有抓农业的副书记;再比如管宣传的,政府方面有文化局长和分管的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党委方面还有宣传部长和分管宣传的副书记等等。另一方面,表现为责、权、利之间的相互脱节,运行起来显得法理不清底气不足,比如管人与管事的相互脱节,管人的副书记不管事,管事的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不管人;再比如,决策与执行的相互脱节,在大量的经济活动决策中,懂经济抓经济的多数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不是常委不能参加常委会决策,而大多不是专门分管经济工作的常委参加常委会决策但不执行决策,这就很难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更难保证决策的执行效果。

鉴于上述“党政分开”中出现的新问题,个别地方为了克服工作中的相互扯皮现象,提高工作效率,又回到了党政合一的高度一元化老路上去。但这种模式最后的运行结果必然是权力的高度集中而无法监督,短时期内也许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但一旦出现重大决策失误和腐败现象,后果就不堪设想。

这样,党政关系问题的探索和改革,就走到了一个十分尴尬的境地:“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不行,但“党政分开”也不行。是不是就没有办法合理解决这个问题了呢?有些同志甚至怀疑,是不是只要在一党长期执政的政党制度前提下,党政关系问题就必然存在,并且也不可能得到合理的彻底解决呢?

1989年政治风波以后,尽管不再强调“党政分开”的问题,但是,党政关系中所存在的上述新老问题是客观存在的。

四、党的执政方式的理论突破

就在以“党政分开”为主攻方向的政治体制改革陷入“分合两难”的困境时,1978年以来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为党政关系问题的理论突破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支持。特别是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以来,更多的同志在领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开始以更高的理论视野来重新思考和把握党政关系这一重大问题,并对造成“文化大革命”高度集权的根本原因进行了再认识。

他们认识到,造成党的权力无限扩大以致“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根本性原因,缘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因为,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在客观上需要与之相适应的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也就是说,这种要求政府机关统管包揽各种经济活动的经济体制的内在运作机制,一旦在大规模社会主义建设带来的日益复杂的问题面前运转失灵,一旦在和平建设时期出现大量过去没有遇到过的冲突和矛盾,为应付和处理这些连续不断的失灵、冲突和矛盾,就肯定要“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更加强调“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邓小平语)。党的权力的膨胀必然使业已存在的“以党代政”更加盛行,而“以党代政”盛行必然导致人民代表大会职能的萎缩和立法停滞,这又反过来更使“以党代政”成为须臾不可或缺的政治运行机制,并且使“以党代政”不再受任何法律约束,党的权力更加膨胀,直至直接管理一切社会事务。

说穿了,不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新认识判断,就不可能通过理性的办法最终解决党政关系所存在的问题。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新理论的提出、发育和发展完善,为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存在的党政关系问题,为从制度上保证党对国家公共权力的科学领导,提供了内在的动力源泉,奠定了理性的经济体制基础。

也正是在领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新的治国方略,使我们得以站在全新的理论高度重新把握党政关系问题。这个全新的理论高度就是,把党政关系问题放置在执政党、国家公共权力和社会这样一个大的系统中重新考量,并进而把党政关系放在执政党的执政方式这样一个全新的视角来深入考察。从十五大提出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到党的十六大提出实现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人民民主的有机统一,以及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体现了这种考察的重大理论成果,也反映了全党对解决党政关系这一重大问题的新的理论觉醒。

这种全党的理论觉醒和共识,实际上也就比较清楚地指出了解决党政关系问题的根本方向。这一方向不再是简单地实行党政的所谓“分”与“合”,不是党政之间不同性质的权力的简单转移,不是把党的政治领导权和国家公共权力混为一体然后再想当然地重新分权,不是因为共产党权力太集中了要通过改革把党的权力分散掉甚至搞得没有权力,不是因为过去书记“一个人说了算”要改为书记“说什么都不算”,更不是为了把过去的“以党代政”、“党政不分”变成“以政弱党”、“以政代党”,而是为了在我们这样一个独特的东方大国,在中国共产党一党长期执政的背景下,如何更科学、更高效、更有力地实现对国家政权的科学领导,以引领中国人民顺利实现民族复兴的问题。

五、党的执政方式改革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不断完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格局

所谓“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实际上就是党委起领导核心作用,对整个国家的政治运作进行控制和协调。具体体现在:制定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全局工作的政治领导;坚持依法治国方略,通过法定程序主导立法,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管好在国家政权机关中工作的党员,通过他们的行为,体现党的作用;坚持党对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加强党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等等。在这方面,一些地方党委做出了积极探索。即地方党委不直接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地方政府、地方政协发号施令,而是通过党组来实现领导。人大、政府、政协三个党组对党委负责,凡应提请党委讨论的事项,分别以党组的名义上报党委。党委履行“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职能,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主要精力放在把好方向、抓好大事、出好思路、管好干部上,在工作推进中着力于思想发动和组织保证。

(二)处理好党和人民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

我们党要善于通过国家政权特别是人民代表大会来处理国家事务。党关于国家事务的重要主张,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需要全体人民一体遵行的,要作为建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使之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的法律规定。然后,党就要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特别是要做到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都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国家政权机关领导人员要经过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程序选举和任命,并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要充分发挥国家政权机关中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现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

坚持和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代表制民主在我国国情下的体现,其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因此,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可以为我们党提供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我国宪法与其他国家宪法相比较的显著不同之处,就是它明确规定了我们党的领导核心地位。所以,依法治国不仅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而且也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了党的执政地位。因此,要抓住人民当家作主这个根本,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代表的权利、代表大会的权力等,都按照是否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进行不断完善,并具体化成一系列可操作的制度、机制和措施。要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真正成为反映人民意志的根本途径,成为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证。

要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将党管干部原则与发展人民民主相结合。选举制度的核心是由人民群众对其代表和掌握国家公共权力的官员进行选择。这种选举,我们党在以往的执政实践中有过成功的经验,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一环节在目前显得比较薄弱。究其原因,有人归咎于“党管干部”原则。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一般来说,任何国家的执政党都是要“管干部”的。无论什么党执政,它们都会千方百计地把党所信任的、能贯彻党的意图的党内精英放到执政的关键岗位上去。所以,“党管干部”原则是必须坚持的,问题在于如何处理好党管干部和人民选择之间的关系。如果党管干部的实际操作过程变成了弱化人民选择权的过程,就背离了党管干部的初衷,也背离了人民民主的根本方向。目前,在向人大或政府推荐干部中,党组织总是要做大量的工作,这无可厚非。但是,有的地方往往是把党组织决定的人选简单拿去通过。这就弱化了人民代表的选举权。因此,要进一步完善选举方式,实行真正的差额推荐,逐步形成规范的党内竞争,保证人民代表的选择权得到实现。

(三)科学规范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

政府是运用国家公共权力对社会进行管理的组织。按照这一目的,政府的组成、职责划分、运作方式等,必须有一定的规则,并逐步形成一套体制和机制。如何使这套体制和机制更好地运行,更有效地实现对社会的科学管理,涉及的就是执政科学性的问题。和其他国家相比,我们遇到的问题有自己的特点。首先不在提高政府本身的效率(尽管这个问题非常重要),而在于理顺执政党和政府的关系。这一关系,是制约执政效率的决定性因素。从历史上看,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运作模式的设计初衷,就是要比资本主义国家的传统模式更有效率,就是想克服西方分权制衡模式带来的互相扯皮、效率低下的弊端。但是,实施的结果,如我们所看到的,这种体制的高效率没有完全体现出来。主要原因就在于,在政府运作模式之外,还存在着党的系统。这两套系统之间的不协调,就直接影响了党的执政效能的提高。因此,理顺党和政府关系,也许可以从完善党控制政府的方式着手。在政党政治中,执政党控制政府是天经地义的。但我们的问题出在,同一个权力,却由两个甚至更多的主体来行使。这一矛盾,很容易在权力运行中导致“紊乱”和“内耗”。这是执政低效甚至失效的主要原因。解决问题的出路在于,在保证党委对重大问题决策权的同时,一方面,要强化党向政府渗透的力度,不再把党的职务和政府的职务(特别是主要领导的职务)人为地、刻意地分开,而是党内选出的优秀干部推荐给人民选择,经过法定的民主程序,输送到最重要的岗位上去,真正执掌权力;另一方面,党组织(如党委会、常委会等)要领导人民控制监督好政府。

(四)改善党管干部的方式

就改革完善党的执政方式而言,涉及到的另外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通过发展党内民主,把党内真正的优秀人才选举出来,输送到国家权力机构中去。即如何实现党管干部与发展民主的统一问题。是否可以通过党内民主选举制度与人民民主选举制度的互动机制来实现。具体来说,首先要通过党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和党内民主选举制度的完善,保证通过真正的党内民主制度安排,选举出各级各类国家公共权力的执掌者候选人,然后通过符合民主政治要求的宪法和法律制度程序,把这些候选人作为人事议案提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议决,从而合理合法地进入国家政权机构,并赋予它们明确而充分的权力以掌好权。应允许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党内选举出来的书记和熟悉经济工作的常委,通过人大竞选政府首脑及其副职,实行党政交叉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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