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毁合同,超出标准--谁来维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_合同管理论文

撕毁合同,超出标准--谁来维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_合同管理论文

撕毁合同 超标砍伐——谁来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承包人论文,合法权益论文,谁来论文,合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2月14日,宝丰县闹店镇肖营村村民朱长根到本报反映说,该村村委会主任李有池单方面撕毁了他和另外3位村民与村委会签订的长期承包合同,砍伐了他们的杨树45棵。为此,记者于12月18日来到该地进行了采访。

1984年,朱长根、朱长好、朱北海、马根正等4人承包了柳杨河河堤地段。承包合同上显示:在柳杨河岸上栽树,谁栽归谁所有,承包户负有维修、保护河堤的责任。此合同在林业政策没有变化的情况下,长期有效。但在今年11月1日和3日,该村村委会主任李有池却指派村民砍伐他们的杨树45棵。记者从该村村委会主任李有池处了解到,他们砍树的依据是1989年村学校组织在河堤上进行了义务植树,而现在砍伐的正是学校所栽的树。

12月18日,记者在柳杨河堤看到,两行整齐的护堤树缺了一个大口,一排树桩呈现在记者眼前,大的有水桶般粗,小的如成人胳膊般粗细。朱长好指着砍伐过的杨树桩说:“合同上规定谁栽归谁所有,这小树桩是学校组织人员栽的树未成活后我补栽上的,可是现在……”该村原支书雷振兴说:“记得1984年经村支部、村委会讨论,因柳杨河年年栽树不见树,决定承包给个人,所以就在群众大会上宣布谁栽归谁所有。”记者还从肖营村老教师朱明政、周保金、叶进财处了解到,1989年学校组织学生在柳杨河南岸栽树时,河堤上有原来所栽的树,义务植树后,学校也没有参与管理。

12月19日上午,记者来到宝丰县林业局项目办要求协助查证肖营村是否办理了砍伐证,可是办公人员说主任不在,找该局的江局长,屋门开着,灯亮着,但没有人。记者等了近半个小时仍未见到人,只好留下联系方式后离开。

12月24日上午,宝丰县林业局项目办负责人给本报打来电话,告诉记者从10月25日到11月6日,该局共给闹店镇肖营村村委会办理了20棵树的砍伐证。

我国森林法规定:“……集体或个人承包全民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和个人所有。”“凡采伐林木都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肖营村村委会单方撕毁合同、超标砍伐树木的做法显然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有关部门如何处理此事,并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本报将予以关注。

联系电话:0371-5723113

标签:;  ;  ;  

撕毁合同,超出标准--谁来维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_合同管理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