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淡化法律问题研究

商标淡化法律问题研究

包雪红[1]2005年在《驰名商标的反淡化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世界经济的日新月异与商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的所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日益为人们所瞩目。驰名商标作为所有者的一种无形资产,意味着广泛的市场占有率和超常的创利能力。正由于这一原因,驰名商标比普通商标更易招致假冒、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损害。所以对驰名商标提供特殊的扩张性保护,已成各国的共识。 本文首先从论述驰名商标的基本理论入手,回溯了驰名商标淡化的起源,指出商标功能的彰显必然要求对商标提供扩大化保护,从而为驰名商标的淡化行为进行规制提供了理论依据。其次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介绍了国际公约以及世界各国关于驰名商标反淡化的立法与实践模式,着重从纵向和横向两个角度考察了美国驰名商标反淡化的立法和救济模式。对驰名商标提供特殊保护,其前提建立在将驰名商标使用于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行为,是一种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侵权方式。本文的第叁章立足于商标淡化的性质和表现形式,考察了驰名商标反淡化立法实践在驰名商标保护中的运用。通过对以上内容的分析,旨在从整体上把握淡化行为。本文的第四章反观了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救济概况,结合各国的实践模式,运用理论探讨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试图构建一个既有时代进步性又符合我国具体实情的驰名商标反淡化救济法律体系。

张涛[2]2007年在《驰名商标反淡化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驰名商标淡化包括弱化和丑化,是指未经许可将驰名商标用于不相同或者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从而削弱驰名商标显着性或者损害其商誉的行为。它不仅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是一种特殊的商标侵权行为。与一般商标侵权不同,它只对驰名商标提供跨类保护,将保护范围扩大到不相同或者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不要求导致混淆,只要有削弱驰名商标显着性或者损害其商誉的现实可能性。商标所有人通过长期使用和大量的宣传,使得驰名商标具有绝对的显着性,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之间产生了唯一性的联系。而驰名商标体现的文化内涵、价值理念以及生活品位也使其更有表彰性功能。具有绝对的显着性和表彰性要求提供反淡化保护,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实质就是防止驰名商标显着性的削弱或者良好的商誉受到损害。驰名商标淡化理论和实践虽然起源于欧洲,但在美国得到了发展、完善,又被欧洲大陆国家所借鉴。在商标反淡化立法上,多数国家以德国、法国为代表将商标反淡化保护纳入商标法的范围内,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补充。美国1996年《联邦反淡化法》虽然是对《兰哈姆》作出的修正案,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认定驰名商标淡化时,要求淡化的对象必须是驰名商标;在主观上不以过错为前提,只要实施了弱化或者丑化行为即可,过错是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在损害方面要求有造成损害的现实可能性,不要求存在实际的损害发生。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不能绝对化,对驰名商标的某些商业性使用如指示性使用、叙述性使用以及非商业性使用都属合理使用的范畴,不构成淡化行为。我国对于商标淡化理论的研究不够深入,在商标反淡化保护上缺乏统一有序的反淡化保护规定,将未注册驰名商标排除在反淡化保护之外,与驰名商标反淡化的宗旨背离。我国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应建立以《商标法》为主,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补充的法律体系。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商标淡化的概念、具体形式、合理使用,将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扩大到未注册驰名商标上,也应加强反淡化救济的力度。

赵玺[3]2007年在《驰名商标国际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是世界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首先表现为国际立法对其的扩大保护,然后是各国相继立法给予其以特殊保护。本文主要运用了利益衡量、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对此问题进行论述,指出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全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叁大部分。引言从论述驰名商标保护的重要性入手,简要概述国际上和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历史发展和现状,阐述进行驰名商标国际保护法律问题研究的必要性。正文由以下五部分组成:第一章,驰名商标概述。首先从驰名商标的概念入手。驰名商标并没有统一的定义,文中介绍了相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对此的定义及学者的观点,并且对驰名商标和类似概念进行了比较区分。主要阐述了驰名商标的基本理论,说明了驰名商标的商业价值。第二章,驰名商标的认定。从比较国际公约对驰名商标在认定主体,认定标准,认定效力的法律规定着手,就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进行了论述,指出我国在驰名商标认定上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分析。1、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包括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2、《商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需要考虑的因素;3、驰名商标的认定只对个案有效,并且可以作为该商标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第叁章,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通过引证、分析相关资料,分别论述了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发展变迁,并简要阐述了发达国家保护驰名商标的有益经验。《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比较完善地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但范围仅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TRIPS协议扩大了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客体范围,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延伸到了服务商标;扩大了驰名商标权人的权利范围,将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禁止在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大致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遵循的标准,即应考虑该商标在相关公众领域的知晓程度。《推荐条款》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有了新的发展。第四章,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延伸。由于驰名商标巨大的商业价值,驰名商标较普通商标更容易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因而应该受到法律更宽和更强的保护。对驰名商标提供特殊保护,已成为各国的通例,而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主要体现在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上。本章阐述了商标淡化的概念、法律特征及其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着重对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进行论述,主要探索两个问题:1、域名、电子商务与商标淡化;2、网上淡化行为的国际法律规制。第五章,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与完善。简述我国驰名商标立法保护的历史发展和现状: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历史较短,立法还很不成熟,还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实践中驰名商标的保护虽然在不断进步,但是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由于立法的局限,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还很不完善。因此,在分析我国保护驰名商标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提出在我国增加和限制驰名商标认定机构;建立驰名商标反淡化法律保护制度;;规定驰名商标的权利限制的建议,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综上所述,当前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存在着诸多弊端。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进一步规范驰名商标所有权人的权利限制,完善驰名商标反淡化理论,推动我国的网络反淡化立法,更好地保护驰名商标,促进我国经济建设的进行。

樊丛丛[4]2013年在《驰名商标反淡化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纵观现代社会乃至整个世界,“买名牌”已然成为全球主流的一种消费观念。而在这一主流消费观念的驱动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投入制定、推出自己的品牌全球化战略。但是何为名牌呢?名牌也就是驰名商标,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对它的一种通俗称呼。现在为何会有如此多的人对名牌产品青睐有加呢?这是因为驰名商标所拥有的品牌地位以及其相应的产品质量保证;而为何有越来越多的食业开始注重其品牌的培养呢?这主要是因为驰名商标本身所蕴含的不容小觑的商业价值。驰名商标这一商业价值可以产生不同凡响的品牌效应,进而转化为颇丰的物质收益,使商标所有人或权利人在商标宣传、推广过程中的付出得到丰厚的回报。但是这一巨大商业价值在给商标所有人或权利人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刺激了众多为谋求暴利的业主在利益的驱使下利用各种手段对驰名商标实施淡化行为,在推广、销售自己的产品的过程中,不断弱化了驰名商标的显着性和区分功能,给商标所有人或权利人带来了难以弥补的损失。鉴于驰名商标所具有的巨大品牌效益以及驰名商标淡化行为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笔者意图通过一起案例即ZIPPO商标侵权案,利用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文献研究法对何为驰名商标淡化、驰名商标淡化的对象、驰名商标淡化行为的表现形式等进行研究,并最终结合国内外驰名商标反淡化的立法现状和我国国情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体系的完善提出一些自己的想法。笔者希望借由此文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到驰名商标淡化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及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体系建立和完善的必要性,并能够为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出更多有益建议。

姚远[5]2006年在《驰名商标淡化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国范围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它不仅能够区别商标的来源和服务的提供者,而且还代表着丰富的内涵和竞争力,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正是由于这一原因,驰名商标更容易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不仅可能被他人非法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而且也可能被用于完全不同的商品和服务上或者作为商标以外的其他使用,这使得驰名商标所有权人在声誉上和经济上受到严重损失。所以,对驰名商标较之于普通商标提供特殊的扩张性保护,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商标淡化理论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淡化理论是对传统混淆理论的突破,它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展到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其在混淆之外,建立了对驰名商标的又一保护体系。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更加显示出它在我国市场竞争中的重要地位。在此背景下,研究商标淡化理论以及进行商标的反淡化立法更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本文从辩证的角度出发,一方面指出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提出构建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也指出了要结合我国国情和理论发展水平,不能把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绝对化,要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全文在参考有关学者研究成果的前提下,结合自己的所思所想,主要分为四部分进行论述:首先,从阐述驰名商标淡化的概念入手,较为全面地叙述了驰名商标淡化理论的起源,并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淡化行为的性质、总结归纳了驰名商标淡化的理论分类等基本理论问题。其次,在上述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实践中如何对驰名商标淡化进行法律认定,针对其中存在的有争议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第一,指出驰名商标淡化侵权构成中的驰名商标到底是注册商标,还是未注册商标,实际上是由商标权的取得原则所决定的;第二是关于淡化行为人主观过错的判断问题,主张采取混合责任原则比较合理;第叁,对于损害后果的判断问题,是采取“实际损害”标准还是采取“淡化的可能性”标准,归根到底,要从一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理论发展水平出发,持谨慎的态度。再次,从我国驰名商标淡化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以及立法现状两方面入手,具体分析了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现状,指出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仅仅是部分吸收了“淡化”理论的内容,还存在淡化的理论基础以及反淡化保护的具体内容不明确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最后,从辩证的角度出发,提出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建立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应作具体分析:在强调对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同时也要注意必要的限度,防止权利的滥用,造成新的垄断。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法律体系的构建,即应从我国国情出发并结合淡化的特点,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体例,将淡化的内容纳入《商标法》体系加以规范,建立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体系;同时,进一步从理论层面明确、规范、完善驰名商标淡化的具体内容。与此同时也指出对驰名商标权利的滥用及过度保护的适当限制也是法律法规应该采取的态度,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要符合中国的国情,实行有条件有限度的保护。

熊燕红[6]2013年在《驰名商标反淡化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人们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品牌产品和服务凝聚了较高的技术含量和更好的使用价值,日益受到人们的青睐,附着于品牌产品和服务的驰名商标也随之在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承载着越来越高的经济、社会效益。伴随着驰名商标价值的增长,侵权人通过淡化他人驰名商标这种不正当竞争手段,能够牟取巨额的经济利益。受利益的驱使,淡化侵权行为(如弱化、污损、退化)日益增多。这种现象已经严重损害到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正当权益。本文从驰名商标反淡化的研究背景出发,运用多种法律研究方法,对驰名商标反淡化问题进行法律研究。文章通过研究驰名商标淡化与反淡化基本法律问题,对比国内外反淡化的保护现状,探究出可供我国借鉴的法律资源,提出完善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的保护建议:建立以《商标法》为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刑法》为辅助的反淡化法律体系;完善司法认定和司法监督;加大行政管理力度,实现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之间信息共享等。笔者希望通过上述建议,为我国更好的预防、打击淡化他人驰名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理论依据。

孙征[7]2008年在《论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文中研究表明本文意在研究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问题。本文从驰名商标的概念、特征、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意义以及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认定标准、反淡化保护等法律问题着手,并结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以及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等,分析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历史和现状。特别针对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问题,运用实证分析、对比分析等方法分析存在不足,提出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立法建议。前言部分从简述驰名商标的商业价值着手,通过列举世界上和我国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的历史,进一步论述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重要意义,从而说明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问题进行研究有现实意义。第一章,驰名商标是国际上通用的法律术语,但国际社会还未对驰名商标有一个公认的定义。从《巴黎公约》到TRIPS协议,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不断完善,为各国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提供了立法基础和框架。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始于1985年我国加入《巴黎公约》以后,1993年修订《商标法》以及《商标法实施细则》时,才正式提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经过不断的修改和完善,我国的商标保护现已经和国际知识产权相接轨,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水平已经基本符合我国加入的《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要求。第二章,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同时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这一规定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而且也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是,笔者认为仍存欠缺,建议仲裁机关在仲裁过程中对驰名商标应有权认定和裁决归属。《巴黎公约》没有明确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TRIPS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也只作了原则性规定。我国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保护驰名商标条款》的规定比较相近。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方式由早期的主动认定为主阶段已发展成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符合国际趋势。第叁章,驰名商标淡化行为包括弱化和丑化。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立法,并不要求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认定淡化行为,不以实际发生损害结果为要件。驰名商标的反淡化理论提出后,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纳。美国是世界上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比较完善的国家。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立法既不系统、也不完善,存在不足。笔者比较赞同就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单独立法,建立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制度。第四章,目前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从现实空间延伸到虚拟世界,无论在世界上还是我国均已达成共识。对驰名商标进行当然的、一概的全面保护,还是有条件限制的进行反淡化保护,学界观点并不一致。笔者赞同将恶意抢注域名行为认定为对驰名商标侵权行为。结论部分对本论部分的内容、观点进行归纳、总结。国际上从《巴黎公约》到TRIPS协议,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不断完善,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基本符合我国加入的《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要求。建议就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单独立法,将恶意抢注域名行为认定为对驰名商标侵权行为。

张艺琼[8]2013年在《论我国驰名商标淡化及反淡化法律保护》文中指出在全球经济一体化逐步深入的当今,品牌战略受到世界各国与企业的高度重视,而商标作为品牌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速度之快更是令人惊叹。特别是驰名商标,是商标中的佼佼者,对企业推进品牌战略,提高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驰名商标本身又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具有相当大的价值。正是因为如此,驰名商标常常成为不法者的侵害对象,商标淡化即是对驰名商标的侵害行为之一,它致使商标的权利人遭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驰名商标反淡化的理论成为越来越多的学者研究的课题并逐渐得以发扬光大,纷纷引起世界各国的重视并予以立法加以保护。我国作为WTO的成员,依照TRIPS协议的要求,力求顺应国际上对商标保护的要求,因此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改。但是在驰名商标反淡化理论的研究上,由于我国起步较晚,成效较小,如此以来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反淡化理论和司法实践来完善我国在这一制度上的不足和缺陷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将主要从美国驰名商标反淡化理论的研究出发,以法学理论为基础,综合运用个案分析、归纳总结以及案例和理论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阐述了驰名商标反淡化的理论及如何对其加以特殊保护。由此比较我国商标法并引出其立法存在的缺陷,评析由于立法缺陷引发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结合理论与实践,兼顾国际与国内两个层面,力求从宏观上能为完善中国驰名商标反淡化的理论作出几点思考。

白苏杭[9]2014年在《商标淡化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当前,随着犯罪手段的日益多样化,商标淡化作为新兴的侵权行为,因其潜伏时间长、隐蔽性高而成为驰名商标所有人保护自身利益的难题。而中国有关商标淡化的立法空白为反淡化保护工作带来了诸多挑战。商标反淡化理论在英美等发达国家早已成熟,相关的立法保护也较为先进,我国可借鉴其他国家成熟的经验,从立法体例选择、规定驰名商标合理使用以及加强互联网环境下的立法保护等方面加以完善,促进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得到更好地维护。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还包括四个部分,引言的内容主要是提起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内容。第一部分,详细概述了商标淡化的基本内容,细致分析了商标淡化行为的类别,并重点区分了商标淡化与商标混淆的关系;第二部分介绍了商标淡化在实践中的几种具体表现,并详述了应该以何种标准来认定商标淡化行为;第叁部分主要介绍了国外以及国际条约等有关商标淡化的立法规定,便于为立法工作提供些许建议;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所在,罗列了我国有关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现状,并详细分析了导致保护不力的问题所在以及应采取的具体的改进措施。结语部分是对全文总体概述。

宋洁[10]2007年在《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驰名商标淡化的概念可表述为:减少、削弱驰名商标的识别性和显着性,损害、玷污其商誉的行为。淡化行为应包括叁种表现形式:弱化、丑化、退化。驰名商标淡化是一个比较新的课题,它代表着国际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趋势。经过十多年的研究,我国学者对商标淡化这一课题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总的来说,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有许多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讨。我国现行法律虽然对商标淡化行为有所规定,但还不能满足现实需要。现实中已经有了大量的商标淡化案件出现,理论和实践都在呼唤着商标淡化立法。本文从驰名商标淡化的属性入手,介绍了驰名商标的价值,强调保护驰名商标的重要性,进而引出驰名商标淡化的相关概念,在此之上,笔者对驰名商标淡化的内涵、性质、特征、分类及其在现实中的具体表现做出了归纳。为了更好地研究淡化理论,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笔者对国外驰名商标淡化的相关法律制度作了介绍,并对我国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现状做出分析,指出了我国在这一领域的进步与不足,并对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完善进行法律思考。

参考文献:

[1]. 驰名商标的反淡化法律问题研究[D]. 包雪红. 西北大学. 2005

[2]. 驰名商标反淡化法律问题研究[D]. 张涛. 武汉理工大学. 2007

[3]. 驰名商标国际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赵玺. 山西大学. 2007

[4]. 驰名商标反淡化法律问题研究[D]. 樊丛丛. 兰州大学. 2013

[5]. 驰名商标淡化法律问题研究[D]. 姚远. 安徽大学. 2006

[6]. 驰名商标反淡化的法律问题研究[D]. 熊燕红. 湖南师范大学. 2013

[7]. 论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D]. 孙征. 中国政法大学. 2008

[8]. 论我国驰名商标淡化及反淡化法律保护[D]. 张艺琼. 新疆大学. 2013

[9]. 商标淡化法律问题研究[D]. 白苏杭. 南昌大学. 2014

[10].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宋洁.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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