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_计划成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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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外商投资企业论文,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问:我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软件研发业务。因研发人员有限,想把部分项目委托给另一家软件公司进行开发。请问支付给对方的研发费用能否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答: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贵公司可以参照该文件,判断支付给对方的研发费用是否能加计扣除。

      问:我公司以前年度分配股利时,由于各种原因并没有对境外股东完全支付股利,后来经过股权转让,股利无法支付,一直挂在“应付股利”科目中。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

      答:假如是因为股东的原因,放弃了应得的股利,那么贵公司挂账的应付股利应转为营业外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假如股东仍有权利收回股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即应认为所得支付,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问:我公司是酒店企业,目前一直没有对外营业,每天为集团内其他企业免费提供工作餐,买菜费用很多,基本都没有发票。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当把这些买菜的支出计入营业费用,或者有其他更好的做法呢?

      答:按照你的说法,贵公司应该是属于企业集团下的一个企业,独立核算。虽然是为集团内其他企业的员工提供免费的工作餐,从贵公司角度来看,都属于提供对外的餐饮劳务,只不过没有确认收入而已。那么规范的做法是,贵公司应该按照提供工作餐确认收入,按照餐饮支出确认成本,进行核算。

      问:2013年12月我公司签订了一项设备安装合同,先预付总款项300万元的30%即90万元。2014年5月对方公司出了问题,无法履行合同,设备安装只完成了10%,还留了一部分管材。经评估设备完成部分的金额为10万元左右,余下的管材价值2万元左右。我公司估计剩余部分的款项追不回来,对此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首先按评估价确认的“在建工程”的金额为12万元,那么转出的金额为78万元。借:其他应收款78;贷:在建工程78。如果2万元的管材回收仓库,借:原材料2;贷:在建工程2。年末,应对“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减值测试,如果都收不回来,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经批准后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问:企业存在如下历史遗留问题:几年前老板在公司的土地上建造了一间厂房,建造成本都是老板个人直接支付的,当时老板为了省钱也没要发票,现在想把此厂房投入公司,应如何处理?当时建造厂房时未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因此厂房无法取得房产证,无房产证的房屋折旧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还是只要入账的原始依据(如发票、合同)齐全,即使没有房产证,房屋折旧也可以税前扣除。

      答:(1)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2)如果贵公司能取得相应的发票、协议等支付凭据,只需要根据发票金额调整过去的暂估入账金额。

      如果贵公司不能取得发票、协议等支付凭据,则可以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入账。但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贵公司对于入账的固定资产应视同接受捐赠,计入营业外收入,同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3)固定资产无论是按照以上的哪种方案入账,计提的折旧都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问:我们单位以前年度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1000万元,于8月底对这部分存货集中销毁。因为尚未到税务局备案,所以在计算当期所得税时未进行纳税调减。但是由于之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250万元,在8月底存货销毁后,这部分递延所得税资产是不是需要冲回呢?

      答:存货销毁后,虽然存货账面价值为零,但由于尚未申报税前扣除(一般在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证明材料),因此暂时性差异仍然存在,8月份销毁存货时,递延所得税资产不能转销。年末,如果税务机关认可这项损失,暂时性差异消失,应将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予以转回。如果税务机关不认可这项损失,应将原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核销处理。

      问:某大厦产权归政府,交由我建筑公司承建,承建费用自理。政府承诺大厦可由我建筑公司经营租赁15年。我公司无产权,大厦租出去后,需开具租赁发票。现有两个问题:①因承建无收入,这个建筑业营业税怎么缴纳?②租赁需开票,产权归政府,房产税怎样缴纳?是让政府出具委托经营管理证明由我公司开具还是税局代开?

      答:(1)根据相关规定,建筑业营业额是承包建筑、修缮、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即工程价款及工程价款之外的各种费用。政府拿15年大厦经营权抵承建收入,那么贵公司应将经营权的公允价值作为计算营业税的依据。

      (2)贵公司将房产出租,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应向承租人开具发票。政府出具委托经营管理证明可以作为贵公司入账的原始凭证。

      问:我公司为销售公司,在一次交易时厂家要求我们提货付全款20万元,当时老板在外地,财务章也带走了。因为需方要得急并答应先付15万元,业务员就直接把需方给我公司的转账支票拿给厂家进账了,这15万元没过我公司账户也没作背书转让,问我公司应怎样开票和做账。

      答:首先要说明的是,贵公司将得到的转账支票直接付货款没有问题,但是应该在转账支票上作背书转让处理,这样的业务流程才是完整的。

      贵公司既没有将转账支票入账也没有作背书转让,这种情况下可以如下处理:①收到供方(厂家)开出的发票,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②给需方开20万元的发票,借:应收账款20;贷:主营业务收入11.09,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1。③最后将往来账户对冲15万元,借:应付账款——供方15;贷:应收账款——需方15。剩下的业务正常处理。

      问:我单位有一旧厂房现因重建而拆除,可以作为翻修处理,那么原有建筑物上拆除物资回收如何入账,直接冲减在建工程还是作为营业外收入?原建筑物价值可作报废处理吗?

      答:贵公司这种情况不属于建筑物的改扩建,应按照正常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理。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下:①旧厂房报废处理时,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②发生相关清理费用时,借:固定资产清理;贷:银行存款。③拆除厂房,物资回收时,借:银行存款等;贷:固定资产清理。最后把“固定资产清理”账户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账户。

      问:我单位是房地产企业,2011年5月购入汽车一辆,原价129170元,已提折旧89313.58元。2014年6月将此车卖给个人,收到32000元,未发生其他费用。我单位没有在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登记,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贵公司为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可比照小规模纳税人到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贵公司应该缴纳增值税:32000/(1+3%)×2%=621.36(元)。

      摘自《财会月刊》(武汉),2014.10上.125~126

      问:在使用计划成本核算原材料时,计划成本是年初计算出来还是月初计算出来的呢?是依据什么计算的呢?和材料成本差异率有什么关系呢?如果我们需要制定一项材料的计划成本,应该考虑什么因素呢?

      答:计划成本核算原材料是根据材料市场变化频率,如果市场频繁变化,一般是按月编制,如果一年变化不大,则按年计算计划成本。计划成本编制可以用本企业历史资料,也可以用市场价格确定,如果市场产品竞争不太充分可以用本企业历史数据,反之,用市场法计算计划成本。

      “材料成本差异”账户用于核算企业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方登记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额(超支额),贷方登记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额(节约额)以及已分配的差异额(节约用红字,超支用蓝字)。“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借方登记超支差异及发出材料应负担的节约差异,贷方登记节约差异及发出材料应负担的超支差异。

      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计划成本:反映了计划期内应达到的平均成本水平,是降低成本的努力目标,通过它与实际成本进行比较,便能了解和掌握企业成本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完成程序,寻找降低产品成本的途径。

      所以要考虑可行性,不能偏低或偏高;考虑市场价格的偏离度。

      摘自《财会学习》(京),2014.10.3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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