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国”核心意识形态的渊源和实践论文

“伊斯兰国”核心意识形态的渊源和实践论文



“伊斯兰国”核心意识形态的渊源和实践*

宛 程

【内容提要】对于“伊斯兰国”而言,建构和输出意识形态至关重要。特定内容的意识形态不仅催生了“伊斯兰国”组织,并最终实现了其“领土”形式。在内容上,“伊斯兰国”汲取了之前政治伊斯兰的理论建构成果,并在“圣战”组织的实践过程中确立了复归的“哈里发国”和暴恐化的“圣战”两大核心意识形态。不仅如此,“伊斯兰国”还对两大核心意识形态进行了激进化实践。在复归的“哈里发国”方面,“伊斯兰国”试图通过宣示权力和荣耀来奠定其合法性基础,并以此来操弄族群身份认同,以吸引更多支持者;在暴恐化的“圣战”方面,“伊斯兰国”致力于对暴力进行形塑和展示,推动“暴力仪式观”的传播,从而造成了新恐怖的弥散;此外,“伊斯兰国”还试图通过篡改伊斯兰教义教法的方式来建构复归的“哈里发国”同暴恐化的“圣战”之间的联系。在“伊斯兰国”遭遇地面战场的失利之后,这些意识形态及其实践会为其续命。鉴于这种情况,需要对“伊斯兰国”的核心意识形态及其实践给予更多关注并进行深入研究,从而提供应对之策。

【关键词】“伊斯兰国”;“哈里发国”;“圣战”;核心意识形态

引言

意识形态体系包括了思想、叙事和行动等诸多构成因素,不仅是一种认识和改变世界的知识体系,更是一种规范了社会成员思想和行为正当性的价值体系,因此无论对于试图改变、还是影响全球政治进程的恐怖组织/实体来说,建构意识形态并进行实践,都具有相当的重要性。对于“伊斯兰国”而言,意识形态不仅发挥了重要作用,还具有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伊斯兰国”的出现并不是针对某个特定目标进行斗争的结果,它的出现完全是某种极端意识形态驱动的。“伊斯兰国”之前的恐怖组织在政治诉求上要么是推翻本国统治者(以埃及“圣战”组织代表的民族主义“圣战”组织),要么是反对西方国家及其盟友(以“基地”组织为代表的全球“圣战”组织),它们斗争的对象都是具体的国家,并没有建立全球性“哈里发国”的诉求,这种诉求在政治伊斯兰的历史中长期都停留在赛义德·阿卜杜拉·毛杜迪(Sayyid Abul Ala Mawdudi)和赛义德·库特布(Sayyid Qutb)等人的著作中。与此相比,“伊斯兰国”最大的诉求就是复兴“哈里发国”,从而实现某种历史的终结并开创新纪元。

采用CR-400型色差仪,测量样品的色度(L*、a*和b*)并和新鲜草莓的色度(L0、a0、b0),比较,计算色度变化值ΔE,L为明暗值,a为红或绿值,b为黄或蓝值,ΔE表示色差。式中L*、a*、b*表示草莓干燥产品的色泽值,L0、a0、b0为草莓新鲜的色泽值。

第二,正是“伊斯兰国”的意识形态,使它能够成为超越一般意义恐怖组织的存在,并延续着该恐怖实体的生命。关于这点,正如恐怖组织意识形态的研究者杰西卡·古尔德(Jessica Gold)所指出的,在“伊斯兰国”的意识形态中,同时包含了宗教的和社会-政治的叙事,从而提供了一种既是对一个伊斯兰国家的信仰,又是对“伊斯兰国”的信仰,因此在一开始就成为一种能够被想象的可能性。此外,古尔德还指出,也正是“伊斯兰国”的意识形态内容,让它在一开始就超越了人们与之进行战斗以及在黑市上倒卖石油换取经济利益的组织的存在。[1]因此,意识形态对于“伊斯兰国”而言,就是其最终以控制“领土”方式存在的预言。

第三,正是通过建构和输出极端意识形态,可以使“伊斯兰国”在全球性恐怖组织、叛乱组织和准国家的身份之间进行随意切换,从而充分发挥其身份优势。“伊斯兰国”通过将“哈里发国”和“圣战”建构成其核心意识形态来维护和巩固自身的合法性,并通过建构“迁徙”(Hijra)、“效忠”(Bay’a)、“为了真主而喜悦和愤怒”(Wa’la and Ba’ra)等附属意识形态来区分敌我阵营以及强调同时攻击近处和远处的敌人,从而维持了其作为地方性叛乱组织所实施的游击战,作为准国家军事组织发动常规战争以及作为全球性“圣战”网络实施暴力恐怖袭击。[2]

第四,与之前的恐怖组织相比,“伊斯兰国”致力于输出意识形态的努力是空前的。2006年11月,“伊斯兰国”前身伊拉克“伊斯兰国”就建立了富尔干媒体制作基地(Al Furqan Foundation for Media Production),用于向外界传播该组织的消息。2014年8月,“伊斯兰国”成立了新的官方媒体分支机构海亚特媒体中心(Al Hayat Media Centre),与此同时富尔干媒体中心仍然维持运转。该网站不仅发布“伊斯兰国”的官方宣传物《达比克》(Dabiq),而且还发布有关“伊斯兰国”的消息以及该组织制作的视频。不仅如此,在对外输出意识形态所使用的语言上,“伊斯兰国”也是大大超过了之前的极端恐怖组织,它发布的视频所使用的语言中包括了阿拉伯语等19种语言。此外,“伊斯兰国”在输出意识形态的过程中还大量依靠推特、脸书等社交媒体账号用户。

第五,“伊斯兰国”建构了全新的恐怖文化,造成了当前全球性的新恐怖,对人们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同时还严重挑战了人类的道德底线。在“伊斯兰国”之前,恐怖组织虽然会为发动恐怖袭击的行为进行辩护,但是还没有哪一个恐怖组织曾为恐怖主义本身进行辩护。但是,“伊斯兰国”通过在其官方出版物《达比克》和《罗马》(Rumiyah)上刊登标题为《正义恐怖的袭击策略》(Just Terror Tactics)的文章,不仅指出如何进行暴恐活动,而且声称恐怖主义是正义的。[3]

第六,“伊斯兰国”还扩大了极端意识形态建构的领域。其中不仅包括“伊斯兰国”对“哈里发国”必要性和合法性及其形象的展示,还包括强调妇女在“圣战”中地位和作用的重要性,具体内容包括:在“伊斯兰国”控制区之外,强调妇女参加“圣战”以及提供物质支持的重要性,[4]而在控制区之内,则强调“妇女”的家庭义务以及为“伊斯兰国”提供后勤保障。[5]强调女性参加“圣战”,这也是“伊斯兰国”声称的全面冲突和对抗的一种体现。

这件事上报后,上级克扣了丁主任和甲洛洛两个月的工资。这个惩罚很轻,甲洛洛知道自己罩在丁主任的光里。惩罚归惩罚,更重要的是名声,那可不能就此不了了之啊,小偷这名号,甲洛洛是无论如何都消受不起的,如果落这一恶名,那他大半辈子人生所树起来的光辉形象就会一下全毁了。甲洛洛想到这些,一阵阵寒意从后背袭来,在心口一层层摺叠,他不由走出屋子,坐在门口的木桩上,长长地吐气。

《礼记·檀弓》载:“事君有犯而无隐。”《曲礼》又言:“为人臣之礼,不显谏。”二者强调的进谏方式不同。对此,《孔子家语》则记:“忠臣之谏君,有五义焉:一曰谲谏,二曰戆谏,三曰降谏,四曰直谏,五曰风谏。唯度主而行之,吾从其风谏乎。”故《檀弓》为“直谏”,《曲礼》为“风谏”。又依孔子之言知五种进谏皆合礼义,为人臣者只需“度主而行之”,可见,春秋时并无严格的谏君之礼。

“伊斯兰国家”思想的出现再次改变了政治伊斯兰的问题范式,它不仅强调伊斯兰同政治之间的必要联系,更凸显政治的优先性。这一思想由毛杜迪提出,后来经赛义德·库特布而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伊斯兰国家”思想对哈桑·班纳等人提出的社会的伊斯兰化思想有较大的继承性,因此他并不反对社会的伊斯兰化,反而在此基础上强调伊斯兰是无所不包的体系。例如,毛杜迪极力强调伊斯兰精神同世俗生活的一致性。[15]但是,“伊斯兰国家”思想也有着鲜明的主张,即建立伊斯兰政治制度是保证社会伊斯兰化得以实现的关键。因此,“伊斯兰国家”思想并不认同班纳等人提出的自下而上的改革方式,也不满足于将最终目标的获得仅仅限定于社会领域。因此,在“伊斯兰国家”思想的提出者和实践者身上展现出了对现有政权形式强烈不满的姿态。在这一基础上,毛杜迪声称正是西方所确立的现代世俗主义意识形态导致了当前社会倒退至“贾希里耶”(Jahilliyah)的野蛮时代。而库特布关于建立“伊斯兰国家”的理论也是从对现实的全盘否定开始的。受毛杜迪的启发,库特布否定了二战后所有的现存政治制度,并进一步论证了当时的世界,包括“伊斯兰国家”都处于一种“贾希里耶”的蒙昧状态当中。[16]在对现存政治制度提出反对之后,“伊斯兰国家”理论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即建立哈基米亚(al-Hakimiyah)统治,也就是确立真主主权。毛杜迪构建了真主主权理论,并构成了他的“伊斯兰国家”思想的核心内涵。[17]而库特布则在毛杜迪的思想基础上更进一步,同毛杜迪强调的在巴基斯坦建立一个“伊斯兰国家”相比,他更强调“哈基米亚”的全球性。此外,在库特布看来,建立“哈基米亚”也不应当是一种终极的理想,而是一种当前的奋斗目标。“伊斯兰国家”理论的出现再次确立了政治目标的优先性,并将政治伊斯兰的内涵由“伊斯兰既是国家又是宗教”改变为“如果没有一个伊斯兰国家,伊斯兰将会不再存在。”经过库特布对现存政治制度的彻底批判,伊斯兰无法在现有政治制度中获得成功或无法同现有政治制度共存的观点被一批极端主义者所接受,这也就刺激了他们寄希望于通过重现伊斯兰的历史制度来实现政治成功的实践方式,从而催生了“哈里发复兴”的思想和实践。

近年来,随着“伊斯兰国”的迅速崛起和衰落,学术界对这一恐怖实体极为关注,并产生了大量的研究成果。[6]但是,总体而言,这些成果偏重从反恐层面对“伊斯兰国”的战略走向进行分析,而在意识形态研究上略显不足:

中国学生回到家里,家长都问:“你今天学到了什么新知识?”据说犹太学生回到家里,家长却问:“你今天问了什么问题?”前者的落脚点是“学知识”,后者的侧重点是“提问题”。如此不同。

第一,在“伊斯兰国”意识形态的理论和实践渊源研究上还存在疏漏。首先,没有归纳出“伊斯兰国”意识形态的演化路径。现有的研究成果并没有突出“伊斯兰国”如何建构出这些意识形态,在怎样的环境下对这些思想进行解构和改造。其次,对“伊斯兰国”意识形态的实践渊源研究不足。尤其是国内学术界存在的问题更为突出,主要体现在对“基地”组织意识形态的研究还不充分,特别是在“基地”组织同“伊斯兰国”之间的对比研究过程中,更多强调的是二者之间的竞争,[7]从而忽视了“伊斯兰国”对“基地”组织意识形态的继承性。

第二,没有区分“伊斯兰国”的核心意识形态和附属性意识形态。这两大核心意识形态不仅决定了“伊斯兰国”的战略走向和全球恐怖活动的发生态势,也将会在“伊斯兰国”失去“领土”之后,依然为极端恐怖组织提供可供选择和改造的意识形态来源,从而成为未来极端思想和恐怖主义变化趋势的重要影响因素。这些问题在国内学术界的具体表现主要是对复归的“哈里发国”这一核心意识形态的解读和分析较为缺失,尤其是这一意识形态是如何产生并发挥作用的,其对未来的恐怖主义的发展态势和极端意识形态的进化路径,乃至对整个社会文化产生怎样的影响和冲击,都没有得到充分探讨。

单单依靠课堂教学掌握到阅读知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教师可鼓励学生积极掌握课外知识,从而丰富自己的阅读技能。久而久之,学生的思维结构性便会得到及时的锻炼,甚至可借此提升自己的发散性思维等。就写作而言,学生只有掌握了一定的阅读知识之后,继而将其内化方可为写作服务。多样化的阅读题材会增加学生的知识储备量,因此文章内容则会更具新颖度。为实现这一目标,教师可为学生推荐更多的阅读渠道,借此获得更多方面的内容。

第三,对于“伊斯兰国”如何实践这些意识形态,现有研究还有待加强。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在于不能以正确的方式揭露“伊斯兰国”如何违背甚至是篡改了伊斯兰教教义教法这一问题。在解决这一问题所采取的方式上,学者们基本上都是将“伊斯兰国”的行为同《古兰经》和圣训等经典做直接对比,从而声称“伊斯兰国”违背了伊斯兰的教义教法。但是事实上,“伊斯兰国”在建构自身意识形态的过程中大量使用了《古兰经》和圣训中的内容。这本身就说明了以这种方式来揭露“伊斯兰国”意识形态的欺骗性是行不通的。这是因为,伊斯兰教本身教义的定夺以及教法的创制要遵循特定的原则和过程,正是教法创制原则时对法源的选用以及具体过程决定了所创制教法是否具有合法性,而非直接搬照《古兰经》和圣训中的具体内容,这也说明了伊斯兰教法创制原则的重要性。正是基于相同的理由,有学者指出了2014年《全球伊斯兰学者及领袖联署致ISIS领袖巴格达迪的一封公开信》存在的问题之一就是,其中并没有揭露“伊斯兰国”违背教义教法的具体方式。然而,“伊斯兰国”正是通过篡改教法创制原则来最大程度来证明其是“代表”伊斯兰的。[8]如不能以正确的方式揭露“伊斯兰国”的欺骗性,那么对于公众对伊斯兰的认知而言,就会导致“传统智慧”观点的盛行,[9]而对于“伊斯兰国”的认识方面,这方面研究的缺失和不足也会导致如法国反恐专家、中法反恐联络人阿兰·鲍尔(Alain Bauer)所言的对其组织核心缺乏深入探讨,以至于无法理解其外表与内核表现出的差异甚至是矛盾的问题。[10]

面对上述情况,一些有关“伊斯兰国”意识形态的问题需要得到持续关注,这些问题包括:什么是“伊斯兰国”的核心意识形态以及它们包括了哪些内容?它们在复杂的历史现实中经历了怎样的演化,攫取了怎样的理论资源?“伊斯兰国”是如何实践其核心意识形态的?在失去“领土”的后“伊斯兰国”时期,极端意识形态及其叙事会被如何建构?深入地研究和论述“伊斯兰国”的意识形态并澄清上述问题,不仅有助于在谱系学的知识框架内了解“伊斯兰国”意识形态的生成、结构、意义和联系,也有助于做好后“伊斯兰国”时期的全球恐怖主义活动的走势判断工作,为去极端化战略提供有益的支持。

“对,去找穿着制服的交通警察。如果你和妈妈分开了,妈妈会很难过很难过的,所以我们一起出门时,你要跟紧妈妈。”

因此,推动并深入地进行上述问题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就理论意义而言,有助于补充和完善恐怖主义研究中意识形态领域研究的不足,从谱系学上梳理极端意识形态的理论来源和演化脉络,深入挖掘“伊斯兰国”时期意识形态中的实践后果并评估其影响,辨明极端意识形态同伊斯兰教之间的关系;就现实意义而言,有助于研判后“伊斯兰国”极端意识形态的演化路径和恐怖主义的走向趋势,为反恐预防战略和去极端化工作提供具有普遍意义的支持。

一“伊斯兰国”核心意识形态的理论和实践渊源

复归的“哈里发国”和暴恐化的“圣战”是“伊斯兰国”的核心意识形态。在伊斯兰的历史中,“哈里发制度”曾经存在,但最终让位于后来形成的民族国家形式。“哈里发制度”虽然在伊斯兰社会中不复存在,但是通过政治努力来实现伊斯兰团结的愿望并没有消失,反而通过政治伊斯兰运动的诉求被表达出来,由此“哈里发国”被建构成为能够代表伊斯兰全体的最高政治形态。不仅如此,在全球“圣战”时期,“哈里发国”的复兴也开始被“圣战”组织所关注,并由此构想了如何复兴“哈里发国”的战略。“圣战”则在长期的历史实践过程中由一种精神性的内省式的修炼行为,被建构成一种暴力行动,并且最终成了实现“哈里发国”复兴的一种具有恐怖主义特色的必要手段。

(一)从“伊斯兰社会”(Islamic Society)到“哈里发国”的复归

1. 从“哈里发制度”的覆灭到重建“伊斯兰社会”

1922年奥斯曼帝国的覆灭在全世界伊斯兰信徒当中引起了一场深刻的“哈里发危机”,从而让“哈里发国家”或者“哈里发制度”及其替代方案重新成为伊斯兰学者讨论的主题,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政治伊斯兰的问题范式。[11]在此之后,或是实现社会的伊斯兰化,或是建立某种伊斯兰政治形式,成为各种组织和运动为之奋斗的目标。在“哈里发制度”覆灭后,重建“伊斯兰社会”或实现社会的伊斯兰化,标志着政治伊斯兰思想的出现,并在之后成为其主流和主导思想。但是在此之前,复兴“哈里发”的思想经过拉希德·里达(Muhammad Rashid Rida)的论证和宣传还曾经历了短暂的复苏。[12]尽管在他的理论中出现了诸多矛盾之处,并在他之后对于“哈里发”的讨论短暂地趋于停滞,但是他的理论尤其是其中构建伊斯兰国家的理念在之后的政治伊斯兰学者和伊斯兰运动的发起者中间产生了重要影响。正是在拉希德·里达创立的“哈里发”问题域的影响下,哈桑·班纳(Hasan Ahmed Abdel Rahman Muhammed al-Banna)建构了自己的伊斯兰社会理论,并创立了穆斯林兄弟会组织。虽然并没有继承里达对“哈里发”这一问题的讨论,而是转向了对伊斯兰国家(伊斯兰社会)的谈论,但是对于政治伊斯兰理论构建和运动来说,哈桑·班纳最主要的影响在于将伊斯兰政治化,并确保政治成为谈论伊斯兰时的主题。[13]正是班纳强调政治和宗教的不可分离,刺激了他之后的思想家和运动领袖对政治和政权在伊斯兰中的地位问题进行重新思考和定位,他们都开始倾向于认为这一问题对伊斯兰来说是根源性问题,而非分支和阐述性问题。这一认识也在后来的理论家和实践者中开启了创建一种“根源性理论”的意识,直接刺激了塔基丁·纳布哈尼(Taqideen al-Nabahani)、[14]赛义德·库特布等人的理论建构和社会实践。

时空数据聚类是基于空间和时间相似度把具体相似行为的时空对象划分到同一组中,使组间差别尽量大,而组内差别尽量小[8].针对大型公共建筑物内的人员数据,首先将人员按性别和年龄进行划分,由此估计人员的物理状态,进而对轨迹数据进行聚类从而预估室内不同区域的动态负荷.

从拉希德·里达到赛义德·库特布,政治伊斯兰的理论家基本上完成了对支持“哈里发复归”的理论构建,这些理论不仅被之后的“圣战”组织借用来证明自身的合法性,而且还在这一过程中催生了如何复归“哈里发国”的战略和战术理论。

2. 如何复归“哈里发国”:战略理论的形成

除此之外,“伊斯兰国”意识形态暴力性的扩大和升级还体现在试图寻求“末日之战”。首先,“伊斯兰国”通过在《达比克》中引用“圣训”中对“末日之战”这一景象的描绘,并且对这一象征性意象加以积极利用。首先,“伊斯兰国”将其官方刊物的名称先后命名为《达比克》和《罗马》。这是因为,根据伊斯兰教对“末日之战”的描述,达比克是这一战争的发生地,在“末日之战”中,伊斯兰势力将同罗马军队在此展开最后决战,并由此取得历史性胜利;而罗马则是伊斯兰军队最后征服的地方。在《罗马》第3辑的名为《通往达比克的主要末日决战》(Towards the Major Malhamah of Dabiq)的文章中,“伊斯兰国”将“末日之战”这一象征意象高度地现实化,将当前所发生的西方国家对伊拉克和叙利亚的军事介入,在中东地区发生的不同伊斯兰国家以及军事组织之间的矛盾和斗争视为“末日之战”的前兆,并在最后祈祷真主让“哈里发国”的“圣战士”们经历“末日之战”。[48]从“伊斯兰国”建构的“末日之战”的景象中,不难发现决战的对象主要是西方国家以及它们的伊斯兰国家盟友。通过这一情景的展示,“伊斯兰国”试图表达伊斯兰同西方永恒冲突的愿景。但值得注意的是,“伊斯兰国”所表达的这一主题本身就具有相当的欺骗性,因为它刻意地忽略了每一次历史事件中冲突的具体情境因素,仅仅用阴谋论式的解读将其简化为不同宗教文化内在属性之间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其次,在现实层面,“伊斯兰国”正是通过强调“末日之战”,希望通过西方国家对中东地区更深层次的军事介入,以此挑起更大规模的暴力冲突和军事对抗,引发更深层次的地区动乱,从而通过对暴力的管理来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在伊拉克和叙利亚的占领区。

在“基地”组织成立之后,打击“远敌”(the Far Enemy)的“圣战”成为战略核心,建立“哈里发国”退居幕后成为一种被悬置的终极目标。建立“哈里发国”对于“基地”组织仅仅是一项理论上的终极目标,这主要表现在“基地”组织并未明确给出过完成这一目标的时间线,也没有具体探讨过如何实现这一目标。这点也可以从“基地”领袖奥萨马·本·拉登(Usāmah bin Muḥammad bin ‘Awaḍ bin Lādin)对建立一个“哈里发国”实体的小心谨慎的态度上得以验证,他曾经在给“基地”成员的信件中写道:“在目前你们应当要求他们避免采取一种坚持建立一个国家的立场……在消耗完全球不信道者的力量之前宣布建立一个伊斯兰国家就如同将一辆汽车放在一匹马的面前。”[19]此外,对于“基地”组织来说,不宣布建立“哈里发国”还有安全上的考量,因为本·拉登认为一个去中心化的运动要比拥有一定领土的“准国家”更容易躲避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打击。[20]

总体来说,伊本·泰米叶等人对“圣战”并没有形成系统性论述,更多是以教法判例的形式进行讨论的。他们发布的教法判例也是对当时历史情境的回应,并非超越历史现实而永恒有效。但是恐怖组织/实体和极端主义者对伊本·泰米叶的教法判例进行了去时空化,即故意忽略当时的历史环境,以泰米叶对当时历史情境的回应来关照现实,从而强调泰米叶教法判例中“圣战”的个人义务性并放弃泰米叶对发动“圣战”的谨慎态度。

(二)从政治化到恐怖主义化的“圣战”

“伊斯兰国”通过宣示为全体穆斯林带来了荣耀,从而不仅深化表达了其权力内涵,而且诠释了其权力与正义性,并试图获得历史意义。正如克利福德·格尔茨(Clifford Geertz)所指出的,国家不仅是霍布斯式的“利维坦”,维弗雷多·帕累托(Vilfredo Pareto)和马克思所提出的为精英所控制和操纵的政治实体,民粹主义式的为全民所共有的政治实体以及某种代表多种社会权力来源的“政治多元主义”,还是一种“荣耀与辉度”的政治实体。[37]在对国家这一政治概念进行重新解读之后,格尔茨指出“荣耀与辉度”不仅是形而上的,将国家视为全体国民的代表,并且通过推崇对国家的信仰,追求个体对国家的整体信仰和恒定支持。[38]此外,有学者还指出了“荣耀与辉度”对国家的重要性,指出一旦国家拥有了这些,即使国家内部崩塌或遭到外敌入侵,国家依然能够以一种整体面貌出现在民众面前,从而应对内外问题。[39]正是由于宣布成立了“哈里发国”,“伊斯兰国”宣称对内要结束“内争”,对外抵御西方的军事和文化入侵,从而带给全体伊斯兰信徒荣耀。从这一逻辑出发,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伊斯兰国”宣称“哈里发国”成立的讯息能够为全体伊斯兰信徒带来一个喜讯、“为伊斯兰信徒带来力量以及尊严的新时代已经到来”的论断了。[40]

活动结束后,参与活动的孕妈妈都获得《妈妈宝宝》杂志提供的精美期刊,以及百洛多用护肤油和法贝儿提供的精致礼品。

1. 从“吉哈德”(Jihad)到“圣战”(the Holly War):政治化

“圣战”一词是由阿拉伯语“吉哈德”转变而来,它的含义也是最为伊斯兰教法学者和研究伊斯兰以及相关问题的学者们争论不休的问题。为更加明晰地论证“圣战”的含义是怎样由“吉哈德”朝着政治化以及最终的恐怖主义化演化的,有必要先从不同的历史语境中追溯一下该词的内涵,这样不仅可以看到“圣战”一词的演化路径,也可以正本清源。“吉哈德”一词来源于《古兰经》,并在《古兰经》中被多次提及。伊斯兰教的先知穆罕默德在世时期,从他的言行中,“吉哈德”被定义为“为主道而奋斗”。这种奋斗包括两种含义:第一种是伊斯兰的信徒们同自己的私欲进行斗争,这主要是一种精神上的内省和修炼;第二种是出于自卫目的而进行的同“不信道者”以及“多神信徒”的战争。由于穆罕默德在伊斯兰教中封印先知的地位,因此在他去世之后,使伊斯兰失去了教法和教义的解释者,于是“乌里玛”阶层(Ulemma)逐渐形成并承担了这一职能。在宗教学者和教法学家们看来,“吉哈德”一词依然保持了穆罕默德对它的定义,只不过更加强调的是个人内省的一方面、而放弃了实际斗争的一方面。由于这一时期的战争在“哈里发帝国”向外扩张的同时客观上促进了伊斯兰教的对外传播,因此教法学者们以“吉哈德”来定义这些战争,从而赋予这些战争以合法性,由此也赋予“吉哈德”政治含义。即便这种情况发生了,但是依然有学者指出,前现代的帝国并不像现代国家拥有领土和清晰的主权意识,对外征战本身就具有一定的自我防御目的,因此从这一意义上来讲这些“吉哈德”依然可以被当作是防御性的。[24]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此种意义上的圣战,本质上是一种国家行为,并不是个人可以随意发动的。

“伊斯兰国”对暴力展示的偏好也构成了一种传播的暴力仪式观。传播的暴力仪式观(a ritual view of communication)而非传播的信息传递(a transmission view of communication),也是“伊斯兰国”同之前极端恐怖组织之间的显著差别。[51]传播的传递既强调信息的传播,也强调将信息通过跨越地理差距传达给别人。这正是传统“圣战”组织所做的,主要表现为恐怖袭击发生之后通过发布视频来认领袭击并对袭击的合法性进行解释。与此不同的是,“伊斯兰国”所要传递的不仅仅是某种信息,而是暴力仪式。这主要体现在自杀性爆炸袭击者,在进行恐怖袭击过程中,他们会遵循“伊斯兰国”规定的一套流程,其中最为强调的是在最后实施自杀爆炸之前展示“伊斯兰国”的黑旗并高呼“圣战”口号,从而使这一行动具有了仪式意义。此外,对于一般性质的恐怖袭击而言,“伊斯兰国”的恐怖袭击者在实施暴恐活动之后,会拿手机拍摄视频,并实时上传至社交媒体账号进行共享。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例就是2016年6月一名被“伊斯兰国”极端意识形态蛊惑的法国人在杀害了一对警察夫妇后,在凶案现场通过自己的脸书账号上上传了凶杀视频。[52]

第二,由净化和纯洁宗教到净化社会的主张。由于伊本·泰米叶对伊斯兰的看法是反对任何形式的混合主义,提倡宗教的净化和纯洁,因此他发布“法特瓦”(Fatawa)否定了蒙古人的伊斯兰信徒身份。[26]即便在泰米叶所发布的有关“圣战”的教法判例中,“圣战”从本质上来说依然是一种抵抗侵略的自卫性行为,但与此不同的是,瓦哈布认为为了净化社会、完善宗教的纯洁性,伊斯兰信徒必须要对各种不符合伊斯兰教法和教义的行为和事物主动出击,以彻底实现社会的净化。[27]由此可见,瓦哈布对“圣战”的认识本质上是一种完成社会净化的政治工具。他们进行的这些教法判例也被历史上各种极端思想持有者所利用,从而为肆意否定其他信仰者的身份,滥用“塔克菲尔”(Takfir)认定来否定群体身份,贬低乃至杀戮其他信仰者甚至是挑起教派冲突而进行合法性辩护。

第三,发动和解释“圣战”的随意性。瓦哈布使“圣战”变得更加随意化和个人化。泰米叶强调的防御侵略性质的“圣战”依然是一种国家行为,代表国家主权的君主而非其他个人享有发动“圣战”的权力,作为每一个信徒个人义务的“圣战”则体现了臣民对国家的忠诚。[28]瓦哈布则认为发动“圣战”的权力在宗教领袖手中,无论何时,只要宗教领袖认为发动“圣战”有利于宗教本身,即可宣布发动“圣战”。除此之外,瓦哈布同泰米叶一样,也认为进行“圣战”是每一个伊斯兰信徒的个人义务。每一个信徒还要听从宗教领袖的召唤,积极响应“圣战”号召。[29]

在全球“圣战”时期,正是“圣战”主义者建构的“哈里发”复归战略直接影响了“伊斯兰国”的形成并促成其核心意识形态的初显。其中,在“伊斯兰国”宣布成立之前,有两部著作为“哈里发国”的复归提供了战略路线,对“伊斯兰国”以“领土”形式出现产生直接影响。第一部是阿布·纳吉(Abu Najji)的《野蛮管理》(Management of Savagery)。纳吉的《野蛮管理》提出了为复归“哈里发国”而进行斗争的三个阶段,分别是:第一个是袭扰阶段和巩固权力阶段(al- Nikaya wal- Tamkeen, vexation and empowerment),第二个是野蛮管理阶段(Idrarat al-Tawhush, the administration or management of savagery),第三个是巩固伊斯兰政权权力阶段(Shawkat al- Tamkeen, empowerment),由此建构了如何建立“哈里发国”的战略。此外,纳吉还具体指出了应当如何实施复归“哈里发国”的战略,即通过在伊拉克制造大规模的教派冲突,从而不仅让逊尼派信徒可以从中获得真正的醒悟,而且可以通过提供安全获得广大逊尼派信徒的支持。[21]第二部是阿卜杜拉·本·穆罕默德(Abdullah Bin Muhammad)的《对战略备忘录系列的有价值辑录》(The Valuable Collection for the Strategic Memorandum Series)(以下简称《辑录》)。在《辑录》中,作者延续了《野蛮管理》中复归“哈里发国”这一主题,并提出了更具体的实施方案,即“圣战”组织应当如何利用“阿拉伯之春”在中东地区产生的动荡局势进行运动的问题。穆罕默德指出,首先,“圣战”组织应当抓住这一历史机遇。其次,小而散的“圣战”组织应当联合起来组成一个强大的“圣战”组织。再次,提出新的政治议程,即在混乱中建立“哈里发国”的议程。同纳吉一样,穆罕默德也为复归“哈里发国”提供了具体的战术指导,他在《辑录》提出了“两军理论”(two arms theory),认为也门和叙利亚可以替代20世纪80年代的阿富汗,成为复兴“哈里发国”的主要基地。[22]正是这些复归“哈里发国”的战略理论,为扎卡维最终在伊拉克和叙利亚实施五步走的“建国”战略提供了智力支持,从而让“基地”组织伊拉克分支机构实践了这一战略步骤,并最终让“伊斯兰国”完成了“哈里发国”的复归。[23]

如果说泰米叶和瓦哈布还是在伊斯兰语境下论证“圣战”的合法性,那么始于赛义德·库特布的理论就退化成一种为暴力提供合法性的理论。这一变化很大程度上在于,库特布赋予了“圣战”新的内涵。第一,库特布理论中的“圣战”包括两种行动,其一是宣教行动,其二是基本上等同于武装斗争的暴力“圣战”活动。他同时强调,从本质上讲,这两种形式的“圣战”是消除社会蒙昧状态并夺取政权的必要条件。在武装斗争方面,库特布则强调要进行先发制人的“圣战”,他认为仅仅通过穆斯林兄弟会所推动的或者是当权者实施的社会改革运动是无法消除社会的蒙昧状态的,这一状态的消除最终必然要依靠武装斗争来实现。[30]第二,库特布还提出了实施“圣战”的具体方式,即建立“信士小组”或成立“先锋队”。在他看来,“先锋队”是实现伊斯兰“乌玛”的社会基础,通过“先锋队”在社会中的扩展可以最终实现伊斯兰“乌玛”的复兴。值得指出的是,正是在库特布这一思想的影响下,在阿富汗抗苏战争时期,以阿卜杜拉·阿扎姆和本·拉登为首的“穆贾赫丁”最终在阿富汗实践了这一思想,并最终形成了以“先锋队”命名的“基地”组织。也正是“基地”组织在“圣战”恐怖主义化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2.“圣战”组织的理论构建:暴力恐怖主义化

阿卜杜拉·阿扎姆不仅是“基地”前身阿拉伯服务机构的联合创始人,也是其意识形态缔造者。更重要的是,在参与创建阿拉伯服务机构的过程中,阿扎姆提出的防御性“圣战”理论刺激了全球“圣战”组织的出现和全球“圣战”恐怖主义时代的到来。阿扎姆的思想主要体现在他先后于1984年和1987年出版的《保卫穆斯林的土地》(The Defense of Muslim Lands)和《加入阵营》(Join the Caravan)这两部著作中。《保卫穆斯林的土地》主要是阿扎姆对所发布的对“圣战”的教法判例的集结成册,阿扎姆在书中探讨不同教法学者对“圣战思想”的合法判例,无论在什么条件下,也无论一个人的父母同意与否,“圣战”都应成为所有穆斯林成年男性的义务。除此之外,阿扎姆还深入论证了在阿富汗和巴勒斯坦所进行的战斗是否应被视为是“圣战”的问题。在《加入阵营》中,阿扎姆继续论证了加入阿富汗的“圣战”不仅仅是对全部穆斯林成年男性的集体性义务(fard al-kifaya),这更是个人义务(fard al-ain)。这一论证也启发了后续“圣战”理论家,并为他们将“圣战”界定为伊斯兰的重要基础和支柱以及信仰者个人的重要攻修提供了理论支持。[31]

正是对全球性“圣战”的强调,“基地”组织不仅明确了“圣战”的首要打击对象,还对地方性“圣战”组织进行了整合,由此成为第一个全球性“圣战”组织。将以美国为代表的远敌视为主要攻击目标的构想最初来自于本·拉登。这一构想主要基于现实考虑,因为本·拉登认为攻击美国既可以作为对其在第一次海湾战争之后出兵并滞留阿拉伯半岛的报复,也可以有效地统一地方“圣战”组织的目标。之后,攻击远敌的意识形态建构主要由艾曼·扎瓦赫里(Ayman Zawahiri)来完成。

扎瓦赫里强调的是伊斯兰世界在现实层面的强大,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找到一种根本而有效的解决方式,即结束西方对伊斯兰世界的主导。扎瓦赫里认为,正是西方的侵略和奴役,造成了伊斯兰世界的衰落。扎瓦赫里之所以强调奥斯曼帝国这一最后的“哈里发”实体很大程度上在于,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西方国家在伊斯兰世界所进行的阴谋,是造成伊斯兰世界在当前衰落和陷入混乱的主要原因。他不仅认为《赛克斯-皮科协定》是造成伊斯兰世界分裂的主要阴谋,而且《贝尔福宣言》和以色列的建国更是西方国家试图摧毁伊斯兰世界的主要战略手段。他真正感兴趣的是通过打击西方的力量来扭转西方对伊斯兰世界的压迫,从而在现实层面实现伊斯兰世界的崛起。[32]因此,扎瓦赫里强调要对西方国家发动恐怖袭击的“圣战”,不仅在西方国家侵略的穆斯林的土地上(他将肇始于2001年的阿富汗战争和2003年的伊拉克战争视为可以击败西方军事力量的机会),更要在西方国家的本土实施,由此将阿扎姆开启的全球性“圣战”运动由防御型变为进攻型。

阿布·穆斯阿德·苏里(Abu Musab al-Suri)建构的分权“圣战”理论,最终形成了当前“基地”组织和“伊斯兰国”在西方进行恐袭的模式。在“基地”组织有关“圣战”意识形态的建构中,对后来“伊斯兰国”的暴力恐怖活动影响最大的正是苏里。苏里本人曾担任“基地”组织官方刊物《激励》(The Inspiration)的编辑,后被派往叙利亚担任“努斯拉阵线”的主要领导人。他撰写了《全球伊斯兰抵抗号召》(The Call for Global Islamic Resistance)。苏里提出了“圣战地方化”的理论,强调在西方军事力量出现的地方对这一目标进行打击。正是这一理论的出现,让“基地”组织走出了阿富汗,开始在全球成立分支机构,“伊斯兰国”最初正是以“基地”伊拉克分支机构的身份出现的。苏里的思想最终形成了“圣战”分权理论,强调恐怖活动的个人化以及恐怖袭击的系统性而非组织性,成为“圣战”恐怖袭击战略的战术理论集大成者。[33]为实践这一理论,苏里和安瓦尔·奥拉基(Anwar al-Awlaki)等人开始通过《激励》期刊在西方招募恐怖袭击者。正是在苏里等人的理论和招募活动的影响下,“独狼”恐怖袭击大量出现,由此“圣战”的暴力恐怖特性得到了最大化的呈现。

葡萄糖代谢途径中,丙酮酸作为重要的中间代谢产物,在乳酸脱氢酶的作用下脱氢生成乳酸,此外还可通过丙酮酸的代谢支流形成双乙酰和乙醛。乳酸脱氢酶的酶活在整个储藏期间基本处于下降趋势,比酶活呈先下降后上升的趋势,这说明乳酸脱氢酶的比酶活并没有受到低p H高酸度的影响[27,28]。

从阿扎姆到扎瓦赫里和本·拉登,再到苏里等人对“圣战”理论的建构和输出来看,“圣战”最终被“基地”组织彻底地暴力恐怖主义化。无论是鼓励通过伊斯兰教明令禁止的自杀行为来实施“圣战”,还是强调在实施恐怖袭击的过程中对战斗人员和非战斗人员的无差别对待,这些都表明了“圣战”已经被“基地”组织建构为一种暴力恐怖活动的代名词。更为严重的是,自阿富汗抗苏战争开始,“基地”组织就以先锋队来保卫伊斯兰“乌玛”的名义组织和开展全球“圣战”运动,使“圣战”事业化,催生了一批又一批以此为生的职业“圣战者”。这一过程反过来又催生了更为极端和激进的“圣战”思想和理论。从极端思想的继承性来讲,“伊斯兰国”核心意识形态之一的“圣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二 对复归的“哈里发”的实践:权力、合法性与身份构建

在“伊斯兰国”的意识形态实践中,对“哈里发”制度的强调以及对“建国”成果的展示,标榜了其权力,宣示了合法性;此外,“伊斯兰国”在建构“哈里发国”核心意识形态的过程中划分了敌我阵营,也由此操弄了不同群体的身份认同。

(一)权力与荣耀:合法性的基础

在宣布“哈里发国”成立后,“伊斯兰国”首先论证了其合法性。“伊斯兰国”通过对伊斯兰历史叙事的重新塑造,将伊斯兰教历史重述为一套完整的伊玛目政治史,并建构出“政治伊玛目”这一核心概念,以论述全球“哈里发制度”的合法性。其中,“在同一个伊玛目领导之下”的言论最早出现在巴格达迪宣布“伊斯兰国”成立之后,“伊斯兰国”部落事务部长在同归降的部落长老召开的首次部落事务会议上。他在这次会议上指出,“伊斯兰国”的历史就是一部为增强穆斯林的力量、将全体穆斯林置于同一伊玛目领导之下而持续地同周边部落建立关系的完整历史。如果这次讲话的受众仍限于“伊斯兰国”成立之初的周边部落领袖及民众的话,那么在此之后,在“伊斯兰国”官方刊物《达比克》的首辑中,“伊斯兰国”就集中论述了为什么要建立“哈里发制”以及建立“哈里发制”的重要意义。第一,“伊斯兰国”确定了伊玛目的神权政治地位,即认为伊玛目的领导地位来源于安拉所确定的信仰和奇迹,并追溯这一称号产生至易卜拉欣时代。第二,“伊斯兰国”通过引征《布哈里圣训》和讲述艾布·伯克尔(Abu Bakr al-Siddiq)的历史来论证穆斯林拥有伊玛目的重要意义,并将伊玛目和伊斯兰信徒之间的关系比作牧羊人和羊群之间的关系,从而论证了伊玛目对穆斯林群体的意义就像牧羊人对羊群一样提供着安全保障。第三,“伊斯兰国”强调称由于伊斯兰世界的长期衰落及西方虚假民主制度所导致的现代社会的不公平和不平等等一系列失序现象,致使穆斯林大众已经忘记了“伊玛目”的真实意义,并指出“伊玛目”并不仅限于宗教领袖,而是在社会事务中起着全面的领导作用。“伊斯兰国”还强调,如果“政治伊玛目”对社会全方位统治这一制度不能得以确立的话,伊斯兰信徒就不可能全面理解“伊玛目”作为宗教领袖的意义。[34]“伊斯兰国”宣称要绝对听从和服从于自己的领袖,下级战士对于上级埃米尔(Amir)也要绝对地听从和服从,并认为这是通往伊斯兰历史性胜利的必要条件。[35]由此,通过对历史的重述和对“政治伊玛目”概念的建构,“伊斯兰国”建构了这一等级制效忠体系,完成了对宗教-国家/社会关系的界定。

事实上,早在论证“伊斯兰国”是全球伊斯兰信徒的合法领袖的这一问题之前,要求全球伊斯兰信徒向其“宣誓效忠”(Bay’a)的呼吁就已经揭示了它的政治野心,表现出了明显的权力意识和欲望。[36]这是“伊斯兰国”进行的一次为伊斯兰和全球伊斯兰信徒代言的努力和尝试,其独特之处在于宣称对全球伊斯兰信徒都拥有统治权,这是之前的政治伊斯兰组织和“圣战”组织都不曾采取的一种方式。而从权力的来源和分配上来说,这是一种对自上而下获得权力方式的否定和倒置。在“伊斯兰国”之前,无论是“圣战”组织和政治伊斯兰组织,它们在获取权力的方式上都要依靠招募成员以及获取信众的支持。它们的权力运作方式都是靠自下而上的方式获得的。正是在这种权力运作模式下,“基地”组织现任领导人扎瓦赫里多次强调进行“圣战”需要争取广大伊斯兰信徒民心的重要性。除了将自身标榜为全体信士的领袖这种自我赋权的行为之外,这种权力意识和欲望也能够在“伊斯兰国”在外线扩张中宣布“建省”(Wilayat)的行为中体现出来。“伊斯兰国”在这些“省”中任命领导人并获得这些地区恐怖组织的宣誓效忠,都凸显了“伊斯兰国”对归附它组织的领导地位,这与“基地”组织开展全球战略之后成立地区分支机构,并在事实上默许分支机构独立运作的模式差别很大。由于“伊斯兰国”正是从“基地”组织伊拉克分支机构演化而来,它的领导人意识到了分支机构同核心组织之间的权力冲突和战略差异,因此无论是在组织运作模式上,还是在对附属组织的命名上,都极力避免采取分支机构的方式。

教育是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的基石,在当代社会经济、科技文化飞速发展的今天,学前教育事业的地位不断提高,我国对于幼儿园儿童教育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学前教育已成为当今时代的主流,现代教师的教育观念需要不断更新,在教育全工作中要树立现代教育观念,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即由狭隘的质量观转向自主教育观,由“复制型”人才观转向“创新型”人才观。[1]当今市场对于人才的需求的多样化,对于复合型人才需求刻不容缓,这对于高校人才的培养即是机遇也是挑战。

慢性心力衰竭是各类心血管疾病的终末阶段,尽管现代医学在慢性心力衰竭研究中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仍存在高住院率、高病死率、低治愈率的问题。心衰的发病机制十分复杂,目前还未达到共识。我国是心血管系统疾病高发地区,仅高血压患者就有2亿左右,约占全球高血压病总人数的1/5[1]。同时,据文献报道[2‐3],超过半数的高血压患者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心衰症状,因此探究控制高血压发展和高血压合并心衰(hypertension complicated with heart failure,HCHF)的治疗策略,是预防和阻止心衰进一步发展的可行思路。

暴恐化的“圣战”,是“伊斯兰国”建构的另一核心意识形态。同复归的“哈里发国”相似,暴恐化的“圣战”这一意识形态产物也是“伊斯兰国”通过歪曲伊斯兰教义及政治思想,这是在“圣战”运动实践的不断推动下形成的,这一过程经历了从“吉哈德”到“圣战”的政治化以及“圣战”的暴力恐怖化两个阶段。

复归的“哈里发国”的成立实际上也完成了政治伊斯兰斗争范式的转变。从哈桑·班纳创建穆斯林兄弟会组织,到“基地”组织的成立以及开展全球恐怖战略,这些组织虽也都强调建立“伊斯兰国家”或者是复归“哈里发国”的重要性,但是它们的斗争范式都是实现伊斯兰的社会化。与这一逻辑不同的是,“伊斯兰国”很大程度上遵循了毛杜迪和库特布的逻辑,认为如果没有一个真正的“伊斯兰国家”的出现来结束“蒙昧社会”的话,伊斯兰本身的生存状况就遭到了极大威胁。正是从强调这一意义出发,“伊斯兰国”同毛杜迪、库特布一样强调成立一个“伊斯兰国家”的重要性。

“伊斯兰国”对建设成果的大力宣传正是这一逻辑的恰当反映。2014年,“伊斯兰国”在伊拉克占领了费卢杰和拉马迪两座城市,之后便开始发布视频展示它占领下的城市建设成果。在“伊斯兰国”发布的影像视频中公开了清扫垃圾,修理电话线,设置警察哨所,指挥交通,成立金融系统,为士兵提供月薪以及实施教法统治等内容。[41]2014年6月,“伊斯兰国”攻占了摩苏尔之后,又继续展示这一主题。在此之后,建设成果的展示在一段时间内成为“伊斯兰国”对外发布的主要信息。2016年7月6日,“伊斯兰国”发布了名为《“哈里发国”的结构》的视频,介绍“哈里发国”是如何开展日常工作的。之后,“伊斯兰国”又发布了名为《“伊斯兰国”继续存在》的视频,“建设”成为当时“伊斯兰国”向外界释放信号的主题。[42]这种以建设成果为内容的宣传和展示,是“伊斯兰国”之前的恐怖组织所不曾做过的。

(二)塑造和操弄群体身份认同

塑造和操弄群体身份认同,是“伊斯兰国”让复归的“哈里发国”获得支持的主要方式。伊萨克·卡非拉(Isaac Kfira)的研究指出了“伊斯兰国”是如何通过输出意识形态来占领伊拉克和叙利亚的(认同市场),从而获得不同群体的支持。[43]然而,“伊斯兰国”塑造和操弄群体身份认同的努力并不仅仅局限于伊拉克和叙利亚,更是世界范围内的。

在对身份认同的理解上,正如斯图塔特·霍尔(Stuart Hall)所指出的,身份认同并非是一种已经完成了的过程,而是一种从来都没有完成且始终在进行的生产过程。此外,霍尔还强调身份认同总是在人们的展现过程之中而不是在其之外得以建构的。[44]“伊斯兰国”的身份建构正是在这种意义之上进行的。“伊斯兰国”并不认为当前主要以国家、种族、民族、语言等为基础的身份认同具有正当性,也就自然不会认为身份能够被这些基础所固定。在“伊斯兰国”看来,身份的生产过程并未完成,而自己正是身份生产的主导者。在这一认知下,“伊斯兰国”生产了两种身份,其一是对自我身份的建构,其二是对敌人的身份建构。

“伊斯兰国”通过推出并展示“殉道者”这一形象生产了自我身份,从而定义了“我们是谁”或者谁是复归的“哈里发国”的臣民。为此,“伊斯兰国”不仅在视频和刊物中展示它们的形象,还对它们所进行的恐怖活动进行颂扬。自《达比克》第7辑始,“伊斯兰国”专门增加了《居信士行列中者》(Among the Believers Are Men)这一版块,主要讲述和宣传那些“殉道者”们的生平和“事迹”。正是通过“伊斯兰国”的展示,这些来自不同国家,拥有不同肤色,说不同语言,有着不一样的社会身份地位,甚至是同“伊斯兰国”有不同程度联系的人们拥有了共同的身份——“伊斯兰国”的“殉道者”。这一“模范”形象的塑造和展示对“伊斯兰国”的群体身份起到了规定和定位的作用。这种身份生产的方式最大程度上保持了身份界定的开放性,从而保留了每个个体都能获得这一身份的可能性。

明确敌人身份是“伊斯兰国”生产身份的重要补充。由于“伊斯兰国”生产身份的方式很大程度上是开放的,因此通过明确敌人身份有利于“伊斯兰国”预期行为的发生,例如通过暴力手段消灭敌人,就能够获得“伊斯兰国”的身份。在这一逻辑下,“伊斯兰国”明确的敌人包括:首先,“伊斯兰国”明确地指出了什叶派是整个伊斯兰(当然,这是从它所代言的伊斯兰这一角度来说)最直接和危险的敌人。这一定义也表明了从本质上“伊斯兰国”并没有将什叶派当做伊斯兰的信徒,甚至在道德层面上居于最底层。“伊斯兰国”将什叶派的宗教活动场所称为“神庙”(temple),并且在《达比克》发表的军事行动报告中详细地记录了“伊斯兰国”对什叶派的屠杀。不仅如此,它在有关什叶派的历史起源上还建构了相关的阴谋论,称什叶派是犹太人伊本·萨巴为了腐蚀伊斯兰和信士们而创建的,并且建构了许多虚假和具有腐蚀性的理论,历数了什叶派的历史罪状,例如导致了穆斯林群体的分裂,导致了阿里的死亡,以法蒂玛王朝为基地攻击哈里发,协助蒙古人攻击信士们,使哈里发王朝覆灭,曾经的伊斯兰统治的地区被什叶派所占领,即波斯。[45]除此之外,“伊斯兰国”还展示了它们所建构出来的什叶派的形象,将什叶派等同于末日来临之际降临于人世的魔鬼“旦扎里”(the Dajjal)。[46]其次,“伊斯兰国”还将活跃在伊拉克和叙利亚的其他“圣战”组织派别、“基地”组织、以穆斯林兄弟会为代表的政治伊斯兰组织以及伊斯兰国家的统治者称为“叛乱者”“以物配主者”以及“伪信士”,构成了敌人的第二序列。再次,“伊斯兰国”将整个西方国家以及采取世俗统治的国家和地区都认定为敌人。事实上,通过对这些敌人身份的建构和展示,“伊斯兰国”试图表达的是,只要不向其臣服的,无论是个人、组织还是国家,都是应当被消灭的敌人。

三 对“圣战”的实践:暴力恐怖的形塑与展示

从展示斩首行动到寻求教派冲突,乃至追求“末日决战”(Malhamah),“伊斯兰国”一直致力于对暴力的形塑,结果就是导致了暴力的升级和暴力范围的扩大。不仅如此,自展示斩首行动始,“伊斯兰国”就表现出了对暴力展示的偏好,并最终构建出一种仪式化的暴力图景。“伊斯兰国”还试图通过强调恐怖活动的大众参与性来达到单纯追求恐怖氛围扩散的暴恐活动,来实现其所标榜的“正义的恐怖”。

(一)恐怖暴力的形塑:升级和扩大化

与之前出现过的所有极端恐怖组织相比,“伊斯兰国”展示的恐怖暴力有明显的扩大和升级的趋势。这主要表现在其将“基地”组织所强调的实施以打击西方国家及其盟友的“圣战”进一步退化至一种全面的战争和冲突,并着重强调在中东地区引发教派冲突以及在全球层面追求“末日决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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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国”意识形态暴力性的扩大和升级的第一种表现是,在意识形态建构的过程中甚至撕去了“圣战”这最后一层伪装,从而强调教派冲突和对暴力的管理。“伊斯兰国”之前的“圣战”组织,都会以“圣战”的名义赋予其恐怖活动合法性,但是后期的恐怖战略家却赤裸裸地宣扬暴力的合法性。这一观点在纳吉的《野蛮管理》中被明确地展现出来。纳吉强调通过制造大规模的教派冲突引起动乱和制造恐慌,而且并没有以“圣战”的名义去美化这一说辞。纳吉在他的战略路线图中明确指出,为了达到“建国”的目的,当前的组织应当推动教派冲突,并且以制造恐惧为首要追求的战略目标。纳吉进一步指出,无论这一政权是多么地极端和暴力,通过将冲突的地区制造成一种野蛮的丛林状态,人们就会渴望一个能够带给他们安全并为他们进行保护的政权。[47]后来,纳吉的这套关于教派冲突和野蛮管理的理论被扎卡维所接受。2004年,扎卡维公开了自己所做的关于屠杀库尔德人、什叶派和雅兹迪信徒的备忘录,从而使这种教派冲突具有了明显的族群屠杀和灭绝的色彩。

对如何复归“哈里发国”的战略探讨,开始于抗苏战争时期。在当时,阿卜杜拉·阿扎姆(Abd Allah Azzams)在其“防御圣战”理论中提出了有关建立“伊斯兰国家”的具体措施。从阿扎姆的著作以及他所发布的教法判例中,我们不难看出,“哈里发思想”(阿扎姆称作是“伊斯兰国家”)在其整体思想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有所发现:第一,阿扎姆成立阿拉伯服务机构(MAK, the Arab Service Bureau)的目的是为了将其打造成保卫整个伊斯兰“乌玛”的先锋。第二,在阿扎姆看来,成功地将苏联从阿富汗驱逐出去之后,“防御性圣战”的战略还并没有结束,在阿富汗的国土上成立一个“伊斯兰国家”已经是可期的,而这个“伊斯兰国家”必须要承担其保卫伊斯兰“乌玛”的重要职责,这也是为什么阿扎姆认为在阿富汗进行的“圣战”要比在巴勒斯坦进行的“圣战”更加重要的原因。更为重要的是,阿扎姆认为抗苏战争只是整个伊斯兰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在阿富汗的战斗对于为伊斯兰建立一个坚固的基地是非常重要的。[18]

(二)暴力的展示

“伊斯兰国”暴力的展示包含极端暴力成分的影像内容,是“伊斯兰国”以视频为媒介输出的主要意识形态内容。这种对暴力的展示也是“伊斯兰国”意识形态暴力性升级和扩大化的一种表现,最早可以追溯至该组织创始人扎卡维时期。在2004年,当时还是“基地”组织伊拉克分支机构领导人的扎卡维第一次公布了以斩首方式处决美国人质的视频,并在此之后录制并公开了更多处决人质的视频,其中被处决的对象不再局限于西方人质,更多是伊拉克什叶派信徒和伊拉克政府军,以及他们所声称的为美国进行工作或提供帮助的伊斯兰信徒。在扎卡维被定点清除后,他的继任者穆哈吉尔依然延续了这一行为,甚至亲手对美军士兵进行过斩首。斩首视频的传播不仅引发全世界哗然,也引起了研究者对这一方式独特性的关注。

制作和传播斩首视频的方式也被“伊斯兰国”所继承,并通过同现代传媒技术的结合将极端暴力的意识形态最大程度地展现出来。“伊斯兰国”并没有放弃通过视频内容展示暴力的方式。不仅如此,“伊斯兰国”还利用更为先进的影像制作技术以及多种大众传媒网络,制作了内容更为多样且更加血腥的暴力视频,并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传播。其中,“伊斯兰国”进行暴力展示的第一类视频依然是处决囚犯。在此类视频中,不仅会展现出对西方人质的斩首行动,也包括对囚犯进行的集体处决,并且在处决方式上更为残忍和不人道。例如,在对被捕的约旦飞行员莫亚兹·卡萨贝斯的处决方式上,“伊斯兰国”使用了伊斯兰教严厉禁止的火刑。第二类是由“伊斯兰国”媒体中心专门制作的战争视频,其主题主要是展现“伊斯兰国”的攻城略地以及其成员在战场上对敌人的杀戮。第三类是对恐怖袭击的直播或者延时播放。有研究者指出,为了最大程度地展示暴力,“伊斯兰国”制作及传播的这些视频具有相当专业的视频制作技巧。关于战争及杀戮的片段甚至借鉴了好莱坞商业电影的制作模式。在传播方式上,“伊斯兰国”的暴力展示也是多渠道的,具体是:处决人质的视频一般由“伊斯兰国”上传至互联网,战争视频由“伊斯兰国”媒体中心对外发布,而恐袭视频则由袭击者自己上传至社交媒体账户。

(三)仪式化的暴力

“伊斯兰国”实施和展示暴力的行为,事实上将暴力仪式化,从而形成了一种仪式化的暴力。在学术探讨中,仪式被普遍地认为是一种“社会性的标准化和重复化的象征行为”。[49]而“伊斯兰国”实施和展示暴力的行为无疑符合这一对仪式的定义及其中包含的重要元素。关注恐怖主义象征性的研究者乔纳森·马图斯特茨(Jonathan Matusitz)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制作和传播斩首视频的本质,他称这一行为是通过对同时强化观影者的观感以及对观影者带来恐惧的能力,来实现一种全景式权力的神奇方式。此外,马图斯特茨还对斩首视频所展现出来的暴力性质进行了分析,对它恐惧效应的传播机制进行了解读。他进一步指出,这种视频通过精巧场景的选择和布局以及镜头的设定,从而塑造出了一些既没有时间感也没有空间感的角色,凸显了受害者可能是任何人以及施害者也可能是任何一个人,从而将这种暴力带来的恐怖最大程度地传达给观影者。[50]从马图斯特茨对“伊斯兰国”斩首视频的分析中可见,视频中的斩首者和被害者形象分别代表了“伊斯兰国”及其敌人,并展示了二者之间的权力关系,因此具有高度的象征性。此外,这种无时间也无地点的概念以及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斩首者和受害者的角色也都让斩首这一行为成为一种标准化和可重复化的操作。

在恐怖组织/实体和极端主义者滥用“圣战”这一词汇的过程中,必然要对其内涵进行实用主义性质的借用,而这一工作就是他们从历史上的宗教学者和教法学家们的著作中去截取他们的只言片语,并从中攫取理论资源,由此形成了“圣战”理论的谱系。而这一谱系中处于重要地位的理论家就包括伊本·泰米叶(Ibn Taymiyah)和穆罕默德·伊本·瓦哈布(Muhammad Ibn Abdul Wahhab)等人,他们所创制的教法判例的被借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圣战”的政治化。这种政治化的过程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倾向当中:第一,将“圣战”判定了每一个穆斯林都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个人义务则指向对信仰群体的忠诚。这一判例始自泰米叶,他认为在伊斯兰世界持续遭到蒙古人入侵的情况下,“圣战”对于伊斯兰信徒来说不仅仅是一种集体义务,更是一种个人义务。[25]

(四)新恐怖的出现

“伊斯兰国”制造的一系列恐怖袭击和暴力展示活动,向世人展示了一种新恐怖主义的到来。相比之前的恐怖主义活动,“伊斯兰国”进行的恐怖活动无论是对恐怖主义本身的认识、恐怖实施者的社会阶层、恐怖袭击的目标选择、还是恐怖活动的目的等方面,都有较大差别。首先,“伊斯兰国”不仅宣称恐怖活动的正当性,而且宣示了恐怖主义的正义性,称之为“正义的恐怖”。“伊斯兰国”还将恐怖主义置于全面战争的视角之下,通过对“修筑战壕”这一行为的象征性解读,说明“伊斯兰国”其实并不是在为其进攻性“圣战”做防御性解读,而是试图将整个世界都当做“伊斯兰国”的战场,从而强调了恐怖活动是一种战术使用方式。其次,与之前的恐怖袭击相比,“伊斯兰国”的恐怖袭击不再追求袭击目标的象征性,也不再强调通过对这种重大目标的一次性打击就能收取成效。“基地”组织制造的“科尔号”(the Cole)舰艇爆炸案和九一一事件,是因为他们相信“科尔号”和“双子塔”分别代表了西方的军事力量和世俗成就,而且无论是军舰还是双子塔都是人口密集区域,袭击这些目标也可以最大程度地制造杀伤。与此不同的是,“伊斯兰国”将恐袭的目标常规化和随机化,它看中的正是如同斩首视频中所凸显的人人都可成为施害者和受害者潜质的重要性。再次,在争取动员的激进化对象上,“伊斯兰国”试图对这一对象进行去精英化处理,强调恐怖袭击的大众参与性。恐怖袭击目标的相对常规化和随机化也导致了恐怖活动不是一种只有精英才能从事的活动,从而成为一种每一个个体都有能力去承担的任务。此外,暴力仪式观的传播本身也强调了恐怖活动的大众参与性,因为与传递的传播相比,仪式的传播本身不再强调将信息传递给他人,转而强调了分享、参与、联合、团体以及拥有共同信仰等概念。[53]最后但非常重要的是,上述这些不同的因素都凸显了“伊斯兰国”恐怖袭击目的的纯粹性。通过强调大众参与恐怖袭击和袭击目标的随机性,“伊斯兰国”不再将恐怖袭击当作是一种斗争的策略,也不再强调通过恐怖袭击来迫使西方国家改变某种政策,这就造成了当前大量“混合恐怖行动”的出现。此外,“伊斯兰国”制定的恐怖袭击策略中依次安排的汽车碾压、轻武器攻击、刀刺到最后实施自杀性爆炸袭击的步骤,正是在最大化程度上制造杀伤效果。[54]这些因素都说明了“伊斯兰国”恐怖袭击的目的就是要制造最纯粹的恐怖效果。

四 建立“哈里发国”与“圣战”的联系:对伊斯兰教义教法的重构

“伊斯兰国”所建构的核心意识形态,无论是复归的“哈里发国”还是暴恐“圣战”,在伊斯兰教义教法中得不到足够支持,为此,“伊斯兰国”在实践中需要重构伊斯兰教义教法。通过篡改教法创制原则的方式来实现对伊斯兰教义教法的重构,“伊斯兰国”也得以认为建构了复归的“哈里发国”与暴恐“圣战”间的联系。

(一)对伊斯兰教义教法的重构

极端滥用暴力并不符合伊斯兰教教义,也被伊斯兰教法所严厉禁止,这就导致了“伊斯兰国”行为同正统教义教法之间的冲突。为解决这一问题,“伊斯兰国”需要对伊斯兰教义和教法进行重新解读和建构。事实上,这一问题并不是“伊斯兰国”所面临的新问题,之前的“圣战”组织尤其是“基地”组织也都面临着这一问题带来的困扰,因为对于它们而言,如何解释杀死伊斯兰信徒以及自杀这些最不具合法性甚至是引起道德质疑的问题,不仅关乎了自身行为的合法性,甚至也事关组织本身的存续。对此,“伊斯兰国”采取了“塔克菲尔”认定并论证了“塔克菲尔”行为本身的合法性。[55]同之前的“圣战”组织一样,通过“塔克菲尔”,“伊斯兰国”否定了被它杀死的人们的信徒身份。但是由于“塔克菲尔”本身在伊斯兰中就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而之前的极端思想家们并没有对其本身的合法性进行过太多辩解。在《罗马》第2辑中的《重要的备忘录》(Important Memorandums)一文中,“伊斯兰国”通过展示其教法委员会下宣教监督办公室的一位官员对“塔克菲尔”所做的两个备忘录,对这一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集中论证。事实上,这篇文章是对更为极端版本的“塔克菲尔”合法性的论证,作者试图论证的不仅是“塔克菲尔”的合法性,而且还将这一行为的对象扩大到那些“没有使用‘塔克菲尔’的信徒们”身上,从而要论证的是对那些没有使用“塔克菲尔”的信徒们进行“塔克菲尔”的合法性问题。文章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指出这一问题是同“认主独一”这一伊斯兰核心信仰相关的问题。之后,通过对两种倾向加以批判,从而强调了与之相反的两个结论:第一,那些没有使用“塔克菲尔”的信徒如同以物配主者一样,因此必须对他们进行“塔克菲尔”。第二,“塔克菲尔”不仅有着明确的宗教基础,也符合根据这一基础所作出的推断。在得出结论之后,作者还批判了那些因为“没有注意”而没做出“塔克菲尔”的信徒们,称他们犯下的“罪过”并不会因为“没有注意”而得到饶恕。[56]正如前文所论述的,“伊斯兰国”的敌人包括了任何不服从它的权威和命令的人们,因此对这一极端化的“塔克菲尔”作出合法性解释,会最大程度上将“伊斯兰国”杀戮敌人的行为合法化,从而使“伊斯兰国”获益。

“伊斯兰国”具体实现重构伊斯兰教义教法的方式就是篡改伊斯兰的教法创制原则。“伊斯兰国”对教法原则的篡改,主要体现在它对法源的实用主义选择。在引用《古兰经》和圣训中的内容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时,其成员只会选择符合自己意图的只言片语。在对教法判例的援引上,“伊斯兰国”也只选择同自己意识形态趋同的理论家,并且也只是选择他们判例中的某些个案,或者是个别观点来佐证自己发布的教法判例。[57]不仅如此,在没有法源能够为教法创制提供依据时,“伊斯兰国”也会截取历史中的某些事件进行佐证。例如,在论证攻击逊尼派部落的合法性时,“伊斯兰国”就将自身的行为比作伊斯兰历史上第一位正统哈里发艾布·伯克尔对当时阿拉伯半岛诸部落的征讨,辩称伯克尔在当时对这些部落发动战争是因为他们拒绝缴纳天课,而“伊斯兰国”对逊尼派部落发动战争是因为他们拒绝执行“伊斯兰国”要求执行的“沙里亚”(al-Shariah)。[58]“伊斯兰国”在选择历史事件来论证自身合法性的过程中往往是将一般性的历史事件当做是主流历史事件,并且可以忽视这些历史事件发生过程中的特定情境。因此,有学者指出,“伊斯兰国”采取的方式,其实质是一种彻底的实用主义。[59]

在对象上,“伊斯兰国”最反对的就是伊斯兰信徒在实践中形成的理性的教法创制方式,尤其是公议原则。通过对公议原则的否定,伊斯兰信徒通过实践发展出来的包括类比和公议在内的理性方式,论证的对象是《古兰经》和圣训这些明文中没有记载的事物,因此对于伊斯兰而言可以说是新生事物。因此,从本质上来说,这些教法创制活动和过程是伊斯兰对新生事物的认识和接纳过程,从而也保障了伊斯兰同社会发展相适应。“伊斯兰国”不接纳并反对这些,最终目的是在于对民族国家这一形式的否定。这是因为,在伊斯兰的公议原则之下,伊斯兰接纳了民族国家这一政治实体形式,允许伊斯兰信徒拥有自己的国籍甚至鼓励信徒向自己的国家效忠。[60]因此,为最大程度上通过教法创制来获益,“伊斯兰国”极端反对公议原则。通过撰写文章,“伊斯兰国”对公议原则进行了最大程度的污名化。第一,“伊斯兰国”支持公议原则并不属于伊斯兰的教法创制原则,而是早期的穆尔吉埃派在同哈瓦利吉派分离的过程中,为了逃避伊斯兰的责任并对这一行为进行辩解而进行的一种创新(迷误)行为。第二,“伊斯兰国”得出结论,宣称公议原则对于伊斯兰的信徒来说是一种最危险的迷误行为,进行公议原则等同于犯下严重罪过甚至是以物配主的大罪。[61]

(二)人为制造“哈里发国”同“圣战”之间的绝对关联

在“伊斯兰国”之前,复归的“哈里发国”这一意识形态并没有作为某种现实目标而成为实践的对象。第一,从事实出发,“哈里发国”在当前世界体系中缺乏合法性根基。[62]虽然这一政治形态在伊斯兰的历史中曾经存在过,但已随着奥斯曼土耳其帝国的覆灭而消亡。在之后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伊斯兰世界普遍接受了民族国家这一形式,并以主权国家身份平等参与国际事务。而“哈里发国”对独立国家主权和领土的诉求和威胁是这一形态在当今世界体系中不具合法性的根本原因。第二,即使是在政治伊斯兰理论家的论述中,“哈基米亚”的最终形态也不一定是复归的“哈里发国”。例如,在当前,穆斯林兄弟会依然试图通过采取合法的政治参与途径来实现社会的伊斯兰化,复归的“哈里发国”这一目标从始至终都不在“基地”组织的现实计划内。因此,由于复归的“哈里发国”都是不必要的,这自然无从同“圣战”建立有效联系。

事实上,通过对伊斯兰教法教义的重构以及对教法创制原则的篡改,“伊斯兰国”就人为地制造了复归的“哈里发国”同作为信仰基础的“圣战”之间的绝对联系,并强调二者的不可分割。这一被建构出来的联系主要体现在:第一,暴恐“圣战”是实现“哈里发国”复归的唯一方式。首先,“伊斯兰国”确立了复归的“哈里发国”不仅是应当为之奋斗的历史终极目标,也应当是现实斗争的目标。在确立了这一目标之后,“伊斯兰国”通过篡改教法原则的方式否定了除复归的“哈里发国”之外的一切现存政治体制和制度安排。其次,在实现斗争目标的手段这一问题上,“伊斯兰国”并不认同库特布等老一代政治伊斯兰理论家们提出的除了暴力斗争之外可以采取宣教的方式。在复归“哈里发国”的战略制定中,“伊斯兰国”的缔造者扎卡维指出,“哈里发国”的建立必须依靠暴力推翻现政权以及摧毁现存制度,即动摇专制制度这一步骤来实现,也由此排除了通过其他方式实现这一目标的可能性。

第二,暴恐“圣战”是维持复归的“哈里发国”运转的必需方式。虽然“伊斯兰国”投入了大量的准国家形态的经济、社会和政务管理工作,但暴恐“圣战”依然是它维持对内统治和界定同外界关系的主要方式。不仅如此,“伊斯兰国”在面对地面战场的失利时,除了发动恐怖袭击之外并没有其他行之有效的应对方案。自2016年始,地面战场的局势对“伊斯兰国”越来越不利,“伊斯兰国”也开始制定并号召发动“斋月攻势”。5月21日,时任“伊斯兰国”发言人的阿布·穆罕默德·阿德纳尼就公开呼吁追随者和支持者响应“斋月攻势”的号召,在全球发动暴恐袭击。从6月12日至7月斋月结束这段时间,“伊斯兰国”追随者和支持者相继在美国奥兰多、法国巴黎、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孟加拉国首都达卡以及伊拉克、沙特、科威特等多个国家发动暴恐袭击,造成了大量人员的伤亡。

第三,暴恐“圣战”是实现复归的“哈里发国”获得历史性胜利的唯一方式。“伊斯兰国”不仅强调在现实中实现“哈里发国”的复归,而且强调要确保实现“哈里发国”的历史性胜利。在“伊斯兰国”看来,“圣战士”们通过同其敌人在达比克进行最后的“末日决战”并战胜了敌人之后,才能够实现历史性胜利。那么,在取得这一历史性胜利之前,暴恐“圣战”是不能停止的。对此,“伊斯兰国”前领导人阿布·哈马兹·穆哈吉尔也曾说过:“被安拉赋予了快乐的勇士们,直到你们栖身于罗马的橄榄树旁,否则我们的圣战并不会结束。”穆哈吉尔的这句话也被印在了其后来的宣传物《罗马》的扉页上。

第四,实施暴恐“圣战”是个体向“伊斯兰国”宣誓效忠或提供支持的最佳方式。换言之,通过实施暴恐“圣战”,确立了“伊斯兰国”同其支持者、追随者之间的关系。事实上,“圣战”作为“伊斯兰国”建构的核心意识形态,主导了“伊斯兰国”同个体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无论“伊斯兰国”号召以何种方式来获得个体的支持,最终都会以暴恐“圣战”的方式来表现。例如,虽然在宣布成立之初,“伊斯兰国”也号召个体进行“迁徙”,但“迁徙”仍然是为“圣战”所服务的。后来,“伊斯兰国”也宣称,如若不能履行向“哈里发国”迁徙的义务,也可在所在国和所在地进行就地“圣战”这一方式来完成对“哈里发国”的宣示效忠。

事实上,通过对伊斯兰教义教法的重构以及对教法创制原则的篡改,“伊斯兰国”确立了复归的“哈里发国”同“圣战”之间不可分割的关系,即确立了以复归的“哈里发国”为目的,以“暴恐”圣战为手段的总体原则。

五 余论

通过对伊斯兰教经典以及其学者发布的教法判例的肆意解读和滥用,对政治伊斯兰理论家所建构相关理论的继承,通过占领和分裂主权国家领土并在架构全球性“圣战”网络等途径,“伊斯兰国”建构了其核心意识形态,即复归的“哈里发国”以及作为信仰主要支柱的“圣战”。[63]不仅如此,在输出极端意识形态的努力上,“伊斯兰国”更是不遗余力。相应地,“伊斯兰国”的意识形态实践也包括以下方面:第一,对复归的“哈里发国”的实践,包括“伊斯兰国”通过对复归的“哈里发国”的形象展示,对其合法性的论证和权力的宣示以及试图对群体身份认同进行操弄。第二,对“圣战”的实践,经过“伊斯兰国”的努力,“圣战”最终彻底退化为暴力恐怖活动。第三,“伊斯兰国”为了在复归的“哈里发国”以及暴恐化的“圣战”之间建立必要联系而进行的实践,主要表现是“伊斯兰国”对伊斯兰教义教法的重构。正如同如果没有意识形态因素的出现,就不会出现“伊斯兰国”这样的恐怖实体一样,地面战场上的失利也不会导致“伊斯兰国”的最终灭亡。在地面战场上失去占领区之后,“伊斯兰国”依然能够依靠意识形态来存续,而且对意识形态的实践在未来依然会主导“伊斯兰国”的行动。

通过对“伊斯兰国”核心意识形态及其意识形态实践的研究,可以肯定的是,“伊斯兰国”在未来的意识形态的建构上依然会围绕复归的“哈里发国”和属于信仰重要支柱的“圣战”来进行,并体现在其实践的三层维度上。具体而言,在复归的“哈里发国”这一层面上,“伊斯兰国”的实践会围绕对它在地面战场上遭遇的失败提供某种解释并建构某种叙事。这一解释在政治伊斯兰以及“圣战”组织的叙事建构中并非新鲜事物。正是通过提供一种伊斯兰信徒没有遵循正信的解读,政治伊斯兰解释了近代以来伊斯兰势力的衰落及其困境,并号召通过回归正信(根据不同的理论家,既可以使个人信仰的回归,也可以是以“哈里发国”为代表的政治力量的复兴)来解决这一困境。事实上,“伊斯兰国”宣布成立“哈里发国”并为伊斯兰信徒带来荣耀的时候,这一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对伊斯兰的失败进行重新解释的叙事建构。此外,在拥有控制区的时候,“伊斯兰国”就解释过地面战场的失利,称这一失利仅仅是局部战役的失利,不会影响最终的“末日决战”,此外还声称这只是对真正的信士的考验。2018年8月22日,在长期消失之后,“伊斯兰国”领袖巴格达迪再次发声,鼓励追随者不要以一城一地得失来评判“伊斯兰国”在地面战场的失败,并号召他们要继续抵抗。[64]在长时间消失于公共视野之后,“伊斯兰国”重新发声的举动极有可能表示它已经做好了重新解读自己失败的准备。由此可以判断,在未来重新获得控制区之前,“伊斯兰国”的这一努力不会停止。

管道连接时,连接件两端要支设稳定,并试验活动机架运行平稳,方可进行操作。尤其是在坡道地段,严格注意接口对接质量。大口径阀门、管件下必须设置支墩,与管道连接时确保轴线一致,待接法兰面平行且间隙均匀。阀门安装应在一天温度较低时进行。

在实践“圣战”方面,“伊斯兰国”残余势力会策动持续的暴力行动并强化对暴力的展示。在失去控制区之后,短期内“伊斯兰国”建构“国家”形象的能力受到极大限制,由此会更突显暴力的重要作用。在国家和地区层面,“伊斯兰国”会继续挑动教派冲突甚至是族群冲突。在大国干预下,叙利亚和平重建并未步入正轨,恐怖主义被当作地缘政治博弈的工具来操弄,叙利亚政府军、逊尼派武装力量以及库尔德人都有自己的政治考量。在这种情况下,教派冲突甚至是族群冲突被挑起的可能性较大,“伊斯兰国”也极有可能再次通过挑起教派冲突或者是族群冲突来实现获得控制区的愿景。而在西方国家,其将实施持续的暴恐活动。事实上,由“伊斯兰国”引发的暴恐活动在西方尤其是欧洲是一直存在的,而且在当前外籍战士回流的情况下,“伊斯兰国”的意识形态输出也会顺时而动,以期恐怖氛围的进一步弥散。由此可以判断,这种以个人为主体的、无明显诉求的,形同刑事犯罪的并极有可能通过刺激和模仿等方式进行传播的“混合型恐怖活动”,正在超越以恐怖组织为主体实施的传统恐怖活动而成为恐怖活动的主流现象。从影响上看,新型恐怖活动同传统恐怖活动并发的现象已经很大程度上使恐怖主义问题复杂化了。

当然,“伊斯兰国”也必定不会放弃重构伊斯兰教教法教义以及篡改教法创制原则方面的努力。这是因为,放弃了这一方面的实践,不仅会使“伊斯兰国”建构的复归的“哈里发国”和“圣战”两大核心意识形态无法统合,而且从总体上来讲,势必削弱它试图代言伊斯兰的努力。而继续并强化这一方面的意识形态实践,无疑会强化“伊斯兰国”的生存能力。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是,相比复归的“哈里发国”和“圣战”这两方面的意识形态实践而言,重构教义教法以及篡改教法创制原则是更纯粹的意识形态建构工作,这也是“伊斯兰国”脱离“领土”形式依然可以保持其影响力的关键。正是在基于总结“伊斯兰国”上述实践特征的基础上,有学者指出“伊斯兰国”已经具备了某种教派性特征。[65]这并不是说“伊斯兰国”已经成为伊斯兰教的某支教派,而是说它在重构教义教法以及篡改教法创制原则的实践过程中,已经产生了某些可以替换伊斯兰教教法教义的成果,拥有一定数量的追随者和支持者,并在全球范围内产生影响。因此,在失去“领土”之后,“伊斯兰国”这方面的意识形态实践也会持续加强。

此外,除了要重视“伊斯兰国”三方面的意识形态之外,具体而言还要留意其中的三种方式:

第一,“伊斯兰国”在意识形态建构中对伊斯兰象征性意象的使用。例如,“伊斯兰国”对“末日”形象的展示和对“末日决战”的追求,这种追求甚至会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伊斯兰国”未来的战略走向。为了追求“末日决战”,“伊斯兰国”攻占达比克,并认为这一地方具有决定伊斯兰历史命运的重要性。值得注意的是,“伊斯兰国”对“末日之战”发生地的追求,要以《古兰经》和圣训中记载为准,这样才能更加凸显“伊斯兰国”的权威性和“末日之战”的历史意义。然而,对于“伊斯兰国”来说,短期内在中东崛起已经变得不可能,这种情况下异地崛起则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在所有“伊斯兰国”的“省”中,“呼罗珊省”的情况最值得关注,因为这一地区能够为“伊斯兰国”追求“末日决战”提供一种替代性选项。据记载,古呼罗珊地区是末日大乱的发源地。[66]而“伊斯兰国”对阿富汗和中亚地区的积极渗透,可能就是在为“末日之战”的备选方案做准备。就目前的形势而言,“伊斯兰国”已经在阿富汗扎根并试图渗透中亚国家,联合国负责反恐事务的副秘书长弗拉基米尔·沃龙科夫(Vladimir Voronkov)对此指出,“‘伊斯兰国’从国家雏形转化为地下组织后带来了新的挑战,它正试图扩大在阿富汗的势力,且其恐怖威胁正不断蔓延至中亚地区。”[67]

第二,“伊斯兰国”建构的招募叙事。招募叙事的建构旨在为“伊斯兰国”提供源源不断的人力资源,受招募叙事影响的人们或前往伊拉克和叙利亚进行“圣战”,或在本土进行暴恐活动,或成为“伊斯兰国”的潜在支持者。鉴于招募叙事对“伊斯兰国”的这种重要性,学术界对此已经有所重视,并形成了一些学术成果。例如,有学者指出了“伊斯兰国”依靠其核心意识形态“哈里发国”、“圣战”和“迁徙”,分别建构了以“金钱与舒适性”“权力与亲属关系”“奇遇与极端暴力”以及“性机会”为内容的四种招募叙事。[68]也有些学者指出了“伊斯兰国”招募叙事的运作机制,即人格化和自我分类;社会融合;建立合法性;认识论的他者化;遵从和服从五步过程,从而让招募信息以一种我者和他者之间对立的形式表现出来。[69]在失去土地之后,“伊斯兰国”的招募性叙事并不会停止,而且极有可能在招募叙事的过程中重点突出行动的重要性。无论如何,招募性叙事和行动叙事都有着同样的作用机制,即重塑人们的认同。对此要有充分的研究和应对准备。

第三,虽然“伊斯兰国”在地面战争中失利了,但是并不能因此轻视“伊斯兰国”强调的消灭灰色地带,从而将整个世界拖入到一场伊斯兰和非伊斯兰群体之间进行“末日决战”的野心计划。这是因为:首先,“伊斯兰国”通过其意识形态实践来继续分化人们的身份认同。其次,当前的全球社会中以身份认同为基础的对立情绪,相比“伊斯兰国”崛起之前更为严重,这无疑为其意识形态的传播提供一个理想环境。但是无论如何,我们认为深入地对“伊斯兰国”的意识形态进行研究,揭露并展示其意识形态的实践过程,有利于应对极端意识形态的传播并减少其危害。

[1] Jessica Gold, The Islamic State: The Manifestation of a Violently Intimate Utopian Imaginary, A Thesis Submitted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Graduation with Distinction Program in Asian & Middle Eastern Studies Trinity College of Arts and Sciences Duke University, Durham, North Carolina, 2016, p. 59.

[2] Ahmed Shashim, “The Caliphate at War: Ideology, War Fighting and State-Formation,” Middle East Policy, Vol. 23, No. 1, 2016, pp. 53-54.

[3] 如Rumiyah, Issue 2, pp. 12-13; Rumiyah, Issue 3, pp. 10-13。本文对《达比克》和《罗马》的引用采用标出卷号、页码的格式。

[4]Rumiyah, Issue 2, pp. 28-30.

[5]Dabiq, Issue 10, pp. 42-47; Issue 11, pp. 40-45; Issue 12, pp. 19-23; Issue 13, pp. 24-26; Rumiyah, Issue 1, pp.18-20; Issue 3, pp. 40-41.

[6] 从“伊斯兰国”2014年在叙利亚崛起到如今在地面战场上遭遇失败,国内外学术界对“伊斯兰国”意识形态也持续关注。国外有关“伊斯兰国”的学术研究成果包括:Mohammad-Mahmoud Ould Mohamedou, A Theory of ISIS: Political Violence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Global Order, London: Pluto Press, 2018;Fawaz A. Gerges, ISIS: A History,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6; Ahmed Dallal, The Political Theology of ISIS: Prophets, Messiahs, and “The Extinction of the Grayzone”, USA: Tadween Publishing, 2016;Daniel Byman,“Understanding the Islamic State—A Review Essay,” International Security, Vol. 40, No. 4, 2016, pp. 127-165;Gareth Thompson, “Extremes of Engagement: The Post-classical Public Relations of the Islamic State,” Public Relations Review, Vol. 43, No. 5, 2017, pp. 915-924。国内学术成果包括李捷、杨恕:《“伊斯兰国”的意识形态:叙事结构及其影响》,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5年第12期,第4-27页;刘中民、俞海杰:《“伊斯兰国”的极端意识形态探析》,载《西亚非洲》2016年第3期,第41-61页;万婧:《“伊斯兰国”的宣传》,载《新闻与传播研究》2015年第10期,第96-110页;吴江、张小劲:《极端宗教意识形态研究——以<达比克>为对象的分析》,载《政治学研究》2016年第6期,第81-93页,等等。值得指出的是,这些成果并非全部都是专门展开对“伊斯兰国”意识形态进行研究,专门研究意识形态的成果在总体成果中的比例仍然不高。对于这种情况,中国学者钱雪梅指出,由于长期将恐怖主义当作手段和工具,“研究恐怖主义的绝大多数西方学者都不讨论意识形态”。这一评价多少能反映出国内外学术界对意识形态问题的总体态度。参见钱雪梅:《基地的“进化”:重新审视当代恐怖主义威胁》,载《外交评论》2015年第1期,第116页。

[7] 参见周明、曾向红:《“基地”与“伊斯兰国”的战略差异及走势》,载《外交评论》2016年第4期,第130-156页;周明、曾向红:《适当性逻辑的竞争:“基地”与“伊斯兰国”的架构叙事》,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6年第4期,第80-111页;周明:《恐怖组织的群体实体性与国际动员能力——基于“基地”组织与“伊斯兰国”的比较》,载《社会科学》2017年第9期,第29-41页。

[8] Fajri Matahati Muhammadin, “Refuting Da’esh Properly: A Critical Review of the ‘Open Letter to Baghdadi’,”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Action, Vol. 11, No. 1, 2016, pp. 1-10.

[9] 参见沈晓晨、杨恕:《当代西方恐怖主义激进化研究路径述评》,载《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第38页。

[10] [法] 阿兰·鲍尔:《“伊斯兰国”死期已到了吗?》,马明月译,徐以骅校,载《宗教与美国社会》,2018年第1辑,第308页。

[11] 伊斯兰改革主义时期,改革主义者探讨的主题是民族国家,而“哈里发制度”是改革的对象。参见Abdelillah Belkeziz, The State in Contemporary Islamic Thought, London: I. B. Tauris, 2009, pp. 3-46。

[12] 参见The State in Contemporary Islamic Thought, London: I. B. Tauris, 2009, p. 81。里达转入政治伊斯兰的理论构建,参见Hamid Enayat, Modern Islamic Political Thought, London and Basingstoke: the Macmilan Press LTD, 1982, pp. 70-72。

[13]关于哈桑·班纳的生平和思想可参见Gudrun Kramer, Hasan al-Banna, London: Oneworld Publications, 2010。

[14] 关于纳布哈尼以及伊斯兰解放党的理论和模式,参见Reza Pankhurst, The Inevitable Caliphate: A History of the Struggle for Global Islamic Union,1924 to the Present,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3。

[15] Seyyed Vali Reza Nasr, Mawudi and the Making of Islamic Revivilism,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p. 80.

[16] 参见Emmanuel Sivan, Radical Islam: Medieval Theology and Modern Politics (Enlarged Edition),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0, pp. 23-24。有关库特布认定当时的社会是一个“贾希里耶”系统的论述,也可参见Sayyid Qutb, Milestones, Birmingham: Maktabah Booksellers and Publishers, 2006, pp. 56-63。

[17] 在这一理论中,毛杜迪认为主权是属于真主的,而人类只能够充当安拉的代治者。参见John L. Esposito and John O. Voll, Islam and Democrac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p. 24。

[18] Sebastian Schnell and Abdullah Azzam, “Ideologue of Jihad: Freedom Fighter or Terrorist?,” Journal of Church & State, Vol. 54, No. 4, 2012, pp. 629-635.

[19]这是本·拉登2010年7月写给其也门下属哈吉·奥斯曼和谢赫·马霍穆德私人信件中的内容,其中主要提及了“圣战”组织在也门的情况,并传达了对下属的命令,信件本身并没有标题。内容来源于美国国家情报局网站:http://www.dni.gov/files/documents/ubl/english/Letter%20 Addressed%20to%20Atiyah.pdf。

[20]Ibrahim M. Gemeah, “Al-Qaeda and the Islamic State: 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Jihadi Narratives,” A thesis submitted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Arts in International Studies: Middle East,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2016, p. 13.

[21] Fawaz A. Gerges, ISIS: A History,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6, pp. 34-36.

[22] Ahmed Dallal, The Political Theology of ISIS: Prophets, Messiahs, and “the Extinction of the Grayzone”, USA: Tadween Publishing, 2016, p. 26.

[23] “伊斯兰国”的五步“建国”战略是由其创始人阿布·马萨布·扎卡维提出的,按照扎卡维的解释分别是迁徙、集合、巩固、动摇专制制度和哈里发。参见李捷、杨恕:《“伊斯兰国”的意识形态:叙事结构及其影响》,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5年第12期,第5页。也可参见“伊斯兰国”在2014年制定的复归“哈里发国”的文件,“Caliphate on the Prophetic Methodology,” http://www.theguardian.com/world/2015/dec/07/islamic-state-documentmasterplan-for-power。

[24] Mohammad Hassan Khalil, Jihad, Radicalism, and the New Atheis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pp. 19-20.

[25]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泰米叶在做“圣战”的判例时反映了当时的历史背景,因此他更加强调“圣战”的战争内涵,认为“圣战”更多是一种同反抗异教徒侵略者、维护伊斯兰信徒国家的战争行为,而反抗的对象在当时也是有具体所指的,即入侵伊斯兰世界的蒙古人。

[26] 关于伊本·泰米叶对“圣战”的诠释,可参见吴云贵:《回望历史长河中的“赛莱菲耶”》,载《世界宗教研究》2016年第4期,第9-10页。关于伊本·泰米叶反对苏菲主义等混合主义的态度和理由可分别参见敏敬:《伊本·泰米叶的时代及其思想》,载《世界宗教研究》2004年第4期,第119-120页;李晓瞳:《伊本·泰米叶与苏菲关系初探》,载《世界宗教研究》2018年第1期,第169-181页。

[27] 参见吴云贵:《回望历史长河中的“赛莱菲耶”》,载《世界宗教研究》2016年第4期,第11-12页。

[28] 在发动“圣战”的权力问题上,泰米叶提出了这一权力在于穆斯林君主,没有君主的命令,就不能发动“圣战”,这也极大地制约了进行“圣战”的随意性。

[29] 参见吴云贵:《回望历史长河中的“赛莱菲耶”》,载《世界宗教研究》2016年第4期,第11-12页。

[30]Sayyid Qutb, Milestones, Birmingham: Maktabah Booksellers and Publishers, 2006, pp.63-87.

[31]参见Muhammad Haniff Hassan, The Father of Jihad:Abd Allah Azzams’s Jihad Ideas and Implications to National Security, London: Imperial College Press, 2014, pp. 114-119。

[32]关于扎瓦赫里的“圣战”思想及主张,可参见Bruce Riedel, The Search for Al Qaeda: Its Leadership, Ideology and Future, Washington, D. C.: 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 2008, pp. 14-37。

[33]关于苏里提出的“圣战”理论,参见George Joffé, “Global Jihad and Foreign Fighters,” Small Wars & Insurgencies, Vol. 27, No. 5, 2016, p. 802。

[34]Dabiq, Issue 1, pp. 20-27.

[35]Rumiyah, Issue 3, p. 31.

[36] “宣示效忠”这一行为,是伊斯兰政治中下级承认上级权力的一种方式。关于“宣示效忠”的具体含义以及在历史演进中含义的变化,参见Joas Wagemakers, “The Concept of Bay’a in the Islamic State’s Ideology,” Perspectives on Terrorism, Vol. 9, No. 4, 2015, pp. 98-101。

[37] [美] 克利福德·格尔茨:《尼加拉:十九世纪巴厘剧场国家》,赵丙祥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47-148页。

[38] [美] 克利福德·格尔茨:《尼加拉:十九世纪巴厘剧场国家》,赵丙祥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45页。

[39] 张琪:《“荣耀与辉度”:一种政治建构维度——对〈尼加拉〉的再解读》,载《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第137页。

[40]Dabiq, Issue 1, p. 9.

[41] Mohammad-Mahmoud Ould Mohamedou, A Theory of ISIS: Political Violence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Global Order, London: Pluto Press, p. 109.

[42] Günther Christoph and Tom Kaden, “Beyond Mere Terrorism: The Islamic State’s Authority as a Social Movement and as a Quasi-State,” Security and Peace, Vol. 34, No. 2, 2016, p. 134.

[43] 参见Isaac Kfir, “Social Identity Group and Human (In)Security: The Case of Islamic State in Iraq and the Levant (ISIL),” Social Science Electronic Publishing, Vol. 38, No. 4 , 2015, pp. 1-20。

[44] Stuart Hall, “The Question of Cultural Identity,” in Stuart Hall, David Held and Tony McGrew, eds., Modernity and Its Futures, Cambridge: Polity Press in Association with the Open University, 1992, pp. 273-316.

[45]Dabiq, Issue 13, pp. 32-46.

[46]Dabiq, Issue 11, pp. 16-18.

[47] Ibrahim M. Gemeah, “Al-Qaeda and the Islamic State: 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Jihadi Narratives,” A thesis submitted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Arts in International Studies: Middle East,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2016, p. 62.

[48]Rumiyah, Issue 3, pp. 24-26.

[49] David I. Kertzer, Ritual, Politics, and Power,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8, p. 8.

[50]Jonathan Matusitz, Symbolism in Terrorism: Motivation, Communication, and Behavior,Boulder: Rowman and Littlefield, 2015, p. 297.

[51]这一传播学上的概念是美国学者詹姆斯·凯瑞(James Carey)于1975年提出的,后来凯瑞对这一概念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参见[美] 詹姆斯·凯瑞:《作为文化的传播:“媒介与社会”论文集》,丁未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3-7页。

[52] Mohammad-Mahmoud Ould Mohamedou, A Theory of ISIS: Political Violence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Global Order, London: Pluto Press, 2018, p. 127.

[53] 刘建明:《“传播的仪式观”与“仪式传播”再辨析——与樊水科商榷》,载《争鸣与探讨》2013年第4期,第170页。

[54]Rumiyah, Issue 2, pp. 12-14; Issue 3, pp. 10-14.

[55] 在此,有必要指出“伊斯兰国”成立之后,“基地”组织在采取“塔克菲尔”态度上的转变,这主要体现在“基地”组织不再强调甚至是反对什叶派、德鲁兹教派等进行“塔克菲尔”认定。这一态度的转变以扎瓦赫里发布《关于圣战原则的必要指导路线》为标志。

[56]Rumiyah, Issue 2, pp. 4-8.

[57] William McCants, The ISIS Apocalypse: The History, Strategy, and Doomsday Vision of the Islamic State,New York: St. Martin’s, 2015, p. 150.

[58] Jakob Skovgaard-Petresen, “Heirs of Abu Bakr: On the Ideology and Conception of History in al-Qaeda and Islamic State,” Connections the Quarterly Journal, Vol. 16, No. 1, 2017, pp. 32-33.

[59] Daniel Byman,“Understanding the Islamic State—A Review Essay,” International Security, Vol. 40, No. 4, 2016, p. 139.

[60] 参见《全球伊斯兰学者及领袖联署致ISIS领袖巴格达迪的一封公开信》,伊光编译,2014年10月30日,http://www.norislam.com/?viewnews-16076&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

[61]Dabiq, Issue 8, pp. 39-57.

[62] 刘中民、郭强:《伊斯兰哈里发制度——从传统理想到现实困境》,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8年第3期,第113-114页。

[63]参见李捷、杨恕:《“伊斯兰国”的意识形态:叙事结构及其影响》,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5年第12期,第6页。

[64] 杨瑛:《时隔一年,IS头目巴格达迪在此“现声”?》,上观新闻,2018年8月23日,https://www.jfdaily.com/news/detail?id=101528。

[65] 参见杨恕:《2015年伊斯兰极端主义新特征》,载《人民论坛》2016年第3期,第65页。

[66] 参见[古呼罗珊]提尔米兹:《提尔米兹圣训集》,穆萨·余崇仁译,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3年版,第253页。

[67] 尚绪谦:《联合国官员呼吁重视“伊斯兰国”对国际安全的威胁》,新华网,2018年8月24日,http://www.xinhuanet.com/mil/2018-08/24/c_129939544.htm。

[68] Gareth Thompson, “Extremes of Engagement: The Post-classical Public Relations of the Islamic State,” Public Relations Review, Vol. 43, No. 5, 2017, pp. 917-918.

[69] Alyssa Chassman, “Islamic State, Identity, and the Global Jihadist Movement: How is Islamic State Successful at Recruiting ‘Ordinary’ people?,” Journal for Deradicalization, No. 9, 2017, pp. 242-247.

The Origin and Practice of the Core Ideology of the “Islamic State”

WAN Cheng

[Abstract]It is of paramount importance for the “Islamic State” to construct and export its ideology that not only culminated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organization, but also finally led to the formation of its “territorial” form. In terms of the ideological content, by learning from the previous fruits of political Islam, the “Islamic State” has established, in the practice of jihad, its own ideology with two core concepts: revitalizing the Caliphate and advocating violent jihad. Moreover, the “Islamic State” has carried out the radicalized practices of these two concepts. Regarding the Caliphal revitalization, the “Islamic State” has sought to lay its legitimacy foundation by declaring its almighty power and glory so as to manipulate the issue of ethnic identity and attract more supporters. As regards advocating violent jihad, the “Islamic State” has been committing itself to shaping and demonstrating violence so as to promote the dissemination of the concept of violent rituals and create an atmosphere of terror. In addition, the “Islamic State” intended to establish the connection between the above-mentioned two concepts by tampering with the creed of Islam. It is highly likely that the particular ideology and practice of ISIS will sustain its existence even after it suffered serious defeats on the battlefield. Against this backdrop, more attention should be given to and more in-depth research should be done on the core ideology and practice of the “Islamic State” in order to enact effective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the “Islamic state”, revitalizing the Caliphate, advocating violent jihad, core ideology

【作者简介】 宛程,上海外国语大学政治学科研流动站博士后,助理研究员(上海 邮编:200080)。

[Author] WAN Cheng, Postdoctoral Research Fellow of Postdoctoral Research Station of Political Science, Assistant Research Fellow, Shanghai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Shanghai, 200080).

【DOI】10.14093/j.cnki.cn10-1132/d.2019.04.004

【中图分类号】D81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74X(2019)04-0076-32

【修回日期:2018-11-19】

【来稿日期:2018-10-08】

* 本文系刘中民教授主持的2016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全球伊斯兰极端主义研究”(项目批准号:16ZDA096)和杨恕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一带一路”专项项目“中亚五国研究与数据库建设”(项目批准号:17VDL003)、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涉疆反恐形势、机制与对策研究”(项目批准号:15AZD018)、第62批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一等资助(项目批准号:2017M620161)以及第11批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批准号:2018T110402)的阶段性成果。作者感谢《国际安全研究》匿名审稿专家和编辑部中肯的修建意见,文中错漏之处由作者负责。

【责任编辑:谢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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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国”核心意识形态的渊源和实践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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