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后“三农”阶段的新问题_三农论文

“三农”后“三农”阶段的新问题_三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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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所以用“后”,是为了省事,它可以方便地表示同一话题的延续和变化。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三农”问题的性质、内容、形式和特征等都已经发生了很大的、甚至是根本性的变化;另一方面,“三农”问题已经是一个习惯用语,所以用“后”来表示今后(估计较长时期)一个阶段(用“阶段”而不用“时期”,意在表明一种演化的矢量)的“三农”新问题。

       从事物总是变化的这个普遍性来讲,上述说法并不难理解,但是从研究现状来看,对此变化似乎很少有自觉意识和专门阐述。显然,这种状况不仅不利于相应学术研究的深入,也有碍于对具体问题的理解,以及对“三农”政策的把握和运用。因此,有必要专门指出和阐述这些新问题,也即后“三农”问题的真实含义。它们大致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即政治身份与所有制的关系、民主权力与二元结构、平等参照的社会矛盾、新型的现代农业形态,以及代际转型等。

       为了方便行文和避免误解,还需要说明讨论上述看法和问题的三个理论前提,以后除了专门需要,不再赘述。其一,作者曾多次说过[1-2],真正的问题其实是农民问题,而农业和农村作为农民的对象其本身都不是问题,不过“三农”一说已成习惯,除非必要也就不做辨析了;其二,既然“后”指的是发展阶段,所以尽管具体讨论的领域或问题不同,但其含义针对的应该是包括农民、农业和农村等方面的整体文明形态;其三,从操作层面讲,后“三农”阶段的变化当然包括某些具体问题的解决和新问题的产生,但就其理论的普遍意义来讲,应该或更多是指“三农”问题的转型以及某些方面的问题失去意义。

       一、政治身份与所有制的关系

       这个问题的实质,就是农民与土地的关系,而政治身份其实就是阶级身份,只不过学界好像很避讳谈阶级。为避免歧义,对此将另做专论。

       改革开放至今,不管责任制有了哪些变化、土地如何流转,以及这些做法的成效如何,总之有一点,就是土地没有私有化。但是,这种情况带来的问题并不像学术界和社会上所认为的那样是否应该土地私有,而是农民政治身份与相应所有制的一致性。三十多年至今,责任制实际上并不是一种所有制,而是经济实体的运作方式,类似于所谓的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因此从理论上讲,经济主体的位置归属仍是悬置的。也许,这种悬置是一种明智的故意,但不仅理论上不能永远处于这种悬置状况,更重要的是,它已经在实践上妨碍了生产方式的改革,或者说,局限了提高生产力的空间。

       政治身份的根据是阶级身份。新中国成立后,阶级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最重要的就是工农两大阶级成了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并由此具有了相同性质、不同形式的政治身份。就工人阶级来讲,一方面成为公有制的主体,另一方面继承了无产阶级的政治品格。农民阶级的问题比较复杂,因为如果革命后的“耕者有其田”采取私有制,不仅与社会主义方向相悖,而且其主人地位也与国体性质相矛盾。因此,必须采取公有制,否则农民仍旧是地主,于是就实行集体化。但是,由公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规定的政治身份相同,形式却各异,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生产资料的占有方式。公有制的生产资料是国家(包括地方)的,所以工人阶级可以处于领导地位;集体所有制的生产资料是通过公私合营、合股、合伙等方式成为公有的,所以只在名义上是国家的或由国家控制的。正是这种区别,导致了农民政治身份与所有制的复杂关系,甚至矛盾。

       概括来说,工商业(尤其是在城市)的集体所有制在改革开放以后逐步私有化了,而农村采取的是责任制。这里的区别在于,集体制工商业的生产资料是对象性的自然物,而在农村,作为基本生产资料的农地(以及森林草场等)是以使用者的身份资格来平均分配的。换句话说,尽管农村集体(即人民公社)的农地原本也是农民“交出来”(或“入进去”)的,但它从此却不再是对象化的生产资料,而是成了农民(社员)身份资格的等价物。因此,改革开放后,必须原来就是农民身份的人(农户)才有资格以责任制的方式使用农地。显然,这是一种制度安置,而不是社会新陈代谢自然形成的生产资料占有方式。因此,农村现行的政治身份与所有制的关系是互为因果的,并由此带来生产方式改革和生产力提高方面的局限。一方面,必须具备特定政治(和社会)身份的人才有资格作为责任制主体,另一方面,责任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并不能落实到主体个人,也就是前述的“悬置”。事实上,随着改革的深化,最能体现这种局限的一个迫不得已做法,就是废除农业税,因为它不仅在进一步模糊农地产权的意义上固化了这种“悬置”,而且切断了所有制改革与生产资料归属之间的逻辑关系和利益旨向。

       但是,问题并不在于土地是否私有,而且从社会主义道路的性质和方向来讲,土地私有也是不可能的。因此,政治身份与所有制相一致的出路,就在于产权制度的改革。至少,就认同的理论来讲,比如按照科斯定律(Coase Theorem),财产权明确了,经济主体都能够在市场均衡的意义上达成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

       那么,怎样才能既达到帕累托最优,又与社会主义道路相一致呢?可能的选择应该是公共所有制,即农地仍然是公有的,但拥有方式是公共的[3]。作为生产资料,公共拥有指的是农地总量,而不是实际拥有主体。换句话说,农地产权是公共所有的,而不是按身份资格分配,无论是平均分配还是所谓“生不增死不减”。公共所有制的农地产权采取租用方式,无论原有的还是新近的农业生产主体,都是通过租用获得农地产权。换句话说,农地总量是“永租”的,而租用的主体和期限则是变化的。

       因此,后“三农”阶段至少需要解决两个新问题。首先,终止依据身份资格的制度安置,同时创制农地(尤其是既有农民的农地)退出机制,因为农地总量是固定的(新开垦的农地在性质上也是如此),除了自愿放弃,还需要规定必须退出的相应标准(其道理类似建设用地到期不开工就收回)。作为市场主体,农户是以企业形式租用农地的,因此,就存在农地退出的问题。具体来说,企业可以继承,而既然农地是生不增死不减的,就应该或者作为企业产权继承,或者退出,也就是归还农地。其次是政策保障,这一点主要是防止自发的和恶意的土地兼并,包括规定自愿放弃或退出农地的最低标准,也就是可以自愿但不能随意退出。不过,即使这两个新问题能够解决,还有一个更为复杂难办的新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宅基地,而这恰恰是依据身份资格的制度安置中最具“私有”性质的领域或方面。

       不难理解,如果整体上不能处理好政治身份与所有制关系的一致性,不仅局限了生产方式改革和生产力提高,而且目前的农村改革还会产生更多、更麻烦的新问题,包括在所谓土地变性、土地整理、土地流转,以及农转居和新农村建设等做法中很难避免的再次牺牲农村利益和盘剥农民的现象。

       二、民主权力与二元结构

       这个问题说的是农村的政治体制改革,即如何创制一种与城市不同的农村民主政治。

       一直以来,我们都在讲城乡二元结构,并认为这是对农村的最大不公平。其实,这种看法隐含着极大的误解。在城市控制农民、剥夺农业和牺牲农村的意义上讲,不公平是存在的,也就是城乡双方不同(不公平、不公正)的两种(二元)待遇,但这应该是指对象性的现象和结果,而不是结构。事实上,造成这种不公平的体制原因恰恰是一元,而不是二元结构。这个一元结构就是指城市对农村的统辖和领导,直到现在,农村的政策、规划、利益,甚至具体的做法都是由城里人说了算的。

       改革开放要求解放生产力,所以实行了责任制,也才真正出现了涉及生产方式改革的二元结构,即完全不同于城市的经济体制。事实上,也只有在这个意义上,上述农地公共所有制的创制才是可理解的。不过,如果说这方面的改革仍然要在城市的统辖和领导下进行,那么,有一个方面的改革将很可能是由农村的情况决定的,这就是由农村基层自治带来的民主权力,以及与这种权力的功能实施相应的政治体制结构。因此,本节“民主权力与二元结构”的意思就是指,不管城市如何对待农村的这项改革,作为后“三农”阶段的新问题,这一体制在内容和方式上都将相对城市成为真正的二元结构。

       无论将如何处理前述政治身份与所有制关系的一致性,从经济体制来讲,当农户(以及农村的其他经济实体)由于责任制而成为市场主体之后,它们与城市企业的市场主体在性质上并无不同。但是,产生责任制的政治背景以及责任制本身的政治功能旨向,都是城市在统辖和领导农村方面的权力真空,也就是农村必须实行自我管理。换句话说,由于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不存在了,城乡的一元政治结构即使不能说瓦解了,至少是不能有效运行了,于是就在农村实行基层自治。

       这种自治是完全不同于城市的农村基本政治生态,其产生的最主要的新问题,就是民主权力,即由民主产生的权力。农村基层自治的真实含义,是自治组织的自我代理,所以才会产生民主权力。一方面,尽管村民自治的产生是为了填补上述一元结构中的权力真空,与民主与否无关,但选举产生自我代理机构本身仍是具有民主性质的;另一方面,由于这种自治,以村为单位,在政权之外生成了直接实施利益代理和生产、生活管理的政治权力。

       因此,同样是民选形式的民主政治,在城市和农村的意义却完全不同。在城市,一方面,所要选出的是权力机关,所以选举本身并不具有权力;另一方面,社区自治既不代表也不管理本社区的个体,所以这种自治也不具有权力,最多只是维护本社区的共同权利。不仅如此,城市的选举和自治都不针对个体,权力只来自职务,而且选举和自治都不具有自身利益。

       农村的情况就完全不同了。首先,自治组织的自我代理本身既是权利也是权力。一般说来,代理人只为多方关系中的一方行使权利,而且与被代理方的利益一致。与此不同,村民自治的代理既是自我的也是全方位的。所谓自我代理,指的是自治组织的自我权力宣称和拥有,因此其利益也是内在自身的。至于全方位代理,指的是自治共同体(村)的内外关系。对外,包括政府、上级、社会、市场、环境等共同体以外的所有对象;对内,则是对共同体所有成员的生产、生活,甚至利益、权利和权力的代理及管理。换句话说,村自治组织的自我代理不受任何其他方的约束,所以民主本身产生了(包括可能是不民主的)权力。其次,不仅由于农村文化的历史惯性,更由于血缘亲族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中的特殊作用,自治很容易出现个人与职务的一体化。当然,这种一体化不是不可避免的,但是,由此生出的权力却很难不直接影响到选举。换句话说,最能体现民主特性的选举实际上最与个人因素密切相连,而且这并不是所谓的克里斯马(即魅力型)权威,也与是否违反民主或贿选无关(尽管这类现象也是存在的),而是农村政治生态固有的内生性功能。比如,某村很多人不满意现任村长,经过努力终于举行是否撤换这个村长的信任投票,结果信任票仍占大多数,而且其中相当数量的信任票就是来自由于不满意而提出信任投票的人。

       由于民主权力,后“三农”阶段的新问题就是如何创制与基层自治相适应的政治体制结构。对此,可以设想的改革途径应该与行政级层及其职能直接相关,而其真实含义就是城乡分离的真正的二元结构,而不是现在人们热衷的所谓城乡一体化。比如,城市不再统辖和领导农村,将县作为管辖和领导农村的独立行政区划,并实行相应的职能自治;乡镇级层的政权可以作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其管辖权力直接针对的是村;削减村自治实际拥有的准行政权力,转为社区管理和服务职能;农户、家庭农场、农村企业等经济实体直接向乡镇登记和纳税。相应地,市级城市也是与农村无关的独立行政区划,市不再管县,县也不再升格为市(包括县级市);省就是一个行政机构,没有自己的空间区划,并分别对市和县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

       当然,民主政治的含义远远大于行政级层的结构,不过,从体制的角度讲,不仅民主政治终究还是要落实到实体机构的关系上,而且一定的体制既在形式上承载着,也在功能上实施着民主政治的职能。因此,这方面的改革是实现农村民主政治的必须前提和现实途径。其实,学界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过这个问题,但多年来就一直很关注行政级层的结构问题,比较突出的改革设想,是弱化市级,并相应地由五个政府级层改为中央、省、县、乡镇四级。但是,从以上讨论可以看出,中国的情况并不是设置多少政府级层,而是如何设置不同级层政府的结构关系和各自的职能区别。就农村来讲,由于民主权力的存在,不管撤销市(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还是省管县,关键是作为管理和领导农村的县级政府及其辖区如何与城市分开。如果这样,各城市可以只根据其规模分为大、中、小城市,但所有城市本身没有行政级别的高低,而是都与县同级。相应地,必须弱化或收回以村为单位的基层自治的准行政权力,而乡镇则作为县的派出机构直接对村实施其政府职能(主要是税收以及社会管理和服务)。

       三、平等参照的社会矛盾

       这个小标题的意思是说,某种平等与否的比较参照产生了,并且本身就成为了社会矛盾。由于平等与否是比较出来的,又由于温饱问题在大部分农村已经解决,现在农村的主要社会矛盾就是以城市作为平等要求的比较参照。

       改革开放以前,所有人的收入差距不大,平等问题不突出,就农村内部来讲,贫富差距的比较更是没有参照。首先,农村人根本不和城里人比较。这里倒是存在真正的二元结构了,也就是说,由于城市的一元统辖和领导(主要是固定身份和不让迁徙),农村人认为自己与城里人的不同是理所当然的。因此,当有农家子弟抱怨境况困苦或羡慕城里人生活的时候,父母就会说,你是农村人,不要和城里人比。其次,普遍实行的人民公社制,使得农民(包括农村干部)既无法对自己负责,也不必对公家(集体、社会、国家)负责。因此,贫富差别完全在于自然条件的不同,以至于相邻生产队的贫富差别也成了永固的常态。第三,改变不利处境和贫穷状态的惟一办法或出路就是离开本地,比如从自然条件差的地方嫁到自然条件好的地方去,以及上大学、入伍、当干部。因此,这些做法中不仅没有比较的参照,而且根本与平等与否的意识无关。大学毕业很可能会留在城里,从而不再是农村人;入伍则不一定,而且绝大多数都是复原回农村,所以仍是农村人;即使当干部,绝大多数仍是农村干部。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城乡都是分立和分离的,既不存在平等与否的意识,城乡平等(主要体现为收入和待遇)的比较参照即使有也毫无意义。

       改革开放以后,情况变了。一方面,责任制使农民(农户)不得不作为单个经济实体成为市场主体;另一方面,农村多余的劳动力必然流向城市,即使进城务工的实际收入未必超过在农村务农以及做其他营生。完全因为这两个变化,农村产生了平等(主要体现为收入和待遇)与否的意识,以及相应的比较参照,即城市。从务农来讲,责任制对所有个体都是一样的,农村的发展条件以及农户能力等方面的不同都是自然因素,所以农民之间仍不存在平等与否的比较,但整体上讲,农村与城市相比显然是市场竞争的弱势一方;从进城务工来讲,农民工在就业岗位、工作条件、收入数量、公共产品享有,以及福利待遇等方面又显然远不如城里人。正是由于这些变化,城市参照必然成了农村要求平等或公平的根据。于是,对农村务农的不满就直接指向了农业产出的刚性局限,所以就要求在政策上对务农进行各种补贴;对进城打工的抱怨就直接指向了各种待遇的不平等,所以就要求得到与城里人一样的公共产品(教育、医疗、住房等)和社会保障(就业、保险、福利等)。

       上述情况表明,平等比较的城市参照已经成为后“三农”阶段的新问题,其真实含义和实际作用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比如,有些地方,尤其是大城市周边,农民的生活实际上远比城市要好,甚至还不用干活儿(没有活儿可干也用不着干,出租各种“补偿”得来的房屋即可),但还是以城市为参照提出各种要求。这种情况与农民的品行好坏无关,而是城市这个惟一比较参照的存在使然。因此,除了当地务农和进城打工的问题,由城市这个平等比较参照而产生的社会矛盾已远远超出了“三农”范畴,而最突出的新问题就是所谓城镇化。

       从现代化进程来讲,城市化的规模扩大是必然的发展要求和形态,然而从如何建设以及建成什么样的城镇来讲,就是有目标的自觉行为了。由此,城镇化这个新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是对象性作用。由于城镇化直接针对的是农村,或者说,是要求农村方面发生变化,所以不管如何进行城镇化,这个过程和做法都更加突出和固化了将城市作为平等参照的根据。其二是全局性因素。由于城镇化在文明形态上涉及,甚至包括了几乎所有发展方面,比如物质空间、人口结构、产业结构、就业方式、生活方式、生存环境、整体素质等,所以由此产生的城市比较参照不仅以不同群体的平等与否为中心问题,而且这种比较(比较的标准、方式、结果,以及价值取向和新的要求等)也就成为社会稳定与否的最关键因素。

       事实上,城镇化的至关重要还在于它的中国特色。发达国家所经历的资本统治过程不管多么残酷,比如土地兼并、农民破产等,但三四百年后的今天那里的城市化率很高、城乡差距(至少在平等待遇和实际收入方面)很小、务农人口很少,所以也就没有(其实从来就没有)城镇化的问题。然而中国却不可能重复这个过程,不仅因为社会主义道义不允许,而且也由于太多农村人口带来的社会稳定压力(或者说潜在的不稳定危机),那样做更是极不明智的。因此,农村面貌的变化和农民就业形态的转型必然就产生了城镇化问题,而所有平等与否的参照也就都指向了城市。在此意义上甚至可以说,主要的社会矛盾(利益平等和心态稳定)本身就是由于城市比较参照而产生的。从积极的方面讲,城镇化的城市导向对农村提出了新的要求;从消极的角度讲,对农村利益的挤占和对农民的待遇不公尽管不能说是由于城镇化而产生的,但它们作为后“三农”阶段的新问题的确都是在城镇化过程中产生的。

       上述新问题的麻烦或困难还在于,没有什么根据可以证明将城市作为比较参照对还是不对,更没有办法不让农村(农民)做这种比较。因此,这个新问题本身就成了真正的社会矛盾,而且事关城乡全局。不过,由此可以明确指出的是,与民主权力对农村政治体制的特定要求一样,城镇化也需要从农村的角度来考虑,或者说,需要由农村自主决定设计和建设什么样的城镇化。

       四、新型现代农业形态

       相对上述三项,这一小节要说的应该是技术性的问题,当然也处处离不开体制、政策、机制等政治因素以及各种自然、人文等因素的影响或作用。

       由于中国农村幅员广大、发展很不平衡,所以很难准确判断农业现代化达到了什么水平,不过整体上至少应该处于发展阶段。比如,根据投入、产出、社会发展、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主要指标,早在2008年,全国农业现代化的平均综合指数为0.446,已经处于发展阶段,而同年北京这个指数为0.737,已经达到高度发展或发达阶段①。如果从纯技术层面来看,全国农业现代化基本上都实现了机械化、水利化、电气化、化学化等所谓“老四化”,而专业化、商品化、信息化以及管理现代化等已经成为农业现代化真实的建设内容或要求。换句话说,至少从粮、棉、油和肉、蛋、奶等主产区或产业经营的情况来看,农业的技术水平已相当现代化了。

       因此,可以简括地说,农业现代化在后“三农”阶段的新问题,主要是建设什么样的现代农业形态。就现有的情况来看,至少有两位学者明确谈到了这个新问题。一个是朱启臻,设想并阐述了新型职业农民和家庭农场[4];另一个是叶敬忠,指出并论证了小农农业的重要性和现实性[5]。相对来说,朱启臻说的是现代农业的功能结构,比如按照他的说法,生产和经营主体应该是新型职业农民,而基本载体则是家庭农场;而叶敬忠侧重的是发展导向,比如,他基本同意杨·杜威·范德普勒格对小农农业状况的论述,同时认为,相对完全面对市场的企业农业和资本主义化的公司农业,小农农业的存在可以避免农业发展的去社会化和去人性化趋势。

       朱、叶二位的见解是深刻而有道理的,不过由此引发的问题更加重要。显然,现代农业的产业形态包括很多方面,即使从功能结构上讲也不仅仅是职业农民和家庭农场;同样,小农农业再好,现代农业形态也不可能只此一种。因此,真正的新问题不仅在于中国的现代农业形态将会是怎样的(即使不讨论应该怎样),更重要和更现实的问题还在于,在向更高级形态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和困难是什么。对此,结合前述三节的内容,大致可以从下述一些相互关联的方面来讨论。

       其一,土地情感与经济收入。毫无疑问,对土地固有的情感是传统农业的突出特征,尤其在中国,文明延续和发展的底蕴也正是农耕文化。因此,最根本的变化应该就是土地情感在新型现代农业形态中的结构因素和功能作用,上述朱、叶所说的家庭农场、小农农业显然都注意到了这一点,而且都主张保留这一结构和发挥这种作用。问题在于,即使所有农民都同意这样做,能否由此保证经济收入的增长仍然不得而知。不仅如此,从上一节讨论的城市比较参照来看,能够提供经济平等的体制和机制不仅与土地情感没什么关系,而且注定要伴随着城镇化逐步消解土地情感,甚至“家乡”情感。

       其二,原驻农民与外来加入。根据第一小节,农地都是永租的,但是,即使不谈从农地的退出,一旦有外来的农地租用,原有地方的农业形态将发生巨大变化。首先,土地情感将受到极大的冲击,因为即使外来的也是农民,新的土地对他们来说主要也只是生产资料,乡土和血缘因素就相当淡了。其次,外来的之所以要加入,主要动力在于经济利益,而且,由于这种加入是开放的,最具竞争力的一般也是实力(尤其是技术)最强的。因此,这种外来加入不仅会与原驻农民产生经济和技术竞争,而且会在根本上改变农业形态(这至少是因为原驻的会因为能够更多获利而向外来的学习)。第三是农民工问题,因为现在的情况是他们可以随时回到农村务农,但随着新型现代农业形态的发展,这种随时回来的根据以及实际上能否随时回来都将成为问题,而且还将涉及政策、机会、能力以及情感等各种因素的复杂关系和作用。

       其三,规模保有与兼并可能。这一问题更加复杂,因为即使不谈多大规模单位的农业形态最为合理有效,众多农村人口对农地的平均占有量也不可能无限扩大农业生产和经营的规模。于是,无论出于稳定、道义等主观导向,还是产业效能、技术应用等客观要求,以什么政策来避免土地兼并,以及保障相对平均农地量的原有规模形态就是一个极大的难题。甚至,由于承包方式的多样和承包层级的变化、土地流转的资本形式、产权的可让渡性等多种因素,规模保有与兼并可能之间的矛盾或妥协很可能导致农地永租的形同虚设(不管名义上是什么所有制)。

       其四,种植内容与兼业形式。无论农户、家庭农场、企业农业、公司农业等实体形态,都可能扩大生产经营的内容,或者出现各种兼业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根据什么,以及怎样保证必需的种植内容(也就是所谓粮食安全)将成为一个麻烦的问题。不仅如此,由于利益导向,各种兼业很可能逐步完全改变农业经济的性质,甚至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做农业。现在有一种“大农业”的说法,就是一方面包括生产、加工、销售等全产业链,另一方面包括仓储、物流、会展、旅游、休闲、观光、体验等各种衍生产业形态和服务产品。从产业本身来讲,这种多方或全面发展形态是正常的,然而从分工和专业化的角度讲,一个长远并需要适时调控的关系就在于,对于全局(国家或地方,以及农产品供给保障等)来讲,什么样的涉农产业形态和结构是必须的和合理的,以及是否需要针对这方面市场竞争和管理的特定法规、政策和办法。现在的情况是,所有这些不仅看不出什么长远和有效的对策,甚至都没有自觉认识到。

       其五,技术水平与人文素质。在朱启臻的新型职业农民标准或要求中,就有对现代科学技术的掌握。这当然是一种理想状态,但是问题并不大,因为务农的可以雇人来担任技术工作,甚至搞科研开发。由于新型现代农业形态是由很多综合性因素构成的,包括城镇化的影响,所以更加重要或关键的因素应该是人文素质的提高,而叶敬忠的“小农农业”其实也涉及这个因素要求。然而也正是在这方面,现在完全没有准备。比如,帮助农民的各种培训几乎都没有效果,因为它一方面只注重所谓技术(不仅水平低而且没处用),另一方面完全不能提高农民自己设法就业的自觉意识和相应能力。更糟糕的是,真正得到提高的人文素质都与前述城市比较参照相关(比如上大学、进城打工、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长见识等),所以不仅极少将此素质应用到农业上来,甚至还越来越脱离农业、越来越淡漠农村和农民情感。

       五、代际转型

       这个后“三农”阶段的新问题带来的各方面影响将是极其深远的,但现在还很难预测会发生什么,所以这里只是指出一些显而易见的事实及其趋向。

       首先,代际周期缩短了,因此需要应对的新问题也更加频发了。所谓代际,指的是新一代人与上一代的变化、不同,甚至矛盾,主要体现为价值观、生活方式和文明习惯(包括技术手段)等方面。从生命接续来讲,现在的代际时间比过去要长,这至少是因为生育年龄推迟了,但是从实际作用来讲正相反,因为知识和物质手段的更新加快了,真实的代际周期也就缩短了。当然,生命代际不可能像物质产品(比如手机)的更新换代那么快,不过就现在来看,有两个主要原因使得代际的周期大致为10年左右。其一,由于少儿时期的不成熟和不自立,这段时间可以不算,所以真实的代际是由十多岁到二十多岁这段时间构成的;其二,在政权中的连续任职期限为10年(即两届)。对于代际来讲,“其一”说的是自然周期,而“其二”这个人为周期才是更加以及极为重要的作用因素,因为不仅领导者(掌权者)的任期决定了相对不变的导向和规范(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甚至生态环境等各领域),而且作为成年人,他们的人生变化也是和在位10年这个期限紧密关联的。换句话说,新生代的接续和成人的经历变化都是以10年为周期的。

       其次,新生代从农村的移出,从主体变化的意义上使传统的农民问题不复存在了。这个现状和道理比较好理解,也就是不仅年轻的人大都离开农村了(包括流动性进城务工),而且他们从小就开始了为着这种离开做各种努力和准备。因此,他们不仅缺乏务农愿望,而且基本上也都不具备务农的知识和技能,更难以形成前述的土地和家乡情感。如果按照以上10年的代际周期计算,改革开放以来至少已经产生了三代新生代人,所以作为今天“三农”主体的农民所具有或面对的也完全不是原来的“问题”了。但是,除了前述后“三农”阶段的各种新问题,代际变化还直接影响到现实农业形态的主体结构,即他们基本上是由40岁以上的人构成。事实上,这对务农本身(无论现代水平还是实际成效)并没什么影响,甚至更好、更符合现代农业形态的需求,但真正的问题在于由谁来补充这个主体结构,也就是到了40岁由谁、是否以及怎样进入农业产业。

       第三,将持续存在的相当数量且变动不居的各次产业后备就业群体。这个问题看起来很容易理解,因为说的就是农民工,然而事实上,这是一个极为重要并事关全国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严重问题。根据第三节讲的城市参照,似乎农村劳动力都和城里人一样就业,以及通过城镇化吸纳了农村多余的劳动力问题就解决了,其实不然。首先,农民工要求的是平等待遇和增加收入,并不是放弃身份资格以及相应的土地。其次,由于人数众多(至少两亿并仍在增加),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几乎不可能设想农民工会形成稳定的(尤其是在空间形态上)就业群体。第三,惟一的前景只能是持续保持一个数量庞大而又变动不居的就业后备群体,从代际的角度讲,主要是年富力强的20-40岁人。从好的方面说,他们可以补充到各次产业和各种就业岗位上去,所以对市场发育和竞争都是一个重要的支撑因素;从不好的方面说,这个后备群体基本上是由于体制和政策产生的,他们不仅随时生发出各种不稳定因素,而且就充当了这些不稳定情况的主体。

       对于上述三个方面的新问题,现在还看不出有什么长远的合理考虑和有效应对,相反,主要是出于道义压力和城乡利益博弈的考虑,各种(项)相关政策几乎仅停留在权宜应对的状况,以至于矛盾百出、捉襟见肘。

       注释:

       ①参见北京市政府文件:《北京市2010年基本实现农业与农村现代化发展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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