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建忠留法史实辨误二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史实论文,二则论文,留法论文,马建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据笔者之目力所及,国内外相关论著对马建忠在法国留学的学校及所学的课程和所取得的学位,大体有如下的不同记载:
关于留学学校:巴黎大学(注:大陆杂志社编:《中国近代学人象传初辑》,〔台北〕大陆杂志社1971年版;汪一驹(Y.C.Wang):《中国知识分子与西方(Chinese Intellectuals and the West)》,梅寅生译,〔台北〕久大文化股份有限公司1991年版,第58页。);巴黎私立政法学校及巴黎大学法学系(注:〔法〕巴斯蒂(M.Bastid Brugureie):《清末留欧学生—福州船政局对近代技术的输入》,载陈学恂主编:《中国近代教育史教学参考资料》上册,〔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6年版,第174页。据该书编者说明,其中所收录巴斯蒂文系节译自日本《东亚》1985年3月号所刊日译稿。);法国政治学堂(注:夏东元:《洋务运动史》,〔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20页。);巴黎私立政法学校(注:〔法〕巴斯蒂:《清末留欧学生—福州船政局对近代技术的输入》,载陈学恂、田正平主编:《留学教育》,上海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271页。);巴黎政治学院(注:薛玉琴、刘正伟:《马相伯》,〔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74-81页。)等。
关于取得学位:博士(注:陈旭麓、方诗铭、魏建猷主编:《中国近代史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2年版,第51页。);法国语言学学位、政治、法律、外交、理科等学位(注:吉林省历史学会编:《中国近代爱国人物》,〔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5年版,第114页。);文科和理科学士及法律学士(注:〔法〕巴斯蒂(M.Bastid Brugureie):《清末留欧学生—福州船政局对近代技术的输入》,载陈学恂主编:《中国近代教育史教学参考资料》上册,〔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6年版,第174页。据该书编者说明,其中所收录巴斯蒂文系节译自日本《东亚》1985年3月号所刊日译稿、〔法〕巴斯蒂:《清末留欧学生—福州船政局对近代技术的输入》,载陈学恂、田正平主编:《留学教育》,上海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271页。);政治学学士、文学学士、外交学学士、理科学士及法学硕士(注:薛玉琴、刘正伟:《马相伯》,〔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74-81页。)、政治、外交、法律等五个学科学位(注:欧阳岳峰:《人才荟萃—李鸿章幕府》,〔长沙〕岳麓书社2001年版,第384页。)等。
上述各种记载分别出自有关马建忠个人传记研究及中国近代史词典与相关研究,还出自有关国际法与近代中国的研究著作,其内容堪称五花八门,足以表明有关该问题的相关记述之混乱。这些混乱不堪的错误记载,之所以不断得到辗转相引并涉及历史学、法学多个学科领域,究其原因大体可以指出如下两点。
其一,就是错误地理解了马建忠当年向李鸿章汇报自己在法留学经过的书信资料,即收录于马建忠《适可斋纪言》卷2之《上李伯相言出洋工课书》(注:马建忠著,张岂之、刘厚祐校点:《适可斋纪言》,〔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28-32页。)中有关在法学习功课及考试的情况,正所谓“尽信书,则不如无书”。其实,马建忠在该函中所谓“文词秀才”、“格致秀才”、“律例、格致举科”等,不过是比照当时中国科举制度亦即按照李鸿章所能够理解的语言和方式来说明自己在法国的学习情况。至于后世的研究,则理应根据当时马建忠所留学之学校以及法国方面客观资料来认真查核其具体学习科目及学位课程等,而不应对其做出“望文生义”式的随意推断。
其二,就是没有认真查阅相关外文资料,包括法国方面文献资料以及国外学界早已发表的相关研究成就。从这个意义上,时任国立清华大学教授之蒋廷黻在1930年的如下主张于今仍可以说是一个重要的提醒:“外交史的特别,在于它的国际性质。一切外交问题,少则牵连两国,多则牵连十数国。研究外交史者必须搜集凡有关系的各方面的材料。根据一国政府的公文来论外交,等于专听一面之词来判讼。”(注:蒋廷黻:《近代中国外交史资料辑要》上卷,〔上海〕商务印书馆1930年版,自序第1页。)马建忠的留法史实尽管不属于“外交史”的范畴,在其“国际性质”以及“必须搜集凡有关系的各方面的材料”之研究方法上却是并无二致。
其实,有关马建忠留学法国的具体史实,包括所留学学校及所学习科目等,已详于日本著名中国近代政治外交史专家坂野正高教授的相关研究。本文即主要依据坂野正高教授的相关研究,对马建忠在法国所留学的学校以及所学习课程和所获得的学位情况做出如下辨误,以期能够纠正有关该问题之上述种种错误记述。
一、关于马建忠在法国所留学的学校
根据台湾学者包遵彭的研究,马建忠于1877年抵达巴黎之后,首先是与同行留学的“文案”陈季同一起聘请法国教师学习“各国律例及交涉公法”(注:包遵彭:《中国海军史》下册,〔台北〕中华丛书编审委员会1970年版,第753页。),大体上可以看做是正式进入法国学校之前的一种预备性教育。随后,马建忠进入巴黎的私立政治学院开始学习。据坂野正高的调查,该“私立政治学院”(école libre des sciences politiques,俗称Siences po)创立于1872年,是一所专门培养外交官与行政官吏的两年制私立学校,直到1931年仍是允许没有参加法国中学毕业会考(baccalauréat)的学生直接入学,因此应是适合于如马建忠等外国留学生。该校已于1945年改名为政治学研究听(Institut des études politiques)并成为新成立之政治学国家基金(Fondation nationale des sciences politiques)的一部分,而其Sienees po之俗称则迄今仍沿用云(注:〔日〕坂野正高:《中国近代化と马建忠》,东京大学出版会1985年版,第18-19页。)。
坂野正高教授曾于1976年春亲赴巴黎,查阅现存于上述政治学研究所的马建忠当年留学时的成绩表等档案资料,并在第二年将其调查结果发表于东京大学《学内广报》(注:〔日〕坂野正高:《めさす资料にたとリつくまで—パリで见た马建忠の成绩表》,东京大学《学内广报》第361号,1977年3月22日;坂野正高:《イメジの万华境—私の米国、日本、中国体验》,东京:筑摩书房1982年版,第200-205页。),惜国内外有关马建忠之各论著几乎完全没有注意到这一重要的调查结果。据坂野正高的调查,马建忠在这所政治学院留学的时间为两学年,其中第一学年为1877年11月19日至1878年6月8日,第二学年为1878年11月19日至1879年6月8日。马建忠在上述私立政治学院学习的同时,又正式通过法国中学毕业会考而进入巴黎法科大学学习,至1879年正式毕业,全部学习时间仍是两年。简言之,马建忠在留学法国期间利用两年时间,分别就读于巴黎的私立政治学院及巴黎法科大学,并在该两所学校正式毕业。当时马建忠还在法国兼任清政府驻法使馆翻译,因此尽管他直到1880年才回国,亦即在法国先后居住了三年(1877~1880年)时间,而实际在法国的上述两个学校所学习的期间却只有两年。
二、关于马建忠在留学法国期间所学习的课程及其所获得的学位
仍据坂野正高的上述调查,马建忠在私立政治学院分别选修了外交学领域(section diplomatique)与行政学领域( administrative)的课程。1878年6月,马建忠参加了外交学领域和行政学领域各4门科目的考试,到1879年11月又参加了外交学领域4门科目的考试。关于马建忠在1878年末于该政治学院的考试科目,已见于前引《上李伯相言出洋工课书》,坂野正高所调查之马建忠成绩表档案中则有相立法文名称,兹添加其现代汉语译名而依次记录如下:
1.万国公法—Droit des gens(国际公法);
2.各类条约—Droitinternational(国际法);
3.各国商例—Législation commerciale(商法);
4.各国外史—Histoire diplomatique1830-73(外交史1830~73);
5.英、米、佛三国政术治化之异同—Droit constitutionel(宪法学);
6.普、比、瑞、奥四国之政术治化—Droit constitutionel,conférenee(宪法学讨论);
7.各国吏治异同—Matiéres administratires(行政法);
8.赋税之科则、国债之多少—Finances(财政学)。
当时该政治学院的考试分数以20分为满分,而根据现存于前述政治学研究所的成绩表档案,马建忠在上述各课程的考试成绩,除第三科目之“各国商例(商法)”的成绩为11分以外,其余均在16分至19分之间,平均达到17分多,应该说是相当优秀的学习成绩(注:〔日〕坂野正高:《めさす资料にたとリつくまで—パリで见た马建忠の成绩表》,转引自前揭坂野正高:《中国近代化と马建忠》,第19-20页。)。根据巴黎私立政治学院的1878-1879年度要览记载,马建忠在该政治学院获得了“特别毕业证书”( hors section),亦即正式毕业于该学院(注:参见坂野正高:《中国近代化と马建忠》,第20页。),至于这个毕业证书并不属于什么学位证明(注:关于当今法国大学授予学位的情况,参见晨光编译:《法国高等教育概况》,武汉大学1982年版,第5-6页,至于19世纪末时法国大学的学位授予情况则不详。)。
此外,马建忠正式参加法国中学毕业会考(baccalauréat)并成绩合格,从而取得了进入法国大学学习的资格,亦即马建忠在前引《上李伯相言出洋工课书》中所谓“文词秀才”、“格致秀才”之试(bachelierés-lettres et bachelier és-sciences),大体可以翻译为“文学与理学中学毕业会考合格者(或称业士)”。而后,马建忠进入巴黎法科大学学习,并于1879年正式提出学位论文,经审查通过,获得了该大学的法学学士(licencié en droit)学位,此即马建忠在前引《上李伯相言出洋工课书》中所谓“律例举人”。换言之,马建忠在为期两年的留学法国期间,所获得的学位只有这个巴黎法科大学的法学学士学位。至于前引各相关论著中所谓“博士学位”及其他各种学位,则实无其事,可以说都是以讹传讹的错误记录。
马建忠当年所提出的学士学位论文,现存于巴黎的国立现代东方语言学校(école nationale des langues vivantes orientales)的图书馆,其具体内容则据坂野正高的调查大体如下。该学位论文全文约100余页,1879年由巴黎的比松(E.Pichon)刊行,扉页中依次标记题名及著者之名,法文作Thése pour lalicence par Ma Kié-tchong,bachelier és-lettres et bachelier és-sciences de la Faculté de Paris.En Chine,intendant de circuits(Tao-tai),etc.,中文大体可以译作“学士学位论文,马建忠,文学与理学业士,巴黎医学院,中国,候补主任(道台)(注:按马建忠当时职衔为“候选道台”,参见李鸿章:《奏保马建忠片》,吴汝纶编:《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37,〔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本,第37页。)等”。至于其中的学校名称,何以作“巴黎医学院”,坂野正高教授于上述研究中亦无具体说明,因录此以阙疑。此外,该学位论文的扉页还用中文自右向左书作“律学科卷”,并标明有关该论文之公开口试将在1879年7月9日举行。
据介绍,该学位论文共分为三个部分,依次论述罗马法中的“合伙”(socletas)(注:参见黄风编著:《罗马法辞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32页。)、法国民法中的“公司”(société)及法国商法中的“股份有限公司”(société anonyme),其主旨则基本运用当时成为法国法学界主流之注释法学的理论与方法,表现出典型的概念法学的风格(注:参见坂野正高:《中国近代化と马建忠》,第21-22页。)。马建忠在归国后提倡“富民”思想,并在铁路、开矿等各项近代经济事业中一再主张采用股份公司之法(注:参见前引《适可斋纪言》所载马建忠相关论文,如《富民说》、《铁道论》等。),应该说与其上述学位论文的内容有着直接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