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群崛起中的家族理论_集群技术论文

企业集群崛起中的家族理论_集群技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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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三角洲民营经济发展的两大特点表现为家族企业的快速成长和企业的集群化发展(如盐步内衣、古镇灯饰等)。由于众多企业集群的生成表现为裂变自同一或几个母体企业,或者说是企业不断“分家”的结果,集群内企业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成为一个大的“企业族”。家族企业的成长与企业集群的兴起揭示出的虽是不同侧面,但却都融合于某些特定的因素中,其中存在于组织内与组织间行为上的家族主义就是典型表现。

本文拟说明以下几个问题:企业行为中的家族主义特征为什么比较明显?家族主义在企业集群形成中扮演了何种角色?以家族主义为基础的集群内组织间协作表现在哪些方面?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界定几个概念:一是企业集群,与多数研究将企业集群泛指为互补或竞争性企业在区域上的集中不同,本文研究的企业集群特指那些同属一个产业,在地理位置上相对集中,企业间存在类似母体—子体或子体—子体性质的企业簇群。这种企业集群因为特殊的“分家”式生成机理导致组织间的协作除技术协调外,还带有强烈的“家”管理协调色彩。家族主义是另外一个重要的概念,我们将家族主义描述为一种行为法则,是建立在广义的“缘”(血缘、姻缘、地缘)与“同”(同学、同事、同乡、同姓)基础之上,通过信任、情义及带有工具性的人格关系来调整人际关系与组织关系的一套非正式制度。体现在组织运作与行为方式上的家族主义也是显示家族企业独特性的重要标准,“家”成分的引入,导致了各种管理协调行为是借助家族或家族化网络来进行的,从而有别于其他非家族企业。

一、市场秩序、企业集群与家族主义

市场资本主义是西方学者研究经济组织行为及组织间行为的重要前提。一般认为,以非人格化的经济关系、大规模交易、相对分权的自我调节为重要特征的市场制度来规范经济行为是市场资本主义的核心内容。当然,法律体系以及社会习俗观念等共同构成了必要的支持和补充。当前,中国正处于市场资本主义的形成和发展阶段,与此相对应,市场秩序表现出市场制度、法律体系、社会规范—理性预期—经济行为(管理行为)这样一种不断变化的状态,这种秩序的变化尽管最终会指向社会交易成本最小和交易效率最优式的市场资本主义,但在这一过程中,市场秩序也有其静态的一面,并呈现出混乱、多样化的特点,其独特性构成了经济组织形态和行为的外部约束。

(一)市场秩序特征:网络化关系、小规模交易与家族主义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资源的分配和经济主体的活动都受到政府指令的制约,在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虽然经济交易越来越服从于市场力量,但真正的“经济自由”并未得到彻底贯彻。对珠江三角洲一带企业的调查表明,众多交易都是在借助于以人际互惠为基础的网络化关系实现的,关系交易成为显著的特征。企业在获取外部资源以及在与其他经济组织进行交易时,所依赖的并非市场价格等非人格化信息,而是期望先通过某一个“中介网络”了解对方,这个中介有可能是家庭、朋友、同乡或其他隐型的价值主体,然后在中介的指导下,再做出理性的判断。这种关系显然既不同于典型意义上的市场关系,又不同于传统的命令关系,而带有典型的网络资本主义的特征。

小规模交易是另外一个重要特征,它既包括交易数量上的意义,更包括交易频率上的含义。如果交易频率较少,则难以在经济主体间建立起由过程产生的信任,从而促进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因为在有限次博弈中,选择非合作所带来的收益要大大超过合作产生的收益,时下所出现的不讲商业道德、坑蒙拐骗、信用危机等问题就是明显的例证。要克服这种小规模交

易所产生的困境,一种选择就是将交易限制在具有长期契约性质的要素间,以这种经过选择的长期契约来对抗纯市场化的短期契约。不难发现,家庭伦理作为一种长期契约是符合这种要求的。

此外,在计划经济下,相关的信息与决策都集中在政府部门,经济主体之间的协作是层级式的,与此相对应,市场下的协作则是借助信息充分扩散且在规范性的基础上的自我协调实现的。但问题在于,无论是要素信息还是其它市场信息并未随经济主体决策权的下放而随之扩散,如税务信息、质量信息等还高度集中在组织内部,即使披露出来也很可能是不规范的甚至是虚假的。此时市场主体进行自我调节就面临着信息上的逆向选择和囚犯的困境。为避免信息劣势带来的侵害,经济主体便倾向于使用更可靠的人来控制信息,通过可靠的人从政府与其他经济主体获取有用的信息,此时的协作既非层级式,也非自我协调,而是表现为相互协调,具有典型的家族主义特性。

从一般意义上说,作为看得见的手,法律制度是市场秩序的基础,但在当前,我国指导市场行为的法律制度体系尚处在建立阶段,作为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还表现为一种稀缺性资源,同时大量的市场经济活动开始涌现,亟需一定的规则加以约束和调整,由此产生了制度供给和需求的缺口。正式制度稀缺性的现实,为非正式制度的运用提供了条件,其作为有效的补充来协调经济主体的行为就成为自然的事情了。

(二)家族企业与企业集群:家族主义的解释

从对外部市场秩序的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从市场制度还是法律体系来看,外部环境对非国有经济活动都构成了某种程度的约束,企业应对于此,必须另找出路。在一个信任缺乏、现有法律对交易的可靠性缺乏充足支持的社会中,人们难以通过非人格化的社会交往建立相对可靠的关系,用带有强烈人格化的家族主义秩序来调整各种关系即便不是最优的选择,恐怕也是较优的选择。

从交易成本的角度考察,由于家族成员的行为带有更多的忠诚、信任色彩,家族主义原则有助于内部协调成本的降低,在较大程度上缓解了传统的委托代理问题,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忠诚和信任绩效,而非家族主义则利于提高技术能力和技巧。这种相对的区别及重要性在不同社会、不同部门是有差异的。

我们发现,技术较为简单时,企业的效率更多地来源于管理成本的节约而非技术效率的提高,由于大部分家族(或泛家族)成员都能掌握技术,可直接参与生产,利用既有的技术背景来管理企业更能实现对生产过程的监控。因此,在低信任度环境下,对于以简单技术为特征的企业,家族式治理是比较有效的治理模式。对于以技术复杂性为特征的企业,是否采取家族式的治理模式还难以确定,这需要在代理成本和代理能力之间进行有效地权衡。珠三角一带的企业集群(如盐步的内衣)成员的特点是技术含量相对较低,属传统产业,又面对低信任度的市场环境,采用家族主义的逻辑来经营企业就成为有效率的选择。

在对华人家族企业的研究中,“内外有别”、“差序格局”是被经常提及的家族主义特征。事实上,这种组织特征在当前已发生了变化,家族主义不再是家族企业内部的行为专利,它被更多地赋予了工具性及弹性,换句话说,家族主义已被泛化。如韶关一带一个村庄本无宗族特征,但考古发现它在历史上是某个大家族的故居,这个家族的海外成员在得知消息后,纷纷回乡认祖,当然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经济利益,在这种力量驱动下,原本无家族关系的村民自发地修建了祠堂,共同设立了引资项目,并建立了本不存在的宗族关系。这个故事说明,当以家族主义来行事能产生潜在利益时,它极有可能被用来调整具有有限理性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一位广州的家族企业主在引入了职业经理人之后,通过管理权威渗透、物质利益奖励等手段将该职业经理人收归“门下”,经过长时期的学习和感染,该职业经理人无论在行事风格还是言行举止上都像企业主的复制品一般,用这位企业主的话就是,“我又多了一个儿子”。这种家族主义的泛化对于企业的经营来说自然节约了很多的监督和控制成本,甚至在重大的管理决策上,放手交给这个泛家族成员,一般也不会发生背离企业主利益的事情。

家族主义的泛化也很容易体现在组织之间,如不少南海内衣企业主之间存在着亲戚、乡邻、工友等关系,尽管他们之间也存在着利益冲突,但在面对外部市场力量时,却自发地抱成一团,将分散的力量集中在一起,以一个大“企业族”的身份来克服零散产业的劣势。组织间的这种家族主义行为自然有它的逻辑,家族主义的引入实际上大大节约了不同经济体之间的交易成本,组织间的各种“缘、亲”关系更有利于成员间的合作和彼此信任,企业集群间的交易往往可通过一个电话达成,而更重要的是,交易不是一次性的且交易不一定是即时结清的,建立在家族主义基础之上的长期交易使每次交易都是长期交易链条中的一个环节,重复博弈产生的合作也会避免成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实现企业集群成员的多赢。有些学者还从社会资本的角度考察了关系网络在信息获取、交流及对成员的约束、惩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我们认为,家族主义是社会网络的一个重要特征,特别是这种家族主义不是在网络形成后由自发秩序产生或刻意建立,而是作为网络形成的原因时,特殊网络(如企业集群)中的家族主义更能有效地发挥上述功能。

当然,网络中的家族主义也会表现出另外一面,近期,中山、深圳都出现了行业“黑名单”现象。报纸介绍,245名外来工因为与中山市某毛织厂在维权上“较真”,结果被厂方列入“黑名单”并通告相关厂家,称一经发现这些厂录用黑名单上的人员,他们将停止发货,致使这200多位“黑名单”上的人在中山找工无门。深圳一家酒店的员工在被辞退后,无法在同行业中找到新的工作,也是与原单位散发的黑名单有关,具说相互通报“黑名单”已成为各酒店约定俗成的行规。我们不去讨论这种黑名单的合理性,单说这种行为,其目的就发起者来说是期望通过扩大的人际关系网络来施加组织内部的管理行为,而相应的“行规”就是扩大化的家族主义的表现。这种行为体现的实际上是企业集群间的家长式管理行为,企业集群成员并非处于对等的位置,表现为一个家长企业处在发号施令的主导位置,类似于市场集中度较高的产业内的行业领袖,家长企业利用其特有的市场势力、资源等优势在协调着企业集群成员的行为,有着强烈的家族主义色彩,这在经由主导企业扩散(分家)形成的企业集群中更为普遍。

二、网络协作中的企业集群

我们所进行的企业访谈几乎毫无例外地都需要借助一个熟人或中间网络,否则就很难接触到访谈对象,一个简单学术研究的进行就要如此,企业间的经营协作更不用多说。珠江三角洲一带的经营实践表明,对企业集群而言,家族主义关系构成的是一种资源而非负担。由母体企业或其他领头企业率先在技术革新、渠道建设、管理创新等方面先行一步,其他企业借助协作网络从事支持、配套性活动或进行模仿,从而起到缓解或克服有限理性的制约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这可以被看作是家族企业管理权威的外延。在初期,以母体企业为中心形成了众多的卫星企业,母体企业处于整个协作网络的中心位置,发挥着生产资源配置、商业网络协调、管理模式输出等方面的功能,随着企业的成长和分化,母体企业的核心地位可能依然保持,也极有可能受到削弱甚至被替代,形成新的主体企业(一个或多个)。尽管企业集群中的主体企业会不断地更替,但以核心企业为中心的整个协作网络却依然存在,企业集群运行的机理仍未发生根本性变化,这个机理就是已多次提到的家族主义式协作。

需要再次指出的是,本文研究的企业集群是企业分家的产物,这种分家的逻辑可能有多种,一是基于新古典经济学提到的规模不经济的考虑(这与马歇尔的“外部经济”分析是不一样的),企业规模的扩张会带来过高的管理成本,尽管家族主义管理会有所缓解,但只能是缓解,推迟规模不经济的出现,而不会超越。而且规模越大,潜在家族成员(泛家族成员)之间的冲突也可能越大,必然需要分家。但这并不是我们要研究的重点,我们关注的是另外一种分家,即在岭南文化———宁做鸡头不做凤尾背景下,企业家内生对独立创业的要求。在后一种情况下,企业集群成员都是独立的经济主体,都有自己的利益追求,因此针对企业集群内的协作,利益原则应是首位的,这是不容忽视的事实,但与此同时,人际关系原则也发挥着重要的补偿作用,企业主体需要借助特殊的人际关系来维持长期利益,实现共同发展。这种“利益与情感的加权原则”在考察珠三角企业集群内的协作中是非常重要的。

(一)企业集群中子体企业的几种类型

从珠三角的实践来看,从某一母体企业分离出来的企业大体可以分为3种类型:

1.外包垂直型协作企业。子体企业在从母体企业分离初期,无论从技术、管理还是渠道等方面都强烈地依赖于母体企业,多数情况下,由母体企业提供原材料和适当的技术指导,子体企业利用自己的厂房、设备生产出产品,再借助母体企业的品牌和渠道进入市场。盐步众多内衣厂家都是借助这种方式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在这种协作关系中,子体企业可以说是完全在母体企业的体制下运作,有些类似于日本下包中主从协作的关系或纵向一体化的一种替代方式。

2.水平生产协作企业。水平生产方面的协作既存在于母体企业与子体企业之间,也存在于子体企业之间。企业都具备了各自独立且完备的生产体系,并不需要上下游的依赖,企业间更多的是在原材料、技术等方面的合作,表现为互相的补货、技术的共享等。

3.水平商业协作企业。这种协作主要表现在商业活动中的协调,如一家企业若产能利用率已达到100%,但市场的定单需求又超出其生产能力,它就将超出的部分以市场定单的方式分给另外的企业,企业之间相互照顾,从而在零散的产业中实现规模经济。

(二)企业集群的协作机制

企业集群成员在特征上的不同,既是分工协作的体现,也是生产、管理协作的体现。作为除市场与企业之外的第三种组织生产方式,它们之间的协作不仅适用于互补性活动,也适用于竞争性活动,因为在分家式演进博弈逻辑下,参与者的协作行为不一定是有意识采取的,而是依据惯例、传统来行事,这构成了家族主义协作机理的基础。家族主义在组织内与组织间的存在使得企业集群的协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协作。在各种协作中,管理协作是必不可缺的基础。虽然任何条件下的企业之间都会存在不同程度的管理协作,但对于“分家”形成的企业集群成员来说,协作是天生的,它是企业集群区别于其它形式集群的根本特征。一般认为,在家族企业内部,管理协调是通过权威纵向控制来实现的,而在组织之间,特别是具有关系网络特征的组织之间,存在的则是水平的协调。实际上,在企业集群中,管理权威的纵向控制不但可能存在,而且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生产上存在垂直协作关系的母体—子体企业之间,这种特征尤其明显,子体企业由于面对的是一个依赖性极高的母体(从市场内部化角度看),它必须在供货时间、质量、数量上适应母体企业的要求,因而在某种程度上弱化了独立的市场角色,而必须要看母体企业的眼色行事,否则就无法生存下去。此外,子体企业的创业者由于是在母体企业学习、积累的管理经验,有着强烈的“路径依赖”特点,母(主)体企业的管理行为很容易渗透到其他成员中,所谓“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的儿子会打洞”就是这个逻辑。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家族主义的运用能较好地规避敲竹杠等机会主义行为,接受母体企业的纵向管理协调会节约很多管理成本,并激发忠诚与信任绩效。因此在很多情况下,无论是基于情感还是利益考虑,子体企业接受母体企业管理上的指挥,是主动而非被动的,况且这种协作可以产生管理中的规模经济和正的外部性,子体企业可以在不付成本或较小成本的情况下不断地吸收新的管理理念,对于母(主)体企业来说,由于作为企业集群的管理行为领袖,尽管承担了大量的义务劳动,但同时也可以通过发号施令的方式来获得特殊的经济利益,如上文提到的中山“黑名单”事件,就是典型的在用人上的管理协作,如果这种协作方式被接受,则母(主)体企业无疑会在市场竞争中具有更强的谈判力。

企业集群成员之间也存在普遍的横向管理协作。借助正式的行业协会、企业合作组织和各种非正式组织,组织间的互相学习与创新使集群成为一个巨大的学习型组织,这种知识库随着协作的深入不断地诱使新资源的进入,集群内的管理协作因而步入良性循环。如中山一家日用品企业主将自己积累的有效管理经验无偿地传授给同区域的竞争对手,为他们培养人才,在一报回一报的策略下,其他企业也主动地参与其中,这或许可以看作是“弱组织,强联系”的拓展。问题的另一方面在于,当按照协作的方式建立起一套被外部认可的游戏规则时,集体行动的声誉就产生了,随着这种网络的延伸与渗透,我们有理由相信,协作将带来整体市场效率的提升。

2.生产与商业协作。各个企业在技术能力、生产规模、市场渠道等方面存在着一定差异,为之间的互补型协作提供了基础,大量文献对此进行了论述。一般认为,中小企业的能力优势在于灵活性与模仿,而不在于创新,特别是技术创新,因为创新的高投入需要最小有效规模的支撑。企业的集群化成长通过使用某个共同的创新中心从某种程度上克服了这一劣势,使得单个企业在小规模基础上有能力提供大规模的订制化产品,这种第三方协调在西樵的纺织、盐步的内衣等行业有较好体现。在向超竞争转变的过程中,集群式的生产通过技术协同、互相拆借资金、共同采购原材料等杠杆,不断地突破企业的传统边界,实现了大企业规模优势与小企业灵活优势的有效结合。要看到企业间的这种生产协作具有根植性特点,能否协作以及协作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间最初的关系,由分家所形成的企业集群因更容易具有这种根植性,故能在生产上实现更深度和广度的合作。

由于面对直接的经济利益,商业上的协作在组织间一般是不易实现的。企业间的商战表现为相互封阻的信息、定单的恶意争夺、竞相降价等,但以家族主义为基础的集群协调却因强大的整合市场控制力与长期博弈缓解甚至部分消除了这种战争。处于集群内的企业意识到,与众多北方的大企业不同,他们的市场竞争优势不仅仅源于企业内部,而更多地源于所处的网络,与其让市场认识到自身的强大,不如通过群体的市场协作来确认自己的市场地位,这也许是集群的品牌效果吧。

家族主义关系不仅存在过去,更存在未来,这是保证采取定单分享、渠道合作、价格联盟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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