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场经济与德治的几点思考_市场经济论文

关于市场经济与德治的几点思考_市场经济论文

市场经济与以德治国的若干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市场经济论文,以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文所讨论的三个问题之间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又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这三个问题分别是围绕为什么要以德治国、以什么样的德来治国和如何以德治国进行思考的。

一、解决“道德风险”亟需法德并举

在我国市场化改革进程中,道德风险问题渐显突出。道德风险本是研究保险合同时提出的概念,后被产权经济学家和制度经济学家用以概括人们的不讲信用、“搭便车”动机和机会主义行为。目前我国经济生活中“道德风险”突出地表现在:1.不讲信用和信用度低,包括坑蒙拐骗、假劣伪冒、背信弃义、欺诈违约、债权债务关系扭曲等。2.“搭便车”。所谓“搭便车”是指某些人或某些团体在不付任何代价的情况下从别人或社会获得好处的行为。这在国有经济中最为严重,多由产权界定不清、外部性、公共品的存在引起。3.机会主义行为,包括各种投机取巧、假冒行为等。

就“搭便车”来说,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统收统支”的财政制度、“斗私批修”、“割资本主义尾巴”的政治运动和“狠斗私字一闪念”的思想运动,使“搭便车”现象很少。随着市场改革进程的不断加快,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渐被默许而合理化、合法化了,但我国大量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不清,使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很容易走向“搭便车”。如利用公家的钱去炒股票、房地产、期货,风险亏损由公家承担,好处由个人所得。再如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凭借手中的权力,对国有企业资产的借用、摊派、报销、占用等。值得注意的是国有经济中的“搭便车”与侵占国有经济产权的行为是有区别的,如:侵占国有经济产权是一种非法行为,而“搭便车”处在合理与不合理、合法与不合法之间。“搭便车”的范围比侵占国有经济产权的范围要广的多,因而,防止“搭便车”比禁止侵占国有经济产权更加困难。(注:参见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版第64页。)

道德风险与市场经济密切相关,但道德风险的泛化必然导致市场机制失灵,因为市场经济之所以能有效地配置资源,其关键在于社会建立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市场经济能否建立和健全,其关键在于社会能否解决因分工协作而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

要解决道德风险问题,就要加强对人的违约、“搭便车”动机和机会主义行为的约束。新制度经济学家(如道格拉斯·C.诺思、R.科斯)把约束分为正式约束、非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约束三大类。其中,正式约束(Formal Constraints)也叫正式规则,是国家规定的一系列政策法则,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契约等。非正式约束(Informal Constraints)主要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它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自发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成为一个民族代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就正式约束和非正式约束的关系来看,正式约束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发生根本的变化,而非正式约束的改变则是一个漫长的潜移默化的过程。一些正式约束,特别是那些具有国际惯例性质的正式规则,可以从一个国家移植到另一个国家,而非正式约束由于内在的传统根性和历史积淀,其可移植性就差得多,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正式约束只有在社会认可,即与非正式约束相容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

可以说,新制度经济学从经济学的角度说明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属于正式约束,道德属于非正式约束。用正式约束去解决道德风险问题,属于法治;用非正式约束去解决道德风险问题属于德治。道德比法律具有自发性、持久性和传统根性(其影响更加深远)。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法律等正式约束要发挥其作用,就必须与一定的社会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等相容,也就是说,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比法律更根本、更深层,法律规则如果与该社会的价值观念伦理规范和道德观念不相容或相抵触,它就难为社会所认可、接受,就很难建立起来,即使建立起来,也难以长久。这表明,法律要以道德为基础,法治离不开德治,只有与德治相一致、相配合,法治才能发挥其社会作用。当然,只有非正式约束,只有德治,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正式约束,需要法制。总之,解决道德风险问题,既需要正式约束,也需要非正式约束,要法治与德治并举。

我们还可以认伦理学的角度说明法德并举的重要性。

与法律相比,道德更直接体现着人们的价值取向,且具有广泛的渗透性,道德几乎无处不在,它渗透到社会关系的各个角落和每个有理性的个人灵魂深处。道德作为人对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理解和把握,内含着人对外在环境和自身的本质、规律和终极目的的领悟。任何自觉的、系统的道德观都带有人生观、社会历史观和世界观的性质和意义,任何系统的人生观、社会历史观和世界观都包含着人的道德观。人的道德观一旦形成就会像一只无形之手,默默地力争将人的具体行为拉入符合自己要求的轨道。人们之间的道德交往是一种深层的价值观和感情的交往。前苏联著名伦理学家A.и.季塔连科在其主编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中曾说:“道德也是人们交往的一种特殊形式,交往中包含着人们对该社会环境、社会和世界的价值态度。道德上有保证的交往,不仅意味着相互理解、传递关于人们借以生存的价值的信息,而且意味着共同感受这种信息。人们之间的道德接触通过对别人的道德探索而无比地丰富了自己的生活经验。通过想像、直觉和评价,道德使人能深入别人精神世界最隐秘的一层,了解别人在行为中所遵循的目的和动机。”(注:A.и.季塔连科主编:《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05页。)如果说,法律将人的行为控制在自己许可的范围内即可,那么,道德则还要深入到人的内心深处的动机王国中去考查和评判。在那些政治和法律等外在强制力量触及不到的领域,道德却在时刻监督着人的行为选择。而且,历史上和现实中,没有一个国家政权在选择和设置其基本制度和法律规范时不浸透着其道德的考虑,很难想像一个社会会按照自己道德所责斥的价值取向选择和建构自己的政治、法律制度。失去道德感召力支持的政治、法律秩序是不会长久的。政治法律制度不仅需要从道德那里得到论证和支持,而且其功能就在于促进和保障道德所倡导的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稳固。同样,也没有一个有理性的个人,在接纳外来的和形成自己的政治法律信条、社会理想甚至宗教信仰时,不内含着其对道德信仰的思考和选择。

道德的功能是多方面的,正如季塔连科所说:“同社会意识的其他各种形式不同,道德能解决各种各样的社会历史任务,它客观上具有各种功能。正因为如此,所以它可以巩固、捍卫一定的社会制度,但也能破坏和腐蚀它;它能使人们团结起来,热情奔放地一致行动,也能瓦解他们;它能给人指出生活的价值和意义,也能把人们引向空洞的幻想和偏见;它能使人产生愉快的高度的满足,也能使人由于良心的无情责备,以及对无法改正的罪过的悔恨而痛苦不堪。”(注:A.и.季塔连科主编:《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98-99页。)

毋须多论,我们已可看到,道德具有许多法律所不具有的特点和功能,它更多地诉诸人的内心,从人的灵魂深入来规约人的行为。并具有广泛的渗透性。法律约束不到的,道德可以约束;法律的约束要有理又有力,就必须和道德约束相融合。只有把法律约束和道德约束紧密地结合起来,法制和德制并举,才能更好地达到治国理民的目的。可见,法德并举不仅是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风险问题的迫切需要,而且具有更广泛的意义。

2001年1月10日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我们应始终注意将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一重要思想是对我们党领导人民安邦治国的基本方略的精辟概括。

二、建构社会主义市场道德规范要处理好四种关系

著名经济学家凯恩斯曾警告人们:放任资本市场的虚无主义会把就业和富裕变成市场活动的“副产品”。市场经济需要调控和约束,这种调控和约束包括经济的、政治的、法律的,也包括道德的。德国前总理赫尔穆特·施密特赞同凯恩斯的警告,并对道德规范及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做了强调,他说:“法律许可的自由也可能意味着走向恶习、不宽容和极端利己主义的自由。解决这种矛盾的出路只能靠每个人自己去寻找,为此,人们需要一些规范。这种规范不是与生俱来的,我们的基因主要负责个人的生存和繁衍,几乎所有其他的或大部分的对待他人、文明和道德的行为方式都是我们在青少年时期从别人那里习得的,其中有些是无意识地习得的,有些是在可能让人痛苦的学习过程中学会的。”(注:赫尔穆特·施密特:《全球化与道德重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210页)。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自己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市场经济,也有一套资本主义的市场道德规范。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必须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同时,建构社会主义的市场道德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德治国就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合,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社会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注:新华社评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人民日报》2001年2月13日。)

市场经济使人们的利益关系多元化、复杂化,这决定了建构社会主义市场道德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它要求我们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合的道德规范体系时,要在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五爱”为基本要求的基础上,依据中国的现实与传统,围绕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处理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关系。

1.将继承优良传统与弘扬时代精神相结合

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学习我们的历史遗产,用马克思主义的方法给以批判的总结,是我们学习的另一任务。我们这个民族有数千年的历史,有它的特点,有它的许多珍贵品质,对于这些,我们还是小学生。今天的中国是历史的中国的一个发展,我们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主义者,我们不应当割裂历史。从孔夫子到孙中山,我们应当给以总结,承继这一珍贵的遗产。”(注:《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533-534页。)对两千多年来古人所建立的丰富的道德规范,应在剔除其封建糟粕的同时,将其合理的规范吸收到社会主义市场道德体系之中,可以吸收的传统道德规范包括: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与人;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推己及人,以直报怨;言行一致,心诚为本;自强不息,讲求志节;尊师重教,选贤任能;与人为善,成人之美;尊老爱幼,六亲和睦;见利思义,取财以道;恭敬谦让,以和为贵;以及仁、义、礼、智、信、恭、宽、敏、惠等。

对传统道德规范的吸收改造必须和弘扬时代精神相结合,才能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当代的主旋律,和平和发展是当前世界的最强音,全球化是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和新课题,这是时代精神的土壤,也是构建市场道德规范体系的出发点。市场化和全球化同时汇集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这就要求我们在建构市场道德体系时,既要满足市场经济运作的客观要求,又要解决全球化所带来的新的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自身超越的关系。既要树立市场经济的道德意识,如竞争意识、效率意识、科学意识、民主意识、法制意识,开拓创新意识,又要确立全球道德意识,如生态伦理意识、地球家庭意识、全球合作精神和超越自我精神等(注:参见胡元梓、薛晓源主编:《全球化与中国》,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269-271页。)。中国传统的“天人合一”的道德精神在与全球道德意识的相结合中,将获得更为广阔而长远的价值。

2.将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

追求个人合法权益是个人的权利,承担社会责任是个人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既没有离开义务的权利,也没有离开权利的义务。要求社会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个人就必须承担对社会的责任,反之亦然,社会要求个人敢担社会责任,就必须尊重个人合法权益。权利和义务的倾斜和分离既是社会不公正的原因,又是社会不公正的体现。在中国封建社会的“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中,权利向君、父、夫倾斜,甚至出现了“君叫臣死,臣不能不死;父叫子亡,子不能不亡”的权利和义务分离的现象。新中国成立后,对集体主义的理解也一度出现过偏差,在强调社会整体利益的至上及个体对整体绝对的无条件的服从时,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个体的权利,这种偏差与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和基本价值不相符合。现在我们已经认识到,集体主义所要表达的是社会整体和个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对立统一关系,内含着整体与个人之间的双向选择和要求:个体要获得在整体中实现和发展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权利,就要尽到维护和增进整体利益的义务;整体要获得个体对它的尊重和维护,它就要尽到保护和发展个体合法权益的义务。忽视社会整个利益,不承担社会责任必然导致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忽视对个人合法权益的尊重,任意践踏个人的正当利益,必然导致集权主义和专制主义。任何社会公民都应履行作为一个公民所应尽的社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同时,任何人不得借“集体”之名无端压制或剥夺个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在建构社会主义市场道德体系时,既要以集体利益为重,又要兼顾个人正当利益。对个人、对自己合法权益的追求应予以认可和保护,对超出合法性的不正当谋利要予以否认和遏止。对不履行社会义务、不承担社会责任的,要从道德和法律上进行谴责和制裁。

3.将注意效率与维护社会公平相协调

在市场化的过程中,我们既要看到人们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又不能忽视人们在利益上所存在的差异性。在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过程中,应当全面考虑不同层次利益群体的需要,用“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原则来加以协调和解决,必须摆正效率与公平的位置。以往人们常把公平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相混同,似乎吃“大锅饭”最能体现平等,可以减少人们之间利益上的矛盾。其实,“大锅饭”只能越吃越稀,没有效率的公平只能导致共同贫困。“大锅饭”不仅掩盖了不能按劳取酬所引起的诸多矛盾,还直接挫伤了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导致劳动效率低下,经济发展缓慢。“大锅饭”并不公平。公平的最一般的要求是维护每个人的人格平等,平等地分配权利和义务、平等地分配社会的好处和坏处。它既非只考虑起点平等的竞争原则,亦非只顾及结果的平均原则,而是贯穿于起点、过程(各项程序措施)和结果分配的各环节中,分别表现为机会均等、秩序公平和结果公正。公平离不开效率,就像没有产品就无所谓分配一样。效率的一般要求是通过关心人类生活质量的提高和激发人们自强不息的进取精神,促进社会生产力的高速发展和社会进步。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能根据社会发展进步的要求,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邓小平同志关于“贫穷不是社会主义”、鼓励“部分先富”促成共同富裕是主张,正是坚持了这一正确导向。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大政策”,它既体现了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也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鼓励“部分先富”是促成共同富裕的基本前提,它反映了“效率优先”的要求;而促成共同富裕的鼓励“部分先富”的根本目标,它体现了“兼顾公平”的合理原则。“市场经济的开放性、竞争性和效率原则,要求每个参加市场活动的主体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在市场运行过程中实现其全部价值。但是,市场经济的效率原则和竞争性并不等于可以保证社会整体的效率性和公平性。作为对市场调节的补充,必须辅以政府的必要干预。”(注:贾和亭、倪元辂主编:《率先建立新体制》,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244页。)

4.将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

中国共产党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中曾明确指出:“我国现在建设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最终目的是实现共产主义,应当在全社会认真提倡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思想道德。同时要把先进性要求同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鼓励和支持一切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思想道德,一切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一切有利于追求真善美、抵制伪丑恶、弘扬正气的思想道德,一切有利于履行公民权利和义务,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思想道德。”这就是说,在全社会提倡先进性道德的同时,要将它按照上述四个“有利于”的标准和道德的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社会的道德关系和道德生活是复杂多样的,是有差异的,社会的道德规范也是有层次的,既有最一般的起码的社会公共生活准则,又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行为规范,还有共产主义理想的道德要求等。不能无视这种差异性和多样性,不能把过高的道德要求强加于所有社会成员。当然,也不能因为我们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搞市场经济,就放弃了崇高的共产主义道德理想。

以人的行为为例,人的行为从道德意义上由低到高至少可分为五类:损己又损人、损人利己、利己不损人、利己又利人、舍己为人。(这里的“人”包括他人和社会)对前两类行为,我们应予以谴责和制止;对第三类行为,应予以默认或许可;对第四类行为,应予以肯定和鼓励;对于第五类行为,应予以提倡和赞扬。第三、四类行为体现着道德要求的广泛性,这类行为尽管谈不上崇高,但具有合法性和普遍性,市场经济所认肯的绝大多数市场行为属于这一类。第五类行为包括大公无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等崇高的道德要求,代表着先进性的道德要求,它不要求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做到。在建构社会主义市场道德体系时,应将第五类行为和第三、四类行为结合起来,将道德的先进性和广泛性结合起来。

三、以德治国应注意制度伦理与德性伦理并重

制度伦理是当前我国伦理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我国学者对制度伦理的涵义持有不同的看法,我比较赞同梁禹祥先生的观点,制度伦理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指的是体现在社会基本制度,如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中的道德精神和道德理念,强调的是社会基本制度的道德合理性;第二层含义指的是制度化、法律化的道德规范,强调的是依靠制度力量来规范人们的道德行为。”(注:梁禹祥:《制度伦理与道德建设》,《道德与文明》2000年第3期。)也就是说,制度伦理既指制度中的道德,又指道德的制度化(包括法律化),是制度中的道德要求和实施道德的制度化安排的统一。

所谓德性伦理是指建立在个体基本价值信念基础上的道德品质或良心(王阳明称之为“良知”,康德称之为“善良意志”),它包括个体的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信仰,是个体化、内在化、自律化的道德品性,具有自我制约的内在心理机制。

制度伦理和德性伦理是道德发挥作用的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二者之间的关系是道德他律与自律、外在与内在、硬化与软化、社会约束与自我约束的关系。没有制度保障的道德和没有品质作根基的道德都是软弱无力的。

中国古代儒家的德治思想既重视礼教的制度建构,又注重心性的自我反省,从而使儒家道德得到了富有实效的贯彻。撇开其封建专制的道德内容,这种内外并重的方法可为今天所借鉴。在当代西方,比如在美国,制度伦理和德性伦理的双重变奏构成了伦理学领域的最强音。以《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蜚声世界的约翰·罗尔斯被誉为当代制度伦理学的执牛耳者,他认为,对制度的道德评价和选择应当优先于对个人的道德评价和选择,“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注: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3页。)对制度伦理辩护的意义也就在于形成这种制度所必须的道德基础和伦理秩序,健康的道德标准是社会稳定、经济制度富有活力的“粘合剂”。与罗尔斯同时代的美国另一位伦理学家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Alasdair Maclntyre)则因倡导德性伦理而与罗尔斯齐名,他在《德性之后》(After Virtue,一译“追寻美德”)、《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三种对立的道德探究观》等著作中,认为当代西方的道德危机和道德理论的危机的重要表现,就是远离了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德性传统。为了扭转这一危机,就应该追寻德性,光大德性传统,只有这样,才能为道德找到一个牢固的根基。

罗尔斯和麦今太尔表达了人类社会对制度伦理和德性伦理的双重呼唤,也说明了道德存在和发挥作用的两个不可缺离的方式。这对我国目前以德治国具有一定的启示。

道德心理学家的研究表明,人的道德的形成和发展有一个由他律到自律、再由自律到自由的过程。在他律阶段,外在道德规范和制度伦理的作用尤显重要,制度、规范、示范、榜样、奖惩等对人们的行为选择和习惯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作用。在自律阶段,个体的德性或良知成为道德及其发挥作用的核心,人敬畏和服从的是“内心的道德律”(康德语)。外在的道德原则和内在的道德品质是不可分开的,当代美国著名伦理学家弗兰克纳曾借用康德的一句名言指出,“没有品质的原则是软弱的,没有原则的品质是盲目的”,“不能把责任和原则的道德与德性和品格的道德(即做和是),作为我们只能选择其一的对立物,而应该把它们作为同一道德的两个互补方面”。(注:弗兰克纳:《伦理学》,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36页。)只有达到内在品质和外在规范合二为一,即达到孔子所说的“随心所欲不逾矩”的境界,才达到了道德上的自由阶段。

可见,道德作用的充分发挥,既离不开制度伦理,也离不开德性伦理,因此,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以德治国的方略,应该制度伦理和德性伦理并举,至少应抓好如下工作:

第一,以德治国的关键之一是党政伦理建设和制度创新。要大力提高党政领导干部的道德水平,并依据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步伐,完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工作制度、群众监督制度等。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3页。)社会基本制度的创新离不开社会主义的道德精神和伦理原则,法制要以道德为基础,道德不仅是立法的基础,而且是执法的基础,也是守法的基础。因此在法律和多种制度的选择和创建中,要渗透道德的评估和选择,这是从“制度伦理”的第一层含义上实施以德治国的应有之举。而且,“历史和现实都充分说明,市场经济不仅是法制经济,同时也是道德经济,健全的市场经济必须有健全的道德相配合。市场竞争的规则,法制的规范,必须有相应的商业道德、行政道德来作为思想基础。没有信用就不会有健全的市场经济,没有大公无私的行政道德也就没有健全的法制。”(注:钱逊:《加强道德建设》,《人民日报·海外版》2001年1月20日。)

第二,从“制度伦理”的第二层含义看,实施以德治国,要把道德的基本要求制度化、法律化。比如:新加坡就将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弃物等一般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明确规定对这些不遵守公共卫生道德要求的失范行为实行重惩和重罚,这对形成和维护新加坡良好的社会风尚起了积极的作用。要确保道德的社会调控作用,就要“建立起一套稳定的、完整的、有效的道德奖惩机制和道德激励机制,以法治为基础,充分利用社会利益尤其是社会荣誉的双向驱动效应,以及政府的政策诱导能力,褒贬分明,奖惩分明”。(注:榛桂林、房尚文:《加强对社会的道德调控》,《光明日报》2001第2月27日。)比如,近些年来,见义不为、道德冷漠、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伤害了见义勇为者的情感,助长了不法之徒的气焰,而且有损于社会公正。这就要求我们要创造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的法规制度,使见义勇为者失有所补、残有所养、功有所奖。要建立健全各级见义勇为的基金会组织,设立各级见义勇为基金,从法律上明确社会各界、各行各业扶持见义勇为的责任和义务,由政府制定表彰、奖励的具体规定和措施。同时,要对见义不为者特别是见死不救者加以一定的制裁,建立“见死不救惩治法”,并对那些打击、陷害见义勇为者的行为,对见义勇为者的困难漠不关心的单位及个人,在法律上和规章制度上制订一定的惩罚措施。

第三,在注重制度的道德性和道德制度化的同时,要重视个体德性伦理的培育。只有使社会伦理要求和个体内心道德信念相一致,他律和自律相统一,道德才能在个人心灵中牢牢地扎下根,发挥其深层而广泛的调控作用。道德最终要诉诸人的“良心”,诉诸人内心的“道德信念”,与人的人生观、幸福观、荣辱观、尊严感紧密相联,构成人心中最神圣的做人准则。可以说,良心是道德自律的最高体现,是道德主体内心的道德法庭,是个人自我认识和道德自我控制的工具,是一个人的精神和心灵的卫兵。一个社会最可怕的莫过于正义的泯灭,一个人最可悲的莫过于良心的沦亡。所以,实施以德治国战略就要重视对个体德性、对良心的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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