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粮食流通市场主体培育及市场体系建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系建设论文,市场主体论文,粮食流通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由于目前我国粮食流通市场受“二元体系”模式的制约,国内统一的粮食流通大市场尚未形成,尤其是我国粮食市场主体呈现弱质性,因而尽快培育粮食市场主体便成了完善粮食商品市场的基础。
(一)粮食生产者市场主体的培育
实践证明,增强粮食生产者主体的能力,首要的是让粮农组织起来,走经济联合体之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公司、大企业集团不断出现,容易形成经济垄断,它们往往通过市场抬高农业生产要素的供应价格,压低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农民在与大公司打交道的过程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农民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利用契约、合同的形式,结成利益共享的经济联合体,实行自我保护、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经营,可以有效地抵制大公司对其利益可能带来的损害,能够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到农业生产要素,以适中的价格向市场销售粮食等农副产品,从而使自身的利益得以保证。
农民联合组织形式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加以引导和组建。我们认为可供选择的主要有三种形式:(1)专业合作社。以某一主要商品为基础,生产、加工、供销相结合的一种新的合作经济形式。从湖南省的情况看,它是以供销社为依托建立起来的。在坚持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与供销社在流通环节上合作和联合,吸取供销社在资金、信息、技术、营销等方面的综合优势,把分散的小农联结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程度,缓解了农民的市场风险和价格风险,保护了农民种粮和务农的生产积极性。(2)专业农协(包括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这是一个由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实行资金、技术、生产、供销等互助协作的组织。农协会是非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组织,但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实体,其主要经费来源是吸取会员资金和会费,专款专用,以此来保障农协会各项工作的实施。据农业部统计,1996年底农民专业协会已发展到150万个,有10%以上的协会办有经济实体。但是,不管有无经济实体,农协会的成立突破了农户分散小生产与大市场脱节的矛盾,使两者较好地衔接起来,为农民解决了种难、卖难的问题,为粮食等农产品流通开辟了顺畅的通道。(3)农工商一体化经营模式。采取龙头企业带动农户的形式,把粮食等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各个环节联系起来,形成一体化经济利益集团。这种农工商一体化经营组织通过产品的生产和加工,可以增强自己的竞争优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例如湖南望城县利用大米的优势大量加工成“旺旺”饼干,大大增强了当地的经济实力。
(二)粮食流通市场主体的培育
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企业。企业只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才能成为市场主体。而目前的粮食购销企业,由于体制上还没有真正从计划经济转到市场经济上来,一般仍是承担政府政策行为的职能部门,因而,国有粮食企业体制不顺、产权模糊,还不是真正的市场主体。
要培育完整的粮食市场的经营主体,根本途径在于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行完全的“两线分离运行”,即把执行政策性经营的粮食收储企业和一般粮食经营企业彻底从人员、资金、债务、职能各个方面分开,国家只管粮食专储收购,其余放开经营。具体作法是:国家按一定的标准招标部分粮食企业代替国家收购、储运储备粮食。专储粮的价格由国家来确定,粮源可以事先和农民签订合同收购,也可以从规范的批发市场中采购,以此形成国家直属的专储体系。这些企业由国家直接调控,定编、定员、定岗位,给予企业代收代管费用及一定的补贴;同时,还可以通过部分自主经营来获取所需的部分资金和费用,从而改变过去那种政企不分、所有者缺位的状况。
经营与收储分离以后,要引导粮食经营企业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对现有国有企业的各种资源进行合理的调整和重组,打破旧框框和旧模式,构建现代粮食经营企业集团。其目的是彻底掘弃粮食企业的非企业意识,适应市场经济和粮食流通新体制的需要,充分利用粮食资源优势,把粮食经营企业建成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一定规模实力的、能够抵御市场风险的粮食市场主体。
二
众所周知,粮食流通市场体系的建设是完善粮食商品市场的关键。粮食流通市场应是一个完善的体系,体系中的各个部分既相联系又相区别,各部门都有其独特的功能,如果各部分的功能都能得到发挥,那么就能使整个体系发挥整体效应。粮食市场体系应当由三部分组成,即:初级市场——粮食交易所和集贸市场;中级市场——批发市场;高级市场——期货市场。初、中、高三个档次互相贯通、融为一体。
(一)初级市场建设
初级市场主要是指城乡粮食交易所和农村粮食集贸市场。其含意是指粮食生产者以生产的粮食商品,在农村或城镇同消费者和经营者直接进行商品交换的交易所。在初级市场上生产者和消费者直接面对面地进行商品交换,这是粮食市场发展的低级形式和最初形式,同时也是由小规模粮食市场向大规模粮食市场、零售市场向批发市场、现货市场向期货市场过渡的历史起点。因此,构筑我国的粮食市场体系,首先要建立和发展初级市场。培育初级市场应考虑以下原则:(1)立足产地、便利粮农的原则。初级市场是生产者和消费者直接进行交易的市场形式,应当立足产地,建立县及县以下集镇,并应坚持常年开放。同时,随着生产的发展,在数量上逐年有所增加,从便利群众、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出发,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增加一些粮食集贸市场,以方便农民售粮和消费者买粮。(2)公平交易、有序运行的原则。要制订与公平交易相关的规章和制度,让粮农掌握粮食质量鉴定办法及标准,掌握公平交易的法规,使之能够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进行交换,实现商品的价值。同时,要加强市场管理,防止粮食投机商操纵市场和捣乱市场,制止压质压价等坑害粮农的行为,使粮食市场正常有序地运转。(3)逐步提高、规范发展的原则。要加强粮食贸易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扩大经营范围,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规范化发展,成为现代化粮食贸易市场。这就是要由平面市场向立体市场发展,由较为单一的粮食零售市场向综合性的粮食及其加工产品零售交易市场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粮食贸易市场发展得比较快,早在1993年就突破了8万个,成交金额亦由1978年的20.1亿元增长到1995年的904亿元,应当说,这为我国搞活粮食流通体制作出了贡献。但是,农村粮食贸易市场仍存在许多问题。一是大多数农村缺乏专门的粮食贸易市场,只是在一个农贸市场街道中划定一块地盘设摊扎点进行粮食“露天”交易,除了私商粮食以外,既没有柜台,也没有米仓、粮仓,更没有公平秤,总之没有任何粮食交易所需的工具,致使农民出售多余的粮食找不到地方。因此,应由工商行政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尤其是粮食部门主动配合,筹措资金,搞好粮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扭转那种有场无市、有市无场的现象。二是管理不善,存在着非法交易活动,有的地方还有黑道人物欺行霸市,进行不平等交易,扰乱市场正常秩序。因此要加大管理力度,规范粮贸市场运作行为,打击非法活动,确保农村粮贸市场的公开、公正、公平交易,使之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
(二)批发市场建设
粮食批发市场是经营粮食的批发商之间以及批发商同加工业的收购代理人、零售商之间进行批量交易的市场形式。它是商品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能更进一步解决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时间距离和空间距离,使粮食市场从区域性扩大到全国性。粮食批发市场是建立粮食体系最关键的环节。这是因为批发市场的建立意味着大批量的粮食涌入市场,通过公开的竞争形式形成公正的价格。这种价格具有双重品格,往上推是生产者价格,往下推是消费者价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国家调控市场、市场调控企业”,调控市场实质上是调控价格。因此,国家掌握了批发市场,调节了批发价格,就等于在很大程度上调节了整个粮食市场和粮食价格,这有利于形成完整的粮食市场价格体系,保护农民利益,从而调节粮食市场的供求关系。
根据粮食流通的需要和粮食生产的地域性,我国粮食批发市场应建立中央粮食批发市场和地方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中央粮食批发市场,是由中央政府创办的面向全国的大型粮食批发市场。其目的是要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积极作用,使全国的粮食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从而提高粮食的有效供给能力。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是由地方政府根据自然经济的粮食圈而创办的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因此,建立区域粮食批发市场可以是县(镇)、地区(市)、省级的,例如,九江、芜湖、无锡、长沙“四大米市”;也可以是跨边界省、地、县的,例如,珠江三角洲、长江中下游、东北地区、华北地区等。应当看到,建立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对于粮食贸易和粮食生产都十分重要,一方面可以调节区域间的粮食供求关系,另一方面可以调节粮食品种结构的矛盾。
我国于1990年在郑州建立首家粮食批发市场后,全国又陆续建立了近10家省级粮食批发市场,目前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的价格已成为我国粮食价格的标准。但是,从几年的实际运行情况看,我国粮食批发市场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市场准入存在明显的主体歧视,非国有粮食流通企业进入市场障碍重重;二是法规不严,市场管理者往往违规参与交易,使市场本身的公平、公正原则受到损害;三是交易所不很活跃,在区域间调节粮食供求关系的作用受到很大限制。因此,今后粮食批发市场的建设应抓住如下几点:(1)建立规范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保证合格的主体进入市场交易,应对进入市场的主体一视同仁,不能有歧视行为。(2)制订和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行为,严禁市场管理者参与交易,保证竞争的公平性。(3)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形成粮食批发市场价格机制,发挥批发市场价格指导的重要功能。
(三)期货市场建设
期货市场是在商品交易所内进行合同买卖的市场。它与现货市场构成商品交易所中两个并存的市场。与现货市场比较,期货市场并不是当场交易实在商品,所交换的只是一份合同。买卖双方按照预先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约定在将来某一时间一次或分批进行交割。期货交易对商品有相对严格的限定要求,进入期货市场的一般应该是质地不易变化,根据一定的标准易于区分等级,交易的价值和数额较大,价格也容易波动且波幅较大的商品。在期货市场交易中,一般并不直接引发商品实物的运动,只是签定期货合同,实现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因此,期货交易的最大特点,在于成交的市场价格、交易时间及数量都是预先确定的。这种特点决定了期货交易对商品市场的运行具有多方面的调节作用。首先,由于期货交易一般仅涉及商品价值形态,不直接引发商品实体的运动,只是直到最后一次转手,商品才以实物形式交割,并按合理路线完成商品的空间转移。这就可以节约商品的运行时间和运行成本,加速商品的运行过程,从而提高商品运行的经济效益。其次,期货交易可用于商品生产者的套期保值。套期保值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在买进或现货卖出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或买进同等数量的期货合同,在期货合同到期时,因价格变动在现化买卖上所造成的盈亏,可由期货合同交易上亏盈得到弥补或抵消。这就可以减少市场价格风险对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影响,保证商品市场运行的顺畅。显然,期货交易的实质是通地以合同所代表的商品所权的一次或多次转移,避开价格波动的影响,转移和分散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从而达到套期保值的目的。再次,由于期货交易一般是大宗交易,是重要产品的交易,因而可以大致确定未来一定时期商品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律和基本结构,保证商品市场的运行,获得平衡的基础。
期货市场的形成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当商品经济处于较低发展阶段时,商品交换的目的只是为了完成商品使用价格和价值的移位,风险意识还没有在人们的头脑中形成或者说占据一定位置。但当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人们交换商品的目的不再是仅仅为了获得商品使用价值和价值,而且还要求避免风险实现套期保值。适应这种需要,期货市场便应运而生。从我国粮食商品经济发展的状况看,粮食商品经济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粮食供给状况大大改善,粮食进入市场的经营量越来越大,并且人们也已表现出了要求避开价格波动风险,进而实现套期保值的主观愿望。因此,如何适应市场经济发燕尾服的需要,不失时机地建立和完善期货市场,是我国粮食市场经济今后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由于期货市场是一种组织化程度和运作技术更高的市场,发展粮食期货市场一定要慎重稳妥,切不可盲目行事。具体要遵循下列操作要点:一是要大力发展现货市场,从而形成有效运转的市场机制,并在现货市场的发展过程中,有意识地、有限度地试验某个或某几个粮食品种的期货市场,为将来建立期货市场积累经验,待各方面条件成熟时,及时将现货市场转为期货市场;二是为保证期货市场规范运作和便于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建立期货市场必须经国务院批准;三是要有完整的组织形式和严密的法规制度,实行有效的管理;四是必须建立在交通发达的中心城市。
对待发展粮食期货市场的问题,有一部分学者持否定意见,认为我国粮食生产规模小,没有必要通过期货市场套期保值;现货市场的发育还不充分,缺乏基础条件;交通运输条件尤其是农村还很落后;交易主体难于独立承担市场风险和法律责任等等。但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适度地培育粮食期货市场。我们认为这种观点适应了形势发展的需要。一是流通中介组织和粮食企业逐步发成为市场竞争中的独立主体将为期货市场的发展创造条件,同时它们在竞争中面临越来越大的风险,也需要通过期货市场发挥期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的功能来回避,两者的作用是相辅相成的。二是现货市场发育不成熟不是发展期货市场的主障碍。郑州期货市场的实践表明,管理有方的期货市场还能够促进现货市场的发展,这两者之间在一定的条件下也是相互促进的。三是我国期货市场运作实践证明,监管有力、经营规范的期货市场运作实践证明,监管有力、经营规范的期货市场能有效保护生产者和经营者利益。如大连的大豆期货交易,在1997年国际市场价格大幅下跌的情况下,大豆的生产、流通企业通过期货市场了解市场价格,回避了市场风险,避免了巨大的损失。因此,我们有可能、也可以通过发展粮食期货市场来实现远期价格的发现和粮食生产经营风险的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