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党政机关公文是各级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和进行有效管理的工具,其特点为制作的规定性、形式的规范性、内容的实用性以及表述的客观真实。
关键词:党政 公文 特点 探析
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中办发[2012]14号文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条例》第三条明确指出:“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这不仅是对党政机关公文内涵的权威界定,同时也清晰地表明作为政事之先务的公文文书,既是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的工具,又是政府整体形象和公信力的具体体现。因此,掌握党政机关公文的制作特点,以便高质量规范地制作党政公文,使党政公文更好地为实际工作服务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制作的规定性
党政机关公文的制作者是根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令、法规而成立或者被授权的并且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条例》第六条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党政机关的文秘工作者一旦被授意拟制公文,就必须站在相应的党政机关的立场和角度思考问题,履行职责,同时严格按着《条例》中规定的适用范围准确使用公文文种。
制作的规定性还体现在,党政机关公文的拟制,处理程序,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催办、查办等,每一步骤都必须严格按着党政机关管理的权限与规定进行。《条例》第七条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条例》第二十二条还明确了公文审批签发权限,明确规定:“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授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着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合签。”
二、形式的规范性
为确保党政机关公文的表现形式更加科学规范,以进一步提高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制作水平和质量,有力推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现科学化、规范化,2012年6月29日,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9704—2012)。该标准已于201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按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这些年来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实际应用,对公文用纸、印刷装订、格式要素、式样等做出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将党政机关公文用纸统一为国际标准A4型,首次统一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要素的编排规则。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将版心内的公文格式各要素划分为版头、主体、版记三部分。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头;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割隔线(不含)以上的部分称为主体;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以下、末条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记。同时,对公文中的字体和字号、行数和字数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明确要求“如无特殊情况,公文格式各要素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三、内容的实用性
归根结底,制发党政机关公文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指导人们正确有序地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既然党政公文是客观实际的需要,制发公文就必然地要有的放矢,要有很强的针对性,既要有指导工作的正确方略,更要有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方法。只有这样,受文者才能有效地贯彻执行,才能真正起到指导工作的作用。因此,党政公文不仅有特定的对象,针对性十分明显,而且要有明确的解决问题的基本意见、建议、方法。如报告、请示之类的报请性公文,就是针对某一具体问题、工作向特定的上级机关呈送的公文,其目的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请求指示以及渴望批复。而通知、通报等下行文,则是为了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或是为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等而制作的。无论何种公文,其目的都是为了解决党和政府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实用性、可操作性十分明显。《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确保党政公文更好地指导实际工作,《条例》在党政机关公文拟制程序中,明确要求起草公文要“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同时在审核程序中再次强调审核的重点包括“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2013年11月9日至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会议通过了由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担任组长,文件起草组历时7个月起草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件起草组严格按着习总书记“不‘十全大补’、不面面俱到”的要求。坚持“三不写”:一般性的举措不写;重复性的举措不写;纯属发展性的举措不写。这样的起草原则,使得约2万字,分16个部分,涉及15个领域,60项具体改革任务的《决定》,从实际出发,办法切实可行,充分体现了党政机关公文内容实用性 、可操作性鲜明的特点。
四、表述的客观性、政策性
党政机关公文具有鲜明的政策性。《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公文起草应当做到)“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这充分表明,党政机关公文作为党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办理具体事务的重要工具,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具有指导作用,势必是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实现伟大“中国梦”的重要保障。各级党政机关的公文,都必须认真严肃地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法律法令,绝不能偏离党和国家的政治目标和政策轨道。必须强调的是,党政机关公文是观点鲜明的文体,是具有充分权威性和执行效能的文字材料,制作者必须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不得脱离实际弄虚作假,不得主观地拔高和渲染,公文中涉及的事实以及所引用的材料、数据必须准确无误,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虚假和错漏,更不得主观臆测,合理想象,添枝加叶,移花接木,以确保公文内容的客观真实。
五、语言的特定性
语言是思想的直接现实,任何文字材料都是语言的艺术,而语言是为内容服务的。人类的语言分为两大基本类型:实用语言和文学语言,党政公文的语言无疑是实用性的语言,具有特定性。这种特定性要求公文用语要准确精炼、庄重朴实、严谨规范。所谓准确,是指所使用的概念和判断能够正确地反映事物的本质,即公文语言要真实确切,无虚假错漏,褒贬得当,语意明确,切合实际。精炼是指力求以最精炼的文字,最严谨短小的篇幅,表达最丰富的内容,语言简明扼要,精当不繁,当详则详,该略则略,所谓文约而事丰。庄重,要求公文语言要严肃持重,语言端庄,要使用规范的书面语言。朴实,则要求公文用语要平直自然,少修饰渲染,使用常见的表意确切的易读易懂的字词,少用或尽量不用冷僻字词。而严谨规范则体现公文用语不仅要合乎现代汉语及逻辑规则,而且要合乎公务活动的特殊规范要求,做到文句严谨,分寸得当,表意确切,细致周密。
综上,不难看出,党政机关公文是各级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和进行有效管理的工具。党政机关制发公文的目的就是传达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指导布置商洽工作,是直接为政务活动服务的,具有鲜明的法定性、规定性、实用性和较强的政策性、客观性、时效性。因此,公文制作与处理作为党政机关一项最常规、最基础性的工作,必须要引起各级党政机关的足够重视。以确保公文高效、高质量地发挥作用,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更大的贡献。
论文作者:李向珍
论文发表刊物:《教育学文摘》2016年5月总第19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5/27
标签:公文论文; 党政机关论文; 工作论文; 语言论文; 机关论文; 党政论文; 条例论文; 《教育学文摘》2016年5月总第193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