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性教学实践、隐性教学实践与研究性学习———种教育社会学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教学实践论文,显性论文,隐性论文,社会学论文,研究性学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基础教育新课程改革实验的推广,关于研究性学习的探讨越来越多。人们对于研究性学习在开展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众说纷纭。笔者试图从英国教育社会学家巴兹尔·伯恩斯坦的教学实践理论出发,从分类和构架角度对研究性学习进行一些分析。
一、显性教学实践与隐性教学实践理论
教育社会学家伯恩斯坦研究发现,基本的教学传递过程一直都有三个规则在对知识的传递和获得实施调控。它们分别是:对传递者和获得者之间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控,决定谁是知识的传递者、获得者的阶层性规则(hierarchical rules);对教学传递和获得行为本身进行调控,决定哪些知识的传递和获得在前,哪些知识的传递和获得在后的顺序规则(sequencing rules);调控教学评价的标准(criteria)。
根据伯恩斯坦的看法,我们可以以上述三个规则为基础,以外显和内隐(explicit/implicit)为尺度,将教学实践分为显性和隐性两类。当教师与学生之间的阶层关系、教学活动的顺序规则和教学评价的标准是外显的(explicit),为学生们所熟知时,这种教学实践就是显性的教学实践模式(visible pedagogy,简称VP)。而当教学实践的规则来自“复杂的儿童发展理论、语言学、完形心理学理论……心理分析理论”,并且其“阶层性规则、顺序规则和标准都是内隐的(implicit),不为学生所知晓”时,这种教学实践就是隐性的教学实践模式(invisible pedagogy,简称IP)(Bernstein,1990,pp.63-93)。
除了以上一般的区别,显性教学实践和隐性教学实践之间还存在一些具体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研究对象、分类、构架、评价取向、控制性质、自主性和教学成本等七个方面。在此仅用下表进行展示:
(表格来源:Bernstein,1996,p.58,但已经经过笔者改动)
二、从分类和构架两方面来分析研究性学习
用伯恩斯坦的显性教学实践和隐性教学实践理论来检视与分析我国的教学实践类型,会发现,在我国,大部分教学实践都属于显性的教学实践。在这些教学实践中,现成的教学大纲是制定“标准”的根据,而众多的教学与复习参考资料则是“达标”的法宝。正所谓“一切照章办事”,“一切有据可循”。而目前正在推行的一种新型的学习模式——研究性学习,则由于其开放的学习环境,高度自主的学习内容选择等特点,与伯恩斯坦所论述的隐形教学实践十分相似。所以,我们完全可以用隐性教学实践在分类和构架等方面的特点来分析研究性学习在开展过程所出现的问题。
(一)分类方面
如上表所示,隐性教学实践和显性教学实践在分类方面的区别既表现在外分类方面,也表现在内分类方面。也就是说,我国传统课堂教学模式与研究性学习在分类方面的区别也即表现在这两方面。由此,要真正实施研究性学习,需要做到两件事。首先,需要降低分类的外在值——打破学校情境与家庭、社区等非学校情境之间的隔离;其次,需要降低分类的内在值——打破“功课”与“游戏”之间的界限。笔者认为,关键是第一步——降低分类的外在值。表面看,这并非难以做到,但是从深层看,这种降低分类强度的努力与布迪厄所说的三大资本(文化资本、经济资本、社会资本)有很深层的关系,将会存在两大难题。
第一个问题与文化资本有关。降低学校情境与家庭、社区等文化情境之间的强分类,意味着担负辅导学生学习任务的将不仅是学校中的教师,还有学生的家长以及学生周围的一切人物。这些人物,尤其家长(甚至是教师本人)是否能够担负起“导师”的责任,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对于那些来自符号控制领域的家长或人士,其文化素质可能较高(即拥有较雄厚的文化资本),可能对学生的研究性学习起到一定的文化支持作用。例如,他们可以与教师一起,直接帮助学生进行选题,确定研究方案。如果确实对学生的研究了解甚少,他们至少还能够指引和帮助学生通过何种途径去向他人求助或查找资料。然而,对于那些文化层次不高,甚至很低的家长来说,其贫乏的文化资本储存使之很难做到这一点。这样一来,每个学生从事研究性学习的内在素质和能力可能是一样的,但是其研究结果和外在表现却可能因文化资本的匮乏而显露出差异。
第二,所引起的经济资本问题。与传统的课堂学习方式相比,研究性学习(无论是课题研究类还是项目设计类)所耗费的经济成本相对要高。
这就引发一个“这种高成本支出由谁来担负?”的问题。由学校来承担吗?今天,尤其在政府教育预算愈来愈少的情况下,学校是不太可能具有这个经济实力。这就意味着,当学校情境与家庭等非学校情境之间处于弱分类状态时,家庭等非学校情境不仅需要提供拥有一定文化资本的校外“导师”,还要承受学校所“转嫁”的成本支出。在许多学生的父母面临下岗或已经下岗的情况下,这种转嫁而来的负担也并非所有家庭都能够承受。
研究性学习所造成的文化资本匮乏和经济资本匮乏问题,对于城市中的学生来说尚且是一个难题,对于生活在老、少、边、穷地区的学生来说可能更是雪上加霜。也许有人会说,他们可以利用当地的自然环境优势。但事实是,那里由于缺少必要的人文环境,许多家长甚至在子女是否应该上学方面仍存在误区。因此,要这样一批家长支持研究性学习恐怕是难上加难。
(二)构架方面
这里主要从“时间”角度来看研究性学习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难题。研究性学习中,由于研究对象的开放性,研究者需要将很多学习时间用在非学校的沟通和研究上。尽管这些时间可能是课余实践,但是对于仍需要通过标准化考试来达标的学生来说,他们的“任何时间”“都应是‘法定’的‘客观知识’学习时间”。所以,难免会遭到学生、家长,甚至教师的排斥。
值得注意的是,分类和构架所引发的问题仅是表面的问题。在分类和构架的背后,还有一个更深层的问题。那就是学生学业结果的教学评价标准问题。笔者觉得,我国在开展研究性学习等隐性教学实践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是一种“两头严,过程松”的政策。回顾我国近二十多年(1979年以后)的教学评价方式一直都是以笔试为主。即使在新一轮的课程改革中也没有明显改变。这是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要知道,课程、教学和评价是教育中三个相互依存的信息系统。在这三个信息系统中,课程是中心,其余两个要与课程相对应。也就是说,一旦课程知识的选择、组织方式发生变化,与之相对应的教学和评价方式也要发生变化。否则就会出现一些问题。但事实是,在中小学课程组织模式和教学模式都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学生学业结果的最终评价标准并没有改变。学生的升学资格仍然主要通过书面考试来评定,而且考试的内容也并没有质的改变。这种情况的存在是导致研究性学习所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因此,上文只是从分类和构架角度对问题的表现进行了简单的分析,而问题的根源要从评价角度探索,才可以看到实质。
尽管,我们曾经认为初中学生和高中一年级的学生(研究性学习主要在这个阶段开展)没有升学的压力,所以可以放宽学习方式,但是每一个孩子的家长、教师甚至学生本人并不是这样认为。为什么?因为“铁杵磨成针”乃非一日之功——要上大学,就要打好基础。所以当孩子进入初中的校门(甚至在小学就开始了,小学毕业的择校是关键),“小枷锁就套上了”。
而且,在人们看来,研究性学习确实很有意义,但遗憾的是,它不是升学考试必考科目。因此,就不能够在上面“浪费时间”!可见,在学生学业结果的最终评介标准还没有改变的情况下,要将研究性学习顺利并成功地开展下去是多么困难。
面对研究性学习开展过程所遇到的这种种问题,我们何去何从?是彻底放弃还是继续倡导?在这里,我们与哈姆莱特一样,遇到了一个两难问题。不过,笔者认为,并非一点出路都没有。
三、创建“导师制”,利用高等院校或研究机构中的人力资本和文化资本
笔者认为,在暂时还无法彻底改变学生学业结果的最终评价标准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采用变通的办法实施研究性学习。同样,也是从分类和构架方面入手,找寻问题的解决出路。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中小学与高等教育部门合作的方式来解决因分类和构架所引发的一些问题。也就是说,进行研究性学习的学生可以在与本校教师和家长建立“导师”关系的同时,也与高等教育机构的教师、研究人员、学生建立“导师”关系。
这种“导师制”可以解决以下问题:
(一)可以解决由文化资本匮乏所引发的问题。针对中小学教师和学生家长在辅导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中所遇到的难题,中小学校方或学生家长可以主动与高等教育机构的教师、研究人员或在校大学生联络,邀请他们来做校外“导师”,对进行研究性学习的学生进行不定期的专业指导。
(二)这些“导师”本身具备很强的专业文化素质,在他们背后还有实力雄厚的大学图书馆、实验室以及很好的学术交流圈。图书馆和他们自身的文化背景可以帮助中小学生解决文化资本匮乏的问题,而实验室则可能缓解专业研究设备匮乏方面的经济难题。
(三)在中小学校方和学生家长乃至学生本人眼中,大学等高等研究机构的教师、研究人员以及学生,是整个社会的“文化精英”,是考试制度的胜利者。他们每个人都有着很多“跳跃龙门”的好经验。因此,邀请这些人士作为“导师”,不仅可以避免和减少因研究方式、方法不成熟而造成的时间延误,还可以免除学校和家长的担忧等这些构架上的问题。
另外,从长远角度看,邀请这些人士作为“导师”,还有可能帮助学生在大学所学专业和未来职业方面做出理智的选择。同时,在这些人士的良好的文化素质和道德素质的影响下,学生的内在素质将会得到更好的培养,其能力也将会得到有效的发挥。
关于“导师”的指导方式,可以有面对面指导和间接指导两种。面对面指导可以通过互访来进行。间接指导可以通过电话、书信、互联网等方式来进行。对于老少边穷地区的学生来说,无论哪种方式可能都会遇到经济难题。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向希望工程组织求援来解决。希望工程不应仅仅是经济资助,还要有文化资助。就像是送科普知识下乡一样,希望工程委员会可以出面,利用委员会所收到的经济支持,把研究性学习所需要的“导师”请到这些地区的学校中。
需要强调的是,在潜在的导师力量群体中,高等院校的学生是骨干力量。与高等教育机构的教师和研究人员相比,大学生拥有许多便利条件。首先,他们的年龄与中小学生相差不是太大,很容易沟通。第二,他们具有很强的创新和开拓精神。在做“导师”的过程中,对他们自己实际是十分好的社会实践机会。但需要指出的是,大学生也有遇事轻率和不成熟的缺点,所以如果能够形成阶层性导师制,可能更为合适。可以请高等院校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做大学生的“高级导师”,再由大学生、中小学教师、学生家长以及相关人士作为中小学生的“导师”,进行层级式指导。而指导一定要是本着民主的原则来进行。每个导师都要有很强的公益意识。
有条件的学校或家庭还可以通过互联网或邀请国内各级“导师”帮助学生与国外的专业人士或大学生建立“导师”关系,加强学术交流的国际性。
相信通过这种“导师制”,我们的研究性学习一定会取得很好的成效,通过这种特殊的“指导体制”,很可能会有一批像优秀的小研究人员出现,而他们极有可能成为我国未来科学发展的中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