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契——我国辩证逻辑研究的先驱者和倡导者——兼论冯契对我国辩证逻辑科学发展的重大贡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辩证逻辑论文,我国论文,先驱者论文,倡导者论文,贡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冯契是我国著名哲学家、哲学史家,同时也是有成就的逻辑学家。在他一生的学术活动中,曾给予逻辑科学以极大的关注。他不仅一贯强调“不要轻视形式逻辑”,并精辟地阐明了形式逻辑的许多重要原理,而且尤其倡导学习和研究辩证逻辑,并多方面地深入阐发了辩证逻辑的一系列基本原理,为我国辩证逻辑科学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本文仅就这后一方面作一点简要的述评。
一
冯契作为著名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家,在他开始研究哲学和哲学史的时候,就坚持客观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学的统一,因而坚持辩证逻辑科学存在的客观必然性与必要性。早在50年代中期,他就倡导青年教师学习辩证逻辑。为此,他曾多次为当时华东师大哲学教研室的教师主讲过列宁《哲学笔记》中的辩证逻辑问题。70年代末,有鉴于国内外一些哲学家或逻辑学家公开否认辩证逻辑,他又在1979年招收了我国第一批辩证逻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明确提出了“不能否认辩证逻辑”的科学论断〔1〕,并在许多学术会议上作过有关辩证逻辑问题的学术报告, 为辩证逻辑存在的必然性与必要性作了一系列正面或反面的论证。
关于正面的论证,我们可以举出他从逻辑思维的固有矛盾出发所作的论证。通过对逻辑思维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的深入研究,冯契认为,人们在运用逻辑思维亦即运用概念、范畴来把握现实世界时,总是包含这样的矛盾:“思维形式是静止的,但我们要求用这种形式来把握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这些思维形式是抽象的、把事物割裂开来把握的、是不完全的,但我们要求用这些形式来把握具体事物的整体;这些思维形式是有限的,但我们要求用有限的概念来把握无限的绝对的认识(而这正是一切科学的要求)”〔2〕。正是逻辑思维中这种静止与运动、 抽象与具体、有限和无限的矛盾决定了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必然的。因为人们在通过概念等思维形式来把握客观世界时,为了交流思想和如实反映对象,表达概念的“词”必须具有确定的涵义,概念必须和客观对象有对应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概念有其相对静止状态,逻辑思维必须遵守同一律。而“对思维的相对静止状态进行‘反思’,撇开内容把思维形式抽象出来进行考察,就有形式逻辑科学。但为了把握客观世界的变化法则,概念又必须是经过琢磨的、灵活的、能动的,在对立中统一的。对思维的辩证运动进行‘反思’,密切结合认识的辩证法和客观现实的辩证法来考察思维形式的辩证法,这就有辩证逻辑的科学。”〔3〕深刻说明人们为了解决逻辑思维所面临的根本任务及由此而产生的固有矛盾决定了两种逻辑、包括辩证逻辑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和必要性。这可以说是一种直接的正面的论证。
此外,考虑到大多数辩证逻辑工作者为辩证逻辑的存在已经作出的辩护和论证主要是正面的,为此,冯契还着重进行了一系列反面的论证。这里,我们仅举出他从逻辑思维能否把握具体真理的角度出发所作的一个论证。冯契认为,逻辑思维能否把握具体真理的问题是辩证逻辑的根本问题。这一问题实际也就是:通过对事实与理论的把握能否获得关于实体的认识。而如果承认形式逻辑是唯一的逻辑,就只能对这一问题作出否定的答复。因为,在只承认形式逻辑的条件下,对上述问题的回答,其出路不外三条:1.承认有实体,但把实体看作只有通过神秘的直觉或信仰才能获得,即把实体看成不可思议的、不可说的。可说的、可以思议的是遵守形式逻辑的现象界,那是科学的对象。这样一来就自然贬低了科学,使哲学成为神学的婢女。如欧洲经院哲学讲形式逻辑、中国的佛教法相宗讲因明,都是把实体归之于信仰和神秘主义的领域。2.把形式逻辑的同一律视为世界观的基本原则,建立形而上学体系。这样一来,世界就被描绘为许多孤立、静止的项目的集合。如中国古代公孙龙的《指物论》、当代冯友兰的《新理学》就是这方面的代表。3.不承认有任何潜在的共项,不承认有什么实体,只承认一个经验的世界。逻辑实证论就是这方面的代表。总之,如果只承认有一种逻辑即形式逻辑而否认辩证逻辑,那末其出路就或者是走向神秘主义,或者是构造形而上学体系,或者是根本否定实体、否定具体真理的存在,其结果都将导至极其荒谬的结论,因而都是必须给予否定的。按照归谬法原则,否定结论必否定其前提,因此只承认形式逻辑是唯一逻辑而否定辩证逻辑是不正确的。显然这就从反面对辩证逻辑存在的必然性与必要性作了有说服力的辩护与论证。
不难看出,冯契所作出的上述论证不仅其立论是新颖的、为一般辩证逻辑论著所很少论及的,而且其立论是从逻辑思维的根本任务及其存在的固有矛盾出发的、亦即是基于对逻辑思维本性的深刻分析的。而且,他的这些分析又是以历史的或理论的大量无可辩驳的事实和资料为根据的、是立足于现代哲学和科学的视野的。所以,可以认为,冯契所作出的上述论证乃是我国当今逻辑学界对辩证逻辑的存在所提出的最深刻有力的一种论证。
二
基于对辩证逻辑科学存在的客观必然性与必要性的科学论证和坚定信念,冯契在致力于辩证逻辑研究的过程中,还深入探讨了研究辩证逻辑的途径和方法,并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多次科学地阐明和论述了这些途径和方法。
在这个问题上,冯契的基本思想是:“对思维按其固有本性的发展过程进行‘反思’时,一定要把它作为客观辩证法的反映和认识史的总结来考察。没有由认识史提供的、来源于客观现实的思想资料,头脑就无从加工。”〔4〕坚持辩证法、认识论、逻辑学三者一致的原则、 密切结合认识的辩证法和客观现实的辩证法来考察思维形式的辩证法,乃是科学地确定研究辩证逻辑的途径和方法的前提与基础。由此出发,冯契认为研究辩证逻辑的途径从总体上说不外下述两个方面:
1.把逻辑作为认识史的总结来进行研究。就此而言,必须通过掌握人类认识史资料的途径来研究辩证逻辑,而这又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研究作为总体的人类逻辑思维发展史,这主要体现在哲学史、逻辑史和科学史之中。其二,研究作为个体的人的逻辑思维发展史,这首先体现在儿童智力发展史之中,同时,心理学、教育学、语言学等也为此提供了丰富的资料。按此,人们不仅可以通过哲学和科学的历史发展去研究和概括辩证思维的形式和规律,而且也可以通过对各门具体科学的研究去概括出这些形式和规律。当然,正象研究生物学既要研究物种进化又要研究个体发育一样,研究辩证逻辑也必须把上述两方面结合起来。
2.把逻辑作为客观辩证法的反映来考察。就此而言,就必须通过充分掌握现代科学资料的途径来研究辩证逻辑。在这一方面,冯契认为,随着自然科学在当代的发展,科学家们在研究新事实、新现象时必然提出和运用一些新的范畴和方法,它们是科学家们用来掌握客观世界的逻辑思维的形式,在实际上代表了一个时代的逻辑思维水平,这就使得每个科学家在科学上有重大突破时,他们也总是在逻辑和方法论上有所贡献,从而表明现代科学已经为辩证逻辑的研究提供了非常丰富的思想资料。所以,研究现代科学的成就及与之伴随而来的科学家在逻辑和方法论方面的贡献,是研究辩证逻辑的另一条重要途径。
关于辩证逻辑的研究方法,冯契着重强调的是这样两个方面:首先,必须掌握武器,即必须学习和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辩证逻辑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和实际运用的范例。如对辩证逻辑有过直接论述的《自然辩证法》、《哲学笔记》以及运用辩证逻辑来研究具体科学的《资本论》、《论持久战》等等。应当通过学习这些论著来完整地准确地把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辩证逻辑的基本思想。这是研究辩证逻辑最必须掌握的基本武器。
其次,必须有正确的方法。在这个问题上,冯契反复强调:一切具体科学都要应用逻辑,都可以说是以逻辑作为方法论的基础,但辩证逻辑的研究却不能从它自身以外去找方法。为此冯契提出,无论是对哲学史、科学史、逻辑史所提供的思想资料的考察,还是对现代科学为辩证逻辑的研究所提供的思想资料的概括,都必须运用辩证逻辑自身的方法来进行。但是,这决不意味着可以把马克思主义辩证逻辑作为模式去套。辩证逻辑作为思维方法固然是运用概念、范畴来规范对象、即以客观对象之道还治客观对象之身,但方法无非是要求思维客观地考察对象自己的运动,让对象无阻碍地活动。因此,当我们的考察对象(即“反思”的对象)就是逻辑思维本身时,我们用辩证逻辑方法来概括人类认识史的成果就无非是要客观地考察人类思维本身的矛盾运动,从而把握它的逻辑,而决不意味着是用辩证逻辑方法对有关思想资料生搬硬套。
不难看出,冯契对研究辩证逻辑的途径和方法的上述论述,不仅是科学的、是基于对辩证逻辑科学本性的深刻理解的;而且也是非常适时的、有的放矢的。冯契是在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在人们刚刚经历十年浩劫期间为形而上学方式的泛滥而痛感迫切需要恢复辩证思维、加强辩证逻辑研究的时候集中提出和论述这一问题的。因此,它及时地回答了当时辩证逻辑研究中迫切需要回答和解决的问题,包括在研究中需要认真警惕和注意的问题。这无疑给当时的辩证逻辑研究以正确的指引,也给后来者以有益的启迪,因而其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是不容低估的。
三
冯契不仅科学地阐明了研究辩证逻辑的途径和方法,而且还以中国哲学史作为典型、运用辩证逻辑方法、通过对中国哲学史上有关资料进行具体分析和考察,深入探讨和揭示了中国古代辩证逻辑思想产生及发展的脉络,为我们提供了以研究中国哲学史为途径来探索辩证逻辑的可贵范例。在这一方面,冯契的主要思想和成就可简述如下:
1.关于从中国哲学史中探索和概括辩证逻辑思想和原理何以可能的问题。这可以说是冯契在这方面研究的基本出发点或理论前提的问题。综观冯契的有关论述,可大致归纳为如下两点:其一,人类的思维也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因此,思维的形式和规律也是一种“自在之物”。哲学家在以理论思维的方式把握世界而进行论证和论辩时,都离不了运用逻辑。最初是自发的运用,后来逐渐意识到了,逐渐对思维进行“反思”而考察逻辑问题。所以,人类的逻辑思维包括辩证思维在内都是“一个由自发到自觉、由较少自觉到较多自觉的历史发展过程。”〔5〕其二,由于各种历史原因,中国古代形式逻辑确实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但朴素的辩证逻辑思想却有着很好的传统。这可能同中国人的语言特别适于表达辩证法有关(如汉朝人写赋、唐朝人写诗都讲对仗。中国人的词组很多都是对立统一的,如虚实、阴阳等)。这样,上述两点就分别从一般意义与特殊意义上说明了从中国哲学史中概括辩证逻辑思想和原理具有客观的可能性。
2.关于从中国哲学史中探索和概括辩证逻辑思想和原理,应从何入手的问题。冯契根据自己的研究也对此作了明确而具体的回答。在他看来,用历史与逻辑相结合的方法来研究中国哲学史就可发现:中国哲学的发展表现为一系列的圆圈即近似螺旋形的曲线。每一圆圈的完成就表示哲学家对一定阶段的哲学争论和哲学问题作了比较全面、比较正确的总结。“而每当哲学发展达到总结阶段时,思维就进入辩证法领域。这时哲学家、逻辑学家对辩证思维的形式进行考察,提出辩证逻辑的一些原理。又因为一定时代的人类思维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所以这时也一定有一些科学领域运用这些原理作为方法。或者倒过来说,这时一定有一些科学领域的方法达到辩证法阶段,可以从中概括出辩证逻辑原理。”〔6〕要从中国哲学史上概括辩证逻辑思想和原理就必须从研究中国哲学史上那些处于总结阶段的哲学家的思想资料入手。
3.关于中国古代辩证逻辑诞生和发展的脉络问题。从上述观点出发,通过对中国哲学史有关资料的系统分析和研究,冯契描绘了中国古代辩证逻辑思想诞生和发展的大致轮廓:从先秦时期辩证逻辑思想的萌芽和诞生到宋明时期辩证逻辑思想的进一步发展。
冯契认为,先秦时期的哲学主要是围绕天人关系、名实关系的争论而展开的,这些争论到荀子时作了比较正确、比较全面的总结。就逻辑学而言,春秋后期和战国初期,孔子、墨子、《老子》等诸子兴起,展开了名实关系、亦即概念、语词与实在之间关系问题的辩论,这就是所谓“名实之辩”,开始了对逻辑问题的考察。战国中期,百家争鸣进入高潮,庄子从相对主义观点出发,对逻辑思维提出了种种责难,否认概念能够把握具体事物的变化法则〔7〕。惠施、 公孙龙围绕名实关系展开了“坚白同异之辩”,进一步揭露了逻辑思维的内在矛盾。也正是由于经过这样的责难和揭露,对逻辑问题的考察深入了,后期墨家才有可能在批判辩者的基础上建立起古典形式逻辑的体系。到了战国后期,荀子和《易经》分别对名实之辩作了总结。
冯契认为处于先秦哲学总结阶段的《易传》、《月令》与《内经》从不同方面表述过某些辩证逻辑原理。如《易传》提出“一阴一阳之谓道”、“乾坤成列,而易立乎其中矣”(《系辞传》),可以说是初步确立了发展是对立面的统一的原理,并对辩证逻辑的根本问题(逻辑思维能否把握“道”——宇宙发展法则和统一原理)作出了回答;《易传》讲“以类族辩物”,《月令》与《内经》提出“比类”、“取象”、“度量”、“顺时”等方法,实际上是要求从普遍联系中来比较各类事物的同异,从而把握所考察对象的矛盾运动(阴阳的消长)以进行正确的推测。这实际上是辩证逻辑的比较法的要求和具体运用。它也表明辩证逻辑思想有了萌芽。
秦汉以后,名实之辩仍以不同形式继续存在着,到魏晋时期就演变为言意之辩。到宋明时期,名实、言意之辩就同道与器(象)关系的争论结合在一起。张载运用“体用不二”(运动的原因在于自身)和对立统一原理作为方法论,对魏晋以来的“有无(动静)”之辩作了比较正确的解决。同时期的沈括写作《梦溪笔谈》使中国古代科学方法达到高峰。特别是王夫之从气一元论出发,对宋明时期哲学论争的中心——理气(道器)之辩与心物(知行)之辩作了比较正确的解决和总结,从而,他在“名从实起”的唯物主义前提下讲名与实、言与意、象与道的对立统一,进一步向前推进了中国古代辩证逻辑的发展。
王夫之建立在“言、象、意、道”统一的基础上的逻辑理论,无论是对“名”、“辞”、“说”等思维形式的辩证本性和矛盾运动的揭示上,还是对“类”、“故”、“理”等逻辑范畴及其相应的逻辑方法的辩证因素和辩证关系的阐明上,较之荀子、《易传》来说,显然是考察得更加深入、更加全面了。但是,冯契仍然指出,虽然王夫之的辩证逻辑思想把中国古代的辩证逻辑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但它仍然缺乏近代实证科学的论证和根据,故仍然是朴素的。
要从卷贴浩繁的古代哲学和科学典籍中勾画出这样线条清晰、脉络分明、释文准确而又评判公允的轮廓是一件多么困难、艰巨而又有重大学术价值的工作,更何况这是一件前无古人的学术垦荒式的工作。没有像冯契这样集马克思主义哲学家、哲学史家和逻辑学家于一身的学者,显然是无法完成这样的工作的。
四
冯契作为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家,由于他拥有马克思主义辩证逻辑的锐利武器,能够站在辩证逻辑科学发展的高级阶段来回顾历史,因此,他就能在详细占有中国哲学史的丰富资料的基础上不仅系统考察和勾画了中国古代辩证逻辑思想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轨迹,而且还从这个典型分析中概括出辩证逻辑的一系列重要原理,有力地推进了我国当前辩证逻辑的研究。下面,我们择其要者作一点简要评析。
1.关于逻辑思维基本矛盾的分析
科学研究的区分和科学对象的确定取决予所要解决的特殊矛盾。逻辑科学是以逻辑思维为其对象的,因此,正确揭示逻辑思维的基本矛盾,乃是正确理解逻辑科学(包括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对象、性质和作用的基本前提。历史上的某些哲学家和逻辑学家虽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到这一问题,但还很少有人明确提出和分析过这一问题。冯契是第一个对此作出明确而系统分析与论述的逻辑学家。
早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冯契在谈到庄子对“言”、“意”能否把握“道”的责难时就明确指出:“庄子尖锐地提出了人的概念、名言能否把握宇宙整体及其发展规律的问题,揭露出逻辑思维中的抽象与具体、静止与运动、有限与无限的矛盾。”〔8〕随后, 他又把“言”能否达“意”、特别是“言”和“意”能否把握“道”,亦即逻辑思维能否把握世界统一原理和发展法则的问题视为“辩证逻辑的根本问题”〔9〕。
冯契认为,人不可能通过直接地、完全地把握客观世界的整体来解决上述根本问题,人只能通过一个一个的概念、范畴,一条一条的规律,有条件地近似地描绘物质的运动、描绘世界的图景。为此,为了有效地交流思想和如实反映对象,当人们用概念来把握客观世界时,表达概念的语词必须有确定的含义,概念和对象必须有确定的对应关系。这表明概念都有其相对静止的状态。但是,客观世界是永恒运动着的,静止的概念如何能把握运动呢?把事物分割开来加以考察的抽象的概念如何能把握完全的具体事物的整体呢?作为认识具体事物的一些阶段和环节的概念如何能把握在有限时间内不可能予以穷尽认识的无限发展着的具体事物呢?这就是矛盾,这就是逻辑思维本身所固有的基本矛盾。
不难看出,这一基本矛盾的明确揭示和提出,对逻辑科学的研究和发展是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的。首先,它为科学地揭示和阐明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特别是后者)存在的客观必然性与必要性提供了客观根据。其次,它也为科学地揭示和阐明辩证逻辑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提供了依据。因为,正是上述基本矛盾决定了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不同,它只能以探索作为客观辩证法的反映和认识史的总结的逻辑思维的辩证法、以及以之为基础的辩证思维的形式和规律为其基本任务和研究对象,从而它也决定了对思维的辩证运动的“反思”即研究,只能是密切结合认识的辩证法和客观现实的辩证法来考察逻辑思维的辩证法的(这也就是“辩证逻辑必须结合内容来考察辩证思维的形式”这一命题的基本涵义所在。)最后,它也为准确地阐明辩证逻辑的作用与功能提供了理论根据。因为,正是逻辑思维的基本矛盾表明,只有同时运用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逻辑工具,才能解决(当然是相对意义上的)逻辑思维的基本矛盾,并从而实现逻辑思维的根本任务:把握世界统一原理与宇宙发展法则。
2.关于具体概念基本特征的揭示
如前所述,逻辑思维是能够把握具体真理的,然而,用什么思维形式去把握具体真理呢?冯契明确指出:“把握具体真理的思维形式是具体概念。”〔10〕因而关于具体概念的学说乃是辩证逻辑的重要内容。为此,冯契对具体概念曾进行过多方面的论述,为我们准确地把握具体概念的实质和特征以及判明它在辩证思维形式中的地位和作用奠定了基础。下面,我们仅就冯契关于具体概念特征的论述作一点分析考察。
关于什么是具体概念的问题,我国学术界有各种不同的提法。较一般的提法是将概念区分为辩证概念与非辩证概念,而认前者为具体概念。至于什么是辩证概念,解释也各有不同,但大体上都是从反映对象的矛盾和多种规定性的统一或反映对象运动发展等方面着眼的。比如《辩证逻辑教程》将辩证概念定义为“反映和把握思维对象的内在矛盾和多种规定性统一的概念。”而在具体解释时则主要说明具体概念不同于普通逻辑的概念,它是同一性与差异性、个性与共性、抽象性与具体性、确定性与灵活性的对立统一,等等。这样的定义和解释应当说是基本正确的。冯契在这方面的重要贡献是,他除了从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比较分析的角度更准确地阐明具体概念乃是作为思维内容固有形式的概念、作为思维辩证运动形式的概念和乃是体现“具体的一般”(黑格尔语)的概念以外,特别着重地揭示了具体概念乃是具有理想形态的概念。具体概念的这一特征是以往论著中很少提及的,但在冯契看来这却是具体概念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特征。这是因为,由于一切真理(不仅是哲学的,也包括各门具体科学的)作为人们对一定领域的规律性的把握和反映,总是这样或那样地体现着人的理性力量和人的信念、因而都是具有理想形态的。既然如此,用来把握具体真理的具体概念自然也是有理想形态的。稍具体一点说,一切科学,特别是哲学,总是体现着一定的理想的,这就是所谓科学理想或哲学理想。而科学或哲学又总是以概念的逻辑联系方式来把握具体对象的,这样一来,科学或哲学理想就总是表现为一个具有理想形态的概念体系亦即理论体系。
不难看出,关于具体概念是具有理想形态的概念这一特征的揭示是有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还是在本世纪40年代,金岳霖先生在他用英文写成的《中国哲学》一文中就曾指出:传统的中国哲学家都是程度不同的苏格拉底式的人物,“在他那里知识和美德是不可分的一体。他的哲学要求他身体力行,他本人是实行他的哲学的工具。按照自己的哲学信念生活,是他的哲学的一部分。”但他却感慨现代的哲学家“或多或少超脱了自己的哲学。他推理、论证,但是并不传道。”因此,他惋惜“苏格拉底式人物一去不复返”了。“哲学家与哲学分离已经改变了哲学的价值,使世界失去了绚丽的色彩。”〔11〕这是从正、反两方面说明,作为思维形式的哲学或科学概念以及概念体系(具体概念的展开必然是一个概念体系)不仅应当是正确反映客观对象的本质和规律的思维形式,也应当同时是体现哲学家或科学家的本质力量、即体现人的意愿、感情和理想的思维形式。也只有这样的概念或概念体系才能成为哲学家或科学家人格的体现,成为鼓舞人和推动人前进的力量。爱因斯坦就曾明确地指出过这一点。他说:“我们希望观察到的事实能从我们的实在概念逻辑地推导出来。要是不相信我们世界的内在和谐,那就不可能有科学。这种信念是,并且永远是一切科学创造的根本动力。”〔12〕深刻表明真正的科学概念总是寄托着科学家本人的理想和信念的,因而是有理想形态的。如果忽视这一点,那就会使概念和概念体系(哲学的与科学的)失去“绚丽的色彩”、失去感染人、鼓舞人前进的作用,那就谈不上是真正的具体概念。
3.关于逻辑范畴体系的建构
如前所述,把握具体真理的思维形式是具体概念,而具体概念要把握具体真理就必须是体系化的。不体系化就无所谓具体。固然体系总是暂时性的,即有条件的、相对的,只是一定层次上的,但体系还是必要的。因此,长期以来,哲学家和逻辑学家都在探讨逻辑范畴体系问题,力图对它作出自己的安排。80年代以来,我国的一些辩证逻辑论著,也相继提出了一些有关逻辑范畴体系的设想。但在我们看来,真正能够体现辩证法、认识论、逻辑学三者一致、特别是体现逻辑范畴体系与认识的辩证运动相一致的原理的体系,尚属罕见。对此,冯契也经历了一个长期的系统探索的过程,直到70年代末,他才在《逻辑思维的辩证法》中最早提出了他所建构的逻辑范畴体系。这一体系,简要地说即是按类、故、理三个(或三组)主要范畴而顺序展开的逻辑范畴的辩证推移体系。其主要范畴及排列顺序是:(1)关于“类”的主要范畴:同一与差异,个别、特殊与一般,整体和部分,质和量,类和关系。(2)关于“故”的主要范畴:因果关系和相互作用,条件和根据,实体和作用,内容和形式,客观根据和人的目的。(3)关于“理”的主要范畴:现实、可能与必然,必然和偶然,目的、手段和当然,必然和自由。
不难看出,这一逻辑范畴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是极为明显的。首先,把逻辑范畴分成类、故、理三组乃是中国哲学和西方哲学所曾作出的共同概括,而冯契建构的这一范畴体系显然又正是对中外哲学家的成果进行系统而深入研究后所作出的新的科学概括。〔13〕
其次,这一逻辑范畴体系体现和坚持了逻辑范畴体系与认识的辩证运动的一致性,其逻辑范畴之间的顺序和展开以压缩和概括的形式反映着人们认识客观世界的历史进程。因为,从认识论角度说,察类、明故、达理是认识过程的必经环节。察类是知其然,明故是知其所以然,而达理则是知其必然和当然。这是一个认识的不断深化和扩展的过程,因此,逻辑思维把握具体真理的过程也就是一个通过类、故、理等主要范畴的矛盾运动来把握世界统一原理与发展原理的过程。
最后,这一体系克服了黑格尔逻辑范畴体系封闭性的弱点,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冯契一再指出我们决不能要求建立一个包罗无遗的封闭的体系。而冯契所建构的前述逻辑范畴体系恰好避免了黑格尔范畴体系的弱点,它是一个发展着的开放的体系。它并不追求形式上的整齐划一(不像黑格尔那样按正、反、合原则一贯到底,看起来都是三分法,却免不了削足适履、牵强附会),而是把逻辑范畴作为认识史的总结去具体分析,按每一个范畴自身在认识的辩证运动中的地位、作用而自然推移,没有任何外在的刻板的划一要求。而且,这一范畴体系也不像黑格尔范畴体系那样要求完备无遗,而只要求按照认识的辩证运动尽可能揭示出类、故、理一组组范畴的矛盾运动,从而给予它们之间的推移次序以大致的安排。至于各组范畴之间的联系,讲不清楚的就暂时不讲,讲不充分的也不勉强去讲(比如“系统”范畴就暂时未讲),而把它们留给别人去补充、去丰富、去发挥。同时,这一范畴体系在其展开过程中,始终坚持荀子所提出的“辨合”、“符验”、“解蔽”的要求,即每一步都坚持具体分析、坚持用实践来检验和坚持进行观点的批判。从而也就保证了所建立起来的逻辑范畴体系得以避免固步自封。显而易见,这样的逻辑范畴体系,无论人们对它是否赞同,它都将会给人们以启迪和启示。
4.关于方法论基本原理的新见解
关于思维方法、特别是辩证思维方法的理论,历来是辩证逻辑研究的一个重点。为此,国内外的辩证逻辑著作大都极为重视对辩证逻辑方法论基本原理的论述,并对辩证思维方法的一些基本环节、如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等分别予以专章或专节论述。而且,重视辩证逻辑的方法论意义、强调辩证逻辑的方法论研究方向,已经成为某些辩证逻辑论著的指导思想。在这个方面冯契也提供了一些新思想和新见解。
首先,结合列宁关于《资本论》的逻辑的论述,并通过对毛泽东的《论持久战》所运用的辩证思维方法的考察,他概括提出了辩证逻辑方法论的一般环节:“第一,从实际出发,详细地占有材料,把握事物原始的基本的关系,从而把握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第二,运用对立统一规律作为根本的方法,其核心是分析和综合相结合;而对现实的矛盾的具体分析,要联系到对不同意见、不同观点的评论。第三,归纳与演绎相结合。第四,历史和逻辑相结合。三四两条是分析和综合相结合的组成部分。分析和综合相结合的方法运用于不同对象有不同特点。有的科学要着重横的剖析,归纳与演绎统一便成为主要的;有的科学要着重纵的考察,历史与逻辑的结合便成为主要的。第五,每一步都要用事实来检验,理论与实践的统一贯彻于整个过程之中。”〔14〕显然,冯契的这一概括不仅揭示了这些环节是什么,而且也同时揭示了它们的为什么;不仅阐明了这些环节的基本内容,而且还阐明了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和主次关系,因此,它较之目前辩证逻辑论著对这问题的论述自然更加全面、也更为准确。
其次,深刻揭示了辩证逻辑方法同主要逻辑范畴之间的内在联系。冯契认为,逻辑范畴特别具有方法论的重要意义。“中国古代哲学中的逻辑范畴以‘类、故、理’为骨干,哲学和科学的方法论的基本环节,无非是这些范畴的运用。”〔15〕具体一点说,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方法乃是对立统一规律的运用,归纳与演绎相结合的方法乃是“类”范畴的运用,逻辑的与历史的相结合的方法乃是“故”范畴的运用,而假设与验证、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则主要是“理”范畴的运用。这就表明,虽然不能把方法与范畴视为机械地对应,但逻辑方法论体系与逻辑范畴体系却是基本一致的。这就不仅科学地阐明了逻辑范畴的辩证推移与方法论环节的展开之间的依存关系,显示了他所建构的辩证逻辑科学体系的严谨性,而且也为进一步揭示辩证思维方法论诸环节的客观必然性提供了内在根据。
最后,基于上述分析,冯契还进一步提出逻辑范畴与方法“是哲学、逻辑学和科学的交接点”的论断〔16〕,并多方面地论证了和显示了哲学概括具体科学成就和指导具体科学时都必须通过逻辑范畴与方法的环节,这就为进一步理解辩证逻辑方法的重要意义以及为何更加有效地促进哲学与具体科学的结合,指明了途径。
综上可见,冯契在辩证逻辑研究领域中的成就与贡献是多方面的。他不仅深刻地论证了辩证逻辑存在的客观必然性与必要性,而且还以自己的研究成果充分显示了自觉运用辩证逻辑工具来研究中国古代和近代哲学的巨大成功和重要意义;他不仅科学地阐明了研究辩证逻辑的途径和方法,而且还以自己的研究活动具体实践了这种途径和方法;他不仅以中国哲学史为典型,深入探讨了中国古代辩证逻辑思想的产生和发展,而且还从这个典型考察中提炼和概括出辩证逻辑的许多重要思想,并从而精辟地论述了辩证逻辑的一系列基本原理。这一些,无疑都丰富和深化了我国当代辩证逻辑的研究内容,构成了我国当代辩证逻辑科学发展进程中的重要环节,并为我国辩证逻辑的深入研究和进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范例。冯契是我国当代最有成就的辩证逻辑学家之一,是我国辩证逻辑研究的先驱者、倡导者和推动者。
注释:
〔1〕〔2〕〔10〕〔16〕引自冯契《逻辑思维的辩证法》讲课记录稿,该记录稿经整理将由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
〔3〕〔4〕〔5〕〔6〕〔8〕〔9〕〔14〕〔15〕见《智慧的探索》,华东师大出版社出版,第22—23、23、33、27、16、405、263、 189页。
〔7〕冯契:《对庄子的相对主义作一点分析》, 现收入《智慧的探索》。
〔11〕译文见《哲学研究》,1985年第9期。
〔12〕《爱因斯坦文集》第1卷,第379页。
〔13〕参见彭漪涟主编《概念论》,第291—2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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