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模式下的税收征管问题探究-以网约车为例论文

共享经济模式下的税收征管问题探究-以网约车为例论文

共享经济模式下的税收征管问题探究
——以网约车为例

● 徐国辉 桂 丽

摘要: 随着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共享经济的热潮席卷全国各地。随处可见的共享单车,共享充电宝,甚至共享雨伞,无处不彰显着这个时代的进步。然而,共享经济的发展,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许多问题。本文通过简要分析我国共享经济模式下的征纳税现状,通过网约车案例分析,对我国共享经济模式下税收征管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并且提出相关建议。同时,通过比较分析法,探析国外共享经济模式下税收征管出现的问题及相应的措施,结合国外发展情况,为我国完善税收征管提供借鉴意义。

关键词: 共享经济 税收征管 问题 对策

一、共享经济模式的含义

共享经济的本质就是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其关键点在于如何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当闲置资源的所有者有偿让渡资源使用权给他人,从中获取一定的报酬,这就实现了社会闲置资源的再分配。比如一辆家庭轿车的拥有者在上下班途中有多余的空座,于是在途中顺便拉几个人,这就是资源在空间上的再分配。又比如在周末个体不需要用车时,可借助共享平台向他人提供座位,这又实现了时间与空间的共同再分配,从而使资源利用达到最大化与均衡化。由此可见,共享经济的三大主体为商品或服务的需求方、闲置资源供给方以及共享平台。

泵站机电设备诊断故障的常用方式主要包括温度检测、铁谱诊断、振动检测等。温度检测通过测量机电设备的运行温度和环境温度,当温度发生异常时温度检测系统将发出警报,此刻维护检修人员将按照设备运行状况对设备进行诊断。铁谱诊断方法主要通过观测设备元器件的润滑程度以对机电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诊断,润滑油能使得泵站机电设备在高梯度和强磁场环境下维持良好的运行形态,按照所提取的铁屑密度制备光谱片,进而体现设备元件的磨损状况。振动检测主要利用振动频率扩大器以促使传感器振动信号被放大,接着监测振动的峰值情况,设备检修维护人员通过研究振动状况统计结果,可清楚掌握设备的能量转化状况。

二、以网约车为例分析共享经济模式下我国面临的税收征管问题

(一)网约车税收征管现状

共享经济不仅渗入到各个细分行业,其新颖的商业模式还创造出了更多税源。但新税源的产生不一定适合作为课税对象来征税,只有稳定的税源才具有征税的可能。共享经济模式下,动态税源和稳定税源并存,动态税源主要来自共享经济模式下供给方收入,由于客户的分散化导致收入的碎片化,该类型税源产生得益于共享经济门槛低所吸引的资源提供者。其中,网约车就属于动态税源,大多数从事网约车业务的司机是利用空余时间兼职,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进行劳务登记,其就业的灵活性使得网约车司机的停业和歇业比传统出租车司机更为随意和频繁,从而进一步加大税收波动性趋势特征。

通过资源整合,广垦旅游集团争取在酒店、旅行社、出租车队三大核心板块上实现效益较大突破,力争在“十三五”期末营业收入达到五亿元。

(二)网约车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1.纳税主体众多,难以实行税务登记。在共享经济模式中,需求方在共享平台上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供给方支付报酬,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和共享平台也会相应地收取一定费用,因此他们都负有纳税义务,都属于纳税主体。同时,假如个人与私家车车主在除开运营主体平台之外进行私下交易,并不到相关部门备案,不进行税务登记,那么税务机关就无法通过查到交易活动中的资金流量,难以确定纳税人实际经营状况和收入归属,进而造成大量税款流失。同时,网络用户与信息流是由一些数字编码组合而成的,只有这些编码被截获并且解答出来,税务机关才能确定纳税人的经营状况,以现在的税务登记方法已经远远不能控制现有的问题。

2.税收征管权限难以界定。共享经济模式下,供求双方的交易跨越空间的限制,交易不再黏着于某一特定的区域,具有明显的无地域化特征,这使得交易所在地和纳税地分离,从而引发税收管辖权模糊问题。共享经济平台为网约车司机以及乘客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依靠实时共享供需双方数据来进行运输资源调配,因此共享平台机构所在地在一定程度上会被网络虚拟化,然而,根据现行税收管辖权的认定方式,网约车交易地涉及到机构所在地、网约车司机提供服务发生地以及消费地,这三个地点都较难确定到底哪一方对其拥有税收管辖权。同时,企业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应税收入表面上源于全国并集中于企业所在地,但其真实的交易行为却分散于全国各地,因此极易造成交易所在地税源流失,形成两地之间的税收管辖权在地域空间上的分歧。

随着网约车的发展,税务部门也在由“以票控税”转向“信息控税”。要实现“信息控税”,这就需要加强税务部门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共享平台之间配合,通过数据共享,建立统一政府信息平台,若与相关平台合作,建立信息平台,从而得到数据支撑,将为“信息控税”提供重要基础和可操作的可能性,从而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

4.监管力度不足。共享经济模式下,由于税源分散化、纳税主体个体化导致征税范围太广,税务机关无法全面覆盖,因此税务机关对税源的把控力度不强,对经济的参与度不高,从而对网络空间上发生的应税行为缺乏有效的监控。同时,我国纳税人税收遵从度较低,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纳税人不能完整、准确地理解税收法律与法规,进而不能自觉、准确、及时地履行纳税义务。

事实上,重庆市对数字出版业的资金支持力度整体不强,且较为分散,无法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数字出版业的发展。

三、相关对策及建议

(一)厘清纳税主体,加强税务登记

在共享经济模式下,以网约车为例,存在三个纳税主体,即网约车司机、共享平台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其中,交易收入最主要的部分虽然流向了网约车司机,但其就业的灵活性给税务登记及税款征收带来一定难度,由此可见,推行共享平台或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扣代缴网约车司机的所得税相对来说更具实践性。同时,税务登记开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第一步,能高效保障税务机关实施税收征管工作,加强税务登记能为后续工作提供重要依据。

(二)加强与网络平台配合,完善信息平台

3.难以实行税务稽查。税务稽查是税款征收的保障,税务机关通过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来进行税务稽查。在进行税务稽查中,税务机关还会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等会计核算资料进行审查。然而,共享经济具有无纸化交易的特点,普遍使用的是电子凭证,极易隐匿或修改每笔交易记录,并且由于各大经济平台所提供的服务不同,其开具的发票种类也会非常多样,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给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时造成一定难度。

(三)委托平台代扣代缴,完善税务稽查

在税款征收过程中,委托共享平台或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实行代扣代缴,有利于税收的源泉控制,有效防止税款流失。对于税源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纳税人,代扣代缴方式无疑是比较适用的征收方式。在共享经济模式下,交易供给方其就业的灵活性造成税源的动态性和分散性,因此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和共享平台能实时获得交易资金流情况,推行平台代扣代缴,能有利于加强零散税源的管控,提高征管效率。虽然共享经济的发展给税收稽查带来严峻的挑战,但借助先进的互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我国税收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也将指日可待。推行“互联网+税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大数据的优化资源配置、统筹税收业务信息,将大数据的分析结果应用到税务稽查中,能提高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的质量和效率。

(四)建立税收监管与反馈平台

由于共享经济模式下的交易存在着零星分散、不宜监管的特点,又因为纳税人纳税意识薄弱,可能会存在避税的行为,因此,税务机关可以利用网络信息化手段搭建与第三方支付税务对接监管平台,以此来规范纳税人行为,实施有效监管。在监管平台上,税务机关可依靠信息平台提供的信息及数据,办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电子发票管理、缴纳税款等,并且可以构建电子档案,使税务信息清晰透明,为税务监管提供重要依据。在建立监管平台中,纳税人也可以借助平台提出纳税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反馈,税务部门根据反馈信息做好网络技术支持工作,不断更新并完善相关税务服务,使纳税过程更加便捷。

四、结束语

从现存的商业模式出发,共享经济实际上是中介服务的虚拟化,其依赖的现代信息技术为税收征管带来不小的挑战,然而,税务机关也可依靠合理的制度设计,运用发达的高新科技来解决这些问题。笔者认为,为防止共享经济模式下所造成的税款大量流失,首先需借助各种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加强税务登记。其次建立税收监管平台,委托平台进行个税代扣代缴,完善税务稽查从而保障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税务的充分征管。随着科技不断地创新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将在人们出行、住宿、医疗等领域发挥许多重要作用。与先进的人工智能技术以及区块链技术互促互动,共享经济也将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场景。此外,随着各种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共享经济将会更加健康地发展。未来,共享经济不仅在促进消费方面的潜力会得到释放,其就业方面“蓄水池”和“稳定器”的作用也将更为凸显,这将会有效地推动社会发展。

参考文献:

[1]蔡一炜. 共享经济在中国的发展及税收研究(九)[N]. 财会信报,2018-01-29(B04).

[2]茅孝军.共享经济下兼职收入的税法规制——兼评《法国共享经济税收法案》[J].地方财政研究,2018(07):36-42.

[3]方俊.网约车的规制困境与法律应对[J].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7,(02):78-91.

(徐国辉系云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15级财政学本科生;通讯作者:桂丽,云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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