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招投标实践中,一般建设项目特别是住宅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水利交通建设项目的投标竞争十分激烈。投标人众多,中标的可能性很小。然而,一些工程建设项目由于投资小、施工环境差、潜在投标人等诸多原因,导致了一些投标失败。一旦没有投标,对于招标人和投标人来说,一方面耽误了项目的实施时间,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投标成本;对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监管机构来说,它降低了效率,影响了声誉。
关键词: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失败;采购方式;选择策略;
在政府工程项目的发展阶段,有关程序通常以招标方式进行。但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失败后,将及时改变交易模式,并配备相应的采购策略。分析是指资源的性质,选择相应的处理模式,项目投标失败,改变交易模式,阐述了招标的重新开张,选择相应的采购模式,最后总结并分析采购招标竞争的可行性,提供参考意见,以确保市政项目的有序发展。
一、工程招标失败,转变交易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失败后,经过相关部门的决定,可开展招标工作,以此满足招标法要求,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工程就招投标工程外的项目,必须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参照相关法规,依据实际情况,合理变更采购形式。竞争性谈判属于一个例外,一般可选取不竞争性谈判程序开展,明确其中的特殊性。主要包括:①成立专门的谈判小组,小组由委员会人员组成,组成人员不管是全专家组还是部分专家组,均需要发挥出自身的谈判作用,为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提供保障,即便是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失败后,谈判小组人员也可在第一时间转变交易方式,选择对应的采购策略。②若供应商确定为“该两家”,则适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且此时参与谈判的供应商,无法进行更改。就部分地方3家供应商谈判的形式,在公开招标阶段,难以保障谈判效果的有序开展,无法确保相关政策、法规、法律的有效落实。③招标文件内容应当满足相关要求,符合法律条文规定。在此时期,供应商是不需要提供任何文件。之前递交的条件,经过相关部门的决定,一般要求供应商随意更改,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此阶段就会发挥其作用。④在确定好采购需求后,需要参照相关文件与规定合理制定,切记不可随意更改。若谈判文件改变了招标文件条件,则不符合相关要求,就供应商而言存在着不公现象。针对这类情况,需要重新开展招标,不可采取谈判形式。
二、分析采购招标,分析竞争可行性
1.采购人员与采购单位,递交文件且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后,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将公开招标现场转变为竞争性谈判现场,确保采购工作的合法性,以此保障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的有效性。认为,政府部门采购人员需要明确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的特殊性,就其中的问题需要提供针对性的解决对策,以此实现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效率的提升。
2.采购人员、采购单位必须要明确采购需求,配备相应的招标文件与采购文件,做到有的放矢。在采购文件内,应当适当加入谈判程序。遵循相关原则与要求,在获得谈判小组确认后,就立即使用谈判程序。
3.积极开展现场签字,引入各类审批方式,明确现场签字的特殊性。就公开招标现场,管理人员需要实时收集材料,强化现场审核工作,一旦申请材料满足相关标准与要求,则开展现场签字确认工作。为保障审批方式的有效性,发挥管理人员的审核权利,确保有责可问,需要积极开展现场签字验收。
二、政府采购工程重新招标失败不适用直接发包方式,应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
对使用非国有资金工程项目,不论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还是依法可以不招标项目,自愿采用招标方式失败的,都可以经过审批或招标人决定后,直接发包或者采用非招标方式以提高采购效率。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对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一定要区分开来,《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政府采购工程可以采用招标方式,也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方式。据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重新招标失败后,经审批或者招标人决定后不再招标,并不能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必须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应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除此之外,应结合项目需求特点,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政府采购法》对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适用的采购方式并没有做出规定,招标人自愿采用招标方式的也是可以的,此时自愿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工程,是不是应适用《招标投标法》而不再适用《政府采购法》了呢?尽管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自愿选择了招标方式采购,在招投标的程序上适用《招标投标法》,但在招标失败转变交易方式上不再适用《招标投标法》而应适用《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强制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失败后应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再失败应当转变交易方式,不适用直接发包;属于自愿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失败后可以重新招标,也可以转变交易方式,但同样不适用直接发包。
四、投标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性证明了将投标转化为竞争性谈判是可行的
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事先制定谈判文件。由于采购需求已经确定,招标文件中就可以附加谈判程序。但出现74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情形时,适用事先在招标文件中附加的谈判程序,由谈判小组确认即可。如果谈判小组对谈判程序有不同意见,还可以现场修改后通知“该两家”供应商,所需时间不会太长。
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快速提交变更采购方式所需要的材料。根据74号令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提供相应的材料,这些材料中需要填写内容的材料均可格式化,收集齐备已存在的材料(如预算审批文件、招标公告、质疑处理情况说明、专家论证意见、申请理由)即可。此项工作所需时间也不会太长。
3.现场签字是一种特殊的审批方式。公开招标现场,监管人员可以接受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现场审查,符合要求时可现场批准并签字。在监管人员已被充分授权或监管机构内部管理已授权现场监管人员时,监管人员现场审查材料并在申请文件上签字,就是一种有效的审批方式。
4.对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而言,只要经过监管部门批准后,公开招标现场变更为竞争性谈判就是合法合规的,并不存在法律风险。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应充分理解74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情形的特殊性,针对具体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实现提高采购效率的目的。既然已经给了相应救济通道,再按照一般的竞争性谈判程序操作,显然失去了意义。并且在招标程序合法合规、“该两家”供应商已实质性响应招标要求时,再重新发布采购公告,开始实施新的采购程序,对采购人、供应商都不够公平、公正。这种公平、公正且明显提高效率的做法,应当提倡。
结语:
总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方交易主体应当保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心态和做法,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把转变交易方式的程序制度化,不滥用、不乱用。将各方交易主体行为自律与行业监督有效结合在一起,让权力始终在阳光下运行,切实做到公开透明,这样才能在加强政府资金监管的同时,更好地提升政府采购的效率。
参考文献:
[1]张星.浅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失败后的采购方式选择.2017.
[2]杨保.探析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失败后的采购方式选择和策略.2018.
论文作者:门彬
论文发表刊物:《工程管理前沿》2019年1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1/7
标签:采购论文; 政府采购论文; 方式论文; 现场论文; 竞争性论文; 工程招标论文; 标的论文; 《工程管理前沿》2019年18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