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科技成果鉴定改革与发展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成果鉴定论文,科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 G305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在我国数十年的科学技术发展中,对“多出成果、快出成果”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其在长期的运作中已形成一定的规范,并为广大科技人员所熟悉,在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必然还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科技各个领域与国际交往的日益扩大,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也应相应发展,并尽量与国际惯例接轨,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以下是几点思考。
1 当前科技成果鉴定的功用与特点
1.1 功用
科技成果作为科技人员工作的劳动结果,如同工人、农民劳动的果实一样,是社会的财富。但由于是智力劳动的结果,不是有形的,因而需要一定形式的认定;特别是中青年科技人员的成长和脱颖而出,科技成果鉴定是及时取得权威专家的承认和肯定的有效形式。
科技成果作为社会科技知识的积累,需要及时总结,并吸收同行专家意见,博采众长,使之得以改进和提高。
科技管理自身决策、科技与经济结合时的决策需要对科技成果的总体状况和个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科技成果鉴定以同行专家评议为核心,可以作为前述决策的基本依据。
科技成果作为商品,在技术市场中交易时,科技成果鉴定是证明科技成果存在与否及质量好坏的重要手段之一,故也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措施。
科技成果鉴定还具有评价科学技术水平高低的功能,在经济建设和生产中可以给出赶超目标,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此外,科技成果鉴定具有对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和民间自行研究科技项目结题与衡量工作成效的作用,是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暂告结束、科技成果可供推广应用进入市场的标志。
1.2 社会对科技成果鉴定的期望
科技成果鉴定作为政府行为,应该突出其公正性、服务性和普适性,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它不仅仅是对政府科技计划进行总结,局限于对科技计划的反馈,而是无论是否科技计划项目,都应以项目是否达到鉴定条件和申请时间先后为准。
科技成果鉴定作为政府为社会提供的一项服务,在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并存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其服务对象包括国有、集体、股份、民间、个人等各种性质的科技成果完成者,这不仅要在政策上明确规定,更重要的是要打破行政隶属和主管部门的限制,以属地为原则,自由申请和受理鉴定。
政府为保证公正,保障市场有序,对技术市场准入行使保证和监督职责。
专利制度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有其独到之处,但目前与科技成果鉴定制度相比,尚有以下不足:①专利仅适用于部分具有独创性的应用技术成果,而科技成果还包括基础研究成果、将已有技术进行组装应用的技术成果、软科学成果、科学技术的引进消化与推广转化等;②专利可以是设想和构思,不一定已实施,而作为应用技术成果,则要求必需成功地应用;③专利往往是单项或局部的技术,而成果则包含专利及相配套的较为系统的一整套技术;④专利审批周期较长,一般在一年以上,而科技成果鉴定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给予肯定;⑤专利重在依法保护,鉴定重在肯定承认,两者不能简单替代;⑥专利不考虑水平,鉴定则可作出较为全面的结论。
1.3 社会对科技成果鉴定的客观需求
从科技系统内部来看,科技人员职称评定,科研单位的目标考核,地区、部门、单位科技力量的评价需要将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作为评价指标。
从科技系统与社会发生联系时的情形来看,当科技产品进入市场时,社会将科技成果鉴定作为产品检验合格证来看待;产业部门也将科技成果鉴定作为科技成果能否应用于生产的依据,如铁道、电力、船舶等行业,科技成果鉴定是发放新的科技成果生产许可证的主要依据;从对新的科技产品质量提供保证来看,科技成果鉴定也是技术监督的重要依据。
从科技与经济结合来看,科技成果鉴定为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筛选提供了来源。
从宏观管理与后续管理的强烈需求看,各级政府的科技产出统计、科技保密、技术出口、科技奖励等,均要求对科技成果进行鉴定,而且还是高质量的鉴定。
1.4 科技成果鉴定的法律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五十九条对科技成果鉴定作出了法律认可,并要求有政府部门主管。而第八条规定“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科技成果鉴定是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故由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均指明了“科技成果”、“技术成果”的客观存在,其认定是依照科技部《科技成果鉴定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和操作方法来确定的。
2 科技成果鉴定的发展思路
2.1 与国际惯例接轨方面
从国际上来看,对科技成果的评估大多是由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社会公证性评估机构进行的。我国可否尝试建立具有一定权威的社会公益性及公证性咨询评估机构,从事科技成果的评价活动呢?如能通过一定时间的实践,按照国际规范运作,不但在国内享有一定知名度,而且还能努力参与国际性评估活动,争取在国际上也产生一定影响,则科技成果鉴定的发展前景将比现在广阔得多,其功用也不算小,从而为国际间的科技贸易提供咨询评估服务。
2.2 适应市场经济需要方面
(1)科技成果鉴定对成果的评价主要是定性的, 对成果经济价值的量化估价基本上不涉及。但是科技成果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尽快转化,迫切需要进行价值评估:技术市场中科技成果定价的呼吁,技术入股、产权转让中科技成果的作价困难均说明了这种需求。
(2)市场经济要求“小政府,大社会”。 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每一科技成果均需由政府组织鉴定,将使越来越少的政府科技成果管理人员不堪重负,可否让政府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少直接组织鉴定而将主要精力用来抓科技成果评价的管理?
(3)市场经济发展后, 科技成果评价作为一项社会性服务工作,可否也能具有“允许竞争,自由选择”的市场特性,而不是目前的“垄断性独家经营”?
(4)既然科技成果评价是一项社会服务, 可否运用市场经济中的经济杠杆,实行有偿服务,而不是目前的政府虽无偿服务,但鉴定费用由完成单位支付的矛盾做法。如能由社会公证机构明码标价服务,一可避免成果完成单位买通鉴定专家之嫌;二可使不正之风得到自然遏制;三使政府得到超脱,以便加强对不正之风的监督。
3 构建多种科技成果评价手段并存的新格局
科学社会学告诉我们,科技人员有了科技成果后,最希望的是获得承认;科技成果作为科技界的产品,科技界也希望及时总结;我国各级政府设立的科技奖励也需要在评审前确认成果的“合法身份”。因此,各类科技成果无论“鉴定”与“不鉴定”,都应给其能及时获得评价的出路,故建立多种科技成果评价手段并存的格局,是必要的,以便各类科技成果“各得其所”、“货畅其流”。
(1)政府鉴定、评审。对列入政府科技计划的成果和应用技术,以鉴定为主;对软科学研究成果,以评审为主;
(2)“六不鉴定”中的三种成果(专利、自行研究、 已转让实施)由社会评估机构评估;
(3)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农作物品种审定、新药审批、 计量认证”也作为科技成果评价的一种形式,但希望今后国家科技部应联合有关部门也对其予以规范;
(4)理论成果以公开发表、文献引用、公开述评形式认定,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收集有关资料后,科技成果管理部门予以登记。
4 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和功能应予扩大: 大鉴定概念的建立
科技成果鉴定在过去主要起“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针对我国地域或领域间科技水平悬殊较大、法制建设有待加强的实际,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和功能应当扩大。
除了“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之外,还应判定科技成果的持有权,为越来越多的涉及科技成果的司法活动服务。这里所称“持有权”有别于知识产权。笔者建议:针对我国科技成果管理现状,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或知识产权)、持有权、荣誉权应“三权分离”,此处不详细论述。
对科技成果的应用、开发,以及引进消化吸收、大范围推广等异地实施科学技术所取得的成果,现大都采用验收、评议等形式进行总结、肯定。但从其“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的方式和效果来看,均仿效了科技成果鉴定,实际管理工作中也将其大多作为科技成果鉴定来对待。与其将这些工作拒之于鉴定工作门外,放任自流,出格越轨,损害鉴定名声,不如将其纳入鉴定管理轨道,规范其行为。同时也增强鉴定的适应性和针对性。
综上所述,当前应建立大鉴定概念,以增强科技成果鉴定的服务功能。
5 应予重视的几个相关问题
5.1 科技成果的概念需要明确定义
我国科技成果管理是有较长历史的,几乎自新中国一建立就开始了。最初科技成果的概念是比较明确的,不外乎“科学的发现”和“技术的发明”。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普遍应用和迅速发展,科技成果的概念不断有所演变,主要是外延不断扩宽,导致内涵也在有所扩大。而尽管有些学术研究试图对科技成果加以定义,但终究赶不上管理文件的变化,致使五花八门的学术定义,最终只能是“一家之言”,不能付诸实施。因而长期以来,科技成果没有一个明确定义。
科技成果没有定义造成了管理上的一些不良后果。管理对象的不确定性,必然导致政策不统一,边界模糊,解释多义。而科技成果的诸多管理政策恰恰又需要准确、客观、公正。应该说,我国科技成果管理的许多政策是环环相扣,比较严密的。然而,科技成果概念的定义这一最根本的问题却被忽视了。因而虽然各级科技成果管理人员尽职尽责、尽心尽力,但是科技成果管理工作仍然不是经常被诘难,就是被支解。各项科技成果管理政策也常常难以奏效。
近半个世纪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实践,应该说为科技成果的定义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已到了必须给科技成果和可以给科技成果下定义的时候了。科技成果鉴定正是判定科技成果有无、好坏的环节,也是科技成果管理的第一步工作,在科技成果鉴定的有关管理文件中给科技成果下定义是责无旁贷、理所当然的了。
5.2 科技成果鉴定的管理应明确分工和职责归口
既然科技成果鉴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然将发挥巨大作用,甚至功能更多、服务面更大,维护科技成果鉴定自身的秩序和规范就更为重要。政府对科技成果鉴定的管理应有的一个机构负总责,并在全国范围按地区和行业明确分工。国家科技部是国务院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是当然的归口管理部门,国务院其他各部门和地方按照各自管理范围应该在国家科技部指导下各负其责。
5.3 科技成果鉴定作为政府行为应有一定经费保证
当前如果说反映科技成果鉴定问题较多的方面是“拔高”和“没有通不过的鉴定”,原因是可以列出很多的,但最根本的一条,与被鉴定单位掏钱请专家拿鉴定意见不无关系。虽然名义上鉴定专家是组织鉴定单位发文邀请的,但鉴定专家很多都有成果请过别人鉴定的经历,本质上是被谁所请,心里非常明白,故而一时难以奈面子不何也是不可避免的。
能否可以探讨政府出钱搞科技成果鉴定呢?对计划内项目是存在可能性的。目前列入各级科技计划的项目,其计划任务书中列明经费开支含鉴定费用,多的占研究总经费的1/3以上,少的也有几千元,这部分经费如不下给研究者,而按每个项目资助总经费的一定比例划出,放在负责鉴定归口管理的机构集中使用,专门用于鉴定开支,从而改变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花钱请专家鉴定的局面,形成政府花钱请专家、专家必须仅仅只对政府负责的局面。对计划外项目,由于鉴定管理机构有一定经费集中使用,可以调节少量经费,对那些确实重大的计划外项目才组织鉴定,从而也才能真正做到计划外项目少鉴定。而一般计划外项目,仍然应给出路,以体现服务到位,这就正好发挥科技成果评估机构和功能的作用。
5.4 应着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认定条例》
综上所述,应迅速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认定条例》,对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理论等科技成果的鉴定、验收、评估、评审、评议等科技成果认定方式进行规范,以国务院条例的形式发布施行。
6 科技成果评估是科技成果评价的新尝试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为人们所认识和重视,全国建立了许多从事包括无形资产评估在内的资产评估机构。由于科技成果是无形资产的一个重要方面,将科技成果进行无形资产评估的情况亦不鲜见。比较科技成果鉴定和无形资产评估,我们可以看到,无形资产评估的有些内容与科技成果鉴定相近,甚至重复,而且大多是科技成果鉴定在前,无形资产评估在后,能否使两者相结合,使科技成果鉴定在定性评价的基础上延伸到对经济价值的定量评价,是值得探讨的。
(1)无形资产评估的组织基础
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的机构全国多不胜数,从事无形资产评估工作的机构也几乎遍及全国各省。无形资产评估工作在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科委的领导下,正在逐步规范。如在现有的具有无形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中,选择有条件、有积极性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科委和评估机构,进行科技成果评估试点,纳入科技成果管理体系,是有组织基础的。
(2)无形资产评估的价值评估优势
无形资产评估的核心就是经济价值的估价、技术寿命的预测,有一整套已为世人所公认、能在国际上通用的算法。将其引入科技成果鉴定中,是有理论基础的。
(3)科技成果鉴定与无形资产评估相结合
将科技成果鉴定与无形资产评估相结合,综合两者的特点来评价科技成果的做法,我们将其称为科技成果评估。它与纯粹的无形资产评估显然是不同的,因为其重点仍然是科技成果评价,是科技成果鉴定的延伸和补充。下面试述科技成果评估与科技成果鉴定的几点不同:
①承担评估任务的不再是政府部门,而是社会公证性机构。政府在评估工作中只当“裁判员”而不当“运动员”;
②评估行为是企事业单位间相互委托而发生的,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是服务关系,不具有行政管理上的强制性;
③评估机构在评估中承担的是经济、法律责任,而不是行政领导责任,双方责、权、利需以合同来约定;
④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委托是有偿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收费标准双方协商。
综上几点,初步答案是可行的,但毕竟设想的成分多些,还需要试验,只有在“大胆地试”过之后,才会有全面、客观、正确的结论。
国家科技部于1998年进行的科技成果评估试点,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相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广大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者坚持不懈的努力,在我国广大科技人员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将会越来越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找到更好的出路。
收稿日期:1999-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