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和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发展不平衡的背景下,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本文在对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和政策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提出当前政策存在法律法规不完善、税优扣除限额调整机制等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优化对策。
关键词: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研究
一、引言
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和医疗卫生水平的逐渐提高,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日趋严重。2017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比达到17.3%,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达到11.4%。我国不仅是世界上老年人口基数最大的国家,而且老年人口增长速度很快。根据联合国最新发布的《世界人口展望》2017年报告预测:到2050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比将达到36.5%,将远高于英、美、法、德等多数欧美国家。同时,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三支柱发展极不均衡,形成了第一支柱独大、第二支柱发展滞缓、第三支柱严重缺位的现状。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实现了“保基本、广覆盖”,但是政府的财政压力过大,既不利于扩大覆盖面,也会挤占第二、第三支柱的发展空间。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总体发展比较缓慢,覆盖率比较低,规模过小。第三支柱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整个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短板,养老保险产品品种、服务供给有限、覆盖面也很窄。因此,为了减轻政府的财政支出压力,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负担,我国亟须推动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以提高国民的自我养老保障能力。
二、发展历程
2008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金融30条”),该意见提出了“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计划,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的议题。2012年8月,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加快推动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不断完善政策,逐步扩大试点范围”。2014年8月,国务院在《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进一步明确了保险业在养老金第三支柱建设中的角色和定位,要求“建立保险监管协调机制,鼓励政府通过多种方式购买保险服务,研究完善促进现代保险服务业加快发展的税收政策,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2017年7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宣布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并开展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2018年4月2日,财政部等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这标志着税延商业养老险产品的正式启动。第一,适用对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第二,采取EET模式:即对个人参加商业养老保险缴费阶段、基金积累阶段均实行免个人所得税;将来领取养老金时再课征个人所得税。第三,扣除限额:个人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个体工商户等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第四,税收征管:账户资金收益暂不收税,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领取养老金时收税,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第五,领取养老金: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领取期限原则上为终身或不少于15年;个人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商业养老金。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在经过一年的试点之后,将从福建、上海和苏州工业园区3个地点地区推向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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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题及建议
在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实质是国家给予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个人税收优惠的政策支持,其实施有利于促进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的发展,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也有助于提高居民的养老保障水平。但是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处于探索阶段,存在问题主要有:一是缺乏保障性的法律法规;二是对投保人中途退保或提前支取行为缺乏涉税限制;三是缺乏激励保险公司开设此业务的税优政策;四是由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本质上是商业保险,仍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因此,本文基于现存政策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从法律角度切实给予实施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和支持。在我国,应该结合《税收法》与《保险法》,税务部门、财政部等部门共同建立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相关法律。法律规范具体包含三大主体:投保者、保险从业者和账户方案。首先对投保者的投保资格、相关责任进行审查和界定;其次加强对保险经营主体和保险业从业人员的规范;第三,对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具体方案,诸如缴费资格、投保方法、纳税规定、责任划分等进行规范,确保养老保险账户安全和资金升值。
2.实行税优扣除限额动态调整机制
为保障个人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以及确保维持个人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对税优扣除额实行动态调整机制。但在实行动态调整机制中,也要考虑制度的相对稳定性,建议在税优政策中明确规定扣除限额每隔3-5年上调一次,但具体上调幅度将根据通货膨胀情况及人们收入水平而定。
3.采取税收惩罚措施限制中途退保或提前支取行为
针对中途退保或提前支取行为,应要求投保人据实补交个人所得税并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但考虑到不同的纳税人缴费期间具体扣除情况不同,据实补交税款操作也相对复杂。就我国而言,因投保人身故、重残中途退保或提前支取,必须提供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开具的证明,保险机构必须对此予以核实。其他中途退保或提前领取建议按“其他所得”,以养老金账户全额,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对账户全额收取10%的罚款,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
4.增设能激励保险公司的税优政策
此次试点的推进离不开“双向”的税优政策驱动,除完善针对个人的税优政策外,还需要设计出能激励保险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目前我国税制现状,可以从这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种入手。在增值税方面,可考虑对其经营此类寿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征收低于6%的增值税或免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考虑对其寿险产品的投资收益减按一定比例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其支付的养老金支出实行加计扣除等优惠措施。此外,针对保险公司经营此类业务,签订养老保险合同时还可以实行印花税减免等。利用这些税优政策,激励保险公司开发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并不断优化品种同时提高服务水平。
5.重视基金的投资多元与风险规避
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在初始发展阶段,应特别重视投资的稳定性,账户基金要本着风险最小化的原则投资于风险较小的金融产品,如银行储蓄、国债等。等到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运作成熟时,相关投资机构可在精算后投资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以获得高收益;同时要注意投资的多元化以分散风险,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参考文献
[1]危素玉.我国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税优政策研究——基于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8,No.469,112-116.
[2]王翌秋;李航.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国际比较与借鉴[J].上海金融,2016,No.430,87-90.
论文作者:荆倩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1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4
标签:养老保险论文; 商业论文; 递延论文; 税收论文; 政策论文; 养老金论文; 支柱论文; 《基层建设》2019年第10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