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地位与对策_精神文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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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度法规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一,制度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

首先,任何制度的内容都是在一定的理论、思想和观点指导下建立起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制度要同一定的理论、思想和观点,即同精神文明相适应。制度本身就已经凝聚了人类在精神文明(包括思想道德和科学教育文化)方面的最高成就,回答人们为什么选择这种法规制度而不是另外一种。其次,各种法规制度一旦形成,又成为一种既定的对象和现实力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观点。例如已经建立的国家制度和法规等,对于在该国生活的人们就是一种外在的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讲,一定的思想和观点又要同制度法规相适应,即社会制度的内容决定着精神文明的性质。社会主义制度决定着精神文明的性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如果脱离了社会主义制度,就会失去方向和意义。所以,恩格斯说,国家是“第一个支配人的意识形态力量”,它“一旦成了对社会的独立力量,马上就产生了新的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249页)。从另外一个角度,法制作为思想的“物质附属物”,既然是“物质”的,当然与纯精神的文明就有区别,它是精神文明的载体。如果精神文明脱离了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也就必然失去载体。法规制度是一定的思想观念外化过程中的模型。思想观念的成果由制度文明来体现,制度文明以精神文明为内涵。

第二,制度法规是建设精神文明的中介。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包括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两方面。其中,思想道德和社会实践不是直接联系的,必须通过中介系统才能发挥其作用。所谓中介,就是指处在对立两极中间的构成由此及彼和由彼及此的相互联系、相互转化的部分、因素和环节。中介最基本的特性就是居间性和连续性。在上面所提到的中介系统中,法律规章制度是最重要的一个中介。因为人们在社会实践中不能直接产生一定的政治观点和符合一定阶级意识的道德心理等,它对于社会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作用也只有通过一定的政治制度等的折光才能表现出来。而且,某一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所以作为体现基本制度的法规、体制就必然有一定的导向性,就是要使人们“自愿”(不管能否做到)地遵守一定的思想准则、道德规范,即它服务于一定阶级、政党的价值目标。这一定程度上就建设了精神文明,即法规制度承担了建设社会精神文明的重任:对支撑这一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文明起激励和催生作用,对损害这个社会制度的精神垃圾起强有力的抑制和抵抗作用。

第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须与制度建设相结合。

人们在谈到精神文明建设的思路时,往往认为抓领导、领导抓是关键,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如何抓领导、领导如何抓呢?即依据什么抓领导、领导又依据什么来抓呢?靠领导的讲话、“红头”文件,还是靠法规制度?我们说,领导干部日理万机,政务繁忙,不可能长期地集中主要精力来抓这一项工作,也就不可避免地随着领导干部的注意力的转移、重视程度的不同而出现精神文明建设时冷时热、时紧时松的现象。

抓领导、领导抓依靠法规制度来建设精神文明,则可以克服和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有了法规制度做保障,精神文明建设就能连续地、规范地进行,有效地防止因领导干部注意力分散、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和领导人的调整而受到削弱,从根本上解决有的地方或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时紧时松“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问题,保证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证精神文明建设健康、持续地向前发展。比如,我们有了把领导精神文明建设的实绩和本领作为对领导干部使用、奖惩的依据的制度,个别领导干部如果确有对自己所辖地区或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不真抓或抓得不到位的情况,在考察其政绩时,就应将此作为其升降奖惩或是否使用的重要标准之一。类似的制度还有许多,都应该在实践中逐步建立和完善;否则就无法保障精神文明建设目标的实现。

二、从加强制度建设着手,解决“一手硬、 一手软”的问题

第一,要解决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一手硬、 一手软”的问题。

物质文明建设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人类只有大力发展经济、增加生产,才能得以维继和发展。精神文明虽然也十分重要,但一定历史阶段,特别是经济不发达的时期,却没有像对物质文明的需求那样直接和显而易见,这也是精神文明常常不被重视或被看作是“软”任务的重要原因。如果我们及时地、正确地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制度,是可以避免这种现象的。

我们国家的体制改革首先是从经济领域开始、然后逐步向其他领域推进的。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是正确的。因为我国人口多、底子薄、经济文化落后,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同时上层建筑具有相对独立性,所以,经济的发展不会自动地或立即带来精神文明的提高和发展,对精神文明必须给以特别的关注,尤其要给以法规制度上的关注。反思一下我们近二十年的改革实践,不难发现,我们在追求经济目标的同时,缺乏与之相配套的、抑制经济发展中出现的负效应的机制或法规制度,忽视了思想道德教育,因而在实践操作和新闻宣传中偏重经济效益、产值、利润,忽视思想道德方面的引导,所以出现了所谓的“能人经济”、“首富为官”以至“保护犯罪”的怪现象。

第二, 要解决科学教育文化建设与思想道德建设“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

精神文明建设实质是人的现代化,不仅要提高科学文化素质,更应该具备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它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但是,我国目前的情况是,思想道德建设的法制建设明显地滞后于科学文化建设的制度建设:一方面,思想道德建设得不到体制上的有力支持;另一方面,教育科学文化体制改革又过于功利化地青睐经济效益,因而使忽视社会效益的现象广为流行。正如邓小平所说,十年最大的失误主要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失误。为什么会出现思想政治教育的失误呢?症结在于思想政治教育制度建设的滞后和薄弱。

第三, 要解决科学教育文化建设中抓经济效益与抓社会效益“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

科学教育文化等精神产品很难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算,也难于按等价交换的原则实现其价值。它是一种复杂劳动的产物,更大程度地表现为社会效益。因此,对于这类产品必须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邓小平讲:“思想文化教育卫生部门,都要以社会效益为一切活动的惟一准则,它们所属的企业也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邓小平文选》,第3卷,145页)正如作家不该为了赚钱而写作,也必须有了钱才能生活一样,教育文化卫生部门也必须有了钱或经费才能正常发挥其作用。现在的问题是,从事精神文化生产的部门经费不足,国家便采取给不了钱给政策的办法,大家自负盈亏,搞“创收”,致使一些担负社会价值导向和思想道德教育职责的部门也转向以经济效益为主。某些学校变成了“学店”,博物馆、文化馆改头换面搞出租,烈士陵园搞商品展销等等。这些现象的出现与我们还没有建立起物质投入的保障机制不无关系。加强对精神文化部门乃至整个精神文明建设的物质投入,是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要条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软”的一手变硬,同“硬”的一手同步发展。

综上所述,良好的精神文明只有在良好的法治环境中才能生存和发展。我们在精神文明建设过程中,一定要建立和完善建设精神文明的相关法制、适当的体制和必要的机制,形成制度网络,使自律性的道德约束与他律性的法规制度相结合,保障精神文明建设持久、深入、健康、有序地发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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