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性暴力的女性主义分析_女性主义论文

印度性暴力的女性主义分析_女性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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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以来,印度以其丰富灿烂的历史文明、雄伟壮丽的人文景观、神奇玄妙的宗教文化吸引着世人的目光。现代印度已跻身世界上发展最快的国家行列,信息业和软件技术跃居世界前列。然而,作为新兴经济体之一的印度,近来最为引人注目的不是经济的腾飞、科技的创新,而是屡次发生的针对女性的性暴力事件。发生在2012年12月的“黑公交轮奸案”令世人震惊。而震惊之余,不得不令我们心生疑问,印度缘何成为“强奸之国”?一个崇敬母亲的民族,为何歧视妇女?一个笃信宗教的民族,为何不惧因果报应?一个现代法治国家,为何法律形同虚设?带着这些疑问,笔者从女性主义视角出发,剖析印度性暴力事件频发的诸种根由。

       一、印度性暴力问题研究的理论视角:女性主义

       关于“女性主义”,《中国妇女大百科全书》定义为:“西方19世纪到20世纪60年代之前流行的妇女运动理论和基本妇女观。”①因此,女性主义并非中国本土的文化和历史概念,是在西方妇女解放运动中形成并系统化的理论体系。随着女性主义的全球化传播与扩展,女性主义突破了地域与空间的局限,而成为世界各国妇女争取平等权利,即以通过社会变革消除性别歧视、结束妇女压迫的理论。女性主义理论向存在性别盲点或者单性别的学科知识系统与理论体系发出挑战,指出那些看似中立的、公正的政策或法律,实则对妇女群体造成歧视与压迫,以及在男性知识体系下,将男性的价值标准与经验作为人类生活的全部内容予以表现和描述,以男性的视角解读全部的社会历史与社会发展问题,从男性利益出发解读世界、解释现实的片面性与不公正。②在妇女运动实践中,女性主义理论形成了多元化的学术派别,彼此之间的研究方向与观点相互关照而又风格迥异,因此有学者做了如此阐释:“自由主义女性主义主要研究理性与感情的问题;社会主义女性主义主要研究公众领域与私人领域的问题;激进女性主义主要研究自然与文化的问题;心理分析女性主义主要研究主体与客体的问题;文化女性主义主要研究心灵与肉体的问题。”③除此而外,伴随西方国家进入后现代社会的进程,后现代女性主义流派异军突起,掀起妇女运动的“第三次高潮”。后现代主义高举反本质主义的大旗,批判主流哲学,反对普遍化、宏观化的叙事模式,为女性主义理论提供了新的理论基点,然而由于该理论自身的“非政治”性倾向,缺乏政治行动的力量,缺乏女性解放的政治动员与实际行动,因而遭到批判。

       女性主义理论的西方文化源起与社会环境的限制,使其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主观片面性与阶级局限性。不同文化语境、不同宗教信仰、不同民族、不同阶级的妇女,具有不同的权利诉求与发展路径,忽视了差异性、多元性的理论研究所得出的结论势必过于武断、缺乏客观性与真实性。因此,研究第三世界的妇女问题,需要立足于妇女生活的本土文化环境、宗教信仰、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分析,发现妇女真正面临的生存与发展困境,揭示存在于主流政治话语中的隐性性别歧视。

       近些年频发的性暴力事件,引起人们对印度女性权益保障问题的普遍关注,男权文化的侵犯性成为广受热议的焦点。以女性主义的理论视野来看,女人不是天生的,而是后天形成的。④或者说女性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社会历史文化建构的结果。因而,研究印度的性暴力问题,需要从传统文化、宗教实践、法律制度等多个角度深入剖析印度社会根深蒂固的男权至上观念是如何养成的,并应着眼于印度经济与科技发展的背景,考察印度社会性别关系紧张的根由。

       二、印度缘何性暴力频发:女性主义的分析视角

       (一)印度传统经典:女性的赞歌抑或魔咒?

       印度传统经典赋予了女性两面性的形象特征,既以优美动人的诗篇歌颂女性的伟大与崇高,又以歧视性的语言贬低女性。无论是古老的吠陀经典、举世闻名的两大史诗,还是印度教伦理规范的经典著作——《摩奴法论》,对女性的态度都是充满了矛盾。

       吠陀时代的印度经典,与世界上许多民族的初民文化一样,将宇宙的形成、人类对生产丰收的祈祷与“生殖崇拜”联系在一起。印度古代圣典《梨俱吠陀》中,有多首赞歌歌颂了生命的伟大创始。例如《梨俱吠陀》第10卷第129首中的第5颂《无有歌》⑤写道:

       “悟道智者,传出光带;

       其在上乎?其在下乎?

       有输种者,有强力者;

       自力居下,冲力居上。”

       颂诗中的“种子”实则是指精子,其中的“居下”、“居上”是对男女交合的描绘。在其他的几首赞歌如《造一切者之歌》、《生主歌》中,出现了“金胎”、“胎子”、“众水”、“大水”等词汇,季羡林先生在释读中解释金胎、金卵是指子宫,水则是指“羊水”。生殖崇拜之迹,昭然可见。⑥有学者从语义学的角度分析认为,男权(父权)这个词,即bija pradhanya,意为“卓越的权威”,而这一权威即来源于bija——种子。女权(母权)这个词,即ksetra pradhanya,是指“子宫的能力”,其能力来源于ksetra——土地(子宫)。在梵文中,妇女一词,是性欲的同一词,vama——跋摩。⑦诗歌既赞颂了女性对于生命的创造,同时也对生命创造之源——种子(精子)予以歌颂。总体看来,《梨俱吠陀》既显现了母权时代的遗留意识,也预示着男权中心化时代的到来。印度教经典著作《摩奴法论》将男性(种子)相较于女性(子宫)的优势地位表述为:

       “种子与子宫相比较,据说种子更显要;因为一切生物的后代都以种子的特征为特征。”

       “尽管这大地被称为生物的原始母胎,然而种子在发育过程中并没有显露出母胎的任何属性。”⑧

       印度传统经典中,歌颂女性的诗章俯拾皆是。比如《梨俱吠陀》第6卷第64首歌颂朝霞女神的诗句:

       “朝霞闪耀着雍容华贵的光芒,

       泛出了白色就像是水花银浪。

       她装饰了道路,让它平坦易走,

       她慷慨好施、温柔、又大方。

       你真好呀,你把远近都照亮,

       你的光线一直照到高高在上。

       你打扮得美丽,袒露着胸膛,

       你闪耀得威严肃穆,朝霞女郎!

       一群红色的牧牛拉着车辆,

       你幸福的神呀,你向四方扩张。

       她像是英雄抛石头打败敌人,

       她打败黑暗,像车战勇士一样。”⑨

       古印度两大史诗《罗摩衍那》和《摩诃婆罗多》中所塑造的女性形象多是美妙动人的。“像满月一样美丽”的悉多,不仅拥有丰乳细腰、双臀丰美的外表,而且贞静贤淑、品德高贵。《摩诃婆罗多》中所描绘的女性,无论是后世传名不朽的沙恭达罗,还是德行超群的莎维德丽,无不风韵卓绝、华光熠熠。在称颂女性的华美诗篇中,训导、贬斥女性的文字也时有所见,两大史诗体现了既歌颂女性,又蔑视女性的矛盾态度。如《罗摩衍那》中所述:

       “罗摩!在被创造的时候,

       妇女的天性就是这样:

       处顺境她们依恋丈夫

       处逆境她们把丈夫弃扬。

       这些妇女遵循的是:

       像闪电那样闪烁不定,

       像刀剑那样尖锐锋利,

       迅速又像金翅鸟和风。”⑩

       即使是在被公认为歧视妇女的《摩奴法论》中,也有大量维护女性的内容,如“妇女受礼遇,天神就欢喜;妇女不受礼遇,一切法事就白做。”(11)通观印度传统经典,对女性的赞颂与贬斥矛盾性地相互交织。《黑耶柔吠陀》的《弥特罗耶尼本集》认为女性是不忠诚、不老实的,《推提利耶本集》说好女人不如坏男人。《卡他恰本集》说妇女在夜间诱骗自己的丈夫,向他索要东西。(12)《摩奴法论》也说:“在这个世界上,使男人变坏正是女人的本性;正因为这个理由,智者们绝不放松对女人的戒备。因为在这个世界上,女人能够把愚人甚至智者引出正道而成为爱欲和愤怒的仆从。”(13)女性成为具有双重人格的性别群体,既是女神,又是女巫;既仁慈,又阴险狡诈;既令人崇敬,又令人担惊受怕。(14)

       在赞颂与贬斥相互矛盾的背后,却潜藏着内在的融合与统一。从女性主义的视角来看,对“母职”、“母性”的极力讴歌,将“母性”符号化,母亲具有了双重价值,既被奉若神明,又如同财富一般,为男性所占有。对女性的赞颂,其实就是关于女性生殖的自然意义的隐语。也正是这样一种意识形态,将女人与自然相联系,使妇女在社会中处于从属的地位。(15)与“母性”相联系的是“妻性”,“贤妻”是男人最珍贵的财产,他为她骄傲,“就像为他的房子、土地和羊群感到骄傲一样”。(16)男权社会建构的女性美德是以顺从、依赖、被动为特点,对女性传统美德的诗化渲染,将女性永远地禁锢在道德的囚笼中,侍奉丈夫、抚育子女成为女性的天职,从而实现性别身份的差异化与刻板化。正如长篇史诗《罗摩衍那》中将妻子所应具有的高贵品质表述为:无论丈夫是罪人还是歹徒,都应把丈夫奉若神灵般热爱。(17)在男女两性的关系中,女性既是孕育生命的源泉,也是取悦男性的客体。“女性要穿戴得如同黎明女神一样使丈夫感到赏心悦目”(18),拥有美貌、贞洁、生殖力的女性,为男性所热爱,印度传统经典、戏剧文学所塑造的女性形象,无不是以男性的视角加以刻画和描摹,如悉多、沙恭达罗、优哩婆湿,无不是细腰丰臀的美丽女性,这不仅预示着旺盛的生殖力,还预示着女性是满足男性欲望的工具。《大森林奥义书》之《第四梵书》说:“如果她不应承,就可以贿赂她。如果她仍然不应承,就应该用棍棒或手掌击打她,制服她,说道:‘我用精力和光辉取走你的光辉。’这样,她就失去光辉。”(19)

       印度传统经典体现出婆罗门种姓的智者、仙人和祭司的宇宙观、生命观和世界观。他们是男权制度的鼓吹者,经典中充满了歧视妇女的思想,这是无法否认的。(20)“无论是悉多忠于罗摩,还是牧羊女爱她的神(克里希那),都是女性单方面的奉献和热爱,她们始终居于从属地位。”(21)随着历史的变迁,宗教仪式、神话传说、习俗等都一直在改变,但那些传统文化中最核心的思想和原则,则是绵延不绝的。(22)传统经典对“母性”、“妻性”的人格塑造,对女性所应恪守的道德戒律与伦理规约的强调,伴随着男权主义的日益兴盛,成为印度女性难以挣脱的枷锁。

       (二)印度宗教实践:女性的救赎抑或深渊?

       印度以其特有的、多元化的宗教信仰而被称为“宗教的博物馆”。其中约有80%以上的印度人信仰印度教。印度教因其多元化、包容性的特点呈现出复杂多样的面貌。在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中,印度不同的社会等级、政治集团和文化阶层有着各自相异的信仰派别和宗教实践。这种综合性、多样性使人们很难对印度教的信仰和特征做出公认的、明确的定义。马克思曾说:“这个宗教既是纵欲享乐的宗教,又是自我折磨的禁欲主义的宗教;既是林伽崇拜的宗教,又是札格纳特的宗教;既是和尚的宗教,又是舞女的宗教。”(23)印度教的大多数派别严守禁欲或苦行的准则,期望通过苦修消除罪垢获得灵魂解脱。而性力派则崇拜神圣的生殖力量,信徒们通过举行纵欲狂欢和激情享乐的方式来表达对神灵的崇敬。该教派尊崇母亲,主张男女平等。由此看来,考察印度教对女性地位的影响,以及与印度性暴力频发的内在关联,实难从“理论上的印度教”找到具有说服力的答案。而是应从真正实践印度教传统的普通百姓思想观念中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梵化的、书本上的印度教体系,经过学者们的解释,其所包含的道德原则十分纯洁,但从生活中的印度教及其相关的实践来看,却不乏社会陋习、道德败坏和社会分裂。”(24)

       家庭环境的熏陶对印度男权文化的形成与强化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亲属众多的大家庭是印度人生活、成长中影响力最大的因素。长期以来,家庭就是男性展现阳刚之气,并将男性特权永久化的场所。印度人的家庭生活以精心设计的正式或非正式方式强化男性特权。印度教视生儿子为人生的大事,印度教法经典《摩奴法论》中写道:“得儿子者得诸界,得孙子者得不朽,得重孙者得太阳的世界。”(25)儿子被认为可以使父亲免下地狱。儿子们在既持久又宽容的性别等级中长大,并且用一种特权意识培养。女儿的出生则不被祝福。受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印度民间一直流行着荒谬的杀婴习俗。一些刚出生的女婴被冷漠地杀害,或采取高科技方法,用羊膜穿刺术确认胎儿的性别然后打掉女性胎儿。据统计,“每年印度都有5000万到6000万成年及未成年女性失踪。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不仅造成印度女性社会地位的低下,而且造成男女性别比例严重失调。在比较富裕的地区,如哈里亚纳邦、古吉拉特邦,特别是旁遮普邦,男孩多于女孩的现象最为突出。”(26)透射“生活中的印度教”,其实是占绝大多数人口比重的印度教徒的生活实践,将传统习惯、社会风俗与宗教信仰相互渗透。重男轻女的不良风气与印度教经典视生育儿子可以免除父亲罪孽的训导交汇在一起,歧视女性便既是印度教徒的生活实践,也是一种宗教实践。或者说,宗教中所存在的歧视女性的教义,在重男轻女的社会现实中不断得到实践和强化。在印度的一些贫困地区,一妻多夫、兄弟共妻、买妻卖妻的现象也十分突出,童妓增多的速度也十分惊人,“预计到2025年,每五个印度女孩中就将有一个是童妓。”(27)

       此外,印度教对女性恭顺、克制、服从、贞洁等美德的宣扬,敦促女性牢牢恪守“幼时从父,中年从夫,老年从子”的古训,承担繁重的家务与抚育孩子的重任,在家庭中处于完全失语的状态,对长辈和丈夫俯首帖耳。伊斯兰教“深闺制”风俗与印度教恪守妇道的传统相吻合,并深入北印度部分地区的高种姓家庭,从而使女性进一步与社会相脱离。而早已为法律取缔的传统陋习妆奁制、萨蒂制仍然是笼罩在女性头上的乌云挥之不去,女性因妆奁制、萨蒂制被活活烧死的报道仍不时传来。印度社会对女性的歧视无处不在,“从卧室到吧台,妇女都是男人表现阳刚之气时的发泄对象,尽管法律禁止对女性施暴,但仍有65%的印度受访人认为女性该打。”(28)纵观印度女性的一生,似乎她们从一出生起,就注定了一生的凄苦命运。“小女孩有一天会明白,由于自己是女人,她生来属于邪恶的一边,她在接受被动性时,也同意毫无抗拒地忍受外部强加的命运,她从未创造历史,却日渐一日地发现历史早已成形。”(29)

       面对女性如此悲惨的现实处境,我们不免心生疑问,印度教的业报轮回理论为何对虔敬的印度教徒没有规诫力?难道他们不惧因萨蒂、杀婴、强暴女性等残忍行为而下地狱?印度教徒为何违背禁欲苦修的清规戒律强暴女性?为何印度教徒既可以是虔诚的信教者,也可以是道德堕落者?对于这些问题,邱永辉指出:“由于印度不存在单一的信仰和标准,各种迷信思想和行为都以宗教的名义受到人们的尊重,被人们认可为既是理性的也是道德的。”(30)善或恶的道德判断无关乎印度教徒祈求神的眷顾,“印度教中似乎缺乏关于恶的单一规范原则,如同西方宗教中的撒旦或佛教中的魔罗一般,因此,他们对恶所做的批评是软弱的,且倾向于把恶看作‘不当之处的污点’。”(31)放纵或者作恶,并不意味着对神的亵渎,在解脱的意义上可以充分利用人的情感和想象,包括肉体的堕落。一个普通印度教徒的宗教实践,是不受世俗道德仪轨约束的,扭曲的、迷信的、男性至上的传统观念、风俗习惯在宗教的神圣外衣下都可被奉行为实践。

       客观地讲,宗教信仰本身并不具有使女性遭遇性暴力侵害的实质,然而当部分男性卑劣的道德品质、社会的陈规陋俗与歧视妇女的教义训诫相互混杂时,教义训诫便成为个体恶劣品行的遮羞布、挡箭牌。在这一层意义上,宗教被不法之徒所利用,将女性推入苦难的深渊。

       (三)印度现代法律:女性的解放抑或隐忧?

       纵观世界历史的发展进程,无论拥有什么样的宗教信仰和文化传统,把女性置于男性从属的地位在不同的文明国度里几乎是相同的。(32)即使近现代以来,性别平等已经在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法律文本中得以体现,但性别歧视以及性别压迫却依然顽固地存在。印度性暴力案件的频发,不禁令我们思考:法律改革能否使广大印度女性的悲惨境遇得以改善?

       回顾印度法律的发展史,早在英印殖民地时期,一批致力于取缔陋俗、提高女性地位的法律法令就得以颁布。在新旧文明转换的良好契机下,一批深受现代文明熏陶的进步思想家勇敢地举起印度社会宗教改革的大旗,不仅唤醒了印度人民沉闷许久的智识,而且敦促英印政府出台改革法案,以取缔传统陋俗、实现女性解放。在各方共同努力下,英印政府于1829年颁布法令,宣布禁止寡妇殉葬的“萨蒂制”,并在1846年颁布法令允许寡妇再嫁。这似乎让广大身处苦海的女性看到了生活的希望,然而时至今日,这些传统陋俗并未禁绝。印度共和国建立后,致力于实现法律统一化、世俗化的改革大规模展开。在充分借鉴1950年《英国婚姻法》的基础上,1955年《印度教婚姻法》得以颁布实施。这部婚姻法明确了法定登记原则、一夫一妻原则,并规定了结婚的法定年龄,离婚也不再是禁忌,婚姻可因法定理由诉请判离。婚姻法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一夫多妻、童婚等传统陋习,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妇女的社会地位,保障了妇女的基本权利,对于印度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然而新婚姻法在社会实践中也遭遇着很多困境。自婚姻法颁布实施以来,大量婚姻因未履行法定程序,而被宣告无效,恢复单身的男性由此可另觅佳偶,并且不用承担抚养妻儿的法定义务。(33)

       女性主义法学以批判性的视角看待现代法律制度改革,认为:从女性主义理论视角来看,国家是男性的,法律用男性认识和对待女性的方式来认识和对待女性。(34)女性的利益是通过家庭利益的代表——男人来表达的,女性被排斥在法律建设之外,因而法律文本中没有留下女性的声音。女性在公共领域(35)法律中的“失语”,使得男性成为法律的塑造者,婚姻、家庭等私人领域中的性别歧视是在男性的支持下造成的。相较公然宣称男尊女卑、夫为妻主的男权理论,那些表面看上去中立的、公正的、平等的法律实是以极为隐蔽的、充满迷惑性的方式维系着男权主义,女性则处于隐性边缘化的状态。多数情况下,女性被以男性立法者的认识重新建构。

       在强大的男权社会氛围里,法律作为男人的建构工具,不仅塑造了女人,也奴役着女人。男性权力在处于支配地位的社会和文化环境中,冲破了婚姻、家庭,形成了遍及社会的权力网络。在以男性权力贯穿的整个社会中,男性往往通过“性的征服”来证明自己的权威与强力。男性的自尊在针对女性的暴力中得到增长,男子气概得到性的确认和支援。因而,面对强奸的指控,多数男性被告人体会不到罪恶感,他们认为强奸令他们感觉良好,或者说他们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强奸,而是一次令人愉悦的性体验。()36男性审判者也并不以女性被强奸的事实作为判案的思路,女性的衣着、身份、外出时间成为判断其是否勾引男性的考量因素。德里的警察局局长尼拉吉·库马尔(Neeraj Kumar)的告诫是“妇女们不应晚上出门”。更多的警察则表示:“女性穿着时尚、拥有男朋友、泡吧、喝酒或与男人一同工作都有可能是强奸案发生的主要动机”。(37)这种防范理论将女性遭遇性暴力看做是其自身行为的失策或有失检点的结果,而不是强暴者的问题。通过约束女性的空间移动能力和行为自由来达到防范强奸的结果,而真正的始作俑者强奸犯反倒置身于事外。(38)

       总体而言,法律改革是推动性别平等、实现社会正义、保障基本权利的必然路径,印度法律改革也概莫能外。法律从来不是妇女遭受歧视、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唯一原因,但无疑是重要的一环。隐藏在公正法律背后的恰恰是男性对主流话语权的掌控,法律是男性利益的表达,是符合男性理想和价值观的产品塑造。因此,建构性别公正的法律制度,需要以社会性别分析的视角确立两性平等的社会规则,并应抛却法律中立的固执看法,使全体社会成员基于性别公正的立场共同参与并表达观点和主张。既不应忽略两性差异,追求片面的、形式化的男女平等,也不应从男性的视角看待或固化两性差异,进而努力改变男性掌控主流话语权而女性在社会体制建构中的集体缺席。无此举措,旨在实现性别平等的法律改革便如同空中楼阁。印度婚姻家庭法改革即面临如此困境。因此,印度借由法律改革实现妇女解放的道路仍步履维艰。

       三、实现双性和谐:梦想何以成真?

       “现代社会中女性的发展水平,是社会发展、国家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尺度。从女性主义的立场来看,对女性地位的尊重,对女性价值和文化的承认和推广将是引领人类走出困境、重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自身和谐的新的地平线。”(39)印度男权文化的强盛与性暴力事件的频发,不仅是印度女性解放与发展事业的重大挫折,也是印度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严重窒碍。因此,祛除印度男权文化的侵犯性,缔造双性和谐、和平安定的社会秩序,是印度社会未来发展的核心议题。

       (一)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城乡经济均衡发展

       印度自独立后六十余年来,经济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印度仍然是—个以农业为主的发展中国家,仍有将近70%的居民生活在农村。(40)农村的封闭与落后,使得传统观念与社会变革阻力重重。印度农村女性恪守着种种道德戒律,将自己禁锢在以家庭为核心的封闭空间。家庭内的社会分工表现为女性负担生育、养育的重任,以及承担琐碎繁重的家务劳动。传统宗教对“母性”、“妻性”的颂扬,不断渲染女性的气质与品格。女性的隐忍、包容、恭顺,不断助长着男子的气概,家庭暴力就成为家庭内男子气概侵犯性的典型表现。而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工业化程度的提高,有助于破除传统观念寄生的温床,不适应现代化大生产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与旧的习俗必将受到极大冲击,以至于趋向瓦解与更新。印度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女性从传统束缚中解放出来,接受高等教育以及就业人数比例都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然而城乡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以及日益加重的贫富悬殊现象,加剧了性别关系的紧张。这种紧张会以暴力的形式表现出来,通过对女性的控制来解除社会焦虑,宣泄社会压力,这成为近来印度社会性暴力案件多发的主要因素。

       马克思曾客观地指出:“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考察就可以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生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41)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拓展生产领域,提升生产方式的智能化与科技化水平,才能拓宽女性就业领域、打破因女性生理特点而导致的就业局限,从而使女性获得独立自主的经济地位,从家庭角色向社会角色转变,实现真正的自由与解放。因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助于消解社会文化对女性角色的刻板定型,摆脱传统性别观念的束缚,使女性以独立、自主的姿态谋得生存与发展。

       (二)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政治与法治文明建设体系

       男女平等是现代政治与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其基本内涵包括公民自由及平等权利的实现,而妇女平等参与政治决策,并通过法律的制定有效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与法律权利,是政治及法治文明的重要体现。1949年印度宪法明确将男女平等、男女同工同酬等列为基本原则。然而以女性主义的视角审视“平等”的深刻内涵,会发现看似追求“平等”的法律,实则因为忽视思想文化与社会环境的特定局限,而导致原本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被进一步排除在社会发展进程之外,加剧女性与社会之间的分离。(42)在男性占主导的社会里,以男性的视角看待强奸,或许会有很多不解,他们会问:女性失去了什么?这也是印度强奸案受害者报案后经常要面对的一种质疑。但事实上,她们的尊严受到了伤害,由于是无形的,往往很难提供足够的证据指控犯罪。在遭遇性侵害后,一些女性选择了沉默,因为她们不相信法律系统会用她们看待强奸的方式来看待强奸。“某些时候,国家非但不曾阻止或惩罚强奸,反而使强奸永存于世。指控强奸的女性说她们被强奸了两次,第二次是在法庭。”(43)

       应当说,以女性关怀的视角看待性暴力,并坚决地对男性犯罪者说“不”,是遏制性暴力犯罪的重要思路。这不仅关涉法律制度的具体构建,还关涉民主国家的政治与法治文明的建立。因而,应以性别平等为出发点,将性别意识纳入政治与法治文明建设体系,在追求性别平等目标的基础上,确认男女两性的生理以及社会条件的客观差异,有效避免将权利平等理解为结果平均,或者以男性的标准要求女性,消除包括宗教、文化、社会等一切领域显性的与隐形的性别歧视,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男性的性暴力,实现双性和谐。

       (三)积极营造男女两性良性互动的社会环境,在彼此关照与相互促进中完善自我

       印度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高等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女性走出家门,接受高等教育或走上就业岗位的现象已不罕见。然而这种情况大多局限于家境殷实的城市女性,农村贫困地区的女性多数仍处于文盲或半文盲状态。对于女性接受教育或外出工作,社会上仍存在广泛的偏见。印度近来频频爆出的“性暴力”事件受害者,女大学生和都市白领占据一定比例。由于经常外出、缺乏防范性,这部分女性极易成为性暴力攻击的对象。而对此类受害者,社会中较为普遍地存在着蔑视与冷嘲热讽,人们认为女性抛头露面、衣着时髦、夜间外出,是引诱男性产生欲望、实施强奸的直接因素,而一个社交广泛或者有过婚前性经历的女性,一旦遭遇性侵害,更是会饱受非议,舆论常会一边倒地支持侵犯者,而不是同情受害人。

       长期以来,性别角色的刻板定型以及性别的隔离与歧视,不仅使女性饱受精神以及身体的折磨,也使男性倍感压抑。不同的性别角色定位,固化了男女两性“女主内、男主外”的社会分工模式,女性在承担生育子女、繁重家务的同时,男性则担负起外出打拼、养育家庭的重任;男女两性刻板化的性别气质定位,使得哭泣的女人惹人怜爱,而男人则应“流血不流泪”。在激烈竞争的现代社会,男性所遭受的生活压力与精神痛苦是异常强烈的。近些年,抑郁症、自杀、过劳猝死的高危人群中,职场男性占了相当比例。因而,打破传统的性别角色定位,积极营造男女两性良性互动的社会环境,不仅是女性获得解放与发展的核心要素,也将大大减轻男性的沉重负担,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

       破除性别的隔离与压迫,实现两性均衡发展与良性互动,对印度而言,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总体而言,印度女性主体意识的觉醒及对自身权利的坚决捍卫,有助于提高自身的社会地位、抑制男性暴力,并从根本上推动性别平等的实现;而印度男性也只有清醒地认识到,他们并不总是男权文化的受益者,在刻板的性别角色分工模式下,他们往往不得不承受精神世界与现实生活的双重压力。应当说,男权文化在伤害女性的同时,也伤害着男性。在男女两性相互依存的世界里,人们对正义、平等、自由的价值追寻,对真、善、美的憧憬,对知识与美好生活的渴求、对生存意义的探索是相通的。因而,男女两性间消除隔阂与对立,相互关照、相互支持、携手并进,才能共同开创美好的未来。

       注释:

       ①《中国妇女大百科全书》,长春,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1995年版,第79页。

       ②沈奕斐:《被建构的女性》,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86页。

       ③李银河:《女性权力的崛起》,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3年版,第146页。

       ④[法]西蒙娜·德·波伏娃:《第二性》(Ⅱ)(郑克鲁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1年版,第9页。

       ⑤颂诗原文引自巫白慧:《梨俱吠陀神曲选》,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246页。关于颂诗的解读,参见季羡林:《〈梨俱吠陀〉几首哲学赞歌新解》,载张光璘、王树英编:《季羡林论印度文化》,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79页。

       ⑥季羡林:《梨俱吠陀几首哲学赞歌新解》,载张光璘、王树英编:《季羡林论印度文化》,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86页。

       ⑦梅晓云:《试论印度古代文化中“阴性原则”的演变——从两大史诗到〈摩奴法典〉》,《铁道师范学院学报》,1996年第3期,第70页。

       ⑧[印]《摩奴法论》(蒋忠新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0页。

       ⑨季羡林:《古代印度的文化》,载张光璘、王树英编:《季羡林论印度文化》,第4页。

       ⑩[印度]蚁垤:《罗摩衍那》(季羡林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75页。

       (11)[印]《摩奴法论》,第46页。

       (12)季羡林:《〈五卷书〉汉译本重印后记》,载张光璘、王树英编:《季羡林论印度文化》,第234页。

       (13)[印]《摩奴法论》,第36页。

       (14)[加]吉檀迦利·科拉纳德:《印度》(张文渊译),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60页。

       (15)[英]布莱恩·特纳:《身体与社会》(马海良、赵国新译),沈阳,春风文艺出版社,2003年版,第213页。

       (16)[法]西蒙娜·德·波伏娃:《第二性》(Ⅰ)(郑克鲁译),第100页。

       (17)季羡林:《〈罗摩衍那〉初探》,载张光璘、王树英编:《季羡林论印度文化》,第167页。

       (18)转引自贺璋蓉:《印度吠陀时代的妇女地位探略》,《南亚研究》,1989年第3期,第47页。

       (19)[印]《奥义书》(黄宝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17页。

       (20)季羡林:《〈五卷书〉汉译本重印后记》,载张光璘、王树英编:《季羡林论印度文化》,第234页。

       (21)邱永辉:《印度教概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250页。

       (22)邱永辉:《印度教概论》,第37页。

       (23)马克思:《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2~63页。

       (24)邱永辉:《印度教概论》,第9页。

       (25)[印]《摩奴法论》(蒋忠新译),第189页。

       (26)[印]米拉·坎达:《印度星球》(黄悦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306页。

       (27)[印]米拉·坎达:《印度星球》(黄悦译),第307页。

       (28)木公:《向千年习俗求解印度性暴力》,《环球时报》,2013年1月17日。

       (29)[法]西蒙娜·德·波伏娃:《第二性》(Ⅱ)(郑克鲁译),第45页。

       (30)邱永辉:《印度教概论》,第251页。

       (31)[加]沙尔玛:《印度教》(张志强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61页。

       (32)周安平:《性别与法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3页。

       (33)Werner Menski,Comparative Law in a Global Context(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9),p.256.

       (34)[美]凯瑟琳·A.麦金农:《迈向女性主义的国家理论》(曲广娣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3页。

       (35)亚里士多德最早确立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在理论上的划分。公共领域属于政治领域,私人领域主要是与婚姻、家庭生活相关。

       (36)[美]凯瑟琳·A.麦金农:《迈向女性主义的国家理论》(曲广娣译),第207页。

       (37)Basharat Peer,“After a Rape and Murder,Fury in Delhi,”The New Yorker,Jan.2,2013.http://www.newyorker.com/online/blogs/newsdesk/2013/01/after-a-rape-and-murder-fury-in-delhi.html.

       (38)沈奕斐:《被建构的女性》,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67页。

       (39)杨凤:《当代中国女性发展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74页。

       (40)[印]米拉·坎达:《印度星球》(黄悦译),第20页。

       (41)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3页。

       (42)沈奕斐:《被建构的女性》,第322页。

       (43)[美]凯瑟琳·A.麦金农:《迈向女性主义的国家理论》(曲广娣译),第2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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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性暴力的女性主义分析_女性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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