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特网与言论自由的保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言论自由论文,因特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11.01 [文献标识码]A
目前,信息化的浪潮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力度席卷全球。因特网的广泛使用,极大 地提高了人类传播知识、交流信息的能力,改善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受教育权等基本人 权。但与此同时,也有人利用网络传播黄毒、侵犯他人隐私和进行其他网络犯罪,在一 个全新的领域给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构成了威胁。因此,研究因特网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对于促进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试从言 论自由的角度,就如何应对因特网对人类提出的挑战作一初步探讨。
一、因特网是否属于言论自由保护的对象
1994年,美国政府颁布了《国际上军火非法买卖管制条例》,1997年又出台了《出口 管制条例》。在这两个条例中,美国政府禁止向国外输出加密的计算机软件。美国政府 认为,软件不属于言论,而是一种军事器械,就像枪炮一样可能被人用作犯罪工具。例 如,网络可被儿童色情狂、恐怖分子以及其他潜伏于网上的可怕的人通过私人的、不可 解读的保密渠道来从事各种邪恶的勾当。由于加密软件的输出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 成威胁,政府有责任有义务禁止其出口。美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实际上提出了这么一个问 题:网络软件究竟属不属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言论自由 条款保护的对象?
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因特网本身的特性,还是从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及各国对言论自由 的通常理解看,因特网都属于言论自由保护的对象。
首先,从因特网本身的特性看,因特网是由计算机系统支撑的媒体,它通过计算机之 间的链接,把信息发送者发送的材料转换为电子信号,然后通过网络的传输,在信息接 受者的终端上还原,从而使人类能够跨越时空自由交流。简言之,因特网是人们继书本 、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之后传播信息和交换思想的一个新的载体。无论因特网上出 现的是文字,还是图像、声音,无论因特网上的内容是关于政治的,还是关于经济的、 宗教的,都是人们发表的言谈、议论和意见,都属于言论的范畴,与传统的言论没有任 何实质性的区别,理应受到保护。
其次,公约第19条第2款规定,人人享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不论口头的、书面的 、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作为人权经典性文件 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也有类似规定:“人人有权……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 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在这里,“任何其他媒介”或“任何媒介”不仅包括公 约列举的媒介形式,还包括声像、广播、电影、摄影、音乐、图画以及电子媒体等等。 它们都是公约确立的人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方法和途径。简单地 说,一切关于人类的思想、观点、意见和议论的载体,都属于公约言论自由保护的范围 ,网络也不例外。
最后,在现实生活中,因特网上的内容属于言论的观点也在各国获得了广泛的赞同和 支持。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The Oxford Companion of Law)把言论自由表述为“ 公民在任何问题上均有以口头、书面、出版、广播或其他方法发表意见或看法的自由。 ”[1]我国的《法学辞典》指出:“……演讲、音乐、电影、广播等凡用于表现思想、 见解者,也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2]印度认为,“言论”通常是一个人思想或感情 的表达,无论通过口头、书面、印刷、图画或任何其他形式。[3]在美国,当政府发布 了加密软件出口禁令后,许多人对此提出了挑战。其中最著名的是一位名叫伯恩斯坦的 计算机科学家,他带着加密软件到世界各地去讲学。伯恩斯坦声称,软件就是言论,受 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的保护。加利福尼亚北区法院同意了这一观点,推翻了政府的禁 令。①之后,在宗教技术中心诉网络在线通讯服务公司、泽兰诉美国在线公司等一系列 案件中确认了软件应受宪法第1条修正案保护的原则。②法院的判决得到了美国学界的 一致支持。③
可见,作为一种新的言论形式,因特网理应受到公约言论自由条款的保护。各国政府 在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时,应当有人权观念,并根据公约言论自由条款的基本要求,来 规范和管理因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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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在1997年加利福尼亚州伯恩斯坦诉美国政府案(Burnstein v.United States,922 F.Supp.1426
②参见:Religious Technology Center v.Netcom On-line Communication Services ,Inc.907 F.Supp.1361(N.D.Cal.1995);Zeran v.America Online,Inc.129 F.3d 327(4thCir.1997).关于两案的详细介绍,参见:Todd G.Hartman,The Marketplaces vs.The Ideas:The First Amendment Challenges To Internet Commerce[J].445—449.
③1998年,塞顿霍尔宪法论坛(Seton Hall Constitutional Law Journal)曾组织过一 次名称为“因特网应用中的宪法问题”的笔谈。专家们一致认为,软件是言论,应受宪 法第1条修正案的保护。部分专家甚至提出“对因特网的保护应当大于对传统媒体的保 护”的观点。参见:Seton Hall Constitutional Law Journal,1998,(Sum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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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特网对传统言论自由保护理论的挑战
因特网作为一种新的言论形式,与传统的言论形式有什么不同呢?传统的言论自由保护 原理是否仍然适用于因特网呢?让我们首先来看看因特网与传统媒介的区别。
与传统媒介,如报纸、印刷、图像、音乐、广播、电视、电影等相比,因特网具有以 下几个特征:
第一,因特网是一个发散性的网络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并没有一个专门的信息发送 中心,任何一位网络使用者都可以向网络发送信息或从网络接收信息。一旦信息进入网 络,就会自动分散复制,向所有的计算机终端传输。如果某个路径被切断,信息会很快 转到因特网系统的其他路径。而在传统媒介中,总是有一个信息发送中心,通过自己的 信息传输渠道向外界编发或者转发信息。一旦信息中心被关闭,该传输系统就会陷于瘫 痪。
第二,因特网是一个互动的体系。换句话说,因特网并不依靠特定的物质或技术形式 而存在。任何一位拥有一个支持IP协议①的计算机的个人,都可以从网络的任何地方链 接,并且传播他或她选择的任何形式的信息,包括图像、音乐和文本。而传统的信息媒 介必须借助于一定的物质形态,比如纸张、胶片、碟片、电台等,信息的传播受到物质 形式的制约。
第三,在因特网中的信息以数字化的形式传播。因特网中的所有信息,不管其内容或 形式,都以数元②的数字形式传播。当信息在因特网中传播时,人们无法从因特网上区 分或者确认某一特定信息。而在传统媒介的传播过程中,人们总能通过语言、图像、声 音等形式区分出它的内容和形式。
因特网的上述特征向传统的言论自由保护理论提出了挑战。
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据此,人人有权通过任何媒 介自由发表意见。但言论自由也不是一项绝对人权,它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 在行使言论自由时,应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名誉,保障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 道德。③各国之所以在公约中达成一致,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的共识:首先,任何权利 和自由的行使都应受他人或公共利益的制约。言论自由的实现不应在任何情况下都以牺 牲其他权利和自由为代价。其次,市场失灵。市场失灵理论强调,过去那种认为“检验 真理的最好方法就是把思想放入市场之中”的“思想市场”理论,④在现实生活中是行 不通的,因为参与市场的各个人或各类人拥有的资源是不均衡的。总有部分人能够比其 他人说得多些,说得有效些。因而需要对“思想市场”进行干预。[4]
在网络时代,因特网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对言论自由保护理论及以上共识构成了冲击:
第一,在因特网上,限制言论自由的基础发生了变化。首先,虽然言论自由的行使在 网络上也必须遵循“不侵犯他人或公共利益”的原则,⑤但在是否构成“侵犯他人或公 共利益”行为上,网络与传统媒体所持的标准不同。进一步而言,在网络上传播的言论 享有比传统媒介更为宽松的空间。这是因为,与传统媒介不同,因特网从来就是一个超 脱于政府管理体制之外的领域。而且,由于网络所具有的开放性和高效性,对于知识的 传播、经济的发展具有特殊的意义,⑥因而对网络任何形式的过度的、不适当的管制都 会降低因特网给人类带来的福利,减缓人类向信息社会推进的步伐。基于传统上网络的 不受管制性和开放性、高效性,应当重新考虑传统的言论自由限制标准。⑦其次,市场 失灵理论已不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这又包括两方面的情况。一方面,对于经济、信息 技术发达的国家来说,在网络领域,由于信息基础设施完备,人们拥有的资源大体上可 以说是均衡的。因为:(1)因特网可以允许任何一台并入网络的计算机使用者参与全球 信息交流,从而实现参与的最大化;(2)由于人们进入因特网不会遇到任何阻碍,因而 人们可以选择任何一个话题进行讨论,从而实现言论最大程度的多样化;(3)无论输入 者是谁,输入因特网的所有信息都以同样的方式、沿着同样的路径传播,从而实现了言 论参与者的平等。但另一方面,从世界范围来说,由于各国在信息领域发展的不平衡, 某些国家信息技术高度发达,某些国家信息技术则比较落后。有些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 国家利用对信息资源及其相关产业的垄断地位,通过因特网上的电子邮件、电子报刊以 及其他媒体把本国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强加于信息技术相对落后的国家,严重威胁着 这些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安全。因此,就全球化背景下的世界市场而言,的确存在 着信息资源的不均衡问题。在这些国家,必须把言论自由的保护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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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Internet Protocol的简称,是国际社会为了统一计算机标准而达成的协议。根据这 一协议,各国的计算机可以连接为一个互相关联的网络。 ②因特网中信息的传播单位。
③参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2、3款。
④美国最高法院法官霍尔姆斯1919年在埃伯拉姆斯诉美国一案中提出了关于言论自由 的著名的“思想市场”理论。他在该案中写道:“当人们认识到许多争论不休的信仰都 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消失殆尽时,他们最终知道……人们渴望已久的终极目标是通过思想 的自由交换而达到的——检验真理的最好方法就是把思想放入市场之中……”Abrams v .United States,250 U.S.616,630(1919)(Holmes,J.,dissenting).
⑤如果因特网上缺乏起码的安全保障,消费者就不会对电子商务产生信心。相反,只 有保障隐私,商家才能赚大钱。参见:Todd G.Hartman,The Marketplaces vs.The Ide as:The First Amendment Challenges To Internet Commerce[J].453.
⑥当今时代,计算机网络远程教育传输系统已被许多国家相继采用。而因电子商务的 使用,1998年全球节约的生产成本就达170亿美元,到2002年更是高达12,500亿美元。 参见:张春江,倪建民.国家信息安全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28.
⑦在前面提及的宗教技术中心诉网络在线通讯服务公司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定, 除非故意,否则不能认为抄袭和传播受法律保护作品的行为直接侵权,这突破了美国版 权法确立的严格责任原则。在泽兰诉美国在线公司一案中,第四巡回法院的法官们拒绝 将传统的诽谤法适用于该案。他们指出,任何计算机服务网络的发行者和使用者都不能 被视为由另外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发行者和传播人。参见:Todd G.Hartman,The M arketplaces vs.The Ideas:The First Amendment Challenges To Internet Commerce [J].445—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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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在因特网上,限制言论的可行性问题显得极为突出。新技术往往就是一把双刃 剑。因特网在促使信息最大化地给人类社会经济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传 播淫秽材料、侵犯隐私权和知识产权、计算机欺骗以及前面提到的“文化侵略”等问题 ,对国家的安全和公民的人权造成了新的威胁。因而因特网上言论的传播,同样应当遵 循公约确立的原则,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名誉,保障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 德。过去,传统媒介都有一定的传播形式,我们可以依法对出现问题的传播媒体采取一 定的措施,甚至是预防措施进行纠正。但因特网是一个发散性的网络体系,可以从任何 一台联网的计算机发送和接受信息;因特网又是一个互动的体系,任何信息一旦放置于 因特网之上,就立即到达所有的计算机终端;网络以数元的形式在系统中运行,难以辨 认,也难以区分。这些因素决定了在网络上发现或阻止人们发送信息几乎是不可能的。 在现阶段技术条件下,对网络进行控制还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如何在享用因特网给我 们带来巨大便利和收益的同时,有效地防止其带来负面影响,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重 要而急迫的新课题。
总之,因特网具有的发散性、互动性和难以辨认性,促进了信息交流和传播的最大化 ,拓展了公约确立的言论自由空间,各国政府应当为网络上的言论自由提供更为宽松的 环境条件。但正是由于因特网的上述特征,给我们依法限制言论自由提出了新问题。此 外,由于各国信息技术条件的差异,发展中国家在对网络上言论自由进行保护的同时应 当着重考虑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因素。
三、各国的因特网政策以及我国的基本对策
由于因特网给传统的言论自由保护理论和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各国采取了一系列的 措施来保障因特网上的言论自由,同时也防范新技术带来的问题。这些措施主要集中在 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建立因特网的管理和协调机构,加强对网络技术的研究。在现实生活中,这方 面的职责和任务主要是由政府机构承担的。例如美国的国家安全局、国家技术标准研究 所、联邦调查局、高级研究计划署和国防部信息局,各有自己管理的领域和业务。新加 坡的广播管理局和日本的通产省则是本国因特网的主管机构。为了适应因特网应用的社 会化、国际化趋势,从80年代起,出现了一些社会性、国际性的因特网研究机构。例如 ,1990年11月,来自美国、澳大利亚、德国、英国、意大利等十多个国家的政府、商业 、科学等多种计算机应急响应组织联合成立了信息安全问题小组论坛,其宗旨在于加强 网络安全问题的合作与协调,优化网络环境。[2]
第二,制定法律和政策,规范和保障因特网上的言论。在各国,立法通常是政府规范 和管理网络言论的主要手段。如美国1987年修改了计算机犯罪法,并对侵犯知识产权、 计算机欺骗的行为进行了规范。美国还制定了信息自由法、个人隐私法、电子通信隐私 法、正当通信法、电讯法等,以加强对这一领域言论的规范和保护。德国在1996年夏出 台了《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还通过了电信服务数据保护法,并对刑法、治安法、 传播危害青少年文字法、著作权法等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英国政府为了从网络上消 除儿童色情内容和其他有害信息,在1996年9月23日颁布了《三R安全规则》。俄罗斯为 了“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信息”,于1995年颁布了《联邦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法》 。[5](P7-9)在这些法律中,各国为探讨与自己基本国情相适应的言论自由保护制度做 出了巨大努力。除了立法手段之外,各国还通过制定积极的政策来处理因特网上的言论 自由保护问题。例如,美国提出了“国家信息安全保障”政策,在信息系统和网络中使 用强密码来实现数字签名和加密技术,以保护个人隐私,并开发和利用良好的商业化安 全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新加坡广播管理局1996年7月11日对因特网实施分类许可制度 ,鼓励正当使用因特网,保护网络用户,特别是年轻人免受非法的和不健康的信息传播 之害。日本通产省也已编制出一套准则,防止越权访问计算机网络,防止黑客对网上数 据的窃取、替换和破坏。从这些政策规定看,各国主要是从抑制因特网带来负面效应的 角度来保障言论自由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信息技术有了飞速的发展。因特网的日益普及,既给我国公民 行使言论自由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也给言论自由的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一方面, 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我们面临着正确规范和保障网络言论自由这一繁重而紧 迫的任务。比如,应适当放松对网络上言论的限制,但放松的程度有多大,遵循的标准 是什么,还需要我们不断调查、研究、实践和总结,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网络言论自 由保障制度。另一方面,在国际社会,相对于以美国为首的信息强国而言,我国无论是 在信息基础设施上,还是在信息技术上,都处于弱势。某些西方大国为了实现其政治、 经济、军事和文化方面的目的,从来没有放弃过利用因特网,以带有政治影响力的信息 传播本国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的企图。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都面临着严峻 的信息安全问题。这是我国制定网络言论自由保护政策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为了规范和保障因特网上的言论自由,我国政府借鉴各国的成功经验,采取了大量的 措施。首先,根据职能和权限,我国政府确立了信息安全的管理和执法部门,其中包括 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信息产业部的国家计算机网络和信息安全 管理中心、国家保密局、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开始对因特网中出现的问题,包括言论 方面的问题进行规范和管理。其次,近年来,我国政府制定了一些规范和管理因特网的 法律法规。1996年2月1日,公安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 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了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国际联网中的重大 问题,规定了由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现已改为教育部)和中国科学院 管理的四个互联网国际出口,对接入单位规定了权利和义务。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 又发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该办法中明 确了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规 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 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的原则。1998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将侵 犯知识产权罪和计算机信息犯罪首次写入刑法。这些法律法规对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社会 的稳定,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总的看来,在信息化时代,我国较好地回应了网络对言论自由保护的新挑战。但是, 由于我国经济基础不强,信息化建设起步较晚,公民的信息化意识薄弱,法律法规还不 健全,对言论自由的保护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从网络的硬件设施看,网络安全的 设施和技术水平还有待于提高;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考虑得 较多(当然,这是极其必要的),但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考虑得还不够;在某些领域, 如公民隐私权、知识产权、信息自由等方面的立法还存在空白;在理论研究上,如何处 理好因特网与我国人权保障,尤其是与言论自由保护之间的关系还未广泛而有效地展开 讨论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网络时代我国言论自由保护事业的发展。
为了促进对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今后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加强对网络技术的研究、信息技术人才的培养和网络基础知识的教育。首先, 网络技术的提高,在完善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机制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例如,密 码技术的改进以及IP协议实施真实性原则等都有助于信息安全问题的解决,能够有效地 保护隐私权,防止非法信息的发布,从而缓解政府制定政策进行干预的压力。其次,网 络硬件环境与软件环境的改善,与大量的、适应信息化时代要求的专业技术人才密切相 关。因此,我国应当重视网络技术人才的培养,建立自己的信息技术队伍,为网络时代 更为充分地言论自由实现提供人才保障。此外,对全体公民,特别是我们的政策制定者 进行因特网基本知识的宣传和教育也是极其必要的。不懂起码的网络常识,政策制定者 就无法制定正确的网络言论保护政策,公民也无法有效地维护自己在言论自由方面的合 法权益。
第二,加强因特网上言论自由保障问题的研究。这些问题包括,网络信息安全、因特 网与言论自由表达、隐私权和知识产权的关系、因特网与信息公开及电子出版等,以便 为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第三,政府直接参与因特网言论的交流和传播。就一国范围来说,因特网的广泛使用 ,打破了在传统媒介时代主要由官方提供信息资源的模式,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可能成 为人们评论的对象,从而给政策制定者造成极大的压力。但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并不排 除政府的参与,相反,政府可以充分利用这一快捷、有效的传播工具,解释、宣传自己 的政策主张和目的,回应公民对有关政策的疑问和评论。这既有利于今后对政策的补充 、修改和完善,又有利于加强政府与人民的联系,扩展和深化民主,促进言论自由的充 分实现。
第四,加强言论自由保护方面的立法。立法是保障言论自由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已 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国家安全法、国家保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电子 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刑法等有关言论自由的法律法规体系,但还不健全。还缺乏对信 息自由、电子信息出版、信息知识产权保护、隐私权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在立法过程中 ,应遵循以下两个原则:一是在一国范围内,相对于传统媒介而言,应该适当放宽限制 ;二是在国际领域,应优先考虑信息安全。
四、小结
在处理因特网与言论自由保护的关系时,下面几点是至关重要的:
第一,因特网上的内容是言论,属于言论自由保护的范畴。各国在制定有关法律和政 策时,必须要从言论自由保护的角度出发。
第二,在因特网上保障言论自由的总原则是:充分利用因特网给人类带来的便利和好 处,避免因特网的弊端和不利因素。因特网上言论自由的保护问题,实质上是二者的平 衡问题。
第三,因特网上言论自由的保护应当与一国的基本国情相适应,符合该国的社会经济 发展水平。对于发达国家来说,相对于传统媒介而言,应适当放宽对因特网上言论自由 的限制。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既要考虑尊重和维护人权,还要适当考虑国家安全和社 会稳定。
第四,在信息化时代,国际人权机构应当加强对公约言论自由与因特网关系的研究, 并为各国提出一般性的指导原则。如果公约不能在新的社会条件下调节与社会发展的关 系,就会丧失其引导、规范社会实践的意义。
收稿日期:2001-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