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三者审计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本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日本对所有企事业团体的对外公布的会计资料都要实行检查,以保证其信用和利用价值,这种检查在日本称之为“三者审计”制度,即日本的所有企事业团体的会计资料在对外公布之前必须要经过注册会计师(公认会计士)、审计官(监查役)和内部审计(内部监查)的检查审计之后,方可对外公布的制度。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
注册会计师,是执行对企事业的会计资料进行外部审计的责任人。日本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必须通过日本大藏省(财政部)财务局实施的三次考试方可取得。注册会计师可以受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外部审计,或自己开设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受聘企业公司作内部审计。其职业范围主要是以《证券交易法》为基础作成的财务诸表和按《商法》规定对大企业进行外部审计。
注册会计师进行独立审计时应遵守的审计基准是:
1一般基准
(1)对企业公布的财务诸表的审计,作为审计人应具有适当的专门能力和实务经验,相对企业来说有自己独立的立场。
(2)审计人在对事实的认定、处理的判断和意见发表时,应保持公正不偏的态度。
(3)审计人对审计的实施和审计报告书出具时,要有职业的判断和专家的正当注意力。
(4)审计人对业务上的所知事项的正当理由不能漏掉更不能窃用。
2实施基准
(1)审计人从十分把握的审计证据入手,对财务诸表表达自己的意见时,必须要有足够的、合理的理由为基础。
(2)审计人应在适当的审计计划的基础上,组织审计的实施。
(3)审计人对内部牵制的状况要把握,对审计对象的重要性,审计上的危险性及其他诸要素要有十分的考虑,在此基础上决定适用的审计手续、实施时间及试查的范围。
3报告基准
(1)审计人对附在公布的财务诸表上的审计报告书,要明确地记载实施审计的概要及对财务诸表的意见。
(2)在对财务诸表的意见表明时,对财务诸表的企业的财务状态及经营成绩要适当地表示。
(3)审计人对自己的意见形成时必须要有足够的合理的理由为基础,对财务诸表的意见发表放在审计报告的下半部。
(4)审计人对有关企业的状况(重要的偶发事项、后发事项等)、容易引起利害关系人判断错误的需特别明确的重要事项,在审计报告书中要有记载。例:
审计报告
股份企业:××××
董事长:××××
平成6年6月17日
太田昭和审计法人
注册会计师:×××(盖章)
注册会计师:×××(盖章)
注册会计师:×××(盖章)
福冈市中央区天神一丁目12番1号
作为审计法人,根据证券交易法第193条第2项的规定进行审计证明,“经理的状况”,揭示的股份企业××××的平成5年3月21日到平成6年3月20日止的第78期事业年度的财务诸表,即借贷对照表、损益计算书、损失金处理计算书及附属明细表行使审计。
这项审计,作为审计法人,以一般的公正妥当和承认的审计基准为依据,以通常实施的审计手续来实施。
审计的结果,企业采用的会计处理的原则和手续,以一般公正妥当和承认的企业会计的基准为依据,除下记的事项,和前事业年度同一的基准一样继续适用。另外,财务诸表的表示方法,承认以“财务诸表的用语,样式及填制方法的规则”,(昭和38年大藏省会第39号)所定的准则。
记(具体意见)
(略)
对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日本《注册会计师法》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候补的惩罚处分有三种:一、警告;二、一年以内业务的停止;三、注册的取消”。第三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时,如有故意、虚伪、错误或遗漏的财务诸表而又没有证明其不是虚伪、错误及遗漏的情况下,大藏大臣将对该注册会计师给予一年以内业务的停止和取消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处分。违反《注册会计师法》中的有关规定,将根据该法第八章罚则,处以一年以下的徒刑和三万日元罚金的处分等。
二、审计官审计
审计官(日语称为监查役,英语为StatutoryAuditor)的选任由股东总会决议,审计官审计是根据《商法》第274条,对董事长职务执行的合法性和职责执行审计,其中也包括审计《商法》、《证券交易法》、《税法》和会计原则的执行情况。日本《商法特例法》规定,日本的大企业应设有专门的审计职能部门和人员。大企业除审计官审计外,还必须接受会计审计人的审计,这个会计审计人由股东总会选任,并且必须是注册会计师或者是审计法人。由董事长提出有关会计审计人的选任议案要提交股东总会,还必须征得审计官的过半数的同意。
日本《商法》规定,审计官任何时间都可以对董事长及其支配人和其他使用人获取营业报告和对企业的业务和业务及财产的状况进行调查。董事长对企业的重要损失和可能出现不测的事实直接向审计官报告。审计官对董事长向股东总会提出的议案和书类的调查,如发现有显著的违法和不当的事项,应向股东总会提出自己的意见报告。董事长对企业的目的范围内的行为,如有违反有关法令并由此可能造成对企业重大损失的情况,审计官应对董事长的行为提出终止的请求并向董事会报告。
根据《商法特例法》的规定,董事长应在定期的股东总会开会日的前八周,将根据《商法》第281条第一项各号揭示的书类,提交审计官和会计审计人,并且在提出后的三周以内,向审计官和会计审计人提交其书类的附属明细书。
会计审计人在接受董事长提出的书面要求后四周以内,必须将审计报告书向审计官和董事长提出。审计报告书根据《商法》第281条的3第2项要求揭示的事项进行记载。审计报告书的记载方法,由法务省令决定。
审计官在接到会计审计人的审计报告书后一周之内,向董事长提出审计报告书。这个报告书的副本必须送给会计审计人,内容必须包括:(1)对会计审计人的方法和结果不承认时,其理由和自己的审计方法的概要及结果;(2)会计以外业务的审计方法的概要;(3)《商法》第281条第二项揭示的事项会计审计人与审计官的意见不同时,会计审计人可申请出席定期的股东总会并表述自己的意见。
三、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主要是审计企业会计和各种业务的合理性、合法性。大企业一般设有内部审计机构和配备有审计官(外资企业一般是由招聘的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担任,而其他的企业则是由具有各种业务经验的人担任)。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一般由母公司派遣内部审查官执行审计职能。内部审计具体的职责范围是评价内部的统制制度的评价,审计会计记录和业务活动的妥当性、合理性、经济性和有效性,还有对经营责任者及工作人员的业绩和能力进行评比。内部审计工作是与企业日常的会计核算工作紧密的结合在一起进行的,它不像前二者审计工作那样,能比较明显地区分开来。因此,内部审计工作是在日常工作处理中体现出来的,内部审计质量好坏,也将直接影响其作出的财务诸表的质量的好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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