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城乡收入差距的若干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若干问题论文,城乡论文,收入差距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长期以来,人们对于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成因以及缩小差距的对策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主要是强调制度供给。但是,人们往往忽视了制度供给的边际效用递减现象,夸大了制度供给对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直接作用。我们认为,缩小这种差距的根本出路,在于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的质变。
一、制度供给对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直接作用有限
1.制度供给对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边际效用递减
目前,人们把缩小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目光主要集中在制度供给上,认为是种种不公平的制度安排导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因而主张废除以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制度和加重农民负担的以农业税制为代表的各种制度,来消弭城乡收入差距。但是,笔者以为,在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演变过程中,存在着制度供给的边际效用递减现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变化呈现出W形的走势,即改革开放初期这种差距先是缩小,从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又扩大,然后在90年代中后期短暂缩小之后这种差距就一直呈扩大趋势。由于对收入差距的计算方式不同,学术界对于城乡收入差距变化的时点指认不一。蔡昉、杨涛认为,从1978年开始城乡收入差距呈缩小趋势,到1985年达到最小,接着差距又呈扩大趋势,到1993年达到最高,接着又是四年的缩小过程。(注:蔡昉,杨涛.城乡收入差距的政治经济学[J].中国社会科学,2000,(4).)而依据国家统计资料口径计算的结果,从1980年开始城乡收入差距呈缩小趋势,到1983年达到最小,接着差距呈扩大趋势,到1994年达到最高,接着经过三年的缩小过程到1997年达到新的低点,然后从1997年起就一直呈扩大趋势。(注:李长江.城乡差距的现状、根源及解决对策[J].理论探索,2004,(3);洪志鹤.关于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思考[J].商业研究,2002,(12).)由于判断的趋势是一致的,因而可将改革开放后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变化大致划分为四个阶段:缩小阶段(1979—1983/1985年)、扩大阶段(1984/1986—1993/1994年)、再缩小阶段(1995—1997年),再扩大阶段(1998年至今)。可以看出,城乡收入差距在缩小的两个阶段之后紧接着出现了差距扩大的两个阶段。
从1978年开始的农村改革,引致农民的积极性空前高涨,生产力得到迅速提高,再加上农产品收购价格大幅度提高和农产品计划收购比重的缩小等,使接下来的几年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得到了较大幅度的缩小。但是,在农村改革既有的各项制度供给并未收缩的条件下,为什么数年之后城乡收入差距缩小的第一个阶段就结束了呢?李若建认为,1986年后,农村改革所释放出来的能量已经发挥得差不多,传统的农业生产力也已经接近饱和,在农村的产业结构没有根本改变的情况下,又加上生产成本大幅度上涨,农民各种负担过重,农民的收入增长速度明显放慢,在局部出现农民收入减少的情况。由于城乡居民收入增长速度不同,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再度扩大。(注:李若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时空特征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1994,(6).)由此可见,一项制度供给对于收入差距的影响力总会趋于零, 即使是始于1978年的农村改革那么巨大的制度供给,其发挥出来的能量对城乡收入差距缩小的作用也只能维持七八年的时间。
2.取消农业税对城乡收入差距变化的影响有多大
近期可能作出的对于农民减负增收的直接作用最大的制度供给莫过于取消农业税。但是,取消农业税对于城乡收入差距变化的影响并没有人们期望的那样大。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997年的5160元增加到2002年的7703元,平均每年实际增长8.6%;同期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由2090元增加到2476元,平均每年实际增长3.8%。(注:朱镕基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200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9%,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4.3%。可见,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率比农村居民高4.7—4.8%。目前,我国农村人口有7亿多,农业税全国按500亿计算,即使全部取消,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加也不超过75元,依五年内全部取消农业税计,则平均每年取消15元,将其除以2002年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476元,则在五年内每年由于取消农业税而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0.6%,相较于4.7—4.8%的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率差距,真可谓杯水车薪。
3.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于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不大
建立和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于农村社会的稳定关系极大,而对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不大。社会保障是政府通过法律和制度手段,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对社会成员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必要的救助和服务,其作用主要在于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由于社会保障只是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这种特性,社会保障的水平就只能是居民收入水平的函数,而永远不可能成为居民收入增长的直接动因。换言之,社会保障能够使人们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遭遇贫困和灾难时保持尊严,而不能保证人们致富。严格地说,只有在脱贫的意义上才可以讨论社会保障对于收入差距缩小的作用。在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达到保证其基本生活之前,若能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无疑会给处于贫穷中的农民提供收入增量,而这个增量对于缺少收入的农民又显得很大,因而可以认为具有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一点作用。一旦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超越基本生活需要之后,社会保障体系对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的作用就将迅速衰减。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社会保障的作用就会回归其本来的功能,对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就会逐渐消失。
4.发展农村教育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的作用方向不确定
可以肯定,由于国家财政对农村教育的投入少于对城镇教育的投入,因此农民承担农村办教育的负担比城镇居民承担城镇办教育的负担要重。国家财政公平地对待农村和城市的教育投入,当然可以起到减轻农民负担的作用。但是,与前述取消农业税措施一样,这种制度供给对于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是短暂的。
进一层说,发展农村教育对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从短期看,农村孩子的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必然会导致农民家庭支出的增加和收入的减少,因为要培养子女接受更高水平的教育就要求农民家庭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一方面,承担的学费、生活费等必然与子女受教育的时间成正比;另一方面,具有劳动能力的子女接受教育的机会成本便是出外打工为家庭挣得的收入。因此,农村教育的发展在短期内不但不能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反而有可能会扩大这种差距。当然,从长期来看,农村教育的发展提升农村人力资本的巨大作用会对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产生深远的影响。但是,教育提升农村人力资本的作用必须在这些受教育者充当农业生产要素时才有意义。目前令人忧虑的是,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所产生的位差的吸引,受教育程度越高的人越倾向于向城市流动,成为城市居民,这就出现了农村承担基础教育成本是给城市工业培养劳动力的结果,(注:陈永正.转移支付与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支出的几个问题[J].税务与经济,2003,(增刊).)农村教育的直接受益者转化为城市居民,从而使农村教育投入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关系难以确定。
二、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真正缩小的基础是农业产业化
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农村获得了很大的制度供给,特别是国家重视“三农”问题以来,政府在减轻农民负担和支持农民增收上的政策投入力度非常大,但是,城乡收入差距却直线上升。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绝对值来看,1978年相差209元,1992年相差突破1000元,1994年相差突破2000元,1997年相差突破3000元,2000年相差突破4000元,2002年相差突破5000元。(注:刘文勇.中国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程度、原因与政策调整[J].农业经济问题,2004,(3).)这就表明, 指望主要依靠制度供给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是不切实际的。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实质是收入增长率的差异。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居民收入增长率基本稳定,大致保持在6.6%—7.9%之间, (注:蔡昉.城乡收入差距与制度变革的临界点[J].中国社会科学,2003,(5).)因此, 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缩小与扩大,其实就是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率的上升与下降。在1978—1984年期间,实际农民人均收入以每年17.7%的速度增长,大大超过城镇居民的人均收入增长7.9%,由此出现了城乡收入差距最小的时期;而在1985—2002年期间,农民收入增长的年平均速度下降到只有4.1%,城镇收入增长速度则保持在6.6%, (注:蔡昉.城乡收入差距与制度变革的临界点[J].中国社会科学,2003,(5).)也就出现了城乡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的时期。自1997年以来, 我国农民收入增长幅度连年下滑, 由1996年的9%持续下降到2000年的1.9%,而同期城镇居民收入增幅基本保持在7%左右,(注:高俊萍.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及对策思考[J].理论探索,2003,(6).)这就形成了城乡收入差距急剧扩大的局面。
由此可见,缩小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关键,不是一般地提出使农民增收,而是必须使农村居民的收入增长率稳定达到城镇居民的收入增长率。
什么办法可以长期稳定地提升农村居民的收入增长率?前述分析已经证明,制度供给直接引起农民收入的微小增长远远不能改变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率的巨大差异。笔者认为,只有农业产业化才是缩小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根本出路。这是因为,只有农业产业化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业的生产率低下问题,通过农业产业化把农业生产率提升到接近或等于工业生产率水平,从而使农村经济赶上城镇经济的发展速度,并且以这种生产率为基础,创造出保证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源泉。
在这里,笔者使用的农业产业化一词与通行用法略有不同。人们通常所说农业产业化经营,强调的是以农产品为核心引导农民的生产安排和组织产品流通。笔者是在从根本上改造传统农业的意义上看待农业产业化,笔者强调,农业产业化的本义是发生一场农业内生的产业革命,农业产业化的含义是指农业的生产方式由传统农业的小农经济模式转化为现代农业的社会化生产模式。农业产业化包含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方面的深刻变革。就生产力方面来说,农业产业化是指农业的技术基础和劳动方式实现由传统的经验技术到现代科学技术、传统的手工工具到现代的机械和生化生产工具、体力型手工劳动到体力和智力相结合的技术劳动的转变。就生产关系方面来说,农业产业化是指农业的生产组织和经营方式实现由个体单干形式到社会化分工协作形式、家庭经营形式到企业经营形式、自然经济形式到商品经济形式的转变。因此,农业产业化必然完成从农业的产业性质的转变到农民的职业性质的转变,即农业按照社会化和市场化的本质要求实行从传统农业到现代农业的转变,以这种转变为基础,农业的从业人员由传统意义上的农民转变为产业化农业的产业工人和产业经营者。
农业产业化的具体形式,目前最受人们重视的是所谓“公司+农户”模式,这一模式自身有很多变型,总之是以龙头型企业为主角,这既是这一模式的优点,又是其缺点。这一模式用公司来粘合农户,暂时把分散的小农组合成某种农产品的产业化链条,因而这一模式在农业产业化初期成为主要形式。但是,这一模式的最大不足,是小农作为农业的基本经济单位这一传统农业的本质没有改变。笔者以为,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另外两种农业产业化模式会发挥越来越大甚至是主要的作用。一是以土地规模化经营为条件的专业化农场,这种形式将最终破坏小农这个细胞,使现在同质的农民分化为经营者和技术工人两大类型,使真正意义上的企业代替农户成为农业的基本经济单位,预期这种专业化农场会成为我国广大种植业的主要形式。二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预期这种形式将成长为我国大农业各个领域的基本载体。
以把农业提升为现代部门为目标的农业产业化,通过更新农业的生产要素以及农业生产要素的组织方式,就可以提供出与工业媲美的农业生产率,奠定农民收入增长率的坚实基础,从而填平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鸿沟。
三、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突破口:围绕农业产业化进行制度创新
制度供给的边际效用递减,是就制度供给对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直接作用而言,意在强调不能单纯依靠制度供给来直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这并不意味着制度供给对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不起作用,相反,只要我们明确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源泉是提高农业生产率,那么,能够促进农业生产率的制度创新就能够对缩小城乡收入差距起推动作用。由于农业产业化在改造传统农业的意义上是提高农业生产率的基本途径,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就是提高农业生产率的主要方向。因此,围绕农业产业化进行制度创新,就成为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突破口。笔者认为,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实质推进,必须依赖于户籍制度、农村金融、土地制度这三个方面的创新。
现行户籍制度人为地将社会分割成城乡两极,限制了公民的自由迁徙权利,阻碍了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已经成为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极大障碍。目前,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积聚在土地上,成为农业生产率低下的一个主要原因。现行户籍制度把农民封闭在土地上的结果,就使之成为传统农业的一道屏障。因此,要推进农业产业化,就必须彻底改革户籍制度,加快城市化进程,让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顺畅地被工业化和城市化吸收,以便充分腾出土地资源开展农业的集约化经营,为农业产业化向高级阶段发展创造条件。
目前我国农村的资本状况,不要说大规模发展农业产业化,就是维持小农经济已属不易。由于农村金融的制度缺失,在农村资金普遍“贫血”的情况下,还出现农村资金大量向城市的“倒流”。农村资本的短缺,使得农村中各种非正规金融机构不断发展壮大。当前农户取得借款的主要渠道是民间私人借贷,估计有50—65%的农户获得了非正规贷款,农户借款中民间借款所占的比例超过70%。(注:韩俊.推进农村金融体制的整体改革[J].中国金融,2003,(17).)因此,“发展多种形式的金融组织”实在是农村金融创新的当务之急。通过创新各种金融组织,一方面,集中和盘活农村存量资金;另一方面,吸收外源资金注入农村。具体说来,应当尽快创立农村合作金融体系,改造民间私人借贷形式使之正规化,并且逐步建立起提供不同类型金融服务的农村非储蓄金融组织体系,包括:农村证券经纪公司,主要为农村集体和私有经济组织融资提供服务;农村租赁公司,主要从事大中型农业机械设备的租赁服务;农村借款担保公司,为私人企业、家庭承包户借款提供信誉和资金担保服务,特别是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农村金融组织存款保险公司,以增强农村金融组织信誉,降低金融风险。此外还应包括农村信托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企业财务与家庭理财公司等等。
土地制度无疑是农村深化改革的焦点, 甚至可以说是我国下一步农村变革和农业发展的转折点。进而言之,农村土地制度决定农业产业化的命运。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从表面上看是建立土地流转制度。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土地的分散经营与集中经营就一直是农村各种矛盾的焦点。分散经营是对计划经济体制的否定,是把农民的劳动和报酬挂钩的利益机制,是农村改革以来调动农民积极性最靠得住的办法。但是,土地的分散经营的负面作用已经越来越明显。一方面,农户以“份地”形式分田承包,固然满足了农民占有生产资料的公平愿望,但是以农户为单位长期经营小块土地的结果使我国农业长期处于低效率的窠臼之中,于是人们重新发现了土地规模经营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农户在资金、技术以及其它经济条件方面的差别所导致的种田的机会成本不同,使得一部分人搁荒土地,而另一部分种田能手却无法扩大规模。因此,仅仅从有效利用和充分利用土地资源的角度,就要求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制度。普遍实施土地流转后,出外打工的农民可以把土地出让给其他农民来耕种,耕种效率低的农民可以出让给效率高的农民来耕种,这就可以增进农业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程度,并且可以提高种田农民的收入。
在土地问题上,以“均田制”为统一模式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没有走出平均分配农地的小农经济模式,质言之,此前的农村改革在土地产权问题上只是解决了经营权问题,而基本没有触动所有权。因此,如果说以往的农村改革是以土地经营权为中心展开的,那么,今后的农村改革就应当在土地所有权改革的基础上进行。
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要问题是主体不清晰。1982年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将宪法中的“集体所有”具体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198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在民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一条也作出了与土地管理法相同的规定。这样,现行法律将农村土地所有权规定为三个级类的“农民集体所有”,即“村农民集体所有”、“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和“村内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法律的这种模糊规定,就引出了到底谁是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真正主体的问题。
可见,明晰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是土地制度改革的主题。对此,目前国内流行的“国有化”和“私有化”这两种观点都不可取。国有化论者给农民“永佃权”的用意是好的,但农村土地国有化这种主张怎么看都是倒退。农村土地私有化会引起严重的社会问题因而不可能实行。笔者以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应当是促进农业生产率,因此,应当把明晰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目标确定为推进农业产业化。打破小农经济模式而又不搞土地私有化的最好办法,是抛弃非公即私的思路,而采用“共有制”思路,即实行“共同占有”+“个人占有”。(注:陈永正.所有权构造论[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3.)笔者认为,可以创设农村土地的“双重股份制”,把农村土地所有权重新界定为承包农户及其组成的农业经济体所有。具体可以设想为: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对农村土地所有权进行“个体化”和“法人化”双重改造,在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设定中取消“村”、“乡”等行政组织的边界,而设定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初始边界”和“重组边界”。首先,把农村土地全部确定为股份资产,以一个承包农户的承包土地为一个股权单位,赋予每一个承包农户永远享有其承包土地的股权,在股权意义上把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明晰为农户,从而确定出土地产权的“初始边界”,在这个意义上实现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个体化”。其次,同时作出两条规定,第一,这种股权只能继承不能转让;第二,这种股权不能买卖,只能用于兴办和参与农业经济组织的投资参股,这样,设计出农村土地的重组机制,让农村土地的最终使用单位逐步转变为从事农业经营的农村经济组织,把“个人所有权”组合为“共同所有权”,逐步实现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法人化”,从而以“共同占有”实现“个人占有”。
这种农村土地的“双重股份制”,在农户之间是按份共有;在农户家庭内部是共同共有。每一个以不同农户的土地股权组成的农业经济组织,是拥有股权的农户自愿结成的农村土地的法人实体,因而是土地作为生产资料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实际支配者,这时,农户拥有“出资者所有权”,相应的农业经济组织拥有“法人所有权”。于是,现代经济关系真正引入农业,为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奠定所有制基础。不同农户作为产权主体不断运用其持有的土地股权进行资源配置的结果,就必然产生各种不同的股权集合体——各种不同的农业经济组织,也就动态地不断划出农村土地所有权在土地财产的实际使用中的“重组边界”。这样一个不断整合土地产权和土地资源的过程,就必然是农村土地所有权创新所启动的农业产业化蓬勃发展的生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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