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产权变动与全宗理论的冲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有企业论文,变动论文,冲突论文,产权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企业产权变动是经济活动中的常规现象。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的破产、改制、重组等,其产权变动成为必然的发生过程。在此过程中,已经形成和保管的档案也随之被处理。这种处理的一般做法是分散了原有档案实体的整体,分别把全宗内档案按照门类和当前需要肢解为基建、设备、技术、房产、土地、财务、职工等档案而“物归新主”。其他门类的档案则认为当前没有效益往往被视为包袱无人实施日常管理,任其损毁或散失。全宗理论强调的档案不分散原则在实践中遭到严峻挑战。甚至成为档案行政机关不得不研究的严重课题之一。
一、企业产权与档案所有权的关系认识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行为主体。我国民法规定了企业民事主体的地位。企业拥有财产权以及与财产权有关的其他民事权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48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国有企业自己在其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档案是否属于民法上的财产,其所有权归属如何确定,现行《民法通则》没有明确规定。由此,企业产权的表达形式之一——档案,由于其所有权在现行《民法通则》上的规定不明确规定或者缺位,与这些档案相关的管理责任,往往在国有企业破产、改制、重组等变动过程中,产生政府管理者不作为,管理不到位;对己有利益者乱作为,占到有用档案实体的现象。这一现象似乎已经形成类似的“规则”或者“惯例”而在市、县成为普遍现象。
是不是由于现行《民法通则》关于国有企业档案的所有权归属规定不明确,就可以形成国有企业档案所有权的归属模糊或者无法可依的结论呢?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是还有其他单行法律对此问题有明确或者比较明确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对档案所有权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即第17条规定:“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国家档案局于1998年3月5日会同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制定了《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再如,在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的法律中也有明确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6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图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这些规定正是对以档案形式反应或者承载的专利、商标、著作等民事权利的明确规范。
所以,基于上述的规定可以这样认为:国有企业在其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所有档案,无论其内容记载和反映的是企业管理还是民事权利,无论其类别是文书档案、科技档案还是其他专门档案,它们均属于国有企业的财产。档案是该国有企业产权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档案实体是国有企业产权所指向的标的物之一。
二、企业产权与全宗理论的关系认识
企业产权的增值、重组等变动,应是企业产权的常态。这是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必然过程。企业的货币资产通过会计档案反映;固定资产通过基建、设备、房产、土地等档案反映;无形资产通过商标、专利档案反映;人力资源通过干部、职工档案反映。表示和记载企业产权的档案是企业产权的组成部分,而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档案又可能形成了企业新的产权。档案与企业产权的这种关系说明,企业产权与档案密不可分。
企业产权在当前是一个讨论热烈且复杂的概念。似乎可以认为它是指作为民事主体的独立企业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处置权等民事权利。企业产权所指向的是企业的财产。全宗是指一个立档单位所产生的档案的全部,或者说一个独立的立档单位的所有档案叫做一个全宗。全宗它既是档案管理的一个单位,更重要的它是档案管理中的一种理论。
企业产权所指向的标的物似乎包括的是企业各类财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无论企业财产的边沿如何划定,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产生的全部档案,被列入该企业的资产应当是没有太多的疑问的。全宗理论是管理作为企业财产之一的档案实体的一种认识和理论方法。无论国有企业的规模有多大,历史有多长,它所形成的档案数量有多大,在其档案管理中引进和采用“全宗理论”是必要的。从我国上世纪80年代开展的“企业档案管理升(定)级”活动中,贯彻的企业档案分类方法和分类标准,均体现了“全宗理论”的精神。“全宗理论”指导下的企业档案管理方法已经在实践中得到普遍认可与采用。档案实体的集中统一管理一直成为我国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考核与评价国有企业档案管理水平的核心条件。甚至上升为法律来规范不仅仅是企业等主体的档案行为。如《档案法》第5条规定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档案工作原则,无不与“全宗理论”的原则和内容相联系。
三、产权变动中维护全宗理论的积极意义
产权变动是企业生存、发展、变化的常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需要研究的是企业的所有权性质发生变化和类似国有企业破产、改制、重组的整体变化过程中的档案处置。这个处置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达到破产或者改制、重组的过程顺利进行,而必须考虑到今后这些档案载体和内容的安全而维护历史真实面貌以及其凭证和参考作用的继续发挥。即起码包括当前和今后两个方面。
从当前国有企业破产或者改制、重组的处置实践看,强调全宗档案不分散原则显然已经明显不符合实际。破产或者改制企业档案全宗实体不被分散已经成为现实的不可能。如商标、专利等档案必须进入评估而作为企业的有效资产进行转让,这必然导致这些档案实体脱离原全宗。所以,全宗理论的不分散原则在国有企业破产或者改制、重组过程中应当有所松动,即在具体方法上按照档案门类和需求进行分别处置。这一处置已经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国家档案局等部门联合制订的《暂行办法》。
更重要的是,这种处置的动力来源于档案部门不可忽视的现实参与处置各部门的直接利益。新的所有权人即受让人当然对其设备、基建、房产、土地档案有及时得到和控制的动力;劳动保障、人事等机构对其职工档案有获得代管的冲动;清算机构对财务档案有控制的动力;受让其商标或者专利使用权的主体当然仅仅对其相应的商标档案或者专利档案感兴趣。所以,根据已有的法律规定结合各涉及该处置和受让主体的心理状态,积极处理好国有破产或者改制企业的档案已经具备条件。现实是,政府经济管理部门以及其下属的清算或者其他办事机构的不作为,或者疏于管理而导致在处置过程中没有直接利用的大量档案(以文书档案为主体的党群、行政管理等类档案居多)往往无人管理。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往往由于没能参与或者没有有效参与处置活动,对当时认为没有作用的档案处置行为监督不到位。也由于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实际存在的普遍行使档案行政管理权的怯弱性和不善于行使该权利,更加剧了这种档案处置过程中的混乱程度。从2007年上半年各级档案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档案局关于调查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中档案处置的过程以及调查的结果即可充分说明这一问题。
国有企业在重组、改制等产权变动活动中产生的档案处置现实结果,虽然没有依照“全宗不可分散”的原则保持一个企业档案实体的集中管理或者存放,但是其处置过程中,对有效的档案保持了其经济和利用价值,发挥了它的作用。达到了盘活企业资产的目的。那些技术、基建、设备、专利、商标、房产、土地等档案作为企业产权进入评估而成为积极财产。有关“干部档案”、“职工档案”依照规定进入了新的干部管理、职工托管等渠道,对后续有效管理打下了科学的基础,维护了员工的思想和情绪的稳定。其他档案则处于“游离状态”。这样的处置结果就是当前一般国有企业产权变动的实际。
如果呆板地坚持或者固守一个全宗的档案不得分散的原则,那涉及国有企业产权变动中的无形资产评估、转让,后续对干部、职工的管理将无法在新的机制和体制渠道内运行。因而,档案行政机关改变僵化的观念,实事求是地采取对策尤为必要:坚持全宗理论的具体内容在于,其文书档案不得分散,这些被认为“没有利益”的档案,应当由其主管部门管理或者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同时,其《全宗介绍》、《档案移交表》以及其记录所有档案去向等材料得由主管部门或者接受该档案的国家综合档案馆一并保管。这样做的意义在于,无论该国有企业全宗内的档案不同种类分别处置到了哪里,而在其余下的文书档案管理者那里关于该全宗档案的组成内容(目录)仍然是完整的。这样也可以“全面地”反映该国有企业原来的历史面貌,给今后留下开发利用的明白线索。
另一方面的情况是,由于档案的性质所决定的,其凭证和参考作用的价值,有一个随着时间推移的显现以及认识的过程。比如,上世纪50年代的机关工资条,其价值并不很大。但是,到了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拨乱反正”中,成了落实老干部政策恢复原级别和计发工资的重要的直接依据。所以,当前在国有企业产权变动中,档案行政机关重视“全宗理论”精神,向清算部门或者政府重组办事机构尽量宣传保持档案的不分散,实际、灵活地坚持和贯彻“全宗理论”,尽量保持一个国有企业档案的完整与不分散的结果,应当是有积极意义的。当然,这样做,在有的地方档案行政机关连介入工作都没有达到的前提下,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不过,从建设和谐社会以及职工稳定的长远利益考虑,为保存国有企业产权处置的真实历史面貌,档案行政机关作这样的努力是必要的。而且,实践证明,在这样的阶段和环境中,把长远利益作为考虑和处置国有企业产权的出发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最具条件。这不仅仅是现行《档案法》所赋予的神圣职责,也是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角色定位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