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研究:当代哲学的理论视野_哲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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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理性问题受到关注的原因和背景

盖坚科说,合理性问题是20世纪后半叶哲学一大热点。苏丹认为,“二十世纪哲学最棘手的问题之一是合理性问题”[1]。哈贝马斯则这样写道:“哲学在其形而上学和黑格尔以后的潮流中,正在朝向一种合理性理论的汇聚点奔去”[2]。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这些著名学者得出几乎相同的结论?我认为,从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点上可以找到这个问题的答案。

(一)旧理性哲学的崩溃与理性的重建。众所周知,黑格尔哲学以前的本文哲学是沿着对理性逻各斯的高度自信发展而来的。而黑格尔哲学通过把理性逻各斯神化、绝对化,将其推到极致。这种理性的逻各斯中心主义有两个基本性前提设定或内容:一是认定客观逻各斯或外在化的客观规律;二是认定人有能力把握这种客观逻各斯或外在规律。在古代,人们更注重客观逻各斯的探讨,对人的认识能力不加批判地予以肯定;在近代,人们侧重于对主观逻各斯,即认识主体的理性能力或条件进行探讨;而到了黑格尔哲学阶段,则干脆把客观逻各斯和主观逻各斯在概念辩证法基础上统一起来。黑格尔关于辩证法、逻辑学、认识论三者同一的论述,最清楚不过地表达出他等同客观逻各斯和主观逻各斯的愿望。在黑格尔看来,统一、等同的基础是作为他的哲学的最基本前提——绝对观念。绝对观念或称世界理性在其辩证发展中,通过否定的环节或对象化过程完成自我认识自我实现,从而达到客观理性与主观理性的统一。黑格尔之所以对理性逻各斯如此推崇备至,原因在于他认为哲学有一种独特的不依赖于具体科学的把握对象的认识方式——思辩认识。这是哲学得以可能且异于科学高于科学的基本保证。由于思辩哲学这种远离科学并对科学的傲慢态度,因而一方面哲学抛弃了科学,另一方面科学也抛弃了哲学。这种情形不但在上世纪和本世纪的自然科学那里表现出来(“物理学,要当心形而上学!”),而且在人文历史学科中也同样表现出来。施奈德巴赫就这样说:“就历史观而言,用历史的和科学的方法塑造出来的19世纪,宁愿求助那些把黑格尔的历史哲学仅仅视为一种奇特之物和恐吓的例证的历史学家”[3]。因而,黑格尔哲学的迅速解体具有理论的必然性。这一瓦解标志着理性逻各斯时代的终结。后黑格尔哲学时代,西方哲学分化出两大思潮或流派:一是唯科学主义,一是人本主义。前者将哲学消融于科学之中,把哲学规定为确定科学命题的意义的活动,极大地限制了其世界观的性质和功能;后者则注重挖掘、张杨人的非理性的情绪、意志、本能等因素,是从另一方面走向对逻各斯中心主义的反动。面临这样的理论处境,一个问题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哲学作为理性事业还是可能的吗?如是,又在何种意义上可能?合理性问题在当代的凸现及人们对此提出的各种解决方略,正是于此立论的。

(二)实践的呼吁与哲学的使命。透过理论探索的重重迷雾,深入到人类社会生活的基础层面,我们就会发现,合理性问题在当代哲学中的彰显,实质上是当代社会实践在发展中提出的必然要求。近代以来的资本主义大工业和市场经济的诞生与发展,在实现人类向外增长、控制自然的历程中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巨大成就,但与控制自然相应,得以恶性膨胀的是人控制人的社会体系。物质财富的巨量增加与人在当代社会中的失落、贬值成为西方社会中最为怵目的事实。本来,人类征服自然是为了促进人自身的解放,向外增长是为了实现人性丰富、完善的向内增长。然而,当代人类实践及其结果的异化效应迫使人们必须在理论上进行深层次的反思:当代实践在什么地方出了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我们知道,实践本质上是人类有目的有意识的改造世界的理性活动。如果说实践有了问题,那一定与指导实践的理性自身的问题有关。因而,要解决实践中的这些问题,解决指导实践的理性自身的问题就是一个必要前提和可能途径。合理性问题的探讨及当代合理性理论的建构,其根本旨趣和动力正在于斯。

(三)人文社会科学的崛起与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的统一。科学仍然是我们时代的主流文化。哲学作为时代精神的精华,当然必须重视科学的最新发展及成果。与上个世纪不同,20世纪科学发展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人文社会科学的迅速崛起。在当代,它甚至有与自然科学并驾齐驱的势头。如果说20世纪以前的哲学理论还以概括自然科学发展成就为主的话,那么,在当代忽视人文社会科学发展及成就的哲学无论如何都不能说是完善的。立场、态度稍有偏激的哲学家甚至断言:“与三个世纪以前的思想相比较,今天思想中真正的新要素乃是历史学的兴起”、“历史学在今天世界中就占有一个位置,类似于物理学在洛克时代所占有的位置”[4]。有趣的是,人文社会科学的理论前提和方法论原则与自然科学存在明显差异。如果说自然科学得以可能的条件是承认客观规律的独立自在性和普遍有效性,那么人文社会科学则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承认社会历史现象的属人性和独特性。因为在社会历史现象中包含着人的思想劝机、价值追求等因素。社会历史现象只是体现着人的本性需要和本质力量的人的“作品”。因而,真实地再现社会历史事件及其意义,必然要求阐释包含在社会历史事件和现象中的价值因素和人文意蕴。即必须诉诸“理解”。然而,“理解”需要被理解。理解得以可能的一般条件和特征是什么?如何实现理解?哲学解释学对理解的本体论及据此展开的对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基础的讨论,表明了当代哲学对一种不同于自然科学的新的理性形式的特殊关注。问题在于,如何沟通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如何在理性意义上实现二者的统一?合理性在当代倍受瞩目,这亦是重要缘由。

二、合理性概念的界说及其论域

哲学,从诞生起一直到现在,始终是一种理性的事业。“从历史起源以来,意见和行动的合理性就是哲学研讨的一个论题。我们甚至可以说,哲学思维本身,就是从体现在认识、语文和行动中的理性反思中产生的。哲学的基本论题就是理性。”[5]在这里,哲学所加以探讨的“合理性”,就是“理性”。然而,传统理性哲学之“理性”,缺乏一种“反思”的深度,而只是在关于外部世界的直接知识的意义上来加以规定。所谓“客观逻各斯”,正是这种意向的证明。但是,“在当代,哲学不再能按全部知识的意义,论述世界、自然界、历史和社会的整体”[6],而更加凸现了自身的反思意识和作用。这样,“当代哲学为了确立更加固定的论题核心,无论是在逻辑学或科学理论,在语言学理论和解释学理论,伦理学和行动理论,甚至在美学等为了研究认识、语言理解和行动合理性的形式条件的领域内,还是在日常生活或从方法论角度研究的经验,或从体系角度研究的演讲方面,都提出了含义越来越深刻的论证。因为,论证理论具有重建一种明显合理行动的形式实用主义前提和条件任务,所以这种论证理论就获得了特殊的意义。”[7]哈贝马斯在这里叙述的从传统理性哲学向当代合理性理论发展的历程,是在当代条件下探寻合理性概念界说所不能忽视的背景依据:即合理性概念的意蕴决不能仅从知识理性的一途中去确定。从根本上看,合理性研究关注的不是“我们知道什么”,而是“我们究竟是如何知道的”,这后一个问题涉及到对知识得以可能的合理性条件进行追问和反思。而这种追问和反思与那种无批判地把世界整体作为知识对象的旧本体论哲学有着根本区别。也与那种无批判地构筑非历史的绝对主体、绝对意识、抽象自我的先验主义哲学有着根本区别。因为“对合理性条件进行形式分析这样的目的,既不适于对自然界、历史、社会等物质内容理论抱有本体论的希望,也不适于对非经验的类主体、对意识一般的结构进行先天性重建抱有先验哲学的希望。”[8]在这里,作为一种合理性理论的当代哲学,标明了自己反实体主义的意向:合理性概念不是一个实体性概念,不能归属于任何非历史的抽象的主体或客体。

那么,究竟应如何理解当代哲学中的合理性概念?哈贝马斯对此提出了这样的思路:“合理性很少涉及知识的内容,而主要是涉及具有语言能力和行动能力的主体如何获得和运用知识。”[9]因此,他认为:(1)合理性概念仅涉及所描述知识的运用。按照知识运用的方法的不同,可分为关于工具支配的合理性和关于合理性内含目的的交往理解的合理性。前者是指知识作为适应和支配外部世界的工具的有效性;后者则是指知识主体之间通过交往而达到的相互理解、相互协调并走向自愿联合的“中心经验”。通过吸取这种“中心经验”,交往参与者就能克服自己最初仅仅是主观的见解,而获得某种一致性。二者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即通过社会合作的方式,主体之间通过交往行动共同合作干预客观世界。因此,在哈贝马斯看来,在主体与客体之间通过合乎目的的行动中介的交互作用所体现的工具合理性,事实上要从属于在主体或主体之间通过交往行动中介的交互作用所体现的交往合理性。他致力于探索后者,而不是前者。(2)有论据的论断和有效的行动,确实是合理性的标志。合理性是“具有语言能力和行动能力的主体的一种素质”[10]。我们可以把人或人的行动称作“合理的”或“不合理的”,但却没有理由把与人无关的自然现象或自在事件称作“合理的”或“不合理的”。而人及其行动之所以能从“合理性”意义上加以考察、评价,就在于人在交往联系中,无论是就论断作出论证,还是按照规范解释现存情况为自己的行动进行辩护,抑或是通过表达一种愿望、感情或情绪而表现出主体的经历,都内蕴了某种可批判性。“正如与具有命题正确性和效率的要求相联系的其他行动一样,也以类似方式与具有规范正确性和主体真实性的要求相联系的表达,提供了合理性的中心前提,就是说,他们可以得到论证或受到批判。”[11]通过把经过论据的论证与可批判性的内在要求相联系,哈贝马斯有理由认为:“合理性体现在总是具有充分论据的行动方式中”[12]。(3)合理性在人的行动中有多种表现形式或论证方式:认识的合理性(命题的真实性与合目的的行动效率)、实践的合理性(行动规范的正确性)、美学的合理性(价值标准的合适性)、解释的合理性(象征性构思的可理解性和合适性),等等。而所有这些合理性的具体形式都体现为一种交往的合理性:即通过主体之间的交往实践,“在一种生活世界的背景下,争取获维持和更新以主体内部所承认的具有可批判性的运用要求为基础的意见一致”[13]。不难看出,哈贝马斯对合理性概念的理解,是以对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互动过程的肯定为前提的。而人际之间的交往实践则首先发生于作为科学世界的基础、前提的生活世界领域而不是在抽象的科学世界之中或未加反思的客体世界之中。因此,交往的合理性是一切形式的合理性之源、之本。只有在人的实际交往活动中,而不是在客体世界或人的主观意识领域,才能发现合理性之所以可能的内在秘密、也才能揭示人的行动及人的行动为人所打开的整个世界的合理性的丰富内涵。

哈贝马斯对当代哲学中的合理性概念及形式的这种规定具有很大的合理性:即通过把合理性视为主体的一种能力,在主体的活动中来呈现合理性的具体丰富的内涵和各种表现形式。正是由于他把主体的活动主要地视为一种主体之间在语言之中进行的交往实践,他才实现了对韦伯以意识哲学为基础的工具——目的合理性理论的批判、改造与超越。而对合理性概念界说的这种取向,在当代哲学中得到了较为广泛而又积极的回应。德国哲学家施奈德巴赫就径直将“合理性”视为人从事思维或别的活动的一种能力:“当我们谈到合理的思想、论证、理论、认识、行为和行为效果的时候,作为现实人的合理的思想、认识、行为之能力的合理性,往往是预先设定好了的。我所强调的是,我们一向只是在假借的意义上谈到合理性的。如果没有人的‘合理性’的安排,世界也就无所谓合理的东西。”[14]所以,在他看来,使用“合理性”一词来取代传统哲学中的“理性”概念,主要因于这种考虑,理性概念在发展过程中逐渐非神秘化,我们已没有理由把理性看作一种实体、结构、总是适用的规律性的总体或某处绝对的本质。合理性不过是人在实践活动中理性安排世界的能力。

问题在于,究竟应如何理解作为合理性概念内涵的主体能力?哈贝马斯将其视为一种主体之间的语言交往能力,因而他主要立足于交往合理性来解释、规定人的各种活动领域的合理性运用或要求的方方面面。这当然在克服工具——目的的合理性的片面性、狭窄性,提倡一种无强制的、自由的和开放的交往,恢复被工具文明所掩蔽的人的意义等方面有一定积极作用,但从总体上看,哈贝马斯意欲达到的目标与他为此提出的一整套解决方略之间仍有很大的距离。从理论上看,在语言交谈、对话中实现的交往合理性还有更为基本的根源,存在着进一步对之进行追问的余地;人实践上看,企望主体之间通过语言交往而达到意见一致并协调行动,来解决由复杂的社会文化原因导致的“生活世界的殖民地化”、“文化的贫困化”等弊端,也显得过于理想化而不切实际。总之,哈贝马斯在语言交往这一层面对合理性意蕴的界说,还是过于狭窄了。

笔者认为,合理性作为人从事活动(语言交往只是其中一种形式)的理智规范能力,应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这里的“规律性”不是外在于人及其活动的神秘实体或自在法则的强制性,而应理解为人的活动的自律性、规则性或秩序性。它源于人的活动,表现于人的活动,并随着人的活动的变化和发展,而体现出差异性和可变更性的特征。因此,按照人的活动的规则来理解的活动规律,理应内在于人的目的性要求。所以,严格地说,合理性实际上标志着人具有从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的意义上去从事活动的能力。只讲合规律性,不讲合目的性,则回到传统的理性哲学,即把理性视为一种神化了的绝对,人的全部活动只是一个服从于机械决定论的过程;若只是讲合目的性,而不繙虑合规律性,则人的活动又成了完全偶然、随意的过程,陷于相对主义和主观主义。当然,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在合理性中的地位和意义是不同的:其中,合规律性是合理性的前提,而合目的性则是合理性的核心。

在讨论合理性的概念及其论域时,必须注意对合理性的理想类型的探讨。因为当代哲学之所以关注合理性问题灰当代哲学之所以以合理性理论的面目出现,并不是要认同既有的活动和现实,或对现实作出“凡存在的都是合理的”那种黑格尔式的保守性辩护,而是立足于社会历史中变化发展着的人的目的和需要,通过对人的现实活动及其结果进行辩证的反思和合理的重建,从而达到批判、重建和规范现实的目标。这样,对合理性理想类型的探讨,必然成为哲学反思的应有任务。从前述哈贝马斯对合理性的有关论述中,人们实际上已提出两种合理性的理想类型:一是工具——目的合理性,亦称目的合理性。它仅考虑达到目的的工具、手段的有效性。由于目的本身合理与否不在视野之内,固而易导致张杨工具手段而遮蔽目的意义的工具主义。韦伯对西方文明社会的诊断并得出文明无前途的结论,就是从西方文明工具主义泛滥的恶果中不自觉地揭示了工具——目的的合理性的片面性。值得注意的是,对合理性理想类型的这种理解,源远流长而变得根深蒂固,迄今仍在学界有巨大影响。强调主客二元对峙,过度迷恋主体及主体性、就是这种影响存在的一个明证。二是价值合理性。注重对目的本身的合理与否进行反思或重建,途径是从人的价值、利益、手段及边际条件等考察目的合理与否。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中提出的交往合理性及交往共同体的乌托邦实际上就是一种价值合理性类型。他把真理性、正确性、真诚性等作为语言共同体中主体之间交往是否合理的内在尺度,实际上肯定了对目的进行反思的可能性。在哈贝马斯看来,合理的主体之间交往,可以通过协调人与人之间的立场和行动,在实现控制自然、向外增长的同时,保证人的生活世界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使人们能“按照自己的需要和见解,从自己的动议出发去实现一种较为美好的和较少危险的生活的具体可能性。”[15]其实,在马克思的实践唯物主义那里,可以内生出一种新的和更高层次的合理性的理想类型:即基于人及其实践的规范合理性。它强调从人的生存发展及人性的无限丰富和自由解放出发,对包括人的认识与实践在内的所有活动在目的与手段、活动与结果、长远与近期、理论与实际辩证统一的关系中进行理性规范。马克思在《手稿》中对资本主义社会异化现象的分析和共产主义原理的阐释就含有这种思想:马克思认为国民经济学(或古典政治经济学)对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经济组织的事实性描述是成立的,而且后来马克思在《资本论》等写作中还批判地吸收了他们的很多思想,如劳动价值论等等。但国民经济学却在一个根本问题上犯了错误:他们只看到了劳动,且肯定这种劳动,而没有进一步看到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劳动是一种非人的异化劳动,因而他们把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看作是天然合理的自然秩序。但是,马克思指出,异化劳动及其结果不但不创造人的价值,反而贬低人的价值;不但不能促进人的发展,反而使人退化为一种附属物,使人性压抑和日益贫乏。因而这是一种不合理的社会。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社会,促进人的解放和人性丰富,只能通过共产主义的现实运动。而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社会的论证正是在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的意义上进行:即一方面共产主义社会及其运动是基于生产力发展之上的社会关系及其相应的组织制度的结构性运行的必然趋势,另一方面它又是人的有目的追求人性完善和自由实现的不懈过程的最高阶段。马克思的这些思想无疑为我们探寻更高意义上的合理性的理想类型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启示。

三、合理性问题研究的意义

从理论上看,合理性问题研究凸现为当代哲学的一大热点,实现并深化着自20世纪以来哲学研究的一次根本性转向。这次转向既标志着现当代哲学与传统哲学的分歧与决裂,又标志着现当代哲学在何种意义上承续着哲学作为理性事业的使命。首先,它标示着哲学研究对象从“实存”到“活动”的转移。传统哲学把理性看成实体、本质、规律性的总和等实存性的东西。当代哲学则把理性看作人从事活动的一种能力,考察人的理性活动及其结果的可能性条件。而这些能力、条件只有通过现实的活动才能得到体现。其次,它标志着哲学提问方式从“是什么”到“应如何”的变换。“是什么”是对象性思维的提问方式,“应如何”是一种反思性思维的提问方式。后者才真正体现出哲学的内在本性。再次,与此相关,它也标志着哲学研究方式或回答问题方式从描述到评价和规范的转变。突出了人文价值因素在哲学中的地位和作用。最后,它标志着哲学研究向度从永恒理性的追求到历史理性的探究的改变。当代哲学诉诸历史的倾向愈来愈明显。“历史感”成为哲学思想的内在要求和哲学家们对话交流的必要条件。历史主义正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时代潮流。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时代精神的精华。因为它从来不固步自封,使自身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是要不断地关注时代的最新动向,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汲纳人类思想文化中一切有价值的成果,使自己在变换着的时代和环境中永葆青春和内在活力。因此,现当代哲学在演变、发展过程中的这种动向,当然不能不引起理论工作者的高度重视。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研究合理性问题,丰富、发展、深化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增强其时代性生命力,是理论工作者责无旁贷的事情。

在当前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中,确定合理问题更有其特殊的现实意义。急剧变动的社会生活和价值观念使置身其中的人们感到眼花缭乱,无所适从。昨天还为人所颂扬的,今天则遭到人们的贬斥或轻视;反之亦然。人,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个理性动物。他要追求理性,实现理性。那么,这不断变化的一切,理性何在?有无相对稳定和统一的理性标准?如有,它又是什么?对这些问题的探索与回答,实际上就是对合理性问题的探究。具体到我国现实生活中,市场经济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的传统单一模式,使当代中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是经济领域及与其相应的价值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如产权关系、用工制度、管理模式、分配方式、消费观念、择业观念等等。由于新运行机制与旧运行机制、新观念与旧观念并存,诸多关系和环节尚未理顺,鱼龙混杂,改革中的新事物与各种沉疴滥疾共处,需要人们分清良莠,辨识真伪。从合理性角度去考察、认识改革中的各种现象,保留扶持合理的,剔除、杜绝不合理的,正是摆在理论工作者面前的一项十分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

注释:

[1]〔美〕劳丹:《进步及其问题》第116页,华夏出版社1990版。

[2][3][14]〔德〕赫·施奈德巴赫:《作为合理性之理论的哲学》,载《德国哲学》第7期,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4]〔英〕柯林武德:《历史的观念》第237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

[5][6][7][8][9][10][11][12][13]〔德〕于·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第1卷,第14、14、15、15、22、40、34页,重庆出版社。

[15]参见《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第106页,辽宁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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