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一体化条件下的区域一体化组织模式:基于“异质”结构成员的研究_自由贸易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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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分类号]F114[文献标识码]A [本章编号]1000-6052(2008)04-0003-06

近年来,东亚[1]贸易实践有两种现象引起了人们关注。一是中国同日本、韩国以及东盟各成员经济体之间区域内贸易比重呈现出不断增加趋势。研究表明,1997-2006年的十年间,东亚各经济体货物贸易总值由1.35万亿美元增至6.29万亿美元,增长了3.6倍[2];而1985-2001年间,东亚各经济体间的贸易中约有11%转向了区域内贸易[3],使东亚区域内贸易比重上升至55%[4];二是东亚中的主要贸易经济体——中国对不同区域贸易伙伴表现出贸易上的明显不平衡。中国对日、韩等东亚主要经济体出现了大量贸易逆差,而对欧、美等其他主要贸易伙伴则表现出明显的贸易顺差。数据显示,2000-2007年,中国对东亚主要经济体(不含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的贸易逆差从150.46亿美元扩大到936.84亿美元,短短8年间增长了5.22倍;而同期中国对欧盟贸易顺差由76.03亿美元增加到1342.32亿美元,增长了16.65倍;中国对美国贸易顺差由297.38亿美元扩大到1633.25亿美元,增长了4.5倍。仅2007年,中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就占当年中国全部贸易顺差(2621.96亿美元)的62.29%。

显然,东亚区域贸易的实践难以用传统的自由贸易理论或经典的区域一体化组织模式加以解释。因此,一些研究人员从垂直专业化分工或区域生产网络的角度对此加以解释[5],本文则从区域一体化合作新的视角,提出了基于贸易一体化的“异质”结构成员间区域一体化组织模式新的框架,把垂直专业化分工和区域生产网络包容到作者建立的“异质”结构成员间区域一体化的模型中。

一、传统理论在解释东亚贸易实践时的局限性

(一)贸易自由化与东亚贸易的扩张:一个困惑

传统的贸易自由化理论认为,经济体之间贸易份额的扩大是自由贸易政策的结果。贸易份额的扩大缘于各经济体之间关税降低和非关税壁垒的削减。但实际上东亚的情况则是,一方面各经济体之间维持着相对较高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另一方面各经济体之间内部贸易的比重增加显著,这使得用自由贸易政策理论来解释东亚贸易实践时遇到困惑。

K.M.Yi(2001),Alejandro Cunat以及Marco Maffezzoli(2002)等人的研究指出,标准的国际贸易模型在试图以贸易壁垒降低为基础解释世界(包括东亚)贸易额增长时遇到了两方面困惑:一是世界范围内制成品的平均关税从1960年至2000年的40年里下降了仅11个百分点,而制成品出口额占GDP的份额却增长了3倍;二是1960-2000年的后20年比前20年贸易额增长更快,而进口关税的下降则是后20年比前20年要慢得多。

同样的,Goto(2002)的研究表明,东亚14个经济体(不含日本)的内部贸易份额从1985年的25.3%猛增到1999年的38.7%,而包含日本在内的东亚15个国家和地区,1999年区域内的出口和进口份额分别为45.7%和61.6%。Goto还用贸易依存度指数(trade dependency index,TDI)计算了东亚各经济体经济增长对贸易的依赖程度。平均而言,东亚14个经济体的贸易总额占各经济体GDP的比重在1999年为45.37%,而1980年这一比例仅为25.85%。进一步,Goto用贸易密集度指数(trade intensity indices,TII)[6]比较了东亚地区和欧盟地区1999年的贸易一体化程度,结果也显示东亚地区贸易上的高度相互依赖。平均而言,东亚14个经济体之间的贸易密集度指数为5.51,比欧盟成员国2.356明显高出很多。此外,Baek和Song(2002)的研究也得出了几乎一致的结论。

这些研究结果表明,仅仅用建立在贸易自由化基础上的贸易壁垒的降低来解释东亚区域内贸易份额的增长遇到了挑战。

(二)经典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在解释东亚问题时的局限性

经典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是指以欧盟为模型的“同质”结构成员间区域一体化组织模式的框架。该理论认为,区域一体化协定是从部门优惠贸易安排(Preferential Trade Arrangement,PTA)直到完全经济一体化(Complete Economic Integration,CEI)的一种由低级到高级排列的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之间的安排也暗含着一个结论:即从低级到高级,贸易壁垒越来越低,自由贸易政策越来越得以体现。但实际上,东亚区域内贸易份额扩大的同时,区域内经济合作进程却十分缓慢。换句话说,东亚区域内贸易的扩张与经典区域一体化进程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刘秀莲指出,“东亚地区经济体间相互贸易的比重已经从1980年的25%上升到2004年的近60%,这一指标还将继续增长[7]。但与此同时,东亚地区内自由贸易区的发展进程出现了极大的反差:一方面是迅速并顺利发展的东南亚自由贸易区;另一方面,东北亚地区经济一体化发展远远落后于东南亚,这将直接影响到整个东亚地区共同体目标的顺利实现”,同时又指出,“东北亚地区的总产值已经占世界的20%,区域内贸易比重从1980年的34%上升到2003年的58%,这一比例虽低于欧盟的65%,但高于北美自由贸易区的55%;同时,这一地区的GDP在过去20年中增长了4倍,区域内出口和贸易增长了26倍和8倍。从区域经济合作的进程来看,这一现象显然无法用(经典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来进行解释”[8]。遗憾的是,作者没有进一步对此加以解释。

这样,传统的自由贸易理论和经典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在解释东亚贸易的实践时显得束手无策。无独有偶,Tridivesh Singh Maini在研究了东南亚的情况后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9]。

二、对以欧盟为模型的区域一体化组织模式的反思

随着欧洲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推进,经济学家们勾画出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形式的蓝图(见表1),这些组织形式包括:部门优惠贸易安排——对选定部门和商品的优惠关税;自由贸易区——在成员之间取消限制贸易的关税和其他贸易管制措施(可以适用于商品和服务);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加上对第三成员方的关税和贸易管制措施的协调(可以适用于商品和服务),即对内取消关税,对外实施共同外部关税(CET);共同市场——成员方之间在商品、服务、资本和劳动力领域创建的自由贸易区;单一市场——共同市场加上在所有法律、管制和影响价格的税收上实施协调;经济同盟——共同市场与成员方之间经济制度的统一和经济政策的协调,超国家的机构被设立,该机构的决议对所有成员方都具有约束力,许多国家主权放弃;货币同盟——单一货币和单一的中央银行;财政同盟——在一国内,对来自于区域贸易协定实施区域内任何地方的企业和个人实行平等的税收待遇。

遗憾的是,这个基于欧盟一体化进程建立起来的区域一体化组织模式的架构并没有完全在欧盟自身得以验证,欧盟的一体化实践表现出了某种程度的“路径偏离”。循着欧盟的一体化轨迹,我们发现欧盟是从部门优惠贸易安排(PTA,1951年)阶段直接跨跃到了关税同盟(CU,1968年)阶段。1951年4月18日,《巴黎条约》的签署可以看作是欧盟部门优惠贸易安排的开始,至1968年7月1日欧盟关税同盟建成,中间并没有经历一个明显的自由贸易区的阶段,而这正是目前“异质”结构经济体间热衷的一体化组织形式。

这说明,欧盟这个“同质”结构成员间的一体化路径和组织模式仅仅是众多的区域一体化的表现形式之一,基于欧盟的一体化实践建立的经典区域一体化组织模式架构,并不能很好地解释东亚这个特殊成员结构的一体化现象。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东亚经济体之间表现出很强的“异质”[10]性;二是“异质”结构成员间区域经济合作的组织模式会有所不同。

三、贸易一体化条件下的区域一体化组织模式

本文认为,和欧盟等“同质”结构成员间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路径有所不同,对“异质”结构成员来说,区域一体化首先表现为贸易一体化。

(一)贸易一体化的内涵

贸易一体化是“异质”结构成员间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初级阶段,涵盖了次区域优惠贸易安排、浅层次贸易一体化、自由贸易区直到关税同盟的整个环节,体现为一种从市场驱动的区域化到制度协调的区域主义的演进过程。

其中,次区域优惠贸易安排是指在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而非全部)达成的贸易优惠安排。因此,经典的区域一体化中的自由贸易区在贸易一体化条件下的区域一体化进程中体现为两个阶段:一是区域内部分经济体间达成的自由贸易区,本文称之为次区域优惠贸易安排;二是区域内全部经济体间达成的自由贸易区,本文称之为贸易一体化条件下的自由贸易区。因为要实现整个区域内的自由贸易,需要区域内所有经济体之间更多的制度协调。如东亚中的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CEPA以及拟议中的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等均属于次区域优惠贸易安排的范畴。

贸易一体化中的浅层次贸易一体化是“异质”结构成员间从区域化到区域主义的一个必经阶段,是指建立在垂直专业化分工基础之上的区域内各经济体之间基于各自的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的贸易整合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各经济体之间基于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和经济发展水平,源自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分工和差异,使区域内各经济体之间贸易依存度不断提高,区域内贸易份额不断扩大。如东亚各经济体之间目前的贸易状况就属于建立在垂直专业化分工基础上的浅层次贸易一体化阶段。

贸易一体化条件下的自由贸易区是指所界定的区域内所有成员间对内取消关税,对外维持各自不同的税率。

(二)区域化和区域主义

区域化和区域主义是包括贸易一体化在内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两种形态。

英国经济学家彼得·罗布森(Peter Robson,1998)对区域化的定义是:各个独立的国民经济在体制上组合成为更大规模的经济集团或共同体[11];而Chia(2002)对区域化的解释是:在非正式的合作框架下,由于区域内贸易、投资、技术和人口流动的增加所导致的经济依赖性的增强。区域化又称市场驱动型一体化,当每个经济体实施自己的单边开放步骤并履行多边承诺时,该一体化才会出现。

区域主义则是正式的经济合作和经济一体化的制度性安排以及两国或更多的国家(或地区)间通过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与促进措施实现经济增长的协定(Chia,2002)。巴格瓦蒂(J.N.Bhagwati,1999)把区域主义定义为经济体间的优惠贸易安排[12],而Raimo Vayrynen(2003)等则强调区域主义概念中的机制因素、国内经济政策的合作和协调[13]。区域主义是经济全球主义在局部区域内的一种实践,是对经济全球化“点”的突破。

换句话说,区域化又称功能性合作,主要由市场力量推动;区域主义又称制度性合作,主要依靠制度协调推动。在短期内,功能性合作(市场推动)与制度性合作(制度协调)将共存,但从长远看,功能性合作必将让位于制度性合作,即从区域化演进到区域主义(见图1)。

图1 贸易一体化进程中的区域化和区域主义

图1中,横轴T为时间,代表贸易一体化的进程;纵轴代表合作层次。总体来看,随着时间(贸易一体化进程)的推进,以市场力量推动为主的区域化式的合作逐渐让位于以制度协调为主的区域主义合作。

图1中,T1以前代表次区域优惠贸易安排阶段。在这个阶段中,由于区域内部分经济体之间的贸易安排与合作(如自由贸易区)需要较多特殊的制度性安排,因此,这一阶段体现为一个局部的较为明显的区域主义进程;T1—T2阶段为浅层次贸易一体化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区域化占主导,区域主义力量在该阶段并不明显;T2—T4阶段是区域主义力量不断加强的阶段。B点到E点为企业或地方政府的合作导致的区域主义,此时的区域主义较为明显,但力量仍相对较弱;E点为中央政府(制度协调)推动下的区域主义,力量较强并逐渐超越区域化;T3以前要完成由次区域合作到整个区域的合作,因此T1—T3阶段出现了区域化占主导的情形;T4以后的阶段中区域主义占主导。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市场力量占主导的区域化和制度协调占主导的区域主义体现在整个贸易一体化过程中,从区域化向区域主义的演进过程体现了降低区域内交易成本和最大化区域内收益的过程。

在贸易一体化从区域化向区域主义的演进过程中,建立在垂直专业化分工基础上的区域生产网络是“异质”结构成员间进行贸易一体化从而推进区域经济合作进程的重要方式。在贸易一体化进程中,专业化分工和制度协调是贸易一体化的两个重要推动因素。其中,专业化分工是贸易一体化的基础和前提,是贸易一体化的实现途径;制度协调是实现贸易一体化的制度保障。

(三)贸易一体化条件下的区域一体化组织模式

基于欧盟的一体化经验和东亚的一体化实践,本文提出:和欧盟这个“同质”成员结构的一体化组织形式有所不同,“异质”结构成员间的一体化路径要经历如下的发展阶段:贸易一体化(包括次区域优惠贸易安排、基于分工的浅层次贸易一体化、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以货币安排为代表的经济联盟以及共同体安排等几个截然不同的阶段(见表2)。本文认为,“异质”结构成员间进行区域一体化的最终目标并非是“同质”结构成员间的完全的政治经济一体化,而是一种共同体制度安排,这是“异质”结构成员间进行区域一体化合作的最终归宿。

四、经验检验

下面以欧盟(EU)、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为样本,对贸易一体化条件下区域一体化模型进行检验。

(一)欧盟:一个较为理想的一体化模型

欧盟是一个“同质”结构成员间组成的一体化代表,也是目前为止一个较为理想的一体化模型。欧盟的一体化实践为许多学者对区域一体化的深入研究提供了非常理想的素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从“部门优惠贸易安排直到完全一体化”的区域一体化的演进路径。循着欧盟的一体化进程我们看到,欧盟一体化道路上并没有经历基于分工的浅层次贸易一体化和自由贸易区这两个贸易一体化的阶段,而是从部门优惠贸易安排(PTA,1951年)直接跨跃到了关税同盟(CU,1968年)。这说明,建立在专业化分工基础之上的贸易一体化的理论模型,对于欧盟这样一个“同质”的区域推行经济一体化过程并非是必经阶段。以“异质”结构成员为基础的贸易一体化条件下的区域一体化组织路径的演进,并不适用欧盟这样的“同质”结构成员间的一体化进程的解释。

原因是,欧盟(原15国)是由纯发达经济体组成的“同质”的一体化组织,内部专业化分工已经达到了非常精细的程度,内部竞争大于互补,贸易模式也主要表现为基于规模经济和产业内竞争的水平型产业内贸易;而“异质”成员经济体之间互补性大于竞争性,贸易模式主要是基于专业化分工基础上的反映各自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的垂直型产业间贸易为主。

但欧盟的一体化实践还是为我们研究贸易一体化条件下的区域经济合作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借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一体化的进程必须有严密的制度安排来保障;第二,一体化意味着部分国家主权的让渡。

(二)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 “异质”结构成员间FTA的代表

北美自由贸易区是一个由三个经济体组成的“异质”结构成员间区域一体化的典型代表。沿着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历程,我们注意到贸易一体化的前三个阶段在北美区域合作进程中表现得比较明显,如次区域优惠贸易安排(1988年美、加之间的CUFTA)、基于分工的浅层次贸易一体化(1990年美、墨商签自由贸易协定起,直至此后的十多年里,两国之间建立了基于专业化分工的区域生产网络格局,使生产和加工出现了一体化)、自由贸易区(1994年1月1日,《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正式生效)。作为贸易一体化的最终目标,关税同盟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约定的在自由贸易区之后建立的一体化组织形式。同时,根据NAFTA,北美的合作最终并非止于关税同盟的建设,而是涉及经济、政治、社会等各个方面,即经济联盟和共同体安排层面的内容。

北美自由贸易区这个“异质”模型不仅使我们验证了贸易一体化的可行性,同时还带给我们一些不同的借鉴。第一,“异质”结构成员间进行一体化合作必须有一个大国做主导;第二,“异质”结构成员间的合作并非传统意义上的“零和”博弈(sum-zero game),而是一种“共赢”(win-win deal)关系;第三,即使都是“异质”结构成员间的合作,也由于区域规模(市场容量的大小、成员数目)、合作前相互的贸易壁垒(关税及非关税壁垒)的高低、区域的封闭性(是对外开放的还是对外歧视的)、“异质”的程度(文化背景、社会经济制度、民族及宗教信仰)等因素而可能表现出不同的特质。

(三)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

正如作者理解,亚太经合组织是一个区域性并不明显的区域一体化组织。不明显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APEC是一个开放性的而非排他性的组织;第二,从地理位置上看,区域特征不明显;第三,许多APEC成员都是其他一个或多个区域一体化协定的成员,这种“意大利面碗” (spaghetti bowl)效应对APEC的一体化进程构成了挑战。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APEC的开放性决定了其不可能像其他一体化组织那样建立一个“封闭的、对外歧视的”一体化区域。因此,关税同盟这个贸易一体化的最终目标因和APEC的宗旨相抵触而不可能被列入其一体化进程。

五、结论

可以看出,贸易一体化条件下的区域一体化组织模式的架构基本上可以解释“异质”结构成员间进行的区域一体化合作的实践。此外,研究还得出如下一些基本的结论:(1)东亚目前的区域合作是建立在贸易一体化基础上的“异质”结构成员间的区域合作阶段之一。(2)贸易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有着本质的不同。贸易自由化体现为一种限制贸易的各种措施(或壁垒)的减少或降低,表现为关税的逐渐降低和非关税壁垒的不断减少;而贸易一体化是“异质”结构经济体间区域一体化的初级阶段,是市场驱动的区域化到制度协调的区域主义的一个演进过程。(3)以“异质”成员结构为基础的贸易一体化条件下的区域一体化组织路径演进,并不完全适用欧盟这样的“同质”结构成员间的一体化进程。(4)专业化分工和制度协调是贸易一体化的两个重要推动因素。分工和制度协调的不断演进,就显现出贸易一体化从区域化到区域主义路径的不断演进。建立在垂直专业化分工基础上的区域生产网络是推进贸易一体化的重要途径。(5)即使都是“异质”成员结构(如北美和东亚),也由于区域的规模(成员经济体的数目、市场容量的大小)、“异质”的程度(经济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差距、经济社会制度差异、文化背景、民族偏好、宗教等)的不同而使贸易一体化的不同阶段表现出不同的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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