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研新[1]2008年在《技术标准中的反垄断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国际市场上出现了新的竞争规则: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技术标准在国际贸易和产业化发展进程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将专利技术标准化已成为新型非关税贸易保护、实现全球技术垄断的重要手段。中国企业在近几年频频遭遇外国企业和跨国公司提起的有关技术标准方面的诉讼,这些诉讼本质上是外国企业利用他们在技术标准中的垄断地位制造技术贸易壁垒,以此来阻碍我国商品进入该国市场,从而实现对本国的贸易保护。本文通过介绍技术标准的本质和作用,分析专利权与技术标准之间的关系,得出以下结论:当专利与技术标准相结合并对技术标准起促进作用的时候,会对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起到正面的作用;但专利权是一种保护个人利益的私权,技术标准则是具有公益色彩的统一的技术规范,二者所代表的价值取向不同,专利权的私权性质往往会引起权利的滥用。笔者通过联系国外的一些着名案例,对技术标准与专利权在技术标准制定阶段和技术标准实施阶段所表现的冲突作了分别的介绍与分析,认为技术标准中的反垄断问题主要是规范专利权的滥用,它们可以通过在国家政策层面上鼓励国内企业制定技术标准战略,对国外跨国公司的技术标准垄断行为进行重点规范,在反垄断法的基础上制定知识产权反垄断指南以及相关实施细则,突破以技术标准为导向的技术贸易壁垒等方面来加以解决。
郭丽丹[2]2007年在《双边市场平台企业的策略及相关反垄断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经济生活中,我们注意到一些行业,例如杂志、房屋中介、银行卡产业、网络黄页、购物中心等。同时服务于两方或更多不同的用户群体,起到衔接不同用户群体的作用。其中一方的用户群体构成市场的一条“边”,另一方的用户群体构成另一条“边”。习惯上称具备这些特征的市场为双边市场。如果还有其他方的用户群体,则称为多边市场。提供服务、起到衔接不同用户群体作用的双边市场企业习惯上称作平台企业,简称平台。双边市场有其独特的性质和运作机制,平台企业也有不同于单边市场企业的定价和投资策略,因此,双边市场中的反垄断问题也应和单边市场区别开来,在反垄断分析和法律适用中应考虑到双边市场的特征。由于双边市场中的反垄断问题主要针对价格结构展开,所以本文采用产业经济学和网络经济学的理论,首先重点研究了了双边市场平台企业的策略,尤其是平台企业的定价策略,为下文双边市场的反垄断分析做铺垫,然后运用理论和案例对双边市场中出现的反垄断问题进行了分析与研究。论文分析思路与结构框架安排如下:第一章是引言。首先介绍了选题背景,双边市场平台企业的策略及涉及的反垄断问题。其次对国内外文献进行了综述,为下文的分析奠定了基础。第二章是双边市场经济相关理论介绍。包括双边市场的定义、存在形式、种类、形成双边市场的必要条件以及与单边市场的区别,为下文研究平台的企业战略和反垄断问题研究做铺垫。第叁章是双边市场平台企业的策略。包括定价策略、进入战略和利益平衡。其中最主要的是定价策略。本章第一节运用网络经济学的理论建立模型分别研究了垄断平台和竞争平台的定价策略,之后总结和分析了平台定价策略的特征及其对社会福利的影响。第二节和第叁节分别介绍了平台企业的进入策略和平台成熟期的利益平衡策略。第四章是双边市场的反垄断问题研究。本章首先强调了双边市场反垄断研究应注意的问题,包括市场界定、市场力量和进入障碍。之后对双边市场中出现的涉嫌垄断行为,如驱逐竞争对手定价、串谋、排他性合同、搭配销售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并通过案例分析对驱逐竞争对手定价和串谋两种涉嫌垄断的行为进行了深入研究。第五章总结了全文的分析,得出结论和政策含义,并且说明了论文的不足之处。
王先林[3]2015年在《涉及专利的标准制定和实施中的反垄断问题》文中研究说明在现代社会,标准与专利的结合日益频繁和广泛,使得两者的市场影响力得以扩大,因而在涉及专利的标准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容易发生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问题。违反专利披露义务和虚假承诺可能引起的反垄断问题以及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可能引起的反垄断问题是两个典型的表现。这两个问题都需要在反垄断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框架下进行合理性分析,涉及行为主要包括拒绝许可、不公平要价、价格歧视、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以及不正当地寻求禁令救济等,需要着重把握其特殊之处。
礼理[4]2016年在《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文中提出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是知识经济时代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课题,知识产权这一法律制度,自其诞生之时便与“垄断”产生了互为依存的关系。随着社会的逐步发展,知识产权常常与经济能量息息相关,对个人和社会的价值也越发彰显。知识产权与生俱来的垄断性不断被人们发掘并且发挥,这些年来,跨国公司以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通过高定价、搭售、拒绝许可等手段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更有甚者禁止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提出是否具有有效性的抗辩的做法限制受让方和第叁方的竞争和技术扩散。知识产权是一把双刃剑,虽然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但也带来一系列权力滥用问题,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力,不仅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消费者的福利进而成为阻碍创新和技术进步的因素,更一步步危及我国民族产业发展。面对诸如此类问题,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对知识产权和反垄断交叉领域的探索刚刚起步,研究并不系统和深入,立法和实践都不完善,在历经了13年酝酿后出台的《反垄断法》缓不济急,且并没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典型判例提供依据,反垄断执法指南出台时间也并不明晰。基于此,笔者把滥用知识产权形成的市场支配地位作为本文主要研究内容,以四个部分展开探讨,首先明确利用知识产权形成的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标准,进而阐明了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的危害性,总结出判断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滥用的普通方法,并通过对具体案例的进一步探讨来对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表现予以诠释。其次通过比较的方法详述了多国和地区对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的司法实践情况,第四部分通过对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的解读,联系我国对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规制的现状。最后提出了笔者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机制和法制的建议。以此对反垄断法理论研究进一步深化,更加明晰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的必要性,从而提高反垄断执法的严密性和科学性。
孙伟超[5]2010年在《专利与技术标准融合中的反垄断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伴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推进,“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已成为当代知识经济时代国际经济贸易的新趋势,哪个企业掌握了标准中的核心专利技术,就掌握了贸易的主动权。专利技术标准是指经过权威部门制定或者认可批准,对标准化领域内需要协调统一的具有强制性要求或者指导性功能的专利技术事项进行的统一的规定。专利技术标准是专利和技术标准相结合的产物。专利权是私权,而技术标准具有公共属性,二者相结合必然产生利益冲突。由于专利权人的合法垄断地位和专利技术标准具有强大的市场支配力,使得有些专利权人为了追求私利而超越法律法规的规定,滥用专利权,阻碍专利技术标准的形成和实施,损害他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专利技术标准中专利权滥用主要表现在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不披露专利权,专利权拒绝许可和签订限制性商业条款、歧视性许可等行为。美国、日本和欧盟分别制定了适合本国或其成员国国情的专利技术标准和规制专利权滥用的行为,其立法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在分析我国现在的立法状况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立法经验,根据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理论,完善我国专利技术标准中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相关立法。利用专利法规制专利技术标准中专利权滥用相关原则和完善专利法中关于技术标准相关法律制度两个方面来平衡专利技术标准冲突和专利权滥用。此外完善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运行机制和明确专利技术标准反垄断法指南具体内容两方面入手来进行反垄断法规制。
张小强[6]2006年在《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文中认为网络经济中新的经济形态、其背后的经济学以及政治因素使其成为21世纪反垄断法必须面对的新课题,中国反垄断立法亦不能回避网络经济。网络经济中反垄断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当前对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角度是多元的,从学科上看有经济学与法学,从领域看有新经济、网络经济(界定内涵千差万别)、网络产业、电子商务、高科技产业、信息经济乃至软件产业等等,到目前为止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理论框架尚未建立。基于以上现实,论文作者对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展开了系统、深入的研究,尝试将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系统化、体系化,确立一个一般分析框架。论文首先对网络经济的内涵进行了界定,以确立全文的研究范围。在分析相关学者对网络经济的定义之后,作者指出网络经济是具有网络经济效应等网络经济学特征的网络产业。以此为基础,作者进一步对网络经济的一般性经济学特征进行了简要评述,并对其中存在争议与容易混淆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如网络外部性、网络效应、网络经济效应等等,指出了这些特征带来的新的反垄断问题。作者进一步发现网络经济的产业组织特征,不论是理论模型,还是其市场结构以及企业的竞争策略等都表明企业行为带有某种程度的不确定性——既可能朝着提高经济效率的方向发展也可能降低经济效率,由此带来了反垄断法干预难题。在回顾了相关观点后,作者指出了解决该难题的方法。以上结论为分析网络经济中的反垄断问题提供了一个一般性的认识框架。在这个框架下,作者首先对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一般性理论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反垄断法要适应网络经济,只能以经济效率为核心价值,该经济效率的内涵是在静态效率(包括生产效率和分配效率)与动态效率、交易成本之间的一种权衡。指出网络经济中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认定原则应该为合理原则。还针对有学者将网络经济视为新型自然垄断的观点,指出了网络经济与自然垄断的本质区别,不能将网络经济作为一种新型自然垄断而实行管制政策。并在分析了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知识产权在网络经济上的冲突特点之后,指出了解决这些冲突的方法。在研究了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基本理论问题之后,作者又对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具体制度,包括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禁止、对限制竞争协议的规制、合并控制叁大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研究的重点在于分析网络经济中的限制竞争行为与传统经济中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与实质究竟有何不同,从而找到有效的规制方法。作者首先指出静态网络市场中的网络效应、用户安装基础、转移成本、
张武军, 张唯玮, 郭宁宁[7]2019年在《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问题研究——以高通案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标准必要专利在标准与专利的整合中应运而生并提升了知识经济效能。但是,专利标准化的同时也扩大了专利权人在相关市场的支配力,很容易产生专利权滥用行为,如不公平高价许可、不合理搭售、无正当理由要求反向许可等。以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切入点,以高通案为例,分析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问题,针对反垄断法体系,从立法与执法两个方面提出政策建议,为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行政执法和反垄断诉讼提供借鉴。
陈卓瑛[8]2006年在《论由专利技术与标准相结合引起的反垄断问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全球经济逐步一体化,拥有一项新技术的公司更容易占领世界范围的市场,技术标准在国际贸易和产业化发展进程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将专利技术标准化已成为新兴非关税贸易保护、实现全球技术垄断的主要手段。对于许多产业而言,尤其是信息产业而言,只有当他们的产品标准成为本技术领域的世界标准的时候,他们才有可能生存,这种生存的主要手段就是在国际范围内的技术许可。技术标准与专利实现结合是技术标准领域出现的新趋势。本文的目的旨在讨论专利技术和技术标准相结合所产生的一系列垄断问题。专利技术与标准相结合之所以会引发反垄断问题,是因为专利和标准在价值取向上的冲突容易导致专利权的滥用。专利对技术标准起促进作用的时候,两者的结合可以促进经济利益;但是专利是一种保护个人利益的私权,而技术标准是一种代表群体利益的技术规范,由于两者代表不同的价值取向,专利也会对技术标准起到阻碍作用,专利权的私权性质往往会引起权利的滥用。本文主要论述了技术标准与专利权结合后引发的叁种主要垄断问题,即专利权信息的披露、通过标准组织进行专利权许可的专利联营以及私有协议垄断。
王婷婷[9]2008年在《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的反垄断问题研究》文中指出2007年8月30日,历时十四年的《反垄断法》终于颁布,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本文主要围绕该条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讨论。本文第一部分先讨论了特殊行业中国有企业的概念和分布,国有企业是在特殊行业和领域发挥特殊作用的企业组织形式,是由国家出资建立的、最终产权归国家所有的企业。我国的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的不断进步,国有经济进行“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战略性调整,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于是那些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成为国有企业最后坚守的阵地。但是当国有经济集中到这一领域,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垄断。结合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自身的特殊性来谈把这类国有企业纳入到反垄断视野中的必要性。因为这些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特殊行业需要肩负除了经济责任之外的社会责任和国家责任,所以国有经济必须占据控制性的地位。国有企业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在《反垄断法》中会对它有特殊的规定,但是不能仅仅因为国有经济的背景而给予这些国有企业超出必要范围内的优惠和扶持,使其在行政权力的庇护下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做出不利于市场发展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从《反垄断法》第七条的内容看,它从调整主体到行为、义务都进行了规定,但是从价格、市场准入、经营行为方面的表述到底是对特殊行业国有企业的豁免还是规制,很多学者提出了质疑。因为对特殊行业国有企业的诸多规定都还过于原则,在《反垄断法》和行业立法的关系上以及反垄断机构和行业监管机构的关系方面没有进行具体的阐述,存在着很多争论。本文主要围绕《反垄断法》第七条分叁部分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的反垄断问题进行论述,从第七条主体范围的分析开始到理论基础的论述,既而是对第七条的立法争论,最后是对《反垄断法》在特殊行业国有企业方面仍需完善的地方的论述,希望能对这一问题提出个人的看法,在学术上有所突破。
苏丽娅[10]2006年在《论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文中研究说明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跨国经济活动日益频繁,滥用知识产权的跨国垄断行为也随之增多。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在近二十年的时间里,从零开始,以超乎寻常的发展速度迅速完成了“国际接轨”。然而,当我们庆幸自二十年内的时间完成了西方国家近二百年的历程的时候,知识产权国际竞争的巨大冲击又使我们不得不反思和重新审视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如果对其规制不当,必将扰乱国际市场竞争机制,阻碍科技进步。 知识产权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在行使知识产权上的垄断权或者独占权,通常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但是,知识产权这种独占权往往会使权利拥有者在特定的市场上形成垄断或支配地位,限制了该市场的竞争,甚至知识产权人可能会超出法律允许的正当范围,滥用其依法获得的正当权利,不正当地行使知识产权,非法限制竞争,从而违反了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反垄断法规制正是针对知识产权滥用而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 本文在此基础上,借鉴西方国家反垄断法律制度的最新成果,从经济学和法律角度,运用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相关理论,讨论了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法律问题。中心议题是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我国应如何建立与知识产权滥用有关的反垄断法的构想。 本文主要分四章进行讨论。第一章,研究了知识产权滥用的相关知识,分析了“权利滥用”,探讨了知识产权滥用的界定标准以及有关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第二章,介绍了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即知识产权本身规范的限制,民法基本原则的限制,特别是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及其特殊性,阐述了反垄断法的相关知识,讨论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冲突的关系。第叁章,
参考文献:
[1]. 技术标准中的反垄断问题研究[D]. 关研新. 复旦大学. 2008
[2]. 双边市场平台企业的策略及相关反垄断问题研究[D]. 郭丽丹. 东北财经大学. 2007
[3]. 涉及专利的标准制定和实施中的反垄断问题[J]. 王先林. 法学家. 2015
[4]. 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D]. 礼理. 沈阳师范大学. 2016
[5]. 专利与技术标准融合中的反垄断问题研究[D]. 孙伟超. 大连海事大学. 2010
[6]. 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D]. 张小强. 重庆大学. 2006
[7]. 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问题研究——以高通案为例[J]. 张武军, 张唯玮, 郭宁宁. 科技进步与对策. 2019
[8]. 论由专利技术与标准相结合引起的反垄断问题[D]. 陈卓瑛.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6
[9]. 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的反垄断问题研究[D]. 王婷婷. 北京交通大学. 2008
[10]. 论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D]. 苏丽娅. 中央民族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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