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理论:解读与评述_哈贝马斯论文

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理论:解读与评述_哈贝马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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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贝马斯是西方重要流派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主要代表人物,当代西方最有影响的思想家之一。他著述丰富,涉猎面广,其中1981年出版的《交往行为理论》为其名作之一。20世纪90年代,哈贝马斯将交往行为理论运用到法哲学和政治哲学领域,于1992年出版《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其中提出话语民主理论。

       在当今国际国内学术界,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理论(英文为discursive democracy)与毕塞特等学者提出的审议民主理论(英文为deliberative democracy)已经融为一体,但是话语民主理论有其独特之处。本文所述的话语民主理论均指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理论。

       一、解读

       1.商谈与交往行为

       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理论建立在其商谈(也被译为“对话”,“协商”或“话语”,英文为discourse)理论的基础上。商谈是一种正式的、理想化的交往行为(英文为communicative action)。人与人之间行为的协调,有时依赖说话各方通过语言达成理解和共识得以实现,哈贝马斯将这样的言语行为称为交往行为。言语行为的另一种类型是策略行为(英文为strategic action),即说话一方将其他说话者当作实现自身目的的工具,不是通过共识,而是通过欺骗、威胁等各种手段达到目的。

       商谈要求参与者采取交往行为而不是策略行为。商谈中,很多主题可以讨论,任何观点都可以不受限制地交流,任何人都有机会自由平等地参与;参与者态度应真诚,应仔细倾听、理性思考他人提出的观点和理由;最好的观点胜出;权力、金钱、暴力、强制、压制、欺骗、操纵、特权等非理性的因素均被排除。商谈尊重理性的权威,旨在达成理性共识。

       商谈中的理性是指言语行为须满足三个有效性要求:真实性、正确性、真诚性。有的言语只须满足其中的一个要求,有的须满足两个,有的须同时满足三个要求。真实性指言语行为符合客观世界的事实;正确性指符合社会规范(道德、法律规范等等);真诚性指真诚表达言说者内在的情感和意愿。这三个要求分别涉及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言说者的主观世界。当言说者的言语受到听者质疑时,前者须提供证据、理由以说服后者。这样,言说者和听者之间才能进行有意义的、相互理解的对话。

       商谈是话语民主的构成要素,但不能被等同于话语民主本身。哈贝马斯将商谈理论引入伦理学领域,构建了话语伦理学;将其运用到政治领域i提出话语民主理论。

       2.公共领城与市民社会

       哈贝马斯把社会划分为生活世界和系统两部分。前者的媒介是交往理性;后者又分为行政系统和经济系统,其媒介分别为权力和金钱。生活世界包括私人领域(如家庭)和公共领域。公共领域是民众能够自由平等地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商谈的巨大网络。用哈贝马斯自己的话说:“公共领域最好被描述为一个关于内容、观点、也就是意见的交往网络;在那里,交往之流被以一种特定方式加以过滤和综合,从而成为根据特殊议题集束而成的公共意见或舆论”(哈贝马斯,2003:446)。这种人与人相遇其中、由语言构成的公共空间,原则上一直向在场的谈话者或者可能加入谈话的人开放,而且可以扩展到“散布各处的读者、听众或观众的通过传媒中介的虚拟性在场”,如互联网论坛(哈贝马斯,2003:447)。公共领域的交往没有决策的负担,因此有利于各种不同观点之间的理性交流;这些观点被提炼、加工并获得广泛赞同之后成为公共意见或舆论。公共意见或舆论不是个人意见的总和,也不同于民意调查的结果。民意调查若要反映公共意见或舆论,“调查之前就必须先有一个在动员起来的公共领域中就特定议题进行的意见形成过程”(哈贝马斯,2003:448)。

       公共领域是非正式的,其中的交往是自发、自由、理性的,并以理解为目的。功能健全的公共领域具有某种规律性:它是不能被制造的;在被采取策略性行动的主体(如根基深厚的利益团体)掌握之前,它就已经作为独立的结构而形成,并且依靠自己而再生产。采取策略性行动的主体可以操纵公共意见,但是无法对之进行公开收买或者公开勒索。暗中利用金钱或者社会权力造成的公共意见,一旦真相被揭穿,其可信性便即刻消失殆尽(哈贝马斯,2003:451)。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领域并非纯粹的理论建构,而是具有很强的现实相关性的。公共领域这一规律背后的原因,可以用中国的一句常用语来概括:公道自在人心。

       公共领域的社会基础是市民社会。与马克思包含经济在内的市民社会的概念不同,在哈贝马斯那里,市民社会区别于经济和公共行政系统,是生活世界中的各种联合体。“而文化上动员起来的公共领域,则以既区别于国家也区别于经济的市民社会中各种联合体作为其基础”(哈贝马斯,2003:374-375)。构成市民社会建制核心的,“是一些非政府、非经济的联系和自愿联合,它们使公共领域的交往结构扎根于生活世界的社会成分之中。组成市民社会的是那些或多或少自发地出现的社团、组织和运动,它们对私人生活领域中形成共鸣的那些问题加以感受、选择、浓缩,并经过放大以后引入公共领域”(哈贝马斯,2003:454)。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受到宪法的保护而免于被扭曲。集会、结社、言论自由确定了自愿性社团的活动空间;出版、广播和电视的自由,确保了公共交往的传媒基础,它们应该使不同意见得以公开表达。“必须始终能受到舆论影响的政治系统,通过政党活动和公民选举而同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交织在一起”(哈贝马斯,2003:455)。除了受宪法保护,“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的稳定和扩大,以及自己的认同和行动能力的确定”(哈贝马斯,2003:457)。还依赖于市民社会自身的努力:在通过对各类问题的商谈以影响政治系统的同时,关注自身的维护和发展。

       3.双轨制话语民主模式

       在前现代社会,道德和法律具有共同的基础。而在现代社会,道德与法律相分离。“构成现代法的,是一个强制的、实证的,并且被认为是保障自由的规范系统”(哈贝马斯,2003:683)。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不能简单地将实证法隶属于道德法。多元主义的现代社会,实证法的合法性只能来自民主的立法程序。“民主程序承担了提供合法性的全部负担”(哈贝马斯,2003:686)。这一民主程序便是双轨制话语民主模式。

       双轨制话语民主模式强调具有宪法建制形式的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与非正式的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之间的分工、各自内部的商谈以及两个过程之间的相互作用。前一个过程发生在议会或者其他旨在决策的商议团体中,负有决策的任务,并且通过正式的程序对各种理由进行筛选。后者是“弱的”公众集体形成公共意见的、与决策相分离的过程。这类公众集体“是在一个由基本权利所保障的框架之内多多少少地自发形成其结构的,……是普通公共领域的不具正式形式的组成部分,……这些公众集体加起来构成了一个‘未受驯服的’复合体,它们总的来说是无法加以赋予组织形式的”(哈贝马斯,2003:381-382)。普通公共领域“具有一种无限制交往之媒介的优点;与受程序调节的公共领域相比,在这里新的问题情境可以得到更敏锐地感受,自我理解性商谈可以更广泛、更明确地进行,……民主地构成的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依赖于不具有正式形式的公共意见的供给,……”(哈贝马斯,2003:382)。也就是说,立法机构依赖于公共领域所提供的公共意见。

       公共领域经商谈形成的公共意见和提出的各种理由从四面八方包围政治系统,对其判断、决策施加影响,但是并不试图将其推翻或取代。这些意见经由政治系统转化成法律或公共政策。“公共的意见形成过程、建制化的选举过程、立法的决定之间形成了交往之流,这种交往之流的目的是确保能够通过立法过程而把舆论影响和交往权力转译为行政权力”(哈贝马斯,2003:372)。

       话语民主不仅体现于公共领域的商谈、公共领域对立法机构的影响,还体现于立法机构的商谈以及公共领域和政治系统的互动方面。“商议性政治因此是离不开民主的构成的意志形成过程与不具有正式形式的意见形成过程之间的相互作用的。它并不是自我满足地运行在受宪法调节的协商和决策的轨道之上的”(哈贝马斯,2003:382-383)。

       话语民主受民主法治国(“民主法治国”的英文为constitutional state)的调节。公共领域产生的影响只有通过民主程序,只有进入具有法治国结构的政治系统,才能够被转化为政治权力。

       作为政治系统组成部分的公共权力机关分散在不同地区、不同层次、不同问题领域,因此存在众多的决策场所。公共领域也是高度分散的,既有全国性的也有地区性的,还出现在不同的问题领域。每一个决策场所都同相应的公共领域发生持续的互动。

       公共领域形成的公共意见不仅影响公共领域的意志形成过程和立法过程,还对行政和司法过程产生影响。影响的作用是用信念或说服促进互动。“‘影响’赖以为生的是相互理解的资源,但它的基础是预支的对未经检验之信服可能性的信赖。在这种意义上,公共意见代表的是这样的政治影响潜力,它可以被用来影响公民的选举行为或者议会团体、政府或法院的意志形成过程”(哈贝马斯,2003:449)。

       现代社会往往日益复杂、规模庞大、利益分化、文化多元,除了发挥行政和经济系统的整合作用,还需要通过道德、法律和政治的途径对社会进行整合。社会的理性化有助于社会稳定。民众倾向于遵守自己认可的法律。话语民主对其他整合方式失败时积累的问题给予合理解决。在话语民主模式下,民众有较多的参与机会;将公共领域经过商谈取得的共识转化为法律或公共政策可以达到解决问题、化解冲突、提高法律和公共权力合法性的效果,从而促进政治和社会稳定。

       话语民主的主要特征可以概括为:以语言为媒介、以商谈为中心、以个体自由平等为条件、以公共领域为主要场所、以公共领域与政治系统之间互动为必要条件、以扩大民主参与以提高法律的合法性(正当性)并更好地整合社会为目标。

       4.与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民主的区别

       话语民主理论与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民主理论有很大差异。一方面,自由主义民主理论认为,个人自由优先于民主;自我利益是政治行为的动力;个体参与政治活动之前的偏好在政治过程中不会改变;政治通常是对私人利益的聚合或者寻求它们之间的妥协;分权制衡、权利保障等制度构成对权力的制约,等等。话语民主理论则认为个人自由不具有对民主的优先性;关键性政治行动是参与商谈以追求共识;个体偏好在商谈过程中能得到改变;政治应该讲理性,不能单纯追求利益;政治的目标不仅仅是妥协;权利、选举、代议制、权力制衡等的重要性体现于为人们自由平等地参与公共领域的商谈、为公共领域经过商谈达成的共识转化为法律或公共政策提供现实条件。另一方面,共和主义民主强调公民要有公共美德;要积极参与政治以追求公共的善;政府应体现政治共同体的多种价值观。话语民主理论认为对公民美德的要求过于沉重,美德与利益的结合是可能的;在现代社会,期待公民联合起来通过共同行动实现公共的善不太现实,关键在于沟通程序与条件的建制化;在文化多元的背景下,政治共同体由不同社群组成,政府体现哪一个社群的价值观是有争议的问题。

       话语民主在如下方面综合了自由主义民主和共和主义民主的优势、同时避免了他们的不足:①民主过程。自由主义民主把民主过程看成相互竞争的利益之间的妥协。达至妥协的规则包括普遍平等的投票权、议会团体的代表性构成、议事规则,等等。这些规则最终由基本权利予以证成。共和主义民主则认为民主过程是以伦理、政治商谈方式进行的民主意志形成过程。话语民主将民主过程视为审议(delberation)与决策的理想程序。它从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民主中吸纳一些要素,将实用性考虑、妥协、自我理解性商谈和正义商谈等编织在一起,并认为这样可以得到合理或者公平的结果。②国家—社会关系。自由主义民主区分了国家与社会,反对国家对自我调节的社会自发力量进行干预。国家与社会只能通过民主过程来联结。民主过程需要宪法的引导。与理性政治意志形成过程这一输入相比较,自由主义民主更注重合理而有效的政府成就这种输出。根据共和主义民主,公民通过意见和意志形成过程将自己构成为政治社会。民主相当于以政治方式将社会自我组织成一个整体。话语民主与共和主义民主一致、把“政治性意见和意志形成过程放在核心地位,但并不把法治国宪法理解成某种次要的东西”(哈贝马斯,2003:370),也不把社会整体看成以国家为中心、被想象为具有集体行动能力和目的导向的宏观主体。另一方面,话语民主与自由主义民主一样,尊重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边界,但是又把市民社会与经济系统和行政系统区分开来,并且不把社会整体设想成根据市场模式机械地调节多种权力和利益之间的互动的宪法规范体系。话语民主强调“贯穿议会组织和公共领域的非正式网络的交往过程的高层次主体间性”(Jurgen Habermas,1994)。公共领域的公共意见“产生‘影响’;影响经过政治选举的渠道被转换成‘交往权力’;然后交往权力经过立法被转换为‘行政权力’”(Jurgen Habermas,1994)。③合法化。根据自由主义民主的观点,民主的意志形成过程的功能仅仅在于使政治权力的行使合法化。选举结果是对政府的授权,而政府必须对这种权力进行辩护。对共和主义民主来说,民主的意志形成过程不仅仅是对政府进行授权,还在于把社会构成一个政治共同体,并且通过每一次选举让人们记住这个构成性行动。政府相当于一个委员会,“是一个自我管理的政治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哈贝马斯,2003:372)。话语民主理论“引入了另外一个观念:民主的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的程序和交往预设的作用,是为一个受法律和法规约束的行政部门的决策提供商谈合理化的最重要的渠道”(哈贝马斯,2003:373)。这种以商谈的方式提供的合理化强于自由主义民主单纯的授权,弱于共和主义民主对政治权力的构成的强调。民主的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不仅对行政权力的行使给予事后监督,还为之提供纲领、指出特定方向。④人民主权。共和主义民主认为主权在民,人民是主权的承担者。主权集中于具体的人民当中、无法被委托给他人代为行使。自由主义民主认为“在民主法治国中,来自人民的政治权威的行使‘仅仅是通过选举和投票,以及专门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哈贝马斯,2003:374)。哈贝马斯对人民主权作主体间的诠释,将其视为调节商谈性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的无主体的交往形式。“人民主权——即使它变成了无人称的东西——之所以退却为民主的程序和对这些程序之高要求交往预设的法律执行,仅仅是为了使它自己被感受为交往地产生的权力。”而这种交往权力产生于立法机关的意志形成过程与公共领域之间的相互作用(哈贝马斯,2003:374)。

       二、评论

       (1)哈贝马斯认为现代社会的元代码是启蒙运动奉为圭臬的“理性”;不过,他认为“韦伯把理性理解为‘目的理性’是误入歧途,而‘交往理性’才是正道,并致力于把被扭曲的理性扭转过来。在他看来,前者从单个主体的视角出发,以追求成功为旨向,后者从主体互动的视角出发,以获得理解为旨向;前者以自我为中心,把他人作为实现自己目标的手段和工具,后者推己及人,推人及己,换位思考和将心比心,把自己和他人同时当作目的;前者强调竞争、博弈、算计和谋略,后者侧重协作、商谈、沟通和讲理;前者内在于以言取效的扭曲言语行为,后者内在于以言行事的正常言语行为”(高鸿钧,2007:3-4)。“交往理性的发现,其价值不下于新大陆之于哥伦布、万有引力之于牛顿、相对论之于爱因斯坦”(高鸿钧,2007:4)。

       (2)哈贝马斯把交往理性和基于交往理性的商谈理论引入政治领域、提出话语民主理论,对政治学理论和政治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就政治学理论而言,如前所述,话语民主理论超越了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民主模式,并作为审议民主的一个主要流派使之成为民主理论的新范式。

       从现实政治的角度看,实行自由主义民主的国家如美国、英国等等,存在种种政治问题:过于注重对私人利益的追求、对理念缺乏足够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有时会损害公共利益,策略行动过多、交往行动不足,强势利益集团操纵选举和立法,强调竞争与博弈、忽视协调与合作,等等。共和主义的主张过于理想化、难以付诸实施。而超越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民主的话语民主具备一定的可行性,能够在政治实践中克服自由主义民主的很多弊端。话语民主程序能够产生合法之法。“立法机构由于获得了来自生活世界的民意基础,就可以摆脱软弱无力感和由此导致的立法滞后和法律缺位;行政机构由于获得了交往权力的合法性根基,就可以避免‘自我编程’的尴尬和公民对于行政权力膨胀的指责;司法机构由于得到了充足的立法供应,也就不必承担造法‘摄政王’的超载功能”(高鸿钧,2007:12)。

       (3)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理论延续了激进民主理论重视民主参与的传统。当代社会越来越复杂,很多决策离民众的距离非常遥远,民主参与显得日益艰难,公共决策的合法性因而日益下降。话语民主理论为缓解这一难题提供了一个答案:民众可以在公共领域参与商谈,而且互联网等现代科技为民众的政治参与提供了便利条件。这样,一方面,话语民主可以成为民众维护权利、表达诉求与观点的一条重要途径;另一方面,民众对生活、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进行讨论,发现其中需要政治系统予以解决的问题,在公共领域展开商谈,达成共识以影响公共决策。话语民主因此能够有效弥补自由主义民主模式下选民在选举之后对公共决策的正面影响不足(利益集团对公共决策的影响有时是负面的,即对其利益的追求是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的)的缺陷。

       (4)话语民主理论主要还是规范理论,带有浓厚的理想色彩,在实践中推行将面临重重困难。话语民主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文化:公民要有采取交往行为的习惯,要相互尊重、积极参与、认真倾听、理性思考,服从理性权威而非权力或金钱,权力、金钱不干预公共领域的商谈等等,其中的很多要求在当代西方国家也是难以达到的,对转型国家来说困难更大。例如,一些公民可能缺乏参与的兴趣,即便参与也难以改掉从自身利益出发而采取策略行为等习惯;贫富两极分化增加了公共领域商谈的难度,等等。

       (5)公共领域“总的来说是无法加以赋予组织形式的”(哈贝马斯,2003:382),商谈什么、怎么商谈、商谈多久、商谈达成的共识如何到达政治系统,都具有很大的偶然性,怎么解决这些问题,话语民主理论没有给出答案。在这方面,中国的政治协商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启示。政协会议横跨公共领域和政治系统,是各党派(包括执政党和参政党)、各人民团体、社会各界就国家事务进行广泛商谈的场所,是联结国家和社会的桥梁。国家与社会双向沟通渠道的畅通,可以弥补哈贝马斯“双轨制”的缺陷:立法等部门审议时社会成员的介入不足、因此可能缺乏必要的公共领域的视角;公共领域的商谈缺乏决策者的参与,因而可能缺乏决策者的视角。公共领域具有发现问题的长处,然而解决问题需要当事人、旁观者、研究者、大众和决策者等多种视角,因为解决问题需要依赖综合的方法。此外,政协委员素质、水平高,审议能力强,有反映各地、各界问题并参政、议政的责任,但是没有代表它们利益进行发言的义务,可以自由地从公共利益出发讨论问题。政协没有决策权,一般不会面临决策的压力,为凭借公共理性、经过多次充分商谈以达成共识提供了可能。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助于提高商谈质量,有助于达成兼顾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理性共识。另一方面,执政党参与政治协商会议内部自由、平等、必要时公开的商谈,可以增加商谈达成的共识转化为公共决策的可能性。事实上,政协达成的共识提交给执政党、政府、人大等机关,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公共领域的商谈共识如何到达政治系统的问题。在中国的政治实践中,不少问题是在经过政协的充分、理性讨论达成共识以后被转化为法律或公共政策的。因此,政协制度经过适当改革之后,没有理由不能成为话语民主的有效载体之一;话语民主理论也需要向中国的政协制度寻找灵感。

       三、议、决分离式立法制度构想

       通过综合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理论与中国政治协商制度与实践的优势并参考多国政治制度及其实践经验,笔者提出构建议、决分离的立法制度的设想。在西方议会,对一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之前,通常要经过多次辩论。由于议员要当选和连任就必须有足够的选举捐款和选票来源,因此在辩论和投票表决时,议员首先会照顾其选区和选举捐款者的利益,即注重局部和眼前利益。以美国为例。议员任职以后,为获得连任,不得不把帮助选区选民作为自己的一项主要工作。议员经常回到选区以了解当地的问题并设法通过政府予以解决;为选区选民们提供各种服务;为选区争取高速公路、桥梁、军事合同、农业补贴等各类项目。议员们相互支持对方选区的项目,结果造成过多的政府开支以及很多浪费现象。如2005年卡特琳娜飓风后的国会拨款法案包括了建设两座阿拉斯加州的荒无人烟的桥,因为阿拉斯加州有两个联邦参议员,而且联邦众议员中有一个是交通委员会的主席(甘阳,2013)。近些年盛行的包括话语民主理论在内的审议民主理论,也是对西方国家议会过分关注局部和眼前利益这一缺陷的弥补。然而审议民主理论主要停留在理念层面,除了在少数基层政府得到实施,中、高层仍然缺乏践行审议民主的制度平台。

       中国的政治协商制度已有60多年的历史。如前所述,政协委员发言时,可以兼顾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政协制度的特征之一是,讨论国是、达成共识,然后提交党、人大或者政府等决策、执行机关参考、办理。辩论和决策是不同的人,即议、决是分离的。比较理想的是:辩论的人只管辩论,找出最佳方案,然后提供给决策者决策;决策者如果不能将其变为决策,须提出合理的理由。当然,议、决分离不是绝对的,决策机构在作出决策之前一般也需要进行讨论。由于西方议会辩论和决策的是同一批人(议员),而这些议员代表不同的局部利益,因此很难确保以自由、平等、理性为特征的商谈的进行。对中国的政协制度进行改革、完善:增加平民委员,减少官员委员,减少言论禁区,完善内部结构,等等,使其与经过改革的人民代表大会一起,逐步发展成为议决分离、优于西方的立法制度,成为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载体,这一可能性值得探索。毋庸讳言,实现这一可能性需要具备必要的前提条件:理顺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关系;用宪法保障自由、平等的发言权等基本权利;营造尊重民主、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价值的民主政治文化,完善选举民主(如果选举民主不完善,民众的声音不管多么理性,都不一定能得到决策者的重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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