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农村“生子不举”现象之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南宋论文,现象论文,农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宋代在中国历史上是社会经济和文化取得极大发展的时期,也是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出现新变动的转型期。从宋代开始,中国社会已显示出很多不同于前代的特点。本文以南宋农村作为考察“生子不举”现象的范围,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其一,南宋是中国历史发展中的一个重要时期。刘子健教授在《略论南宋的重要性》一文中指出:“中国近八百年来的文化,是以南宋为领导的模式,以江浙一带为重心。”〔1〕这种文化模式,虽然起源于北宋,到南宋才又加改变而定型。研究这一时期的社会现象,有助于了解近代中国社会。
其二,南宋偏安江南,相对北方而言,东南地区,特别是以太湖流域为中心的两浙地区,属于经济发达、生活较富庶的地区。而这一地区长期存在着“生子不举”现象,却是一个事实。特别是在较贫困的农村,“生子不举”现象比比皆是。分析其原因与影响,将对进一步深入了解南宋社会有所帮助。
其三,南宋时期相关的史料丰富,且资料较集中。不仅《文献通考》、《宋会要辑稿》、《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历代名臣奏议》等书中所保留的南宋史料具有研究价值,而且文集、地方志等著作丰富,其中对于“生子不举”均有大量记载。这些史料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重要依据。
本文试从三个方面来探讨“生子不举”之现象,其长期存在的原因,以及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一、生子不举之现象
孟子曰:“不孝有三,无后为大。”〔2〕这一子嗣观, 是中国传统生育观的基础与核心,由宗法制度所缘起,并引发出以生为德,以孝为本,多子多福之观念。
宋代人对于子嗣问题的重视,除了传宗接代,延续香火之外,宋代的法律规定,凡属无子的身丧户绝者,其全部资产,除给与在室诸女或出嫁诸女一部分外,其余全部没官,亦是使宋人重视子嗣的一个原因。而与此同时,宋代南方农村却长期存留着生子不举之现象。从北宋仁宗时,就有这样的史料记载,至南宋一代,更是屡见不鲜。其范围分布于福建路、两浙路、荆湖南北路、江南东西路等地,其中尤以建州、处州、汀州、南剑州、邵武军、建宁府、衢州、严州、鄂州、岳州、信州、饶州等地最为严重。作为与传统生育观相悖的一种生育习俗,其存在时间之长,分布范围之广,不仅对当时的人口繁衍产生了严重影响,更对当地农村经济发展迟缓,男女性别比例严重失调,无妇可娶和拐卖妇女之现象的产生,起了一定的影响和作用。
生子不举,即为生子不养育之意。举,在这里是养育、抚育的意思。《史记》卷七《孟尝君传》曰:“初,田婴有子四十余人,其贱妾有子名文,文以五月五日生,婴告其母也:‘勿举也。’其母窃举生之。”自此“举”亦引申为养育之意。当时的风俗以五月初五生子不祥,不吉利,故不举子。这里不举子的“子”,即指儿子,男孩子。最初的生子不举,含有较浓厚的迷信色彩。
宋代以前,生子不举现象就时有发生。《汉书》卷七二《贡禹传》记载:“……武帝征四夷,重赋于民,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故民重困,至于生子辄杀,甚可悲痛。”《晋书》卷四二《王濬传》亦记载,王任巴郡太守时,“郡边吴境,兵士苦役,生男多不养。濬乃严其科条,宽其徭课,其产育者皆与休复,所全活者数千人”。可见从汉代时,我国南方地区就有因重赋和苦役而生子不举的现象。
到了宋代,“生子不举”一词正式出现,并较多地反映在宋朝官吏给皇帝的奏疏以及记载宋代典章制度的政书当中;此外,在宋人的笔记、宋代的方志中也有许多关于“生子不举”的记载。例如:宋仁宗时,蔡襄曾就漳泉州之情况上奏曰:“伏缘南方地狭人贫,终年佣作,仅能了得身丁,其间不能输纳者,父子流移,逃避他所。又有甚者,往往生子不举。”〔3〕王得臣《麈史》卷一“惠政”条载:“闽人生子多者,至第四子则率皆不举,为其赀产不足赡也。若女,则不待三。往往临蓐贮水溺之,谓之洗儿,建剑尤甚。”苏轼《东坡全集》卷七四“与朱鄂州书”中引王天麟言:“岳鄂间田野小人例只养二男一女,过此辄杀之。……其父母亦不忍,率常闭目背面,以手按之水盆中,咿嘤良久乃死。”
南宋时,由于政权南迁,经济重心亦随之南移,南方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农村经济的发展,成为南宋政权的经济基础。因此,对于福建、两浙、荆湖、江南等地农村生子不举现象的反映,便更为强烈。不仅地方官深为重视,亦引起南宋中央政府的关注。
福建路为当时杀溺幼婴风俗最为盛行之地。朱熹的父亲朱松在福建做官时,曾记“闻闽人不喜多子,以杀为常,……虽有法而不能胜”〔4〕。绍兴六年(公元1136年)八月戊戌,王迪奏:“臣闻闽、广之间,往往有不举子之风。以成丁之后,还为家害,故法虽设而莫能禁。”〔5〕绍兴年间,赵善俊知建州,“建俗生子往往不举,善俊痛绳之,给金谷,捐己俸,以助其费”〔6〕。孝宗时,礼部员外郎范成大曾就臣僚请以福建等路有不举子之风,乞支钱米以救贫之一事,上奏曰:“姑以臣前任处州言之,小民以山瘠地贫,生男稍多,便不肯举,女则不问可知。”〔7〕赵汝愚于淳熙中帅福建,以申请举子仓事,上疏曰:“臣等伏见本路上四州军,风俗多不举子,大为一方之害者。”又称:“福建八州,内四州溺子为甚。”〔8〕
两浙路地处太湖流域,为经济较富庶之地,而生子不举之风同样盛行。高宗建炎时,吏部员外郎赵子昼就“衢、严、信、饶之民,生子多不举”之状况,奏请高宗禁绝之〔9〕。绍兴三年(公元1133年)十一月,臣僚言:“浙东衢、严之间,田野之民,每忧口众为累,反生其子,率多不举。”〔10〕绍兴七年(公元1137年)十二月庚申,礼部尚书刘大中奏:“浙东之民有不举子者。”〔11〕
在江南东路,政和二年(公元1132年)七月,宣州吕堂上书曰:“东南数州之地,……男多则杀其男,女多则杀其女,习俗相传,谓之薅子,即其土风。宣、歙为甚;江宁次之,饶、信又次之。”〔12〕在朱熹的故乡江西婺源,民“多止育两子,过是不问男女,生辄投水盆中杀之”〔13〕。
从这些史料的记载当中可以看出,宋代“生子不举”的含义,已不再单指五月五日生子不举,而是已演变成为一种与中国传统生育观相悖的生育习俗,存在于两宋社会之中,特别是在南方的农村地区。生子不举的“子”,也不再特指儿子、男孩子,而是更为广泛地包含了男孩子、女孩子在内的所有刚刚出生的婴儿。宋代的生子不举,虽也有迷信成分存在,但已不占主要地位,而更突出地表现出的是以人为的因素来控制家庭人口增长的特点。这种生子不举现象,没有任何政府的强制,而是完全出于贫苦农民的自发行为。
与生子不举同时存在的“计产授口”现象,在福建及鄂岳等地亦很盛行。这种现象的存在,也是对生子不举之意的最好说明。范致明在《岳阳风土记》中记载:“鄂岳之民生子,计产授口,有余则杀之,大抵类闽俗。”所谓计产授口,应指一家农户所拥有田产的多少,及所收获可供养全家多少人消费,以此决定全家人口的多少。由于宋代国家统计户口,多以丁口为计,既不包括全部男口,更不包括女口。所以一般农户家庭的人口数字,很难从官方的户口统计中看出来。但灾荒之年,宋代地方官在赈济时,往往根据每户的实际人口平均数来计算,一般贫困之家“大率户为五口”〔14〕或“以一家五口计之”〔15〕。若再参考苏轼所举鄂岳之人“例只养二男一女”,以及王得臣称闽人“至第四子则率皆不举”和“若女则不待三”之说,可以看出,五至七口之家,代表了宋代社会下层人民一般家庭的人口数,超过这个数字,便不能负担。在超生和入不敷出的情况下,农户只好减少家中人口,或典卖儿童,或刚出生即杀之。因此,“计产授口”同属生子不举之现象,只不过“计产授口”之说更明确地将农户的生育与经济条件联系在一起。
如果说,宋以前,虽也有不举子现象的存在,但只是特殊的、个别的,并未对社会产生太大的影响,那么生子不举现象在宋代社会生活中,则已成为一个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引起了宋朝政府,特别是南宋政府的极大关注。
除了正风俗、挽救不举子这一直接原因之外,其根本原因还在于南宋国力的削弱,使南宋政府始终处于内外交困之中。一方面疆土减半,税源比北宋减少了许多,加之兵火之后,户籍散亡,隐田漏税的情况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北方仍兵连祸结,在南宋统治的一百六十年间,先与女真族较量,后又面临更加强大的蒙古汗国的威胁。在此形势下,南宋政府的财政需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紧迫。而发展人口,与提高生产力、增加税收以及解决兵源问题,都有着最直接的关系。此外,南宋时期,以儒家学说为基础,逐渐融合佛、道思想所形成的理学,已成为统治阶级维护其政权的精神支柱。佛家的“五戒”与儒家的“五常”,均把“不杀”放在第一位。违背了这一原则,则不利于治道,更不利于治国安民。这种意识形态的影响,也是南宋政府严禁不举子之风的原因。
为了制止生子不举之现象,南宋政府采取了很多奖罚措施。高宗绍兴八年(公元1138年)规定,贫乏之人妊娠,支给常平米四斗。十五年(公元1145年),又改为支给一石〔16〕,以鼓励生育。二十三年(公元1153年)六月壬戌,国子监丞吴武陵奏:“乞申严荆湖福建士民不举子之禁,令保伍更相觉察,月上妊产之数于官,兼申给钱之令,则全活婴孺将不可胜计。”高宗立即下诏:“监司丁宁州县悉意奉行,其有显绩去处,保明申奏推赏。”〔17〕孝宗时,为弥补常平救济不足,由朱熹、赵汝愚等人倡议创办举子仓,以救助贫困之家生子而无力养赡者。首先在福建路建剑上四州军等地施行。《永乐大典》卷七五一三“举子仓”项下所引《建安志·社仓》条载:“举子仓亦仓也,然非官司所掌,其原出于乡先生及乡大夫。”其具体办法,《宋会要·食货》六二之五○“义仓”条引嘉定七年(公元1214年)三月九日臣僚言:“以社仓之息米二分与不济僧寺之租米,岁入举子仓,以济贫乏生子之人,使有所仰给,遂不忍弃。”立仓之初,曾定有规约,并刻诸石碑,以保证救济措施的实施,曾对存活贫困家之子起了一定的作用。但不久即流弊丛生,名存实亡了。宁宗庆元元年(公元1195年)五月,诏诸路提举司置修胎养令,赐胎养谷〔18〕。在救济的同时,政府又颁布法令,严禁杀婴之风。高宗时“着令杀子之家父母邻保与收生之人,皆徒刑编置”〔19〕。《两朝纲目备要》卷八载:宁宗开禧元年(公元1205年)“申严举子弃杀之禁”。但由于民贫累众,往往并不能执行。因此,尽管南宋政府采取了各种奖罚措施,生子不举之风并未殄灭。
二、生子不举之原因
南宋农村生子不举现象的存在,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
首先,生子不举现象是建立在多生多育和无节制生育基础上的,或者可以说是由多生多育和无节制的生育所引发,最终导致的生子不举便是对无节制生育的自我报复。
宋代的妇产科学较前代已逐渐发展,并已从内科中正式分离出来。但这一时期的妇产科学与宗教、迷信,与多子多福之观念往往交织在一起。虽然医学上对于妇女的产育、保健已有了许多措施,而对于堕胎或如何不孕却极为避讳,认为这是不祥之举。特别是为人堕胎则会遭灾的观念,在宋代民间影响很深。张杲著《医说》卷一○“下胎果报”条记载:“京师有一妇人姓白,……货下胎药为生。忽患脑痛,日增其肿,名医治之皆不愈。日久溃烂,臭秽不可闻。每夜声唤,远近皆闻之。一日,遂说与家中曰:‘我所蓄下胎方尽数为我焚之。’戒子弟曰:‘誓不可传此业。’其子告母云:‘我母因此起家,何弃之有?’其母曰:‘我夜夜梦数百小儿咂我脑袋,所以疼痛叫唤,此皆我以毒药坏胎,获此果报。’言讫遂死。”这个故事反映出宋人的思想中对于妇女堕胎是极为反感的,深信此举会带来恶果,农村妇女则更加如此。因此,在既无办法不孕,又无办法不生的情况下,则只有采取生下来再处理的下策。
只生一孩或两三孩的家庭,即使再贫困,也不存在生子不举的现象。而在农村的情况是,很多妇女的生育都在八、九胎,甚至于十胎以上。这些妇女往往是年年怀孕,年年生产,而生下的孩子又养不起,只得溺死或遗弃。既然生子不举是在多生多育的基础上产生的,那么就不但是女婴,男婴多了也要不举。因此,中国传统思想和迷信的束缚,妇产科学的不发达,使妇女的生育处于无节制状态,是造成生子不举现象的原因之一。
在宋人的观念中,生子不举与为人堕胎同样是要遭报应的。《夷坚志》支甲卷六《高周二妇》条称高氏因“与恶少年通奸,至于孕育。虑为人所讼,溺杀儿。后数年得蛊病。”而其女“既嫁,因产女,患其已多,贫无以赡给,即渍诸水盆内。明年再怀妊,见异蛇入房,惊而成疾”。江西婺源民江四,“妻初产得女,怒,投之水中,逾时不死,江痛掐,其两耳皆落,如刀割然,遂毙。次年又生女,两耳缺,全类何者掐痕。里巷以为业报,谓苟再杀之,必有祸殃,勉其存育,乃留之”〔20〕。从这些故事中可以看出,在生子不举现象出现的同时,不仅有政府和官吏的制止,亦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尽管如此,这一现象并未减少。这是因为,造成生子不举现象的另一原因,也是最主要的原因,则是由于农民的贫困。
中国农村历来一家一户是一个基本生产单位,每户有多少人口,直接关系到农民家庭有多少劳动力可以投入生产,以及生产所得是否足供全家消费。宋代福建、两浙、荆湖南北路、江南东西路所属农村地区,农民绝大多数生活在贫困之中。据宋代官方统计的户口数字来看,农村户口中的大多数是客户与下户。客户在农村中是没有田产的佃农或佣工,属于农村中经济能力最低的阶层,他们“并无寸土尺橼,饥寒转徙,朝不谋夕”〔21〕。客户在农村户口中的比例,以生子不举最为严重的几个州为例,元丰初年的统计,岳州占48%,鄂州占58%,建州占63%,漳州占64%,处州竟占到77%〔22〕。南宋初年,汀州客户占总户数的31.87%,而到宝祐年间,则增至43.09%。广州在淳熙年间,客户占到总户数的55.80%〔23〕。客户经济状况虽贫困,却是农村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人口。下户,是将主户按财力的高下分等,属于农村中的四、五等户,其经济状况之贫穷,仅次于客户。他们虽然也拥有数量极少的田产,却往往并不足以维持生活。梁庚尧在《南宋的农村经济》第一章“南宋农村的户口概况”中估计,下户在主户中所占比率甚大,约为90%左右。这一估计可以吕祖谦在“为张严州作乞免丁钱奏状”中所言为例:“臣谨按本州丁籍,通计六县,第一等至第四等户止有一万七百一十八丁,其第五等有产税户共管七万一千四百七十九丁,虽名为有产,大率所纳不过尺寸分厘升合抄勺,虽有若无,不能自给。”若将一州之中第五等有产税户与无产税户加在一起,“是十分之中九分以上兀瘠困迫,无所从出”。
造成农户贫困的原因,有自然地理条件的不利,如严州“地形阻隘,涧曲岭隈,浅畦狭陇,苗稼疏薄,殆如牛毛”〔24〕。“郡处万山中,土最瘠,民最贫”〔25〕。农民辛勤劳作一年,既使遇到丰年,仍不能足食。同时,随着北宋以来人口的不断增加,农村耕地愈显不足。这种情况在福建尤为明显,《临汀志》载“闽中诸郡,……大率地狭人稠。”《宋史》卷八九《地理志》亦载福建路“土地迫狭,生籍繁伙;虽硗确之地,耕耨殆尽。”如闽县,淳熙年间,每户平均占有土地面积只有10.26亩。而据南宋末年方回在《古今考续考》卷一八“附论班固计井田百亩岁入岁出”一文中估计,一户自耕农至少要拥有30亩田,才能维持一年的生活。耕地的不足与可供养的户口数之间便发生了冲突。在落后的经营耕种方式下,有限的土地资源得不到充分开发,便出现了社会人口过剩的现象。此外,南宋土地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使农村土地兼并更为严重,大量土地越来越集中于少数官户、富家之手,亦是使农民愈加贫困的原因。在此种情况下,加之宋代杂色差役名目众多,丁额钱绢数额繁重,如遇凶年旱涝灾伤或盗贼侵扰,农民则更加困不潦生。特别在岁荒和隆冬时,“细民弃婴儿于野数百”〔26〕的情况屡屡发生。使“一岁之间,婴孺夭阏,不知其几”〔27〕。农民在贫困无以为生的情况下,迫不得已自动采取减少人口的办法,来使全家活下去。可见一家人口之多少,完全是由其经济条件所决定。富家大户由于其经济力量雄厚,他们最讲究儿孙满堂,为了多生子,便多娶妻妾,以使他们的后代繁衍。而贫户之家,虽有多子多福之观念,其生育却更受经济条件所制约,因此,贫困是导致生子不举现象的经济根源。
其次,身丁钱的征收,与生子不举现象亦有着直接的关系。
身丁钱始于五代时各割据政权在东南一带实行的一种税收政策。宋朝建立以后,规定男子二十成丁,六十为老,人户每岁按丁输纳钱米和绢,总称身丁钱。在四川以外的各路征收,不分主户、客户,均须负担。太平兴国五年(公元980年),福州每丁定纳钱一百。淳化五年(公元994年),苏州每丁纳钱二百,睦州每丁六百九十五,处州每丁五百九十四。由于宋代南方农村户口中客户与下户占绝大部分,因此政府所记载的丁籍,亦绝大部分是这些贫苦农民。如南宋时,严州所属的建德县,第一等至第四等户计1849丁,第五等有产税户计17898丁,无产税户计3822丁。遂安县第一至第四等户计2337丁,第五等户计8964丁,无产税户计10886丁。寿昌县第一至第四等户计977丁,第五等户计7629丁,无产税户计4218丁。这三个县中,每个县的第五等户和无产税户都占了总丁数的90%以上。“盖昔者丁钱未蠲,民苦重赋,故生子有不举者”〔28〕。两浙地区,“乃令每丁输绢一丈、棉一两,皆取于五等下户,民甚病之”〔29〕。因此,身丁钱的征收与贫苦农民尤为有着切身的关系,成为他们的沉重负担。宋真宗实录记载,大中祥符四年(公元 1011年),曾下令将两浙、福建、荆湖南北路身丁钱并特除放。其时漳泉州兴化三郡将丁钱折变作米,仍继续输纳。至南宋,南方各地的身丁钱极为普遍。如福州一路,原有夏税及身丁钱共两万九千七百贯,其中身丁钱为夏税的三倍还多〔30〕。广南诸州田税不足,赋税收入以征身丁钱为主,《宋会要》记载:“广南东西两路,民间有曾、祖、父母存而身未成丁之人,访闻州县,便行科纳,谓之挂丁钱。”〔31〕往往男子年才十二、三,便有纳身丁之患。江南东路的太平州“民生子必纳添丁钱,发额百万,民贫无以输官,故生子皆溺死”〔32〕。
在这一重赋之下,贫苦农民往往采取隐瞒丁口的办法来逃避身丁钱的征收。如处州一带的深山穷谷中,竟有男子年三十余,颜色老苍,不敢裹头者〔33〕。赵善括在《应斋杂著》中,也记载有因税丁之重,男子长不裹头者。男子二十成丁,在南方的一些农村,裹头是证明男子成年的一种习俗,不敢裹头,便是农民用来逃避身丁钱而隐瞒丁口的一种办法。而地方官吏一旦发现此举,就采取随时实地调查的政策,使农民无法逃避。吕祖谦非常形象地描述了这一做法,“县吏恐丁数亏损折,时复搜括相验,纠令输纳,谓之貌丁。民间既无避免之路,生子往往不举”〔34〕。农民能瞒过政府,却躲不过地方官吏的“貌丁”,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只好采取生子不举的下策。这也是生男孩子不养活的主要原因。在贫困和人头税沉重的情况下,多子多福之观念已为多子不多福,或多子多贫困,多子多纳税的现实所困窘,使一些人不得不发出“多子固为人之患”的感叹〔35〕!
对此,很多官吏上书陈述其害。绍兴七年(公元1137年)刘大中奏:“臣尝承乏外郡,每见百姓诉丁盐紬绢最为疾苦,盖为其子成丁则出紬绢,终其身不可免,愚民宁杀子不欲输紬绢。又资财遣嫁,力所不及,故生女者例不举。诚由赋役繁重,人不聊生所致也。”〔36〕宋高宗也不得不承认:“此钱不惟下户难出,民间所以不举子盖亦因是。朝廷法禁非不严,终不能绝其本,乃在于此。”〔37〕由此可见,宋代的税收政策,亦是造成南方农村婴儿高死亡率的原因。
此外,政府救济措施不力,地方官吏从中贪污舞弊,亦是使生子不举现象长期存在的原因。如政府虽有拨常平仓米救济贫乏妊娠之政策,但存有生子不举习俗之州县,常平积欠严重,遇凶年灾荒还救过不暇,决不敢非时发仓支米救济妊娠之人。因此这一政策不过落为空谈而已。赵汝愚上书时就提到:“朝廷累降指挥,许支义仓钱米接济贫乏不能举子之家,德意非不隆厚。只缘本路多是山田,义仓等米岁入不多,州县不能均给,无以取信百姓。”〔38〕不仅穷乡僻壤的乡村如此,南宋中央政府所在地的临安府,市井穷民亦未闻有得斗米千钱者。另外诸路常平义仓亦管理不善,多数名存实亡。如孝宗时,仅诸路常平仓漏底折欠就达十七万八千余石,范成大曾就此上奏曰:“若以此数救不举之子,当活十七万八千人。”〔39〕曾为弥补常平救济之不足,由朱熹、赵汝愚等人在福建各州县倡立的举子仓,亦由于多年以来“社仓之米不贷于贫民下户,而土人仓官乃得专之,以为谋利丰殖之具。所贷者非其亲戚即其家佃火,与附近形势豪民之家。冬则不尽输,其可得而敛者,又为仓官私有。……是以举子虽有仓,刻石虽有碑,而美意尽失之矣”〔40〕。一方面政府救济不利,措施失败,另一方面县令又以催科为名,侵扰下户,以隐瞒为名,增无实之税。蔡勘在“乞戒谕守令恤民札子”中记载:“一吏持片纸,列户数十,皆斗升尺寸之余,比屋诛求,殆无遗者。”〔41〕农民负担的加重,只能使农民愈加贫困,陷入恶性循环之中。这就是尽管有像蔡襄、苏轼、范成大、吕祖谦、朱熹、赵汝愚等官员的不断呼吁,政府也曾试图制止生子不举之现象,但这一现象至南宋末年仍依然存在的又一原因。
除了以上一些最主要的原因之外,传统的影响,地方的民俗,财产继承关系的制约,与生子不举现象亦有直接的关系。如福建民风,“有老而生子者,父兄多不举,曰:是将分吾赀。”〔42〕也有的民户“家产计其所有,父母生存,男女共议,私相分割为主,与父母均之。即分割之后,继生嗣续,不及襁褓,一切杀溺,俚语谓之薅子。虑有更分家产,建州尤甚”〔43〕。《新安志》卷一“风俗”条也有记载:“民嗜储积,至不欲多男,恐子益多而赀分始少。”如果“父母容有不忍者,兄弟惧其分己赀,辄从旁取杀之”〔44〕。这种因财产继承关系而生子不举的现象,反映出在自然经济条件下,财富积累手段有限,兄弟越多,家产便越分散,家产越分散,越易为人所兼并。这是农村中富有阶层存在生子不举现象的重要原因。
三、生子不举之影响
生子不举主要由经济贫困所导致。既然一户农民家庭能养活的孩子有限,那么首先考虑的必然是孩子的性别,即他长大要能为本姓继续传宗接代,要成为家庭中新生的劳动力继续投入生产,因此,保留男孩便成为理所当然。生男多了尚且不举,生女就更不必说了。
在生子不举习俗存在的地方,男女两性比例出现了严重失调。苏轼曾引王天麟言,讲到鄂岳间“尤讳养女,以故民间少女多鳏夫”〔45〕。范成大以处州为例,特别提到“村落间,至无妇可娶,买于它州”〔46〕。《岳州府志》载:“民俗溺女,下户多垂老无妻。”由于宋朝政府的户口统计数字不包括女口,所以无法有精确的数字来比较男女性别之比例。但仅从“无妇可娶”和“下户多垂老无妻”之现象,就可以看出在生子不举的地区,男性的比例已大大高于女性,以致于男子成年以后,没有妇女可以婚配。而娶妻生子,是关系到传宗接代的大事,在当地既无妇可娶,只得买于它州,或奸淫劫掠而得。
因此,男女两性性别比例失调的结果,必然会引起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一方面是男子无妇可娶,另一方面拐骗买卖妇女现象即随之产生。一些专事买卖妇女的人贩子,往来各州之间,“奸诈之徒诱略泉福等州,无知男女前去货卖,遂致父子生离,夫妇中绝”〔47〕。当时人称拐骗买卖妇女的人贩子为“生口牙”,这些人贩生口,掠妇女,以福建路为最甚。《淳熙三山志》卷三九“戒生口牙”条记载:“牙人或无图辈,巧设计悻;或以些小钱物,多端弄赚人家妇女,并使女称要妇为妻,或养为子。因而诱引出偏僻人家停藏经日,后使带往逐处,展转贩卖,深觅厚利。”这些被拐骗的妇女,或被卖与良人家为妻,或被卖与求食人被迫为娼,“盖卖与良人家得钱少,卖与求食人得钱多”。《清明集》卷一四“禁约贩生口”条详细记载了饶州官吏吴雨岩审理贩生口一案的情况:吴接到求食人鲍翁者入状,称带人口过饶州,在路被人夺去。而经吴雨岩查证,原来是乐平妇女季三娘和佛保,因父母病亡,被贩生口的牙人掠去,卖给鲍翁,而鲍翁带过饶州求食,道遇季三娘和佛保的亲兄,将她们认领前去。对这一掠卖良家妇女为娼的案件,吴雨岩重判鲍翁及最初的引卖牙人,并榜下诸县约束,如有贩卖生口者,“许诸色人告捉解官,照条徒断施行”。为了制止买卖妇女的现象,福州地方政府亦刻石立碑晓谕,“责五人为保,有工者保依条追赏外,每获一名,更于知情引领牙保藏匿人名下理钱二十贯充赏,其邻甲厢耆一例重行断遣”〔48〕。并将其碑立于威武军门之左。在买卖妇女现象出现的同时,对妇女奸淫劫掠的犯罪现象也不断发生。如“建邵之间,男多女少,奸淫劫略之事,无日无之,遂致杀伤倍多,触犯刑辟”〔49〕。
除此之外,由于女性人口比例的减少,使南方农村妇女的早婚率较高。《桂阳县志》载,这一地区“嫁娶最早,有十五、六岁生子者”。又由于养女之家索要嫁娶之费尚繁,一般农户无力负担,便抱养幼女作童养媳。《岳州府志》记载:“有女甫生而过门者,谓之‘血盆抚养’。”《巴陵县志》也记载:“有女甫生而抱养者,谓之‘小媳妇’。”抱养女婴作童养媳的习俗,虽与溺女婴后女性人口的减少,及农户无力承担嫁娶之费有关,而在事实上,却起到了一定的抑制溺女婴的作用。
生子不举作为一种习俗,亦给妇女的身心健康带来极大影响。妇女从怀孕到生产,身体和心理都会发生很大的变化,而生子辄杀之,最受痛苦的也是母亲。连苏东坡、范成大的奏疏中也承认,人生之情,莫亲于父母儿女之爱,至山野小民莫不如是!当“有无子息人欲乞其子者,亦不肯,以此知其父子之爱天性故在”〔50〕。同时,多次怀孕、生产,给妇女的健康也带来影响。
此外,不举子现象之长期存在,使南宋农村一些地区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受到影响。由于不举子之家主要是客户和下户,是农村中耕种土地的主要劳动力,至南宋中后期;很多人沦为佃仆,这部分人口增长的缓慢,特别由于身丁钱的征收,直接影响男口的增长,也限制了农村新生劳动力的补充。同时也应看到,“丁口之赋”在宋代,特别是南宋,虽然仍相当普遍而大量地存在,但毕竟处于演化和逐步除放的过程中。正如梁太济教授在《宋代两税及其与唐代两税的异同》一文中所指出:“丁口之赋之所以反复重新呈现,无非是‘以丁身为本’的过时赋役制度在最终退出历史舞台之前常见的曲折。”〔51〕
生子不举的做法,是以最野蛮残酷之手段来控制人口增长。在封建时代,在科学不发达和经济落后的某些贫穷地区,无节制的生育与生子不举,这二者曾长期并存。而其影响无论是对社会、经济、思想、道德、生育观等各个方面,都是不容忽视的。
注释:
〔1〕黄宽重:《南宋史研究集》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一九八五年版。
〔2〕《孟子·离娄篇》卷七下。
〔3〕〔6〕蔡襄:《端明集》卷二六“乞减放漳泉州兴化军人户身丁米札子”。
〔4〕〔13〕〔44〕朱松:《韦斋集》卷一○“戒杀子文”。
〔5〕〔36〕《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四绍兴六年八月戊戌。
〔7〕〔16〕〔19〕〔39〕〔46〕〔49〕《历代名臣奏议》卷一○八“论不举子疏”。
〔8〕〔38〕〔47〕《历代名臣奏议》卷一一七“申请举子仓事疏”。
〔9〕《宋史》卷二四七《宗室传》。
〔10〕《宋会要·刑法》二之一四七《禁约》。
〔11〕《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一七绍兴七年十二月庚申。
〔12〕《宋会要·刑法》二之五八《禁约》。
〔14〕〔24〕〔27〕〔34〕《宋会要·食货》二四之一○《盐法》。
〔15〕《嘉靖汉阳府志》卷六《宦迹志·吴处厚》。
〔17〕《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六四绍兴二十三年六月壬戌。
〔18〕《两朝纲目备要》卷四。
〔20〕《夷坚志》支庚卷一○“江四女”。
〔21〕〔33〕吕祖谦:《东莱集》卷三“为张严州作乞免丁钱奏状”。
〔22〕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一九八○年版。
〔23〕梁庚尧:《南守的农村经济》第一章《南宋农村的户口概况》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一九八四年版。
〔25〕《景定严州续志》卷二《赋税》。
〔26〕杨万里:《诚斋集》卷一三二“刘隐君墓志铭”。
〔28〕《景定严州续志》卷一《户口》。
〔29〕《文献通考》卷一一《户口》二。
〔30〕《淳熙三山志》卷一○“版籍类”。
〔31〕〔50〕《宋会要·食货》十二之一九《身丁》。
〔32〕胡我琨:《钱通》卷一一“福民”。
〔35〕袁采:《袁氏世范》卷上。
〔37〕《宋会要·食货》六三之九《蠲放》。
〔40〕《宋会要·食货》六二之五○《义仓》。
〔41〕蔡戡:《定斋集》卷四“乞戒谕守令恤民札子”。
〔42〕欧阳修:《欧阳文忠公集》卷三○“兵部员外郎天章阁待制杜公墓志铭”。
〔43〕《宋会要·刑法》二之四九《禁约》。
〔45〕苏轼:《东坡全集》卷七四“与朱鄂州书”。
〔48〕《淳熙三山志》卷三九“戒生口牙”。
〔51〕《中国史学》一九九一年第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