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构建_社会信用体系论文

论我国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省级论文,信用论文,论我国论文,平台论文,信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821(2007)08-0068-04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市场主体(主要包括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或信用等级的资格、资质、经营、履约、守法或违法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情况等的记录、数据。如工商局企业注册信息、银行信贷信息及水、电、煤、电信等公用事业单位缴费信息等。它们是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制作信用产品的原材料,是开展商业信用信息服务的物质基础。因此,它们的开放和共享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前提和基础。但是,由于我国目前信息公开法的缺位和“条块分割”的行政体制,各部门对掌握的公共信用信息严格屏蔽且相互封闭,信用中介机构难以得到涉及企业和个人的全面信用数据和资料,导致信用信息资源的巨大浪费,也严重阻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于是,我国经济较发达、启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较早的上海、北京、浙江等地区,为打破各部门信用信息的屏蔽和垄断,借鉴征信国家的先进经验,由政府主导建立了全省统一的具有社会公益性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期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对社会的分级分类开放和共享。因此,调查分析我国发达地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的经验,研究我国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的思路和方案,对加快我国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1 我国发达地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概述

自从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以来,我国各省都积极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上海、北京、浙江、江苏、广东、天津、福建等经济发达地区已基本搭建了全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框架,但总体上,还是以起步建设较早的上海、北京、浙江三省(市)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较为完善和典型。

1.1 上海市

上海是全国开展信用工作比较早的城市。上海市政府委托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先是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上海个人联合征信系统,后又建立了企业联合征信系统。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由上海市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出资组建,主要股东为上海市信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信息中心、上海中汇金融外汇咨询有限公司和上海隶平实业有限公司。

目前,上海个人联合征信系统入库人数已达586万,采集了银行信贷、公共事业缴费、租赁、社会保障、公积金、人口户籍、司法判决和案件执行等信用信息以及保险、证券、会计等特殊行业从业者的职业信用共9大类267项个人信用信息。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库采集了上海市工商局、技术监督局、统计局、国资委、海关、人行上海分行等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社会团体掌握的各类企业信用信息,入库单位达60多万家。

上海企业和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库互相链接,互为补充,并与各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初步形成了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更新维护机制以及社会化发布、公示机制,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的信息基础平台。

1.2 北京市

北京市政府委托北京市工商局首先建立了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济户口”为依托,以市政府行政部门和海关、金融机构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为内容,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实现行政部门网络互联和信息共享,在为政府行政部门提供行政监管和工作协作服务的同时,也为社会提供广泛的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具体包括企业身份信息系统、企业良好行为信息系统、企业不良行为预警信息系统、企业不良行为警示信息系统等4个子系统。

目前,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已经建成市、区(县)两级平台,连通49个部门,汇集了800多万条信用信息,将10多万户企业、约11万名法定代表人锁入了警示系统的“黑名单”。

北京市个人征信系统建设以个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主体,采取交换中心的模式,整合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的个人信用信息,初步建立了个人信用基础信息共享机制。目前,北京市个人信用数据库记录已达到900万人。

1.3 浙江省

浙江是全国唯一开展企业基础信息交换的全省性试点工作地区,2002年建成开通了浙江省企业信用发布查询系统。目前,该系统汇集了涉及企业信用的工商、国税、地税、质监、统计、海关、检验检疫、法院、物价等39个部门的信息,基本涵盖了涉及企业信用的主要部门或系统;系统入库企业数达到786850家,基本涵盖了全省所有工商注册的企业;数据库指标项达到88类919项,基本涵盖了企业的信用信息。

浙江省于2006年启动个人联合征信系统建设。从公安的人口综合管理系统和社保系统数据库入手,建立覆盖全省的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然后按照重点人群分布,依次、逐步征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公共事业部门等掌握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个人社会信用数据库。

2 我国发达地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分析

2.1 上海

上海建设模式的特点是直接委托信用中介公司迅速建成了包括个人和企业征信的上海社会征信体系框架,构建了一个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的信息基础平台。这种模式的缺点是需要制订完备的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和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以防止承建公司垄断信用信息资源和信用信息增值服务市场,保证信用市场的公平竞争。另外,就是为政府各职能部门政务协作和行政监管服务的功能较弱化。

2.2 北京

北京建设模式的特点是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促进了政府部门网络互联和信息共享,加强了政府监管和工作协作;通过互联网对社会公布企业身份信息、企业良好行为信息、企业不良行为警示信息等,方便了社会查询和利用。其缺点是偏重政府内部使用,没有解决好信用中介机构合理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等问题,造成数据库的建设与对外使用分离;由于规章制度建设的滞后和激励措施的不健全,缺乏信息源单位及时提供并更新数据的长效机制。

2.3 浙江

浙江省单独成立了信用查询中心,作为独立的事业法人,负责浙江省企业信用发布查询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浙江建设模式的特点是单独设立了信用查询中心,使之作为事业法人以便向市场化过渡;在外部互联网上链接省CA(Certificate Authority,CA)认证中心,保证了用户网络查询的方便和安全。其缺点也是缺乏信息源单位及时提供并更新数据的长效机制;个人信用数据库建设较滞后。

3 我国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的总体思路

3.1 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的目标和功能定位

3.1.1 建设目标

通过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搭建一个为全省提供较为全面、权威信用信息的共享平台,形成创建信用社会的基础设施和技术保障。

3.1.2 功能定位

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功能应定位为:为政府行政监管和工作协作提供平台服务;为银行放贷提供决策服务;为信用中介机构提供生产征信产品的原材料服务;为社会提供广泛的基本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3.2 加强地方信用规章制度建设

在国家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各省应根据具体情况,积极尝试制订地方的《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条例》、《企业征信管理条例》、《个人征信管理条例》等政策规章,确定公共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和监督管理办法,促使各政府部门、公共事业单位和行业、商业协会等社会团体自觉向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交和更新数据,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

3.3 建立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借鉴浙江经验,建立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使之作为独立的事业法人统一协调和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利用。信息中心具体完成以下职能:制订全省统一的数据编码和数据交换格式标准;建立各部门基础信用数据的采集机制;完成各部门数据的检查、加工、整理、分类、存储等工作;负责整个平台的建设运行和安全访问控制;维持与商业信用服务机构的联系。

3.4 采取重点突破的建设原则

企业是信用信息的主要生产者和使用者,各省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初期,由于缺乏经验和完善的规章及投入资金的有限,可先选择企业为突破口,重点建设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取得一定的经验后,再以重点人群为突破口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3.5 采用集中分布式的数据库组织模式

公共信用数据库的信息记录主要来源于各省直部门、公共事业单位、行业和商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业务数据库,考虑到数据安全性、完整性和系统可靠性,建议采用集中分布式的公共信用数据库组织模式,即各部门继续保持各自系统业务数据库完整性和独立性,同时通过网络平台和数据采集系统向信用信息中心提供所需的信用记录数据,在信用信息中心数据库集中存储。这样做的好处一是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了集中共享;二是等于对各个部门的信用数据集中作了备份;三是方便与各省市、央行信用系统以及将来的全国信用数据交换中心互联互通。

3.6 建立与人行信用数据库的互联互通机制

截至2006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全国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采集了5亿自然人和460万户企业的信用记录。银行作为信用信息最大的提供者和使用者,其信用信息已经成为征信系统和政府监管最核心的部分,商业征信机构能否及时、全面、准确地获取银行信用信息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影响;同时,银行系统为了对贷款者的偿债能力做出准确评估,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也需要获取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中的有关信息。因此,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与省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建立稳定的协调机制,实现地方信用数据库与人行信用数据库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4 我国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的框架和结构

4.1 我国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的具体框架

我国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具体应包括一网二库三平台。一网就是利用已经建立的省级电子政务资源网(政务专网);二库是指逐步建立企业和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三平台是指建立公共信用信息采集/交换平台、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安全监控平台。

4.1.1 公共信用信息采集/交换平台

公共信用信息采集/交换平台有省级政务专网、中间服务器、数据采集系统、中心数据库采集管理系统、数据交换中间件等构成。

(1)数据采集系统。先由各省直机关、公共事业机构、行业和商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根据地方信用管理规章具体确定本部门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然后由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制订全省统一的数据编码和数据交换格式标准,并根据标准,参考EDI(Electric Data Interchange,EDI)和XML(Extended Markup Language,XML),制订各业务系统与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系统之间的信息交换标准和规范,开发从各业务系统中抽取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数据项软件。

(2)中心数据库采集管理系统。它首先对源自各部门的数据自动进行数据格式和有效性检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然后进行加工、处理、转换、整合,从而达到信用中心数据库的标准和要求。此外,它还应具有未来业务扩展功能,主要包括信用体系的扩展、数据采集单位的扩大、信用指标的扩充与变化等。

(3)数据交换中间件。中间件是分布式环境中保证操作系统、通信协议、数据库等之间进行对话、互操作的软件系统,能够实现从不同类型的数据库中提取数据,并能对数据进行格式转化、预处理、汇总等操作。依托省级政务专网,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可以采用成熟的中间件产品如MQ等与各信息提供单位建立数据交换中间件平台,借助PKI(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PKI)、SSL(Secure Socket Layer,SSL)、数字签名、CA证书等安全技术,各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可以把本部门的信息安全地传输和更新到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亦可把有关信息安全地返还给各个部门。这样,不但实现了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传输和集中,而且各部门还能共享公共信用信息,方便工作协作和政务监管。

4.1.2 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采用B/S(Browser/Server,B/S)模式的三层架构,由Web服务器、应用服务器和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服务器组成,可提供安全的信用信息查询、发布、修复、监控、申报等服务。主要包括:

(1)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分类查询、源数据查询等。个人和企业可以随时随地通过互联网查询公开的部分公共信用信息,也可以通过CA认证或在查询网点查询自己全部或特定许可的公共信用信息;商业征信公司可以根据协议查询和下载大部分公共信用信息;政府部门系统和全省所有省、市、县三级政府都可以通过政务专网分级分类共享全部公共信用信息。另外,还应能提供电话语音、手机短信、WAP网等多种查询服务形式。

(2)公共信用信息发布系统。可以借鉴北京市的信息分类办法,通过Web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企业和个人的守信与失信记录。

(3)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系统。借鉴国际经验,允许信用缺失的市场主体,在有关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帮助下,主动采取措施纠正其违法失信行为,并在通过规定的考核和评价后,自动解除对他的失信行为公示和市场禁人限制,恢复其信用,以此引导市场主体自我修复信用。

(4)公共信用信息动态监控系统。政府部门数据库中已有的记录信息是静态的,有关政府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监督管理过程中生成的动态信用信息更能准确、全面地反映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因此,应开发动态信用信息监控系统,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进行全程、全方位的跟踪监视和披露。

(5)市场主体信用自报、异议和投诉系统。市场主体可以在指定网点或互联网通过身份认证后,利用自报系统,自主申报自身的经营、产品等信用信息;利用异议申诉系统,对自己存在异议的信用信息提出申诉;利用投诉系统,对市场主体的失信信息进行投诉。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将收到的信息转交信息提供部门予以核实、修正和处理,并将结果反馈给参与的市场主体,对弄虚作假者系统将自动记录下其失信信息。

4.1.3 公共信用信息安全监控平台

除采用一般的网络物理隔离、分段、在线监控、防火墙、加密解密、身份鉴别、漏洞扫描、入侵检测、邮件审查、病毒防范、数据备份、审计、日志、应急响应体系等网络安全技术和措施外,还应在省级政务专网上应用政府PKI系统,在外部互联网上链接省CA认证中心。设置安全/授权服务器建立安全访问控制系统,保证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受侵犯。另外,还可单独开发记录信息提供、信息使用、统计分析的软件,保留责任追诉的权利。

4.2 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总体结构

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总体结构如图1所示。

图1 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总体结构

5 结束语

由各省政府主导搭建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打破各政府部门信用信息的屏蔽和垄断,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对全省分级分类开放和共享,为政府行政监管和工作协作、银行信贷决策、商业征信公司信用信息征集、社会公众广泛查询基本信用信息提供服务,这既符合我国现阶段各省的省情,也符合征信国家的信用管理经验,有利于加快各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但是,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省在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同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完善的建设策略和方案,并不断改进和优化,提高效率和效果。

标签:;  ;  ;  ;  ;  ;  ;  ;  ;  

论我国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构建_社会信用体系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