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立法研究

外资并购立法研究

刘志云[1]2001年在《外资并购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第五次跨国并购之浪潮席卷全球的国际大环境下,外资并购我国企业之潮流汹涌而至。而面对风潮迭起的外资并购之实践,我国现有外资并购的立法不免显得苍白无力,捉襟见肘,其粗疏与缺陷昭然若揭。所以,如何科学、高效的创建我国外资并购法律体系已是当务之急之大事。本文正立足于此出发点,首先对外资并购的法律涵义、法律性质和特征展开分析,并对两大法系之立法例及特点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外资并购的现状,提出建构我国外资并购法律体系的立法构想。本文除导言和结束语外,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首先对“并购”进行语义分析,得出外资并购的法律涵义,并对外资并购的法律性质和特征展开探讨,从而为外资并购立法奠定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对国外规制外资并购行为的先进立法和实践经验进行详细介绍,并总结出其中主要特点,从而为我国外资并购立法提供借鉴作用。 第叁部分是对我国外资并购的立法现状作出简单介绍和评析,并指出其中缺漏或不足,从而提出我国外资并购立法的紧迫任务。 第四部分是根据外资并购立法的体系化要求,提出外资并购立法必须遵循的立法思路和指导原则,从而为外资并购立法明确方向和制定框架。 第五部分是在前面四部分的研究基础上,立足我国现实,在相同的立法思路和基本原则的规范和指导下,按照外资并购基本法、外资并购主体法、外资并购行为法以及外资并购相关配套法的划分,构筑我国科学、高效、完整和谐的外资并购法律体系。

蔡红[2]2002年在《我国外资并购监管制度的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完善的外资并购监管制度是使外资并购促进东道国经济发展的制度保障。本文分析了完善我国外资并购监管立法的必要性,探讨了我国外资并购监管立法在外资并购立法体系中的地位,建构了我国外资并购监管制度的基本框架,提出了对外资并购实施监管的实体标准。

纪星[3]2004年在《外资并购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显,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跨国并购活动更是异常活跃,对世界经济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至今,全球范围内已经有过五次大规模的并购浪潮。一些轰动全球的并购我们还历历在目。而这些并购所产生的庞然大物,在全球经济领域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近年来我国利用外资的增速有所减缓。我国利用外资增速减缓的主要原因,除了国内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以外,与我国吸引外资的主要方式不能适应国际资本流动的新趋势也很有关系。前20年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形式是吸引外国投资者直接到我国进行“绿地投资”。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展,国际资本的流动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跨国并购已经成为国际资本流动的重要形式。纵观全球趋势,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跨国投资中,跨国并购已经超过“绿地投资”的数额,而且在跨国投资中占了主要份额。重直接吸引外资而轻跨国并购,吸引外资的方式和国际跨国投资的主要方式错位,是近年来我国利用外资增速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经济正逐渐和世界经济相融合,怎样抓住机遇,顺应潮流,利用并购达到吸引外资,给我国经济发展增加动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外资并购给予我国的不仅仅是资金,而且还会带来我国调整产业布局、国内企业成长等等诸多好处。但是也应当看到,外资并购尤如一把双刃剑,特别是目前中国仍然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与国际接轨的市场化规范运作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是很完善,外资并购对中国经济发展也可能带来种种严重的负面影响。外资并购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趋势,而目前外资并购中国企业对中国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同时又可能带来种种严重的负面影响。这在客观上就需要我们较为系统的认真考察研究外资并购及其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特别是应当认真考察研究中国如何才能建立健全完善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并遵循国际惯例进行市场<WP=5>化规范运作,驱利避害,充分利用外资并购推进中国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本论文正是基于这种客观要求而选题。因此,本课题研究是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的。 为了对外资并购有比较深入地研究,本文充分吸收了经济学研究的成果。主要采用了法学与经济学相结合的分析方法、比较研究和规范研究的方法,旨在对外资并购的法律问题加以检讨,为外资并购营造法律制度环境作好铺垫。 本文分五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外资并购的原理。首先对外资并购的概念进行限定;第二部分,从经济角度和法律角度分析外资并购,指出我国应当对外资并购立法加以管制。第二章:外资并购法的比较研究。从比较法角度分析了世界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也就是全球并购最活跃的国家的外资并购法律体系,分别对美、德等国家的法律进行考察,得出对中国外资并购立法的启示。第一,各国的外资并购法的基本出发点都是维护公平竞争,反对垄断。各国在立法中围绕着一核心,建立了一系列制度,包括产业保护制度,公平竞争体系等等。第二,保护本国利益的原则。外资并购,特别是规模较大的并购行为,会对一国的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很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都制定有一系列管制并购的法律法规,以限制外资并购行为不至于达到妨害本国利益的程度。第叁,外资并购法律规范呈体系化,各国大都形成了自己的外资并购立法体系。第四,对外资并购立法的态度同本国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总的说来,发达国家对外资并购限制较少,发展中国家对外资并购限制较多。第叁章:中国外资并购法的历史沿革。采用历史研究的方法,回顾了中国外资并购法的发展历程。外资并购是随着改革开放而产生的新事物,中国外资并购法律也经过了从无到有的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两个个阶段:2001年前起步阶段和2001年以后外资并购法的发展阶段。第四章:外资并购立法概要。本章从部门法的角度,对中国外资并购法一些基本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分析了外资并购法的立法目标,外资并购法的立法目标的首要目标是在鼓励外资流入,为外资流入营<WP=6>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在这个前提目标下,又分了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近期目标是,促进资本自由流动并防止自由流动带来的负面影响,对内要促进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完善,提高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远期目标是尽可能融入世界市场,通过对等待遇,为我国资本走向国际打好基础。随后分析了中国外资并购立法的价值和原则。对外资并购,要趋利避害,因此,外资并购法的价值应该首先满足安全需求,其次追求效率。在价值分析基础上,提出了中国外资并购法的原则:促进有效竞争原则和维护本国利益原则。第五章:中国外资并购法的主要问题和对策。中国现行外资并购立法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首先立法指导思想错位。中国现行外资并购立法规范是建立在如何利用外资改造国有企业基础上的,而世界上的外资并购法一般的立法基础是反对垄断,促进自由竞争。第二,现行立法体系不完善。表现在:立法数量多,不系统;立法层次及机构多;大部分规定效力低。第叁,外资并购产业导向不完善。第四,行业与地区垄断问题。由

孙效敏, 胡晓军[4]2004年在《我国外资并购立法研究》文中提出我国有关外资并购的规定散见于许多法律法规中,而且这些法律法规从内容上看,缺乏 系统性、协调性、完备性、甚至相互冲突,可操作性差:从形式上看,大多是行政法规,立法层次低, 不利于规范我国外资并购行为。呼吁应加强外资并购立法。提出立法的“单轨制”、“双轨制”和“外 资法”叁种模式,我国应采纳“外资法”的模式。

陈宇[5]2008年在《外资并购境内电力企业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电力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利用外资是我国加快电力建设的一项长期的方针。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后,发电行业外资并购数量日益增多,并购已成为外资进入中国的一种重要途径。由于我国电力企业外资并购多从经济角度加以分析,目前也没有发电行业外资并购法令。我国跨国并购立法欠缺体系性、法律效力偏低、内容不完备、缺乏协调性,而同时发电行业外资并购实际上对我国电力市场造成的影响很大,因此分析外资并购对我国电力市场的影响,制定出政府规制的合理的监管体系和指导方针,就显得十分迫切。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主要探讨外资并购我国电力企业的法律问题,揭示了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立法动因;同时结合美国、新加坡等国的外资并购电力企业的立法及典型案例的分析为我国完善外资并购电力企业的法律政策体系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帮助我国在外资并购战中找准自身定位,维护国际贸易中的国家利益。本文首先对外资并购我国电力企业基本法律进行了界定,阐述了并购的内涵(国外和国内的解释)、外资的法律界定、外资并购的界定及并购方式。第二部分运用并购动因理论,对我国发电企业利用外资并购和外资方并购我国电力企业动机进行了深入分析,从经济层面指出外资并购境内电力行业的五个动因,即:追求规模经济效益、获得协同效应、市场势力动因、利润动机以及全球战略发展动机。并解释了为什么并购会成为目前吸引外资的重要方式。接下来进一步梳理了我国电力行业利用外资经历的叁个阶段,同时还对外资并购境内电力企业进行了实践分析,指出了外资并购境内电力企业的特点及风险。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风险分为系统性风险和特殊风险两大类,而系统性风险下面又分为体制风险、社会风险、法律风险;特殊风险就从外商投资方和东道国风险两个层面加以阐述。第叁部分对国内电力企业并购立法沿革进行了梳理,将我国电力行业并购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划分为审批准入、证券交易、产权交易和反垄断四个部分,并在此基础上就我国有关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主要法规和指令作了相应的介绍和回顾。主要对《公司法》、《证券法》、《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和2003年出台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及2006年8月新近修改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进行了阐述以及在WTO规则国内适用情况下涉及并购的相关立法如何落实的问题;同时指出由于我国法律体制下目前尚未有专门针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统一适用规则,使得我国在处理有关外资并购的贸易争端时可能会面临相应的挑战。文章同时引入了武汉凯迪电力并购案。在对此案的相关背景和法律及事实的争议焦点进行论述的基础上,介绍了我国在此案中提出的意见,据此对我国的外资并购境内电力行业立法进行评析,指出我国外资并购立法上的不足,以进一步分析我国在外资并购的法律体制建设上该如何完善。论文第四部分借鉴了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和新加坡电力行业外资并购规制的程序、方法和法令,如美国电力市场外资并购的界定相关市场、是否存在反竞争效果的评估标准以及并购市场上的其他作用因素等叁步审批程序、新加坡外资并购境内电力行业规制的发电商和零售商之间的跨产权并购、市场集中度、进入壁垒和其他因素这四个主要方面,得出了如何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境内电力行业的立法建议,指出了我国的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法律政策体系中还存在一些缺陷。文章最后在对我国关于外资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发电行业外资并购的价值取向和立法模式提出相关建议,并在分析统一立法和单独立法各自利弊的基础上设计了其立法模式、规制和监管体系,并将立法内容拆分为修改《电力法》、制定统一的《公司并购法》、完善审批机制、完善有关反垄断的规定、完善国家经济安全的规定以及重新编制了电力行业产业指导目录等几方面,指出要在明确电力行业哪些部门允许被并购、明确监管主体、监管目标、监管方式的基础上对立法内容加以完善。对于不同电源结构下是否鼓励限制外资并购提出了有益的监管建议,以期在切实维护我国经济利益、国家经济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推进我国外资并购电力行业的发展,也为从容应对此后可能发生的跨国并购贸易纠纷打下坚实基础。该篇文章还通过对我国电力行业的外资并购,特别是现行发电市场外资并购情况,我国发电企业利用外资并购和外资方并购我国电力企业动因分析,并购前后市场结构的比较研究,对我国发电行业外资并购的规制和监管体系进行了设计,提出要加强法律、产权和市场环境的建设。本文采用了对比分析、图表分析、案例分析等多种分析方法.

郑壮良[6]2008年在《外资并购我国国有企业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经济活动。一方面它可以优化国有资产结构,提升国有企业的国际化程度,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也很可能使外资在国内形成垄断,使国内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会遭到破坏,从而降低市场效率。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对外资并购国有企业进行引导和规制,充分发挥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有利作用,妥善地避免其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做到趋利避害、为我所用,无疑具有现实的理论价值和重要的实践意义。除前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概述”科学地界定了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概念,对其性质、模式等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外资并购我国国有企业所引发的一系列反垄断规制问题。第二章“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反垄断立法研究”分别对美国和欧盟在外资并购方面的法律规制进行了探讨,考察了新中国成立后外资并购我国国有企业的立法演变,并且提出了完善我国反垄断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第叁章“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涉及的国家安全问题”分析了反垄断法与国家安全问题的关系,研究了欧美国家在外资并购中保护国家经济安全的法律制度,提出了完善我国维护国家安全相关法律规定的建议。第四章“外资并购我国国有上市公司的标准与实践”探讨了外资并购我国国有上市公司中存在的问题,对欧盟和美国外资并购的实体标准进行了比较,并且提出了完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建议。

傅华, 傅宁[7]2007年在《我国战略产业安全与外资并购立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中国加入WTO以后,外资并购作为经济全球化的一种表现形式,越来越频繁地在中国各地上演着。外资并购一般被认为它主要涉及到反垄断问题。但对于仍是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来说,外资并购却更多的是触及到如何保护中国战略产业安全。我国现在对中国战略产业的外资并购的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本文通过分析中国战略产业安全与外资并购的关系以及我国外资并购立法的现状,从保护中国战略产业安全的角度提出笔者对外资并购立法的建议和措施。

陈业宏, 夏芸芸[8]2012年在《中美外资并购立法宗旨之比较》文中认为美国外资并购立法宗旨可概括为"限制外资并购",借以维护美国国家安全利益和职工就业利益。而我国外资并购立法宗旨是"鼓励外资并购",其维护的利益虽然也涉及国家安全利益和职工就业利益,但在并购前提、利益保护范围、保护力度和措施以及政府作为义务等均与美国立法宗旨存在很大差异。我国外资并购立法宗旨应立足于国家、企业、职工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把"鼓励外资并购"改为"限制外资并购";对外资并购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国家安全"和维持目标企业职工已有就业并增加新就业;设立外资并购联合审查委员会;赋予目标企业职工听证权和参与并购决策权。

谢翀[9]2012年在《产业安全视角下中国农业外资并购法律审查研究》文中指出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推动了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也深远的影响了农业利用外资的发展模式,主要体现在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引入与利用。本文基于产业安全的视角,集中于在农业产业领域进行综合性研究。针对外资并购对我国农业企业造成的实际影响,分析了立法推进过程中的现实基础与法律缺失,集中研究了构建法律审查体系的内容框架。研究进行了如下设计:第一部分,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农业产业安全研究。这一部分首先界定国家经济安全、产业安全、农业产业安全等基础概念,指出农业产业安全在国家整体经济安全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其不断延伸的丰富内涵。以我国为例,讨论了发展中国家的农业产业安全整体现状,重点分析了在以并购模式为主的投资自由化趋势下,我国农业产业利用外资获得的积极意义,以及面临的危机与挑战。第二部分:外资并购境内农业企业的现实环境与法理基础研究。这一部分突出了并购模式与传统投资模式的差异,及其容易引发的垄断风险与产业安全威胁。通过外资并购在典型农业领域的样本性案例,提出当前国内农业产业应对外资并购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从而得出当前农业产业领域的法律监管与保障体系构建,已经具备了适时的基础,现实必要性与紧迫性。基于我国在监管外资与维护农业安全立法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借鉴典型发达国家的综合保障体系,提出未来我国构建农业产业安全法所应具有的基本认识,确立的基本立法原则与针对农业领域的特殊价值追求。第叁部分:本文的主体与核心内容。是并购农业企业的反垄断审查与产业安全审查,二类制度的并行完善与协调研究。这一部分作为产业保障性立法的基础与核心,提出了并行审查的概念。依次介绍我国现行的反垄断审查与产业安全审查的实施效用、意义、缺失,辨析两种制度的联系与功能差异,提出每种审查制度本身的内容中需要改进的法律标准,并特别将这些标准运用到农业产业,确立一些仅适用于农业产业领域的风险评估、并购审查、法律保障的标准和原则。在此基础上,论证两种审查制度应该协调在实践中的不同领域,相互配合,实现法律功能上的互补,和法律主旨上的共融,以期能够达到较为完善的保障我国基础产业安全的目的。在此过程中,外资准入的引导方向与实际标准也应适时变动与改进,以配套支持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理念。最后,从长远的观点提出构建统一国家产业安全法,并划分基本产业领域的立法建议。第四部分:外商直接投资中国农业的综合法律环境完善。这一部分属于配套性、支持性的立法研究。外资法的转变与完善,应该与产业法、竞争法并行推进。在整体法律环境中统一外资基本法,外资并购法,对于农业领域引资的安全度和合理度将有极大的帮助。同时,综合的投资环境优化也要求补充与提升农业领域吸引外资的环境保护要求、知识产权保障标准。加大支持农业技术投资、农村金融保障的力度,培育可以与跨国农业资本抗衡的主导型农业企业。基于维护农业产业领域的整体经济安全,本研究以在农业领域构建保障性法律体系为目的,得出如下基本结论:保障性法律体系建立的前提是:将竞争政策领域的反垄断审查与产业政策领域的产业安全审查并行完善,解决彼此的冲突或重复之处,明确各自的价值取向、审查标准与侧重范围,协调两类审查体制在实践中的法律监管作用。建立的核心是:反垄断审查以防范恶意并购,规制垄断行为,消除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垄断态势为重点,产业安全审查以维护国家重要产业的基本安全与自主权为核心,将东道国引资策略与促进产业安全、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结合。支持的法律环境是:该体系应容纳配套性和辅助性、支持性的各类法律措施与政策规定。重点是外商投资整体法律环境的优化,包括推进现行外商投资法、外资并购法的统一,关注农业技术引进所引发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健全等。建立的最终目标是:构建独立统一的《(外资并购)国家经济安全法》,并实现农业、工业、服务业的基础划分。

施明浩[10]2015年在《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研究》文中指出在全球化时代,国际间资本的流动日益频繁,每个国家几乎都面临着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之间的冲突难题,由此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的重要性逐步为各国政府所重视。自世界上首部有关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法律诞生以来,作为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之价值取向、立法目的以及基本原则等基础理论都有了长足的发展,与此同时,以此为基石构建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法律制度也有了极大的调整。纵观各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为顺应国内外对于外资管理模式变革的这一趋势,在法律制度框架及内容的设计上,均体现出遵循国际普遍原则与惯例、满足本国现实需要这两大特点,因此无论在时间还是空间维度上都表现出鲜明的特点。在我国,有关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新模式已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未来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对于现有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而如何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相关立法对于发展和巩固我国的外资管理新模式有着全局性影响,也成为现今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首先对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的现实背景作全面的介绍,并从博弈论的视角着重指出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在一国外资管理机制中的重要作用。以此为铺垫,然后对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之价值取向、立法目的以及基本原则等基础理论进行详细的探讨,进而提出构建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框架的立法建议。其次,本文拟全面梳理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新西兰等几个国家典型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体系,系统地整理其发展脉络和机制特点,归纳其有益的经验。最后,基于以上研究成果,对我国现有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完善提出有关建设性意见。本文正文部分共六章,全文总计约20万字。第一章讨论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现实背景。本文认为,国际间资本流动与国家安全之间的冲突是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有关问题缘起,这些问题包括东道国经济主权弱化,产业安全受损、经济发展潜力丧失等方面。基于以上问题,法学界、经济学界以及产业界分别就对外资开放还是保护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本文详细整理了各方的看法及有关论据,从博弈论的视角,指出一国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应该满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为此,本文分别从国际法以及国内法两个角度,就应对外国投资国家安全问题的有关措施以及立法模式做了进一步的论述。第二章研究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的法律体系构建。本文指出,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首先要明确正义价值、自由价值、秩序价值以及效率价值等价值定位问题,在此基础上,才能逐一明确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目的以及基本原则的各项内容。本文认为,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之目的应包括保护基本人权、维护国家安全以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叁大目标,基本原则应包含非歧视、透明度、适当性、持续性、责任制等五项内容。本文强调,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框架应紧紧围绕以上的基础理论展开,全面地体现基础理论的全部内涵,因此一个完善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应由风险管控制度、权力监督制度以及保障补救制度叁个部分组成。第叁章梳理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体系。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的国家,其相关立法措施、管理体制等都为各国所仿效。在美国,由外国投资委员会负责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职能,该委员会自建立以来历经了多次变革,总的趋势是地位逐步得到提升,职权逐步得到加强,现行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更是结构、功能、工作程序以及责任等方面对该委员会进行了固化。美国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首创了关键产业、消减协议等概念,对其进行探讨有助于了解各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的演进过程。同时美国也是我国的重要投资目的地国,全面梳理其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有利于我国企业对美投资时适当规划以规避投资障碍。第四章梳理加拿大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体系。早在1974年,加拿大就已经颁布了《外国投资审查法》用以规制外国投资的国家安全风险,当时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以投资保护为立法导向,体现了这一时期加拿大国内的经济民族主义思潮。进入1980年代后,加拿大政府逐步认识到原有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已经不适合本国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于是出台了现行《加拿大投资法》,明确以“净收益”为加拿大评估外国投资国家安全的核心标准,并形成了以文化与非文化投资领域区分的独具特色的双重国家安全审查管理机制。本文认为,加拿大现行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体系独具特色,尤其是对有关国家安全风险消减协议的后期履行监管安排等做法值得学习和借鉴。第五章梳理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体系。澳大利亚是我国能源及矿产等资源的重要来源地之一,其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具有限额控制、国别区分的特点。前者体现了防控国家安全风险与促进外国投资的统筹,后者则是基于澳大利亚的基本国情。本文认为,澳大利亚作为传统的受资国,总体上一直秉承着对外资开放的投资政策,而其以国家利益为诉求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实则赋予了审查机构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在澳大利亚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中国别区分的特点主要指向美国和新西兰,鉴于完整性的考虑,结合澳新两国关于双边投资的特殊安排,本文对新西兰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亦做了介绍,并指出这种通过双边协议赋予双方更优惠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待遇的做法值得借鉴。第六章分析我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体系的现状与完善。本文认为,从立法体系上看,我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体系包括了宪法、外资叁法、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专项以及相关立法中的有关内容。本文指出,目前我国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立法正由产业投资审查向国家安全审查转变,已初步形成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体系,具有多元化的立法目的、多头主导的管理体制、偏重风险管控的管理制度等叁大特点。本文进一步指出,我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应从立法定位、管辖范围、管理体制、管理制度等四大方面入手进行完善与健全。最后,本文指出在外资管理新模式的背景下,应结合国外的成熟管理方式,对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以及“港澳台”地区投资等领域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作出探索与实践。

参考文献:

[1]. 外资并购立法研究[D]. 刘志云. 厦门大学. 2001

[2]. 我国外资并购监管制度的立法研究[J]. 蔡红. 国际经贸探索. 2002

[3]. 外资并购立法研究[D]. 纪星. 西南财经大学. 2004

[4]. 我国外资并购立法研究[J]. 孙效敏, 胡晓军. 法治论丛. 2004

[5]. 外资并购境内电力企业立法研究[D]. 陈宇. 西南政法大学. 2008

[6]. 外资并购我国国有企业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D]. 郑壮良. 中国政法大学. 2008

[7]. 我国战略产业安全与外资并购立法研究[J]. 傅华, 傅宁.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2007

[8]. 中美外资并购立法宗旨之比较[J]. 陈业宏, 夏芸芸. 法学评论. 2012

[9]. 产业安全视角下中国农业外资并购法律审查研究[D]. 谢翀. 武汉大学. 2012

[10]. 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研究[D]. 施明浩. 华东政法大学. 2015

标签:;  ;  ;  ;  ;  ;  ;  ;  ;  ;  ;  

外资并购立法研究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