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主要奠基人——纪念彭真同志诞辰100周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奠基人论文,周年论文,我国论文,社会主义法制论文,彭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今年10月12日,是彭真同志诞辰100周年。彭真同志长期领导和主持民主法制建设工作,特别是1979年以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主持制定了现行宪法和一系列基本法律,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主要奠基人。
一
在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彭真同志担任副委员长兼秘书长,主持常委会的日常工作,那时就开始起草刑法、民法、刑诉法、民诉法等。新时期,彭真同志重新恢复工作,1979年2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为法制委员会主任,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被补选为副委员长,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被选为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在他诸多的国务、党务工作中,具体主持各项法律的起草和制定,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
在“文化大革命”中长期受到迫害的彭真同志,深刻认识到搞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性。1979年2月,他在法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就提出要抓紧搞七部法。法制委员会从3月份开始工作,到6月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就审议通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七部法律。彭真同志当时已七十七岁,夜以继日地工作。由于过分劳累,他发高烧住进医院,就是在住院期间,也没有停止工作。
彭真同志十分重视制定民事和经济方面的法律。为了起草好民法,他曾细致地了解和研究各国的民法,提出民法典和单行法同时并进。在他的主持下相继制定了婚姻法、经济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继承法。1984年彭真同志提出要搞民法通则。同时,他认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艰巨的任务是加强经济立法,形势要求我们抓紧经济立法,
要抓紧搞好。从1979~1988年,五届、六届全国人大,在彭真同志领导下制定的法律有88件(五届41件、六届47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5件(五届19件、六届16件)。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1980年8月,中共中央向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建议,对我国当时的宪法进行修改。大会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彭真同志任副主任委员,具体负责主持宪法的起草工作。在进行了充分的酝酿部署之后,他认真地听取了汇报,又集中搞了三个月的调查,召集宪法修改委员会先后开过五次会,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
彭真同志在抓紧制定法律时,十分重视立法体制的改革。1982年制定宪法时,对立法体制进行了全面改革,一是把原全国人大制定法律的部分权力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二是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法律制定行政法规。三是肯定了地方组织法关于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与宪法、法律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四是国务院各部、委可以制定规章。这就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法律为骨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内的法制体系,在维护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发挥了各方面积极性。同时,还对授权立法、法律解释等问题做了规定。立法体制的改革,对于加快立法,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具有重要意义。
二
彭真同志对法律中的一些重大问题,都是亲自过问,特别注意从政治上、原则上把关。例如,1982年制定宪法时,对要不要坚持党的领导?如何规定党的领导?有各种各样意见。如何统一认识?彭真同志说,要用事实统一认识。他回顾了中国革命的历史进程,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是中国人民总结历史经验得出的最基本的结论,是亿万人民在长期斗争中作出的决定性的选择。彭真同志亲自在宪法序言中写了这一段历史,通过历史事实统一认识,坚持党的领导。
关于刑法,彭真同志说,刑法是解决刑事犯罪问题的,决不能把应该属于党纪、政纪和民法处理的问题列入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尤其不能企图用刑法解决一切问题。这就划清了犯罪与一般违法、违纪的界限。
关于刑事诉讼法,其任务是什么?草案原来写的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彭真同志对我们说,对犯罪要依法惩办,但不能冤枉好人,要从两方面规定。为此增加了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同时,彭真同志把“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改为“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这就明确了方向,对依法打击犯罪,不冤枉好人,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于民法,在制定民法通则时,对调整的范围、原则有重大分歧。彭真同志决定,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在民事活动中各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这就明确坚持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
关于民事诉讼法,彭真同志强调要总结自己的经验,要给调解委员会以足够的法律地位。当我们向他汇报,有的反映,“官告民一告一个准,民告官没门儿”时,彭真同志十分重视,要我们对这个问题认真研究。后来,他决定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一条:“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这条看起来好像很简单,但确立了行政诉讼制度。
三
彭真同志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搞好立法工作,提出了许多重要思想。他经常对我们说,搞好立法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他说,搞立法要有理论指导。1979年在制定刑法时,彭真同志亲自在第一条中明确写上,刑法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第二,从实际出发。彭真同志经常对我们说,立法一定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如果脱离实际就行不通。他在民法座谈会上说,我国的民法从哪里产生?要从中国的实际产生,从中国现实的实际情况出发,这是立法的根据。他说,什么是民法的母亲,就法律体系本身说是宪法,但归根到底还是中国的实际,中国的十亿人民是母亲。他要求我们在立法时,一定要摘调查研究,了解实际情况,并多次深入基层亲自进行调查研究。第三,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彭真同志一再对我们说,立法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就是实践证明正确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化、法律化。他要求我们很好地研究掌握党的方针政策,对制定法律中的有关重大问题,要向中央请示报告。1979年8月,彭真同志专门起草了“关于草拟或修改法律、法规应先将问题和意见报经中央批准的请示报告”。他在主持起草法律时,对一些重要原则问题都要事先向中央请示报告。他特别强调党的领导和广泛发扬民主的一致性。他说,党的主张经过民主讨论,可以更好的集中和反映人民的意志。如宪法,中央讨论过八次,在公布全民讨论后,根据各方面意见做了不少修改,提交大会的草案又经中央讨论过,但大会审议后,再次根据代表意见做了不少修改。所以彭真同志说,宪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第四,强调要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广泛、充分地发扬民主,在民主基础上集中。他提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管什么事情,要面向人民,为着人民。立法工作一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广泛发扬民主,在民主基础上集中。他在制定法律时,亲自召开会议听取意见,并告诉我们,不要只汇报同意的意见,要着重汇报不同的意见,要鼓励大家讲不同意见,敢于争鸣,使我们制定的法律能够避免一些错误。第五,强调法律的严肃性,不能朝令夕改,但是情况发展了,要及时修改。
彭真同志不仅抓立法工作,而且强调法的贯彻执行。他经常说,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立法非常重要,但立了法就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如何才能很好地得到贯彻执行呢?彭真同志强调以下几点:一是把法交给人民,让人民了解、掌握法,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法律来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二是强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不管你地位多高,功劳多大,都要遵守法律。三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党也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有人曾提出,是地方党委大,党委书记大,还是法大?彭真同志明确回答,法大。他说,法是党中央领导制定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哪个地方党委,哪个书记,比党中央还大,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还大?!彭真同志常对我们说,要充分认识法制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不要以为立了法,就都会依法办事了,必须充分地认识健全法制是长期、艰巨的任务。
四
彭真同志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同时,也一直在考虑如何完善人大制度。他对人大制度的改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完善选举制度。彭真同志说,选举是基础,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县人大,由县人大产生县政府和省人大代表,省人大产生省政府和全国人大代表,这样一层一层,可以使人民掌握国家、民族、自己的命运,所以选举非常重要。第二,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和工作。过去,地方人大没有常委会,人民代表大会开过以后,平时没有活动。彭真同志就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问题,专门向中央和邓小平同志写了报告。这一建议得到邓小平同志的充分肯定,认为这是重大的改革。第三,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为了保障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广泛发扬民主,在宪法中规定,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同时规定,代表在大会开会期间,非经大会主席团许可(这是原来有的),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这是新增加的)。还规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为了使代表能够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强调了对代表的监督,选举法就代表的监督、撤换和罢免做了具体规定。第四,从程序方面保障充分发扬民主。1979年以后,彭真同志要我们注意研究程序方面的问题。他说,过去我们注重民主的实质,对民主程序注意不够,民主实质是重要的,但只有好的民主程序才能保证民主实质的实现。为此,在制定法律时,要研究程序问题,对有关程序做出规定。彭真同志专门主持制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对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更好地发扬民主,加强人大工作,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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