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模式的理性思考_经济体制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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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00)02—0031—05

经济体制改革是一种自觉的政府行为,所以必须确定目标模式,它决定着一个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走向和最终结果。本文结合我国改革目标模式的选择过程,谈一些粗浅之见。

一、计划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模式的核心问题

计划,按其原本含义是指人们为了实现某种目的而对未来的行动所作的设想和部署。经济学意义上讲的计划,多指计划机制,即由政府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来调节和规范经济的运行,它是政府进行资源配置的一种宏观手段。与之对应的是市场机制,即通过市场关系进行资源配置,它是一种经济调节的微观手段。因此,计划与市场的关系,实质上反映了一个社会经济运行中,国家计划和市场各自在进行资源配置中的地位、范围和作用力度,它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个社会的经济如何运作,归根到底,是如何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和不同经济单位之间配置有限的资源,使它们得到最有效的利用。资源配置恰当,生产效率就高,经济也就发展得快。而有效地配置资源,又要靠一定的制度安排和规则设定,即一定的经济体制。比较各种经济体制的优劣得失,其根本标准是看哪种体制更能有效地配置资源,促使社会生产力的较快发展。资源配置的最基本手段是计划与市场,因此,经济体制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正确认识和恰当处理计划与市场的关系,把二者结合起来,使之在配置资源时各自的优越性得以充分发挥。这既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极为迫切的实际问题。

如果把计划与市场的关系放大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的话,那么,我们就会发现,西方的经济理论就这个问题曾经展开过激烈的争论,形成了不同的学说和观点。

早在1776年,亚当·斯密在其著名的《国富论》中就提出了自由放任的思想,主张社会经济的协调应通过“看不见的手”来进行。政府没有必要过多地干预资源配置和经济发展过程,当好一个“守夜人”足矣。19世纪初,萨伊提出了“供给能自动创造对自身的需求”这个重要命题,但仍然坚持认为“最繁荣的社会必定是不受形式拘束的社会。”[1](P197)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严格限定在狭窄的范围之内。 在20世纪20年代之前整个西方学者的著作中,基本上都充满着反对政府过多干预,主张经济自由的思想。虽然在此期间德国历史学派的创始人李斯特以及后来的继承者施穆勒等人,站在维护落后农业国利益的立场上,提出了与众不同的“国家干预学说”,竭力主张政府应对经济生活实施较多的干预,但终因势单力薄,未形成大的气候,所以,该学说在此期间始终处于理论长河中的非主流地位。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变为垄断,市场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1929—1933年震撼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危机昭示着自由放任学说的失败。因此,西方的一些经济学家开始反思过去古典经济学说的若干观点,他们从微观和宏观领域系统地对市场缺陷进行分析,并从垄断性、外部不经济性、信息的非对称性以及社会分配的非公正性等方面论证了市场失灵的种种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政府干预理论”。从福利经济学的创始人皮古到凯恩斯主义的创始人凯恩斯,其理论巨著中都对市场失灵的表现与政府干预的必要性及手段等作过系统而深入的研究。但是,60年代中期以后,西方经济的“滞胀”局面与凯恩斯主义的政府干预理论出现了矛盾,加之社会主义国家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而带来的经济发展的一系列问题,使西方学者开始动摇了对“政府干预理论”的信念,理论研究的视角又转向了“政府失灵”或“政策无效”方面,主张还是用市场机制作为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自由放任的思想又开始“复归”。此间形成的现代货币主义、理性预期学派、公共选择学派、产权经济学派等,都从不同的角度论证了政府失灵这个命题,从而提出了一整套新的市场调节理论和观点。

从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发展过程来看,自从马克思提出有计划地组织全社会生产和经济活动的重要思想以来,计划和市场问题就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1917年10月革命成功,社会主义制度的诞生,使这个问题在实践上真正提到议事日程,变得更加突出和重要。列宁对计划与市场关系问题作了最初的实践尝试,实施了“新经济政策”。斯大林在领导苏联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时,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排斥市场机制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作用,这实际上也是对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中计划与市场关系的一种认识和理解,只不过过于极端和与现实不符罢了。本世纪20年代苏联发生的那场普列奥布拉任斯基与布哈林就“政府实现工业化还是在工业化过程中引进市场、私人力量”而展开的争论,以及30年代兰格与米塞斯、哈耶克等人就“政府能否人为地构造市场和市场主体”而展开的辩论等,都可以说是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中如何认识和处理计划与市场关系的较量。近三、四十年来,布鲁斯提出的“含有市场机制的计划经济模式”的观点和奥塔·锡克的“微观经济平衡交给市场,宏观经济平衡交给政府”的观点,实质上也是为了说明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中如何处理好计划与市场的关系。

从实践上看,60年代以来,一些社会主义国家针对自身经济体制存在的弊端,相继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各国的改革方向和措施虽然有诸多差异,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都是围绕着如何处理计划与市场的关系而展开的,并在实践中力争将二者在分工的基础上有机地结合起来。一般来讲,计划主要从宏观、总量和结构等方面解决好重大的资源配置和重大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等问题;市场主要在微观经济领域中对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调节作用。从二者关系上看,市场机制属于基础性调节,计划机制则属于导向性调节,二者的有机结合,就可以充分发挥各自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积极作用,克服或弥补它们的弊病,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这正是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模式之核心所在。

二、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对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模式的认识过程

我国对原有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进行全面而根本性的改革,开始于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经过十几年的理论探讨和实践发展,到党的十四大终于把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模式确定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上经历了一个曲折然而却是不断深化的过程。这一过程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若干阶段:

1.“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阶段。早在1979年初,陈云同志就曾指出,整个社会主义时期经济必须有两个组成部分:一是计划经济部分,二是市场调节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的、主要的,第二部分是从属的、次要的,但又是必须的。这一主张在旧体制上冲破了一个缺口,代表了认识上的进步。1981年6月, 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必须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1982年9月, 党的十二大报告更明确指出:“我国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有计划的生产和流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体。同时,允许对于部分产品的生产和流通不作计划,由市场调节……这一部分是有计划生产和流通的补充,是从属的、次要的,但又是必需的、有益的。”

“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提法在当时是有积极意义的。它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经济必须利用市场机制,并把利用市场调节当作经济改革的一个基本方面,这对于当时的改革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但是,从总的方面看,这一原则显然还是传统计划经济的产物。因为在这一原则中,直接的指令性计划仍被看作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和整个经济运行的基础,市场调节只是处于从属和次要的地位。

2.“有计划商品经济”阶段。1982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突破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的观念,明确认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必须自觉依据和利用价值规律,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有计划商品经济理论的提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问题认识上的一次重大突破,对于全面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起到了巨大的推进作用。这一理论最大的突破有两点:一是突破了把社会主义与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第一次肯定了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把商品经济当作社会主义经济的内在属性;二是突破了把指令性计划当作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根本特征的传统观念,肯定指导性计划也是计划的一种形式,从而动摇了传统计划经济基础。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我国从1985年开始对经济体制进行了全面的改革,加大了市场调节的比重。有计划商品经济理论的不足之处,主要在于承认商品经济而不承认市场经济,把市场经济仍视为完全自发的市场调节,当作资本主义的东西;另外,把发展市场体系只片面理解为发展商品市场,对要素市场重视不够,因此对市场机制的理解还是比较简单的。

3.“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阶段。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在有计划商品经济理论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义市场机制问题进行了新的概括,指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计划和市场的作用范围都是覆盖全社会的,新的经济运行机制,总体上说应当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机制。”

把“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作为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对有计划商品经济理论的具体化,其意义首先在于,提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本质区别不在于计划与市场所占份额的多少,而在于所有制基础不同,这样就把经济形式与经济制度区别开来了。其次,报告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不仅包括消费品和生产资料等商品市场,而且应当包括资金、劳务、技术、信息和房地产等生产要素市场。”这是对社会主义经济中市场机制认识的一次突破,使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大大拓宽。

4.“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阶段。从1989年6 月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治理整顿阶段。这个时期由于特殊的政治经济环境,政府加强了对经济的行政控制,直接计划的作用有所强化。当时提出,改革的方向是要建立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1990年初,《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中指出:“改革的核心问题,在于逐步建立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运行机制。”七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把它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可见,三年治理整顿期间,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有所减弱,计划对经济运行的约束力得到加强。体制改革的步子有所放慢。但有一点需要明确,当时提出计划经济与传统的计划还是有根本区别的。

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认识,我国理论研究和改革实践经过了长期的探索过程。这一改革目标模式的确立,一直到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才得以完成。

实际上,关于社会主义也可以实行市场经济的论述,最早还是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初期首先提出来的,并且后来有许多场合经常阐述这一基本观点。1979年11月26日他在会见美国《不列颠百科全书》副总编辑吉布尼时指出,说市场经济只限于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肯定是不正确的。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1985年10月23日,邓小平在会见美国高级企业家代表团时又重申了这个意思,他指出:“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不存在根本矛盾。……我们过去一直搞计划经济,但多年的实践证明,在某种意义上说,只搞计划经济会束缚生产力的发展。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就更能解放生产力,加速经济的发展。”[2](P148—149)1990年12月24日他在与几位中央负责同志谈话时又强调:“我们必须从理论上搞懂,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区分不在于计划还是市场这样的问题。社会主义也有市场经济,资本主义也有计划控制。……不要以为搞点市场经济就是资本主义道路,没有那回事。计划和市场都得要。”[2](P364)1992年春天, 邓小平同志的南方谈话,对社会主义计划与市场问题又作了更加全面和精辟的阐述。他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 [2](373)这一精辟论断, 从根本上解除了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看作属于社会基本属性范畴的思想束缚,使我们在计划与市场关系问题上的认识有了新的重大突破。

根据邓小平南方谈话的精神,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报告更为明确地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至此,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通过组织程序在全党正式确立了。党的十五大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在回顾我国五年改革工作的基础上,又对2010年以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作了描绘,从而使改革的目标进一步明确。

三、性质、取向与步骤:设定改革目标模式的若干思考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对改革目标模式的认识和实践来看,可以得出几点启示,这也可以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特点和经验所在。

1.设定改革目标模式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经济性质。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对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进行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因此,改革目标模式的设定和具体措施的落实,都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性质。

坚持社会主义经济性质,首先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这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最基本要求。如果改革放弃了社会主义原则,放弃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像俄罗斯那样实行完全的私有化,那就必然导致改革的失败,最终会使经济增长缓慢甚至下降,吃亏的还是广大人民群众。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公有制经济的比重虽有所下降,但在整个GDP 中仍占优势,不仅如此,国有经济经过20年的改革实践,力量不断提高,至今仍控制着国民经济的命脉部门和关键部门,从质上对经济发展起着主导作用。另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基金组织投资和控股等也正在逐渐成为公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

其次,必须重视非公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非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公有制一起共同构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因此,改革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必须重视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非公有制的认识经历了三次重大的理论飞跃和政策调整,每一次都有力地推动了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第一次是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四大,这期间我们打破了把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对立起来、片面追求“一大二公”的传统观念,承认非公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尽可能发挥其积极作用。这是一大进步,但不彻底,因仍把非公有制经济视为“次要的、辅助的”,并把其限制在某些特定领域和行业,对整个经济发展来说,它仅仅能“拾遗补缺”。第二次飞跃是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把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并列,提出“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与“有益补充”相比,“共同发展”更能体现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因为它不把其限制在某些领域和行业,更不能由于公有制经济的壮大而制约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但这种概括也不甚明确。第三次是党的十五大,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表述指明了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所有制结构中应有的位置和作用,首次把它纳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范畴,从而拓宽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内涵,与“有益补充”和“共同发展”相比,其理论定位更加准确,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

2.设定改革目标模式必须坚持“市场取向”。所谓改革取向,主要是指改革中新旧体制的转换方向,也就是作为改革起点的旧模式向改革目标模式转换的方向。传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最大弊端是高度集权,排斥市场机制对社会资源的配置,更不可能发挥其基础性调节作用。各个社会主义国家的计划经济体制都是如此。因此,凡是对传统体制进行改革,都无一例外地引进了商品经济,扩大了市场调节的范围。但是,实际效果差异很大。我国这一次的改革之所以成效明显,至少有两点是可以肯定的。一是与50年代、70年代初若干次改革相比,坚持了“市场取向”,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旧框框;二是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市场取向”的改革相比,我们坚持了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了在国家宏观调控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而不是否定国家宏观调控。因此,我们认为,坚持有国家宏观调控的“市场取向”的方向,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模式的一个基本要求,也是改革取得成效的关键所在。

3.在向改革目标模式过渡的步骤上必须坚持“渐进”的方式。在改革目标模式确定后,既可以采取激进的“休克疗法”,一步跨入新的市场经济体制中,也可以采取“渐进”的方式,分别轻重缓急,逐项改革,使其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比而言,我们应该采取第二种方式。首先,前一种过渡方式虽然时间迅速,但其社会成本较大,极容易引发社会动荡和两极分化,并存在断送社会主义制度的危险。前苏联的解体就是一个明白无误的例证。其次,从我国实际看,长期形成的计划经济体制在人们脑子里根深蒂固,人们已习惯于传统的管理方式和思维观念,要改变它必须经过一段时间,切忌操之过急而导致欲速不达。再次,经济体制本身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各个体制之间盘根错节,相互依赖,牵一发而动全身,要对此进行改革,必须按照系统工程的要求综合考虑,配套实施,而这并非短时间能解决好。最后,我们缺乏彻底改革计划经济体制的经验,理论准备也不足,对市场经济体制的一系列特征和要求较为生疏,许多改革方案必须通过一定范围和一定时间内的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渐铺开,并通过实践再进一步予以检验。正因如此,我国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决不能“毕其功于一役”,而必须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地、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展开。这也是我国改革的重要经验总结。

实际情况也是如此。譬如,先农村改革,后城市改革;先微观领域,后宏观领域;先进行较容易的单项改革,后进行较为复杂的综合改革。就企业制度改革来看,最初先实行放权让利、独立经营、以收抵支,接着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资产经营责任制等,最后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市场体系的发育来讲,首先建立和完善商品市场,然后逐步发展包括金融、劳动力、房地产、技术和信息以及企业产权在内的生产要素市场,从而使我国的市场体系渐趋健全。实践证明这种“渐进式”的改革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因而也是正确的。

收稿日期:199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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