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计项目审前调查内容及其作用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作用论文,项目论文,内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审前调查的法律依据及其规定的具体内容
关于审前调查和审前调查的内容,《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第十条做出了如下具体规定: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下列情况,审计组可以索取被审计单位下列资料: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职责范围或者业务经营范围;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纸质和电子会计资料;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相关的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的文件;与审计工作有关的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等。
二、对于审前调查在审计程序中顺序的疑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三章:作业程序对于审计程序的要求是按照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发出审计通知这个顺序排列的。这个顺序可以保证审计项目在实施前能够得到充分的审计调查支持,但是,随着审前调查的深入、内容和深度的扩展,审计组要索取被审计单位相关资料,不免要涉及到被审计单位经营和运行的相关资料,其中也包括被审计单位涉及商业秘密的财务资料和合同文本等,或者是政府机关以及事业单位涉及行政管理和审批的保密资料。从法律效力上说,审计通知书是赋予审计组审计权限的法律文书,没有审计通知书的授权,审计组就没有权力直接获取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资料,尤其是经营企业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信息保密有关的资料。从这个角度看,在现行规定和实际操作中,先进行审前调查,后发审计通知书使审前调查工作在程序中的顺序存在不合法的疑问。另外,这个顺序在内容和范围上也限制和约束了审前调查的深度。
审前调查主要的目的是为制订审计方案提供依据,确定审计重点,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所以,审前调查和审计通知书的顺序改变不会影响到审计程序所要达到的效果。如果在审计项目确定后,先发审计通知书,后进行审计调查,然后再编制审计方案就可以避免上述疑问的产生。
三、审前调查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审前调查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从形式上忽视了审前调查的作用,孤立地把审前调查工作看做是要应付的审计程序,敷衍了事。二是从内容上,审前调查不够深入,仅仅局限于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了解,而对关于审计方案具体内容的有关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情况,财务内部监督控制程序和管理流程却没有纳入到审前调查的范围中来。三是对被审计单位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了解不透彻,资料收集不全面。这三种情况对审计项目的确定和实施都有极大的危害,直接影响了审计项目的质量和审计工作效率,不利于合理安排审计力量。
四、内容和应该达到的深度及其目的
1.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设置、人员、执行的会计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作为确定审计项目的依据之一。我们的做法是对于长期的、固定的审计对象,在年初制定审计计划之前就开始了审计调查工作,对于固定的审计对象建立相应的审计对象档案,了解单位的基本情况。
2.将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测试内容从审计阶段前移到审前调查阶段中来,能够更好地在审计方案中反映审计重点,合理分配审计力量。在企业审计中,掌握被审计单位资金流程,发现内部控制关键点,认定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将存在缺陷的控制点设计的内容作为审计重点,并将其在审计方案中反映出来,科学分析原本很紧张的审计力量。
3.掌握被审计单位业务内容。比如企业的经营范围,资金流转流程,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机关事业单位涉及经济活动的业务等等。
此外,还应该注意被审计单位的担保、信贷、销售等经济合同情况,用来据以分析其与单位经济活动的相关性和合法性,以确定是否将其列入审计重点,并在审计方案中给予充足的审计力量和审计时间。取得被审计单位往来账款的单位、金额明细,据以确定往来资金调查的比例和是否值得外调等可行性的方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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