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学地判断公有经济主体地位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主体论文,地位论文,科学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的。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增加到总纲第六条的内容之中。可见,确立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关系全局而又意义深远的一件大事。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们党按照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开展工作,在各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就。从所有制结构来看,在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除保留少量个体经济外,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已不复存在,公有经济覆盖了整个国民经济。直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要求公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共同发展,这就需要为非公经济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创造必要的条件。由此而带来的公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下降,而非公经济比重上升,则是必然的事实。不过这一降一升在客观上存在一个限度,就是不应危及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但是,从20世纪末至今,虽然公有经济和非公经济都取得了快速发展和长足进步,但却出现了公有经济的比重下降过快、过大,非公有经济的比重上升过快、过多的情况。有资料表明,目前公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已下降到1/3左右。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是否还存在已引起社会各界,特别是坚持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的学者的高度关注。近几年,围绕这个问题我国学术界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早在2005年,我国著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卫兴华就发表了《警惕“公有制为主体”流于空谈》一文[1]。文中说:“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要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但必须以坚持和发展作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为前提。如果单方面地积极发展私营、外资和个体等私有制经济,忽视甚至不断侵蚀、削弱、瓦解公有制经济,必然会导致‘公有制为主体’成为一句空话,私有制将取代公有制,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和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将不复存在,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也就被釜底抽薪了。”[1]2011年,我国著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刘国光著文指出:“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公有制为主体也是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坚持基本经济制度,首先要巩固公有制为主体这个前提和基础。”“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意质的提高。现在有不少人对公有制是否还是主体有疑虑,主要是对公有制所占的比重即量的方面有疑虑。目前,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我国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下降……我们党一贯强调,公有制比重的减少也是有限制有前提的,那就是不能影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解除人们疑虑的办法之一,就是用统计数字来说明,坚定人们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信心。”[2]中国人民大学马芳在《国内学术界关于公有制主体地位是否巩固的观点述评》(以下简称“马文”)一文中,对近几年关于公有制主体地位是否存在的观点作了比较全面的梳理,归纳为以下四种观点[3]:(1)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已经受到侵害。李成瑞等九位学者从不同侧面论证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已严重削弱,降到了临界点,甚至已丧失了主体地位。(2)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依然巩固。顾钰民等十三位学者认为,公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虽有所下降,但主体地位并未动摇。(3)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仍然存在但已开始动摇。周新城等四位学者提出,随着非公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高,公有经济已面临失去主体地位的潜在危险。(4)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还有待研究。刘国光、张宇两位学者指出,学术界对公有经济主体地位的分析,大都基于非官方统计数字。由于国家统计部门没有提供关于所有制结构的全面准确的数据,所以,对公有经济是否仍居主体地位,目前难于做出准确的判断。
“马文”不仅概括了以上不同观点,而且做了简要的评析。文章指出,文中所引论著,只有少数学者以统计数据为根据,多数人是以经验来判断或借助于别人的学术成果。而且,对于判断主体地位的有限的统计数据,主要是资产、国内生产总值和就业人数三种。“马文”对这三项指标各自存在的不足也做了简要评析。
诚如“马文”所言,我国近几年有关公有经济主体地位的大多数文章,很少有依据系统的统计数据来论证自己观点的。这主要是因为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家统计部门没有提供全面的系统的可供评析公有经济与非公经济比重的统计资料。只有少数学者利用有限的公开发表的统计数字,经过加工、换算力求做出有根有据的论断。下面本文选出几个有代表性的论著做简要介绍。
郑宗汉研究员在《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的现状》一文中,对公有经济主体地位是否巩固进行了剖析[4]。他运用有限的公开发布的统计资料加以测算和归纳,揭示了公有经济和非公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发生重大变化的现状。改革开放初期(1979-1992年),公有经济与非公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大致为8∶2;改革开放深入后(1993-2006年),综合比较公有经济与非公经济拥有的资本、产值和就业人数,二者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下降为3∶7。出现这一重大变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非公经济的增长速度远远高于公有经济。2005年同1998年相比,私营经济的固定资产净值增长了16.7倍,“三资”企业增长了31.5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仅增长0.54倍。从国有经济的控制力来看,公有经济与非公经济相比也呈现出明显的变化。在工业各行业中,1992年国有经济比重占50%~99%的行业共有23个,占全部行业的82%;到2005年,在38个工业行业中,国有企业产值比重占80%以上的行业仅为6个,占50%~69%的行业仅为2个,两者合计仅占全部工业行业的28.5%。这就是说,由非公经济占主要地位的行业已达3/4。除以上两方面的论述外,该文对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和化公为私的种种弊端、全国各省市公有经济与非公经济比重的明显变化、国际垄断资本对我国重要行业的控制等,都提供了有说服力的数据。
赵华荃高级统计师在即将出版的《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坚持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一书中,对公开发布的有限的统计资料进行加工、测算和分析,探讨了我国当前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是否存在的问题。该书以党的“十五”大规定的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内涵为依据,紧紧围绕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和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两个方面展开论述。书中写道: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对单一公有制的一系列改革,公有经济的比重大幅度下降,非公经济的比重迅速上升;2003年,公有经济资产(指属于生产资料的经营性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的比重占55.8%,非公经济资产所占比重为44%,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并未改变;但2003年以后,非公经济的发展速度大大超过公有经济;上述格局逐渐改变,到2008年,公有资产占社会总资产的比重为35.2%,非公经济所占比重为64.2%,大大远离了公有经济为主体的临界值。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来看,2008年对属于国民经济命脉领域的16个重要行业的资产中,分三个层次来量化分析:第一个层次,国有经济应起主导作用,但在这些行业中国有经济资产只占44%;第二个层次,国有经济应具有绝对控制力的行业,国有资产只占这些行业总资产的42%;第三个层次,国有经济应具有绝对控制力和相对控制力的行业,两者的国有资产合计占这些行业总资产的74.80%,也未达到80%的临界值。根据以上数据,该书作者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改革的形势十分严峻,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已岌岌可危。
何干强教授在《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若干观点》一文[5]中,对公有经济是否居于主体地位提出了衡量的数据。他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一个社会只有劳动者多数处在公有制中,才能说公有制生产关系占主体地位,这是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本质含义。用这个观点来衡量公有资本占全社会总资本的51%还不能说公有经济已处于主体地位,因为同量资本的有机构成高,劳动者的人数就相对少,只有公有资本在社会总资本中的比重能够保证50%以上的劳动者处于公有制生产关系中,才能说公有制占主体。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劳动者人均固定资产(有机构成的近似值)约为私营企业的5倍,由此推算,在二、三产业中如果做到51%的劳动者在公有制企业中就业,那么公有资本在社会总资本中的比重就应占到78.1%。以上数据虽然带有一定的假设性,但可以肯定的是:要做到在公有制生产关系中劳动者人数占一半以上,公有资产在全社会资产中的比重必然要求明显高于50%。而我国目前的现状是,2008年年末,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中,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就业的人数均明显少于非公有企业,只分别占12.16%、19.40%、12.9%和14.9%。同期,在社会总资本中,国有企业资本只占33.4%,集体企业资本只占3%。以上情况说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已经严重削弱,应当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
谭劲松教授2010年先后与王洪涛和王文焕两位学者合作发表了两篇文章:一是《省级行政区域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研究》,中心内容是强调省一级公有制主体地位必须给予高度重视[6];二是《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衡量标准和评价体系研究》,此文对“十五大”规定的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内涵进一步具体化、规范化,并设计了检测主体地位是否存在的统计指标体系[7]。关于主体地位的科学内涵,作者认为“十五大”规定的“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所指的“公有资产”应包括属于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的总和。公有资产占优势应从三方面来把握:第一,占优势是一个动态的概念,要依据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量的比例,确保公有资产的优势;第二,占优势是一个结构概念,占优势并不要求公有资产在各种资产中都处于同等优势地位;第三,占优势是一个质与量相统一的概念,既要有量的优势又要有质的优势,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对“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作者指出,控制国民经济命脉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有经济要全面控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和部门,确保国有资产在这些行业和部门中在量上占优势;二是控制国民经济命脉主要体现在国有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强有力的控制力、影响力、引导力、竞争力和辐射力上,应保证国有经济在属于经济命脉的行业和部门中具有质的优势。关于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衡量标准,作者认为公有资产在资源性资产中应居独占优势,在公益性资产中应占绝对优势,在经营性资产中应保持相对优势。关于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评价体系,该文提出六项重要指标:公有制吸收劳动就业要占全社会就业的60%以上(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所有公有部门和单位的全部就业);公有经济创造的GDP占全社会GDP的50%以上;公有经济上缴财政税收占全社会财政税收收入的60%以上;公有经济拥有固定资产占全社会固定资产的60%以上;公有经济出口创汇占全国总创汇的50%以上;公有经济在高新技术产业中所占比例在70%以上。以上六项指标既体现了公有资产量的优势,也是公有资产质的优势的重要体现。
自20世纪90年代至今,我国学术界围绕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问题各抒己见,进行了深入的研讨。为什么对同一个研究对象会得出不同的甚至相反的结论呢?本文认为,首要原因是国家统计部门没有向全国人民提供统一的、全面的、系统的关于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对比的统计数据。而学者个人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关注的重点不同,见仁见智、有得有失是很自然的。以本文在前面简要介绍的几篇论著而言,可以说各有独到之处,但并非尽善尽美,还有值得推敲的地方。在我国学术界已取得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笔者认为要科学地、比较准确地判断目前我国“公有经济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的状况如何,还需要在可比性、准确性和全面性这三个方面做进一步的研究。
(一)关于可比性
有一些重要的经济指标是人们在做公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对比时常常引用的。但本文认为用这些指标的对比简单化地得出公有经济是否居于主体地位的论断是不够严谨的。仅举以下两例为据。
1.关于国有资产。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首先体现为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许多学者以此为根据作出主体地位是否存在的结论。但是,作为公有资产核心的国有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行政性资产(也有人称为公益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三部分。当我们研究国有经济的现状特别是预测其发展前景时,理应将这三类资产都包括在内。但在对比国有资产与私营资产时,是否应把三类国有资产都包括在内呢?学术界有不同的认识。有些学者主张用全部国有资产与私营资产对比,从而得出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依然巩固的结论;有些学者主张把全部国有资产都包括在内进行对比,同时又强调经营性资产是否占优势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有些学者则主张在公有资产与私营资产对比时,只能是经营性资产的对比。本文赞成第三种观点。
公有资产与非公有资产的对比,实质上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经济的对比。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以上这些已经包括在国家主权范围内,私营经济当然不可能拥有。而且,所有这些资源都属于未来可能的生产资料而非现实的生产资料。如果把这些资源性资产包括在内与私营资产对比,那么,即使经营性国有资产只占10%以下,公有经济资产仍然会比私营资产占优势。以我国最主要的矿藏——石油和天然气为例。2011年,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我国石油、天然气最新的勘探储量报告,石油可采资源量为233亿吨,天然气可采资源量为32万亿立方米,都比过去已勘明的储量明显增加了。但该报告同时指明,2010年我国石油消费量为3.8亿吨,而当年国内产量仅为2.03亿吨,大量原油还需要进口。[8]再以沿海油气储量为例。我国有300万平方公里的管辖海域,在这片“蓝色国土”中石油储量约250亿吨,天然气储量约8.4万亿立方米。[9]但目前已开采的主要是中海油。2010年,中海油的油气产量达到5000万吨,被人们称为“海上大庆油田”。很明显,在这个领域公私资产的比较只能是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这些大型国有企业的经营性资产与进入这个领域私营企业的资产之比,是不能把国家的油、气储量,即资源性资产包括在内的。石油、石化行业如此,其他行业也是如此。所以,本文认为在确定国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是否占优势时,只应以经营性国有资产为依据。
2.关于利润。利润总量和利润率在考察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的经济效益时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在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对比时却不宜简单地采用。这是因为两类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不同,从而经营理念和经营目标也不同。马克思指出:资本是能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资本家是资本的人格化。私营企业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标或唯一目标,在资本主义国家是这样,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也是这样。国有企业作为具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经济组织,不但在经济领域应该起主导作用,而且肩负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和政治责任。虽然国有企业也是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也应该重视盈利,但却不应把利润最大化当作最主要的经营目标。因此,不能把公私企业利润量的对比当作经营效果高低的根据。《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规模以上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实现利润8072亿元,比上年增长27%;私营企业实现利润2948亿元,比上年增长46%。《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实现利润7985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14.5%;私营企业实现利润549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6.6%。又据《2010年中国统计年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09年实现利润34542亿元,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实现利润9287.03亿元,占26.88%;私营工业企业实现利润9678亿元,占28.01%。根据以上统计数字,私营企业的利润绝对数在短短几年内就超过了国有企业;利润增长速度也远高于国有企业,2008年还出现了国有企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的情况。如果对公私利润做简单化的对比就会得出私营经济的经济效益远高于国有经济的论断,从而为国有经济由于产权不够明晰,必然导致效益低下的错误观点添砖加瓦。但从国有企业的性质、历史地位和社会责任等多方面来分析,就会找到缘由。2008年,我国遇到了三件大事:一是这年年初,南方遭遇了50年一遇的冰雪灾害,波及长江以南21个省,受灾人口7000万人。国务院成立了煤电油运和抢险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国有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煤炭企业、运输企业、电信企业都进行了紧急动员,全力保障供给,减轻灾害给人民造成的损失。在最短时间内各省断电区域都恢复了通电,因回乡过春节滞留在铁路沿线的几十万农民工和学生也赶在节前到达了目的地。二是这年五月,四川省汶川县发生了8级强烈地震。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损失最严重、救灾难度最大的一次自然灾害。除地处灾区的国有企业受到严重破坏亟待修复外,根据国务院部署,许多中央国企紧急抢修电网、通讯设备、铁路、公路,保证灾区急需物品的及时运送。这场罕见的大地震给中央国企造成的直接损失414亿元,间接损失401亿元。这还没有包括央企在全力参加灾后重建中付出的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三是为办好北京奥运会中央国企在场馆建设、交通配套、电力保障、通讯畅通等方面全力以赴,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以上这些就是2008年国有企业的利润比上一年不升反降的主要原因。由此可见,国有企业不仅在应对突发事件中起了中流砥柱的作用,而且肩负着多方面的社会责任。而这些社会责任在私营企业身上是不存在的,或者说,表现是不明显的。所以,用利润指标的简单对比来证明私营企业的经济效益高于国有企业不能成立。
(二)关于准确性
以全面的、真实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得出公有经济主体地位是否巩固的判断本来应该是准确的、无需争辩的,但由于掌握全面信息的政府各有关部门并未向社会公布全面的数据,学者个人又不可能掌握全面的信息,而只能对已公布的部分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做出自己的判断。对这些研究成果一方面我们应当肯定是很有价值的,它可以帮助人们对公有经济主体地位的现状、发展趋势和存在的问题有一个概略的了解;另一方面也不能不看到,由于信息来源不全面,使这些研究成果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1.大多数论述公有经济主体地位的文章都是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各项指标为分析依据。这主要是因为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只有工业是按不同所有制分类列出并提供了较详细的资料。工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枢纽,其增加值占GDP的40%以上。对工业领域各项指标的分析可以对公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的对比有一个概略的了解。以《2010年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为例,[10]在2009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公有工业企业总产值占全国工业企业总产值的14.20%,非公有工业企业占57.4%;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公有工业企业占14.91%,非公有工业企业占56.6%,从以上数据不难看出工业领域公有经济主体地位的状况。但是,全国第二次经济普查的结果告诉我们,包括工业和建筑业在内的第二产业的增加值只占全国GDP的47.5%,此外,第三产业占41.8%,第一产业占10.7%。众所周知,在第三产业中,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金融业,都是国有经济占有重要比重的行业。所以,仅仅以第二产业中的工业为依据作出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是否存在的结论是不够全面的。
2.即使在工业领域,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中也有一些需要进一步明晰的地方。比如,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中私营资本参与的比重是多少,在私营控股工业企业中公有资本参与的比重是多少,尤其是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公有资本与私营资本各占多大比重,都需要进一步明确。我们看到,在《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关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及港澳台企业之外,还有一项是股份制企业,而且其增加值比上年增加了13.3%,高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6.9%的增速。在《2010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中,除国有、集体、私营、港澳台、外资外,还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项。而且,它们在工业总产值、资产总计、主营业收入等重要指标中所占比重都不小。显然,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公有资本与非公资本各占多大比重,对公有经济主体地位的判断是不应忽视的。而这类指标却不是任何一位学者个人可以推算出来的。建议国家统计局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抽样调查求得其平均值向社会公布。
3.人们很重视公有经济的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是否占优势,这当然是对的,但与资产有关的统计指标有好几类。最常见的是资产总计,此外还有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固定资产原价与固定资产净值和所有者权益。在探讨公有经济主体地位的著作中最常用的是资产总计。但这个指标既未扣除固定资产中的折旧,也未扣除企业的负债,所以还需要与其他有关统计数据相互参照。例如,《2010年中国统计年鉴》表14-1列出,2009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资产总计一栏,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为215742亿元,私营工业企业为91176亿元,私营为国有的42%。这是各项统计指标中唯一一项国有高于私营的。该年鉴表14-6列出,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的资产净值为90853亿元,私营工业企业30047亿元,私营为国有的33%。表14-10列出,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所有者权益为85186亿元,私营工业企业为40383亿元,私营为国有的47%。可见,仅仅用资产总计这一项来判断国有与私有的比重是不够全面的。
本文之所以提出准确性问题有两个目的。其一,提醒关心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执行情况的学者和广大人民群众,尽管目前取得的研究成果已可以大致判断公有经济主体地位的状况,但论据还不够完全,还需要继续搜集资料,分析研究,力求作出更有说服力的结论。其二,提醒政府有关部门要尽到自己的责任。以公有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载入宪法的。所有公民都有遵守的义务,但也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政府各有关部门有责任向全国人民提供更全面的信息,接受人民的监督。
(三)关于全面性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质与量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任何质都是具有一定量的质,任何量也总是具有一定质的量。对客观事物的观察,既不应只关注量而忽视质,也不应只关注质而忽视量。唯物辩证法还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处在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中。复杂的事物在量变积累到一定程度后会引起局部变质,经过若干次局部质变最终达到根本质变。在从量变到局部质变的过程中,客观上存在一个“度”。人们必须准确地把握这个“度”,而不能偏离这个“度”,才能保证事物沿着正确的方向向前发展。江泽民同志在论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时说:“党的十五大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我们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同时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这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绝不能动摇,否则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和我们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就很难巩固和加强。只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这是正确的,也是符合实践发展要求的。当然,所谓比重减少一些,也应该有个限度、有个前提,就是不能影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11]这段话不仅阐明了质和量的辩证统一关系,而且指出了在量变过程中必须自觉遵循的“度”。下面我们将以此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探讨目前在坚持以公有经济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的过程中仍存在的问题。
1.关于公有经济主体地位是否存在“临界值”的问题。许多论及公有经济主体地位的文章,都把公有经济在经济总量中占50%以上作为“临界值”。有些学者突出强调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50%以上;有些学者认为除资产一项外,在增加值、主营业收入、所有者权益、税费贡献诸方面都应该占50%以上;也有学者把“临界值”设定在60%、70%或更高。本文认为既然要求公有经济占“主体”,在量上至少应该占60%左右,这是不言而喻的。问题在于我们不应只关注“量”,还必须把质与量统一起来进行考察。下面以湖北、江苏、浙江三省的概况为例做一些分析比较。
(1)湖北省国资委撰文称:截至2011年8月末,全省规模以上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资产总额达12403.75亿元,占全省工业企业的59.9%;累计完成增加值1989.84亿元,占全省工业企业的37.6%;实现销售收入6677.37亿元,占全省工业企业的41.1%。省国资委深化国企改革,对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性、基础性、战略性企业,在引入战略性投资者、实现产权多元化的前提下,保持国有资本绝对控股;对管理团队经营能力较强、有一定发展潜力的完全市场竞争性企业,在实现产权多元化的前提下,保持国有资本相对控股;对重要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国有资本主动进入,实现战略控股。[12]
(2)江苏省国资委撰写的文章表明,该省2010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4.03万亿元,全省公有经济的贡献率为34.8%,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贡献率为全省的22.2%。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工业增加值2.12万亿元,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占全省的19.1%。全省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31万亿元,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占全省的22.80%。全省地方国企的分布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能源、地方金融、资源开发等领域。[13]
(3)从《浙江经验与中国发展》一书[14]中得知,2004年该省国有企业占全省企业的比重,资产总额占25.93%,营业收入占8.42%。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占全省工业总资产的20.48%,占全省营业收入的15.48%,占全省工业增加值的18.72%。目前国有资本在石油、钢铁、电力、自来水等行业仍居支配地位。
从三省的比较中可以得出以下认识: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是一个侧重于量的概念,60%上下的“临界值”客观上的确存在。但质与量又是紧紧相连、内在统一的。公有经济接近“临界值”的,如湖北省,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也较强劲;公有经济明显低于“临界值”的,如浙江省、江苏省,国有经济的影响力仅及于某些公益部门和自然垄断部门,已不存在对该省整个国民经济的主导作用。
2.关于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应如何科学地判断的问题。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为,国有企业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具有控制力、带动力、影响力和竞争力。国务院国资委2006年12月发布的《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了,对哪些行业国有企业必须具有绝对控制力,对哪些行业国有企业必须具有较强控制力。有些学者考虑到近些年来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认为应重新确定必须由国有企业控制的行业。不过,有些文章对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也像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一样,设定了“临界值”。比如,在绝对控制的行业设定“临界值”为80%,在相对控制的行业设定“临界值”为60%,等等。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是一个侧重于质的指标,当然也要考虑量的方面。例如,在前文举的三省中,明显低于公有经济主体地位“临界值”的浙江省和江苏省,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也大大削弱了。但是,在具有绝对控制力的行业中设定统一的国有资产占有比例,包括总产值、营业收入、市场占有率的比例,却未必是科学的。首先,各行各业千差万别,而且,企业内外的情况在不断变化之中,很难设定一个统一的、固定的“临界值”;其次,更重要的是,从国际、国内经济发展的大趋势来看,企业的科技发展水平和创新能力等质的方面的指标越来越重要。《经济日报》2012年2月20日刊登了暴媛媛的文章《民营石化企业占据半壁江山说明什么》。文章指出,2011年1~11月石化类民营企业的总产值达到5.12万亿元,同比增长35.8%,占比达51%,历史上首次过半。与2006年相比,非公经济在石化业经济总量中的比重上升了15.8个百分点,公有经济则下降了16.4个百分点。业内专家认为,数据表明地不是简单的总值增长,而是行业发展的一大突破。2011年,全国民营企业500强中石油和化工企业占了32家。这些企业在经营规模、生产工艺、管理水平和市场占有率等方面,几乎都能与国有企业并驾齐驱。“十二五”期间,民营企业的工业总产值和利润都要力争占到全行业的50%。这篇文章显示,私营石化企业有了长足的进步,这是应该肯定的。但石油石化行业是国资委确定的应该具有绝对控制力的七大行业之一。那么,在私营企业已占总产值51%的情况下,国有企业是否还具有控制力呢?长期以来,在石油石化行业中处于龙头地位的国有企业是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在这三家企业中,生产石油化工产品的主要是中石化。2010年,中石化的营业收入为19130亿元,其中化工产品为2856亿元,同比增长48.2%。中石化下属的研究开发机构有石油化工科学院等八家。在2005-2008年,中石化共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1项,一等奖1项,二等奖29项;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1项,二等奖6项。中石化自主研发的甲醇制烯烃成套技术已步入产业化阶段。全年提出专利申请3732件,境外专利申请202件,境外专利授权62件。中石化的化工产品已进入国际市场,对外销售收入人民币3687亿元。中石化2011年的总资产为11445亿元。在《财富》所列的世界500强企业中,中石化排在第五位。由此可见:第一,中石化、中石油和中海油这三家国有企业目前在石油化工行业中仍具有明显的优势;第二,衡量国有企业控制力的标准,总产值、总资产、总营业收入等量的指标固然重要,我们绝不应忽视,但更重要的是技术创新能力、科技研发能力、国内外市场的影响力和竞争力等这些对今后长远发展具有决定意义的质的指标。因此,坚持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既要保持量的优势,更要保持质的优势。
以上从可比性、准确性和全面性三个方面提出了对公有经济主体地位的研究还需要改进和深化的一些设想。但这绝不是要否定十几年来坚持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的广大学者对公有经济主体地位的研究成果。作者也同许多学者一样,认为我国的公有经济目前已处在失去主体地位的边缘。而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一旦失守,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也必将进一步被削弱,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将被动摇,我国当前的社会性质也有可能发生根本性的质变,后果极其严重。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局面?我国宪法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并未修改,从“十五大”到“十七大”,在党中央的重要文献中也一贯强调公有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问题在于执行过程。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到现在的十几年,对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的鼓励、扶持、引导的措施屡见不鲜,与国有经济在“反垄断”和加强市场竞争名义下带来的困难和受到的影响形成鲜明的对比。在舆论界,一些资产阶级自由化的鼓吹者对国有经济的攻击、污蔑花样翻新却畅行无阻,而维护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批评某些不恰当的措施的声音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这种形势下,国有经济虽也排除不利影响,锐意进取,获得高速发展和长足进步,但私营经济的发展速度远高于国有经济。2010年3月2日,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新闻发言人赵启正公布,2009年,私营企业的工业总资产增加20.10%,工业增加值增加18.7%,主营业收入增加18.7%,利润增加17.4%;而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与上述各项指标相对应,则分别为14%、6.9%、-0.20%和4.5%。其实,这种反差不仅2009年是如此,而且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到现在的十几年年年如此。因此,要扭转这种趋势,当然不是要限制私营经济的发展,而是要给予国有经济坚强有力的支持,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鼓励公有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高速而健康的发展。这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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