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投资银行并购业务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_银行论文

我国投资银行并购业务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_银行论文

我国投资银行在企业并购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意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投资银行论文,企业并购论文,意见论文,政策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几年来,作为企业并购活动的中介,我国的投资银行凭借专业化的业务操作和较强的融资能力,为并购活动节约了大量的资金和时间,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投资银行在开展并购业务时还存在许多的困难和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并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一、我国投资银行在企业并购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一)投资银行的规模和专业化素质现状不适应我国日益繁荣的并购市场

经营规模和专业化素质是投资银行并购业务竞争力的两个重要方面。投资银行的经营规模是影响并购业务规模的重要因素,而专业化水平则决定了并购业务的能力和质量。随着近年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纷纷通过企业的并购重组实现竞争力的提高,同时大量的民营资本和外资加入到并购的浪潮,使得我国企业并购市场异常活跃,扩大了对投资银行并购业务的需求。然而目前我国大部分投资银行规模较小,自有资本金短缺,不具有运作大规模企业并购业务的能力。到1998年底,在我国拥有证券公司92家,注册资本金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仅为17家,平均每家证券商的注册资本仅为0.3亿元左右,远未达到规模经营的标准。2002年我国投资银行资本总额只占美国投资银行资本总额的不到9%,而2003年我国投资银行的资产总额仅仅相当于2001年美国投资银行资产总额的2.51%。

企业并购业务是高度专业化的“智力密集型”业务,从市场调研到资产评估,从方案设计到资金融通,不仅需要系统地掌握和分析信息,更需要高度发散性的构思和创意;不仅需要设计出利用资本配置落差的方案,更需要调动和组合资源实施方案的能力。而且我国转型时期复杂的经济状况也增加了企业并购的困难,对投资银行的专业化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我国投资银行在总体上专业化素质不高,缺少从事并购业务的高级专业人才和企业运作的专家型人才,缺乏具有国际理念的并购方面的管理人才。目前从事并购业务的投行人员在操作手法和思维模式上过于单一,缺乏灵活性,对资本配置的落差缺乏真正的发掘,严重制约了并购业务竞争力的提高。研发能力是投资银行专业化素质一个重要的体现,是决定投资银行长期竞争力的重要因素。长期以来,我国投资银行重业务而轻研发,研发能力比较薄弱,研究开发方面的专业人才较少,研究开发水平不高。而且研究成果的可操作性和创新性不强,成为企业并购业务深入开展的瓶颈。

(二)投资银行业务结构不合理,并购业务所占比率低

投资银行业务包括传统业务、创新业务和引申业务三类。作为投资银行传统业务的证券承销、经纪和自营一直以来是投资银行的基础业务,为投资银行带来丰厚的利润。而随着资本市场规模的扩大,作为创新业务的企业并购业务在投资银行的收入结构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已经成为了现代投资银行的核心业务。我国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则主要集中于证券承销、经纪和自营等传统型业务上,证券发行收入在投资银行业务总收入中占绝对主导,而企业并购的佣金收入所占的比重很低,基金管理等引申业务则基本没有开展,甚至有些规模小的投资银行还没有开展企业并购业务。投资银行的业务结构高度偏重传统型业务,这与现代投资银行的要求不相符合,也与我国目前的国有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改革以及外资对我国企业并购现状极不相称。而且我国目前开展并购业务的金融机构由于资金实力和专业水平的缺乏,一些开展并购业务的投资银行也只局限于简单的中介业务操作,基本没有能力以自营的方式收购兼并一些企业进行产权投资。所以在产权投资领域方面,我国的投资银行基本上是一片空白。而国外的投资银行已经在产权投资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获取了大量的利润。

(三)创新力不强

创新能力是投资银行业务竞争力的主要内容。我国的资本市场不成熟,并购活动的形式多样,并购的目的也具有多重性,这需要投资银行在开展并购业务时大胆创新。但是我国目前的投资银行缺乏创新意识,难以适应复杂的并购市场。主要表现在:(1)并购方式单一,操作复杂。我国投资银行的并购业务多采用现金并购的方式,即并购方用现金购买目标企业的股份,从而取得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但我国的投资银行资金能力不足,无力参与较大规模的并购。而且加强投资银行的自身积累,提高资信度和融资能力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虽然有一些投资银行借鉴国际投资银行的经验采取换股方式进行企业的并购,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现金不足的问题,但是牵涉到的手续较为复杂,交易时间较长,并购成功的难度也相应增加。(2)运营模式缺乏特色。许多投资银行并购业务的运行模式没有考虑自身的特点,仅仅是对其他投资银行的模式或国外先进的运行机制的一种简单复制,缺乏自己的特色。投资银行之间在运行模式上的无差别直接导致各类恶性竞争,导致并购业务没有明确的目标客户、明显的品牌形象和强劲的吸引能力。

(四)融资瓶颈问题突显

安排融资是投资银行并购业务的关键,被收购公司所采取的反收购措施也需要投资银行筹集足够的资金。目前我国投资银行的融资渠道比较单一,结构亦不太合理。我国投资银行的融资渠道主要是短期性的,包括: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及自营股票质押贷款。而且法律对于这些融资渠道又有比较多的限制,比如:被质押证券品种比较单一;投资银行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和股票质押市场的准入条件比较严格,同业拆借有严格的拆借资格和拆借时间与比例的限制,发债又有着严格的发债资格、年限和发债比例等限制等等。这三种渠道所提供的都是短期资金,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投资银行资金头寸的不足,解决临时性资金周转问题,但无法满足投资银行中长期发展资金的需要。目前我国投资银行的中长期借贷资金的来源渠道只有私募增资扩股和公开上市发行股票。增资扩股所面临的限制条件越来越多,而公开上市发行股票需要具有强大的资金实力并且符合严格的上市条件,目前只有少数几家投资银行采取这种渠道,使得投资银行稳定的长期资金来源得不到保障。而企业并购业务的运作须以更多资金投入作保障,融资瓶颈限制了投资银行并购业务的顺利开展。

(五)国有企业的并购重组中存在行政干涉现象

我国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使得政府和企业对投资银行的作用认识不够,企业的行政性行为特点比较明显,往往投资银行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设计出企业并购的方案后,政府人员和企业的高层管理者就会有意识无意识进行干涉,使投资银行很难按照计划执行,极大地提高了操作成本。同时由于国有企业产权的复杂性及产权安排的不彻底使得企业的并购目标出现多元化,有些国有企业的并购是出于非经济的利益考虑的,在并购的过程中会涉及千丝万缕的关系和各方利益的冲突,这种政治行为必然会影响投资银行顺利开展并购业务,甚至会左右投资银行的意志。国有企业的并购业务还会涉及复杂的人员安排等社会保障问题,政府在这些问题上的不当安排会增加投资银行参与企业并购的成本。

(六)缺乏完备的法律依据

投资银行在企业的并购活动中充当交易主体的代理人,这种代理人角色在客观上要求投资银行具有较高的法律责任和职业道德。为使投资银行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必须有完善的法律法规、行业准则作保证。但是目前我国关于投资银行和企业并购方面的法律法规非常不完善,特别是在并购业务上的规定更是少之又少,对投资银行的并购业务规范和违法事项的处罚没有详细的规定。而且与投资银行并购业务直接相关的资产评估没有统一的行业准则,不仅缺乏规范化管理,而且评估结果差异巨大,严重制约了投资银行业务的顺利开展。我国处于社会经济的转型时期,经济活动中的并购业务非常复杂,不但涉及复杂的企业运作和管理问题,还涉及复杂的利益关系,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约束和法规依据,许多投资银行的业务操作十分不规范,而且违规操作现象严重;在并购过程中行政干涉严重,强迫性并购、垄断性并购等违反市场秩序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发展我国投资银行并购业务的意见

(一)从投资银行的角度:(1)积极推进投资银行的集团化和专业化建设。加快投资银行之间的兼并重组,资金实力雄厚的投资银行可以通过购并其他的投资银行,形成在全国或地区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力的投资银行集团,提高我国投资银行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为改变我国投资银行专业素质普遍不高的现状,投资银行应该加强与国外投行的交流,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强对员工的技术培训,提高员工在企业并购业务上的专业素质;积极培养和引进熟悉企业并购业务的高级专业人才;改变投入结构,增加研发的资金投入,提高研发的水平,并积极与高校等研究单位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充分利用它们的科研资源和研究成果,提高研究成果的可利用程度,缩短科研成果的转化时间。(2)调整业务结构,在并购业务上大胆创新。我国的投资银行必须转变观念,彻底摆脱对传统型业务的过分依赖,把企业并购业务作为公司的核心业务发展,充分利用现在有利的经济形势增加并购业务在总收入中的比重。开展并购业务时,投资银行紧密联系企业并购活动的实际,在并购计划、谈判技巧、支付方式、并购整合等各方面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学习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大胆创新。并且通过创新树立自己的业务特色和品牌声誉,为客户提供灵活而有特色的服务,拉开与竞争对手的差距。

(二)从政府的角度:(1)明确政府在企业并购活动中的角色。政府对于投资银行开展的并购业务和企业的具体操作应该在宏观上加以引导,对企业并购活动中发生的各种问题进行客观的调节和仲裁,对企业的并购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在必要时对存在垄断性,欺诈性和强迫性的并购活动进行行政处罚,充分发挥政府的市场协调和监督作用。(2)为增强我国投资银行的国际竞争力,政府应在资金和税收等方面对投资银行提供必要的优惠和支持。积极推进投资银行之间的并购重组,并积极鼓励大的投资银行参与国际竞争和国际并购,提高我国投资银行的整体水平。(3)相关法律部门应根据投资银行在企业并购业务方面的实践和经验,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尽快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投资银行或企业并购方面的法律体系和业务准则。新的法律的体系应该对政府行为、产权交易、资产管理、并购程序和融资渠道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并根据市场活动的实践及时的调整相关条例。为改变我国投资银行的融资瓶颈问题,在法律上应对融资渠道做出明确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放宽对资金管理的限定条件,扩大和完善投资银行的融资渠道。主要措施是:贯彻执行有关投资银行发行金融债券的暂行规定,继续改进金融债券的发行条件和审批程序,真正打通投资银行进入资本市场筹集长期资金的渠道;尽快增加同业拆借和被质押证券品种,适当放宽投资银行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和股票质押市场的准入条件,积极组建证券金融公司,竭力为国内投资银行开辟更多融通短期资金的路径等等。同时,在资产管理方面建立统一的资产评估的行业标准,规范投资银行和企业的并购行为。

标签:;  ;  ;  ;  ;  ;  ;  

我国投资银行并购业务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_银行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