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思想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恩格斯论文,马克思论文,公平论文,思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公平(以及与此相近似的公正、平等、正义等),是人类自古至今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但是,究竟什么叫公平,理解却是五花八门。人们总是把自己理解的“公平”作为标准来衡量社会现象是否合理,来设计未来的理想社会。资产阶级打出公平、平等的旗号进行反封建斗争,并把资本主义社会说成是最公平的社会;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则用自己设想的“永恒的公平”来批判资本主义。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的公平观的过程中,阐述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公平的理论,指出公平是一个历史的、社会的、阶级的范畴,不同的社会经济关系、不同的阶级具有不同的公平标准。
1.恩格斯在同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流派进行斗争时,批判了蒲鲁东主义的“永恒的公平”,系统地阐述了马克思主义的公平观。当年围绕住宅问题,蒲鲁东主义者趁机向德国工人阶级推销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把反对资产阶级但保留小私有者的主张当作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万应灵丹。恩格斯应《人民国家报》编辑部的请求,发表了《论住宅问题》,批判了蒲鲁东主义。
针对蒲鲁东主义从抽象的“人的本质”引申出公平这一范畴的历史唯心主义观点,恩格斯明确指出,公平不是先验的、决定经济关系的东西,恰恰相反,它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人们关于公平的标准是随着经济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他指出,公平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在普鲁士的容克看来,甚至可怜的行政区域条例也是对永恒公平的破坏。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公平作为人们的一种观念,是经济关系的反映。不存在某种永恒不变的、超越社会经济关系的公平,在不同社会制度下,公平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奴隶社会有奴隶社会的公平标准,封建社会有封建社会的公平标准,而资本主义社会则有资本主义社会的公平标准。如果用资本主义社会的公平标准去衡量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事情,那是荒唐可笑的。即使在同一种社会制度下,不同的阶级由于阶级利益的差别,对公平标准的理解也不一样。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资本家认为资本获得利润是天经地义的事,最公平不过的了;但在工人看来,利润是资本家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无偿占有的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这是剥削,是不公平的。
可见,公平的标准是依不同的社会经济关系、依不同的阶级为转移的。这是唯一正确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公平观。运用蒲鲁东主义的“永恒的公平”来研究社会经济关系,就像化学中运用燃素说来分析燃烧现象一样,只会造成一种不可救药的混乱。
恩格斯批判蒲鲁东主义“永恒的公平”这一场斗争,已经过去130多年了。恩格斯所阐述的马克思主义关于公平的基本原理(即公平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而不是相反),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早已成为定论。然而在我国,近年来在公平问题上又有人重复蒲鲁东主义的错误。例如,认为公平是某种永恒不变的东西(但又始终不愿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说清楚他们说的公平的内容),而且把这种模糊不清的公平作为评判社会性质的标准,似乎一个社会是不是社会主义社会,要看它是不是实现了他们所说的公平。这就陷入了历史唯心主义的泥坑。要知道,公平是经济关系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而不是倒过来:公平决定经济关系、进而决定社会制度的性质。
2.马克思在批判拉萨尔派的“公平的分配”时,提出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分配问题的基本原理,指出了分配领域公平的标准。差不多在同一时期,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一个机会主义派别——拉萨尔派形成并发展起来。拉萨尔派主张,在“劳动资料是公共财产”的社会里,应该公平地分配劳动所得,即“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着重批判了“公平的分配”和“平等的权利”。他说:“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的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从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法的关系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2页)
马克思反对抽象的“公平分配”原则,因为公平的标准在不同经济关系中是不一样的,没有一个适用于各个社会的统一的公平标准。应该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中去考察分配领域中的公平问题,确立是不是公平的判断标准。
奴隶主把奴隶当作会说话的工具,残酷地压迫和剥削奴隶,这种现象,从我们现在的观念来看,是极其不公平的,应该予以谴责。但是,放到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来考察,却是唯一“公平”的分配方式,因为只有这样残酷的剥削,才使得少数奴隶主有可能摆脱繁重的体力劳动,专门从事科学和文化,从而才有可能出现灿烂的希腊文明和繁荣的罗马帝国。奴隶主对奴隶的压迫和剥削,在历史上曾经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推动了社会进步,因而在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上,比这更为公平的分配方式,只能是后人主观设想的东西,在当时的现实生活中是不可能存在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奴隶制逐渐成为生产力的桎梏,封建制取代奴隶制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了。建立在奴隶制生产方式基础上的、曾经是公平的分配方式就逐渐过时了,需要由另一种分配方式取而代之,公平的标准随之也就发生变化了。
资本主义社会也有它自己的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决定的公平标准。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生产资料集中在资本家手里,劳动者丧失了生产资料,但人身是自由的,因而劳动力成为他唯一可以出售的商品。资本家在市场上按照劳动力的价值购买劳动力,然后驱使工人进行劳动,在生产过程中,工人的劳动创造出超过劳动力价值的价值,即剩余价值。资本家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把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无偿地攫为己有。毫无疑问,资本家榨取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仍是人剥削人的一种形式,但它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方式。
马克思在批判拉萨尔派关于未来社会的所谓“公平分配”原则的时候,分析了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方式。在社会主义社会,一方面,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了不能按生产资料占有情况进行分配,另一方面,不够发达的生产力水平又决定了还不能按人们的实际需要进行分配,在这种情况下,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是唯一公平的分配方式。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了指导研究分配问题的一个根本的方法论原则,即不能从抽象的公平、平等出发,而要从生产方式、首先从所有制出发来研究分配问题。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6页)任何物质资料生产都是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结合,“生产条件的分配”实质上是指生产资料与劳动力归谁所有。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生产的人身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自然就产生资本主义社会这样的消费资料的分配。如果生产的物质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么同样要产生一种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不能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和所有制的、仿佛由“公平”、“平等”决定的东西,从而把社会主义描写为主要是围绕着分配兜圈子。马克思把这种想法称之为“庸俗社会主义”,认为它是“仿效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思想。遗憾的是,今天一些人在研究分配问题时却往往重复马克思批评过的错误,脱离生产方式、所有制,抽象地追求公平与平等。其实,公有制有公有制的分配方式,私有制有私有制的分配方式,公有制和私有制的公平标准是迥然不同的。企图寻找一种不同生产方式、不同所有制都适用的“公平的”分配方式,这是徒劳的。
3.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资产阶级经济学时,揭示了资本主义公平的虚伪性,即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从亚当·斯密到当代西方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在谈论公平问题时,都是从抽象的人性论出发的。他们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每一个人都追逐个人的经济利益。人人追求各自的个人利益,社会财富就增多了,就可以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私有制被看作是人类利己本性的自然表现,因而是天然合理的;自由契约被说成是追逐个人利益这种天赋人权的自然延伸,等价交换成为公平的象征。凡是按照人的自私本性、在市场上进行等价交换的行为,就是公平的;凡是干预、妨碍追逐个人利益的,就是不公平的。他们用这种公平观论证了资本主义是人类历史上最公平的制度,因为资本主义制度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按照等价交换原则从事经济活动的制度。
资本主义的公平披着自由、平等的外衣,这一点,是它区别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公平的一个显著的特点,也是它容易迷惑、欺骗群众的地方。正是这种形式上的自由、平等、人权,使得资产阶级学者以及我国某些追随者对资本主义的公平赞叹不已。他们得出结论,这种公平是人类的理想,资本主义恰恰实现了这种公平,因而是最和谐的、最合理的制度,历史应该到此终结。然而这只是流通领域表现出来的假象,如果进入生产领域,这种公平就脱下自由、平等、人权的外衣,显示出自己的本质,即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关系。恩格斯在分析了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以后,明确指出:“现代资本家,也像奴隶主或剥削徭役劳动的封建主一样,是靠占有他人无酬劳动发财致富的,而所有这些剥削形式彼此不同的地方只在于占有这种无酬劳动的方式有所不同罢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38页)
应该看到,当工人意识到资本主义公平的实质是资产阶级榨取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是掩饰不平等的剥削行为的遁词,进而提出自己的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的新的公平要求时,资产阶级学者就撕下了公平的伪装,公开地直截了当地反对公平和平等。盛行一时的新自由主义就明确提出了这一主张。他们把资本主义的价值归结为自由,认为公平与自由是对立的。例如,弗里德曼提出,“当公平取代了自由的时候,人们所有的自由权利都将处于危险之中。”卡尔·波普则认为:“自由比平等更重要,试图实现平等就可能危及自由。”新自由主义崇尚私有制和自由市场经济,认为这是自由的体现,是效率的保证,“有自由才有效率”。而公平、平等妨碍自由,因而讲公平是没有效率的。他们反对政府为了公平而进行干预。哈耶克明确表示,反对以经济再分配的手段来增进穷人的自由。拉弗则认为,政府的社会支出严重削弱就业和储蓄的积极性,这会使贫困扩大化、永久化,不能为了公平牺牲效率。这些言论充分表明了新自由主义的反工人阶级性质,说出了其他资产阶级学者还想用粉饰性词句加以掩藏的资本主义制度的本质。
可见,资产阶级学者对待公平采取的是实用主义态度:当公平这一概念有利于资产阶级统治的时候,例如资本主义取代封建主义的时候,他们极力提倡公平,按照自己的阶级利益去解释公平;当工人阶级提出自己的公平原则,要求在资本主义范围内改善自己的处境,甚至要求用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的时候,他们马上意识到公平会危及资产阶级的利益,甚至会危及资本主义制度,他们就赤裸裸地反对公平。然而这两种态度的出发点是一样的,即公平必须以资产阶级的阶级利益为准,符合资产阶级的利益,就提倡公平;违反资产阶级的利益,就反对公平。
4.消灭阶级差别是无产阶级追求的公平,但这种公平应该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逐步实现。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对未来社会提出了科学的设想。他们指出:“代替那存在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
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94页)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未来社会将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消灭私有制的基础上,消除阶级之间、城乡之间、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对立和差别,极大地调动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使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民精神境界极大提高,实行各尽所能、各取所需,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在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都形成和谐的关系。也就是在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里,才能真正实现无产阶级追求的公平。所以马克思坚决反对在党纲中写上“消除一切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这一不明确的语句,而主张把“消灭一切阶级差别”作为党的奋斗目标。他说:“随着阶级差别的消失,一切由这些差别产生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也自行消失。”(《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1页)恩格斯完全赞成这一思想,他说:“用‘消除一切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来代替‘消灭一切阶级差别’”,“把社会主义看作平等的王国”,这是以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博爱”为依据的口号,“现在应当被克服,因为它只能引起思想混乱”。(《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25页)
“消灭一切阶级差别”这样的公平社会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随着条件的成熟逐步实现。因此,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上,适应现实的社会经济条件,无产阶级提出的公平要求是不一样的。
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社会的主要矛盾是资产阶级与地主阶级的矛盾,这时无产阶级还是自在的阶级,在政治斗争中依附于资产阶级。因此,尽管无产阶级遭受资产阶级的剥削,但仍赞成资产阶级的公平观,认为资本主义制度是公平的。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当一种生产方式处于自身发展的上升阶段的时候,甚至在和这种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分配分式下吃了亏的那些人也会欢迎这种生产方式。大工业兴起时候的英国工人就是如此。不仅如此,当这种生产方式对于社会还是正常的时候,满意于这种分配的情绪,总的来说,会占支配地位;那时即使发出了抗议,也只是从统治阶级自身中发出来的(圣西门、傅立叶、欧文),而在被剥削群众中恰恰得不到任何响应。”(《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91页)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矛盾就上升为主要矛盾。无产阶级开始作为自为的阶级走上历史的政治舞台。资本主义自身的矛盾已经充分暴露出来并日益尖锐化。这时候,社会发展已面临新的任务,即要求用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无产阶级提出了符合自身阶级利益的公平观、与未来新的生产组织和交换组织相适应的公平标准。
无产阶级是人类历史上最先进的阶级,它代表了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代表着社会发展的未来。根据现代生产力的社会性质,无产阶级提出的最终奋斗目标是建立没有私有制、没有阶级、没有压迫和剥削,人人都得到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认为这样的社会才是公平的社会。无产阶级的公平观是当今时代唯一正确的公平观,为实现无产阶级所主张的公平社会而奋斗,是全人类的根本利益所在。决不能把我们所主张的公平理解为对富人征收所得税、对穷人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等等具体措施,因为在再分配领域采取这些措施,只是为了缓和收入差距扩大带来的社会矛盾而已,而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现实生活存在的产生“不公平”现象的根源。无产阶级追求的公平,是要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最终是要实现按需分配。
应该看到,实现无产阶级所追求的公平社会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这种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按劳分配为主、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是唯一公平的。我们应该用这种公平观来观察和评价分配领域中的问题。当然,这种公平观是历史的,只适用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方式的变化,我们的公平观应该与时俱进,不断进行调整。
根据上面的叙述,谈到马克思主义的公平观,我们至少应该把握以下几点。第一,公平是经济关系的观念化的表现,不能离开经济关系到人们的头脑中去寻找公平的标准。经济关系决定公平的标准,而不是相反。不同的经济关系就有不同的公平标准,不存在抽象的公平,公平总是具体的。因此,讨论公平与否的问题,必须研究社会经济关系,首先要研究所有制关系。第二,公平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公平的标准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没有一个适用于一切社会制度的统一的、亘古不变的公平,更不能用“永恒的公平”、“公平的分配”等等臆想的标准去评价社会生活现象,提出改造社会的方案,制订具体的社会经济政策,而必须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中去把握公平的问题。第三,不能仅仅从伦理道德观念出发去判断公平与否。马克思主义者在道义上始终站在人民大众一边,谴责一切剥削和压迫行为。然而正如恩格斯指出的,“道义上的愤怒,无论多么入情入理,经济科学总不能把它看作证据,而只能看作象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92页)按照历史唯物主义,我们必须把公平问题放到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去考察,要研究一定的公平观所反映的经济关系是不是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是不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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