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社区服务供给创新研究--基于公共经济学的视角_社区服务论文

我国农村社区服务供给创新研究--基于公共经济学的视角_社区服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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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2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3)02-0130-05

一、问题的提出

城乡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1]农村社区服务重要性的日渐凸显是与我国城市化进程分不开的,我国城市化发展引发的“三农”问题日益突出。[2]一方面,长期以来,我国走的是以农业支持工业、农村支持城市的政策推动为特征的城市化道路,造成了我国工农之间、城乡之间的巨大差距;另一方面,伴随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我国农村社会正发生着巨大变迁: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市转移,农村人口减少,人口结构、家庭结构明显变化,农村中的“386199”问题突出;一些农村社区在城市化中“终结”和萎缩,[1]而一些农村社区因城市和工业的扩张而规模扩大;农村中的产业结构发生变化,农业的市场化程度提高,与市场的联系增加;伴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农村中的“公共性”问题增多,传统的和现代的规范冲突激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全面开展城市社区建设,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的重大战略部署,提出从多方面构建农村服务体系,以政府为主导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和体系的建设在全国各地也正逐步展开。

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社区服务的关注点主要集中于城市,政府对农村社区服务在政策和制度上缺乏足够的支持,在实践中也并未形成具有操作意义的实践理念和模式,[3]致使我国目前农村社区服务难以满足需求,[4]据民政部副部长姜力表示,我国农村社区服务能力仍严重不足,仍有10.6%的村没有卫生室,83.8%的村没有文化室,83.4%的村没有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综合性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刚刚起步。[5]同时还存在财政投入不足,城乡差距大,机制不灵活等问题。

与城市社区服务的研究相比,农村社区服务的研究明显迟缓。李明华较早地关注到了农村社区服务对浙江农村社会变迁的重要意义,[6]2009年,孔娜娜研究了我国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的建设中如何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问题,[7]目前大多数研究还主要集中在对正在各地开展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实践的经验总结和问题分析上。基于实践发展的需要,农村社区服务理论研究亟待深入,公共经济学中的相关理论可以为我们理解农村社区服务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二、农村社区服务的性质

很多研究表明,社区是以地域为基础的社会共同体,社区服务就是“社区性”的服务,即“专门针对社区居民的生产生活提供的”,[8]一般地说,面向特定农村社区需求的所有服务都可以看成是农村社区服务,在资源约束下,并不是农民所有的社区服务需求都能够得到满足,有一个先后的排序。与城市社区相比,我国的农村社区服务有以下特点:第一,农村社区是生产和生活的共同体,决定了农村社区服务不仅仅指生活性服务,生产性服务也显得极其重要;第二,我国农村社区范围广泛,但居住较为分散,居民聚居程度不高,决定了同一社区内的社区服务需求规模较小,因而可能会造成农村社区服务市场供给的困境。

为了认清农村社区服务的供给机制,我们把农村社区服务分成两类典型:第一类是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农村社区服务。如我国农村社区的治安、农村社区环境卫生、农业生产技术服务,以及农产品销售信息、农村劳动力转移中的劳动就业信息服务等。

假定某种社区服务产品的总量为X,则上述社区服务的消费特性可用公式表述为:X=Xi(i=1,……)。Xi为社区内第i个社区居民对这种社区服务产品的消费数量,即公式表示社区内任何一个居民所消费享用的社区服务的数量既是该社区服务产品的总量。

第二类是具有私人产品性质的农村社区服务。这类农村社区服务在消费上有竞争性,消费时可分割,可排他,如我国农村中的金融服务、商业服务及其它生活上的便民服务等。私人产品性质的农村社区服务往往容易受到社会的忽视,因为这类社区服务在城市一般是由市场提供的,社区服务工作一般并不需要把这类服务纳入工作的范围,但由于农村特殊的经济地理条件,在农村市场常常不能有效提供。

三、农村社区服务供给中的市场、政府和农村社区

农村社区服务既包括公共产品性质,也包括私人产品性质的社区服务,决定了其供给主体应包括市场、政府以及农村社区。

(一)农村社区服务供给中的市场

农村社区服务供给中的市场即通过农村社区服务供给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私人部门和企业。对于公共产品性质的农村社区服务,在搭便车机制下,会造成市场对这类农村社区服务无法供给或供给不足,如农村的环境卫生、垃圾处理。据建设部2005年的一项抽样调查,89%的村庄无人负责垃圾收集与处理,[9]农村中的这一公共性问题目前并没多少改观。

私人产品性质的农村社区服务,一般来说私人市场在供给上可以实现有效率的结果,但是当存在外部性,或者当存在不完全市场时,就会出现市场失灵,即由于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引起的、即使提供的成本低于个人的支付意愿,但市场仍不能提供某些产品或服务。我国农村中的金融货款服务、农业保险、医疗卫生服务以及农村的商业销售服务等是典型的不完全市场,这些服务产品具有消费的竞争性特征,消费上也可进行价格排他,但却没有供给或供给不足,出现市场失灵。如在农村保险产品服务方面,存在信息不对称;在农村金融贷款服务市场上,由于我国农民收入普遍较低,金融机构担心农民的还贷能力;同时,针对我国的农村市场特征和服务需求,需要保险公司和金融企业在服务产品的设计和交易方式等方面进行创新,显然,开辟农村市场具有更大的风险,保险公司和贷款企业缺乏创造新产品和新服务的创新激励,农村的保险市场和金融市场出现失灵,造成我国农村保险产品少,农村贷款难问题较为普遍。如,2009年,我国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占GDP的比重为17.73%,但农业贷款在整个金融机构中占用的贷款余额只有5.41%。①

在农村商业销售服务市场上,私人企业同样也需要对农村商业销售服务的模式、运营等进行创新。同时,由于我国农村社区居住分散,地理交通人口条件各异,同一社区的市场规模小,在市场运作、商业推广、商品运输等方面存在较高的交易成本,导致了我国农村社区商业销售服务供给不足,商业网点缺乏。

(二)农村社区服务供给中的政府

政府在供给农村社区服务时要同时考虑效率和公平。农村社区服务供给中的市场失灵,是政府介入农村社区服务供给的必要性因素,而市场导致的分配不公和我国城乡发展的巨大不平衡要求政府对农村社区服务必须有支持和关照。基于此,政府介入农村社区服务的领域主要是以下方面。

(1)具有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性质的农村社区服务。如农村公共环境的保护、农村环境卫生、农村的技术推广服务和劳动力就业信息等,政府可以通过产权界定、补贴或直接供给等方式促进这些农村社区服务产品的供给。

(2)具有私人产品性质但市场不存在的农村社区服务。由于大量的信息不对称存在以及交易成本等原因,一些具有私人产品性质的农村社区服务产品会出现市场失灵,没有市场存在。当这些服务在农村需求普遍但市场不存在时,就可能会对农村的生产生活产生很大影响。这时,政府的支持就显得很有必要。

(3)具有再分配性质和能够促进社会公平的农村社区服务。这些社区服务一般包括针对农村的福利服务项目和教育培训项目。如农村老年人服务、儿童青少年服务、低收入家庭服务、残疾人服务及农村劳动力技能和就业培训服务等。特别是我国城市化过程中,大批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农村存在大量的留守儿童、老人和妇女,这些留守儿童、老人和妇女需要社会的抚助,以缓解他们的生产、生活和心理问题;对低收入家庭的生活福利服务和劳动培训,可以保证农村低收入家庭基本生存资源,提高低收入家庭的生存能力;为社区农民和农村转移劳动力提供的技能培训和就业信息服务,可以提高农村劳动力向非农转移和向城市转移的能力,减少劳动力流动的成本和盲目性,有利于缩小我国城乡收入差距,促进收入分配公平。

(4)具有优效品特征的农村社区服务。人们有时对自己福利的认识不能作出可靠的判断,(10)对消费某些物品或服务所带来的效用评价过低,这些物品和服务就称为优效品。一些消费具有优效品的特征,如阅读、体育锻炼、体检等,由于多种原因,没有政府的干预,农民的消费量会过少。因此.政府应该从父爱主义出发,通过建农村图书室、健身房、免费提供公共健身设施、身体检查等来促进农民的社会文体生活。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在介入和供给农村社区服务的过程中存在局限性。1937年,梁漱溟就曾评价当时由政府推行的乡村建设“耗费大,效率小,不亲切,不实在”。[10](P344)事实上,政府供给农村社区服务不仅可能会出现财政约束下的供给不足,而且还与私人市场一样,也存在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同时,“自上而下”的供给有可能不能很好地反映农村社区的需求偏好,政府还有可能因动力不足或压力缺乏而导致农村社区服务生产和运行的“X-无效率”。[11]

(三)农村社区服务供给中的农村社区

农村社区对社区服务的供给主要来自社区村集体组织和个人两方面的力量,其主要供给方式有:(1)由社区集体组织如村集体供给,运用村集体收入进行社区服务的费用支出。(2)社区集体组织作为组织协调者,根据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对社区服务的成本通过社区内成员的成本分摊进行筹资和安排。(3)通过社区精英(特别经济精英)和社区周围企业的捐献提供。(4)通过农村社区成员其它形式的合作实现社区服务的供给。既可通过农村社区内非正式组织,如传统的亲属、邻里、朋友等之间的互帮互助来实现,也可通过组织创新、制度创新来实现村民之间的供给合作。

农村社区内的动力主要来自于以下几方面:(1)农村公共权力组织对村级公共权力的追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公共权力组织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民是村级公共事业的直接受益者,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发展如何会直接影响村民对村庄公共权力组织的支持,影响换届选举时村委会成员能否再次当选。(2)村民参与社区服务的供给主要取决于受益动机。对于一些收益明确、对村民的生产和生活改善明显的农村社区服务,村民能够通过成本分担或村民之间其它形式的合作实现供给。如,土地抵押贷款在我国一直是个难题,但河北沧州东光县古树于村的村民可以通过农村合作社,以自己的承包地在合作社获得抵押贷款。[12]因而,部分满足了村民金融贷款的服务需求。(3)社区企业和乡村精英对农村社区服务的无偿捐献则由于多种激励。有物质利益的激励,但主要是非物质利益激励,如社会地位、社会声誉等。

农村社区实现社区服务供给的优势主要在于:(1)能较好解决免费搭车问题。农村社区是一个人数较少的社会,成员之间相互了解,因此,农村社区“能够依靠在其成员密切的社会交往和惧怕被社区排斥中形成的合作精神来抑制搭便车者的动机”。[13](2)能够较好反映特定农村社区的需求偏好。作为一个小集体,社区内无论何种供给方式,一般都必须依据民主规则,自愿协调,民主协商,须取得大多数人同意才能采取集体行动,因而反映了社区大多数人的意愿和偏好。

在农村社区服务供给中农村社区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应该受到重视。张晓辉等通过对我国121个行政村的调查显示,对村庄的信息文化教育投资中,有29.6%来自村集体收入和村民集资,而在村庄环境健康的投资中集体收入和村民集资的比例更高达64.8%。[14]然而,农村社区供给社区服务产品需要相应的条件。首先,村庄社区集体一定的收入水平是村集体供给社区服务产品的经济基础,对一些投资额较大的社区服务项目,或集体经济较弱的农村社区,仅仅依靠村社区集体难以实现有效供给。其次,社区村民的成本分摊和居民其它合作形式不仅需要村民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而且还需要合作模式或制度上的创新。第三,一些农村社区服务项目确实是由社区精英捐献提供的,但精英供给模式缺乏普遍意义。[15]

四、市场、政府和农村社区的供给合作和制度创新

在农村社区服务供给上,市场、政府和农村社区三大主体各有不同的优势和缺陷,应发挥不同主体各自的优势。我国农村社区数量多,差异大,不可能完全依赖政府实现农村社区服务的有效供给。

在服务供给中,E.S.萨瓦斯提出了服务提供(或者说安排)和服务生产的概念,并认为区分这二者是十分重要的。服务提供涉及为谁提供、提供的服务水平、怎样筹资付费等问题,而服务生产即服务产品的直接组织生产,“当市政府雇佣承包商去翻新路面的时候,该城市就是安排者,承包企业就是生产者”,[16](P68-69)服务提供主体和服务生产主体既可分离,也可二者合一。这些理论及公共产品、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等理论为我国农村社区服务供给模式的创新提供了理论依据。农村社区服务供给中的市场、政府和农村社区既可以是社区服务提供者,也可以是社区服务生产者,或者对某一社区服务来说既是提供者同时也是生产者,市场、政府和农村社区在供给农村社区服务上有不同的优势。因此,应根据不同的农村地区、不同农村社区服务项目的不同特征,从效率出发,进行市场、政府和农村社区供给合作和供给模式的创新。

五、结语

农村社区服务是农村社区有效率生产和高质量生活的必要条件,发展农村社区服务可以为实施城市支持农村、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创设良好的人文社会环境,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途径。我国的农村社区服务不仅与农村社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存在较大距离,而且与我国城市的社区服务体系和水平有着很大差距,无论在效率上还是在公平上都有很大的改进空间,应从公平和效率出发,构建和完善农村社区服务供给体系。同时,我国农村社区地域广泛,各村社的经济发展水平、社区社会关系千差万别,而市场、政府和农村社区在农村社区服务供给中各自又有着不同的优势和局限,因此,不存在单一的供给模式,需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充分发挥三大主体的作用和优势,实现三大主体供给合作的创新。对我国政府而言,政府不仅是农村社区服务的供给者,而且在如何激励农村社区服务供给合作的创新方面,政府更应发挥其重要作用。

注释:

①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0》计算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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