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高效创新机制对我国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以色列论文,高效论文,启示论文,机制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3/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6X(2011)02-0087-06
以色列是一个时见硝烟弥漫的沙漠中小国,却创造了许多令人瞩目的世界第一:国家教育投入占GDP的比重在世界各国中是属于最高的,每万人中科学家和工程师的比例居世界首位,以色列的研发经费占GDP的比重全球第一。目前,以色列在生命科学、医学、化学、数学、天体物理学、微电子学、光机电学、农学等学科拥有雄厚的科研力量,取得了许多重要的科技创新成果,涌现出一批世界领先的产品。出口到国外的货物中,高科技产品占60%以上。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以色列高科技企业,是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企业板块。以色列高效的创新活动运行机制,许多方面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本文拟对此作些探索,供有关方面参考。
一、通过首席科学家制度提高创新活动决策水平
以色列虽然没有为创新制定一个专门的政策法规,但建设高效创新体系的步伐却从未停歇过。国家领导人的讲话、内阁制定的文件,以及各个专门委员会的报告和建议,随处可见促进科技发展、鼓励研发活动的内容。特别是通过制定《投资鼓励法》、《专利法》、《工业研究与发展促进法》、《投资促进法》、《以色列科学院法》、《2000-2010年生物技术产业规划》、《纳米技术:以色列的国家战略》、《以色列国家研究与开发理事会法》等政策法规,有效地促进了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同时它们包含着大量鼓励创新的措施,为建立高效创新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以色列成立了部际科技委员会,通过政府各部门通力合作,共同组成国家科技决策和创新活动管理机构,整合全国各方力量,全面推进科技创新活动。就宏观层面来看,以色列通过专家提高创新活动决策水平的做法,富有特色,很值得我们学习。其具体措施是:
1.实行首席科学家负责制。为此,政府各部设立首席科学家办公室,目前共有13个,它们的总部设在工贸部内。首席科学家办公室,是以色列国家创新体系的一个特色建制。通常这个办公室下设各种委员会,由各个领域的科学家组成。首席科学家任期4年,由该办公室所在部的部长提名。他们一般是科技创新领域、风险投资领域的领导人物,甚至有不少富豪。他们一旦受聘用,必须在这个岗位上全职工作,薪水并不多,但荣誉很高,影响很大。首席科学家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代表政府帮助社会和企业开展商业性的研究与开发,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为科技人员实现从创新成果到产品产业化提供风险资助。
2.成立首席科学家论坛。由科技部长担任论坛主席,政府各部门聘任的首席科学家作为论坛成员。其主要职责是,探索完善国家创新体系的主要措施,商讨科技创新政策的重大问题,防止各部门在实施创新活动过程中各行其是,克服多头管理可能引起的弊端,避免科技项目重复立项或被遗漏。
我国推进创新活动的一个重要步骤,是制定一系列推动科技进步的政策法规。并且,我国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的任务与目标,是通过具体的科技发展专项计划来实施的。例如,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星火计划,国家火炬计划,国家重大科学工程项目计划,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等。我国科技计划和国家基金项目的立项、招投标、检查、鉴定、验收等活动,也是通过专家评价来进行的,但与以色列比较,却存在明显差别。我国的项目评价专家是临时从专家库中抽取名单确定的,不是由国家各部门聘任,没有固定的任期,参加过一次评审会议散会后,他们又回到各自的岗位,对自己评选、鉴定和验收的项目,不负任何连带责任。而且,专家库中专家的流动速度很慢,有的一旦进入就可以连续担任评价专家10多年。这样,很容易使一些评价专家结成关系网,串成“小圈圈”,甚至出现不端行为,与被评对象串通,为其获得项目立项或通过检查、验收提供便利等。同时,我国项目专家库的成员,很难找到风险投资领域的领导人物,更是缺乏成功的企业家,也没有通过科学家论坛等形式讨论科技创新、开发和推广等问题,科技项目重复立项或被遗漏在所难免。因此,我们可以借鉴以色列的首席科学家制度,先在与科技研发直接相关的部门试聘有固定任期的首席科学家,使评价专家的权利与义务、职责与荣誉形成对称关系。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评价专家资格审查制度和专家库。专家库应有一定比例的风险投资专家、著名企业家和国外同行专家。在评估评审工作中,应遵循随机原则从专家库遴选专家组成员,并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与专家组定期轮换制度,从而全面提高我国创新活动的宏观决策水平。
二、通过多层次研发机构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水平
科技成果研究是以知识信息为劳动对象,同时形成知识信息状态的最终成果。它往往需要通过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方可形成交给工厂制造的新产品。科技成果只有在生产中得到应用,取得实际效益,才能真正体现其特有的价值。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是以色列高效创新运行机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了加强科技成果的转化,以色列在国家、区域、企业和高校等不同层面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研发机构。
1.以色列政府部门用下属机构形式建立各种研发中心。工贸部下设工业研发中心,负责协调和管理全国的工业创新产品和应用技术研究,同时,作为以色列参与“尤里卡”计划的联络机构。“尤里卡”创立于1985年,目前是欧洲33个国家建立的工业研究与开发的网络组织。它的主要目的是,集中科技研发机构的力量,通过市场导向的合作,应用先进技术和加工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增强产品的国际竞争力。1993年,以色列与该组织秘书处签署协议,正式参与“尤里卡”计划项目,具体事务由其工业研发中心处理。农业部下属的研发中心,聚集了田间作物、家畜、土壤与水利、园艺、植物保护与储存、收获后技术及农业工程等7个研究所。其他各部,根据自己的特点,也设立了一些促进创新活动或协调研发过程的机构。
2.建立地区性研发机构。科技部以提供必要资助的形式,在全国设立了11个地区研发中心,负责解决本地区特殊的农业、环境、教育、旅游等问题。有些地区,专门针对当地的自然经济条件自行设立研发机构,如约旦河谷研究与开发管理局、布劳斯坦沙漠绿化研究所、阿瓦拉谷地水产研究中心、佐哈尔农业研究中心等。
3.建立众多的企业研发机构。以色列现有大量本地企业研发中心、外资企业研发机构,以及3000多家专门从事研发活动的技术创新企业。许多跨国公司都在以色列设有研发机构。例如,微软公司在以色列北部工业重镇海法市成立了它在美国本土以外的第一家研发机构;IBM公司在海法的研发机构规模大、水平高,雇用了数百名以色列的科学家和工程师;摩托罗拉公司也把自己的一个主要设计中心建立在以色列的工业区。企业研发机构,以及技术创新企业,构成了以色列国家创新体系的活动主体,它们与7所研究型大学、国家农业科学院、专业国立研究机构、医院、政府支持下从事创新的非营利机构及风险投资机构等一起,共同促进全国的创新活动。近年来,以色列企业研发机构取得了大量创新成果,其中不少在国际上产生了深刻影响。
4.建立大学研发机构或技术转移公司。以色列的高等学校设立了众多的研究所、研发中心。特别是7所研究型大学,它们的科研机构多的上百个,少的也有几十个。其中6所大学还各办了一家大型的技术转移公司,专门负责应用研究和创新成果的商业化开发,把学校的科研成果转换成工业界的产品。例如,魏茨曼科学院技术转移公司专门负责本校研究成果的应用开发和技术转移,该校每年大约有70项新获得的专利交给它负责开发。同时,由它在国内外申请保护该校获得的专利,并通过它寻找工业伙伴来开发该校的发明成果。这家公司还与魏茨曼工业园区紧密合作,完成创新成果从实验室到市场全过程的各个产业化步骤。
我国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定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确定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循的原则,提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障措施,规定技术权益的归属和分享,推出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产权管理办法,对承担国家科研项目形成的产权归属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通常情况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该产权的使用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我国还制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政策,鼓励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保障高新技术企业经营自主权,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创造环境条件。同时还发布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等,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加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这些措施,有力地推进了我国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
我国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已逐步建立起众多从事应用开发活动的机构。但是,对照以色列的情况,我们的差距是显而易见的:第一,我国的政府部门,很少以下属机构的形式建立各种研发中心。原来政府举办的各种国有科研机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最终成果往往是知识信息状态的,缺乏应用和开发研究的环节。国有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科技企业或进入国有大中型企业后,已演化为企业研发机构,只能听凭市场调节,不可能以政府下属机构的形式集中研发力量,从而通力合作增强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第二,我国虽然也有一些区域性研发机构,但是大多实力不强,缺乏自身应用开发的特色。有的区域性研发中心由于科技人员流失严重,加上资金紧缺、设备陈旧和技术落后,根本无法承担当地急需的应用开发任务。第三,我国的企业研发机构尽管发展速度很快,数量急剧膨胀,然而其承担的研发任务,大多数处于产品技术链和价值链的低端,难以通过突破核心技术获得对生产性技术的支配地位。特别是,我国的企业研发机构很少能够借助跨国公司的力量,进入高端产品的国际研发前沿领域。第四,我国高校已经建成不少研发机构,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高校的研发机构大多是从原来的科研部门分离出来的,具有推广应用实践经验的人员少,尤其缺乏市场营销能手,市场竞争能力不强。另外,我国研究型大学开办技术转移公司,尚处于尝试阶段,通常规模不大,涉及面又窄,难以全面负责本校科研成果的商业化开发。
借鉴以色列的经验,为了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力,政府部门应该设立某些从属于自己的重要研发中心,以便集中研发力量,攻克高技术领域中的重大关键技术。同时,要努力增强区域性研发机构的特色,提高其整体实力;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努力进入高端产品领域,向产品技术链和价值链高端拓展新天地;加快高校研发机构的发展步伐,有条件地抓紧建立技术转移公司,使其能及时把本校的科研成果转化为工业制成品。
三、通过科技计划导向机制提高整个社会研发水平
以色列每年都制定科技计划,由部际科技委员会确定发展方针和战略方向,由首席科学家办公室筛选科研项目,报送首席科学家论坛审核通过,然后按照科研项目分类管理原则,由各自的主管部门分头发布。在应用研究领域,由工贸部负责制定工业研究与开发年度计划,形成科研成果产业化的具体措施,全年的总预算约4亿美元。通信部、农业部、环境部、基础设施部、教育部、卫生部和移民吸收部等,也在各自的领域制定年度应用研究计划。国防部负责制定国防工业领域的年度研发计划。
以色列高效创新体系的一项核心内容,就是通过完善科技计划,形成有效导向机制,促进产学研密切合作,提高整个社会的研发水平。现以工贸部制定的年度计划为例,分析以色列的一些具体做法。工贸部负责制定的工业研究与开发年度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制定种子基金(Heznek)计划,提高高新技术的研发水平。该计划的主要目的是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政府通过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形式,支持创建高新技术企业。对获准资助的企业,政府给予配套贷款,其数量最多不超过125万美元,配套比例最高不超过总投资的50%,其余部分由投资者筹集。政府按贷款在总投资中的比例,获得企业的股票。投资者在企业建立最初5年时间内,随时可以按照最初价格加利息的支出,回购政府的股票。
2.制定生物技术(Noffar)计划,提高生物应用技术的研究水平。该计划鼓励大学科研机构进行对生物技术的应用研究,使其加速向工业领域转化。鼓励企业投资生物技术的早期研究与开发,以便获取更多的生物技术科研进展信息,为下一轮的进一步研发打好基础。这类项目的资助周期为一年,政府提供的无偿资助可达批准预算的90%,但最多不超过10万美元。
3.制定通用技术研发计划,提高通用技术研发水平。它鼓励企业开展长期的通用技术研发活动,主要支持研发投资规模大、比例高的企业。要求企业研发人员超过200人,或研发预算超过2000万美元,或上年产品销售额超过1亿美元。项目获得资助后,政府无偿资助的拨款,最高可达预算经费的50%。
4.制定磁石(magnet)计划,提高共同开发关键通用技术的水平。它鼓励工业企业集团与大学科研机构组成联合体,共同开发关键的通用技术,还鼓励通过最终用户把先进技术与产业结合起来。其资助范围,大多是国际前沿的高新技术项目;周期较长,一般3年-6年。主管部门依据以下指标对项目进行评估:经济优势,具有出口和就业潜力,革新技术和通用技术,企业参与的研发,产业与学院的合作。每个项目的承担者都是一个研发联合体,它由工业企业、大学科研机构,以及一两家协会等十几个成员共同组成,但负责人必须由企业代表担任。项目经过评审批准立项后,可获得预算费用66%的资助,其中对科研机构的无偿拨款不超过80%。按照通行办法,所有磁石计划资助形成的创新成果,都应与他人分享。但作为一项鼓励措施,又规定,在这一计划框架内开发的技术知识产权,仍然属于它的开发者。
5.制定小磁石(magneton)计划,提高大学科研成果的应用开发水平。它鼓励企业与大学之间形成一对一的关系,以一家企业与一所大学结成一个小型研发联合体的形式,承担应用性项目的研究,促使创新技术从大学科研机构转移到工业企业。项目批准后,支持的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无偿资助的经费最多为80万美元。
6.制定研究与开发基金计划,提高大中型企业的研发水平。其目的是鼓励实力雄厚的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制出具有产业竞争力的创新产品。政府对纳入该计划的创新项目给予预算50%的研发资助,对改进现有产品和工艺的项目给予30%的资助。一般来说,这项基金只允许企业申请,要求获得资助的企业自行完成研发任务。但政府鼓励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签订分包合同,从而使大学科研机构间接地获得政府资助,同时促使大学在履行分包合同的过程中,把创新技术转移到生产领域。
7.制定技术孵化器(incubators)计划,支持创业者实现研发梦想。该计划的目的是为创业者提供最初的研发条件,让创业者能够把自己的创新构想转化成产品,并通过这一产品吸引投资者出资组织生产,进而建立自己的企业。这样,可使创业者的奇思妙想能够迅速转化为物质财富。以色列政府对选择孵化企业有很高的标准,如规定必须是高新技术项目,产品可供出口并且市场容量在5亿美元~6亿美元,开发的产品有产业化的基础;项目团队人员必须可靠、诚信,知识产权归属清晰,商业策划书可操作性强等。按照这样严格要求选出的孵化企业,通常成功率都很高。政府规定,孵化企业成功后按以下比例分配股权:创业者得50%,孵化器得20%,投资者得20%,职工得10%;同时,其市场销售额的3%返还给政府的孵化基金。这个分配方案,顾及各方利益,有利于激发和调动各方的创新和创业的积极性。
8.制定创新企业促进(tnufa)计划,鼓励个人创办科技型企业。它为个人创业者提供创业基金,在其创业初期给予必要的支持。这项计划,对申请获得批准者,可提供预算费用85%的资助款,其最高资助额度为5万美元。同时,还可以帮助开发样品,注册专利,制订商务计划,联系投资者和战略伙伴,提供市场营销和法律咨询服务等。
我国在运用科技计划提高整个社会的研发水平方面,也做出了很大努力,并取得了丰硕成果。例如,通过实施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集中高技术领域的研发力量,攻克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术问题,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培育高技术产业生长点。通过实施国家火炬计划,发挥我国科技力量的优势与潜力,以市场为导向,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高新技术商品产业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引导社会各方共同探索中国特色高新技术产业化道路。通过实施国家星火计划,加强农村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大力普及农业科学知识,营造有利于农村科技发展的良好环境。围绕农副产品加工、农村资源综合利用和农村特色产业等领域,集成配套并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大幅度提高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
然而,对照以色列的措施和经验,我们的科技计划导向机制仍有不少值得完善的地方。一是加强科技计划的系统性。我国的一些科技计划往往只针对社会整体对象中的某一部分,对其他部分不发生作用,致使它的覆盖面十分有限。如有的科技计划的调节对象基本上集中在实力雄厚的科研院所,有的只对科技型企业产生激励作用,还有的仅仅局限于农村领域,各种科技计划之间缺乏有机衔接和相互配套的环节。因此,我们应该学习以色列的做法,围绕具体技术研发,分类制定高新技术、生物技术、通用技术、关键通用技术等科技计划,以便提高科技计划的系统性。二是增强科技计划的导向性。以色列科技计划一个强有力的导向作用,就是促进产学研密切合作。如以色列的磁石计划、小磁石计划和技术孵化器计划,都是建立在加强产学研关系的基础之上的,甚至只允许大中型企业申请的研究与开发基金计划,也含有鼓励产学研结合的补充规定,通过分包合同形式,使大学科研机构能够参与由政府资助的企业研发项目。我国的科技计划也提倡和鼓励产学研合作,但在操作层面和具体实施过程中,其导向力量远未达到以色列的强度,这是需要我们继续努力的。三是探索科技计划的多样性。以色列的科技计划,不仅注重调节受体的同一性,而且还充分考虑它们的差异性。如降低风险是促进研发活动的共同点,然而不同类型的风险具有不同的特点,需要有不同的导向机制。于是,以色列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风险实施了种子基金计划,针对科技专家转变为创业者风险实施了孵化器计划,针对个人创办科技型企业风险实施了创新企业促进计划,通过多样性的科技计划,促进不同类型的创新主体都能加强研发活动。我们要认真学习这方面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