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与国内利益关系调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利益论文,关系论文,国内论文,WTO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5.3;F1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82(2000)05—0009—02
我国加入WTO,旨在加快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潮流, 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现代化建设事业推进到一个新的、更高的发展阶段。为此,通过降低关税及消除非关税壁垒等措施来使我国对外贸易逐步自由化,从而充分利用国际市场。然而,各地区之间为了自身的特殊利益造成了国内市场的许多区域性壁垒。 中央政府必将借助于加入WTO带来的强大“外逼机制”尽力消除地方主义, 促进地区之间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进一步与世界经济互接互补。无疑,深化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调整国内政府间关系面临新的契机。
一、地方主义:国内市场统一的“拌脚石”
地方主义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渊源和政治、经济背景。归根结底,是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不到位的畸形产物。
建国后一段时期,中央高度集权的问题比较突出。毛泽东早就提出要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他在《论十大关系》中指出:“应当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扩大一点地方的权力,给地方更多的独立性,让地方办更多的事情。”这一思想一直是我国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重要指导方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以“放权让利”为基本思路和内容的重大改革措施,来逐渐解决原有体制下权力过于集中、管得过死的弊端。所谓“权力过于集中”,主要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其一涉及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就是中央政府过多地将本来应当由地方政府掌握的权力集中到了中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划分不当。其二涉及到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就是政府对企业的干涉过多,国家对微观经济活动进行全面渗透,导致政企不分,以政代企。正是基于这种认识,二十多年改革过程中的“放权”主要就是两个方面:一是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放权,二是各级政府向企业放权。
放权让利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尤其是其中有实质意义的让利吸引了各个方面对改革的积极参与,有效地推动了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事实上,中央对地方的行政放权相对比较成功,收到了较大效果。而政府对企业的放权相对比较成功,收到了较大效果。而政府对企业的放权却艰难得多,企业在中央与地方归属上的变更,并未真正使之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我们已经看到,中央向地方政府放财权和经济管理权,特别是实施了分税制等一系列较为充分地考虑地方利益的制度和作法,大大激发和增强了地方的活力。但是,原来高度集权模式的消极影响并没有根除,却又出现了新的矛盾和问题。比较突出的是中央制定的政策不能在各个地方都落实到位和贯彻实施,有的不但收不到预期效果,甚至朝相反方向发展。究其原因,在于还不太科学化、规范化的放权让利在调动地方积极性的同时,也强化了地方利益。
地方政府是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者,承担着“兴一方经济、保一方平安”的责任。为了保证实现本地区的高速发展和充分就业等目标,一些地方政府往往不顾资源整体配置效率,推行地方主义,大搞诸候经济,以保护本地区的狭隘利益。在经济上,表现为人为地设立贸易壁垒和经济栅栏,对资源、资金、商品、技术等进行区域性的垄断和封锁;在政策执行上,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阳奉阴违,甚至干脆实施有悖于法律和中央政策的“土政策”;在执法上,故意背离事实和原则,偏袒本地当事人,损害外地当事人利益,扰乱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结果导致国内市场割据和无序,商品和生产要素不能在全国范围自由流动,市场规模和市场机制对企业产生的经济作用极为有限。地方主义的滋长不利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和有序的国内市场,是我国结构调整、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巨大障碍。
二、加入WTO:国内利益调整的“助推剂”
要消除地方主义,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并不是简单的事。因为这触及到我国体制性的深层问题和矛盾。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实质上就是国家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再调整,并且还得将政府的部分管理权力最终转移给企业和市场。改革每前进一步,就意味着部分既得利益者利益的丧失。从现实体制的角度看,我国各级政府体制之间的关系具有较大的流动性,难以将其规范化,因而上下级政府之间经常处于一种张力之中。中央希望保持政府之间关系的良性动态平衡,这是勿庸置疑的。但是各级政府之间必须有合理的权力划分、明确的职能关系和高效的组织机构,而改革现行管理体制就要有更大的力度。中央推行自上而下的渐进式改革已经进入深层次的结构和利益调整中,遇到的阻力越来越大,这个时候,尤其需要有一股外力来推动。
加入WTO,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借助于外力,以开放来促进改革。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是在一个规则和法律框架之下运作的经济。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必须对内开放,加速国内的市场化改革进程,使中国的市场经济规则和国际规则接轨。只有在统一的规则框架之下,利用好市场机制,我国的市场经济运转和对外开放才能从整体上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参与国际竞争、融入世贸体系、遵守市场规则,这是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趋势。为了实现我们加入WTO 利用更大规模市场的初衷,使国内市场国际化、国际市场国内化,我国不可避免要对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进行必要的转型,促进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以及企业进行相应的调整,尽快解决国内市场分割、条块矛盾、诸侯经济、政令难以畅通、企业自主权不够或企业行为失范等诸多顽疾。不管是我们自身主观上的要求还是国外客观上的促进,我国朝着完全意义上的市场方向前进是必然的。
三、职责权限划分的法制化:中央与地方关系良性化的“定盘星”
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对它们之间的职责权限进行科学、规范的划分,是我国现行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就目前现状而言,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权利义务还不够明确具体和规范,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往往要依靠双边谈判,通过讨价还价来确定各自的职责权限。中央政府也随时可能收回一些政策权利。在实践中,中央与地方政府以一对多的博弈要付出高额成本和巨大代价。中央一旦对某个地方妥协,其它地方势必想方设法提高自己的要价,希望能争取到较理想的政策和资源。向中央要政策、“变通”政策,并不遗余力地加以利用,必然会酿成恶果。比如,各地一旦拥有给予企业税收优惠的权利,就纷纷出台各种优惠措施,造成全国税收优惠政策混乱,名目繁多的减免税优惠与企业摊派并存,中央政府的税收大量流失,而地方政府的预算外资金大幅上升,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地方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干预。
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职责权限纳入一个法制框架之中。其基本思路是:顺应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界定政府职能,转换政府角色,在此基础上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以事务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为基本标准,明确中央与地方的职权范围,实行分级管理,做到权利和责任的统一。
围绕以上思路,至少需要实施以下改革措施:一是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并将这一运行机制推行到省级以下的政府之间;相应进行金融、投资、外贸体制等配套改革,在调动地方积极性的同时,保证中央有较强的宏观控制能力;以中央与地方利益的科学分配和调整为杠杆,从根本上变革政企关系,使企业摆脱行政隶属关系。二是健全政府间协调运行机制,包括交流与反馈机制,自我调适机制、约束监督机制、动态平衡机制等,保持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制平衡,促进权力分割与运行格局的合理化、规范化,使政府关系在动态的调整和发展中保持平衡;三是加强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制化建设,不单纯把政府之间的关系以政策形式表现出来,还要以各种制度的形式表现出来;各政府的地位、权利和职责,政府间的领导、指挥、协调、约束和控制关系都要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和约束,而不是建立在靠人际关系、情面或某种交易上。总之要促使政府关系和政府管理走上法律化、制度化的发展道路。
有人认为,中国加入WTO,借助外力一起推动开放和改革, 可以理解为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最有意义的经济转折点。其实,这种影响不仅是经济贸易上的,而且是体制上的。这一决策必将对我国的经济、社会乃至政治生活带来深刻和长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