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资本协议草案与国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_风险管理论文

新资本协议草案与国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_风险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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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16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经过长期研究和酝酿,发布了新资本协议草案第二稿,在全球范围内征求意见。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安排,新资本协议将在汇集各方面意见并全面修改的基础上于2001年年底正式发布,初步定于2004年实施。巴塞尔协议在全球银行业风险管理中具有主导性地位,资本协议的调整将影响到不同经营水平、规模、处于不同经营环境的银行的风险管理和资本配置要求,对各国银行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实力产生广泛的影响。关注新资本协议的变化,相应改进和调整我国银行风险管理与资本配置工作,已成为适应新资本协议变动,提高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现实要求。

新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2001年新资本协议草案延续1988年巴塞尔协议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的风险监管思路,并吸收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提出的银行风险监管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外部监管、市场约束等三大支柱的原则,对银行风险管理的整体思路、方法作了新的总结与规范,在许多方面都有所突破和创新。

(一)新资本协议的修订背景及主要进步

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针对十国集团“国际活跃银行(International Active Banks)的风险管理状况,厘定了不同信用资产的风险权重,按风险与资本匹配的原则核定了不同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并提出了8%的最低资本充足标准。该协议被誉为国际银行监管领域的一个划时代的文件,其基本原则、要求为各国银行及监管当局所普遍重视,已成为银行风险管理的国际基准文件。1988年巴塞尔协议执行至今,也暴露出了许多缺憾与不足。该协议仅涉及银行信用风险的管理,对日益增多的操作风险及经济周期波动等引发的市场风险没有涉及。该协议还对经济合作组织(OECD)成员国及其他国家的信用级别作“一刀切”的差别规定,既不合理,也不科学,对银行信息披露及金融当局的监管要求等关系风险管理质量的重要方面也没有进行规范。实践的发展及国际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迫切要求对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进行修改。在此背景下,巴塞尔委员会对1998年协议进行了全面修改,于1999年6月发布了修改后的资本协议草案第一稿,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又推出草案第二稿。

2001年新资本协议草案与1988年协议相比,有很大的进步,主要表现在:

1.新资本协议使资本水平能够更真实地反映银行风险。新资本协议强调:(1)要借助外部信用评级确定资产风险权重,计量最低资本需要,使风险衡量更为客观。(2)银行资本储备除要反映其信用风险外,还必须同时反映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3)确定资本水平时,要充分考虑各种风险缓解技术、工具的影响。(4)在评估资产风险权重和资本水平时,要考虑抵押品价值和质量、担保人信用及能力等因素。这些规定扩大了银行风险管理的涉及范围,风险计量更为谨慎、周密,方法更趋科学。

2.进一步强调了银行内控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和基本要求。新资本协议强调:(1)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因素的充足的资本储备是银行风险管理的第一支柱,外部信用评级与内部评级体系是确定最低资本充足水平的依托。(2)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采用内部评级系统确定资产风险权重和最低资本充足要求,允许内部评级确定的资本充足率低于外部评级。(3)银行可以因地制宜地采用标准法或内部初级法、内部高级法,在降低资金成本的同时,鼓励各银行在风险测量、管理方法上的投资与研究。这些规定既强化了银行建立内控机制的责任,又增加了银行风险管理手段的灵活性。

3.更强调监管当局的准确评估和及时干预。新资本协议强调:(1)监管当局的严格评估与及时干预是银行风险管理的第二支柱。(2)监管当局要准确评估银行是否达到最低资本需要,评估银行资本水平是否与实际风险相适应。(3)监管当局要评估银行内部评级体系是否科学可靠。(4)监管当局要及早干预,防止银行资本水平低于实际风险水平。这些规定均强化了监管当局的职责,硬化了对银行风险管理的监管约束。

4.更强调银行资本管理的透明度和市场约束。新资本协议强调:(1)信息透明和市场约束是银行风险管理的第三大支柱。(2)银行应当向社会及时披露关键信息,包括资本构成、风险资产及计量标准、内部评级系统及风险资产计量法、风险资产管理的战略与制度、资本充足水平等。(3)银行应具有经董事会批准的正式披露政策,该政策应概括公开披露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目的和战略,并规定披露的频率及方式。这些规定有助于强化对银行的市场约束,提高外部监管的可行性、及时性。

(二)新资本协议草案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委员会目前发给各国的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对新资本协议的目标及风险管理框架作了完整的论述,也列述了部分有待深化的问题及尝试性的解决方案。

新资本协议的目标是:(1)继续促进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至少维持金融体系目前的资本总体水平。(2)促进公平竞争。(3)提供更全面的处理风险的方案。(4)使处理资本充足率的各种方法更为敏感地反映银行头寸及其业务的风险程度。新资本协议包括互为补充的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试图通过三大支柱建设强化银行风险管理。

最低资本充足要求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包括信用、市场和操作性风险的最低资本充足要求仍旧为8%。对信用、市场和操作风险,协议草案提出了不同的测量方法。外部监管与市场约束被新资本协议列为第二、第三支柱。外部监管的目的是确保各家银行建立起有效的内部程序,借以评估银行在认真分析风险基础上设定的资本充足率,并对银行是否妥善处理了不同风险的关系进行监督。新资本协议草案强调市场约束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性的潜在作用,并在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披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资本充足率等四个领域制定了具体的定性、定量的信息披露内容。协议草案强调银行要分开核心披露和补充披露,年披露次数最好为两次,应一年一次或一年两次披露银行报表和账簿,监管当局应负责各银行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国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的几个相关问题

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新资本协议的推行对我国银行改革和发展将产生广泛的影响。考虑到目前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及风险管理中的现实处境,全面实施新资本协议尚存在巨大的困难。正视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规定的新变化,分清重点,有条不紊地推动银行综合化改革,已成为我国银行适应新资本协议要求,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的现实问题。提高资本充足率、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强化金融风险监管、推动信息披露的规范化则成为我国银行适应新资本协议要求亟需解决的主要议题。

(一)通过综合改革提高资本充足率

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是巴塞尔协议的基本要求,是银行防范金融风险的物质基础。长期以来,由于资产增长很快,盈利空间有限,又缺乏有效的注资渠道,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直偏低。从长远看,资本充足率的提高有赖于国有商业银行通过综合化改革,解决单一的国有产权制度与财政注资能力不足、高税赋与银行自我积累能力不足、金融管制与盈利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为解决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率偏低问题提供制度基础。一是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稳步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及上市融资,拓宽注资渠道,为我国银行提供规范的增加资本的渠道。二是规范银行税费管理,提高自我资本积累能力。税赋过重、法规不一是影响我国银行发展的重大障碍。要进一步下调并逐步取消银行营业税,应收利息高于实收利息部分要允许银行冲减次年营业收入,代收邮电费、凭证手续费等应直接冲减相关费用支出,既减轻银行财务负担,又推动同外资银行的公平竞争。三是逐步放开银行业务限制,推动银行信贷结构调整,强化信贷质量管理,推动金融创新及全面成本管理,千方百计地提高银行盈利水平,通过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提高资本充足水平。四是在细算成本的基础上适当发债,尤其可考虑向海外资本市场发行次级债券(subordin-ary debt),补充银行次级资本,改善资本结构。

(二)强化风险管理制度

内控机制不健全、风险测量工作滞后、资产损失率高、抗风险能力弱化是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亟需解决的首要问题。我国商业银行虽已根据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建立了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但资产风险测算统计工作始终未能制度化。要达到新资本协议要求,不仅在信用风险测量方面存在工作量过大、成本过高、外部评级资料缺乏等现实挑战,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测量方面也存在不少困难。考虑到我国银行风险管理的现状,2004年全面实施新资本协议是存在明显困难的。当前迫切需要通过机构改革,强化信贷风险监控体系及信贷责任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一是要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强化风险管理部门责任,对照新资本协议草案创新风险评级方法,更为准确地评估银行经营中的信用、市场及操作风险。二是强化信贷风险监控体系,进一步发挥信贷台账系统的功能,通过建立客户经理制、信贷责任制等措施不断提高资产质量。三是进一来完善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金融纪律,防范操作风险。四是强化研究及规划工作,不断开拓新的盈利空间,积累风险储备,提高防范市场风险的能力。

(三)强化金融监管

通过金融当局的监督管理,提高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保障金融安全是新资本协议的重要要求。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监管当局必须在强化合规性监管的同时,重视安全性监管,逐步硬化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约束。一是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制定相应的规章,强化对商业银行及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及资本充足率要求。二是对银行风险评估体系的合理性、准确性及信息披露的可信性进行监督,严格监管纪律,推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科学化。三是针对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偏低的问题制定综合配套政策,使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水平尽快达到巴塞尔协议要求。四是强化监管当局对银行安全性监管的独立性与权威性,自主决定对风险管理不合规银行的处罚措施,提高监管水平,确保金融安全。

(四)规范信息披露

新资本协议将市场约束列为银行风险管理的第三支柱,对银行信息披露给予了新的强调。银行信息披露既要考虑强化市场约束、规范经营管理的因素,又要考虑到信息披露的安全性与可行性。为规范信息披露工作,国有商业银行宜进一步修改信息披露制度,逐步推进信息披露的规范化。一是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对银行风险管理制度与程序、资本构成、风险披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资本充足率等领域的关键信息准确核算,按照由内到外、逐步公开的原则,稳步推动国有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工作。二是结合银行股份制改造工作,推动会计制度的国际化,提高会计信息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在条件成熟时引进权威会计师事务所对重点业务部门、区域进行审计,银行内部稽核部门也要进一步严明纪律,发挥审计检查职能,提高经营、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三是在完善风险管理制度,逐步采用风险评估的标准法、初级内部法、高级内部法的同时,相应提高信息披露标准,严格披露程序,提高信息质量,防止市场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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