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管理的现代趋势:西方国家的改革与探索_大学论文

高等教育管理的现代趋势:西方国家的改革与探索_大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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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相继进行了广泛、深刻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尽管各国因国情不同,改革的侧重点有所差异,但主线或基本点却是共同的。各国改革都以促进高校与社会的密切联系,有效发挥高校在知识经济社会中的重大作用为背景,紧紧围绕“如何促进大学组织的高度社会化,使大学与社会间形成有机的互动机制”、“如何解决好大学自身的发展逻辑与直接服务社会的冲突,确保大学的健康发展”这两个基本问题而展开。在当今世界高等教育的发展中,西方发达国家无疑占据着金字塔的顶尖位置(注:美国高等教育学家阿尔特巴赫认为当今世界高等教育体系呈金字塔状,西方发达国家的高等教育处于金字塔的顶端,不俟在人才与设备的拥有上优于其他国家,而且其制度也较为先进,发挥着引导世界高等教育发展方向的作用。参见[美]阿尔特巴赫:《作为中心与边缘的大学》,载《高等教育研究》,2001年第4期。),他们的这一改革与发展动向,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反映着世界高等教育管理的现代走向,总结和研究它们的改革经验,对于我国的高等教育改革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借鉴作用。

按照范德格拉夫在其所主持的《学术权力——七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比较》研究中按照提出的当今西方高等教育体系的四种模式划分(注:范德格拉夫认为,当今世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存在着四种模式,即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模式,英国模式,美国模式和日本模式。参见[加]约翰·范德拉格夫:《学术权力——七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比较》,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99-206页。),本文拟以德国、英国、美国和日本四个国家为典型,就西方国家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问题进行分析。在70年代以来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中,上述四国的基本走向主要体现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更加注重大学办学的自主化

四国在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均把扩大大学的办学自主权作为改革的核心内容加以建设。主要内容有:

1.分离权力

即将以往混为一体或界限不清的大学举办权、管理权和办学权进行合理的分配和分离。在德国,分权主要通过扩大联邦政府管理权、限制州政府对大学的直接干预权和增强大学组织管理权而实现。在美国,则是通过发挥政治权力的制衡作用、强化大学作为市场主体应享有的独立法人权而实现。在日本,这一权力的分配通过将大学系统从原有的政府体系中分离出来,并赋予大学法人化地位而实现。

近代以来,随着高等教育重要性的日益显著,国家在大学发展中的行为越来越突出。作为大学的主要举办者,国家既行使举办者的权力,又行使管理者的权力,而政府管理与学校自主管理内容的不确定性,又使得政府大量地介入大学的具体办学行为之中,使大学的举办权、管理权和办学权过多地集中于政府一面,极大地影响了大学的自主办学。因此,所谓权力分配,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与大学间的权力分配,政府内部各系统间的权力分配。通观四国的改革,权力分配的内容绝不简单表现为政府放权于大学,而是从权力的合理性出发,以最有利于大学发展这一基本前提为价值观,将本应属于大学和社会,而且大学和社会能将这些权力应用得更好的内容让渡出来,使政府更集中精力于宏观管理。

2.扩大基础

将大学办学推向市场,是西方国家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的共有内容。市场的第一原则是主体性原则,即进入市场的行为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的行为能力,拥有独立自主地做出有关组织和个人行为活动的一切决定权力,否则,市场经济就不会存在。依据这一原则,各国在将大学推向市场的过程中,都对其应具有的市场主体地位进行了明确,特别是政府权力相对较大的德国和日本,在这一改革中,政府从促使大学具备市场行为能力的要求出发,主动将大学从政府系统中分离出来,致力改变过去相互间存在的那种行政式隶属关系,以确立大学的市场主体地位。

西方国家的这一改革,进一步扩大了大学办学自主权的存在基础。传统意义上,大学自主权的惟一根据是基于学术本质而提出的。作为大学自主办学的根基,这一内在的、决定性的因素虽然没有发生动摇,但仅依据这一点,使大学自主行为得到社会认可是不足的,因为无论如何,立足于学术根基的自主权,都更倾向于大学。社会对组织自主权的认可,更注重组织所呈现的社会行为对自主权力的要求。市场主体法则体现了大学获得自主权的这一根据,它不仅使大学自主权的根基更牢固、更广泛,而且使大学获得自主权的动机,由大学一方,转向政府、社会共同重视,由被动转为主动。

3.法律赋权

对于政府、社会和大学在大学管理与发展中的权力分配,各国都基于法律手段来确立。即使是在英国这样具有极强烈的大学自治传统的国家里,新的管理制度依然对法律赋权给予了高度关注。在法律赋权的过程中,四国的共同特点:一是明晰性,即对各权力主体的权力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以避免权力规范的含糊而造成的权力越位;二是系统化,即对涉及大学办学中的各方面问题,尽可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以避免由于法律真空而造成的行为无序;三是制衡化,即通过法律规范,使各种权力间形成相互支持、制约的关系,以避免强大一方随时可能出现的权力越位和各自为阵。

在大学的发展历史上,大学自主权问题虽然从理论上来讲是成立的,而且为人们所共识,并且在近代社会以来体现于法律之中。但在实际运行中,这种权力往往变化不定,伴随着很大的不稳定性。政府在强调大学自主权的同时,又可以随时侵蚀这一权力。因此,如何使大学获得自主权的问题,不仅仅是法律是否承认这一权力,而是要解决如何使这种权力稳定化的问题。再多的权力,如果不稳定,成为一个变数很大的权力,等于没有。西方四个国家在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中所体现的“内容明晰化、规范系统化、权力制衡化”原则,无疑为大学自主权的稳定提供了保证。

4.中介缓冲

在促进大学办学自主权的制度建设中,四国都将社会中介组织的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发挥中介组织的缓冲作用,进一步确保大学自主权。成立于1919年的英国大学拨款委员会一般被认为是最典型的中介组织,这一类组织最早出现在英国与其强烈的大学自治传统相关。20世纪80年代以来,英国又将其更名为大学基金委员会,赋予其更多权力。同时还成立了具有民间性质的高等教育质量评价委员会等组织。德国的大学校长委员会以及这一时期成立的科学与教育审议委员会等都具有中介组织的功能。日本最新的《国立大学法人法》则把加强社会中介机构建设作为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法律之中。在美国,具有此类性质的组织更具系统化,如大学校长委员会、七大区的基准协会等。总之,四国在新制度建设过程中,都大力加强了相关中介组织,使其更加全面、更加系统、更加完善。

在政府与大学的关系上,政府扮演着双重角色,一是领导和管理者,二是合作者。就大学自主办学所体现的关系而言,政府与大学的关系实际是第二个关系表达,即相互间的平等合作关系。但是由于政府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管理者,它随时可以运用权力来改变这种关系,尽管这种改变并不都是非善意的。为了避免政府可能对大学自主权的威胁,建立一个“中间地带”就显得十分重要。它可使政府与大学间的关系由直接变为间接,通过过滤政府对大学的行为,使其干预变得缓和一些,通过反映大学的利益,使政府更能够“了解高等学校,同情它们的需要,并为它们向政府讲话。”[1](P70)这里所指的“中间地带”实际就是中介组织。美国高等教育学家阿尔巴特曾高度评价这类组织在维护大学自主权方面的作用,他说:“事实上被证明它是在政府与大学之间保持一定程度分隔的最成功的手段。”[2](P60)

5.协调统一

在扩大大学办学自主权的过程中,西方国家始终将组织自主与学术自由统一起来。扩大办学自主权,不仅体现在给予大学组织更多的自我运行权力,而且体现在给予学者个人更充分的学术自由方面。如德国在赋予大学校长和大学内部组织以多方面权力的同时,始终强调教授在学校事务和学术事务方面的发言权。英国在科研经费的投入上,依然安排许多供学者个人自由确定研究方向和内容的研究经费。

大学自主的根基是学术自主和自由,作为学者共同体,大学获得自主权的根本目的在于有效地保护学者个人的学术权力。尽管在现代社会里,大学的自主权找到了更多的根据,但并没有动摇学术权力这一根本。在这个意义上说,大学自主办学与维护学者学术自由权力是相互统一的。如果大学办学自主权的扩大是建立在损害学术自由之上的话,那么这种权力扩大则是没有价值的。

二、更加注重大学行为的市场化

作为市场经济十分发达的国家,市场经济既是四国在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环境中必须充分考虑的制度环境因素,也成为他们改革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四国在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建构过程中,都将大学行为的市场化作为最重要的问题之一予以重视。英国教育学者沃特森在评述本国20世纪高等教育改革的最大变化时,曾形象地说:“无拘束的个人主义,缺乏真正的绩效,以及脱离商业竞争世界与市场的50年代初期自由大学或学院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3]国教育与科学部长莫勒曼在阐述其教育改革的思想时,十分坚定地说:“坚信教育政策一般总是部分地遵循市场原则。”[4]这一思想,直接反映了市场化倾向在德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中的地位。综合四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在推进大学行为的市场化进程中,主要内容有:

1.促进交换行为发生

市场的本意就是交换,交换是市场的基本法则。只有真正意义上的交换行为产生,才可能有市场发生。在这个意义上,促进大学行为的市场化,首要的因素就是要促进大学与其他社会主体间形成真正的交换行为。在以往制度里,大学的交换行为不是直接发生在大学与其他主体间,而是通过政府的中介行为来实现的。大学从政府那里获得资金和其他资源,然后又将产品通过政府转向社会。这种交换虽然不能说不是交换,但是,与市场经济要求的交换行为相比,这种交换只是一种有限交换。市场交换强调的是行为主体间的直接交换,即使有中介组织代替,但由于中介组织的性质不同,交换行为也有所不同。由于进入市场的中介组织也是一个实质性的利益主体,从而使得这种交换依然呈现为利益主体间的交换。而承担了大学与其他社会主体交换中介功能角色的政府,由于其行为服从于公共利益,而不是组织利益,因此,它所体现的交换就不具有市场交换的特点。

为促进大学与其他社会主体交换行为的发生,四国进行了一系列相关制度的构建。一是将全额经费投入改变为部分经费投入。很长时期里,公立大学的所有办学经费基本都是由政府提供的,大学缺乏与社会其他主体交换的动力。20世纪后期,四国在大学制度改革中都改变了这一作法,只提供部分办学经费,这实际等于把不足部分的经费来源交给了社会。大学要获得这些经费,就必须直接与其他社会主体打交道,从而实现大学与社会间的直接交换。当然,政府减少高等教育投入并不完全来自于这一原因,其中财政困难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但是不论是自觉的还是不自觉的,这一行为在促进大学交换行为的发生上发挥了重大作用。二是转变政府投入行为。在相对减少的政府投入中,其投入方式也不同于以往,而代之以合同式的投入或第三者代理式的投入。合同投入方式,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交换式的市场投入方式,而第三者代理,是一种市场中介,其反映的行为是市场行为。三是转变评价方式,由政府或大学自身评价为主,改为社会评价为主。社会对大学的投入是建立在获得利益基础上的,只有获得的利益被认为是有价值的利益,新的投入才能开始,交换才能往复。将大学评价置于社会主体之下,实际就是将利益的评价权交给了社会,这种评价转换必然促进大学交换行为的健康化。

2.培植多元市场主体

就大学行为的市场化而言,市场不只反映在大学与其他社会主体的交换方面,也反映在大学与大学之间。美国高等教育学家克拉克称此为“院校市场”。[5](P60)在这个市场里,大学间的关系也构成为市场主体关系。市场是由不同利益主体结成的,多元主体是构成市场的重要因素,主体越多元,市场就越繁荣。中世纪以来的很长时间里,大学世界是单元的,只有大学一种高等教育机构或少量具有大学性质的学术机构。近代社会以来,大学的类型虽然有了很大变化,但由于传统大学的影响,始终不能与大学并举,很大程度上仍然处于一种大学的模式之下。正如范德拉格夫在其《学术权力——七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比较》中总结英国大学时所言:“英国大学的理想和学术管理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牛津和剑桥大学的古老传统。”[6](P88)显然,这种状况是不足以支撑大学行为市场化的。

为此,四国在推进大学行为的市场化过程中,都把促进大学的多元化构成作为改革的重要内容。在德国,这一进程是通过加强高等专科学校建设和提升“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地位等措施来实现的。在英国,政府通过建立非大学系统的高等职业教育系统,形成了与传统大学相平衡的力量。在日本,则是通过国立大学与政府系统脱钩、使其与私立大学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成为地位平等的机构这一措施而实现的。在美国,改革的重点放在加强大学的市场准入规则之中,以使原本就是多元化的办学主体更加规范化。在私立大学占有相当比重的日本和美国,新的制度体系中都将其列入政府给予一定投入的范围。这一趋势实质上反映了私立大学与公立大学间的界限也越来越趋于模糊。

3.促进大学间的竞争

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又一基本法则。只要有市场行为,就必然有竞争行为。反之,只有规范有序的竞争行为,才能促进大学行为的市场化。在很长的历史时期里,大学间的关系更多地是通过政府来沟通的。在这种状况下,竞争关系不可能在大学间发生。进入市场的大学,改变了这种关系的基础,在院校市场中,大学间的关系牢固地联结起来,并开始出现竞争关系。与此同时,为了进一步稳定大学行为的市场化,又必须引入竞争法则。

在改革管理体制过程中,竞争制度建设是四国共有的特点。一是公平竞争制度。市场竞争是建立在公开、平等基础上的,确立大学间的平等地位是实现公平竞争的基础。四国的大学制度建设都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如英国,传统大学和非大学系统原来分别有两个管理机构,前者是大学拨款委员会,后者是大学基金委员会,二者的地位大不相同,因此也使其所代表的大学地位实际上不平等。为改变这一状况,英国政府将二者合而为一。这种合并,实质上使大学间的地位趋于平等。二是利益竞争制度。一个大学能否发展,要通过竞争来确定。四国在体制改革中,都将原有的直接拨款,改为竞争式拨款。一个大学获得经费的多少,要靠其实际工作行为的多少与高低来确定。三是师资竞争制度。教师是大学办学的关键,能否获得良好的教师资源是大学竞争的重要内容。为促进教师竞争环境的形成,四国在改革中都提供了相应的制度保障。包括:流动,即允许教师根据自己的意愿转换工作单位;兼职,即允许教师在多个单位担任职务;脱钩,即从国家管理序列中脱离出来,不再受行政管理约束。

4.促进社会与大学间的联系

加强大学与社会的联系不是单向度的行为,离开社会一方的积极性,这一目标也无法达成。为此,在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四国都十分重视促进社会与大学的联系的制度内容。一是鼓励社会资本向大学的投入。四国各自依据自己的实际,制定了吸引社会资本向高校转移的制度。如美国的减免税收政策,社会向大学转移的有关教育、科研投入,少收或免收相关税。英国的教育税收政策,全体国民均承担一定的教育税,只有交纳税收的人才能享有一定的教育优惠。二是鼓励多种形式的合作制度。如日本采取的讲座教授捐赠制度、联合研究和委托研究项目制度以及技术授权制度等。1997年德国联邦政府提出了“研究开发和科技市场全球化——国家相应的创新政策”报告,其旨在通过经费投入的倾斜,鼓励校外机构与大学合作开展科学研究。三是完善社会咨询制度。在四国的大学制度中,都十分重视社会力量在大学决策中的介入。如各国共同推行的大学董事会制度,它实际是社会力量与大学共同决策的一种机制。在政府的决策行为中,也通过吸收大学以外的人员参与相关咨询组织等方式,扩大校外人员对大学行为的介入。

5.转变政府管理行为

在推进大学行为市场化的过程中,政府管理行为也发生了变化。在四国,这些变化不仅意味着观念上的转变,而且通过制度建设,使其具有稳定性和可操作性。政府管理行为的转变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将过去由政府承担的部分职能转移到社会中去,由社会组织代行完成。如经费分配、办学评价等。二是将过去政府承担的管理职能转化为服务职能,交由社会完成。如通过市场促进大学把握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从而将政府单一的计划行为转变为提供信息的行为。国家主要负责宏观调控,而具体的调控则由市场来完成。大学通过进入市场,将原来收集信息的途径,由通过政府传递,转变为直接获得,不仅增强了真实性,而且缩短了距离。正如英国高等教育学者威廉斯所评述“市场模式的主要优点是它可以不断地刺激学院和大学,使其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和社会状况。”[1](P66)三是借助市场法则,调整政府的管理行为。如经费分配上,政府不再以管理者的单一身份与大学发生关系,而是以合作者的身份,通过合同签定、竞争获得等市场方式向大学分配经费。四是通过市场手段,调整大学的行为。以往政府调整大学行为的手段主要是行政指令,而伴随市场化,经济手段越来越多。如德国和美国,为加强联邦政府对大学行为的影响,使其在满足各地方要求的同时,更好地服从于国家利益,联邦政府均采取了扩大中央投入的方法,而不是行政命令方式。中央投入不一定要求每个大学都接受,但接受中央政府投入的大学,在经费投入范围内的行为必须服从中央政府的要求。这一制度,既保持了大学的自主性,又实现了政府对大学的管理目的。

促进大学与社会间稳定利益关系的形成,是高等教育管理现代走向的主题。所谓高度社会化是就大学与社会的两个维度关系而言的,一方面是讲大学与社会的联系内容更加广泛,另一方面则是讲二者联系的密切程度高,而且有稳定的机制与渠道。在实现这两个维度要求中,市场化制度发挥着重要作用。市场化本身就意味着社会化,市场是利益主体的关系,而利益关系是一切关系中最为稳定的。建立在市场基础上的大学与社会关系,是以利益交换为前提的。因此,这种关系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时期大学与社会间的关系。

三、更加注重大学管理的现代化

现代大学无论在管理规模或复杂程度上,还是在管理要求上,都与以往的大学有着很大的区别。使大学自身管理走向现代化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应有之义。四国在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过程中,都广泛涉及了大学自身管理的内容。

1.提高大学的组织化程度

“有组织的无政府”状态或“类似邦联”的组织特点,是人们对以往大学组织状况的形容。[7](P189)在这种状况下,大学组织的组织化程度是相对较低的。组织理论认为,现代组织的最重要特点就是强调管理,通过管理,使组织发挥个人所不能产生的功能。管理程度越高,组织化程度也就越高。从这一基本规律出发,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中,四国都提高了大学自身管理的要求。柯柏利在概括现代大学的这一特点时说:“由于学院、大学、研究院已经发展成为复杂的机构,商业社会结构中许多典型的领导和管理功能已成为高等教育的基本内容。”[8](P291)

这一方面,四国改革内容主要可以归结为:一是赋予领导者相应的领导权。在以往大学里,特别是德国大学,各级领导者与其说是领导,不如说是会议召集人更为恰当,他们很少具有领导权,而是通过举行会议,统计大家的意见。在新的大学制度里,这些领导者都被赋予相应的权力,即对所属单位的领导与管理权。二是调整组织结构,注重组织整体功能发挥。在以往大学里,内部组织间很少发生联系,相互独立,大学的整体功能难以发挥。在新的大学制度里,大学的组织结构得到了较大调整。如德国取消学部、加强系级组织制度。通过这些制度,大学内部各组织间加强了联系,大学整体功能得到了有效发挥。三是强化责任制度。在以往大学里,管理者因为没有权力,也就很少具有责任,大学或组织的发展与否,同领导者没有什么关系。在新的大学制度下,由于领导者权力的增加,责任要求也提高。领导者在被赋予领导权的同时,也被赋予了相应的责任和要求。

2.提高大学的经营化程度

长期以来,大学都被视为社团性质的组织,既不存在管理,更不存在象企业一样的经营。20世纪后半期以来,不少新型大学运用企业理念发展大学的事例极大地改变了这一看法,“企业的经营理念同样适应于大学的管理。”[9]如果说,高等教育是否具有产业的特点或属性,还可能是一个有待探讨的问题,那么,作为组织的大学则无论如何都可以列入经营的组织类型之中。四国新的大学制度中充分体现了这一点。日本最新通过的《国立大学法人法》就将“引进民间的经营管理理念,建立新的运营机制”作为对大学的管理要求,明确地写入法律文本之中。[10]

大学经营化管理的内容主要反映在:一是大学要更加注重组织目标的确立;这个目标不仅仅是传统大学所共有的那种停留在哲学意义上的理念与理想,而是可操作的、分层次的任务目标;二是大学要更加注重品牌经营,品牌经营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大学的品牌就是其办学特色,特色越鲜明,品牌价值就越大;三是大学要更加注重把握机遇;像企业家一样敏感地捕捉到一切有利于自己发展的机遇,并精巧地规划出自己的路径;四是大学要更加注重经营化组织结构的应用。在四国大学的内部组织结构上,那种来自于现代企业特点的那种扁平化、弹性化、多元化组织结构特点已得到广泛地体现。

3.提高大学的民主管理化程度

民主管理即是大学本质的体现和要求,又是现代管理的一个重要原则。这双重要求,加强了民主化管理在高校自身管理中的价值与地位。

依据现代大学的办学特点,民主化管理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决策机构人员构成的多元化。大学内的各级委员会分别是不同层级组织的决策者,以往这种机构基本由教授构成,代表面不足。新制度体系要求扩大这类机构的构成面,原则上按照组织所属人员的构成比例确定委员会成员,特别强调与学生工作相关的机构都要有学生代表加入。成员构成的广泛化,使各类决策机构能够更好地代表多数人的利益。二是咨询机构的广泛化。在改善决策机构人员构成的同时,校内的重大决策机构都广泛地设立了参谋、咨询机构,为学校的重要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三是决策机制的科学化。各级委员会大都采用委员会集体决策、领导者个人负责的决策机构,吸收了委员会负责制在制定政策方面的优点和个人负责制在执行方面的长处。四是管理重心下移。从大学的学科专业组织特点出发,决策越是向上集中,学科与专业的自由度就越小,民主化程度也就越低。为此,各国在改革中,都有目的地将管理权力向学院或系一级转移,使代表一定学科和专业的学院与系级组织有更多的自决权。

4.加强学术管理与行政管理系统间的协调与统一

学术管理与行政管理是大学管理中的两个基本系统,二者间既有重大区别,也有相互联系。区别的一面在于二者的价值观以及由此决定的管理原则不同,联系的一面在于共同存在于一个整体之中。在以往的历史发展中,二者时而呈现不协调的一面。要么学术权力超越管理权力,使学校的组织运营功能不足;要么管理权力侵蚀学术权力,影响学校发展的根基。促进二者间的协调发展,是现代大学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四国在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都充分重视了这一方面的制度建设。其总的趋势是促进两种权力的协调与统一。表现在:其一,建立董事会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管理体制。由校内外人员共同组成的大学董事会具有三重价值,于大学和政府、社会而言,它代表学校利益,而这一利益主要体现为对学术权力的维护。在这一层面上,董事会是政府行政权力与学校学术的协调者。于大学管理而言,董事会又主要代表行政管理,只对学校重大事务进行决定,而具体的学术事务则由校长领导的校务委员会负责,董事会不直接干预。于董事会本身而言,这一机构的构成反映了学术与行政的有效统一,组织中既有代表学术权力的人员,又有反映行政利益的人员,两类人员共同讨论决定事务。其二,决策中的教授多数制度。在大学中教授是学术权力的代表和具体化。尽管在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中,教授的比例在下降,但教授仍然享有很高的权力。在构成组合上,所谓按比例大多是就其他人员而言的,教授占有多数是一个基本原则。在决策机制上,教授意见往往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其三,执行过程中的学术系统制度。学校管理分为行政系统和学术系统两大系统,二者尽量做到分工明确。在对学院或系等学术组织的领导上,主要是学术系统的领导。与前面所提到的管理重心下移相一致,学院与系的权力的增强,本身就反映着学术权力的巩固。

四、更加注重高等学校发展的系统化

现代社会对大学的需求越来越多样化,既有类别上的差别,也有层次上的差别,满足这些要求不是一所大学能够承担的,也不是一类大学能够胜任的。多样化的要求,加强了大学与大学问的分化与分工,也必然加强大学间的联系与协作。学术是无限的,但任何具体机构所具有的能力和重点却是有限的,“人类社会极其复杂,人类的能力和愿望极其多样,致力于高等教育的任何一类大学都不能期望全面的代表性和完全的适宜性。”[11](P201)建立在某一优势基础上的某一大学或某一类大学,是以同时存在着具有另外一种优势和特点的大学的存在为前提的,各类大学在整个高等教育机构共生的基础上考虑问题,在各自优势基础上形成的合理分工,才能有助于高等教育系统的健康发展。“在一种合理的结构中,不同价值的大学和学院不见得一定对立,不同价值可以获得结构性的统一,使其相互促进和储存,即所谓和而不同。”[12](P75)多样化的大学世界改变了以往单一大学观念下的大学发展观,它更强调大学间的相互依存和联系。在这一趋势下,四国在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都充分重视了高等学校的系统化发展问题。

1.充分强调大学的办学特色

英、德等国家主要通过在传统大学之外建立新型的不同于传统大学的高等学校,促使新类型大学的形成。美国与日本则是在大学建立过程中,通过多元化的举办体制,形成满足多元化要求的不同类型的大学的。

高等学校的系统化与突出大学的办学特色有着密切的关系,加强“高等学校系统化的前提,是构成这一系统的各高校间客观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正是子系统内容与层次上的差异,使得高校间有了可以相互补充、相互联系的可能。”[13]一方面,所谓高等学校的系统化是针对社会对大学的多样化要求提出的,知识的无限性与具体到每所大学在发展、传播知识上的有限性,使任何一所大学都不可能承担所有的服务任务。因此,多样化的要求就必然有多样化的大学。另一方面,“只有组成整体的各个部分形成互相调节的耦合系统时,才能构成整体的组织。”[14](P59)只有构成系统的各子系统具有充分的差异性时,才有系统化的必要。

2.充分强调各子系统间的相互依赖

各国在强调高等学校特色化的同时,还要十分重视各高校间功能的相互补充和依存。大学系统通过高等职业教育系统的发展,来突出其基础知识的一面,高水平大学通过一般大学的补充,来突出其发展知识的一面。这一点在四国现代大学的发展中都有十分突出的反映。

从系统论的观点来看,构成大系统的子系统如果相互间的依存性较弱时,这一系统就只是一个简单系统,其功能只表现为各子系统独立功能的算术相加,而只有各子系统间相互依赖、相互补充时,系统才可能产生高于各子系统功能之和的系统性功能。高校的功能体现在两方面:一是高校面向社会独立地发挥各自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作用时所体现出的功能,可称为高校的独立性功能;二是各高校间通过多方面的互补性连接,以高校共同体的整体形式面向社会发挥作用时体现的功能,可称为高等教育的系统性功能。高等教育作为一个系统,仅仅停留在各高校独立性功能的发挥上是远远不够的,在强调各高校独立功能充分完善的基础上,必须有效地解决好各高校间的系统性功能,只有这一功能关系得到有效体现,相互间的优势得到互补时,高等教育系统性才更富有价值。

3.充分强调大学的办学质量与社会责任

在强调高等学校系统化的同时,四国都重视了大学自身发展中的质量与责任问题。一方面,只有各类高校都能使自身所具有的办学特色达到高质量,系统间的补充才能实现。否则,处于较高水平的大学就必须承担本应由一般大学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只有各高等学校都能从知识经济所要求的大学社会责任出发,才可能实现自身的特色化与相互间的负责任的联系。在这里,社会责任感是高质量的态度体现,高质量则是社会责任感的现实体现,包括人才培养的社会责任与质量,科学研究的社会责任与质量等方面。

4.充分强调应用市场化手段促进高等学校的系统化

四国在推进高等学校系统化的过程中,大都没有采取行政命令的手段,或者说,很少采用,而大都充分重视了市场化手段的运用。一方面,运用市场化手段直接促进高等学校的系统化,另一方面,将国家的宏观调控以市场化的方式反映出来。表现在:大学的功能定位上,通过大学进入市场,与社会直接交往过程中,根据社会需求确定自己的发展战略;在引导大学的发展方向上,通过经费资助的投向,促使大学向政府所要求的方面发展;在评价上,以社会评价为主,通过社会对大学提供服务的满意程度,来调整大学的行为。

5.充分强调大学的分类评价

如果说,社会需求是大学多样化的根据的话,那么评价则是促进大学多样化的动力。只有与多样化要求相适应的评价,才能使不同类型的大学在得到合理评价的基础上,获得进一步发展的动力。而与多样化要求相适应的评价则是分类评价。即不同类型的大学,根据其自身特点,以不同的要求进行评价。四国在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都将建立这种制度作为重要内容。在这一方面,尤其以美国突出。美国的社会评价机构包括:全国鉴定认可理事会;全美七个地区性的高等学校鉴定协会和36个全国性专业鉴定委员会等。这些机构在全国鉴定委员会所提出的基本办学规范的要求下,首先根据不同区域特点,制定评价标准,使大学的评价充分体现满足区域要求的特点。

首先,根据不同区域划分进行评价。所谓社会需要总是地区性的,不同地区的客观构成特点,决定其发展特点,在这个意义上,大学满足社会需要的特点总是与服务区域的特点相关的。以区域划分评价类型,对于促进大学更好地为社会服务有重要价值。其次,根据不同专业与学科发展进行评价。学科与专业是大学的组织根基,不同专业和组织有不同的发展范式和要求,根据专业划分不同类型的评价标准,有助于大学按自身规律去发展。再次,根据不同层级进行评价。不同层级的大学,从主观上来说,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目标与要求是不一致的,客观上说,它所得到的社会资源也是不尽相同的。在这个层面上分类评价,有助于大学间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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