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汉语“尤”、“苏”字结构的再审视与表征_现代汉语论文

现代汉语“所”及“所”字结构的重新审视与定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现代汉语论文,重新审视论文,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陆俭明先生(1989)在其《关于“他所写的文章”的切分》一文中,对现代汉语的片段“他所写的文章”作了结构分析。陆先生认为该片段的第一层应该是在“他所写的”和“文章”之间而不是在“他”和“所写的文章”之间,我们同意这一点。接下来第一个直接成分“他所写的”是一个“的”字结构,这也不存在问题。问题在于这个“的”字结构的第一个直接成分“他所写”应该怎么切分?陆先生的观点是:“他所写”应该看作是主谓结构“他写”的体词化形式,这就是说助词“所”是嵌在主谓结构“他写”的中间,从而构成一个名词性的“所”字结构。陆先生的观点大致可以归纳为两点:第一,“他所写”应该三分,“所”是一个既不属前也不属后的插入成分;第二,“他所写”是一个体词性结构。下面我们先来讨论一下陆先生这样分析的理由。

陆先生先退一步说,把“他所写”分析为一个定中偏正结构“他/所写”似乎也未尝不可,但是这种切分“会遇到一个无法解释和克服的问题”,那就是在“他”和“所”之间还可以插入一个介词结构。例如:

①他在上海所写的文章 ②他按上面的意思所写的文章

同类的例子还有很多。例如:

③他向朋友所借的钱 ④他从朋友那儿所借的资料

由于现代汉语的介词短语是不能直接作定语修饰名词的,因此陆先生说“我们可以判定前面例子里的介词结构不是定语,是状语”。这样,把“他所写”、“他在上海所写”分析为主谓结构中间嵌入“所”而形成的“所”字结构比较合理。①

这里面存在一个问题:陆先生先把“他/所写”定性为定中偏正结构,也就是认为“所写”是名词性的,然后再来驳倒它。陆先生说:“在古汉语里‘所’最常见的用法是附加在及物动词之前构成一个名词性结构”,“这样说来,‘他所写’分析为‘一个名词性结构’似也未尝不可”。但问题是古汉语的事实并不能拿来作为判定一个现代汉语片段语法性质的依据。②要判定“所写”、“所借”在现代汉语中是一个什么结构,应该严格按照其在现代汉语中的分布情况来下结论。据我们的观察,“所”和一个动词性成分构成的片段“所V”在现代汉语中的分布情况大致是这样的:不能作主、宾语,③也不能作谓语;加“的”后可以作主语、宾语、定语;可以受介词短语和副词的修饰。④

我们认为,主语、宾语和定语位置上的“所V的”,是后置的“的”承担了使该结构名词化的功能,而“所V”的性质及“所”的功能需要考察“所V”本身的分布情况。这正如同“V的”也可以作主语、宾语和定语,但其中的V却不是名词性的一样,确定V的性质要看V自身的情况。既然“所V”不能作主、宾语,而且也不能直接作定语,当然更不能受数量词组修饰(“*他的那几个所买/米他的那几页所写”),据此,我们就可以断定现代汉语的“所V”不是名词性的结构,因为名词具有的典型特征它一条也不具备。

“所V”不能作谓语,因此肯定也不是典型的谓词性结构。但是该片段在以下两方面与谓词的性质相似,即典型的谓词是不能直接作定语的,典型谓词作定语必须要加“的”;其次,谓词可以受介词短语和副词修饰。这样看来,如果要在体词性和谓词性之间作选择的话,现代汉语的“所V”在性质上其实更偏谓词性。

如果我们严格根据分布把“所V”确定为一个偏谓词性的片断,那么即使把“他所写”分析为“他/所写”,像“他在上海所写”和“他按上面的意思所写”这样的例子就都不构成这种分析的问题了。我们认为,要对“他所写”进行表层的IC分析,更好的选择是“他/所写”。如果作这样的分析,现代汉语“所”的性质究竟如何呢?我们先来看《马氏文通》里所引的一个例子:

⑤舟车所至,人力所通,天之所覆,地之所载,日月所照,霜露所坠,凡有血气者,莫不尊亲。

马建忠说:“六‘所’字皆先其动字,其先后并无为所指者。……不必明言所指诸名而其意可知。故‘所’合动字,直可视同名字也。”(见《马氏文通》,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马建忠这里对上古汉语“所”的功能概括得很清楚。这段话如果用现代语法学的术语来表述就是:在上古汉语里,“所V”可以单独转指动词的论元并且可以直接作句子的主、宾语。我们同意马氏的分析。在上古汉语里,“所V”可以单独进行转指,可以直接充当主、宾语,这时“所”字名词化的功能是显而易见的。

但是在现代汉语中,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代汉语的“所V”不再可以单独转指动词的论元,而且也不能直接充当句子的主、宾语了。“NP+所+V”在现代汉语中无法独立使用。例⑤如果要翻译成现代汉语,必须把相关的名词补出来或者借助“的”字来进行转指。如“舟车所至”在现代汉语里只能说成“船和车所到的(地方)”,单说“船和车所到”是不成立的。在现代汉语中,使V名词化并转指V的某个论元的功能由后附的“的”来承担,“V的”在现代汉语中可以单独作主、宾语,语义上表示转指。而“所V”不仅不能单独作主、宾语,即使是作定语也只能加上“的”后才能充当。 ⑤也就是说,在现代汉语中,与上古汉语的“所”字结构的名词化和转指功能类似的是“V的”,而不是“所V”。⑥既然这样,我们就必须对现代汉语的“所”的功能进行重新分析,而不能以古律今,认为现代汉语的“所”是一个名词化标记。这样不但会使“所”成为与“的”功能相同的羡余成分,还会带来理论上的尴尬。那么,现代汉语的“所”到底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成分呢?在我们看来,现代汉语的“所”是一个附加性的去陈述化的标记。

这里提出两个不同于陆先生观点的概念。一个是附加,一个是去陈述化。下面分别解释。

第一个概念涉及到对“他所写”的层次分析。陆先生认为“所”是一个插入成分,即“所”是一个既不属前也不属后的介接性的成分,而我们认为“所”是一个前附加成分。“介接”和“附加”的区别在于:一个由A、B、C三个成分组成的片断,若认为B是一个介接成分,介接于AC之间,应分析为“A/B/C”;而若认为B是附加成分,假设B附加于C,则应分析为“A/BC”。

下面我们先谈谈三分法所带来的问题。

除了上面讨论的“他”和“所”之间还可以插入介词短语的问题,陆先生对“他所写”作三分分析的另一条证据是美国结构主义提出的插入性扩展(expansion through the insertion)。由于三分带来的一个问题是两个直接成分“他”和“写”被插入的成分“所”隔开了,这样就带来了一个非连续直接组成成分(discontinuous immediate constituents)的问题。对此,陆先生认为美国结构主义提出的插入性扩展为该分析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因为由插入性扩展而成的句法结构,其直接组成成分就是不连续的,所以陆先生认为以上三分法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问题就恰恰在于美国结构主义的这一理论出了问题。美国结构主义非常重要的一个理论假设是索绪尔(1916)提出的语言符号的线条性原理。正是因为他们假定语言结构是线性的,所以当他们面对语言结构中相邻的成分没有结构关系的问题时,才不得不提出所谓的“插入性扩展”这样的操作程序。事实上,语言结构的非线性特征早已在语言结构的各个层面得到了揭示。比如,音系层不是线性的,正因为如此,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生成音系学取代了结构主义音系学。句法层更是这样,乔姆斯基提出的转换生成语法取代结构主义语法就是明证。而“深层结构”、“表层结构”、“转换”等这些生成派早期的核心概念,无一不是表明语言结构的非线性特征的。因此如果从新的理论视角去看,“三分”分析至少存在如下两方面的问题:

第一,违背生成语法学派提出来的语言结构双分支的普遍性,如果承认有这一语言普遍性并且认为汉语符合这一普遍性。如果按照生成派的观点,我们认为现代汉语的“所”字结构可以这样分析(还是以“他所写”为例):因为“所”是一个前附加的去陈述化的标记,它必须黏附到动词上面,所以从词库提取出来进行句法组合时,它要先与动词“写”合并(merge),然后整个“所写”再与“他”组合,从而得到“他所写”的线性序列。因此,如果要对“他所写”进行表层的IC分析,我们觉得应该是作“他/所写”的二分分析为好。

第二,众所周知的事实是,附加成分会对它所附加的成分有功能上的选择,如时体成分只能附加到动词上。对这种现象生成派已有解释。如果我们把所谓的附加成分看成是一个功能性的中心语(functional head),它所附加的成分是它的补足语(complement),中心语(head)对补足语的语类选择(c-selection)也是很正常的。

但与之相对的是,我们不清楚是否介接成分也会对它所介接的成分有功能上的要求。据我们所知,像连接词这样典型的介接成分(比如英语的“and”),对它所连接的成分没有语类上的选择,基本上只要语类相同的两个成分都可以被“and”连接。但似乎“所”的情况与此迥异。比如,“他写”的两个直接成分之间可以插入“所”(虽然得到的片断“他所写”需要借助“的”的帮助才能独立使用),但是“他写了”的两个直接成分之间却不能插入“所”(即使借助“的”的帮助,“他所写了的”也是不合法的)。也就是说,如果认为“所”是小句的主谓之间的介接成分,我们没法解释“他所写那篇文章”、“他所写了/着/过”、“他所马上写”、“他所写得很好”等例子的不合法性。⑦按照对“他所写”的分析,以上例子中的“他”是主语,“写那篇文章”、“写了/着/过”、“马上写”、“写得很好”都是谓语,“所”作为介接成分插入主谓之间,如果“他所写”是合法,这些结构也应该是合法的。理论上来说,介接成分似乎没理由区别对待“写”与“写那篇文章”、“写了/着/过”等两种谓语。三分分析会面临这样的问题,但是如果采用我们的分析就不会出现这些问题。我们认为“所”是附加的,它首先与动词组合,附加在动词上,去陈述化,减轻动词的陈述性,这样得到的“所写”不是一个典型的动词,因此就没资格再带宾语、时体成分和补语了。这样就自然解释了上述片断的不合法性。

另外,陆先生说“他所写”是“他写”的体词化形式,这在语义上也有解释不通的地方。现代汉语的主谓结构可以有两种体词化的方式。一种是将体词化标记“的”加在整个主谓结构的后面,此时如果该主谓结构里谓词的论元结构是饱和的,则整个结构表示自指,比如“我吃饭的”;如果该主谓结构里的谓词存在未实现的论元,则整个结构可以表示转指,如“我吃的”。第二种是将体词化标记“的”置于主语和谓语之间,形成一个“NP的VP”的结构,比如“春天的到来”,这种体词化方式是使该结构整体的意义变成一个与具体的交际时间和地点无关的事实,⑧如“春天的到来”就表述了一种泛时空的事实。如果我们把“我吃饭的”看作是一种广义的转指,转指的是“吃”这个动词的非必要外部论元,比如时间,地点,工具等,则现代汉语主谓结构体词化以后在语义解释上要么表示转指(转指的对象包括动词的必有论元和非必有论元),要么表示一种泛时空的事实。但是很明显“他所写”既不能转指动词“写”的任何论元,其整体意义也并不是指泛时空的“他写”这件事。这样的话,唯一的办法就是说这是现代汉语主谓结构的第三种体词化方式(朱德熙1982)。我们觉得这种处理方式是一种特设的处理方式。因为这种处理方式得不到合适的语义解释,完全是为了说明“他所写”是体词性的而想出的一种办法。朱先生在把“我们所反对”看成主谓结构“我们反对”的体词化形式的同时又指出,“不过在现代汉语里,这个形式(笔者注:指‘我们所反对’)是粘着的,必须在后头加上‘的’转化为‘的’字结构以后才能成为自由形式”。朱先生在其观点后面加的这段话很重要,其实“的”的作用不仅仅在于使“我们所写”由粘着变为自由,更为重要的是,加上“的”以后整个结构才是体词性的。但是不能由于“我们所写的”是体词性的,因此就认为“我们所写”也是体词性的。上文我们已经说明,现代汉语的“所V”不是体词性的,“NP所V”也不是体词性的。如果从“我们所写”这样的结构不是体词性的这一语言事实出发,现代汉语的主谓结构还存在在主谓间加“所”这样一种体词化的方式,这种看法值得商榷。

综上,我们认为对“他所写”作二分分析“他/所写”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语言事实上,都要优于“他/所/写”的三分分析。

关于“去陈述化”,这个提法与陆先生的观点不同,我们不认为现代汉语的“所”是一个名词化的标记。即现代汉语的“所”和一个动词结合在一起以后仅仅只是减轻了该动词的陈述性,而没有使之名词化。正因为这样,一方面“所V”片段不再是一个典型的谓词性结构(不能作谓语),另一方面它也不是典型的体词性结构(不能作主宾语)。而且仅仅只是由于去陈述化,因此“所V”还保留V的一些特征,比如可以受介词短语和副词的修饰,必须带“的”作定语。

上面已经提到,若严格根据“所V”在现代汉语中的分布,该片段也不是一个名词性的片段,但是它也不是一个典型的动词性片断。这样看来,如果要用现有的术语体系和符号系统为“所V”定性,并且界定“所V”前面的NP和“所V”的结构关系,确实会遇到一定的困难。不过若是一定要从现行的符号系统中选取一个作为“所V”的标签,我们觉得可以暂时将其标注为VP。现代汉语的“所V”,语用上不表指称(它不是在指称一个实体),句法分布上不能作主、宾语,但可以受介词短语和副词的修饰,严格按照分布的观点来看,在NP和VP之间选择肯定是VP好,虽然它不具备典型的谓词功能。“所V”的这种既非典型VP也非典型NP的性质,其实并非特例。语言系统是一个连续统,很多范畴之间并不是一刀两断、泾渭分明的。这一点在语言系统的很多方面都有体现,典型的如词类。我们认为,在动词和名词,陈述和指称这两极之间,其实也存在一些中间地带。

除了“所V”之外,现代汉语中一个著名的结构“NP的VP”,据张伯江(1993)、王冬梅(2002)的研究,这个构式里的动词虽然还能受副词修饰,有些还能带宾语,但是它同时也丧失了很多谓词性成分的特征,最典型的就是不能再与时体成分连用了,这个构式里的动词也是一个去了陈述化的动词。再如英语的动名词兼具动词和名词的双重特性,既非典型名词也非典型动词,叶斯柏森认为它们是动词和名词的“混血儿”。至于“所V”和其前NP的关系,我们暂定为“主谓”,但这只是权宜之计,因为明显“他/所写”和典型的“他/写”在结构上还是存在差别的。我们觉得,叫什么并不太重要,重要的是在判定“所V”片断的性质时,需要尊重现代汉语的语言事实,不宜以古律今。

对“他所写”这样的片断作上述的二分分析和VP的定性不仅有理论上的优势,而且还有工程上的优点。笔者曾参加北京大学中文系詹卫东先生主持的“大规模中文树库建设及其应用研究”项目,关于“所”字结构的分析,詹卫东开始是持陆俭明先生的观点的。对于“NP所VP”的切分,交给机器的规则是三分分析法。经过讨论之后,詹卫东同意笔者的观点,认为上述二分分析“从简化规则的角度考虑,也有好处”,“可以将与‘所’字相关的结构都处理为二分支规则”;“我目前的考虑是这样处理可能是各种处理方案中最合适的一种”。⑨因为这种切分是一种最为经济的处理办法,在机器对自然语言的句法结构进行自动切分时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因此最后树库项目组采取了上述的二分分析。

“所”在类似例①—④那样的句法环境下完全可以删除而不影响语义表达。再如:

⑥a.实验证明不同重量的物体在下落时都是同样快的结果后,亚里士多德所建立的古典物理学才从根本上受到了冲击动摇。

b.……,亚里士多德建立的古典物理学才从根本上受到了冲击动摇。

⑦a.爱因斯坦并不支持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凡是运动着的物体都必须受到力的推动”的古典力学定律。

b.爱因斯坦并不支持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凡是运动着的物体都必须受到力的推动”的古典力学定律。

例⑥—⑦a句和b句在语义上几乎没有任何区别。其实这一事实也支持我们上面对“所”的定性。因为在现代汉语里,谓词性成分加上“的”以后可以作定语修饰名词。一个小句(主谓结构)是一个谓词性的结构,加上“的”可以作定语,所以“亚里士多德建立的古典物理学”是成立的。按照我们的观点和分析,“所”是一个附加标记,附加在动词上减轻其陈述性,但“所建立”还是一个谓词性结构,“亚里士多德所建立”因此也还是一个谓词性结构,这时整个片段加上“的”仍然可以作定语修饰名词,因此“亚里士多德所建立的古典物理学”也是成立的。这样看来,加不加“所”其实没有任何句法和语义上的动因。

在我们看来,这种句法环境下的“所”就是一个冗余的成分,但并不是说“所”在任何时候都是可有可无的。比如“今天演的”有歧义,既可以指演出的节目,也可以指演节目的人,但是“今天所演的”所指明确,只能指节目。朱德熙(1982)认为这可能与“所”在上古汉语的功能有关。朱德熙(1983)指出,上古汉语的“所VP”总是指受事、与事、工具等等,除了个别的例外,不指施事。现代汉语的“所V”虽然已经不能再转指了,但是加上“的”以后的转指对象却只能是受事而不能是施事,这可能是其上古汉语功能的遗留。但是如果现代汉语的“所V的”前出现V的施事,则要不要“所”确实不会对语义产生影响。朱先生也认为“他们所反对的”和“他们反对的”,“他所说的”和“他说的”意思没有什么区别。它的存在可能有语用上的原因(如语体需要,这种“所”字大量出现在书面语中)。但是如果认为“所”是一个插入成分,“NP所V”是一个名词性结构,那就不能说明为什么“亚里士多德所建立”是一个名词性的片断,但是“亚里士多德所建立古典物理学”却不能成立了。

我们上面的分析,使得现代汉语的虚词“所”彻底变为一个功能性标记。它不仅没有词汇意义,而且也丧失了提取宾语的语法功能。它唯一的语法功能就是附着在一个谓词性成分前减轻其陈述性,而且即使是这一个语法功能,在“”(为V的施事)这样的句法环境中,如果忽略语体上的因素,也是可有可无的。

注释:

①“他所写”逻辑上有三种可能的切分,“他所/写”这种分析明显是不合理的,可以排除。“他/所写”也不好(理由见上),所以这个片段只能做“他/所/写”的三分分析。而且三分也有理论依据(具体见下文)。

②宋绍年先生(1996)也是不太同意陆先生的三分法的。但是遇到例①—④这样的例子,宋先生只好退步说这种情况下的“所”字“是古代汉语语法的残留”而不将其“看作是现代汉语的正式语法成分”。宋先生的这种观点源于他也认为现代汉语的“所”字结构是名词性的。

③需要指出的是,现代汉语里确实还有“所见即所得”,“他的所作所为让人愤慨”等极少数“所V”直接作主宾语的例子。这样的例子除了数量少以外,里面的“所V”的出现也要受到诸如对举等条件的限制。最重要的是现代汉语的绝大多数的动词都已经不能这样用了,我们这里说的“不能作主宾语”正是就绝大多数情况而说的。

④受介词短语修饰的例子如“在上海所写(的是这篇)”,受副词修饰的例子如“一贯所写(的都是这种文章)”。

⑤在一些新闻标题里可以找到“所V”直接充当定语的例子,如“胡锦涛在十七大所作报告摘要”,但是像“所作报告”这样的例子,一是其出现的环境和要求比较特殊,这类例子一般都是在新闻标题里出现,另外“所V”和其后的名词都局限于双音节,像“所宣读报告”、“所作孽”和“所作打油诗”之类的例子都是不合法的;二是不能类推,没有“所听报告”、“所写报告”和“所作演讲”之类的例子。对于绝大多数“所V”来说,充当定语时都必须加上“的”,如“所买的书”、“所吃的羊肉”、“所住的地方”等。

⑥上古汉语里也存在和现代汉语的“他所写的文章”在词类序列上相似的例子。如:“仲子所居之室,伯夷之所筑欤?抑亦盗跖之所筑欤?所食之粟,伯夷之所树欤?抑亦盗跖之所树欤?”(《孟子滕文公下》)“仲子所居之室/所食之粟”对应于现代汉语的“仲子所住的房间/所吃的小米”,表面上看“所居”和“所住”,“所食”和“所吃”很像。但二者在各自语法系统中的功能却有很大的差别。“所居”和“所食”在上古汉语里可以直接作主宾语,如:“病无所居”、“民无所食”。但是“所住”和“所吃”在现代汉语里都是不可以直接作主宾语的。现代汉语的“所V”必须借助“的”来实现体词化。与之相关的是“仲子所居之室/所食之粟”里的“之”可以不出现,古汉语里“所V直接修饰名词的例子很多;但是“仲子所住的房间/所吃的小米”里的“的”却绝不能不出现,现代汉语的“所V修饰名词必须加“的”。我们可以通过以上这个具体的例子来体会上古汉语的“所V和现代汉语的“所V”之间的区别。

⑦严格说来,这里的合法不合法是针对插入“所”以后再加上“的”所得到的结构而言的。我们想强调的是,与“他所写”不一样,这些结构即使后面加上“的”也是不合法的:*他所写那篇文章的,*他所写了的,*他所马上写的,*他所写得很好的。

⑧这一点受导师王洪君先生的启发和点拨。

⑨以上观点来自詹教授与笔者的私人通信。感谢詹教授与笔者的讨论并提供工程方面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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