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出口退税问题的实证分析与对策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实证论文,出口退税论文,对策研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现行出口退税问题的实证分析
(一)出口退税计划指标和应退税额之间存在缺口
目前,我国出口退税的金额是作为财政预算支出的一部分,以计划额度形式下达的,其本身就缺乏一定的灵活性。在安排出口退税计划时,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几乎每年退税预算都有缺口。例如1995年国家财政安排退税计划550亿元,而1994年应退未退税款结转到1995年的数额达到了268亿元,这就意味着1995年的退税计划将有一半要被1994年的结转退税额吃掉,使得1995年的退税计划还不够半年的需要,这种“缺口预算”,再加上创汇任务的年年超额完成,导致出口退税欠税越来越多,使得企业的周转资金被大量占用,既影响了外贸企业的经营效益,也不利于外贸经营秩序的稳定。同时由于政府拖欠外贸企业税款,会使企业产生一种观念:既然政府可以拖欠企业,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银行之间拖欠也是合理的。在一些调查中发现,企业欠财政,财政欠外贸,外贸欠银行的连环套现象日益严重,造成连锁反应,使银行和效益好的外贸公司、生产企业无法解脱,从而影响整个宏观经济的稳定性。
(二)出口退税额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不与地方利益挂钩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增值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政府只拿到75%,却要支付百分之百的退税,其中的窟窿,自然要由中央政府从其他收入中拿出一部分来补,这便加大了中央财政收支平衡的难度。同时,地方政府出于搞活本地企业和发展地方经济的考虑,希望多退税,快退税,但不愿参与出口退税管理,这样不利于调动地方监督和控制出口退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征税和退税环节相分离,使出口商品实际含税率低于退税率
我国企业在流转税的总体税负略有下降的情况下,国家出口退税负担率却有所上升。主要原因有:1.国内有的生产经营环节征收增值税的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而且少数地方仍对增值税采用定率征收的办法,由于征收率往往偏低,致使增值税税负水平降低。2.出口产品在国内的生产经营环节并未道道征税,某些环节存在减免税。如对福利、校办产业给予的增值税减免。另外,全国一些地方也出现了对企业擅自减免税的情况。像这样在某些环节给予销货企业减免税,而进货企业仍要作进项税额抵扣,即会造成未征税抵扣,导致名义税负高,而实际税负低。
(四)出口退税率下调,使外贸企业出口形势发生突变,损失巨大
出口退税率短期突变:1994年,出口退税率为17%,13%,6%;1995年下半年降为14%,10%,3%;1996年进一步降为9%,6%,3%。由此,先是引发了1995年的大规模超前出口,随后便是1996年的出口大幅度滑坡,1~5月累计出口额从上年的大幅增长,变为下降7.1%。降低出口退税率使外贸企业出口成本大幅度提高,据有关方面测算,两次降低退税率使出口创汇成本每1美元上升约0.60元人民币。企业不仅面临更大的资金周转困难,同时又背上了沉重的利息包袱。
(五)出口退税管理制度不健全,使发生在出口退税环节上的骗税行为严重,骗税案件不断上升
目前我国出口骗税现象严重,而且骗税形式多样,花样翻新。其主要手段有:1.由免税企业“代开”、“虚开”、“假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外贸企业出口并获取不征也退的骗税收益。据全国的统计数据,1994年发生非法虚开、代开专用发票案件1442起,1995年上半年又查出4328起,这些案件共计骗取税款68亿元。2.部分外贸企业违反外贸经营正常程序,从事“四自三不见”(四自:外贸企业在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的情况下,为其做出口代理人。三不见:这种代理贸易一不见外商,二不见出口商品,三不见供货货主。)的“实单”业务,谋取不当利益。3.不法分子采取伪造、涂改进货发票、出口报关单,虚抬出口商品进货价格,如伪造海关单证,以无报有,以少报多,以次充好,虚假出口等,以及在收汇单证上做假来骗税。除此之外,类似的手段还可列出许多,但不管怎样,它所涉及的骗税范围之广,骗税数额之大,都是相当惊人的。就全国来说,骗取退税吃掉中央财政的退税款,最保守的估计也在10%上下。
二、现行出口退税问题的对策研究
当前出口退税工作中反映的征税不足、骗税严重、退税迟缓等突出矛盾已十分清楚地表明现行出口退税机制已难以为继,对出口退税实际操作环节等方面进行适当有效的调整正是当务之急。
(一)科学确定预算的指标,增发国债弥补退税缺口
针对我国目前出口退税制品的加大,我们认为出口退税指标安排应充分考虑上年度的拖欠税额,再根据本年度出口增长需要来合理确定。对已拖欠税款,可以由财政增发债券,把每年的制品控制在较小范围内,虽然这样会增加财政负债的利息支出,但随着今后几年进口的增加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好转,财政有可能用征收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来弥补。
(二)中央与地方合理负担退税
按现行出口退税做法,出口退税款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存在很大弊端。我们认为应寻找中央与地方在新的财政体制下共同负担的有效机制:可以参照中央与地方之间增值税收入之间分成比例,出口退税也由地方财政负担一部分,可依据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返还情况及地方与地方之间的收入转移来进行具体测算,然后确定比例。这就要求地方政府有相应的财权和稳定的税源,因此应统一企业所得税,巩固营业税,尤其是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建立起以所得税、营业税为主体,其他地方各税为辅助的现代地方税种体系,通过挖掘税源、加深征管等多种渠道扩大地方税的收入规模。
(三)加强出口产品税款征收管理,对进口产品普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并严格控制减免
我国目前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与关税同步减免的现象普遍存在,既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弱化了财政支持出口退税的能力,又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内产品的竞争力。因此,我们建议取消和调整大部分进口减免税政策,按国际通行规则和中国的实际情况,保留部分进口税减免规定。保证税基扩大与税率降低幅度相同步,以确保国家征收到应有的税款,缓解出口退税财力不足的矛盾,实现以进养出,形成进出口贸易的良性循环。
另外,由于目前一些做法扭曲了增值税道道征税,环环抵扣,中间产品不得免税的科学机制,因此国家应取消在制造业和批发阶段已经给予任何行业、任何企业的减免优惠。对于诸如校办工厂、福利企业等一些特殊行业或企业,建议采用“桥归桥,路归路”的办法用财政补贴予以解决。
(四)根据货物的实际税负分类,重新调整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为了减轻中央财政压力,我国两次降低了出口退税率,采取一刀切降低退税率的办法实现征税和退税平衡。合法经营、照常纳税的企业替享受优惠和投机骗税的企业承担税负,造成税负不公。所以我们建议对不同产业、不同效益的出口产品实行有差别的退税率,按出口产品所属的产品类别,根据国家外贸出口发展序列,分别规定不同的退税比例,再以出口企业的出口产值率、创汇率、产品附加值率等指标计算出一个权数,从而确定企业的最终退税率。
(五)健全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加强对出口退税骗税行为的打击力度
1.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全面管理,有层次的推进电脑管理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作为审核批准出口退税的主要凭证,必须加以严格管理。从目前的情况看,一要加强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严格审查,对已经认定的要做到检查清理,常抓不懈,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放量要从严控制。二要加强出口货物的海关报关检查工作和出口结汇管理。海关应规定对一定出口额以上的货物必须进行检查,明确企业在出口退税时必交付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结汇凭证,凭证应实行统一格式。
出口退税业务量的日益增加,对管理现代化、电脑化、网络化的要求越来越高。电子计算机可以提供大量储存资料并且易于调用的便利条件,先通过部、省、市的联网,对已纳税款的申报退税,逐一核实。然后对税务、海关、银行等部门进行联网,形成严格的管理体系。
2.试行外贸企业“先缴后退”的做法,实现征退一体化。建立科学的闭环节控制的出口退税管理机制,进行“先缴后退”,即外贸企业收购出口产品时税价分流,向生产企业支付不含税价格,同时代生产企业向税务部门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待产品出口后,凭外汇结算单等到税务部门代理退税。在此过程中,税务部门向外贸企业出具代缴的增值税收据,作为其日后退税的凭证之一,仍给企业出具增值税发票,以供其用于抵扣进项税。在这样的一个闭环节控制系统中,其资金流表现为:外贸企业→征(退)税部门→外贸企业,即由以前的生产企业→征税机关→国库→退税机关→外贸企业的资金长流,缩短并成为一个闭环。这种新管理机构的构想真正实现了征退合一,不仅操作简便易行,而且监控难度大大降低,管理效率大大提高。
3.取消外贸企业从流通领域购入货物及非自产货物的退税制度。目前,出口退税混乱及严重骗取退税的现象,大量源于流通领域。因此,取消从流通领域收购出口商品的退税政策,可以说是当前整顿和治理出口退税的一项重要措施。
4.充实出口退税机关的人员力量,提高人员素质。负责出口退税的机关要吸收一批高素质的、有真才实学的专门人才,充实队伍,并且有计划、有目的地培训现有退税人员,提高其业务素质。要建立一项奖惩制度,以增强税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提高其创新精神。
5.加强对出口退税中骗税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量。由于近年来对出口骗税的整治不力,助长了骗税分子的气焰。因此,各地税务机关要在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同时,加强打击力度,从严查处骗税活动。如企事业单位从事或参与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收少充多、虚抬价格、假冒或虚报的骗税活动,对直接负责人应开除公职,如情节严重,给予罚款制裁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企业和个人要追缴税款,封存银行帐号。退税机关要重视与海关和外贸管理部门的配合,形成打击骗税的合力,查处一些典型案件,对犯罪分子给予从重、从快惩治,使那些法制观念淡薄和一些知法犯法的不法分子望而生畏,扼制住骗税的发展势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