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政府数据开放体系构建路径研究_首席信息官论文

“大数据”时代政府数据开放制度建设路径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数据论文,制度建设论文,路径论文,政府论文,时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035-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0766(2014)05-0111-08

       在“大数据”时代,蓬勃发展的信息技术渗透到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它在拓展人类理性的同时,也在生产更为惊人的数据量。这不仅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互动沟通提供了改善的良机,同时也带来了更大的挑战。然而长期以来,中国的政府数据在很大程度上呈现出碎片化管理的局面,部门主义不断蔓延,大大影响着政府的透明度、回应性与决策的合理合法性。这不仅限制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阻碍了信息公开制度的改革深化,更严重地制约了我国行政效能的提升以及国家的民主政治进程。综观国际社会,为满足“大数据”时代公民对于精细信息的新要求,各国都在探索构建更加透明、更具有回应性的民主政府,为公开共享政府数据做出了很大努力。事实上,公共领域的开放数据运动已经掀起了一场的新的政府改革浪潮,先后有超过5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并参与到“开放政府联盟”(OGP)之中。鉴于此,探索研究中国政府数据开放制度就有了更为显著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政府数据开放理念的由来

       数据开放最初源于美国的民间运动,随后获得了国会的立法支持,但作为一个明确的概念是由英国官方首先提出的,并在英美等国的倡导下成为了改革政府的国际趋势。从1983年起,美国一批程序员开始明确反对微软公司等软件巨头封闭软件的自私做法,指责其束缚了人类的创造性,阻碍了软件技术的传播与交流,遂展开了计算机领域的“软件开源运动”。他们主张开放构成软件的代码和数据,从而聚集群体的智慧,激发创新的力量,放射出更大的价值,真正推动社会的进步。由于数据开放的对象没有严格的专业技术限制,涉及的领域也更为广泛,因而随着运动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数据开放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价值,加入到开放数据的运动之中,衍生出“开放政治”(Open Politics)、“开放政府”(Open Government)等口号和主张。在社会力量的推动下,美国国会也加紧了与开放数据相关的立法进程。2000年,国会采用了“搭便车”的做法,在年度拨款法案(Consolidated Appropriations Act,2011)第515条附件条款中“掺入”了《数据质量法》(Data Quality Act)而使之正式生效,①成为第一个直接规范政府发布数据质量的法律文件。这一法案虽然还未将数据公开提高到开放的高度,但从数据质量的角度提出了客观性、实用性、公正性的要求,规范了联邦政府各部门的数据发布工作。2006年,时任民主党参议员奥巴马跨党联合共和党参议员科伯恩(Tom Coburn)联合提出了《联邦资金责任透明法案》(Federal Funding Accountability and Transparency Act of 2006),要求联邦政府向全社会开放所有公共财政支出的原始数据,包括政府和私营机构的购买合同、公共项目的投资、直接支付以及贷款等明细,并建立一个完整的、专业的数据开放网站,以统一的格式提供可下载的数据,以供公众查询使用。这一法案不仅在参众两院高票通过,也在当年9月经小布什总统签署,成为法律。根据法案规定,2007年美国联邦政府公布公共支出数据的门户网站(USAspending.gov)正式上线。但这只是一个开始,此后在国会、政府、社会力量的共同推动下,联邦政府又于2009年上线了统一的联邦政府数据开放门户网站Data.Gov,目前这场“数据民主化运动”(Democratizing Data)仍在进行,不断推动政府数据开放向纵深发展。

       受美国数据开放运动和实践的启发,2006年英国《卫报》发表了题为“把皇冠上的明珠还给我们”的文章,拉开了英国数据开放运动的序幕。该报还在技术版面常年开设了“自由数据”(Free Our Data)专栏,向全社会推广开放数据的观念。在公民运动的推动下,英国政府也于2010年正式上线了统一的数据开放网站Data.Gov.uk,初始公开的民生数据就是美国的三倍,成为政府数据开放的新的领跑者。2010年,新上任的卡梅伦首相进一步深化了政府数据开放工作,他在执政纲领《构建大社会》(Building the Big Society)和其后的政府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要满足民众获取政府数据的需求,使其更充分地了解到行政活动、财政开支、绩效结果等内容,从而建立一个最为开放、负责、透明的政府,创建一个现代民主的典范。

       随后,2010年美国总统奥巴马在联合国国际议事会议上发表了有关政府数据开放的演讲,并在同年举办了第一次开放政府数据的国际会议,来自英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巴西等十多个国家的百余名代表参加了这次会议。在会上正式与美国形成了数据开放的伙伴关系。随着政府数据开放运动在国际舞台上的影响力日益增大,一周后召开的第一届开放政府数据研讨会就吸引到了来自世界30多个国家的百余名代表的积极参与,而翌年第二届研讨会的参与国家已增加至41个。由于政府数据开放运动在各国的迅猛发展,有关建立全世界统一的数据开放平台和开放标准被纳入到会议的重要议程。与此同时,一个旨在联合各国、共同利用开放社会和开放经济的力量、提高社会对政府的问责度、激发社会和公民的潜力的新的国际组织建立起来。2011年7月,以奥巴马总统倡导的开放理念为基础,以美国、英国、挪威、墨西哥、巴西、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南非为发起国建立了“开放政府联盟”(OGP),并于当年9月发布了《开放政府宣言》(Open Government Declaration)。八大发起国在宣言中承诺将用自身的行动来推动世界各国政府的开放,以重复使用的格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开放高质量的原始数据,从而确保人民以便捷的方式获取和使用政府活动的各种信息。此后,开放政府联盟又陆续收到了加拿大、意大利、希腊、韩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加盟申请,目前联盟成员已增加到50余个,其中不乏发展中国家。如肯尼亚不仅已经正式成为了OGP的成员,而且也于2011年7月上线了统一的政府数据开放网络平台(opendata.go.ke)。

       二、政府数据开放的基本内涵

       目前,政府数据开放已在政府开放联盟的各国中得到了广泛使用,但这一概念本身却由于被视为不言自明的事实而没有得到足够的关注。对于中国而言,它更多地还只是一种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尚未出现在中国的官方文件当中,因而也没有对这一概念进行理论上的前瞻性探讨。笔者认为,可以根据对政府数据开放这一概念的拆解式辨析,将其定义为国家机关及经法律授权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各类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向公众公开其所掌握的、用于记录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实的物理符号,公民可凭借制度化的合法途径,以便利顺畅的方式获知、取得和使用其中所需的数据,通过对这些数据进行比照分析,从中发现行政管理和决策活动中的问题或发现各种改善方案,并基于对数据分析结果的理解展开公共辩论或直接传达给各政府部门,要求其对此作出明确回应和改进。因此,与政府信息公开不同,政府数据开放在静态上强调政府和公民共享内容上的全面性,在动态上强调双方理解内容上的互动性。

       其一,政府数据开放的义务主体是广义政府,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经法律授权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各类社会组织。但从具体操作的可行性和可拓展性角度讲,可以先将探索实践的重点侧重在狭义政府,即行政机关以及经法律授权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各类社会组织。这是因为行政机关不仅执掌行政权力,还拥有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决策数量多、频率高、影响大。当然,随着中国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人大逐步改变其“橡皮图章”的虚权状态而切实行使立法权和监督权;司法体系也在回归独立性、公正性价值诉求的同时不断完善相关的制度体系。因此,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数据开放将成为政府数据开放的重要内容。

       其二,政府数据的基本内涵是政府为履行其法定职能而代表人民收集、加工并保存的各种物理符号,其属性是公共资源,特点是原始、客观、精细化。

       其三,在政府数据的管理与运行方式方面,公民获知政府数据的方式仍是政府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这与前期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程序要求一致。但在政府数据的使用方面,政府数据开放强调分析性和互动性,允许公众能够在获知所需政府数据的基础上,能够借助各类工具自主分析出有用的信息,并针对其中发现的问题向政府提出质疑或问责,从而改变政府信息或数据仅从政府部门单向流出的局面,体现出“开放”的内涵。正因如此,在政府数据的管理方面,为满足公众能够对各类数据进行重复使用、关联分析、自由加工的需求,各政府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数据口径、发布格式、质量标准和相关原则。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对现有政府数据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为构建政府数据开放制度构建坚实的制度基础。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与政府信息公开相比,政府数据开放最直接最核心的特点是精细化和互动性(见图1),其源自于两股潮流的历史性交汇。一方面,公民对知情权的理解不断加深,笼统的信息公开已经不能满足公民的需求,政府公开信息的范围、精细程度以及准确度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另一方面,“大数据”时代意味着信息时代迈进了一个更高的发展阶段,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海量数据和功能更加强大而操作更为便捷的分析工具与平台技术,收集和分析数据已经不再是特定专业人员的独占领域,公众也可以在日益普及的软硬件技术帮助下完成数据分析工作,并据此形成自己的理解。②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与公众的关系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更加深入和广泛多样的公众参与不仅在主观上变得更为迫切,而且在客观上也更具有可操作性。

      

       图1 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府数据开放的联系与区别

       三、改革政府数据管理体制——政府数据开放的制度基础

       政府数据开放工作的有效开展不能局限在“公开”这一末端环节,它必须从源头上得到国家信息化战略的系统支持,加强各政府部门数据库和跨部门基础数据库的建设,统筹协调各部门参与并制定统一的数据标准,构建可以互联互通的服务与应用内网体系,打破政府间数据共享与协调机制难以形成的僵局,从而为搭建统一的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奠定基础。但就前期工作看,国家在对信息化建设的管理体制作出规定时,针对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仅是将其涵盖在电子政务中做了笼统的安排;而在具体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时,也没有站在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高度,推进有利于各部门信息协同分享的机制建设。其结果是,国家信息化管理体制中存在的职能交叉、部门分割、管理不到位、协同发展能力较差等一系列问题始终没能得到解决。这些内容成为了未来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制度建设的首要关切。

       (一)建立具有综合协调能力的管理机构

       作为一项需要长期而系统推进的工作,政府数据开放制度的构建需要一个具有综合协调能力的实体管理机构,使其按照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指出的宏观方向,统筹制定中国政府数据开放工作的发展规划;根据短、中、长期的不同发展阶段的要求研究相应的实施计划;引导和推动各部委、各级政府之间的协调配合。这是解决纵向上管理不力、横向上缺少配合的关键性前提。

       具体而言,现有的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与政府数据开放综合管理机构之间应该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与各职能部门之间则是业务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由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在宏观层面上为政府数据开放工作“定调”,召集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做出承诺;由综合管理机构具体安排政府数据开放的推进工作,统筹规划、出台相关政策和标准,综合协调、指导并监督各部门的实施情况,处理跨部门的政府数据开放工作中的各类问题;最后,由各职能部门具体完成本单位数据开放的相关工作,并按照综合管理机构的要求和安排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配合。另外需要明确的是,政府数据开放综合管理机构与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前原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职能定位不同,它并非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而是具体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工作的牵头部门。从职能范围上讲,它不包括有关推进产业信息化的政策规划和工作推进等内容,而是专门针对政府自身的信息化建设,即政府数据开放工作,具体研究并制定规划,接受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咨询建议,统领并综合协调各部委和省级政府的数据开放工作,出台一般性规章、标准,拟定重大决策的草案并交由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推行。

       为此,政府数据开放综合管理机构需要收回部分在2008年大部制改革时由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发改委的全局规划和统筹管理职能,从而解决前期管理体制中的问题并有效发挥下述作用:一是强化并突出全盘统筹、综合协调的功能与力度,避免条块管理体制下部委之间、横纵之间缺乏合作的现状,改变目前有工信部信息化推进司虽有其协调指导的职能却无协调指导的能力这一尴尬局面;二是改变目前作为主要负责信息化推进工作的工业与信息化部“重信息产业发展、轻电子政务建设”的局面,将政府数据开放制度的建设上升到国家战略;三是在现有体制下打破机制上的障碍,着力推动各级各部门政府间数据共享和协调机制、数据收集和统一发布机制等;各种数据集标准的制定与出台,改变当前数据库建设与统一开放平台搭建之间割裂的状态。此外,建立明确负责的牵头部门也是问责的基础,通过将政府数据开放工作的相关内容统一起来,可以研究目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电子政务、数据库建设等方面的真实情况,依次开展考核工作,切实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制度的建设进程。

       (二)以职能整合为核心改革事业单位

       针对从中央到地方各部委、各级政府直属的信息中心的机构调整和职能定位问题,应按大部制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区分并明确整个政府系统的信息化推进工作、各政府机构内部的信息化管理工作和建设工作以及政府系统外部经济社会领域的信息化推进工作的职能重点,调整现有信息化管理机构设置不合理之处,理顺各级各部门与信息化推进工作相关的各机构之间的关系,从而为全面构建政府数据开放制度提供系统而完善的管理体系。

       具体而言,针对信息中心机构仍属于事业单位的问题,应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的规定,将其有关政府数据库、电子政务系统和网络建设的职能进行整合并划入该级政府内设相关职能部门;同时根据各政府机关、整个政府系统和政府系统外部这三个层次,明确区分推进政府自身信息化和推进经济与社会领域信息化的不同职能定位,理清政府数据开放综合管理机构,对负责各政府内部信息化管理和建设的机构与工业与信息化部及其地方管理机构的关系并作出相应调整,从而使经过事业单位改革后的信息中心能够着力发挥推进所属单位的基础数据库、政务内外网以及服务与应用系统的建设工作。以北京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为例,它是工业与信息化部的地方管理机构,其下与推进信息化直接相关的机构包括:内部业务处室有电子政务与信息资源处、社会信息化处、经济信息化处、电子信息产业处以及网络安全处(信息化基础设施处)等;直接与政府自身信息化工作有关的直属事业单位有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信息中心、北京市政务网络管理中心和北京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从内部各业务处室目前承担的职责看,有关推进政府自身信息化和推进经济、社会各领域信息化的职能杂糅在一起,不利于政府数据开放制度的建设,应当首先对这二者加以区分,改变目前实际工作中更侧重于推进外部信息化的现状,为事业单位改革提供基础;从这三个直属事业单位所履行的主要职能看,它们主要承担的是行政职能,因而应该根据职能有机统一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思路将其划入政府机构内部,配合上述内务业务处室的调整思路进行相应的整合;此外,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目前事业单位具体承担的建设和运维工作,可以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外包给专业技术企业,加强公私合作,促进知识共享,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国家信息中心。2008年大部制改革后,国家发改委将信息化规划和管理的有关职能划入了工业和信息化部,但是其直属事业单位国家信息中心并没有做相应的调整。国家信息中心不仅仍承担着发改委自身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国家经济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以及为国家提供经济决策的咨询建议的工作,而且还同时担负着国家政务外网的整体规划、推进与建设工作,使其成为了大部制改革的遗留问题。为此,在对国家信息中心进行改革时,需要首先根据大部制改革的要求将其全局规划和整体推进职能归入政府数据开放综合管理机构,将与推进产业信息化相关的职能划入工信部信息化推进司。由此,在完成跨部门职能和机构的调整基础上,再根据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解决国家信息中心事业单位属性的问题,根据国家发改委机构设置的具体情况进行内部调整。

       (三)建立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

       政府数据开放制度的建立和运行不仅要解决前述职能交叉、机构设置不合理、关系尚未理顺的问题,还要建立专门的政府首席信息官管理制度,自上而下地设置各级政府数据开放综合管理机构,形成与现有行政管理体制机制相结合的管理组织架构。各级政府数据开放综合管理机构由该级政府各部门设置的首席信息官组成,机构负责人(主任)由该级政府领导任命,合理配置其权责,明确赋予其综合协调本级政府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职权;设置在各政府部门中的首席信息官,领导并主持本单位的政府数据开放工作,推进各级各部门政府数据开放工作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职务上,构建起上下连通、左右相应、层级清晰、权责明确、结构优化、组织有力、层层落实的管理体系。(见图2)

       首先,在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的人事管理方面,政府首席信息官的任用标准必须符合政府数据开放工作的双重特性,即同时具备公共事务的管理素质和专业的技术素质和双方面相关的工作经历。同时,由于这一工作本身的特殊性,对于政府首席信息官绩效考核制度的设置就不能套用一般公务员的考核模式,应突出考核其职责范围内工作绩效和实际效果。此外,还要重视对政府首席信息官素质和能力的培养,联合政府机关、科研单位和产业界的专家共同制定培养首席信息官相关能力的知识体系,并据此编写相应的教材、整理典型案例和最佳实践做法,设计专业化的、针对性强的课程,组织首席信息官参与培训,保证政府首席信息官的能力能够完成规定的岗位职责。

       其次,在管理模式方面,建立“一把手+首席信息官”的管理模式。其中“一把手”的职责集中在决策方面,而政府首席信息官的职责主要在协调、规划、推动和监控方面。这种管理模式已被美国经验证明了它的高效性,特别是其在推动和实现不同政府部门间数据共享、合作、沟通、协调机制方面的优越性。而且,事实上从1999年上海市政府启动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试点开始,中国部分地方政府已经相继进行了有关实践,建立了“一把手+政府首席信息官”的管理体制雏形。③

       其三,在权责利的合理配置方面,应当确保职位权力与承担的责任和享受的利益相一致。鉴于政府数据开放制度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而现实中又存在着来自体制、机制、制度等多方面的阻碍,拟设置的政府首席信息官应当在政府内部具有较高的地位和权威性,使其具有调动和协调相关部门的权力和能力,而不是当前由政府内部中级管理层负责的有虚职无实权的状况。

       其四,在机制建设和制度保障方面,要建立政府首席信息官的定时汇报制度和问责制度。政府首席信息官要召集并参与有关本级政府数据开放建设的最高决策,直接对该层级政府的主要领导人负责,定期汇报工作;此外,还有实行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问责制,确保其负起与权力相对等的责任。

      

       图2 政府数据开放管理机构体系及其运行机制示意图

       四、建设统一的数据开放平台——政府数据开放的运行载体

       正如有限理性学派所指出的那样,限制人类理性的并非是信息资源,而是有限的注意力,而且这种注意力约束的相对重要性将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地减缓时间、信息收集成本和计算处理能力带来的约束而日益凸显。④换言之,在“大数据”时代,随着数据量爆炸性增长,注意力资源的稀缺性更加严重了。鉴于此,应建立和完善统一的政府数据开放网站作为中国建立健全政府数据开放制度的技术和应用平台,通过提高注意力的使用效率,缩小公众与政府间的信息鸿沟,改善政府与公众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为公众行使知情权提供有力技术支持和物质保障,从而切实提高公众参政议政的能力。

       从前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结果看,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国家图书馆联合公共图书馆已经于2009年共同建设并正式上线了中国政府公开信息整合服务平台(govinfo.nlc.gov.cn),通过全面采集各级政府公开信息,构建了一个方便、快捷的政府公开信息统一服务门户网站。但从目前的运行情况看,该平台仅收集了各级各部门有限的政府公报,信息需求者只可以根据内容和行政区进行分类查找。对照前述的政府数据概念和公开的政府数据质量标准,该平台与政府数据开放制度所要求的统一平台相距甚远。

       首先,就其收集和可提供的政府数据而言,该平台仅涵盖了自2000年以来各级各部门政府有限的公报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个人所得税这两个专题所涉及的部分政策文件。这不仅与《条例》所列举的政府信息大类相距甚远,也没有政府数据开放制度所要求的精细化、可供公众进行数据分析的内容,很难说是高质量的政府数据。

       其次,就其对内容的管理上,虽然该平台按业务内容作了大类的划分,如国防、科教、卫生等,但是没有区分来自中央和各级政府以及不同地区的文件,也没有按公文的性质和用途进行分类,总体上是以直接从其他政府网站搬运并堆砌的方式进行呈现,没有进行规范化的管理。这不仅给公众的搜寻工作带来了困难,而且在浏览记录的目录时,公众在面对大量缺少“文号”的文件名时,很难从标题中获取有关来源、时间、地点、用途等基础信息。

       其三,就其所发挥的基本作用而言,虽然该平台将其自身定位为一个政府公开信息整合服务平台,能够为用户提供一站式的发现并获取政府公开信息资源及相关服务,但事实上只是提供了各行政区政府及其直属机构政府网站的链接,而没有真正将各政府机构所拥有的数据库关联起来。这不仅没有达到“整合”的目的,也无法基于大量数据进行分析和挖掘,更无法满足公众对某具体数据产生质疑而要求政府予以回应的互动需求。事实上,该平台的架构模式仍停留在前“大数据”时代的传统政府上网阶段。

       其四,就其所提供的在线应用技术而言,除了基本的分类搜索功能,其他与数据分析有关的各类新技术尚未出现。当然这也与其网站数据库中可供分析的政府数据极为有限直接关联。

       如前所述,政府数据开放制度的核心价值不仅体现在更广范围的公开,更重要的是它能够帮助公众克服专业知识和技术上的困难,通过直接提供简便易行的在线数据分析技术,使公众就其感兴趣的内容从多个视角去发现问题,从而更加深入地了解政府的行政管理和决策活动。因此,笔者认为必须建立并优化统一的政府数据开放平台,有效整合现有网络平台资源,使其成为一个政府数据的集散地。虽然从技术层面上讲,它仍是一个索引库,但其内在的联通和匹配功能,实际上确保了各政府部门数据标准的一致性,加强了政府和公众对政府所提供的数据质量的关注与要求,在各部门仍是其所收集、产生的政府数据的所有者和维护者的情况下,为公众的数据需求提供一站式服务(见图3)。

      

       图3 统一的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及其运行机制示意图

       需要特别明确的是,统一政府数据开放平台的建设并不意味着要取代各级各部门政府自建的网络平台,只不过统一平台的建立会在事实上弱化公众对各政府机构官网的依赖,在统一平台上进行查询、申请、询问等基本操作,并将相关指令由网站后台自动递送到相应网站上或直接交由相应的政府部门处理。而这也从另一个方面激励了各政府部门优化其网站的服务水平,提供更多的创新服务,以吸引公众对其官网的关注和使用。具体而言,建设和完善统一的政府数据开放,按照政府数据开放所提出的精细化和互动性的需要,至少应满足以下四方面要求:

       首先,收集各级各部的政府数据,在统一的数据口径下实现多个数据库的互联互通,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切实做到政府数据的对接与整合,为公众查询和分析各类政府数据提供物质基础。

       其次,运用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理论和技术应用,对平台后端接收到的政府数据进行规范高效的管理,确保政府数据从调用、收集、整合、传输、提取到最终由公众获取的全过程都具有高质量。

       其三,统一平台必须便于公众访问与查询,公众从该网站上提供的索引链接跳转到实际数据这一过程点击鼠标的次数不应超过3下,同时,要在网站的明显位置提供各类数据分析在线应用工具,方便公众直接对政府数据进行分析,真正做到一站式的数据服务,并通过集众人之力,发挥巨量政府数据潜在的经济与社会价值。

       其四,充分发挥整合性平台的作用,提供用户数据申请的提交和政府回复、公众间交流、数据分析原理与技术的学习等有利于高效利用政府数据资源的模块,从而加强政府数据开放的互动性。

       此外,为了加快建立和高效运维这一统一的数据开放平台,政府还应该加强公私合作,比如加强同科研、商业领域的技术合作,吸收和利用先进的技术成果和丰富的人力资源,并将一些不涉及政府机密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外包出去,从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同时,还要正确认识并充分发挥公众的作用,将互动的理念贯穿在统一平台建设和运营的全过程中,简化审批流程,支持公众上传数据和应用程序的行为,在平台上提供相应的渠道。

       注释:

       ①宋立荣、彭洁:《美国政府“信息质量法”的介绍及其启示》,《情报杂志》2012年第2期。

       ②D.Robinson,H.Yu,W.Zeller and E.Felten,"Government Data and The Invisible Hand," Yale Journal of Law & Technology,Vol.11,No.1,2009,p.161.

       ③吴江、李志更、乔立娜:《我国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的建设需求与构想》,《中国行政管理》2009年第11期。

       ④詹姆斯·艾尔特、玛格丽特·莱维、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竞争与合作——与诺贝尔经济学家谈经济学和政治学》,万鹏飞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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